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铁厂电耗考核办法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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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厂电耗考核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3

1指标分解

根据公司对我厂的电耗考核指标及我厂各车间实际负荷情况,制定我厂电耗指标及各车间电耗指标,在每季或每半年或每年初公布。

2考核办法

2.1单位产品电耗每超1千瓦时/吨,否决相应车间5分,每节约1千瓦时/吨,奖励相应车间5分,炼铁厂另有规定的车间按专门规定执行。开炉、停炉期间不考核。

2.2在我厂目前状况下,主要以各高炉及喷煤车间作为考核主体,因此,各高炉及喷煤车间有权对其供电所达区域的用户进行监督,凡以上车间发现有长明灯、私接电炉,设备空转等浪费电能现象,均有权向设备科反映,设备科一经查实,每次处罚违反规定单位200元,或考核5分,并全部奖励给相应反映情况车间。设备科查实上述行为,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分。

2.3凡4小时以上的高炉检修,要在高炉确认不再使用后0.5小时内停止主风机的运行,除试车、考核设备运转,高炉主风机应在检修结束前1-1.5小时起动。

2.4除尘设备在主体设备检修开始后,应在0.5小时内停止运行,除试车、考核设备运转,除尘风机应在检修后、主体设备起动时起动。

2.5各车间要提高设备的运转效率,加强润滑,杜绝跑冒滴漏,尽量减少需开动的设备台数及时间。

2.6各车间要合理操作,高炉主风机在风机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如不进入喘振区等)要采用进风门及静叶控制风量和风压,避免大量放风(旧区放风门关至100%,新区关至95%)。罐位除尘风机各高炉要在出铁时打开进风门,出铁后关闭进风门,有条件调速的,要采用调速控制风量。

