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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人员试工考核试工期间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4

关于新进人员的试工考核以及试工期间管理办法

各部门:

新进人员招聘录用工作不仅关系到公司员工队伍的结构和能力素质的构成,而且对专红人才、管理人才的梯队培养产生直接影响。为进一步把握新进人员招聘录用源头关,保证新进人员各项素质和能力适应公司岗位技术要求和道德发展要求,根据“专业性、重要性、领先性”的岗位用人评价原则,经总经理室批准,提出对新进人员设定试工期以及在试工期间的考核和管理办法,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试工定义

新聘职位经专业部门面试通过综合考核、但未经实际操作需要试工后考核的人员。

二、试工对象以及试工时间

1、应聘熟练车工,设定试工期为三个工作日;

2、应聘水房、手擦、高锰、压皱的工种,设定试工期为五个工作日;

3、应聘车间、部门的管理人员、以及其它的工种岗位,试工期另行约定。

三、试工、考核程序

1、员工填写《试工单》;

2、本人承诺;

3、专业部门根据工种任职要求填写考核内容;

4、三方(被考核人、考核人、审核人)签字。

四、试工考核成绩等级划分以及录取

1、考核成绩等级划分:优秀、优良、良、中、差;

2、通过考核评定为“中(包括中)”以上者,视为考核通过;除此以外,被认定为不合格。

五、试工人员管理

1、试工期(自进厂之日起)为五个工作日。试工期间,试工人员如果发生旷工、擅离岗位、不服从工作安排,试工人员必须自动无条件离职。

2、试工人员向公司申请的求职岗位,经过公司考核、或者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达到岗位任职要求的,试工人员必须自动无条件离职。

3、试工人员在试工期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违反者按照公司规定考核,情节严重者,试工人员必须自动无条件离职。

4、试工人员在试工期间被证明不合格,试工期间的薪资不予发放。

篇2:公司中层干部聘用管理办法

zz公司中层干部聘用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公司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增强中层干部的紧迫感、危机感和自我约束的自觉性,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的竞争机制和监督机制,现本着“德才兼备,任人唯贤,识才善用,择优聘用”的原则,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公司设立干部聘用考评小组,由领导班子成员、工会、职工代表、办公室、财务部等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负责对竞聘人员的初审及评议,并提出聘用方案报公司领导班子审定。

三、公司各部门(或实体)严格定编定岗,实行双向选择,竞聘上岗。每届聘期为二年(试行股份制的实体公司,按其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执行),聘期届满须重新竞聘上岗。

四、竞聘中层干部岗位的员工,必须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草拟各类文稿,熟悉所聘岗位各项工作职能及相关政策,能完成所聘岗位的目标任务并协调好上下级及内外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为人公道,作风正派,能以身作则,服从大局,具有全局观念。竞聘部门(或实体)工作岗位的员工,应熟悉所聘岗位的各项工作职能,能独立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服从领导,顾全大局,具有较强的协调和配合意识。

五、竞聘的步骤与办法:

1、参加竞聘中层干部岗位的员工,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办公室提交竞聘申请,申请可分为第一、第二、第三等三个志愿申报;

2、现已担任股份制公司经理的员工,若想重新参与竞聘,则须经过其所在公司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参与竞聘;

3、办公室根据本人申请列出各个待聘岗位的侯选人名单,并将竞聘中层干部侯选人名单交考评小组;

4、部门(或实体)负责人的聘用,由考评小组在审议竞聘人员的竞聘报告和答辩的基础上,进行投票,提出聘用方案,报公司领导班子审定;部门或(实体)的员工,可由其负责人在公司范围内挑选聘用;

5、中层干部由公司法人与所聘人员签定岗位聘用合同;部门(或实体)员工由其负责人与所聘人员签定岗位聘用合同。

六、中层干部的管理:

1、中层以上干部每年年底须递交工作总结及次年的工作计划,届满的那一年须写一任期内的述职报告,公司将作为其本人的工作业绩存入其个人人事档案;

