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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注射剂使用管理规定范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8

为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用药安全,进一步加强我院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管理,加强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及救治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规定如下:

一.中药注射剂的购入、储存、调剂管理

医院药事委员会负责审核本院拟购入中药注射剂的品种、规格等。

2.药剂科要加强对中药注射剂采购、验收、储存、调剂的管理。严格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保证药品来源可追溯,坚决杜绝不合格药品进入医院;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中规定的药品储存条件储存药品;在调剂药品时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进行审核。

3.医院药事委员会不定期组织专家分析本院中药注射剂使用情况,评价本院所用中药注射剂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决定淘汰中药注射剂品种。

二.中药注射剂使用原则:

1.选用中药注射剂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合理选择给药途径。能口服给药的,不选用注射给药;能肌内注射给药的,不选用静脉注射或滴注给药。必须选用静脉注射或滴注给药的应加强监测。

2.辨证施药,严格掌握功能主治。临床使用应辨证用药,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功能主治使用,禁止超功能主治用药。

3.严格掌握用法用量及疗程。按照药品说明书推荐剂量、调配要求、给药速度、疗程使用药品。不超剂量、过快滴注和长期连续用药。

4.严禁混合配伍,谨慎联合用药。中药注射剂应单独使用,禁忌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用。谨慎联合用药,如确需联合使用其他药品时,应谨慎考虑与中药注射剂的间隔时间以及药物相互作用等问题。

5.用药前应仔细询问过敏史,对过敏体质者应慎用。

6.对老人、儿童、肝肾功能异常患者等特殊人群和初次使用中药注射剂的患者应慎重使用,加强监测。对长期使用的在每疗程间要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7.中药注射剂应当在医院内凭医师处方使用,一般不允许门诊患者带出院外使用,确需带出院外治疗时,应有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处方,并由科主任签字方可带出院外使用。

8.加强用药监护。用药过程中,应密切观察用药反应,特别是开始30分钟。发现异常,立即停药,采用积极救治措施,救治患者。

三.中药注射剂异常情况的处理

1.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及救治管理工作。发现可疑不良事件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出现损害的患者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报告;妥善保留相关药品、患者使用后的残存药液及输液器等,以备检验。

2.临床医生、护士严密观察临床使用的中药注射剂,发现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应立刻停药,实施及时的救治,必要时上报医务科,由医院组织抢救。

3.发现可疑的群体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和使用异常时及时上报医务科和药剂科,并及时停药,积极救治。一旦确定为群体药品不良反应时及时,医院及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四.要求

1.各临床科室应严格按照本规定使用中药注射剂。

2.药剂科要完整的保存好中药注射剂的购入使用记录,以备检查。

3.医院组织专家不定期的对中药注射剂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篇2: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范例

第一条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卫生部等部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医院终止妊娠药品采购使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第二条本院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

(一)米非司酮片(别名:含珠停、息隐);

(二)米索前列醇片(别名:喜克溃);

(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别名:利凡诺、雷弗诺尔);

(四)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

(五)卡前列甲酯(别名:卡波前列素甲酯);

(六)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别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别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别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别名:芫花酯甲)等。

第四条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定点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企业采购药品。

第五条建立购买、验收、入库记录,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六条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本院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处方应单独开具。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按照医院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篇3:某某医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检查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检查行为和程序,明确检查内容和人员职责,及时发现成员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对各成员企业实施的安全生产检查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害识别,查找物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上的缺陷,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和措施。

第四条安全生产检查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范化原则。推行安全生产检查规范化,规范检查行为和程序,明确检查内容和人员职责。

(二)查实情、求实效原则。安全生产检查应深入成员企业生产一线和作业现场,注重检查质量,避免走过场、流于形式。

(三)突出重点原则。对于危险性大、易发事故、事故危害大的生产系统、部位、装置、设备等应加强检查。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办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检查。

集团公司安全办下设安全生产检查小组,由集团公司安全办成员、成员企业安全管理及安全技术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集团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或技术专家协助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独立行使安全生产检查权,任何单位、员工必须自觉接受和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积极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纠正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检查要做好事前准备、事中检查及事后分析总结,做到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检查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心强;

