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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1总则

1.1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性

1.1.1北京是我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

1.1.2北京位于华北地区,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地处Ⅷ度高地震烈度地区,水资源短缺,受多种气象灾害影响,存在诸多产生突发事件的自然条件。北京是超大城市,人口稠密、建筑密集、经济要素高度积聚,政治、文化及国际交往活动频繁;北京中心城区经济社会活动集中,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多,远郊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存在诸多产生突发事件的社会因素。

1.1.3制定本预案,对于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为加快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1.2北京地区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2.1北京是一个突发事件频发的城市,主要突发事件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23分类、52种(见表1)。

表1北京地区主要突发事件

4大类

分类

主要种类

水旱灾害

水灾

旱灾

气象灾害

气象灾害(暴雨、冰雪、雾霾、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高温等)

地震灾害

破坏性地震

地质灾害

突发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生物灾害

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植物疫情

外来生物入侵

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

工矿商贸企业等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事故

矿山事故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

交通运输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

公共电汽车运营突发事件

铁路行车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

供水突发事件

排水突发事件

电力突发事件

燃气事故

供热事故

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道路突发事件

桥梁突发事件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公网、专网、无线电)

人防工程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

核事件与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

核事件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重污染天气

突发环境事件

公共

卫生

事件

传染病疫情

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炭疽、霍乱、非典、流感等)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

食品安全事件

职业中毒事件

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药品安全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经济安全事件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粮食供给事件

能源资源供给事件

金融突发事件

涉外突发事件

京内涉外突发事件

境外涉及本市突发事件

群体性事件

*、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其他

新闻舆论事件

旅游突发事件

1.2.2北京地区突发事件以频发的非自然因素为主,灾害种类多、损失重、影响大、连发性强、处置难度大,特点是:

人为致灾因素突出。随着北京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道路交通、城市生命线、生产安全、旅游安全、环境污染、化学、火灾等事故灾难频发;各种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增加;金融投资、拆迁安置等经济社会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聚集*以及个人极端事件仍时有发生,涉外突发事件呈上升趋势。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些仍将是北京发生频率高、伤亡多、危害大的突发事件。

危害程度严重。由于突发事件的连发性强,次生、衍生灾害严重,损失的放大效应显著,往往会对社会秩序、社会功能、环境与资源等造成严重的破坏,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造成强烈的冲击。

处置协调难度大。北京地区有众多的中央单位、驻京部队、涉外机构和大量流动人口,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增加了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的难度。

1.2.3暴雨、冰雪、雾霾、大风等气象灾害以及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将是北京地区的主要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信息安全、有限空间及地下营业场所空间安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超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城市路桥事故等仍将是北京的主要事故灾难。新发或烈性传染病、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重大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等将是主要潜在致灾因素。

1.3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继承和巩固近年来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保障重大活动的经验成果,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首都安全稳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全面履行党委和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

1.3.2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底线思维,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的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以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为首要出发点,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坚持依法应对的原则。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应急管理配套法规与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应对突发事件。

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落实“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非常态相结合”的要求,把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城市安全运行各个环节,强化基础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做好应急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京津冀之间的协调联动。

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地方政府统一指挥协调所辖地区的中央在京单位、企事业单位。建立市、区两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市、区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充分依靠广大市民,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公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结合,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实现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4目的和依据

1.4.1目的

针对北京地区突发事件的现状和特点,通过编制预案,要达到以下目的:

(1)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等资源,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

(2)通过规范突发事件的分级分类,确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3)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资源,完善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

(4)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5)通过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4.2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境外涉及北京的,应由北京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6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具体事件等级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尚未制定等级标准的,市相关部门可以先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备案。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首都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和有关单位力量及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和区力量及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或区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级依照相关市级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城六区等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应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7北京市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管理;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组成。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2.1.1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体系框架见8.3。对于特别重大且影响首都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相关处置工作由市委统一领导。

2.1.2市应急委主任由北京市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负责政法工作的常委和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市领导,市委宣传部部长,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北京卫戍区和武警北京市总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成人员为市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

2.1.3市应急委设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统筹协调工作。秘书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常务副秘书长分别由市委和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兼任,副秘书长分别由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委宣传部主管副部长和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兼任,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2.1.4市应急委的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

