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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北京市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1总则

1.1现状及风险分析

突发环境事件具有暴发突然、起因复杂、次生衍生性突出、判断困难、蔓延迅速、危害严重、影响广泛的特点,易产生连锁反应。

随着本市城市功能的调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也呈现新的特点:一是北京的环境容量有限,环境承受能力脆弱,大气环境污染治理处于攻坚阶段,水资源短缺与水体污染并存,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以及城市噪声、辐射与放射性环境管理机制有待完善;二是北京的核能开发和核技术利用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数量及各种辐射活动在一定时期内仍呈增长趋势,辐射安全面临新的挑战;三是涉及危险化学品单位较多,且多为中小型企业,相应设备陈旧、老化,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环境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水平差,防范措施不到位,事故状态下很难有效控制污染扩散;四是随着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改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废弃、遗弃的危险化学品及其生产装置,对环境安全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胁。

北京是首都,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特别是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不仅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将产生严重的国际影响。

1.2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健全、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体制、机制,理清指挥体系和部门职责分工,细化应急响应和工作程序,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3.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标,以强化应急准备为抓手,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和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全面提升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水平和综合应对水平,进一步提高本市的环境安全防范、环境风险控制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服务。

1.3.2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实施全过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保障首都的环境安全。

(2)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落实“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非常态相结合”的要求,强化、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环境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与整改等工作,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增强应急能力,力争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

(3)坚持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人民政府。

(4)坚持资源整合,综合协作。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整合现有环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环境监测网络,充分利用本市应急资源,建立专兼结合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和保障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它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上升为主要处置目标、应由环保部门牵头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应急处置为次要处置目标、应由其他主责部门牵头处置时,启动其他相应的应急预案,环保部门全力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故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执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

1.6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为市、区、企业三级管理。市级预案包括作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本预案及配套制定的三个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即《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实施办法》、《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处置辐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区有关部门按规定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由市环保局牵头,相关部门组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必要时,在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框架基础上,组建市突发环境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临时应急指挥部”)。

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的职责为: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应对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分析总结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制定年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5)指挥协调或协助各区做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6个区(以下简称“城六区”)以外各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6)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临时应急指挥部的职责为:具体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城六区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负责协调中央在京单位和驻京部队参与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作为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临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落实市应急委和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临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临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

(2)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负责组织开展本市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监管环境安全风险源;

(4)负责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市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6)组织修订与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临时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应急预案,指导各区制定、修订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

(7)负责组织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8)负责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9)负责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0)负责专家咨询组的联系工作;

(11)承担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成员单位包括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职责分工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做好媒体和互联网舆论的引导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参与制定具有突发环境事件高或较高风险的企业退出制度、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及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3)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调查和处置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政务网络通信保障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参加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

(5)市民政局:配合各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负责救助款物的调拨、发放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市财政局:负责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7)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参与地下水的监测、评价工作。

(8)市环保局:负责处置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协助处置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建议;负责辐射事件(事故)的应急响应、应急监测、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配合公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负责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资料。

(9)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协调组织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及时处置管道突发事故,防止环境污染次生灾害进一步扩大;负责城市燃气、供热及环卫设施突发事故的指挥处置,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10)市交通委: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期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级以上一般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防止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

(11)市水务局:负责突发水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程防护措施实施、污染物清理、调水稀释、污染处置工程建设等工作;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所管辖水库、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提供水利、水文、排水管网等有关信息资料。

(12)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现场受伤、超剂量照射、中毒人员的身体检查、紧急救治和转移,统计事件医疗救治的伤亡人数;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内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饮用水、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

(13)市国资委:督促所属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并配合环保部门监督检查。

(1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所需的应急医药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15)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调度所属专业处置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可能产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

(16)市园林绿化局:负责突发的影响森林资源安全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对涉及森林资源、林木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17)市农业局:负责农业环境治理技术的宣传推广工作和对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及周边进行监测、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等应急事故处置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国家一、二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物种资源保护的行政许可事宜;负责防治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的相关普查、监测和技术推广工作。

(18)市气象局: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及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影响的区域等信息,参与后期处置,协助完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19)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调动各种通信资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20)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外围道路交通的疏导维护,必要时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分流疏导社会交通,并通过广播电台、室外信息显示屏等发布交通诱导信息;负责为相关处置车辆及时开辟绿色通道;根据水务部门需求,配合水务部门研究制定主要水库、河流沿岸市政道路禁止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措施。

(21)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22)北京卫戍区:参加辐射事件(事故)的侦察、监测、处置和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23)各区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安全防范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区域人员撤离和临时安置;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助、配合做好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修复工程。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建立完善的对本市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风险评估的工作机制。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水务、农业、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切实做好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监测工作,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1.2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环境风险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风险源和风险区域的管理制度,健全隐患排查整改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3.2预警

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或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组织实施相应的预警响应。

3.2.1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加以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四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三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二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红色(一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3.2.2预警发布和解除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由市应急办分别报请主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各区政府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区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发布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和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3.2.3预警响应

3.2.3.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3.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2)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责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发布橙色预警后,分管副秘书长视情况赶赴现场,参与会商和协调。

发布红色预警后,主管副市长视情况赶赴现场,参与会商、指挥调度。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报送

4.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别是责任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向所在地区政府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责任单位要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

4.1.2市、区相关部门发现突发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同级环保部门。

4.1.3市、区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区环保局调查核实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必要时,市环保局给予帮助。区环保局应组织先期调查核实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辐射事件(事故),市环保局负责最终调查核实。

4.1.4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市环保局、相关部门和区政府应当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最迟不晚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告,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市环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部报告。

4.1.5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

4.1.6事件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及时续报情况。

4.2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2.2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地区政府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区属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4.3分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程序,启动预案的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4.3.1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处置。

4.3.2Ⅲ级应急响应

(1)初判发生辐射事件(事故)或在城六区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启动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初判发生在城六区以外地区的其他类型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参与、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3.3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临时应急指挥部,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由主管副市长或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区政府、重点地区管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其中,主管副市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的决策和协调工作;市环保局局长任执行总指挥,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委和临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制定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及具体方案,协调和调动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3.4Ⅰ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临时应急指挥部,并启动I级应急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由市委书记、市长或主管副市长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区政府、重点地区管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其中,市委书记、市长或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的决策和协调工作;主管副市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及环保局局长担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当环境保护部启动或成立国家层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临时应急指挥部)要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现场指挥部

4.4.1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区政府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4.4.2现场指挥划分为专业处置责任和行政协调责任,现场执行总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现场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现场执行总指挥由专业处置主责单位相应级别领导担任,并在现场确认,或者必要时由市政府相关领导直接担任现场执行总指挥。现场执行总指挥按照应急预案赋予的职责协调各相关单位,组建由相关工作组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并明确负责人。