(二)熟悉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具备与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管理知识;

(三)坚持原则,处事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能深入生产现场,胜任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检查人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根据集团公司的统一安排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二)深入成员企业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认真查找并及时向检查小组报告所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三)监督检查成员企业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四)分析总结成员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

(五)按时保质完成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应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一)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人员不得私自对成员企业进行检查。

(二)每次安全生产检查至少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参加。

(三)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玩忽职守、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

(四)不得干涉、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秘密。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应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检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检举。

第三章检查程序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安全生产检查准备。包括确定检查对象和目的,制定检查计划,安排检查内容、方法和步骤,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具、仪器和记录本,挑选检查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分工等。

(二)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就是通过访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检查、仪器测量等方式获取信息。

(三)通过分析做出判断。根据经验、技能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通过仪器检验得出正确结论。

(四)做出决定进行处理。下达隐患整改意见和要求。

(五)整改落实。存在隐患的单位必须按照检查组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和要求落实整改。检查组应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获得整改效果的信息,以实现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闭环。

第四章检查形式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应在年度工作计划中明确全年将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形式及检查次数。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包括: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和节假日检查等形式。

综合性检查是指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安委会领导带队开展的覆盖面广、内容综合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专业性检查是指对某个专业方面存在的安全性问题进行的单项检查活动。主要包括:电气安全、消防安全、车辆安全、重点作业环节或区域安全、特种岗位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及安全管理情况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检查活动。

季节性检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洪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节假日检查是指在节假日前对员工思想不集中、精力分散,提示注意的安全生产检查。节假日后进行遵章守纪的检查,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而造成事故。

第五章检查内容与方法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一)查思想:检查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否有正确的认识,是否真正关心、重视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检查员工安全意识是否到位,是否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二)查管理:检查各级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检查企业有无长期安全规划和年度安全计划;检查安全资金的投入是否得到保证;检查是否坚持“三同时”(即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时是否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的原则办事;检查领导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否分工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严格考核实施;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

(三)查制度: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严格执行;安全组织网络是否落实;安全教育是否经常开展。

(四)查现场:主要是深入生产现场,检查各单位的劳动条件、作业现场、设备运行状况以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和人的操作行为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员工是否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

(五)查隐患:查找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因素,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

(六)查整改:在贯彻边查边改原则的同时,对以前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是否按当时登记的项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进行整改。

(七)查事故处理:检查各类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并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制定和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检查采取“听、看、问、查、测、议、评”等方法进行。

(一)“听”就是听取成员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关于安全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看”就是到现场实地查看管理工作情况和是否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三)“问”就是向被检查单位人员询问有关安全生产的情况。

(四)“查”就是查看各种安全教育培训资料、台帐等基础工作。

(五)“测”就是对重要部位和设备,聘请专业部门进行检测,掌握安全技术状况。

(六)“议”就是检查人员对听、看、问、查的情况进行汇总评议,形成整改要求和意见。

(七)“评”就是对被检查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评价,反馈意见,提出要求。

第六章隐患整改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并书面通知: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下达至隐患所在单位,第二联集团公司留存备案。通知书上应由检查、受检双方人员签字。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第十九条受检单位接到《安全生产检查整改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受检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隐患整改所需的资金投入。

第二十一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检查档案,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作详细的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安全生产检查人员签名后归档。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工作成绩显著,避免重大事故,或提出的安全建议与技术革新取得重大成果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成员企业拒绝、阻碍安全生产检查,或隐患整改不及时的,由集团公司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并按责任制考核规定予以扣奖。

第二十五条各成员企业可结合本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篇4: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根据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意见》(卫办发[2007]118号)及省卫生厅等六部委《***开展“****”创建活动实施意见》(*卫发[2007]32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及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院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院的固定员工、合同工、返聘人员、进修生、实习生、外用(包)工及休养员。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依照“预防为主,确保平安”的原则,将安全工作列入医院、科室工作计划与医疗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同总结评比。

第四条院长为本院安全工作总责任人,各分管线领导为“部门”责任人,各科、病区的主任(负责人)是科室(包括下属部门)安全工作的责任人。

第五条院长全面负责《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各分管领导具体抓指导、执行、检查和监督,提出改进、奖罚建议。