(4)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中央和国家各部委、驻京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5)领导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

(6)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市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挂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承担市应急委的具体工作,负责市政府总值班工作。市应急办根据市应急委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2.2.2市应急指挥中心设有指挥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应急委的指挥平台。市民防局指挥平台是市应急委备份指挥平台。

2.3专项指挥机构

2.3.1市应急委设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包括市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市核应急指挥部、市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市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等。市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市领导担任。

2.3.2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具体指挥本市相关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区开展相关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除以上专项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分管市领导和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相关主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4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有关部门,作为专项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5市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6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北京保监局等部委办局是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保障部门。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分工见表2。

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表2?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序号

事件类别

处置主责部门

1

水灾

市水务局

2

旱灾

市水务局

3

气象灾害(暴雨、冰雪、雾霾、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高温等)

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

4

地震灾害

市地震局

5

突发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市国土局

6

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市园林绿化局

7

植物疫情

市农业局

8

外来生物入侵

市农业局

9

森林火灾

市园林绿化局

10

危险化学品事故

市安全监管局

11

矿山事故

市安全监管局

12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3

火灾事故

市公安局消防局

14

道路交通事故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15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

市交通委

16

公共电汽车运营突发事件

市交通委

17

供水突发事件

市水务局

18

排水突发事件

市水务局

19

电力突发事件

市发展改革委

20

燃气事故

市市政市容委

21

供热事故

市市政市容委

22

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市市政市容委

23

道路突发事件

市交通委

24

桥梁突发事件

市交通委

25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公网、专网、无线电)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

26

人防工程事故

市民防局

27

特种设备事故

市质监局

28

辐射事故

市环保局

29

核事件

市国防科工办

30

重污染天气

市环保局

31

突发环境事件

市环保局

32

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炭疽、霍乱、非典、流感等)

市卫生计生委

33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市卫生计生委

34

食品安全事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5

职业中毒事件

市卫生计生委

36

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市农业局

37

药品安全事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8

恐怖袭击事件

市公安局

39

刑事案件

市公安局

40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市商务委

41

粮食供给事件

市粮食局

42

能源资源供给事件

市发展改革委

43

金融突发事件

市金融局

44

涉外突发事件

市政府外办

45

*、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市维稳办

46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市民委

47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市委教育工委

48

新闻舆论事件

市委宣传部

49

旅游突发事件

市旅游委

2.3.7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作部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

2.4专家顾问组

市应急委、各专项指挥部应分别聘请专家,成立突发事件专家顾问组。

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为北京地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5区、重点地区应急机构

各区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指挥机构,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地区、北京西站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重点地区(以下统称*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可参照区设立本地区应急机构。各区应急委和*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相关应对工作,依法参与或指挥协调本地区各类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6基层应急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区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本市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各区应急委和*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1.2各区应急委和*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1.3市、区应急办和*等重点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4各区应急委和*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市应急办,并通报市相关部门。

3.1.5市紧急报警服务中心和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各类信息,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单位。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地铁运营等城市运行保障企业应充分发挥信息收集主渠道作用,第一时间收集并向市应急办和市相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城市运行信息,以及涉及安全稳定和其他敏感信息。

3.1.6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市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并向市应急办通报。

3.1.7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预警

3.2.1本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市应急办负责全市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区应急委、*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组织本市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

3.2.2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制定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的,市相关部门可以先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备案。

红色等级(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3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黄色预警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由市应急办分别报请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发布和解除。

(2)各区、*等重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及市有关部门备案。

(3)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应在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及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必要时,由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上报国务院应急办。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4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5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相关区应急委或相关重点地区管委会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应急办、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区应急委、*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6市应急办可依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影响程度,调整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或区应急委、*等重点地区管委会提出的预警建议级别,并报请市应急委领导批准。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各区应急委、*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地区预警级别,并报市应急办和市相关部门备案。

3.2.7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或区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8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3.3.1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气象、环保、金融、旅游、商务等专业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市应急办会同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逐步实现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完善市、区两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

3.3.3市应急办会同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本市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预警。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区应急委、*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建立专业和区域风险管理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警。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送