2.7违反第3、4、5、6条规定,每次考核责任单位5分,或责任人200元。

篇2:电气管理考核制度范文

1?目的为了加强对电气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提高各车间对电气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水平,减少电气设备、设施的故障,特制定本标准。2?适用范围全厂各车间、工段及全厂范围内的其他施工人员。3?引用文件GBJ52《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15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062?《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版》GB5005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DL408、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5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4职责4.1本规程由工程技术员编写,经批准后有效。4.2由各车间及炼铁厂范围内相关作业人员负责执行。4.3本规程需修订、更改要上报设备科。5内容及要求5.1?保护接地、保护接零5.1.1高压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保护接地,高压系统的接地方式为IT系统;低压供电系统推行TN-S系统即三相五线制和单相三线制,敷设专用的保护零线,保护零线要进行重复接地;目前炼铁厂现有系统主要为TN-C-S系统即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部分合一。5.1.2建筑群中高于25米的建筑应装设避雷针或避雷网。计算机、PLC、仪表等的接地应采用专用接地装置。5.1.3喷煤、煤气、氧气设备及建筑物的必要金属构件均应有可靠的接地,并连接成连续的整体,接地干线至少有两处同接地体可靠连接。5.1.4行车轨道必须进行接地,并应注意轨道要形成导电的连续体。5.1.5接地、接零线路及接地装置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材质、截面、安装形式、防护方式要求,并不得随意修改。5.1.6高压电气设备接地电阻不得高于10Ω。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5.1.7利用永久性连续金属构架、电缆管线作为保护接零线路时,截面必须符合短路热稳定的要求并尽可能重复接地。5.1.8用于接零、接地的金属构架、电缆管线不得随意割断,在施工改造过程中需割断时要在重新确立接零、接地线路并确认不会危及人身设备安全后进行。5.1.9不得利用架空水管、蒸汽管及水泥结构上的金属栏杆等非永久性结构及煤气、氧气等有危险介质的管道和构架作为接地、接零线路。5.1.10同一变配电网中严禁有一部分设备保护接零、一部分设备保护接地的现象。5.1.11接地引线要进行防腐处理并不得使用铝质材料。5.1.12接零、接地线路及装置应在设备点检过程中一并进行点检,发现有腐蚀、断裂、机械损伤达到30%应更换。5.1.13一般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每两年至少测量一次,有危险介质(煤气、氧气等)的设备每年至少测量一次。5.2?变配电室5.2.1变配电室不得有渗水、漏水现象,电缆、电线的进口处必须用阻燃材料密封。5.2.2变配电室应有通风窗,面积要满足通风要求(通风量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并加防护网,视情况加防雨罩。5.2.3变配电室内不得存放与维修、维护无关的物品,备品、备件必须摆放整齐,不得妨碍维修、维护作业及事故时人员的顺利撤离。5.2.4变配电室内及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不得有导电性灰尘、蒸汽进入。5.2.5变配电室内应配备采用不导电灭火剂的灭火器,如二氧化碳、1211、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材要放置于易于拿取、操作的部位如门口等,并依消防部门的规定定期检查与更换。5.2.6变配电室内不得有油污、积灰,应定期清扫,每周至少一次。变电室的沉油坑内不得有其它杂物,不得填埋。5.2.7变配电室内应有足够的照明,并不少于两个完好灯具。5.2.8配电盘柜前后操作及维护通道应敷设绝缘胶垫,不得用普通胶带代替,并要保证人员触及配电盘柜时必须站在胶垫上。有裸露电气元件的配电盘周围应设不低于2米的遮栏。5.2.9配电室应有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墙壁、地面、电缆沟及门窗都不得有孔洞,门窗应保持密闭,与室外的通风道必须设不大于10mm×10mm金属网。5.2.10配电室门应设置防鼠板,防鼠板要能防止被鼠咬坏,高度不小于600mm,为方便点检维修,可设置成抽插式或可移开式。5.2.11配电室内不准放置任何食物,不得有食物残渣。5.2.12发现鼠害时,可放置药物驱鼠,并查找鼠害来源,采取防止措施,封闭型柜体不得随意在柜体上开孔。5.2.13无人执守的变配电室门必须上锁,极重要场所可设两把锁由不同人员管理钥匙,钥匙按班交接,本区域本班以外的人员进入时要登记。变配电室要有工作日志。5.3电气设备5.3.1电气设备的使用环境必须符合相应电气设备的要求。电气设备使用场所不得有导电性粉尘、腐蚀性气体、水蒸气,不得有水滴进入的可能。煤气、氧气及可燃性粉尘场所必须使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5.3.2室外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防雨设施,电气设备的安装平台严禁用水冲洗,平台必须能顺利排水。5.3.3电气设备所属各元器件及元器件上的各部件必须完好有效,且符合其所要求的参数,高压柜元器件必须定期检验合格。5.3.4各电气保护系统整定值必须符合其运行特性要求。5.3.5电气设备的接线盒必须完好,无接线盒的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抱扎,或设置遮栏进行防护。5.3.6电气设备必须保持清洁,应按检修规程定期吹扫,设备上及周围不得有任何废弃物品。必须为电气设备留有宽1米以上的维护检修通道。