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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保险办法(5)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4

公司员工保险办法(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公司福利制度方案,构造合理的员工保险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社会保险险种

第二条离退休养老保险。

1.公司各类职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实行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3.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

第三条公司具有较好财务状况时,可为职工办理补充性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公司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鼓励并协助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医疗保险。

1.当地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时,公司应按规定参加,为全体职工办理相应的手续;

2.当地总工会组织大病、重病统筹时,公司应积极参加。

第五条失业保险。

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办理有关手续。

公司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般为0.6%,最多不超过1%)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1.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不足5年,领取最长期限为12个月;

2.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领取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失业救济金相当于当地社会救济金的120%~150%。

第七条失业保险领取或失去资格的情形。

1.领取资格情形:

(1)公司依法破产后;

(2)职工在公司整顿期被精减;

(3)公司被撤销解散后;

(4)职工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合同;

(5)被辞退、除名或开除。

2.失去资格情形:

(1)领取期限届满;

(2)参军或出国定居;

(3)重新就业;

(4)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

(5)在领取期间被劳教或被判刑。

第八条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或全体职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第九条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提供的保险商品越来越多,公司应精心选择合适的保险机构和保险品种,以求获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险效果。

第三章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

第十条退职养老保险。

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退休条件,根据规定,退职后可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如40%)的生活费。

第十一条疾病保险。

1.对长期固定工:

(1)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100%病假工资。

(2)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60%疾病救济费。

(3)医药费由公司负担。

(4)职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2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另外,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1人,发给死者生前6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2人,发给9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3人,发给12个月的标准工资。

2.对劳动合同工。

(1)给予一定时间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在本公司工龄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和固定工相同。

(3)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同时按本公司工龄,每满1年增加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50%的金额;患绝症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100%的金额。

3.对农民合同工和临时工。

(1)对农民合同工,公司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龄,给予3~6个月的医疗期;对临时工不超过3个月。

(2)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固定工基本相同。

(3)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酌情发给一次性个月(如3~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的范围。

1.执行日常工作、临时指定或经同意的工作时的伤害;

2.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上级批准但对公司有利的工作时的伤害;

3.在从事技术发明或改造时的伤害;

4.因工出差或工作调动期间及往返途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

5.工作中受伤但未察觉,事后发作疼痛而不能工作。

6.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旧伤复发而导致伤残或死亡;

7.因紧急任务加班,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现场睡眠发生意外事故,且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8.在日常工作中,与坏人作斗争而遭坏人伤害;

9.因严重医疗事故而使病伤恶化,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

10.在本公司食堂就餐而食物中毒;

11.参加公司或代表公司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比赛时伤亡;

12.参加公司组织的参观旅游、政治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时伤亡;

13.各种职业病的侵害(卫生部规定为9类99种)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负伤,医疗费用和住院膳食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医疗时间至医疗终止时止。医疗期间,原标准工资照发,直至医疗结束时止。

2.职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3.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伤残等级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实行退休。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变岗降低了工资,应发给因工伤残补助费。

4.职工因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3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另每月支付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

费:供养1人,为死者本人工资的25%;供养2人,为死者本人工资的40%;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50%,直到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1.禁止女职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

2.划定女职工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严格遵守。

3.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4.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休假15天。

第四章保险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为每位员工建立保险工作卡或保险档案。

第十六条保险范围一般在中国境内。出境考察或在国外长期工作的保险,可预先在国内投保或按所在国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保险险支付或索赔。

如发生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由公司有关部门或由员工(或受益人)向保险机构(公司)申请支付或索赔。

必要时维持现场原貌或保存证据,在索赔时应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

第十八条及时办理与职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企业间转移、撤保、续约等事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鉴于目前正进入社会保险的重大时期,保险法规、政策变动较大,公司应密切关注中央和本地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本办法与当地政策抵触时,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依据本办法,人力资源部会同财务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由总经理批准颁行。

篇2:公司员工医疗管理办法(1)

公司员工医疗管理办法(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医疗制度改革,降低公司行政费用,提供合理的医疗福利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范围

第二条公司按照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精神,按属地化、社会化原则,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纳。其中,公司缴费率控制在员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员工缴费控制在本人工资收入的2%。视情况,按规定相应调整费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章病假