市应急办、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应急委、*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1.2发生在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6个区的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市应急办报告;发生在其他区的一般突发事件信息,根据实际影响范围和程度及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市应急办报告。

4.1.3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属地区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要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并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等相关部门,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送。

4.1.4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对于涉及到港澳驻京机构、港澳台人员,外国在京机构、人员或市属驻外(港澳)派出机构、赴外(港澳)人员的事件,应立即同时通报市台办、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和市政府新闻办。

4.1.5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4.1.6市应急办对于接报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在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按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4.1.7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2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引导;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2.2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等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

4.2.3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行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2.5在外省区市发生涉及本市人员和机构的突发事件,根据需要,由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或由市应急办会同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市人员和机构的突发事件,由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牵头,会同市相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国家相关部门、我国驻外(港澳)派出机构做好境外领事保护工作。

4.3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区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或市相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Ⅳ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发生在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6个区和*等重点地区的较大突发事件,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在其他区的,由事发地区应急委或市相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应急办派人到场,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根据需要,由主责部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Ⅱ级响应,并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区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的决策和协调工作;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Ⅰ级响应,并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区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的决策和协调工作;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当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调度多个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时,经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启动市应急委决策机制,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应对工作。同时,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启动联合办公机制,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4处置措施

4.4.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或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2)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由市应急委或事发地区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现场指挥部

4.5.1按照相关预案规定,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和属地区应急委负责同志应迅速到达现场。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牵头,依托市相关专项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执行总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可设专业处置组、宣传信息组、治安交通组、综合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4.5.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4.5.3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区和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5.4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4.5.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市应急委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5.6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区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5.7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市台办、市政府新闻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5.8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6响应升级

4.6.1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北京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市应急委名义,启动首都地区应急联动机制,协调中央国家有关部委和中央在京单位、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周边相关省区市参与处置工作。

4.6.2当本市发生巨灾或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北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区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应急委应提请市委、市政府将情况立即上报党中央、国务院,请其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处置工作。当党中央、国务院启动或成立国家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6.3需要宣布北京市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经市应急办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依法以市政府名义提请国务院决定;如需全市进入紧急状态,则依法并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后实施。

4.6.4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市应急办应与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新闻办密切配合,在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提请国务院决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

4.7社会动员

4.7.1市或区应急委、*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7.2全市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市应急委提请市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市委社会工委(市社会办)、首都文明办、市民政局、市应急办负责全市社会动员,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市志愿服务联合会、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协助做好社会动员工作。区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区决定并组织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4.8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

4.8.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相关规定,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办进行管理与协调,由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8.2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办在上报市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向市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4.8.3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宣传组,或者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组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中心,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对于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4.8.4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和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属地区应急委负责收集、整理网络等舆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4.8.5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时,由市委宣传部报请中宣部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4.9应急结束

4.9.1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9.2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由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或相关区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或市应急办提出建议,并报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或市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

4.9.3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1.1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区、重点地区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必要时,经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批准,启动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或者成立市善后工作领导机构。

5.1.2市民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上报。

5.1.3规划部门负责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的选址、方案设计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居民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属地政府负责对居民进行妥善安置;卫生计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疫病控制工作,环保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由事发地的区政府、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电力、市政市容、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的区政府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事发地的区政府组织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调拨、发放等工作。

5.2社会救助与抚恤

5.2.1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并会同商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2.2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5.2.3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5.2.4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和专项募捐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2.5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2.6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2.7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慰或抚恤,同时给予必要的救助;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确认,对因公牺牲者进行认定和追认为烈士。

5.3保险

5.3.1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有关部门及区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

5.3.2各区应急委、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4调查与评估

5.4.1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调查、评估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5.4.2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由相关主责部门牵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突发事件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5.4.3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牵头,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需要,可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或相关区应急委牵头组织开展应对工作总结评估。

5.4.4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1.1市应急办负责组织规划,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等重点地区配合,建立本市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

6.1.2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等重点地区配合,建立应急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更新维护的长效机制。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区逐步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应急队伍库、应急物资库、应急避难场所库、辅助决策知识库,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实现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