5.3.7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符合使用环境下的要求,换算至75℃时低压设备最小为0.5MΩ,高压设备为1MΩ/KV。相应规程中有规定的按规程执行。5.3.8停用超过一个月或虽不及一个月但有受潮疑虑的电气设备,起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及吸收比,必要时进行耐压试验。新装高压设备必须进行耐压试验。5.3.9停用超过一个月的电气设备,在起用前必须检查紧固接线,检查元件有无缺损,接线有无改变,是否满足使用条件。5.3.10电气设备更改功能、更改线路和操作方法,均必须以满足生产工艺和安全要求为前提,更改后要对图纸、操作维护和检修规程进行相应的更改并存档。5.3.11电气设备的母线及架空裸线温度不得超过70℃,室外电气设备铜-铝联接必须使用铜-铝过渡材料。5.3.12电气设备的运行温度不得超过相应绝缘等级的规定:电机的运行温度采用温度计法测量绕组温度时E级绝缘为105℃,B级绝缘为110℃,F级绝缘为125℃。采用电阻法时E级绝缘为115℃,B级绝缘为120℃,F级绝缘为140℃。充油变压器上层油温不得超过85℃。干式变压器按相应的绝缘等级规定执行。5.3.13电气设备的电压、电流应长期运行于额定参数内,电机的运行电压应处于额定电压的-5%—+10%范围内,电流一般不能超过额定电流,三相电流不平衡不得大于10%,变压器的运行电压应处于额定电压的-5%—+5%范围内,中性线电流不大于线电流的25%。5.3.14电机的安装找正必须符合机组的相应规定及相关标准,振动指标原则上不超过以下值:A.电机允许振动值如下:3000转/分?一般电机0.06mm,防爆电机0.05mm;1500转/分?一般电机0.10mm,防爆电机0.085mm;1000转/分?一般电机0.13mm,防爆电机0.10mm;≤750转/分?一般电机0.16mm,防爆电机0.12mm。振动速度如下表(mm/s)(刚性安装):中心高160≤H<350H≥350结果振动速度mm/s≤1.4≤2.3新设备≤2.8≤4.5可以运行≤4.5≤7.1可短期运行,但应采取措施>4.5>7.1不能运行滑动轴承轴向串动量小于轴径的2%。B.轴承座振动限值:中心高56≤H≤132132280位移μm速度mm/s加速度m/s2位移μm速度mm/s加速度m/s2位移μm速度mm/s加速度m/s2A级刚性安装211.32.0291.82.8372.33.6C.轴相对振动值(大于1200rpm滑动轴承适用)振动等级转速最大轴相对位移μm机械和电磁振动引起的最大径向跳动μmA>18006516≤18009023B>18005012.5≤18006516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5.3.15设计为反复短时工作制的电气设备(如行车等)外,不得连续起动,原则上冷态时连续起动不超过三次,热态时不超过两次,有另行规定的设备,按具体规定执行。5.3.16充油电气设备不得有漏油现象。绝缘油要定期检验更换。5.3.17弱电设备的外壳不得有电流流过的可能,不得使电焊地线搭接于弱电设备上。5.3.18行车上使用220V电气设备时,应通过隔离变压器,不得采用一线接火线一线搭铁的方法。5.3.19行车、电葫芦、电动卷扬机等特种设备,必须有齐全可靠的限位、安全互锁开关及按规定装设的起重量限制机构和超速保护机构,上述设施要作为重要机构经常点检,保证时刻有效。5.3.20皮带机按规定装设的拉绳开关、跑偏开关、防撕裂装置、打滑检测装置要作为重要机构经常点检,保证时刻有效。5.3.21电气设备必须有清晰的标志牌,各开关、接触器、按钮、手柄必须标明其功能和用途。5.3.22双面维护的配电柜等电气设施,前后均必须有正确、明显、一致的设备编号,编号要符合双编号要求。5.3.23有电磁干扰及需要防止电磁干扰的设备必须按设备要求采取相应的屏蔽防干扰措施,具体按相应设备的不同规定进行。5.3.24备用电气设备必须随时可投入使用。5.3.25冷却措施必须齐全有效,冷却风道、水路必须保持畅通,电机风叶、风叶罩必须完整并与电机配套。5.3.26电气设备的绝缘件必须清洁完好,不得有破损、脏污。5.4电气线路5.4.1电气线路应符合相应绝缘强度、使用环境、相应敷设方式的机械强度、电压损失、载流量的要求,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进行整改。5.4.2高压电缆每1-2年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低压电缆相应测量绝缘电阻。5.4.3电缆的线芯正常工作温度,聚氯乙烯绝缘不得超过65℃,交联聚乙烯不得超过90℃,耐高温电缆遵守相应产品使用要求。5.4.4无铠装电缆在非专用电气房间内水平明敷时,电缆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5米,高度不足的应进行机械防护,垂直敷设时高度在1.8米以下时应有机械防护措施。5.4.5电缆室外架空明敷时,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及机械作业,跨越道路时高度不宜小于7米,不足时必须采用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的高度标志。在吊车作业区域不应架空敷设。5.4.6电缆直埋敷设时室外埋深不低于0.7米,上下各铺0.1米厚松软沙土层,上部必须有盖板。电缆敷设沿途必须有明显标志。5.4.7电缆穿越道路、建筑物基础时应穿管保护。电缆从地下或电缆沟引出时,室外电缆及配电室内无铠装电缆高度2米以下应进行机械保护,采用金属管保护时,金属管应可靠与保护接地接零线连接。5.4.8电缆沟不得改变功能,不得有损坏现象,盖板要有足够的机械强度,不足时应采取措施加强,电缆沟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5.4.9电缆与热力管道、热力设备平行时距离不应小于1米,交叉时不应小于0.5米。距离不足时应采用隔热措施。5.4.10室外导线架空明敷时,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3-10KV不得小于3米,3KV以下不得小于2.5米。水平距离在最大风偏情况下3-10KV不得小于1.5米,3KV以下不得小于1米。导线与树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米。明敷架空线路交叉最小距离3-10KV不得小于2米,3KV以下不得小于1米。