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学院本科生课程重修管理规定
工程学院本科生课程重修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和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泉州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特对本科生申请重修作如下规定:
一、重修范围
(一)根据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第一次参加考核不及格并经补考仍不及格的,一律要求参加重修;
(二)考试缺考、违纪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要求参加重修;
(三)学生申请重修的课程每学期累计所选学分不得超过12学分(或四门课程)。
二、重修课程的学时安排
(一)重修人数超过10人(含10人)要求组班开课,30人(含30人)以上授课学时为原教学计划的50%(含考试),10人到30人之间授课学时为教学计划学时30%(含考试)。
(二)重修人数10人以下采取自修重修和教师答疑辅导方式,要求教师答疑辅导6学时(含考试)。若学习时间不冲突,重修者也可申请承下一年级插班学习。
三、重修处理程序
教务处下发重修安排通知→学院组织参加重修的学生报名→教务处确认重修名单和开课计划→学院(中心)组织重修实施及考核→任课教师通过成绩管理系统登记成绩→学院(中心)、教务处存档(成绩单学院、中心、教务处各存一份;考试试卷或考核原始材料由学院(中心)存档备查)。
重修课程考核
重修考核要求按照课程性质采取相应考核方式,重修考核只有一次,不设补考环节。凡经批准重修某门课程的学生,要求重修要求参加教学活动;否则,将取消该门课程重修考核资格,成绩记零分。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习与考核;未办理重修手续者擅自参加考核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篇2:工程学院关于课程表编排的规定
工程学院关于课程表编排的规定
课程表是实施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环节,是学校组织、实施和检查教学过程的依据。为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有序地进行,对课程表的编排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课程表编排的原则与依据
课程表的编排要坚持以学生为本和遵循教学规律的原则,强化教学质量意识,优化教学资源配置,注重教学效果和学习效率,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在具体安排课程时,应从课程的性质、类型和特点出发,根据学生的身心健康、接受能力的情形,根据教室和实验室等教学设施设备的类型、容量等实际;根据教师的具体情况,适当考虑教师的合理要求,科学统筹、合理安排、精心编制,使课程表的课时分布合理,师生配置合理、教学资源组合合理,提高教学资源的利用率,达到教学运行系统的优化。
课程表的编排要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直接依据,体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种要素。课程表中的课程及其学时数务必与教学计划相符。如确需变动的,应在制定开课计划前做好调整教学计划的申请及报批手续,批准后方可编排课程表。
第二条开课计划的制定
开课计划是编排课程表的前提。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二级学院制定开课计划,明确教学任务,合理安排任课教师。每位教师每学期承担的授课任务,原则上每位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周课时不超过16节。新上岗的教师第一学年上课周课时不超过12节。
第三条课程编排的要求
(一)各教学单位均按照教务处指导方式进行课程表的编排。
(二)各类课程的排课顺序:全校性公共课程、专业必修课、实验课、专业选修课。有关的开课单位在排课时应密切联系、加强合作。各类专业选修课应在排课工作前确定实际开课的教学班数量和教学班人数。
(三)为充分利用教室等教学资源,提高课堂教学效果,3学时的课程应采用半学期制(即前半学期每周4节,后半学期每周2节或前半学期每周2节,后半学期每周4节)或单双周制(单周4节双周2节或单周2节双周4节)。
(四)公共体育课程一般不安排在上午1、2节。如确需安排的,体育课后不再安排其他室内课程教学。
(五)任课教师要服从教学管理部门对课程授课时间地点的具体安排。如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课程表编定前向所在专业、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相关专业、二级学院对任课教师提出的要求应认真研究,在符合教学原则和教学规律的前提下适当予以考虑;不能解决的,任课教师应该服从安排。凡课程表制定后原则上不得变动或调整。
第四条排课流程
(一)教务处负责布置课程表编排工作任务。
(二)二级学院须核准各年级、各专业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中个别课程的教学安排若需调整,应填写《泉州信息工程学院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审批表》,经二级学院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审批。
(三)二级学院制定开课计划,确定教学任务,遴选、确定专业任课教师;并与通识教育中心或其他学院沟通确定排本学院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
(四)通识教育中心编排公共课程课表之后,交给各二级学院。
(五)各二级学院安排各学院课程表编排、校对,统一报教务处汇总形成全校课程总表。
第五条课程表的公布
课程表正式公布后,原则上不再变动。如情况特殊,确需调整的,须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课程表一经确定,任课教师不得擅自随意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严禁擅自调课、停课,违者按《泉州信息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任课教师因故短期内不能按课程表上课的,应填写调课申请单,专业课程报二级学院审批,送教务处备案;公共课程经教研室所在二级学院(中心)审批,送教务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备案。
篇3:教师上课考勤考核规定
教师上课考勤考核规定
为了落实《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文件精神,规范课程开设,开全开齐课程,特别是音、体、美、信息以及综合实践活动课。经校委会研究,对教师上课情况进行考勤考核。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全体教职工考勤由教研室人员分工负责,教导主任负总责。采取定期全面考勤和不定期抽查的形式相结合。
考勤人员负责考勤和月统计,总负责按月考勤情况报校长审阅,同意后在全校内公示,并将结果纳入年度考核。
二、考勤规定
(一)考勤时间要求
严格按照课程表、时间表考勤,凡是不按要求上课的,根据有关规定认真操作,以上课教师签名为准,及时将结果报总负责人存档。
(二)请假
考勤计有公假、事假、病假、旷缺等情况,凡是请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1公假:教师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赴外开会、学习等活动,一般以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2、病假:不能坚持上课的,主任主动向考勤人员说明情况并出示病假单。
三、奖罚规定