2、中层以上干部若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无法履行岗位职责聘用合同,经考评小组考核确任后,将终止其聘用合同,就地免职或重新竞争上岗;

3、对任期内取得较大工作成绩,为公司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中层干部,总经理或董事会将予以奖励;对任期内出现较大失误,使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总经理或董事会将给予一定惩罚,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篇3:老干部办公室临时工聘用管理办法

老干部办公室临时工聘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根据北京市临时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办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要严格控制用工人数。各处因工作确需聘用临时工,必须向办领导申报用工计划,在批准的计划内,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同时将临时工的基本情况向综合处备案(包括更换)。

二、聘用临时工,原则上应聘用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员,因特殊情况聘用外地工,必须三证俱全,并办理必要的手续。

三、用工单位必须和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最长不超过二年,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合同。

四、临时工工资标准由离退办统一确定,经费由财务处统一支付。

五、临时工的三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4:城投集团后备人才管理办法

城投集团后备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集团公司人才强企战略,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建立人才兴司的长效运转机制,确保人才培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长期化,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人才队伍,满足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中层领导干部岗位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任用及特殊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第三章后备人才的职数和条件

第三条后备人才职数按照1:2的比例配备。

第四条后备人才的基本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勤政廉洁,爱岗敬业,业绩突出,综合素质高,组织管理能力强,有发展潜力,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

(三)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业务水平。

(四)集团公司中层正职后备人才一般应从集团公司中层副职及下属公司中层正职中推荐;集团公司中层副职后备人才一般应从下属公司中层副职和集团公司各部门优秀员工中推荐;下属公司中层正职应从中层副职中推荐,中层副职应从表现优秀的一般员工中推荐。

(五)中层正职后备人才一般不应超过40周岁,副职后备人才一般不应超过35周岁。

第四章后备人才选拔

第五条后备人才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会同相关部门及下属单位根据各自中层岗位职数确定人选,填写《后备人才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并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汇总核定后提交集团公司党委研究确定。经审定的后备人才进入集团公司后备人才储备库,作为中层干部的备用人选。

第六条后备人才选拔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再作为后备人才: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党风廉政等方面出现问题的;

(二)工作实绩不突出,创新能力不强的;

(三)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职工意见较大、威信不高的;

(五)由于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宜作为后备管理人才的。

第五章岗位轮换

第八条岗位轮换主要针对具有培养潜质的后备人才,以有利于为公司培养综合能力较强的复合型、专业型和高素质人才。

第九条岗位轮换时间应在二年以上或者三年轮换。

第十条每年公司中层干部轮岗比例为20%左右,一般员工轮岗比例为30%左右。

第六章后备人才的晋升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中层干部岗位原则上每三年实行一次竞争上岗。根据竞争上岗方案,符后条件的后备人才可以通过参加公开竞聘晋升职务(特别优秀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男性年满50岁,女性年满48岁,原则上不再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空缺的中层干部岗位可通过公开竞聘上岗,特别优秀的也可由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确定人选。因年龄偏大退居二线的中层干部(任职满一届)应享受相应级别的原职待遇。兼职担任工会主席岗位的中层干部应享受公司副总经理级别待遇,兼职担任工会副主席和妇女主任的中层干部应享受公司中层正职级别待遇(ZZ委组〔2008〕126号文件)。

第十三条各下属公司的中层副职人选由各下属公司自行确定选拔方式,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中层干部及各下属公司中层正职选拔方式及人选必须由集团公司党委审定。

第七章特殊人才的引进

第十四条特殊人才指在某行业、某专业领域具有特殊专长或建树,在我区名列该行业或该专业前茅的人员。

第十五条特殊人才的招聘由集团公司党委进行综合考评后确定,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录用,享受集团公司相应的工资待遇和福利。特别优秀的可上靠一级或半级工资。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5:东华医院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办法

人民医院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本院退休专家及退休技术骨干的作用,加强和规范医院聘用人员的工作,以技术提升为重点工作目标,落实医院品牌服务的战略,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不断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和医院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医院卫生人才资源的目的,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原则