5.4.11室外导线架空明敷时,与地面最小距离3-10KV6.5米,3KV以下6米,人员难以到达区域3-10KV4.5米,3KV以下4米;与道路最小垂直距离3-10KV7米,3KV以下6米,与道路最小水平距离0.5米。低压导线沿墙敷设时对地面不应低于3米。5.4.12导线在同一截面内导电部分损伤达到17%时应重接,同一档距内同一根导线接头不得超过一个,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向的导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5.4.13导线室内明敷时,水平敷设时高度不应低于2.3米,水平低于2米、垂直低于1.8米线段及穿越墙壁、楼板时应穿管保护。5.4.14无遮护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米,采用网状遮栏时不应小于2.5米,行车上方的裸导体至行车辅板的净距不应小于2.2米,否则应设防护遮栏。5.4.15电气线路与煤气、氧气等危险管道垂直3-10KV不应小于3米,3KV以下不应小于1.5米,水平距离不小于最高杆高,不能满足时应进行相应标准的防护。5.4.16电气管线不得随意进行电、焊作业,也不得将电气管线作为电焊接地线,土建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电气管线的情况。5.4.17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安全使用的要求,一般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拆除,特殊情况经安全及设备部门批准后亦不应长于15日。5.4.18施工电气线路必须符合国家工程施工用电规范要求,并经安全及设备部门批准,与炼铁厂签订施工用电协议,并接受炼铁厂上述部门及涉及车间的管理,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拆除。5.4.19电气线路的绝缘件必须清洁完好,不得有破损、脏污。5.4.20电气线路敷设路径和方式的更改,必须对图纸档案进行相应的更改。5.5电动工器具5.5.1电动工器具必须具有可靠的绝缘,必须具有国家安全认证,绝缘电阻大于2MΩ。5.5.2手提电钻、砂轮、磨光等器具,必须采用双绝缘型,线路应采用护套电缆,并不得有破损,严禁用手拖曳。如为单绝缘器具,应采用接地或接零保护(依使用无场所的接地或接零形式定)。5.5.3电焊机、打夯机、电锯、台钻、砂轮切割机、机床等,必须采用接地或接零保护(依使用无场所的接地或接零形式定),线路必须采用护套电缆(电焊机二次线除外),并不得有破损,严禁用手拖曳。5.5.4手持灯具必须采用专用行灯,并采用安全电压(不大于36V),线路必须采用护套电缆,并不得有破损,严禁用手拖曳。5.5.5电动工器具的接地接零保护不能接于栏杆、煤气、氧气、水暖等设施上,必须接于永久性可用接地体。5.5.6手持工具推荐使用漏电保护器,无条件可靠接地接零时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经检验合格有效。5.5.7电焊机二次线路不得利用栏杆、煤气、氧气、水暖等设施,必须将二次线路全部敷设至工作对象,并与煤气、氧气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可参照本标准电气线路部分)。5.6照明设施5.6.1各生产场所的照明,由所属车间及区域负责,各区域要将责任落实到人,照明系统的维修由电气维修工负责,其它人员不能随意处理。5.6.2各场所的照明,首先要满足生产、安全对照度和显色指数的需求,除保证原设计、安装的照明设施完好外,还要保证重要场所应具备两个以上的照明光源。5.6.3风机房、水泵房机组两侧、底层平台两侧每侧应有两个以上的照明光源。5.6.4高炉、热风炉、除尘器大型设备各平台,每层平台均应有不少于两个照明光源,并必须保证所有人员涉及部位均符合相应照度要求。5.6.5槽下、槽上等皮带通廊每10-20米至少有一个照明光源,特别是机头、机尾要加强照明。槽下平台两侧均应有照明光源。照明光源必须保证所有人员涉及部位均符合相应照度要求。5.6.6热风炉阀门操作平台两侧每侧至少一个照明光源。5.6.7行车大梁下应安装两个以上照明光源。5.6.8灯具安装高度10米以上的厂房,每边每20米至少有一个照明光源。灯具安装高度10米以下的厂房,每边每10米至少有一个照明光源。5.6.9配电室、操作室应具备两个以上的照明光源。5.6.10道路每30-50米应有一个照明光源,转弯处必须有一个照明光源。5.6.11走梯、走台每10米至少有一个照明光源,其它照明可满足该处要求时可不另设照明。5.6.12设备点检、检修时可采用局部照明,局部照明应单独设立开关。5.6.13人员不易到达部位,可采用投光灯照明。5.6.14与炼铁厂有关的最小平均照度参考值如下,具体由设计人员确定:场?所照度L*眩光值显色指数备?注配电装置室0.75M水平面2001980平面照度不小于100变压器室地面1002820电源设备室、发电机室地面2002560主控室0.75M水平面3001980盘面照度不小于200计算机站0.75M水平面5001980防光幕反射风机房泵房地面1002860精细件库1M水平面2002560货架垂直照度不小于50机电修理0.75M水平面2002540可另加局部照明炉顶平台、各层平台平台面302540出铁场、炉台操作室地面1002540卷扬机室地面502540楼梯、平台地面30-60休息室地面1002280普通办公室0.75M水平面3001980计量室、测量室0.75M水平面5002560可另加局部照明5.6.15照明灯具、线路应具距地面或平台面2.5米以上,且不能影响通行,高度不足时应加以防护。5.6.16含可燃气体、粉尘及氧气并有爆炸、燃烧可能的场所应采用防爆灯具,线路应穿钢管,采用防爆分线盒及开关,管路应焊接成一个整体并进行可靠接地。5.6.17室外及可能被水淋湿的区域要采用防水灯具或设置可靠的防水设施。5.6.18照明系统发生故障后,夜间及白天但无充分自然光时应在1小时内恢复,白天且有充分的自然光照明时应在17点以前恢复。5.6.19设备检修时可采用临时照明,临时照明应在检修结束后立即拆除,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临时照明的安装、线路也必须符合规范。5.6.20严禁用搭线的方式控制照明。5.6.21擦洗灯具时要停电,不得用水冲洗灯具。5.6.22值班室、操作室在满足照度的前提下单个灯泡一般不大于100W,最高不大于200W,并推荐使用荧光灯,特殊情况由另行规定。5.6.23有旋转设备的场所使用气体放电灯(汞灯、钠灯等)时,要装两只以上,并由电源不同相供电。