1、按平均每人100分由学区负责人根据平时到岗赋分。
2、学校查岗每次在岗者得10分。空堂者每人次扣10分。学期汇总最高分不超过60分。
3、学校会议及阅卷每次加20分,迟到、早退每次扣5分。
二、附加分1、各类稿件、论文、小发明、小制作(以中心校选拔,推荐为准)。镇级:一等奖1分;县级:一等奖2分,其他1分;市级:一等奖3分,其他2分;省级:一等奖4分,其他3分;国家级:一等奖5分,其他4分。
2、公开课(讲说课)。镇级:一等奖3分,其他奖2分;县级:一等奖5分,其他奖3分;市级:一等奖10分,其他奖8分;省级:一等奖20分,其他奖15分;国家级:一等奖30分,其他奖25分。
(以上两项均选获证书中最高等级奖项的一项加分)。
3、为学校承担应急项目加分
镇级加1分,县级加2分,市级加5分,省级加10分。(个人承担加个人,学区承担加全点)但成绩在层级的中游以上者不加分。
三、评估方法成绩核算与结果运用
1、评估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的办法进行。具体方法是:听课、考试、考查、查阅有关资料、调查座谈等。
2、对各项内容的评估折算量化并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评优树先、晋级的重要依据。
2、教学成绩奖的评选:此奖项,看当年全年的综合评估成绩(即教师业务档案中最后一年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3、优秀教师:在评选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优秀班主任、模范教师等)看二年的档案分。即,看当年成绩(档案中的最后一年成绩,下同)和上一年的成绩,比数为6:4,(即当年成绩占60%,上一年的成绩占40%)。
(镇级优秀教师的评选与成绩奖评选相同,看当年成绩)。
4、职称评聘:看近三年的档案分,比数为5:3:2(即档案中的当年综合成绩占50%,向前延续,第二年的成绩占30%,第三年的成绩占20%)。
5、对于不任课,从事学校管理的人员(含校工)具体考核办法由学校确定,原则上按本单位平均分计算。因特殊原因不在岗或不能坚持工作的人员不予考核计算评估成绩。
四、对学校负责人的量化考核办法(1000分)
1、教育教学管理(180分)
⑴对教师的作业、备课等每月检查一次,并将记录按时上报学校待查。(50分)
⑵对本单位日常管理坚持每天检查一次(有记录),每周一小结,并将小结和周教师考勤汇总情况书面报学校待查。(50分)教师考勤每出现一人次不实扣5分(查小结、看记录)。
⑶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每少一节扣2分。(20分)
⑷保持学校稳定、安全。(60分)每出现一人次*,县级扣10分,镇级扣5分,每出现一次安全事故扣20分。
2、按时完成中心校分配下达的时限性任务。(80分)在中心校规定时限内,按时保质量完成任务得满分,每拖半天扣10分,一天扣20分,依此类推。
3、例会考勤和日常坚守岗位抽查。(20分)会议请假一次扣3分,迟到一次扣5分,旷会一次扣8分,抽查一次不在岗扣10分。
4、动脑筋想办法,积极主动带领千方百计使本单位学期内条件有明显改善,校园环境比上学期增添了明显景点。(80分)(每学期初,将上学期的该项视为零)。
6、兼课(100分)
⑴兼语文、数学、英……………100分
⑵兼其他课………………………80分
7、任教学科考试成绩折算为100分。
8、民主评议40分
⑴工作快捷效率高8分
⑵业务能力强8分
⑶懂管理、善协调。8分
⑷团结、关心、爱护老师学生。8分
⑸工作务实,成绩突出。8分
五、学校办公室管理人员量化考核办法(1000分)
1、本职工作(60%)
年度内承担的工作在全县各项评估中的位次确定后,进行考核记分。列全县首位的按最高分记,每下降一个名次扣5分。
2、目标达成度工作(40%)
所承担工作的目标达成度居全镇最高者为满分,其余按比例折算。
六、评估方法成绩核算与结果运用
1、评估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的办法进行。具体方法是:听课、考试、考查、民主测评、查有关资料等。
2、对各项内容的评估折算量化并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评优树先、晋级的重要依据。
2、教学成绩奖的评选:此奖项,看当年全年的综合评估成绩(即教师业务档案中最后一年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3、优秀教师:在评选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优秀班主任、模范教师等)看二年的档案分。即,看当年成绩(档案中的最后一年成绩,下同)和上一年的成绩,比数为6:4,(即当年成绩占60%,上一年的成绩占40%)。
(镇级优秀教师的评选与成绩奖评选相同,看当年成绩)。
4、职称评聘:看近三年的档案分,比数为5:3:2(即档案中的当年综合成绩占50%,向前延续,第二年的成绩占30%,第三年的成绩占20%)。
5、对于不任课,从事学校管理的人员(含校工)具体考核办法由中心校确定,原则上按本单位平均分计算。因特殊原因不在岗或不能坚持工作的人员不予考核计算评估成绩。
七、本评估方案由学校校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4:公司考勤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考勤、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也包括试用人员、临时人员等。
一、考勤规则
1、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每日二次,上班前和下班后,不得无故不打卡、不得代他人打卡,因故不能打卡者,必须有部门领导批准签字,把备忘录交考勤员处。
2、违反上述规定,每次罚款10元,违纪2次以上除罚款外,给予书面警告,并保留此标记警告并记入个人考核档案。
3、员工应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凡迟到一次扣10元,当月累计迟到早退五次扣半个月基本工资,八次停发当月工资,十次以上(包括十次)工资延后3个月发放。迟到早退半小作旷工100元/次处理。
4、员工无故不上班或外出不办理任何手续者,作旷工处理。旷工为:工人200元/次、管理人员300元/次、连续旷工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者,属于自动离职不给予结算工资。
5、凡遇停电、断料等特殊原因,员工不许离开公司,等处理好后员工必须照常上班。
二、请假制度:
1、员工请事假、病假、必须提前1天由本人填写《请假单》申请;
请假2天以内的由本部门主管审批;假期2天以上5天以下需提前3天请假;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副总审批;;6天以上应提前10天请假。续假必须得到总经理批准,并及时补请假单。请假超过15天的,续假期不得超过5天。
2、若遇特殊情况应先口头或电话请示,经获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予事后主动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未办手续擅离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
三、假期计算:
1、假期连续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间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2、假期连续在5天以上的,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
3、请假以1小时为单位,按小时计算,从当日工资中扣除,单次请假超过2小时以半天计。
4、假期满应准时到岗复工,上班时间请假或销假必须在第一时间打卡记录,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办公室人员不在时,可暂由部门经理或总经理办理,并在办公室人员在岗时上交销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