4.4.3现场指挥部设相关工作组,包括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信息宣传组、应急救援组和应急保障组:

(1)污染处置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及区政府参加。主要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与调查,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和人员疏散方式及途径。

(2)应急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市环保监测中心、市辐射安全技术中心、市水文总站、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环保监测站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明确相应的监测方案、点位和频次,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专家咨询组: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辐射防护、化学工程、危险化学品、污染控制、环境评估、生态保护、水利水文、给水排水、地质、气象、大气环境、环境医学、防化等专业专家组成。主要负责提出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参与污染源、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

(4)信息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公安局、市网信办、市信访办、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国土局、市市政市容委、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及区政府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事件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起草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稿和情况公告;组织新闻媒体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情况的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5)应急救援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公安局消防局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人员紧急救援,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保护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6)应急保障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别按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分工落实。其中,区政府主要负责污染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各项保障;市民政局负责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市公安局负责维持现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4.4.4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应急监测等各项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4.4.5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应立即调动专业处置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工和事件处置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4.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和种类,组织召集相关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咨询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

4.4.7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市应急委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

4.4.8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有跨省界、跨流域影响的,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办,并按有关规定向毗邻和可能受到影响的省(直辖市)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4.4.9事件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相关部门或现场指挥部提供有关的基础资料和信息,供现场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10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如包括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及时上报市应急办,协调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市台办、市政府新闻办等相关部门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

4.5响应措施

4.5.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或处置力量不足时,由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并迅速组织相关专业队伍,调集相关应急物资,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等措施处置污染物、清理事件现场,防止环境污染扩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4.5.2转移安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5.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伤病员转移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5.4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事发初期,根据事发地的监测能力和事件的严重程度,应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及时预测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浓度数据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

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4.5.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有关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市委宣传部的管理与协调下,由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

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事件信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向市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和污染情况公告,及时、准确报道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迅速收集、整理网络舆情信息,及时核实并解决反映的问题,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对于不实信息,及时在网站及政务微博上发布正确消息,对于负面信息,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和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

4.6响应升级

当全市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且危害程度严重、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等情况下,临时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委建议启动市应急委决策机制,由市应急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决策工作,组织协调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共同开展应对工作。

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依据《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委按规定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报请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协调各方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当国家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本市全力配合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4.7应急终止

4.7.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确认事发地人群、环境的各项主要健康、环境、生物及生态指标已经降低到常态水平;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2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启动预案的区政府或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宣布应急终止;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经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临时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终止;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经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临时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终止后,必要时应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后期工作

5.1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终止后,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区政府、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由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区政府做好征用补偿工作。

5.2损害评估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3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4总结评估

当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内容应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的原因、过程,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并形成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报告。总结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周内完成,并报市应急委。

6应急保障

6.1应急准备

6.1.1预案准备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相关文件中有关框架和内容的要求,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完善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装备落实”。

6.1.2值守准备

完善日常值班与值守应急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所需各项科技手段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全面、有效衔接。

6.1.3联动机制

根据辖区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的需要,加强与相邻省市环保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的不同,加强与其他市级部门的沟通,密切合作,建立及时、有效的联动机制,稳妥处置各类事件。

6.2队伍保障

结合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常规管理内容,加强对专业队伍人员培训,要求队伍参加各种形式的演练,确保应急人员意识和能力。

6.3科技保障

6.3.1建立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建立完善本市环境风险源专业数据库,结合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加强常态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防控工作。

6.3.2加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等工作,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探索、建立实用危险化学品和辐射事件(事故)分析、评估模型,提供预测保障。

6.3.3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6.4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环境应急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等工作。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也可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市、区环保局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应根据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加强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能力规划、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建立健全各项监测仪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设备的日常管理制度。

6.5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属地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经费、应急培训经费和应急演练经费。当部门预算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动用应急储备资金。

6.6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6.6.1宣传教育与培训

(1)市、区环保局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2)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加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6.6.2演练

(1)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各区和相关委办局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各区有关部门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

(2)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以及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附则

7.1名词术语

(1)辐射事件(事故):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因事故导致人员受到超剂量照射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事件。

(2)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3)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4)射线装置:*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5)放射源的分类:

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7.2预案管理

7.2.1预案的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市应急办会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配套的相关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7.2.2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市环保局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7.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13〕3号)同时废止。

篇2: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北京市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从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需要出发,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科学规范”的矿山事故应急体系,增强本市矿山重特大事故的综合处置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水平,预防和控制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破坏、社会影响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能力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首位。

1.3.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矿山事故应对工作。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矿山事故应对工作。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3.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管理、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增强预案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1.3.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矿山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努力实现一专多能,同时加强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4现状及风险分析

本市区域内具有采矿许可证的煤矿共4座,全部为北京能源集团昊华能源公司所属,4座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为520万吨,全部为国有重点煤矿,分布在房山区、门头沟区。

本市共有22家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涉及石灰石矿、铁矿、白云石矿、大理石矿、红砂岩矿、叶腊石矿),分布在房山、昌平、顺义、门头沟、怀柔、密云等6个区,以及河北省迁安市(为首钢总公司的铁矿)。

本市矿山事故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煤矿均为瓦斯矿井,但瓦斯含量极低,煤层不易自燃。煤矿事故以顶板类型事故为主,也存在火灾、窒息事故和机电运输、爆破、水害、煤尘引发的事故。

地下非煤矿山事故以爆破引发的事故、冒顶片帮、坍塌、水害、火灾、中毒窒息、机电运输引发的事故为主;露天非煤矿山事故以爆破、滑坡、排土场垮塌引发的事故和车辆伤害为主。

1.5事故等级

依据矿山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矿山事故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矿山事故。

重大矿山事故: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矿山事故。

较大矿山事故: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矿山事故。

一般矿山事故: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矿山事故。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首钢矿业公司隶属于首钢总公司,位于河北省迁安市,一旦发生矿山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派人赴事故现场,协调京冀两地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因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事故的救援工作参照本预案开展。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漫顶、溃坝等尾矿库事故,启动《北京市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

1.7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组成。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市、区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市级预案包括作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本预案及配套制定的相关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相关区按规定制定本辖区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单位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2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市矿山事故应对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总指挥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负责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全市矿山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相关区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和实施辖区内矿山事故应对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为: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矿山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具体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区做好较大、一般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矿山事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组织开展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6)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担矿山事故应对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职责。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矿山事故相关工作;

(2)承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矿山事故重要信息;

(4)负责本市矿山事故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具体负责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6)配合有关部门承担矿山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7)组织拟订(修订)本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指导相关区制定(修订)区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8)负责本市矿山事故应急演练;

