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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17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物业小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物业小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 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实行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制。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物业小区消防安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物业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 物业小区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由物业管理单位组织,业主委员会参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等组成的志愿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宣传、巡查、隐患整改等工作,发生火灾时协助消防部门进行火灾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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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条 物业小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七条 物业小区内高层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避难层(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八条 物业小区内消防车道、消防车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或者设置障碍物。

  第九条 物业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安全。

  第十条 物业小区内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物业小区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履行消防安全义务,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擅自改变建筑消防设施的用途。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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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物业管理年度计划,明确管理目标和任务,落实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设备情况、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等。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篇2:某某物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某物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要求,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二、具体实施

第三条公司秩序维护部负责消防安全检查、监督、宣传、培训等具体工作,各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

第四条消防设施和器材由秩序维护部日常管理,秩序维护部负责督促、检查工作;消防设施和器材除检查、维护外,非火警不得动用。

第五条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精神,大力开展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消防知识。

第六条公司负责人为消防主要责任人,秩序维护人员为义务消防员。

第七条秩序维护部要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大检查、特别是节假日期间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三、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熟悉辖区内的环境,牢记辖区内消防器材及设施的存放地。第九条必须做到"三知"(知防火知识、知灭火常识、知火警电话)和"四会"(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自救)。

第十条秩序维护人员要经常检查安全防火情况,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秩序维护部,由秩序维护部确认后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秩序维护人员应随时检查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设立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车辆。

第十二条秩序维护人员应定期检查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辖区内严禁储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制品、不得随意燃放烟花。

第十三条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管理,需进行明火作业的,用火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待用火结束后,清理现场后方可撤离。

第十四条秩序维护人员应积极参与火灾扑救,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好现场,协助消防机关进行火灾原因调查。

四、其它

第十五条根据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秩序维护部与相关管理部门查明情况,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无故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安全疏散出口;

2、无故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栓;

3、擅自挪用灭火工具、消防设备及水源;

4、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

篇3:某现代教育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学院现代教育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为了维护学院稳定,保障学院正常教学、科研和生产秩序,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制订本规定。

2、树立一切为教学、为师生服务的思想,严格按照有关教学、科研和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止消防安全隐患的产生。

3、禁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拒绝接受任何人违章指挥,禁止任何人在现代教育中心内吸烟或动用明火。

4、工人要持证上岗,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技术业务水平,经常进行防火防事故学习,坚决执行学院各项管理制度。

5、机房、设备室等重点部位要加强管理,并设置安全标识。生产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分开并入库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严格按照消防机关的有关要求配置安保设施。

6、检查配备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杜绝火灾隐患的发生,如发现隐患及时汇报。

7、如发生火灾,妥善保护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不允许破坏现场或伪造火灾现场。

8、如违反操作规程酿成火灾,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篇4:学校食堂消防安全规定(9)

学校食堂消防安全规定(九)

为加强消防安全的管理,确保中心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1、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进行油炸食品时须两人操作,油面不得超过所用器具的1/2,操作过程中不得离开,并将消防器材(灭火器、锅盖)放在随手可及的地方。

3、使用天然气灶、液化气灶前应先看开关是否关闭,启动风机后方可开启阀门点火。

4、定期检查、保养所有机械设备,使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每日检查线路是否有发热变软现象,接换设备须请专业人员操作。

5、保持排油烟罩的清洁,做到光亮无油污;定期清洗排烟道,做到无油垢。

6、如果厨房发生火灾,要保持清醒头脑、不要慌乱,迅速切断煤气和电源。在油锅火情还未蔓延时将锅盖盖住燃烧的锅,或将大量蔬菜倒入锅内将燃烧物与空气隔开,或及时使用灭火器。火情无法控制时,应采取自身保护紧急撤离现场,并按消防预案程序办理。

篇5:某医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医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管辖区域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全院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规定》要求,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我院是z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全校消防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院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全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院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和实施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二级责任单位及其下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单位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基层单位必须配备一名兼职消防干部和若干名义务消防安全员,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

第六条学院各级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按照《规定》确定的各级消防安全职责要求,学院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要认真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物业管理部门要在管理范围内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学院要根据消防法规和院内的实际情况,建立学院义务消防队和二级责任单位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初发火灾的能力。

第九条学院的消防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学院、各单位都要按要求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下一级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对重点要害部位校保卫处要建立、健全专门档案。

第十条后勤处是学校用电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用电安全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各单位要认真遵守学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电气线路的安装由后勤处委托水电中心按规范进行,请其他单位安装的须经水电中心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的使用要经水电中心审批,未经审批,严禁使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按照《规定》要求,学院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各二级责任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它单位至少每周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学院各重点要害部位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实行严格管理,并按照要求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第十三条各主管单位要按照防火巡查要求,安排安全员对本单位辖区内的重点要害部位、实验室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大学生文体活动中心、学生食堂等公众场所在使用期间,要有防火管理人员或安全员随时进行巡查,使用结束后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教室在晚上熄灯前要有人进行巡查。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火险隐患整改制度,对存在的火险隐患要及时予以消除,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要按火险隐患整改的程序进行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进行整改。

保卫处要及时掌握各单位存在的火险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加大对火险隐患的查处力度,需要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及时下发,限期整改,对需向学院防火安全管理人报告的,要按火险隐患整改的程序及时报告。

学院对难以解决的重大火险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险隐患,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险隐患整改报告,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特别要加强对新上岗员工和新生的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的主管单位对本单位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保卫处要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兼职消防安全员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要加强对上述人员中新增人员的培训。学校培训有困难的个别岗位,可到校外参加专业培训。

第十六条学院和各二级责任单位要按照要求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学校至少每半年根据预案进行一次演练,各二级责任单位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十七条学院每年11月上旬举行一次“11.9”消防日活动,学习、宣传消防法规、知识,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堵塞、占用楼道、楼梯及消防通道。

第十九条各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自动消防设施、灭火器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测试、保养和维修。

第二十条学院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图书馆、档案室、车库等具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凡在以上各处确需动用明火的,须到保卫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明火。公共娱乐场所在使用期间严禁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物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院在对外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应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规定》要求,明列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要在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对于小型基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列双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举办*、焰火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要在订立的合同中明列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主办或承办单位要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处申报检查活动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主办或承办单位要派专人负责安全通道的畅通。

第二十四条凡发生火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起火单位或个人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发生的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消防、保卫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学院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学院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章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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