第六条积极开展安全治理工作。党、政、工、团及各科室密切配合,开展安全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创安活动,确立创安标准,总结评比安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第二节安全工作任务

第七条?安全工作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院分管各项安全工作的领导应结合本院的实际,组织分管线科室的负责人认真完成下列任务:

?一、积极开展以“四防”为中心(防盗、防火、防破坏、防事故),“内、外”并举的法制教育和普法教育,动员和依靠全体员工,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安全大检查,整改“四防”工作中的隐患。

三、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保障病人安全。

四、加强对外用(包)工、进修生、实习生的安全管理。

五、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刑事案件、查处治安事故与案件,办理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治安保卫事项,参加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治安活动。

六、维护内部公共场所的安全秩序,积极调解处理纠纷事件。

七、负责对进出本院自行车、机动车辆的秩序管理。

八、加强麻毒危险品及重点要害部门的安全管理。

九、加强现金票证的管理,建立制度和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节?安全工作制度

第八条?根据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意见》、《浙江省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实施意见》及《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详见《医疗管理制度》)。

二、门卫值班制度。

三、消控中心值班制度。

四、保安巡逻制度。

五、现金票证安全管理制度。

六、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七、车辆进出院区管理制度。

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九、外用(包)工、进修生、实习生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医院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麻毒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安全检查制度。

十四、保密制度。

十五、重点要害部门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保安人员管理规定。

?第四节?安全工作职责

第九条?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纳入院级、职能科及临床科(辅)级领导责任制、纳入经济责任制和员工岗位责任制,切实担负起安全工作的职责。

第十条?院长、院分管领导是医院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施安全工作计划,并与领导责任、经济责任、岗位责任挂钩,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二、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三、有计划地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的因素,整改存在隐患,研究处置突出的安全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各科室主任(负责人)是本科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医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意见,把安全工作列入科室管理,做到“五同”(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贯彻落实、执行医院制订的《安全工作管理办法》及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四防”工作。

三、每月有一次“安全自查”,及时整改隐患,堵塞漏洞,防范于未然。

四、认真做好本科室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本科室所管辖范围内的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安全。

五、教育、检查、督促本科室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医院制订的各项制度、规范。

第十二条?保卫科是医院综合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在公安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照规定的职权开展安全保卫工作,其职责是:

一、当好领导的参谋,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向领导提出加强和改进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订安全保卫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分别送交院长室和分管领导,纳入医院工作的总体计划和总结。

三、督促各科贯彻落实本管理办法,及时向分管领导反馈信息。

四、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建设工作,实施安全检查,对预防范围工作中的漏洞、隐患,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

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案件,协助追查嫌疑人。

六、加强重点要害部门的保卫工作,主动与这些部门沟通,完善、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七、深入一线科室,及时发现和掌握本院内部的不安全“苗头”,提出意见,报有关部门处理。

八、负责查清违反本管理办法所规定职责范围内人员的失职行为、违章行为和轻微违法行为的事实,并按规定审批后,执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保密教育。

十、领导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并给予业务指导。

十一、完成院领导和上级公安部门交办的安全保卫任务。

十二、加强外用工、二队(建工队、包工队)人员的治安管理。

十三、建立安全工作(治安)台账,做好其档案的积累、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医院员工职责:

一、必须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治安、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安全工作。

二、加强责任性,认真管好自己所经管的财物(包括个人),做好自己职责内的“四防”工作,确保安全。

三、对在自己工作范围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保卫科报告,并有责任保护好现场,积极提供线索。

第五节?安全工作组织和措施

第十四条?根据医院安全工作的需要,加强安全工作的队伍建设,建立和健全以下组织:

一、设立医院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即“创平安工作管理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及下属工作组、保卫科。

二、建立义务消防队。

第十五条?加强重点要害部门的安全工作,确保安全:

一、下列部门列为重点要害部门:财务科、收费窗口、变电间、中央空调(供氧)机房、计算机中心机房、物资供应仓库、档案室、中西药库、检验科、CT室、MR室、放疗中心、静配中心、麻毒危险品仓库、食堂等。