(9)负责本市应对矿山事故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10)负责本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1)负责矿山事故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管理工作;

(12)承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处置矿山事故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市属新闻单位对较大以上矿山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矿山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市属新闻单位进行矿山安全知识宣传,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对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监督检查的情况和信息,协助指挥决策。

(3)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做好本市矿山事故应对工作中的电子政务网络、800兆无线政务网保障工作,在800兆无线政务网中断或出现网络盲区时,负责利用全市卫星通信网络等移动通信手段,保障矿山事故应对工作现场与市应急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区之间的联络畅通。

(4)市民政局:负责会同区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和发放生活类救助款物,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5)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分清渠道、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事故应急资金。

(6)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管理工作。

(7)市规划国土委: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相关矿产资源技术资料。

(8)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监督负有清除污染的责任单位清除污染,在清除污染过程中及时报送信息。

(9)市交通委:负责做好对有关道路设施的应急保障;协调运力,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和受灾民众运输。

(10)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供水保障,以及现场水资源监测、调查处理。

(11)市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以及本部门所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12)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对矿山事故中伤病人员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实施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等医疗救护工作;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

(13)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做好矿山安全工作,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市安全监管局、煤监局:具体负责相关矿山事故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承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具体工作。

(15)市公安局:负责矿山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周边秩序维护等工作。

(16)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提供事故发生地及附近天气情况并进行预测。

(17)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对有关道路交通的应急保障,对事故矿区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18)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矿井地下部分以外的火灾事故现场灭火救援组织指挥等工作。

(19)北京市电力公司:负责恢复、保障应急救援现场所需电力供应。

(20)北京能源集团、首钢总公司、金隅集团、首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大中型矿山企业:负责加强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实施下属矿山企业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市政府、区政府实施辖区内其他企业的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1)相关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内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适时组建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执行总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执行总指挥由专业处置主责单位相应级别领导担任,并由总指挥确认。

现场指挥部应及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随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按程序报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调度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专业处置组、现场专家组、宣传信息组、治安保障组、交通保障组、综合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和医疗救护组。相关部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和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专业处置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国资委、北京市电力公司,事故所属企业集团、专业应急救援队和事发单位等组成。负责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研究制定处置方案,指导相关部门开展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2)现场专家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按就近原则,选调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协助专业处置组研究制定处置方案,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3)宣传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由市安全监管局、北京煤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及其它相关单位和属地区政府等组成。负责对矿山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相关信息,与本市相关部门及区政府做好事故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组织较大以上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制定新闻口径,适时向媒体发布;开展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同时负责组织、管理到场记者等媒体工作人员。

(4)治安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相关区政府,负责矿山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周边秩序维护等工作。

(5)交通保障组:由市交通委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有关道路交通的应急保障工作。

(6)综合保障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成员由事故所在区政府、事发企业及相关单位组成,各保障单位参与,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各个工作组的运转,为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各种信息支持,实施场外应急力量、救援装备、器材、物品等的迅速调度和增援。

(7)通信保障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负责保障矿山事故救援现场与市应急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区应急委之间的联络畅通。

(8)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配合,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实施医疗救护工作。

2.5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聘请矿山领域有关专家,组成矿山事故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为本市矿山事故应急有关法规文件制定、预案编制、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较大以上矿山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灾害评估、恢复重建等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3)为较大以上矿山事故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3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

3.1.1本市建立矿山事故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完善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形成评估、汇总、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全过程综合管理,实现对矿山事故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应对。

3.1.2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矿山事故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故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故监测制度,规范事故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矿山事故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矿山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

3.1.3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区应充分利用北京市安全生产物联网、北京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平台接收的矿山企业监测报警数据,及时、有效开展监测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矿山事故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国内外相关重大矿山事故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市应急办,并通报市相关部门。

3.1.4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及预警体系,加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监控、报警及处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矿山安全生产的监测、监控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定期报送市、区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按照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由高到低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时。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时。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时。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或引发事故时。

3.2.2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和黄色预警: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2)橙色预警: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应急办报请主管市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红色预警: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4)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建议,经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5)各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及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平台、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7)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领导批准后,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8)预警信息包括矿山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9)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3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区政府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

蓝色预警响应:属地政府要求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矿山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矿山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属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对矿山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矿山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矿山事故级别,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区政府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

橙色预警响应:事发地消防队伍和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原地待命。责令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红色预警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矿山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通知相邻区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及时调运相邻区应急救援物资到现场。

3.3信息报送

3.3.1获悉事故信息的公民、单位应立即拨打市安全监管局值班电话()报告事故情况,并同时向区安全监管局报告。对事故隐患类信息,应及时拨打市安全监管局事故隐患热线电话(12350)告之隐患情况。

3.3.2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于一般矿山事故信息,应及时报市应急办;发生较大以上矿山事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事发地区政府应立即内向市应急办报告,口头报告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报告最迟不晚于接报后2小时。

3.3.3重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信息应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较大以上煤矿事故信息应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3.3.4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故,应迅速核实,根据事故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3.3.5报送事故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主动密切跟踪事态发展,迅速核实准确反馈情况,跟踪报告工作落实情况,畅通拓宽信息获取渠道,强化首报意识,加强现场图像信息报送。

3.3.6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设备或设施名称);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事故概况和处理情况;人员伤亡及撤离情况(人数、程度);事故对周边自然环境影响情况,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报告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先期处置

4.1.1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4.1.2矿山事故发生后,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立即以疏散安置受影响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4.1.3当上级政府、部门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积极配合,做好现场保护、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工作。

4.2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市级和区级两级响应。

4.2.1区级响应

对于一般事故,由事发地区政府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对于较大事故,由事发地区政府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协调处置,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启动市级响应。

4.2.2市级响应

对于重大事故,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预案的Ⅱ级响应。根据需要,主管市领导或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区应急委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主管市领导或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的决策和协调工作;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的Ⅰ级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市长或主管市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区应急委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长或主管市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的决策和协调工作;主管市领导、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4.3处置措施

(1)应急资源调度。参与突发事故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区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分工和事故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到达现场的应急队伍、物资等资源,要首先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或登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2)确定现场处置方案。由专业处置组会同现场专家组拟定现场处置方案,并报现场总指挥确定。

(3)交通管制。交通保障组负责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4)安全疏散。治安保障组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5)现场救援。专业处置组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特点、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开展针对煤矿顶板类型事故、非煤矿山冒顶片帮和坍塌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6)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必须做出标记并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4.4现场指挥与控制

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调度矿山事故现场的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全面掌控现场情况。