5.6.24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照明开启时间不早于19时,关闭时间不迟于7时,其它日期照明开启时间不早于17时,关闭时间不迟于8时,自然光不足时可自行适当调整。自然光不足的部位必须开启照明,但只限于该部位。5.6.25各区域应具备停电应急照明手段,可设置固定的停电应急灯,也可配备便携式照明用具,且必须保证时刻有效。5.7电气设备、设施的巡检5.7.1电气设备、设施应定期巡检,巡检应定人、定路线,要有巡检记录。5.7.2巡检周期高炉鼓风机每小时至少一次,热风炉助燃风机、水泵、空压机、加料、卷扬机、液压站、除尘高压电机、喷煤设备每1-2小时一次,其它每班1-2次。5.7.3新投入及大修后的变配电设备每小时一次,坚持3天,正常后有人值守的每班两次,无人值守的每周至少两次,雷雨天气每小时一次。5.7.4巡检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当班主管领导,并积极组织排除。5.7.5电气设备、设施出现故障的恢复时间为:5.7.5.1?高压配电、变压器、高炉鼓风机、高压电机在一个定检周期内不得出现任何故障。5.7.5.2?加料、卷扬、槽下及炉顶液压站、炉台设备及液压站、正在铸铁的铸铁设备必须在20分钟内恢复。5.7.5.3?热风炉、冲渣水泵、空压机、喷煤、原料设备必须在1小时内恢复。5.7.5.4?抓渣行车必须在4小时内恢复。5.7.6双台套设备在启用备用设备后,故障设备应以上述时间恢复,因条件限制必须延期恢复的,要制定出当前情况下的特护措施和紧急预案。5.7.7遇紧急情况如出铁时泥炮电气故障等,可在采取安全措施的前提下采取临时措施,先保证使用,然后立即组织排除。5.7.8主要电气设备应有齐全的维修记录,电气设备应纳入台帐管理。5.8电气作业5.8.1凡执行电气作业的工作人员,均必须持有有效的《电气工作入网作业证书》。5.8.2电气作业必须两人及以上进行,明确操作和监护责任,倒闸作业要使用倒闸操作票,唱票复诵。5.8.3凡在各处变配电室进线回路工作时,必须到总调及动力厂办理停电工作票。5.8.4未经总调许可,不得进行高压进线的合环操作。5.8.5本变配电网内的工作,必须执行内部工作票及挂牌制度。5.8.6电气设备上的停电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挂接地线或合地刀、挂禁止合闸牌、装设遮栏和警戒线的措施。5.8.7凡在以电力为能源的机械设备上工作时,必须拉开其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并经确认电源已完全断开,执行挂牌制度,不能以设备停转作为可以工作的依据。5.8.8在以变频器、电子软起动器、伺服驱动器等类型驱动设备为驱动控制方式的电力机械、机械设备上工作时,必须切断驱动设备的上级电源并采取上述第5.8.6和5.8.7条措施,不得以停止起动指令为进入工作条件。5.8.9本设备上的安全措施撤离后,需再次在本设备上工作的,必须重新执行电气安全作业的技术措施,如工作票已送回,必须重新办理工作票。5.8.10验电时不得以设备上表计、信号装置无指示作为无电依据,但表计及信号装置有指示的,必须认为有电。5.8.11未执行停电、验电确认措施的设备,不得随意操作和进入。5.8.12电气设备检修结束后,必须经至少两人检查确认各元件、线路、接地接零情况,无任何遗留物于设备上,方可认为工作完成。5.8.13送电前,必须确认所送达部位符合送电条件,无人员在设备在工作、无遗留物品、接地刀闸及接地线已撤除。5.8.14按规定有带电作业条件且必须带电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合格长袖工作衣、安全帽、绝缘手套、绝缘靴,站在绝缘台上,使用绝缘合格且不会造成短路的工具。5.8.15凡双回路供电的系统检修完成后均必须重新核相。5.8.16在杆塔上作业及检查避雷网、避雷针及引下线等高空作业,必须挂安全带,并通过体检合格。5.8.17具有TRT并网点的配电系统,需断开TRT并网点上级电源时,必须先使TRT解列退出运行,断开TRT并网柜。送电时,必须先确认TRT并网柜处于断开状态。5.8.18电气作业所使用的工、器具必须定期检验合格。5.9维修与操作职责划分5.9.1设备点检:由操作工管理区域内的电气设备,日常一般性点检由操作工与电气维修工共同负责,专业点检由电气维修工负责;由电气维修工管理区域内的电气设备,所有点检均由电气维修工负责。5.9.2设备操作:设备的停送电操作,由电气维修工负责。以低压电为能源的设备,由操作工操作的计算机、现场操作台、操作箱、控制柜表面的操作开关起动时,由操作工负责,特殊情况须在控制柜内采取临时措施起动时,由电气维修工负责;以高压电为能源的设备,由操作工操作的计算机、现场操作台、操作箱起动时,由操作工负责。由高压柜(包括中控盘)及电气维修工操作的计算机(配电系统后台机)起动时,由电气维修工负责。5.9.3参数调整:由操作工操作的计算机、现场操作台、操作箱、控制柜表面的操作开关及旋钮调整设备的运行参数时,由操作工负责;调速装置、软起动装置、继保装置、空气开关、热继电器、过流继电器等内部参数调整,电气维修工负责。5.9.4设备维修:电气设备维修由电气维修工负责。5.9.4.1?电气设备维修需停电时,配电系统管理部门(或托管)必须指定专人作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且两者不得由一人兼任。由承担维修任务的工作组负责人向指定的工作票签发人申请工作票。设备抢修来不及签发工作票时,亦必须执行挂牌制且有专人看管进行停送电操作的开关。维修工作结束后由工作组负责人签字交回工作票,此时即认为工作已结束,不得再在该设备上工作,若要继续在该设备上工作,须重新办理停电手序。5.9.4.2?新安装的设备需送电时,由申请送电人(设备使用人或安装人)提出送电申请,配电系统管理部门(或托管)必须指定专人按申请填写操作票,且许可人、操作人、监护人不得兼任。5.9.4.3?长期停用的设备(一个月以上)需重新起用时,由设备使用人提出送电申请,并保证设备上无人工作可以运行,由电气维修工确认电气系统具备送电条件。6管理考核办法6.1?各车间在设备维护过程中,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或制定特护办法在定修时纠正,每处处罚责任人100元,酌情处罚责任单位2-10分。6.2?违反上述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或制定特护办法在定修时纠正,造成设备事故的,按《炼铁厂设备事故管理制度》考核。造成安全事故的,按事故程度轻重,考核责任单位20-100分,车间领导200-1000元,直接责任人500-2000元,与厂安全管理部门处理不重复。