二、重点要害部门的科主任(负责人)为安全工作责任人。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开展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

三、重点要害部门门窗必须牢固。对一些重点要害部门安装技术报警防范装置,配置防火器材,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开展安全消防检查。保卫科对全院的安全消防检查每月一次,发现隐患,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根据本院安全工作的需要,配备技术装备,奖励所需的经费设“专项科目”列支。

第十八条?结合“现场督查”工作,建立每季一次例会制。学习、研究分析内部安全情况,检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提出处置建议。

第十九条?将安全工作列入目标任务考核范围,因工作过失发生重大案件、事故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科室或个人评比先进的资格,并酌情按制度处罚。

?第六节?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第二十条?对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科室重视,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能经常检查、消除隐患,保证安全,全年无案件,无医疗事故,成绩显著的。

二、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事故的发生,并能勇于排除灾情,救死扶伤,使集体和员工生命财产免遭损失的科室和个人。

三、维护内部安全,对内部的安全目标做出显著成绩的科室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奖励费用和审批权限

一、给予一次性100元及以下奖励的,由院分管领导决定。

二、给予一次性100元以上(不定上限)奖励的,由科室提交院分管领导审核后,交院长或领导班子讨论审批决定。

三、奖励费用在“专项科目”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失职行为之一的,对有关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处500元及以下罚款或扣发奖金1~6个月或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直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领导人忽视安全工作,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以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内部治安秩序混乱的。

二、对“四防”工作中存在的漏洞或隐患,经院部或保卫科提出意见或发出整改通知书后,未采取整改措施,或消极对待整改要求的。

三、对科室发生的安全事故、违法案件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

四、当发生危害人身安全的重大案件或安全事故时,领导人因贪生怕死,临危脱逃,不组织力量制止和抢救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安全管理制度(1~15)”的,对行为人或有关责任人处500元及以下罚款或扣发奖金100~500元或者责令赔偿部分或者全部经济损失,并可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的,按《医院奖惩制度》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处于500元以下罚款或者扣发奖金100~500元,或者责令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并要给予行政处分:

一、偷盗少量公私财物或利用工作之便,陆续偷盗现金、物资、经济价值不大的或将自己经营的财物监守自盗,数量不多的。

二、在内部或社会上打架斗殴,造成后果轻微的。

三、在内部或社会上赌博,情节轻微的。

四、造谣滋事、诽谤、诬告他人,影响安定团结情节轻微的。

五、采购、出售变质物品,导致中毒事件情节轻微的。

六、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不服从分配,不服从门卫执勤管理,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扬言伤害员工、领导的。

七、犯有其它轻微行为的需要给予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医院领导人及员工犯有失职行为,违章行为的,除按本管理办法处罚外,取消当年评比个人先进资格。

第二十六条?内部员工(包括领导人及管理人员)在社会上违规违法,受公安机关治安拘留,罚款、警告处分的,应根据情节轻重扣发奖金,停发拘留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七条?处罚审批权限

?一、医院领导人违反本管理办法,处以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扣发奖金、行政处分的,由医院提出意见,报“医管委”和卫生局批准。

二、各科室主任(负责人)违反本管理办法,处以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扣发奖金、行政处分的,由院分管领导提出意见,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三、医院员工、外包工、社会用工、进修生、实习生,休养员违反本管理办法,处以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扣发奖金及行政处分等,由院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七节?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与其他规定相抵触,以本管理办法为准。如上级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篇5: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防范措施

工程概况:

防城港402号泊位码头水工工程位于已建成的防城港20万吨级码头北侧,连接防城港东湾403#泊位码头南端,建设规模为1个20万吨级通用散货泊位,建设长度为353.4m。码头结构形式为薄壁大圆筒结构的重力式码头,建设内容包括共有16个大圆筒、港池调头地、码头主体和前沿线50m范围内吹填砂施工,总工期共12个月。

水上船舶分项施工的项目有:基槽、停泊地开挖、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基床抛石、基床夯实、基床整平和圆筒出运、圆筒浮游安装,所需船机:8m3抓斗挖泥船6艘、500m3泥驳3艘、1000m3泥驳3艘、441kw拖轮2艘;400t驳船改装的钻孔炸礁船3艘、伴潜驳1艘、抛石船2艘、整平船1艘、交通船2艘,项目部为确保船舶施工及人员安全,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及防范措施。

