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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范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8

为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药物的合理应用,防止发生流弊现象,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医院药品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一.定点采购。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

二.双人验收。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购入药品双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相关信息。专柜加锁储存。储存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药品丢失。

三.药库实行专用帐册管理。调剂部门使用药品做到“日清日结”。

四.遵循专用处方和用量要求。处方至少保存2年。

五.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在用药品的账物相符和药品质量完好。

六.认真审核处方,促进合理用药。严格按照规定的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使用药品,作好用药指导,对于单张处方超过用药天数的特殊情况,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诊断并双签字后,方可调配。对于用药不合理的处方应拒绝调配。要防止重复取药,避免套购药品的现象发生。

七.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登记造册,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销毁。

篇2:含兴奋剂药品管理规定

为落实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唐山市卫生间有关加强含*药品的通知,加强我院含*药品的监督管理,严格依法购进使用含*的药品,规定如下。

1、组织医务人员以各种形式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反*条例》等法律规定,提高全体医务人员对含*药品的认识。严格落实上级有关含*药品的各项管理规定。

2、严格按照合法的购入渠道购进含*的药品、必要时对药品经营企业及其销售人员进行网上核查。

3、严格入库验收制度,对购进的含*药品重点检查是否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不予入库。

4、严格含*药品的储存管理,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药品,做到保证药品质量。

5、按照规定的要求,凡不符合包装要求的含*药品一律不得在医院销售使用。

6、医师在使用含*药品是,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在保证医疗的条件下,正确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7、医师在使用含*药品是,应告知患者,并询问是否为运动员,明确提请患者注意。

8、明确医院现有的含*药品的买了,使处方医师便于掌握并正确使用,合理用药。

9、含*药品的管理纳入医院药剂科的日常管理工作,药剂科要不定期检查购入和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篇3:含兴奋剂药品管理规定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卫办医发[2008]61号文件的规定,对《***医院关于含*药品的管理规定》做补充规定如下。

一.医师在开具含*药品处方时,应当询问患者是否为运动员身份。

二.为运动员开具处方应首选不含*的药品,确实需要使用时,运动员应出示有关体育部门同意的证明后方可开具。

三.急诊使用情况时,必须签定知情同意书。

四.为运动员开具含*药品处方时,用红色字体注明“含*药品”字样。

五.药品调剂人员应加强含*药品使用的指导作用。

六.作好为运动员开具含*药品处方的登记工作,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篇4:中药注射剂使用管理规定范例

为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用药安全,进一步加强我院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管理,加强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及救治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规定如下:

一.中药注射剂的购入、储存、调剂管理

医院药事委员会负责审核本院拟购入中药注射剂的品种、规格等。

2.药剂科要加强对中药注射剂采购、验收、储存、调剂的管理。严格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保证药品来源可追溯,坚决杜绝不合格药品进入医院;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中规定的药品储存条件储存药品;在调剂药品时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进行审核。

3.医院药事委员会不定期组织专家分析本院中药注射剂使用情况,评价本院所用中药注射剂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决定淘汰中药注射剂品种。

二.中药注射剂使用原则:

1.选用中药注射剂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合理选择给药途径。能口服给药的,不选用注射给药;能肌内注射给药的,不选用静脉注射或滴注给药。必须选用静脉注射或滴注给药的应加强监测。

2.辨证施药,严格掌握功能主治。临床使用应辨证用药,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功能主治使用,禁止超功能主治用药。

3.严格掌握用法用量及疗程。按照药品说明书推荐剂量、调配要求、给药速度、疗程使用药品。不超剂量、过快滴注和长期连续用药。

4.严禁混合配伍,谨慎联合用药。中药注射剂应单独使用,禁忌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用。谨慎联合用药,如确需联合使用其他药品时,应谨慎考虑与中药注射剂的间隔时间以及药物相互作用等问题。

5.用药前应仔细询问过敏史,对过敏体质者应慎用。

6.对老人、儿童、肝肾功能异常患者等特殊人群和初次使用中药注射剂的患者应慎重使用,加强监测。对长期使用的在每疗程间要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7.中药注射剂应当在医院内凭医师处方使用,一般不允许门诊患者带出院外使用,确需带出院外治疗时,应有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处方,并由科主任签字方可带出院外使用。

8.加强用药监护。用药过程中,应密切观察用药反应,特别是开始30分钟。发现异常,立即停药,采用积极救治措施,救治患者。

三.中药注射剂异常情况的处理

1.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及救治管理工作。发现可疑不良事件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出现损害的患者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报告;妥善保留相关药品、患者使用后的残存药液及输液器等,以备检验。

2.临床医生、护士严密观察临床使用的中药注射剂,发现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应立刻停药,实施及时的救治,必要时上报医务科,由医院组织抢救。

3.发现可疑的群体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和使用异常时及时上报医务科和药剂科,并及时停药,积极救治。一旦确定为群体药品不良反应时及时,医院及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四.要求

1.各临床科室应严格按照本规定使用中药注射剂。

2.药剂科要完整的保存好中药注射剂的购入使用记录,以备检查。

3.医院组织专家不定期的对中药注射剂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篇5: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范例

第一条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卫生部等部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医院终止妊娠药品采购使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第二条本院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

(一)米非司酮片(别名:含珠停、息隐);

(二)米索前列醇片(别名:喜克溃);

(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别名:利凡诺、雷弗诺尔);

(四)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

(五)卡前列甲酯(别名:卡波前列素甲酯);

(六)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别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别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别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别名:芫花酯甲)等。

第四条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定点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企业采购药品。

第五条建立购买、验收、入库记录,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六条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本院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处方应单独开具。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按照医院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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