篇3:大唐发电厂违章计分积分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反违章工作的实效,杜绝人员违章而导致的事故,按照全员参与、制止违章、互相监督、群防群治、奖优罚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章包括日常管理或作业过程中(含准备阶段、结束阶段)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技术标准的行为。

第三条违章实行记分、积分制。在年度内进行违章积分,每月定期公布,最高积分为12分,年底清零。被查处的违章行为不论是否造成后果都按记分规则记分。作业组、班组、部门、厂部各自进行的自查自纠且未造成后果的违章,免记分,但必须做好记录。

第四条实行违章记分的对象为在厂区内的本厂职工及长期实习或长期外委单位人员。按管理层级,上一级查处的违章行为,原则上按管辖区域、层级实行连带记分、积分。

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制止或举报现场人员违章行为。

第二章违章分类

第六条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标准,构成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按照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严重违章行为、比较严重违章行为、一般违章行为三种。

第七条严重违章行为:一旦造成后果,不仅对本人,还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有可能造成设备严重损坏的行为;违反《安全工作规程》中“严禁……”的行为。

第八条比较严重违章行为:对自身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带来伤害的行为;有可能造成设备停运的行为;或违反在《安全工作规程》中规定“应……”的行为。

第九条一般违章行为:违反规程、制度,尚未构成前两条规定的其它违章行为。

第三章积分管理与记分规则

第十条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违章记分、积分与考核进行审批管理,日常工作由安监部负责。违章的检查、记分、考核实行厂级、部门、班组(值)三级管理。

第十一条厂领导、安监部组织的检查为厂级检查,部门领导、部门安全员的检查为部门级检查,班长(值长)、班组(值)安全员的检查为班组(值)级检查。各级检查发现的违章及时通知当事人所在的部门,所在部门应做好督促整改与记分工作。

第十二条违章积分,原则上在安全生产一体化平台上统计、公布。安全简报中进行违章记分、考核及简要分析。

第十三条厂部、部门、班组(值)安全员负责统计与建立违章积分与考核档案,厂领导或安监部、部门负责人、班长或值长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十四条责任部门管理岗位人员在生产现场时,对周围生产现场职工的违章现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者,与现场违章职工同等记分。

第十五条违章记分一般以《发电企业常见习惯性违章行为表现》、《典型违章行为手册》为依据,每发现一项次,严重违章行为一次记8-12分;较为严重违章行为一次记5-7分;一般违章行为一次记1-4分。现场出现手册中没有的违章行为,除立即制止外,同时做好记录,待报安委会确认后记分。每年对《电厂典型习惯性违章项》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连带记分原则。上级检查发现的人员违章、管理类违章,未产生严重后果的,每1人次或1项次,给厂级主要领导记0.01分,给厂级分管领导记0.015分,给责任人的部门(外委单位)领导(含书记)、分管领导、部门安全员分别记0.3分,给责任人的班长(值长)记0.5分。