6.1.3市公安局负责,市经济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和区配合,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大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完善本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6.1.4市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等重点地区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

6.2应急队伍保障

6.2.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市政府依托市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应急委统一调用,负责处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难以应对的事件,或代表本市参与外省区市和国际救援行动。

6.2.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建设工作。市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统筹规划本领域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原则上应组建或确立至少1支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未组建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相关领域部门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使用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有权调用市级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国内外增援的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应急委统一调动。

由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救援服务保障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值班备勤、装备购置与维护、救援补偿费用。

6.2.3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作为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2.4应急志愿者队伍。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把应急志愿者服务纳入本市应急管理体系,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随时准备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区和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6.2.5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力划分原则,将应急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逐步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经费渠道。

6.3通信保障

6.3.1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本市各电信运营企业和广播电视传输网、有线无线政务专网、800兆无线政务网的运行单位,建立本市信息安全与应急通信保障队伍。

6.3.2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有线无线政务专网和800兆无线政务网为核心,形成覆盖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4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6.3.3由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和协调相关企业,在800兆无线政务网、有线电视传输网、公网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件现场与市应急办、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区之间的联系。

6.4交通运输保障

6.4.1由市交通委牵头,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北京铁路局等单位配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

6.4.2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和市水务局等部门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地铁、铁路、机场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6.4.3市应急办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交通委等部门建立完善应急通行机制。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4.4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和红十字等部门和单位,积极加强空中救援力量,建立健全空中救援指挥调度和综合保障机制,提高空中应急救援能力。

6.5物资保障

6.5.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定期组织征集应急物资储备需求,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等部门,制定本领域、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

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6.5.2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市粮食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郊区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编制应急药品和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组织落实应急医疗救治基地的应急药品、物资装备,并负责应急药品的储备和供应。市民政局负责保障基本生活物资的实物储备。

6.5.3保障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5.4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根据处置需要提出应急物资需求,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下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其他省区市需要调拨本市应急物资时,由市应急委统一协调。

6.5.5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部队、其他省区市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作为本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有效补充,以备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6.5.6必要时,市、区应急委可以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6.6医疗卫生保障

6.6.1根据“分级救治、无缝衔接”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北京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和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999)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应组织群众性救援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救援工作。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6.6.2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市卫生计生委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安全情况。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6.6.3在本市现有医疗急救中心和分中心(站)基础上,建设城近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点和远郊区乡镇急救点,共同构成院前急救体系。

6.6.4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市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6.7治安保障

6.7.1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和基层政府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7.2由市公安局负责,武警北京市总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6.7.3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发生。

6.8人员防护保障

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6.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9.1市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6.9.2由市规划委牵头,会同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编制北京市应急避难场所发展规划,并纳入北京市城市规划体系。市地震、园林、市政市容、体育、教育、民防、民政等部门和各区依据规划,在市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

6.9.3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当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预案,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区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和政策支持。

6.9.4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市、区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6.10气象服务保障

由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气象局应立即提供事件发生地及附近的天气情况,并尽快对未来天气情况进行预测。

6.11资金保障

6.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市和区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设置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6.11.2市和区财政部门负责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的管理。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11.3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市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6.11.4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11.5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6.11.6市、区有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6.12技术开发与储备

由市科委负责,依托首都科研机构,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应急管理相关技术开发体系,加强公共安全科技创新机制和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重点加强智能化应急指挥通信、辅助决策、特种救援等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提出科学配备的方案。

6.13法制保障

6.13.1在突发事件发生及延续期间,市和区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6.13.2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6.13.3市和区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6.14应急产业发展保障

建立国家级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培育应急产业骨干企业集团和特色企业,提升关键技术和装备的研发水平,集中发展监测预警、预防防护、处置救援等重点领域应急产品,增强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产业支撑能力。

6.15宣传教育

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市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等重点地区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政府新闻办、市民防局、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协助市应急办开展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本市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媒体,开展应急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新闻媒体、政务新媒体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6.16培训

6.16.1市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市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市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培训中心的作用,面向市属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政府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市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16.2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的培训。

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团市委会同市应急办,组织协调市相关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6.17应急演练

6.17.1市应急办统筹全市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市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全市综合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组织全市跨系统、跨领域的应急演练。