第五条员工享有有薪病假。请假程序及请假标准见员工请假办法。

第六条员工请病假须出具公司认可医院的医疗证明。

第四章帐户分立及支付

第七条公司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约30%)计入当地统筹基金,其余以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年龄段确定不同比例计入职工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则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第八条规定当地确定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和最高支付限额(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付。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职工个人也应承担一定比例。

第九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不由统筹基金支付,公司可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解决。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五章医疗费报销范围

第十条公司应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公布的就医和购药清单确定可报销或不可报销范围。公司定期向员工公布。

第十一条一般而言,公司暂确定以下标准:

1.下列费用属报销范围:

药品费、住院费、理疗费、注射费、手术费、检验费、*光透射费、照片费、计划生育费、接生费(独生)、针灸费、敷料费、住院煎药费、危重输血费、公司体检费。

2.下列费用不属报销范围:

挂号费,出诊费,门诊煎药费,押瓶费,装配假眼、牙齿、假肢、皮钢背甲、腰围、眼镜、胃托、鞋垫、拐杖、助听器,割狐臭,矫形,整容,证书费,配药用肉、鸡、酒、蛋、蜂蜜、桂圆等,取暖费,陪侍费,转院费,特护费,娩期婴儿护理费,环卫防疫设备费,医学研究费,以及违法乱纪造成伤害、酗酒、自杀发生的急救住院费,体检性质的*光透视、照片,一般报考学校、出国、进修、婚前检查费用。

第六章医疗程序

第十二条员工须到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

第十三条依据医生诊断证明,决定病假、住院、转院等,并及时向人事部通报。

第十四条病愈或长病者中填报医疗费报销单,经人事、财务部审查、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五条病假期员工应与其主管保持联系,使公司了解其健康状况。

第十六条病愈后交付医院证明,回本部门安排继续工作。

第七章工伤处理

第十七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首先积极入院治疗,公司有必要时,应调动人员照顾。

第十八条公司组成医务鉴定小组,对员工伤残状况进行鉴定,鉴定范围:

1.员工病伤残的状况及程度;

2.员工是否能继续工作;

3.员工是否享受劳动保险;

4.鉴定后向公司写出书面报告及建议。

第十九条医务鉴定小组如对员工就诊医院诊断证明持有异议,可另指定医院复查。

第二十条公司和员工就其因病伤疗养、提前退休、长假后复工、劳动保险待遇等进行磋商,达成协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其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本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职工缴纳,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会同财务部解释执行,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颁行。

篇3:公司优秀员工评选办法(二)

公司优秀员工评选办法(2)

维了弘扬公司精神,展现优秀职员风采,形成人人争当先进、人人争为公司发展作贡献的良好氛围,公司决定开展评选优秀职员活动。

一、优秀职员评选范围:zz公司参与绩效考核的所有员工。

二、优秀职员设置

(一)季度优秀职员:

公司将以季度为单位,评选出季度优秀职员。时间在季度绩效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完成。

(二)年度优秀职员:

以年度为单位,评选出年度优秀职员,时间在次年1月中旬左右。

三、优秀职员评选办法及奖励

(一)季度优秀职员评选办法及奖励:

1、评选办法:

(1)人数设置1名。

(2)根据季度绩效考核结果评选出前三名作为候选人。将候选人名单及主要工作业绩评定(由部门直接领导撰写)公布在公司内部网站BBS评选区,进行全员公开评选。

(3)全体人员对候选人的进行不计名投票,得票数最高者当选为本季度的优秀职员。

2、奖励:

(1)总办将该名优秀职员照片张贴在光荣栏区保留三个月。

(2)由总经理颁发的季度标兵奖金,额度为500―1000元或同等金额其他奖励。

(二)年度优秀职员评选办法及奖励:

1、评选办法:

(1)人数设置1―3人。

(2)连续两个季度被评为优秀职员,直接作为年度优秀职员评选的候选人入围;或由部门推荐经总办初选合格后可作为候选人入围。

(3)公司办将候选人名单及年度述职报告在公司内部网站BBS评选区公布,进行全员评选。

(4)全体人员对其进行不计名投票,依据得票数选出本年度的优秀职员。

(二)奖励设置:

1.在公司年终总结大会上给优秀职员颁发荣誉证书或奖杯。

2.获得总经理颁发的年度标兵奖金,额度为2000元加国内旅游,或同等金额其他奖励。除此外还将在酬薪或职位方面予以向上调整,或者可以获取外部培训机会。

四、优秀职员的标准

1.在工作作风上,艰苦奋斗、勤勤恳恳。为公司利益不计个人得失、扎根本职工作、锐意进取、为企业员工树立良好形象并起带头作用者。

2.对工作流程和方法作系统性的变革,提高工作品质和效率。为公司的发展战略、各项政策制度等提出创造性意见并被公司采纳者。

3.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给公司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或曾避免了公司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者。

4.重视学习、善于学习并通过自身学习成为业务上的标兵、技术上的骨干。

5、积极参与公司及社会上与工作相关的各类培训,不断开阔视野并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在公司培训制度的范围内,月培训积分不低于4分。

6、候选人得票数最低达到全人数50%。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公司办公室

六、本办法自20**年11月7日起正式执行。

公司办公室

篇4:学校传达日勤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学校传达、日勤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一、工作时间:

1、传达人员与夜间守卫人员实行一日二班倒工作制度,早7:00至晚7:00。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岗办理交接班手续。中午吃饭时间11:00至11:30,日勤人员在传达室替班,并履行相关职责。

2、日勤人员实行常白班工作制度,早7:00至中午11:30,下午2:00至6:00,星期六、星期日休息。

3、传达人员与日勤人员实行月换班工作制,即在正常的工作满一月时,传达人员与日勤人员换班。

二、考核办法:

1、传达人员按照《传达人员岗位职责》规定的8条要求逐一落实,总务处将列出考核表格对每个岗位进行每日全程考核。

2、夜间守卫人员按照《夜间守卫人员岗位职责》规定的8条要求逐一落实,总务处将列出考核表格对每个岗位进行每日全程考核。

3、日勤人员《日勤人员岗位职责》规定的8条要求逐一落实,总务处将列出考核表格对每个岗位进行每日全程考核。

三、奖惩

1、根据完成岗位职责情况,每完成好一条月底兑现奖励2.5元,总额不超过20元。工作特别突出的,报请校长奖励。

2、根据完成岗位职责情况,岗位职责完成不好的月底逐条扣款2.5元,下不保底。交接班未填写交接班记录者,迟到一次扣10元。

3、完成岗位职责较差、工作中存在较大过失的,视情节予以调整岗位直至解聘。

篇5:新进人员试工考核试工期间管理办法

关于新进人员的试工考核以及试工期间管理办法

各部门:

新进人员招聘录用工作不仅关系到公司员工队伍的结构和能力素质的构成,而且对专红人才、管理人才的梯队培养产生直接影响。为进一步把握新进人员招聘录用源头关,保证新进人员各项素质和能力适应公司岗位技术要求和道德发展要求,根据“专业性、重要性、领先性”的岗位用人评价原则,经总经理室批准,提出对新进人员设定试工期以及在试工期间的考核和管理办法,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试工定义

新聘职位经专业部门面试通过综合考核、但未经实际操作需要试工后考核的人员。

二、试工对象以及试工时间

1、应聘熟练车工,设定试工期为三个工作日;

2、应聘水房、手擦、高锰、压皱的工种,设定试工期为五个工作日;

3、应聘车间、部门的管理人员、以及其它的工种岗位,试工期另行约定。

三、试工、考核程序

1、员工填写《试工单》;

2、本人承诺;

3、专业部门根据工种任职要求填写考核内容;

4、三方(被考核人、考核人、审核人)签字。

四、试工考核成绩等级划分以及录取

1、考核成绩等级划分:优秀、优良、良、中、差;

2、通过考核评定为“中(包括中)”以上者,视为考核通过;除此以外,被认定为不合格。

五、试工人员管理

1、试工期(自进厂之日起)为五个工作日。试工期间,试工人员如果发生旷工、擅离岗位、不服从工作安排,试工人员必须自动无条件离职。

2、试工人员向公司申请的求职岗位,经过公司考核、或者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达到岗位任职要求的,试工人员必须自动无条件离职。

3、试工人员在试工期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违反者按照公司规定考核,情节严重者,试工人员必须自动无条件离职。

4、试工人员在试工期间被证明不合格,试工期间的薪资不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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