所有返聘人员应按照人事分配制度岗位管理设置进行返聘。根据不同的反聘条件,申请相应的反聘岗位,并经办公会讨论同意后聘用。

二、聘用办法

1.专家(管理)人员返聘实行院科两级返聘

1.1.返聘条件:

院级专家(管理)返聘:

在本院工作年限≥15年,长期从事卫生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均属医院院级退休返聘选择对象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者之一,医院有需求时可予以院级返聘: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具有医院5年以上院级领导任职经历。

科级专家(管理)返聘:

在本院工作年限≥15年,长期从事卫生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均属医院科级退休返聘选择对象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予以科级返聘:

1.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具有医院8年以上中层干部任职经历。

3.硕士生导师组成人员,有带教任务者。

4.未结题的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

5.南京市级重点学科及特殊专业的学科带头人。

1.2.返聘年龄:

返聘专业技术人员年龄:正高≤70周岁,副高≤68周岁。

返聘管理人员年龄: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

1.3.返聘程序:

院级返聘:实行一年一聘,由院部聘用。由院部及相关部门与返聘人员签定目标责任书,应严格遵守本人岗位职责,程序如下:

根据医院岗位设置,由个人提出申请,必须在距法定退休年龄前1个月将书面返聘申请,经相关科主任同意,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审议合格后,报送医院办公会讨论通过,被聘任者签定双向选聘协议书。

科级返聘:实行一年一聘,由科室聘用。科级返聘人员须经院部、科室主任及本人共同签定协议书后方可返聘录用,严格遵守本人岗位职责,满编或超编科室不得返聘,程序如下:根据医院岗位设置,由个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将退休通知提前1个月通知用人科室,个人提出返聘申请,经相关科主任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合格后,报送办公会讨决定,人力资源部将讨结果通知科室及本人,人力资源部、科室主任及本人共同签定双向选聘协议书。

1.4.返聘后考核与分配:

院级返聘:

1.返聘人员自返聘之日起,按在岗期间工资待遇发放。工作量等指标由院部考核,奖金等由院部分配。

2.返聘人员不再担任行政职务,并应服从院部安排,自觉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返聘期间法定假必须在返聘当年休完,逾期作废。

科级返聘:

1.返聘人员自返聘之日起,其退休待遇不变,并按规定补足工资。返聘人员占所在科室的编制,享受在职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并纳入科室成本核算。

2.返聘人员不再担任科室负责人,并应服从科室安排,自觉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返聘期间法定假必须在返聘当年休完,逾期作废。

1.5.返聘后管理:

1.返聘人员应服从医院和聘用科室的领导,聘用科室应加强返聘人员的管理。

2.返聘人员应严格遵守执业医师和护士等专业的相关规定。

3.返聘人员应参加医院绩效考核。返聘人员为医院作出显著成绩,可按在职职工一样,参加院级评选先进个人,医院给予表彰奖励。

4.返聘人员按在职职工同样进行考勤、考核、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社会活动,考核的结果作为续聘的参考依据。

1.6.续聘与解聘:

1.返聘人员聘期满后,如需要继续返聘的且符合返聘条件与年龄者,按本规定办理,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如期满前一个月未接到再聘通知,即是期满终止。

2.医院和聘用科室有权对返聘违规人员和因病因事不能胜任工作者实行解聘。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有权解聘:

(1)不履行协议者。

(2)不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者(如收受“红包”、“回扣”、“三单提成”、违规外转病人等)。

(3)返聘期间在民营、私立医院挂牌、工作。

(4)未经医院同意到院外从事医疗活动者。

(5)聘任期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者。

2.其他人员聘用: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确因科室需要,个人向科室提出申请,科室可根据岗位设置许可,由科室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作为临时性用工聘用,经医院岗位聘用管理委员会票决是否聘用。待遇按相应岗位的临时用工规定发放,一切费用纳入科室成本核算,年龄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

3.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退休人员一律不返聘。

三、备注:

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院所有退休人员。

2.本办法解释权属县人民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

3.本办法如与上级主管部门人事聘用管理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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