部门(车间)、班组管理人员连带违章积分与所在部门、班组的个人违章积分总值挂钩。班组人员违章积分总值累计每6分,给予班长(集控值长)连带违章积分记1分;部门人员违章积分总值累计每11分,给予部门主任连带积分记1分。

第十七条任务、问题整改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完成或评价差的,责任人每项记2分,检查人记1.5分,相应部门(外委单位)领导同等连带记1分,弄虚作假加倍记分。

第十八条因违章导致事故或恶性误操作、严重违章未遂事故,主要责任者记5-12分,次要责任者记4-11分,管理人员连带记分2-6分,具体记分数由安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因违章导致一类、二类障碍(含轻伤)、一类异常、二类异常主要责任者记5分、4分、3分、2分;次要责任者记4分、3分、2分、1分。厂级主要领导记0.1分-0.05分,分管厂领导记0.2分-0.1分,部门(外委单位)领导、安全员记分2分-0.5分,班长(值长)记分3分-1分。

第二十条厂级领导、部门(外委单位)领导、安全员的违章积分为本人违章记分累计加上连带记分累计。

第四章积分考核

第二十一条厂级领导积分满11分,在厂班子会上作检讨,制定整改措施;积分满12分,在厂月度会上作检讨,制定整改措施,处罚1000元。

第二十二条部门(外委单位)领导积分满10分,在厂月度会作检讨,制定整改措施,处罚1500元;积分满12分,厂级主要领导对其进行戒免谈话,处罚3000元。

第二十三条班长(值长)、安全员违章积分达9分、其他员工违章积分累计达6分的,必须针对自己的违章行为进行深入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文字材料,交安全监察部存档;认真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直到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班长(值长)、安全员违章积分达11分、其他员工违章积分累计达9分的,处罚1000元;班长(值长)、安全员违章积分达12分,处罚2000元,分管厂领导与部门领导对其作戒免谈话;其他员工违章达12分,待岗1个月。

第二十五条长期外委单位负责人违章积分达6分,必须针对自己的违章行为进行深入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文字材料,交安全监察部存档,处罚2000元;外委单位员工积分达6分-9分,劝退出厂或清退出厂。长期外委单位负责人违章积分累计达10分的,处罚4000元,违章积分达12分,要求更换负责人或更换外委单位。

第二十六条劳务代理工、外来实习人员等个人违章积分累计达9-12分者,予以清退。

第二十七条内部待岗人员的管理和考核,按《岗位动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连续一年无违章记录的职工,生产人员奖励2000元,非生产人员奖5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安委会监督实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施行。

篇4:大唐发电厂“两票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两票”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人身安全,防止误操作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两票”的使用和管理要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要努力实现三个100%:标准票的覆盖率要努力达到100%;现场作业必须做到100%开票(任何作业人员除严重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都无权无票作业);票面安全措施、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及两票执行环节必须100%落实。

第二章“两票”管理职责

第三条各部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两票”执行情况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两票”执行情况负责;“两票”各级审核人员对标准票的准确性(包括票面安全措施以及危险点分析和控制措施)负责。

第四条班组安全员对本班组“两票”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每月对本班组“两票”的执行数量、合格率、标准票使用率、票面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至车间安全员。

第五条部门安全员全面监督、检查本部门“两票”执行情况,每周不少于两次检查本部门“两票”执行情况,及时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向安监部汇报。每月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对部门专职和班组安全员上报的材料进行整合汇总,同时将部门考核情况一起于每月8日前上报至安监部。

第六条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各专业专职每月不定期对本专业“两票”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每月对本专业“两票”的执行数量、合格率、标准票使用率以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至部门安全员。

第七条安监部门不定期抽查“两票”各环节执行情况,不断纠正错误,提高“两票”执行质量。

第八条发电部负责操作票,设备部、检修公司负责工作票的标准票入库工作。每月10日前发电部、检修公司各专业专职负责组织所辖班组梳理上月非标票,并按规定审批手续转入标准票库,各级审核人员应及时审核,结束入库流程。

第三章“两票”管理奖惩

第九条“两票”实施“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

发生一起无票作业,按责任异常考核;年度内同一责任人发生两起及以上无票作业,实行内部待岗半年处理。

对发生的无票作业行为,将连带追究领导责任、监督责任;执行过程中安全措施执行不到位,将连带追究监督责任;同一违章行为若涉及多人履职不到位,将根据职责分工对罚款金额进行分解(考核金额详见附表1和附表2)。

“工作票”无票作业,经安监部查实属运行发现的缺陷,且未按规定在管控平台中登录缺陷的,运行承担同等责任,考核当事人100元/次,当班值长100元/次,部门安全员50员/次,部门第一责任人50元/次。