一、水上船舶施工一般规定

1、施工船舶应随时与调度室及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各种施工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施工船舶要与调度室昼夜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6、严格按核准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偏载航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7、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江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9、所有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人员上下通道应挂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台四周要安装符合标准的栏杆和安全网。同时应做好防滑工作。

10、认真落实施工作业区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水上施工安全作业区(施工水域)的范围,确保作业区人、船、物的安全。

11、落实作业区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确保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排筏、设施不准进入施工水域内,防止本工程施工作业船舶与其他的施工船舶间发生有碍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

12、各作业队应选派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保障人员、船舶、作业区、和水域环境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13、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抛入水内,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加盖的储集容器里,并定期运至岸上倾倒。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

1、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3、施工船舶进出港前必须办理签证手续。不经常进出港口的作业船舶应到海事主管机关办理定期签证。

4、施工船舶的适航区域要符合航区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驳船、炸礁船、整平船、抛石船、伴潜驳、交通船、运输船等,都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

5、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6、施工船舶在航行、锚泊或作业时,除应按规定的信号外,根据不同的施工状况,显示不同的信号。

7、在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相互碰撞。在显示灯光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响船舶人员的瞭望。

8、施工船舶应加强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VHF高频电话收听和对周围情况的观察了解。船上应有夜间照明设备,设有发电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具。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水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经分离装置处理后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13、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4、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交通船应停止运行,并到指定处锚泊。

(三)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炸礁船、抛石船、材料运输船舶等)必须持有符合三类海区要求的有效证书(适航证)和相关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2、施工船舶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舶上应配有甚高频电话(VHF)和联络电话,并配有施工作业区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实践航行,定点靠泊。

5、装载设备及材料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核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和偏载;装载的设备、料具应摆放平稳均匀,并捆绑牢靠。

6、船舶上应设有安全应急通道,船舱两侧通道畅通,并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时应做好冬季防冻、防滑工作。

7、施工船舶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分离装置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9、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0、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雾、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禁止施工船舶进行水上作业和运行,并到海事部门指定的锚地锚泊避风。

三、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1、项目部各施工作业队必须把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执行水上施工作业有关管理规定,各施工船舶及作业点均应由专人负责安全,积极配合项目部安质部门,形成二级安全管理网络,形成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层层落实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管理。

2、保持与地方政府和海事、气象等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及监理、业主的定期联系和沟通,及时获得水上施工安全的有关政策、法律和信息,及时通报施工进度和施工要求,以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3、各施工船舶应制定完善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准入—安全监察—教育培训—考核评估的全程监管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档案。

①安全准入。施工船舶投入作业前,应对船舶的有效证件、适航状况、资源配备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报请海事主管机关对施工船舶进行查验和审核。

②安全检查。每月对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情况进行自检,并配合相关部门、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进行监察,包括安全设备和器材、消防、救生等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各类安全管理台帐及有无违章事故记录等。每半年申请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③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进行水上施工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并根据水上施工作业实际情况,组织施工船舶单位开展现场经验交流和应急预案演练。邀请海事、气象等各方面专家,对施工船舶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④安全考核评估。建立安全风险基金制度和月查季考年评制度,对安全管理有成效者予以奖励,反之则予以处罚,直至取消水上施工作业资格。施工船舶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或有重大安全隐患,则将该船泊列为重点监管船舶。被列为重点监管的船舶应及时进行安全整改,并定期将整改方案、实施计划和整改结果报送监理、业主备案。

4、现场管理。施工期间应按海事主管机关要求配备警戒船,日夜维持安全作业区的水上交通安全,必要时向主管机关申请派出巡逻艇,加强施工区域的现场交通指挥,维持航行秩序。

四、船舶各主要分项施工安全环保措施

防城港402号码头泊位水工工程船舶施工的分项施工有:基槽、停泊地开挖、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基床抛石、基床夯实、基床整平和圆筒浮游安装,为了保证分项施工顺利进行,特制订该安全环保措施。