4.4.1现场应急指挥责任主体及指挥权交接

(1)事发单位是突发事故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承担突发事故的应对责任,对单位范围内的突发事故负有直接指挥权、处置权。在紧急情况下,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2)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先期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现场最高职位者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隔离区,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3)在市、区政府相关负责同志赶到现场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市、区现场指挥部正式移交指挥权,并汇报事故情况、进展、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和问题。调动本单位所有应急资源,服从政府和上级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并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全过程的后勤保障和生活服务工作。

4.4.2组建现场指挥部

当启动市级响应时,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同级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相关成员单位应立即调动本单位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处置。

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适时组建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等级和性质等因素明确现场总指挥和执行总指挥,并成立相关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4.3现场指挥协调与控制

(1)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要确定相对固定的指挥场所,并及时将现场指挥部人员名单、通讯方式等报送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2)根据现场指挥需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指挥设备及通讯手段等,具备迅速搭建现场指挥平台的能力。

(3)统一相关标志。现场指挥部要悬挂或喷写醒目的标志;现场总指挥和其他人员要佩戴相应标识。

(4)警戒隔离。根据现场煤矿顶板类型事故、非煤矿山冒顶片帮和坍塌等事故特点,对事故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情况,适当调整警戒隔离区。

4.4.4跟踪进展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适时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并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调度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及时向事故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5响应升级

当全市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矿山事故,且危害程度严重、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等情况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委建议启动市应急委决策机制,由市应急委负责组织协调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共同开展应对工作。

当矿山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应急委按规定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报请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处置工作。

当国家启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时,本市全力配合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4.6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矿山事故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有关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市委宣传部的管理与协调下,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事故信息,做好矿山事故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较大及以上矿山事故发生后,或对于一些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矿山事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通报相关情况。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及时、准确报道矿山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属地区应急委负责迅速收集、整理网络舆情信息,及时核实并解决反映的问题,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对于不实信息,及时在网站及政务微博上发布正确消息,对于负面信息,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矿山事故,对外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共同组织。

4.7应急结束

矿山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一般和较大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完成后,由区应急委或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响应结束。

重大和特别重大矿山事故应急结束后,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应急办提出建议,并报请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善后恢复

5.1后期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市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负责后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及实际情况,制订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市安全监管局会同事发地区政府组织开展事故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市环保局提出事故污染处置建议,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市安全监管局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区政府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调拨、发放等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5.2.1事故调查。根据有关规定,一般矿山事故由区政府负责调查,较大矿山事故和重大矿山事故由市政府负责调查。市、区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2.2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当重大及以上矿山事故处置结束后,应开展矿山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并形成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总结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周内完成,并报市应急委。

6保障措施

6.1指挥系统保障

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矿山事故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信息报告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等。

6.2救援物资保障

按照“覆盖全市、重点防控、便于调运”的原则,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和完善全市矿山事故的应急物资保障和储备体系,推进京津冀应急物资保障实现一体化。区政府做好辖区内的应急物资储备和保养工作,根据本区域的事故特点,购置应急物资,充实到区应急救援物资库,提升本市应急物资储备的应急综合保障和整体救援能力。

6.3队伍保障

北京市矿山应急救援大队(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是本市矿山事故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是矿山事故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

北京能源集团、首钢总公司、金隅集团、首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大、中型矿山企业应积极开展专业矿山应急救援队的建设工作。其他矿山企业应开展专职矿山救护队建设工作,不具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的,应与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

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当应急救援队伍的装备能力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调用企业或周边地区的可用设备。

6.4资金保障

发生矿山事故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矿山事故。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后,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申请使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额度不足时,经市政府批准,使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5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6.5.1宣传教育

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矿山企业,面向矿区职工和公民开展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矿山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的宣传教育。

6.5.2培训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相关区及有关单位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矿山事故应急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日常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5.3演练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及决策、协调和处理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并修订完善预案。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1.1预案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应急办会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区负责制定本区的矿山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7.1.2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等情况时,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7.1.3预案备案

部门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矿山事故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备。

区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区专项应急预案和区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备。

矿山从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要求制定本单位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隶属关系报市、区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7.1.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12〕11号)同时废止。

7.2名词术语说明

矿山:指本市区域内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开采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种等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作业场所。

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等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矿山事故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有关单位:是指北京能源集团、首钢总公司、金隅集团、首云矿山公司等矿山企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篇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北京市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从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需要出发,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科学规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体系,增强本市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综合处置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水平,预防和控制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能力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危害。

1.3.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3.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管理、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1.3.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努力实现一专多能,同时加强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4现状及风险分析

本市危险化学品管理涵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等6个环节,涉及工业、农业、科研、卫生、教育等多个领域。

本市共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2529家,其中生产企业42家、经营单位2487家;共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112处;共有液氨使用单位154家。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1)主要集中在房山区和大兴区。其中重点是燕山石化生产经营区域、北京化工集团生产经营区域等。

(2)重点对象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液氯、液氨使用单位,汽车、电子等行业中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

(3)受理化性质决定,所有危险化学品如管理不善,均可能引发事故。

(4)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主要为火灾、爆炸、中毒和泄漏。事故蔓延迅速、危害严重,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危害等后果。

(5)在生产、运输环节发生事故的机率较大,在储存、使用环节的事故风险也不容忽视。

(6)京津冀一体化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深化,危化品企业在产能疏解和关停并转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风险增大。

1.5事故等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等级按照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疏散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疏散转移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疏散转移2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和中毒事故。

1.7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组成。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市、区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市级预案包括作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本预案及配套制定的相关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各区按规定制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2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总指挥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负责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各区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和实施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为: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具体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各区做好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组织开展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6)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职责。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工作;

(2)承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危险化学品事故重要信息;

(4)负责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具体负责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6)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7)组织拟订(修订)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各区制定(修订)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8)负责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

(9)负责本市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10)负责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1)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

(12)承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成员单位包括市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职责分工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市属新闻单位对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市属新闻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宣传。做好新闻媒体和互联网舆情信息的引导管理工作。

(2)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有线、无线政务专网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保障。

(3)市民政局:负责配合区政府做好受灾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组织、发放灾民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4)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分清渠道、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资金。

(5)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6)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受损交通基础设施。

(7)市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以及所管理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8)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在事故现场(洗消缓冲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点);负责对伤员进行分检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

(9)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做好应急救援配合工作。

(10)市质监局:负责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11)市安全监管局: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整体工作。

(12)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公共通信网受损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当事故造成指挥通信系统损坏时,统一调动各种通信资源,为抢险救援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13)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

(14)市公安局: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维护人员撤离区域的社会秩序。

(15)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疏导工作,为应急抢险救援做好绿色通道保障,必要时,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16)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扑灭事故现场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对现场失踪人员进行搜救。

(17)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建立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及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负责依法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和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具体应对工作;参与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应对工作。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适时组建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执行总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执行总指挥由专业处置主责单位相应级别领导担任,并由总指挥确认。