5、请假期间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6、公司职员请假,均须记录请假人联络方式,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四、事假
1、员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处理可申请事假,每人每年度可请带薪事假不超过五天。
2、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并按照请假审批权限报批。超过五天的部分,不享受公司的任何薪资、福利待遇。
五、病假
请病假的审批及手续:请病假的需填写《请假单》,并按照请假批准权限报批,事后向人事部提交镇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病休建议书、住院手续等证明方有效。员工因患急病,需在医院急诊治疗的,事后需凭诊断书、住院手续等凭证补填《请假单》报批,经批准方为有效。
六、婚假
1、婚假为10天。
2、婚假应当在领取结婚证书后3个月内一次性休完应休假期。
3、员工请婚假应出示结婚证书。婚假期间(不含补假期)基本工资不扣除。
4、新员工入职前已经领取结婚证书的不在本公司享受婚假待遇。
七、产假
1、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需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及有关医院的证明等);
2、女职工产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3、已婚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计划生育指标内怀孕三个月及以上的,凭医院相关证明,每月给予一次(4小时以内)进行定期孕期检查时间;八个月及以上的,每月给予两次(每次4小时以内)进行定期孕期检查时间(两次不能合并使用),孕期检查假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没有医院相关证明的按事假处理。员工申请孕期检查假,应事先经部门经理批准、总经理审核同意。
4、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不享受公司规定的产假、孕期检查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
八、丧假
1、员工的直系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去世的,可享受3天的丧假。
2、外祖父母及配偶父母去世,员工可申请获得2天有薪假期。职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由办公室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1至3天的路程假。
3、职工亲属以职工户口登记和职工的档案的记载为准。
4、职工请丧假期间(不含路程假期)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不扣除。
5、丧假应在亲属死亡后7天内休假。
九、周休息日
公司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十、法定节日
按国家法定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生产情况安排假期。
十一、加班
1、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员工休息,因工作需要,法定节假日需要加班的,员工不得无故推诿,事后可适当调休。没有调休的,核发加班薪资。
2、平时需要加班员工需在前一天填写加班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呈分管领导核准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并作为计发加班薪资的依据。若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需在次日及时补签加班申请单并交人力资源部,逾期不计加班。节假日和周六、周日加班应当打卡。
3、加班薪资的计算方式由人力资源部另行确定。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司保留对本制度的解释权,
湖南锦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年6月10日
篇5:公司分立相关规定和程序
公司分立的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
一、相关规定
1、公司法
第38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44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47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第7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04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143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176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177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80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205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39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42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4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44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第74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2条
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13条
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二、具体程序
公司分立程序是:
1、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方案
在公司分立方案中,应当对公司分立的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和财产及债务分割等问题做出安排。
2、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方案的决议
公司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会议决议方式决定。股东会决议通过方案时,特别要通过公司债务的分担协议。?
《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股东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分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第104条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合并、分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董事会编制公司财务及财产文件