1、基槽、停泊地开挖

本工程挖泥分基槽、停泊地及回旋水域开挖,共409万m3,挖泥砂有242万m3,炸礁量有167万m3。挖泥及清碴采用8m3抓斗船组作业,炸礁采用400t驳船改装的钻孔炸礁船作业。所需船机:8m3抓斗挖泥船6艘、500m3泥驳3艘、1000m3泥驳3艘、441kw拖轮2艘;400t驳船改装的钻孔炸礁船3艘。

(1)施工时要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减少施工作业时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2)加强船舶管理,严格遵循《海洋环境保护法》,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管理条例进行海上施工,防止船舶污水及油污排放,以免对海洋环境造成不必要的污染。

(3)挖泥土质、数量要事先向海洋管理部门报告,申请倾倒废弃物许可证,征得同意才能施工。

(4)要严格按照海洋管理部门指定的卸泥区内卸泥。

(5)每艘卸泥船要认真做好卸泥海区的情况记录,如发现海面有异常现象,应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6)建立废品回收、保管及处理制度,如船上废机油回收等。

2、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

本工程基槽、前沿停泊地、调头地炸(清)礁工程量为167.2242万m3,其中:基槽及前沿停泊地炸(清)礁工程量18.4146m3,调头地炸(清)礁148.8094万m3。所需船舶24HP起锚艇2艘,30-60t火工仓库船2艘,交通艇1艘。

(1)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2)定期对职工进行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坚持持证上岗,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严格执行火工产品领用制度,做到严格保管使用,确保火工产品不流失。

(4)控制一次爆破用药量小于2000Kg,水中冲击波对旅游人员安全距离1650m,潜水2100m,航行船舶安全距离上游1000m,下游1500m。

(5)爆破前严格做好爆破危险区的清场工作,水上设警戒船巡逻,密切注视航行过往船舶,陆上设立岗哨切实做好警戒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6)炸礁区在航道东边时,施工前甲方应与航道部门港航和公安部门联合发布施工通告,施工区内严格禁止船舶航行,在航道内行驶过往船舶要减速通过并密切注意施工警戒讯号。

(7)所有施工船要严格按航行规范控制汽笛的鸣号,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噪音污染。

(8)施工现场炸礁用船做火工仓库,应及时到海事局、公安局办理审批手续,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9)火工仓库船要严格遵守危险品储存的有关安全守则,船上设置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夜间要悬挂危险红灯,严禁无关船舶靠近,并加强值班看护。

3、基床抛石

本工程基床抛块石36430.2m3。抛石所需船舶抛石开底驳4艘、平板驳1艘、定位船1艘

(1)石料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未风化、不成片状、无明显裂缝,浸水强度不低于50Mpa。