现场指挥部应及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随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按程序报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调度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安全疏散组、交通管制组、综合保障组、医疗救护组、环境保护组、通信保障组、综合信息组、新闻发布组、现场专家组和事故调查组。相关部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和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单位。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事故现场救援工作;负责向各个组传达指挥部指令;负责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适时派出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故的处置工作;调运应急物资。

(2)专业处置组:由市公安局消防局牵头,成员包括: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处置力量包括公安消防队伍、危险化学品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消防队伍,并安排专家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控制火灾爆炸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并组织对失踪人员的搜救;依据消防侦检数据结果,并参考专家组意见,科学合理划定警戒区域。

(3)安全疏散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事发单位安全保卫人员。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警戒,维持现场抢险救援秩序,维护社会治安。

(4)交通管制组: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区政府、事发单位安全保卫人员。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5)综合保障组:由事发地区政府牵头,成员包括:市民政局、市商务委、市交通委。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办公场所,为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人员提供生活后勤保障,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家属;调配车辆运输应急物资。

(6)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主要职责是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安全情况,并协助提出抢险救援建议和意见。

(7)环境保护组:由市环保局牵头,主要职责是负责对事故现场周边环境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污染处置;监督事故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

(8)通信保障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成员包括:市通信管理局、事发地区政府。主要职责是保障政务专网通信通畅,协调相关单位,保障事故现场与市应急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区之间的联系。

(9)综合信息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主要职责是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相关信息,与市相关部门及区政府做好事故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

(10)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包括:市网信办、市安全监管局、事发地区政府。主要职责是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通告,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接待记者,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开展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11)现场专家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按就近原则,选调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协助专业处置组研究制定处置方案,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12)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成员包括:市公安局、市总工会以及事发地区政府等。主要职责是收集事故现场有关物证;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2.5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立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为本市危险化学品有关法规文件制定、应急规划编制、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灾害评估、恢复重建等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3)为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3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

3.1.1本市建立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完善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形成评估、汇总、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全过程综合管理,实现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应对。

3.1.2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故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故监测制度,规范事故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企业和重大危险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

3.1.3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应充分利用北京市安全生产物联网、北京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平台接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监测报警数据,及时、有效开展监测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国内外相关重大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市应急办,并通报市相关部门;建立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密切跟踪、快速核实、评估影响、有效回应,并向市应急办、市网信办报告。

3.1.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及预警体系,加强对本企业涉及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设施的工艺参数及安全相关信息的监控、报警及处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测、监控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定期报告市、区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由高到低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

(1)红色预警。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时。

(2)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时。

(3)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时。

(4)蓝色预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或引发事故时。

3.2.2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和黄色预警: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2)橙色预警: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应急办报请主管市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红色预警: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4)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建议,经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5)各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及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平台、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7)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领导批准后,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8)预警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9)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3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区政府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

蓝色预警响应:属地政府要求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属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级别,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相关部门、区政府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

橙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事发地消防队伍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原地待命。责令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通知相邻区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及时调运相邻区应急救援物资到现场。组织周边居民迅速进行疏散。

3.3信息报送

3.3.1获悉事故信息的公民、单位应立即拨打市安全监管局值班电话()报告事故情况,并同时向区安全监管局报告。对事故隐患类信息,应及时拨打市安全监管局事故隐患热线电话(12350)告之隐患情况。

3.3.2有关部门接报单位核实事故信息后,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

3.3.3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于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应及时报市应急办;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事发地区政府应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口头报告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报告最迟不晚于接报后2小时。同时,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需将详细信息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3.4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故,应迅速核实,根据事故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3.3.5报送事故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强化续报意识,畅通信息获取渠道,及时主动密切跟踪事态发展,迅速核实并准确反馈情况,跟踪报告领导指示批示落实情况,加强现场图像信息报送。

3.3.6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设备或设施名称);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事故概况和处理情况;人员伤亡及撤离情况(人数、程度);事故对周边自然环境影响情况,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报告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先期处置

4.1.1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4.1.2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立即组织人员,以疏散安置受影响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4.1.3当上级政府或部门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积极配合,做好现场保护、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工作。

4.2分级响应

4.2.1区级响应

对于一般事故,由区政府或事发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对于较大事故,当发生在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6个区以外时,由事发地区政府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2.2市级响应

(1)对于发生在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6个区的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Ⅲ级响应,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区政府或管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必要时,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指挥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

(2)对于重大事故,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预案的Ⅱ级响应。根据需要,主管市领导或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事发地区应急委或管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主管市领导或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的决策和协调工作;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3)对于特别重大事故,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的Ⅰ级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市长或主管市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事发地区应急委或管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长或主管市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的决策和协调工作;主管市领导、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4.3响应程序

(1)应急资源调度。参与突发事故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区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分工和事故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到达现场的应急队伍、物资等资源,要首先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或登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2)确定现场处置方案。由专业处置组会同现场专家组拟定现场处置方案,并报执行总指挥确定。

(3)交通管制。交通管制组负责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4)安全疏散。安全疏散组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5)消防救援。专业处置组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别、危险化学品特性、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开展控制火灾爆炸、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工作。

(6)应急监测。环境保护组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组织制定事发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布点监测有毒气体扩散或水体污染情况,提出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7)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必须做出标记并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4.4事故处置方案

4.4.1火灾爆炸事故处置方案

?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

?确定火灾爆炸地点;

?确定火灾爆炸类型;

?确定引起火灾爆炸的物质类别、数量和品种;

?确定所需的火灾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明确火灾爆炸地点危险化学品的存留情况及周围环境;

?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及脆弱性目标分布情况;

?确定火灾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确定火灾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确定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4.2易燃易爆物质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

?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

?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数量和品种(易燃易爆物质或有毒物质);

?确定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装备和专家;

?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确定泄漏物质是否已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

?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脆弱性目标分布情况;

?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确定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明确现场的气象信息;

?预测泄漏扩散趋势;

?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确定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5现场指挥与控制

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调度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全面掌控现场情况。

4.5.1现场应急指挥责任主体及指挥权交接

(1)事发单位是应对突发事故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承担突发事故的应对责任,对单位范围内的突发事故负有直接指挥权、处置权。在紧急情况下,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2)突发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先期成立本单位现场指挥部,由事发现场最高职位者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隔离区,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扩大。

(3)事故升级,在市、区相关负责同志赶到现场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市、区现场应急指挥部正式移交应急指挥权,并汇报事故情况、进展、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和问题。调动本单位所有应急资源,服从政府和上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并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全过程的后勤保障和生活服务工作。

4.5.2组建现场指挥部

当启动市级响应时,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同级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各成员单位应立即调动本单位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处置。

