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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相关规定和程序

编辑:制度大全2023-09-15

公司分立的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

一、相关规定

1、公司法

第38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44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47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第7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04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143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176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177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80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205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39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42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4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44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第74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2条

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13条

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二、具体程序

公司分立程序是:

1、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方案

在公司分立方案中,应当对公司分立的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和财产及债务分割等问题做出安排。

2、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方案的决议

公司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会议决议方式决定。股东会决议通过方案时,特别要通过公司债务的分担协议。?

《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股东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分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第104条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合并、分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董事会编制公司财务及财产文件

根据《公司法》第185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进行财产分割。为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应当依照第2款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经股东会授权后,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分立方案?,?由董事会向主管部门提出分立申请,编制公司财务及财产等相关文件?。该授权包括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分立申请、编制其他相关文件等事项。

4、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公司分立应以政府批准为前提。分立登记分为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和新设登记。公司分立以后,解散的公司应当到工商登记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存续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公司分立只有进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法。

5、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新旧公司法对债权人保护的对比:

(1)通知与公告。要求公司在作出分立的决议后,立即通知债权人或在30日内进行公告。

(2)要求公司同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分立后的债务清偿问题。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分立,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协议的,按照其协议执行,法律尊重当事人自主安排。通常情况下,在公司分立前,公司就会主动同债权人协商,就分立后公司的债务清偿作出妥善安排,以取得债权人的支持。

(3)要求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按照公司有限责任原则,公司要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分立后,公司资产分别分离到两个不同的公司,因此,它们理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事指南

一、分立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合营各方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二、分立形式

企业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采取解散分立的,原企业解散办理注销登记,并设立两个以上的新企业。

三、分立后的注册资本

分立后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企业的注册资本额。

四、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应提交文件、证件(略)

五、内资公司分立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公司所涉及的各方投资者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加盖各投资方公章,自然人投资者签字);

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分立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分立形式;

(4)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5)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式;

(8)签约日期、地点;

(9)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详述分立后情况及分立后存续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的情况);

5.分立后存续公司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6.分立后公司的验资报告;

7.《指定(委托)书》;

8.因分立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二)因分立而新设公司除提交上述2、3、4、5、7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的资格证明、章程、验资报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三)采取解散分立的,解散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报样(详述解散分立有关情况);

5.因公司分立而注销、新设公司所涉及的各方投资者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加盖各投资方公章,自然人投资者签字);

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分立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分立形式;

(4)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5)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式;

(8)签约日期、地点;

(9)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因分立而新设公司除提交上述2、3、4、5项文件外,还应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的资格证明、章程、验资报告、因分立而注销方的注销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六、企业合并、分立登记应注意事项

(一)企业合并、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中载明的有关企业财产处置方案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如合并或分立协议中载明有关注销方需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应进行清算。

(二)企业合并、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应办理有关的注销登记手续。

(三)企业合并后经营范围涉及专项许可项目的,如已取得不再要求重新审批。企业因分立而新设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需要专项许可的,应取得相关审批。

(四)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与内资公司合并,合并后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并后企业类型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作为合并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

(五)企业合并、分立后,原有分支机构(含外商投资的办事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六)自合并、分立公告45日后,登记机关方受理企业合并、分立的申请(包括注销登记)。

篇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一)《公司法》的规定

1、任职资格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2、禁止行为

《公司法》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董监高任职资格审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5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二)深交所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条(内容同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三)上交所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年修订)》第10―11条规定:“第十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董事候选人:

(一)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

(四)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本条所述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在任董事出现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

前述提名的相关决议除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6.3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规定,挂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进入措施的情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22条规定:“调查公司管理层的诚信情况,取得经公司管理层签字的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书面声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最近二年内是否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二)是否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的情形;

(三)最近二年内是否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

(四)是否存在个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

(五)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

(五)其他规定

1、《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法》53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公务员法》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年检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的“违法违规人员限制登记名单库”,对于不按规定参加企业年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工商部门列入“黑名单”中,在锁定期间(三年),该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名称亦不能使用。

2、《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九)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

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1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2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关于规范财政部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行为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财政部机关、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在企业兼职;部属事业单位相当于副处级以上干部,国家会计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部属社会团体中由财政部明确行政级别的副处级以上干部,除因工作需要外,不得在企业兼职。

5、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年检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的“违法违规人员限制登记名单库”,对于不按规定参加企业年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工商部门列入“黑名单”中,在锁定期间(三年),该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名称亦不能使用。

5、银行工作人员(有条件禁止)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10条规定:“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

6、监事的特别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3.2.4规定,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主板、中小板也有此项规定)

三、董事会有关规定

1、董事会人数

《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高管兼任董事、职工代表董事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年修订)》第96条规定,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三、监事会有关规定

1、监事会人数

《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年修订)》第143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董高兼任监事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4条的规定,“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4条的规定,“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范围

《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法》第115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五、董监高人员独立性的要求

《公司法》第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发行人的需要保持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23条规定,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规定,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5条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六、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同时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七、独立董事

(一)独立董事原则性规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规定,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规定,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部分规定,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同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规定,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三)独立董事独立性方面的要求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程序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部分规定,公司在提名、选举独立董事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已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上市公司应将前述材料在本《指导意见》发布实施起一个月内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篇3:餐厅招聘与辞退规定

餐厅招聘与辞退规定

一.用人宗旨

1.公司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原则,有良好思想素养和职业道德的人士将会被优先录龋

2.公司奉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致力于培育人才,使用人才。

3.公司将以连锁经营的模式,迅速扩大经营规模,使所有的人才都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二.人员招聘、录用与培训