(2)在抛石前须检查基槽尺寸有无变动,有无回淤,如有显著变动或回淤应进行处理。

(3)抛石基床应预留夯沉量,夯沉量由试夯资料确定。

(4)抛石工要常对标勤打水,基床顶面标高不得高于施工规定的标高,且不宜低于0.5m。

(5)每段抛完后立即测量断面,按每5~10m一个断面,每1~2m一个测点进行测量,若不合格立即补抛。基床顶宽不得小于设计宽度。

4、基床夯实

基床夯实需要1艘1000吨驳船

(1)分段打夯的搭接长度≥2m,夯实前对局部高差大于30cm的基床顶面做适当整平,基床的夯实宽度按设计及规范要求。

(2)夯实后补抛块石的面积大于1/3圆筒底面积,且厚度普遍大于0.5米时,进行补夯处理。基床顶面补抛后用夯锤夯实整平,基床顶面预留20cm及0.5%倒坡。

(3)基床夯实的质量标准为:在已夯基床上码头墙底面积范围内任选不少于5m一段复打一夯次,其平均沉降量不大于30mm。

(4)预留夯实沉降量将根据试夯以及基床夯实的实际密实沉降量进行适当调整。

(5)基床夯实完成后,会同现场监理工程师尽快验收并进行基床整平,防止淤泥沉积。

5、基床整平

基床整平需要400t驳船、150t自航式铁驳

(1)基床整平时,按设计要求设置内倾坡度,并预留沉降量。

(2)抛石基床的平面应遵守基床整平质量标准的规定,允许局部高差不大于3cm。

(3)进行整平时,对于大块石间不平整的部分,宜用二片石填充,对于二片石不平整部分用碎石填充,碎石层厚不应大于5cm。

(4)分段整平的基床应留有足够的搭接长度,防止遗漏

6、圆筒浮游安装

圆筒浮游安装所需船舶:“防城港”号浮船坞及配套拖轮、1000吨方驳、5吨锚艇(帮助浮船坞起锚)各一艘

(1)施工前要对所有参与人员进行详细的施工技术和安全交底。要让现场人员“吃”透施工技术方案。

(2)施工过程中,机械、电气设备严格按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统一服从指挥口令。

(3)圆筒移运通道在移运前清除一切尖利杂物及障碍物。移运时,圆筒两侧20m范围内设工作警戒线,警戒线内无关人员不准站立,不准进行高空起重作业。

(4)现场施工人员按规定戴安全帽、穿工作鞋、高空作业时系安全带、临水作业穿救生衣、操作手冲底模填砂时戴防护眼镜。

(5)圆筒安装完成后要就地做好浮标,防止涨潮淹没圆筒,船舶进入施工场地而触礁。

五、水上复杂施工环境的防范措施

(一)防台措施

1、各施工作业队应根据项目部防台预案,积极做好防台应急工作,由于施工船舶及辅助船舶数量过多,为避免挤占同一锚地,要求各施工船舶之间以及与其他船舶间注意相互协调、避让。

2、项目部及各施工作业队均应由专人负责收听当地气象台提供的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根据预报和船舶不同的抗风能力提前作好防范准备。

3、项目部调度值班人员在接到省中心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警报后,应及时通知小型施工船舶进港避风;在接到发布的紧急警报后,应及时通知大型船舶进港避风。

4、施工船舶值守人员在接到台风预报消息后,应密切注意其行经路线,并根据本船抗风能力及预定避风地点的航行时间,确定避风的起航时间。

5、项目部调度值班人员应通过甚高频电话或对讲机随时检查施工船舶避风情况,并接受局指挥部及海事主管机关的查询。

6、施工船舶应根据预报风力、船舶抗风等级、风期长短,加固锚缆,绑扎易动物件,检查船机及救生设备,并加强值班,显示信号,昼夜保持通讯畅通。

7、避风船舶船员应保持昼夜值班,随时检查本船安全情况,并及时与项目部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8、台风警报解除后,各避风船应根据气象台发布的大风风力预报和项目部指令,结合本船抗风等级,决定船舶返回施工区的时间。返航前向项目部报告,按规定分批有序进入作业区。防止因无序蜂拥造成船舶间的意外事故。

(二)防雾措施?

1、项目部应派专人负责收听各地有关雾情的预报并做好记录。

2、锚泊船舶应昼夜派员值班。显示相应雾中信号,并通过VHF6频道发布本船动态报告。

3、航行船舶采用雾航措施。船长上驾驶台,显示相应雾中信号并发布船位报告,加强瞭望,减速航行,以策安全。但视程小于500米时应择地抛锚防雾。

(三)防碍航物措施

1、定期向海事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航行通告、收听航行警告,掌握区域内沉船、水域工程等水上水下障碍物的变化情况。

2、施工船舶船员应主动向当地人员了解和掌握施工航行水域的各种障碍物情况。

3、施工船舶应按照指定的计划航线航行,航行中需不断测量实际船位,校正航线,以策安全。

4、施工船舶应按照划定的施工作业区范围进行船舶作业,以避免发生船舶间锚链缠绕、碰撞等海损事故。

5、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严禁进入施工作业区,严禁施工船舶进入和穿越其他施工作业区。

6、施工船舶在航行浅滩水域时应注意,如发现舵向较差、船机震动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前进,待探明水深后再决定进、退避滩方案。同时在航行中加强瞭望,注意回避,以防触及水下障碍物。