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适时组建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等级和性质等因素明确总指挥和执行总指挥,并成立相关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5.3现场指挥协调与控制

(1)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要确定相对固定的指挥场所,并及时将现场指挥部人员名单、通讯方式等报告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2)根据现场指挥需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指挥设备及通讯手段等,具备迅速搭建现场指挥平台的能力。

(3)统一相关标志。现场指挥部要悬挂或喷写醒目的标志;现场总指挥和其他人员要佩戴相应标识。

(4)警戒隔离。确定警戒隔离区,并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情况进行调整。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警示标志,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并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4.5.4跟踪进展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适时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并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调度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及时向事故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6人员安全防护

4.6.1应急救援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及有关人员应针对不同的危险特性,按照规定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入现场救援。

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

现场安全监测人员若遇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救援队伍负责人和现场指挥部,救援队伍负责人、现场指挥部应当迅速作出撤离决定。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2遇险人员救护

救援人员应携带救生器材迅速进入现场,将遇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

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撤离时要选择正确方向和路线。

对救出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登记后,移交专业医疗卫生机构救护。

4.6.3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用毛巾、湿布、口罩等物品,采用简易有效措施自救互救。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对象、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防护等。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7现场处置措施

4.7.1火灾爆炸事故处置

(1)扑灭现场明火应坚持“先控制后扑灭”的原则。依危险化学品性质、火灾大小采用冷却、堵截、突破、夹攻、合击、分割、围歼、破拆、封堵、排烟等方法进行控制与灭火。

(2)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选用正确的灭火剂。

(3)有关生产部门监控装置工艺变化情况,做好应急状态下生产方案的调整和相关装置的生产平衡,优先保证应急救援所需的水、电、气、交通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

(4)根据现场情况和预案要求,及时决定有关设备、装置、单元或系统紧急停止,避免事故扩大。

4.7.2泄漏事故处置

(1)控制泄漏源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要求事故单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在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发生泄漏,根据事故情况,可采取转料、套装、堵漏等控制措施。

(2)控制泄漏物

?泄漏物控制应与泄漏源控制同时进行。

?对气体泄漏物可采取喷雾状水、释放惰性气体、加入中和剂等措施,降低泄漏物的浓度或燃爆危害。喷水稀释时,应筑堤收容产生的废水,防止水体污染。

?对液体泄漏物可采取容器盛装、吸附、筑堤、挖坑、泵吸等措施进行收集、阻挡或转移。若液体具有挥发及可燃性,可用适当的泡沫覆盖泄漏液体。

(3)中毒窒息事故处置

?立即将染毒者转移至上风向或侧上风向空气无污染区域,并进行紧急救治。

?经现场紧急救治,伤势严重者立即送医院观察治疗。

(4)其他处置要求

?现场指挥人员发现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迅速发出紧急撤离信号。

?若因火灾爆炸引发泄漏中毒事故,或因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应统筹考虑,优先采取保障人员生命安全、防止灾害扩大的救援措施。

?维护现场救援秩序,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车辆碰撞、车辆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等事故。

4.8响应升级

当全市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且危害程度严重、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时,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委建议启动市应急委决策机制,由市应急委负责组织协调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共同参与应对工作。

当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应急委按规定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报请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处置工作。

当国家启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时,本市全力配合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4.9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有关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市委宣传部的管理与协调下,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事故信息,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或对于一些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通报相关情况。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及时、准确报道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属地区应急委负责迅速收集、整理网络舆情信息,及时核实并解决反映的问题,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对于不实信息,及时在网站及政务微博上发布正确消息,对于负面信息,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对外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共同组织。

4.10响应结束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一般和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完成后,由区应急委或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响应结束。

重大和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结束后,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应急办提出建议,并报请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善后恢复

5.1后期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市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负责后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及实际情况,制订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市安全监管局会同事发地区政府组织开展事故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市环保局提出事故污染处置建议,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市安全监管局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区政府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调拨、发放等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5.2.1事故调查。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政府负责调查,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和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政府负责调查。市、区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处理应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2.2应对工作总结评估。重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结束后,应开展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并形成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总结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周内完成,并报市应急委。

6保障措施

6.1指挥系统保障

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指挥要求。包括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信息报告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等。

6.2救援物资保障

按照“覆盖全市、重点防控、便于调运”的原则,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和完善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物资保障和储备体系,推进京津冀应急物资保障实现一体化。区政府做好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储备和保养工作,根据本区域的事故特点,购置应急物资,充实各区应急救援物资库,切实提高本市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保障能力和整体救援能力。

6.3队伍保障

燕山石化、东方石化应急救援队是本市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预防和处置本系统、本行业内突发事故抢险救援,平时开展或协助开展预防性检查。

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配合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重点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综合性应急救援工作。

积极推进本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各区依托企业建立属地专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未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邻近建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

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当应急救援队伍的装备能力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调用企业或周边地区的可用设备。

6.4资金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后,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申请使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额度不足时,经市政府批准,使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5技术保障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物联网技术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领域的应用,构建覆盖市、区、街(乡镇)三级信息化平台,实现对重要场所、重点部位、关键设备设施的动态化和信息化监管,全面提升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政府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依托有关科研单位开展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6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6.6.1宣传教育

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面向公众和职工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的宣传教育。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群众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知识普及与宣传教育。

6.6.2培训

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应急救援的培训,强化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准入条件的落实工作;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6.3演练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及决策、协调和处理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1.1预案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应急办会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1.2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等情况时,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7.1.3预案备案

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备。

各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各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和区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各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备。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要求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隶属关系报市、区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7.1.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12〕12号)同时废止。

7.2名词术语说明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本预案所指危险化学品不包括放射性物品。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篇4: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北京市

1总则

1.1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从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需要出发,不断完善本市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管理体系,提升地质灾害快速应急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开展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1.2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合作,指导区县政府落实各项突发地质灾害处置措施。

1.3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应由本市预防和处置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1.5突发地质灾害等级

突发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1.5.2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1.5.3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1.5.4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预案体系

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区县、乡镇、村四级应急预案组成。位于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附近的各单位,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方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

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在北京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北京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汛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市全年地质灾害易发区防治工作;组织地质灾害易发区监测、预警、应急调查、评估和宣传工作;指导区县做好灾害防御工作,配合区县政府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

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指挥由市国土局局长担任,副指挥由市国土局主管副局长担任。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局主管副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气象部门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知识的宣传培训;配合区县政府做好群众安全避险转移工作。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现场调查、监测、趋势分析及应急处置,及时将地质灾害情况向相关领导机构报告;组织、指导区县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工作;会同气象部门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配合区县政府做好群众安全避险转移工作。

(2)市农委(山区办):负责制定泥石流易发区搬迁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将搬迁信息上报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