根据《公司法》第185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进行财产分割。为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应当依照第2款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经股东会授权后,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分立方案?,?由董事会向主管部门提出分立申请,编制公司财务及财产等相关文件?。该授权包括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分立申请、编制其他相关文件等事项。
4、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公司分立应以政府批准为前提。分立登记分为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和新设登记。公司分立以后,解散的公司应当到工商登记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存续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公司分立只有进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法。
5、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新旧公司法对债权人保护的对比:
(1)通知与公告。要求公司在作出分立的决议后,立即通知债权人或在30日内进行公告。
(2)要求公司同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分立后的债务清偿问题。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分立,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协议的,按照其协议执行,法律尊重当事人自主安排。通常情况下,在公司分立前,公司就会主动同债权人协商,就分立后公司的债务清偿作出妥善安排,以取得债权人的支持。
(3)要求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按照公司有限责任原则,公司要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分立后,公司资产分别分离到两个不同的公司,因此,它们理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事指南
一、分立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合营各方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二、分立形式
企业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采取解散分立的,原企业解散办理注销登记,并设立两个以上的新企业。
三、分立后的注册资本
分立后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企业的注册资本额。
四、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应提交文件、证件(略)
五、内资公司分立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公司所涉及的各方投资者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加盖各投资方公章,自然人投资者签字);
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分立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分立形式;
(4)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5)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式;
(8)签约日期、地点;
(9)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详述分立后情况及分立后存续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的情况);
5.分立后存续公司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6.分立后公司的验资报告;
7.《指定(委托)书》;
8.因分立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二)因分立而新设公司除提交上述2、3、4、5、7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的资格证明、章程、验资报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三)采取解散分立的,解散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报样(详述解散分立有关情况);
5.因公司分立而注销、新设公司所涉及的各方投资者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加盖各投资方公章,自然人投资者签字);
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分立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分立形式;
(4)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5)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式;
(8)签约日期、地点;
(9)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因分立而新设公司除提交上述2、3、4、5项文件外,还应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的资格证明、章程、验资报告、因分立而注销方的注销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六、企业合并、分立登记应注意事项
(一)企业合并、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中载明的有关企业财产处置方案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如合并或分立协议中载明有关注销方需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应进行清算。
(二)企业合并、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应办理有关的注销登记手续。
(三)企业合并后经营范围涉及专项许可项目的,如已取得不再要求重新审批。企业因分立而新设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需要专项许可的,应取得相关审批。
(四)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与内资公司合并,合并后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并后企业类型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作为合并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
(五)企业合并、分立后,原有分支机构(含外商投资的办事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六)自合并、分立公告45日后,登记机关方受理企业合并、分立的申请(包括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