7、施工船舶应按照项目部要求进行作业,并加强值班瞭望,谨慎航行。

8、在施工前应向业主及有关部门申请设置禁航区。

9、各施工作业点要对已建和在建工程夜间悬挂规定的信号,设置规定的灯标,以起到警示作用。

10、各施工船舶上应备妥堵漏器材并进行全员培训,以防不测。

六、防范船舶间碰撞风险的对策措施

1、施工船舶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划定的施工作业区进行施工,每天定时向项目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安全情况,通报作业区施工船舶分布及动态情况,禁止施工船舶随意调换作业区和随意穿越其他作业区;禁止施工船舶将锚位抛出作业区;禁止施工船舶不按计划施工。

2、除在施工安全作业区设置警戒灯浮和警戒船守护外,还要求施工船舶按规定在明显易见处显示相应的信号,尤其在锚链入水处显示灯光信号并用探照灯提示。另外,要求所有施工船舶在VHF6频道24小时值守。

3、对通过临时航道的大型船舶实施护航制度,保护大型船舶通过施工作业区的安全。

4、对未按推荐航道航行擅自进入安全作业区的船舶,应立即报告有关人员及现场警戒船,进行及时纠正。

5、需要调整安全作业区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海事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发布航行通告,并重新制定相关管理措施。

6、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措施

(1)迅速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尽量减少人员及财产的损失。

(2)收集施工船舶和航行船舶的详细数据,组织人员协助参与海事调查。

(3)如果碰撞船舶沉没,则要报请有关部门打捞沉船,避免影响其他施工船舶安全和妨碍大桥施工。如整体打捞不成功则采用解体清障打捞。

七、防范人员坠水风险的对策措施

1、交通船舶必须符合水上航行安全要求,备妥救生工具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竹篙等救生器材。

2、水上施工作业及船上流动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着救生衣。符合高处作业条件的,还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系好安全带。

3、交通船必须按定员,不准超载。乘坐人员应听从船员的指挥,船到位后,应待靠稳拴牢方可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就跳船。

4、乘坐人员应听从船员的指挥,自觉入舱,不得站立和坐骑在船头、船尾和船帮上,遇有风浪时,船上乘坐人员不得来回走动。非本船驾驶人员严禁擅自操作。

5、施工人员应开展游泳培训,加强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6、人员上下通道必须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作业平台应满铺脚手板,周边必须有栏杆和安全网等可靠的临边维护。

7、作业平台上应配置足够数量的救生圈等救生设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固定式防水灯,保证夜间足够的照明。

8、作业平台上应设置多条安全通道,以防不测时人员迅速疏散。

八、防止施工船舶、供油船舶污染水域的应急措施

1、对施工船舶、供油船舶在施工作业及运输过程中,发生漏油污染水域事故,应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制止漏油,并向项目部和海事部门报告。

2、对漏油船舶立即查找泄漏污染源,关闭阀门,封堵甲板出水孔(缝),并投放吸油毡、棉胎、木屑等吸附材料,收集泄漏油污。

3、迅速调集本项目其他施工船舶投入防污抢险,及时运送防污器材和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在海事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协调作战,以最低限度地减少油污泄漏。并做好防火准备工作。

4、对油污泄漏区域进行铺设围缆绳,投放吸油材料及消油剂,并及时回收泄漏的污油和已吸附的吸油材料,防止污染面积的扩展。

5、因船舶碰撞引起的污染,则应迅速控制当事船舶污染源,必要时应将泄漏船舶拖至岸边围清,并派潜水员封关油箱管道阀门。进行善后处理。

九、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1、在船舶上配备垃圾储集容器,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袋装。对塑料制品(包括各种合成纤维缆绳、塑料垃圾袋等),禁止投入水域内。

2、对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采取粉碎处理的方法,将经过粉碎后粒径小于25mm的垃圾,运至距最近陆地3公里以外投弃;对无法粉碎处理的垃圾,定期请水上垃圾运输船进行清运至岸上指定位置倾倒。

3、在船上设置储集生活污水的集污舱柜,及可观察液位的装置,定期将储集的生活污水运至距最近陆地12公里以外排放。

4、在船上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将生活污水消毒处理后,运至距最近陆地4公里以外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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