(3)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水利工程灾情和险情的调查与评估,制定修复计划,协调区县政府及有关单位尽快修复出现灾情与险情的水利设施;根据灾情或险情需要,及时进行库水调放或应急排洪;提供和保障抢险救灾所需水源;将相关地质灾害信息上报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

(4)市地震局:负责向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办公室部提供地震资料。

(5)市地勘局:负责配合市国土局做好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和应急工作;负责应急调查队的组织管理和应急调查工作,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调查信息。

(6)相关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修订完善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根据预警和实际情况,及时做好汛期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转移工作;负责辖区地质灾害避险场所的建设,并做好物资储备;统一领导与指挥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将相关地质灾害信息上报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

2.4专家顾问组

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聘请本领域内的专家,组成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的主要职责为:

(1)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危险区划定、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2)指导或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的制订、修订;

(3)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时,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4)跟踪地质灾害科学领域最新发展趋势,为本市地质灾害减灾体系建设等提供意见建议。

3监测与预警

3.1预防行动

3.1.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初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其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1.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市、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三查”制度,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发现险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3.1.3落实避险措施

相关区县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向群众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

3.1.4建立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

市国土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充分利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气象预警渠道掌握地质灾害信息,预测灾害发生的可能性、时间、范围等,并将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

3.2监测预警体系

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体系。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包括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市国土、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连接国家有关部门,并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互通的市、区县两级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负责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的单位,应广泛收集整理相关数据资料和信息,开展地质灾害短期、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并实现信息共享。

在易发区内积极推进“七包七落实”,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点基础信息数据库,为群测群防员配备高音喇叭、鸣锣吹哨、手摇警报器等必要器材,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简易监测;进一步加强山区县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提高预警会商能力。

3.3预警级别

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的确定。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

蓝色预警: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高。

红色预警: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很高。

3.4预警信息的发布

3.4.1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3.4.2在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蓝色、黄色预警,经市国土局与市气象局、市防汛办会商后,由市国土局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橙色、红色预警,经市国土局与市防汛办、市气象局会商,由市防汛办分别报市防汛指挥部执行副总指挥、总指挥批准后,由市国土局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

3.4.3在非汛期,蓝色、黄色、橙色预警在市国土局、市气象局和市防汛办共同会商后,由市国土局、市气象局联合发布。红色预警由市国土局、市气象局和市防汛办会商后联合提出预警发布建议,由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国土局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

3.4.4各区县国土分局依据本区县实际,在全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发布的基础上,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并按规定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3.4.5需要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按规定统一对外发布。

3.5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本预案迅速通知各相关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根据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做出响应,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属地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避险明白卡”的灾害类型、灾害位置、预警信号、避险地点、避险路线等要求,逐项做好防灾各项准备工作。

3.5.1蓝色预警响应

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副指挥带班,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各区县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地质灾害险情,随时向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地质灾害的发展情况。应急调查队伍做好出发的准备工作。

3.5.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带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及时报告。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或市防汛指挥部的建议,采取转移或疏散群众、关闭旅游景点、实行交通管制等临时性措施。

3.5.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指挥在岗带班,各相关单位密切关注地质灾害险情的发展动态,带班负责人随时掌握情况。各区县相关部门应严密监视辖区各种情况,及时报告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或市防汛指挥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与应急调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发。

3.5.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相关单位应高度关注地质灾害险情的发展动态,主动了解掌握情况。应急调查队伍应提前赶赴预警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待命,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紧急出发的准备。

3.6预警级别的变更

随着气象预警信息的不断变化,参考地质灾害预警综合指标及实际情况,由市国土局、市气象局和市防汛办联合组织实时会商,提出提高或降低相应区域预警级别的建议后按程序发布。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送

4.1.1发生地质灾害或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和隐患时,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灾害发生后,受灾地所在单位、乡镇或社区村等基层组织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向属地政府报告。相关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险情或灾情信息。

4.1.2上报涉及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的内容应该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信息来源、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危害程度、可能的致灾因素、发展趋势、威胁对象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对已造成人员伤亡或失踪的,要以专报形式上报。

4.1.3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以及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区县政府应立即报市应急办和市防汛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

4.1.4对暂不能判定性质或级别的突发地质灾害,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报市应急办和市防汛办。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每30分钟续报一次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

4.1.5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可同时上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4.1.6在突发地质灾害中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员的,应及时向市应急办和市政府外办报告。

4.2先期处置

4.2.1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所在地乡镇、村或单位应先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疏散群众、搜救受灾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2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1)国土部门应迅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灾情和险情调查评估、危险区划、应急监测、快速工程处置等有关工作。

(2)公安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配合开展伤员救治和现场调查工作。

(3)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救治伤员,调配医疗资源,做好防疫准备。

4.3指挥协调

4.3.1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谁先到达谁指挥,逐步移交指挥权”的原则,统一指挥调度现场处置工作,并视情况成立由市国土局、相关委办局和属地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

4.3.2发生一般地质灾害后,由属地区县启动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属地区县政府负责同志及时赶赴现场。根据需要,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副指挥在分指挥部指挥。

4.3.3发生较大地质灾害后,由属地区县启动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指挥在分指挥部指挥,根据需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异地会商。必要时,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其他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具体要求和职责分工,协助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4发生重大地质灾害后,由市防汛指挥部、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主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赶赴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主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任现场指挥长,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指挥、市防汛指挥部副指挥、属地区县政府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属地区县政府配合做好灾害处置、秩序维护和灾民安置工作。

4.3.5发生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后,由市防汛指挥部、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市长或主管市领导赶赴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市长或主管市领导任现场指挥长,主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指挥、市防汛指挥部指挥、属地区县政府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

4.4应急处置

4.4.1开展应急调查。在汛期,应急调查队相关人员手机应保持24小时开机,确保通信畅通,所有队员保持待命状态,在接到应急调查命令后30分钟内集结完毕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作出初步判断。

4.4.2实施应急救援。相关成员单位接到启动预案的通知后应迅速组织、调集救援队伍携带救援物资和应急设备,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按现场指挥部的部署开展处置工作。卫生、电力、铁路、公路、桥梁及水利等重要基础设施维护单位应先行实施处置工作。

4.4.3进行应急治理。地质灾害发生后,为防止灾情蔓延,及时排除险情,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专业队伍,根据专家或专业部门提出的应急治理措施,开展灾害隐患处理。

4.4.4提供应急保障。由市交通委牵头,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公交集团、市地铁运营公司、市祥龙公司等单位配合,为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抢险工作提供客、货运输保障。市交通部门应建立突发地质灾害现场的运输保障制度,并优先安排紧急救援物资的调运。

由市、区县卫生部门负责,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3个阶段实施救护。北京急救中心、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各区县分中心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群众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工作。