1.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各界招聘。

2.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和个人资料后,安排使用部门面试。

3.人员录用程序如下:使用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门。

4.员工被公司录用后,将受到公司的免费培训。

5.培训程序如下:人力资源部→使用部门→人力资源部。其中人力资源部向员工介绍公司情况并指导员工学习《员工手册》,使用部门培训员工的业务技巧。经培训仍不能达到岗位要求的,由人力资源部安排。

6.员工提交的个人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7.一线人员及厨房人员上岗前须进行体格检查,费用自己负责,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报销。

8.领取工作服时交纳服装押金,押金将在员工离职时退还,押金数额根据不同岗位而定。

三.试用期

1.员工入职后有两个月的试用期。

2.试用期内员工不得辞职,否则公司将扣除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培训费赔偿。

3.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而又无法另外安排工作者,公司有权予以辞退,只发基本工资,不作其他补偿。只培训而不参加具体工作的员工,不发基本工资。

4.特聘人员、勤杂人员和总经理特批者无须试用期。

5.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四.辞职和辞退

1.合同期内,员工不可随意辞职,有合理理由者,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征得同意后,办理离职手续。

2.员工未办理离职手续前,必须坚守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不予结算工资。员工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教育无效,公司有权予以辞退,只发基本工资,不作任何补偿。

3.员工无论何种原因离职,都应办妥离职手续,否则公司将不予结算支付工资,必要时,采取法律途径追究其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4.人员离职程序如下:使用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门。

5.人员离职时必须交清责任管理的物件、制服、制服柜钥匙和《员工手册》。

五.调职与升迁

1.员工本人申请调职,需经所在部门主管同意,人力资源部门批准。主任以上人员调职须经总经理批准。

2.因工作需要由上级决定的内部调整,员工必须服从。

3.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业绩决定晋升和降职。一般员工晋升为部长,由其直接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经理批准,报人事部备案;部长晋升为主任,由部门经理提出书面申请,报总经理批准;主任晋升为部门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B级经理晋升为A级经理,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长批准。

4.总经理由董事长任命。

5.提拔晋升的员工均有一个月的见习期,见习期工资待遇按原岗位发放。

篇4:物业工程部内部管理规定

物业工程部内部管理规定

一、值班规定

1、值班员工必须严格坚守岗位,不得私自离岗、串岗。未经批准擅自脱离岗位者,作违反劳动纪律处理;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

2、值班员工必须服从当值主管的安排,听从调配,执行当值主管的工作指令。

3、值班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做到腿勤、眼尖、耳灵、脑活、手快,及时发现隐患,迅速扣除故障,保证设备安全运作。

4、值班员工必须做好当班的工作记录,按栏目要求认真填写。

二、交接班规定

交班人:

1、必须在交班前认真填写好交班记录,写明运行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准确无误地写明问题现象、解决办法、建议并转达上级对员工下达的指令。

2、工具、劳保用品、文具等物品应交接清楚。

3、做好交班前的一切准备工作,整理现场,做好环境卫生和设备卫生,为下一班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接班人:

1、接班人在接班前4小时内严禁饮酒,否则严禁交接班。

2、应提前十五分钟到岗,由交班人将交班事项交待清楚。

3、交班人与接班人共同检查巡视工作场地,确认无误后,由接班人签字后方可离岗。

4、在交接班期间发生的设备问题,应立即停止交接班,并由交、接班人远共同协力解决,同时上报本工种领班和当值主管。

三、运行记录管理制度

1、所管辖系统巡查记录表每日做好记录,由项目主管检查后每月月底将表格汇总交物业公司存档。

2、设备月度检查保养表填好后交领班,项目经理审查后每月交物业公司存档。

3、所有记录必须按时完成,不准弄虚作假。

篇5:劳动法对于员工辞职的规定

20**劳动法对于员工辞职的规定

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可能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滞留在原用人单位,会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正常的录用手续,拿不到包括档案在内的个人材料,也不能缴纳劳动保险。

在这里特别要提醒读者的是,当你合同中有服务期限或保护商业秘密约定,因而有违约金的约定的话,虽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辞职,但是必须按合同违约金的规定给予赔偿。

劳动法关于员工辞职的补偿:

一、新劳动法辞职赔偿、新劳动法辞职补偿

1、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不需用人单位的批准。

2、如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立即辞职。

3、如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

4、试用期的,在20**年1月1日之前,可以随时辞职,之后,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

5、单位不能扣辞职劳动者的工资,除非在其用工合法的情况下和劳动者签订了违约金条款。

6、20**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只能在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和约定了服务期的情况下约定违约金条款。

7、如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工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按照劳动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补偿。

二、新劳动法解雇

1、20**年1月1日以后,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但只能从08年1月1日计算工作时限。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3、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5、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你不存在过错),08年1月1日前和之后的工作时限可分别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主张经济补偿。

6、08年1月1日前可获得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08年1月1日以后的可获得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

7、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三、新劳动法辞职工资

1、按劳动法的规定,法定的公休日为104天/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并按下述规定方法计算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

a.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

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b.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加班工资的计算:

每天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小时工资×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200%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300%

2、按上述规定你的工资应为:

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应为:约定的月工资÷21.75天)×8天

平常加班12小时的工资:日工资÷8小时×12小时×150%

公休日加班的工资:日工资÷8小时×13小时×200%

3、如果单位不按上述规定支付工资,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解决办法有三:

第一,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第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不收费,不用律师),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没有也不要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你不用担心。

4、辞职理由建议你参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来提出,比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不给加班工资、不按时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等。

5、辞职通知可以这样写:

兹有某某部门某某,与用人单位自**年**月至**年**月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列举上述违法事项任意一条或两条都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有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

按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结清工作期间的工资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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