第十条对标准票出现错误的现象,将逐级考核标准票审核人员:一级审核人员20元/张,二级审核人员10元/张。

第十一条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各专业专职未对本专业“两票”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记录,考核50元/次。

第十二条三级安全网络成员未对本部门(或班组)“两票”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分析、记录并按期上报,考核50元/次。

第十三条每月10日前未完成上月所有非标票转标票工作,考核相关专职50元;非标票转标票未达60%的,考核相关专职100元,部门第一责任人50元。因审核环节造成标准票入库延误的,同时考核相关审核人员10元/张。

每月按期完成非标票转标票工作,奖励专职50元,班组100元。

第十四条发电部许可人等在日常办理“工作票”许可过程中发现票面存在错误并退回检修班组重新开票,经安监部核实后奖励审核人员20元/张。

第十五条安监部将每月“两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网通报并列入厂部月度经济责任制考核,对车间、班组自查自纠自考核的问题不再重复考核。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分公司等组织专家检查发现的问题将加倍考核。

第十七条附表中未列考核项目,安监部有权根据违章严重程度确定考核金额。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大唐南京发电厂两票考核管理规定》同时作废。

第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安全监察部。

篇5:某电厂安全生产奖励考核制度

1奖励

1.1能避免较大及以上人身、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的行为,奖励15000-20000元。

1.2能避免一般人身事故的行为,奖励10000-15000元。

1.3能避免一般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的行为,奖励5000-10000元。

1.4能避免设备一类障碍的行为,奖励2000元。

1.5能避免设备二类障碍的行为,奖励1000元。

1.6能避免主要辅机设备或系统退出运行,保证调度负荷正常的行为,奖励500元。

1.7积极进行事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的行为,奖励500元。

1.8技术支持部专业组年度无异常及以上事件,奖励该专业组人员2000元/人。

1.9发电部运行值(班)年度无异常及以上事件,奖励该值(班)人员2000元/人。

1.10发电部年度无障碍及以上事件,奖励该部门管理人员(部长、副部长、专业工程师)5000元/人。

1.11技术支持部年度无障碍及以上事件,奖励该部门管理人员(部长、副部长)5000元/人。

1.12公司年度无障碍及以上事件,奖励公司(1.8-1.11项未受奖)人员2000元/人。

1.13经公司认定对安全生产有贡献的建议或行为,奖励500元。

1.14制止非自身业务辖区违章行为,奖励200元。

2考核

2.1较大及以上人身、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事故

2.1.1考核责任部门部长、副部长三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1.2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六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1.3考核责任人一年月度绩效工资。

2.1.4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1.5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100000元,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50000元。

2.1.6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公司研究处罚决定。

2.2一般人身事故

2.2.1考核责任部门部长、副部长二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2.2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四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2.3考核责任人六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2.4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2.5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50000元,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30000元。

2.2.6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公司研究处罚决定。

2.3一般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事故

2.3.1考核责任部门部长、副部长一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3.2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二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3.3考核责任人四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3.4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3.5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20000-40000元,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10000-20000元。

2.3.6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公司研究处罚决定。

2.4一类障碍

2.4.1考核责任部门部长或分管副部长当月月度绩效工资20%。

2.4.2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当月月度绩效工资50%。

2.4.3考核责任人当月月月度绩效工资。

2.4.4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4.5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5000-10000元,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2000-5000元。

2.4.6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公司研究另行决定对责任人的处罚。

2.5二类障碍

2.5.1考核责任部门部长或分管副部长200元。。

2.5.2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500元。

2.5.3考核责任人1000元。

2.5.4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5.5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2000元,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1000元。

2.6异常

2.6.1由部门部长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况进行考核200-500元。

2.6.2同时涉及发电部和技术支持部时,由综合部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考核200-500元。

2.6.3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500元,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200元。

2.7违章

2.7.1视情节对当事人考核100-1000元。

2.8维护检修技改

2.8.1现场事件处理未按规定时间到位,考核200元。

2.8.2工作负责人未在现场监护的,考核200元。

2.8.3未定置摆放,堵塞现场通道,考核200元。

2.8.4检修技改有遗留问题未处理的,每点考核责任单位500元。

2.8.5检修技改出现质量问题的,每一项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

2.8.6检修技改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机组并网的,考核责任单位5000元。

2.8.7检修技改质保期内因检修技改质量问题造成停机,考核责任单位10000元或全部质保金。

2.9其他

2.9.1厂内未按规定路线或位置行驶或停放车辆的,考核200元。

2.9.2损坏厂内设备设施的,按设备设施价值进行考核。

2.9.3相同事件重复或频繁发生,按事件上一级别考核。

2.9.4出现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除上述规定考核,同时受降职、降级等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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