由市通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分别提供应急通信和电力供应保障。

4.4.5评估灾害发展趋势。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或区县政府应派出专业调查组赶赴现场,开展灾害调查和灾害动态监测及损失评估工作,并随时向市防汛办和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4.4.6调整抢险方案。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随时了解和汇总现场情况,根据事态发展调整处置方案。发现重要变化时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和市防汛办。

4.4.7适时采取转移或疏散群众、关闭旅游景点、实行交通管制等临时性措施。

4.5信息发布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或属地区县政府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统一组织新闻发布工作。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在市防汛指挥部指导下,由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并与市防汛宣传专项分指挥部做好信息沟通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灾情公告,及时、准确报道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6社会动员

积极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的作用,形成政府为主导、市民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社会动员响应工作格局。

(1)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可通过市、区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广泛号召、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全力投入抢险救灾。

(2)区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组织做好群众避险转移工作,减轻、避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积极、有序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救援救助工作。

(3)社会单位应按照属地政府的要求,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4)社会公众应及时采取避险措施,开展自救互救。

4.7舆情监测与处置

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密切跟踪电视、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渠道的信息,及时收集涉及本市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报道,迅速开展信息核实、影响评估、灾害处置、舆情引导等有关工作,并向市应急办、市防汛办通报工作情况。

4.8响应结束

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依照程序由相关主体宣布或执行。

5恢复与重建

5.1总结和评估

5.1.1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以及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发生的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结束后一周内,由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将总结报告报送市应急办和市防汛办。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突发地质灾害的基本情况、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与过程、人员伤亡情况、应急处置方案与实施情况等。

5.1.2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以及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发生的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情况适时成立地质灾害调查小组,组织专家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并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办和市防汛办。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调查和分析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评估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发现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5.2隐患排查

发生重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后,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成立灾害隐患排查组,对灾害影响区域的隐患进行排查,确定隐患点,防止二次灾害发生。

5.3重建规划

发生重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后,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全面查明灾区地质灾害的发育规律、危害程度及灾害风险等,编制调查报告,提出灾后重建规划建议。

5.4灾后选址

发生重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后,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成立灾后选址地质调查组,对灾后拟建场址的地质环境条件、工程地质、地质灾害危险程度等进行调查评估,为灾后重建选址提供科学依据。

5.5抚恤和补助

市或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生产自救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属地政府要安抚灾区群众,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确保社会稳定。

5.7社会救助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区县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本市相关应急保障预案,做好社会各界向灾区捐助的救灾物资和资金的接收、分配、使用工作。

5.8补偿措施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因救灾需要而临时调用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5.9善后重建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灾后安置和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与合理安排受灾地区的善后重建工作。

6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1.1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负责建立并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指挥和协调要求。

6.1.2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和各区县政府逐步建立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维护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决策咨询专家、辅助决策知识等数据,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及分析决策提供辅助支持。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经费保障

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地质灾害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工作经费。地质灾害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集中财力应对。当部门预算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经市应急委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2.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包括应急抢险救援队和应急调查队。

(1)应急抢险救援队由北京卫戍区和武警北京市总队及市有关部门的应急队伍组成,负责灾害现场的抢险救援及群众转移等工作。

(2)应急调查队由市地勘局所属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地质灾害的灾情调查和监测,并提出排险措施建议。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牵头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救灾方法、救灾技术的研究,以及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技术的研究等工作。

6.3.2各应急调查队负责准备野外工作器材,包括北京市1:5万地形图和地质图;准备密云、怀柔、石景山、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延庆、海淀、丰台10个区县的地质灾害图件和文本资料,并做好维护更新工作。

6.4宣教、培训和演练

6.4.1市、区县政府应经常组织有关部门利用网络、广播、影视、报刊、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科普宣传,调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抵御地质灾害的能力。

6.4.2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具体落实到各相关单位、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发放“防灾明白卡”。

6.4.3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各区县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对各级政府行政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预案管理

7.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相关区县政府、各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预案或工作方案,并报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京应急委发〔2012〕17号)同时废止。

7.4奖励和责任追究

市或区县政府对参加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调查、控制、处置和报告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篇5: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北京市

近年来,本市不断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通过采取压减燃煤、控车减油、治污减排、清洁降尘等措施,持续改善了首都空气环境质量。但是,目前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超过环境容量,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容易引发空气重污染。及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措施,对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为健全完善空气重污染应急机制,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结合近年来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实际,借鉴2014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空气质量保障经验,在对《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一、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

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建立健全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物排放状况,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遇空气重污染时增加会商预报频次。市环保部门或其授权的监测机构统一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和预测预报信息,并不断拓展信息发布渠道,便于公众及时知晓。

二、空气重污染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在200以上为空气重污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4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预警四级)、黄色预警(预警三级)、橙色预警(预警二级)和红色预警(预警一级)。

(一)蓝色预警(预警四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1天(24小时)。

(二)黄色预警(预警三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2天(48小时)。

(三)橙色预警(预警二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3天(72小时)。

(四)红色预警(预警一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3天以上(72小时以上)。

三、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分级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应急措施和强制性应急措施。对因沙尘暴形成的空气重污染按照《北京市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一)蓝色预警(预警四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黄色预警(预警三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加大重点道路清扫保洁强度,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

(三)橙色预警(预警二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以上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混凝土浇筑、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施工作业;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采取防尘措施。

(3)按照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4)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四)红色预警(预警一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2)原则上停止大型露天活动。

(3)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全市范围内依法实施机动车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其中本市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的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延长运营时间,加大运输保障力度。

(2)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3)施工工地停止室外施工作业。

(4)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以上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按照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四、预警发布与解除

市应急委、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负责空气重污染预警发布与解除的指令下达。

(一)预警发布

红色预警由市应急委主任批准,由市应急办提前24小时组织发布。

橙色预警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前24小时组织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并提前组织发布。

蓝色预警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时组织发布。

当发生空气重污染时,本市将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空气重污染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可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报结果,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后,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

(二)预警解除

红色、橙色、黄色预警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蓝色预警不设解除审批程序,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和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组织管理,提出应急措施,细化具体方案,有效组织落实并开展督促检查。各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空气重污染应急主体责任,逐级分解细化任务,并严格组织实施。

(二)完善配套措施

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结合部门和辖区实际,认真修订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工作台账,完善实施流程,明确保障措施,加强宣传引导,适时组织演练,不断健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体系。各成员单位要在《应急预案》发布后15日内,将修订完善后的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报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社会监督

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通过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公布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公开应急措施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引导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监督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鼓励对有关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12369、96310),并予以曝光。

(四)严格督查考核

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督查考核工作。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要对全市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各成员单位负责对本辖区、本行业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京政发〔2013〕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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