6.17.2市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区和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各区、*等重点地区负责本地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

6.17.3应急演练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5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7附则

7.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是市、区党委、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单位应急预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是指每年根据市、区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的政府预备费,经市、区政府批准后可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是指按照结余不结转的原则,每年在市、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固定额度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是指为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设立,由有关市领导(任总指挥)及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

相关部门:是指与应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市委、市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即市属相关部、委、办、局。

有关单位:是指与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列为市应急委组成单位,但不在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范围内的市相关人民团体、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设在本市的机构等其他单位,包括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铁路局、北京保监局、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等。

*等重点地区:是指*地区、北京西站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重点地区。

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应急演练: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针对特定的突发事件风险和应急保障工作要求,在预设条件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为提高应急能力而进行的一种模拟突发事件及应急响应过程的实践活动。

单项应急演练:是指只涉及应急预案中特定应急响应功能或现场处置方案中一系列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针对1个或少数几个参与单位(岗位)的特定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

综合应急演练:是指涉及应急预案中多项或全部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对多个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特别是对不同单位之间应急机制和联合应对能力的检验。

7.2监督检查与奖惩

7.2.1市应急委将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各区、各重点地区的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绩效管理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其限期整改。

7.2.2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3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各区应急委和*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根据本系统、本领域、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情况,并建立相应奖惩制度。

7.3预案管理

7.3.1预案编制与制定。

本预案由市政府负责制定,市应急委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编制修订工作由市应急办具体负责。

7.3.2预案审查与批准。

本预案由市政府、市应急委审定。

7.3.3预案印发、备案与公布。

本预案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并报国务院备案。同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内容,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7.3.4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市应急办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7.3.5预案实施。

《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京政发〔2010〕12号)同时废止。

篇2: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进一步规范信息处理、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培训演练和支持保障等各项应急工作,完善水路交通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更加高效、有序地组织协调处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防、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及时恢复水路运输正常秩序,保障水路畅通,并指导地方建立完善水路交通应急体制和应急预案体系,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暂行规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处理程序》等。

1.3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3.1定义及分类

本预案所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航道或港口出现中断、瘫痪、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造成重要物资缺乏等需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组织水路紧急运输保障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1)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港口危险货物火灾、爆炸事故等;(2)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重要干线航道因航道尺度不足或通航条件恶化发生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等;(3)由于煤炭、粮食等重要物资缺乏、人员运输特殊要求,需要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突发事件。

1.3.2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事件等级确定标准见附件1。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Ⅰ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或由国务院责成的、需要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处置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Ⅱ级(重大)及以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执行。

已有国家专项应急预案明确的水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适用其规定。其他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如旅客滞留等)按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依法应对,预防为主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增强忧患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和应急资源建设,建立应急咨询专家库,提高港航企业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加强应急技术的研发应用,全面提高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保障能力。

(2)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结合水路交通管理体制,负责辖区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保障有力的水路运输应急管理体系。

(3)快速反应,协调联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的应急工作响应程序,做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处理和报送工作,整合行业应急资源和社会应急资源,加强部门协作,发挥各部门、港航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建立分工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协同应对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1.6应急预案体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国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港航企业的应急预案。

(1)国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交通运输部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和指导地方开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急处置工作的政策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公布实施。

(2)地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地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由省级、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为及时应对辖区内发生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实施。

(3)港航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港航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各港航企业根据国家及地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应对企业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各港航企业组织制定并实施,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2.组织体系

水路交通应急组织体系由国家、省、地市和县四级组成。

2.1国家应急组织机构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1.1应急指挥机构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的同时,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分管部领导宣布成立交通运输部应对**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行动的指挥与协调。领导小组由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分管部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部领导、部总师或部应急办、水运局、海事局、办公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指挥协调Ⅰ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协调跨省水路运输应急资源的调度指挥;

(3)根据国务院要求,或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参与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重要物资应急运输的指示精神和有关指令,协调、组织好重要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5)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应急指挥场所设在部综合应急指挥中心。

2.1.2应急工作组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指挥组、通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工作组,负责应急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视情成立现场工作组、专家组,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根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启动相应工作组。工作组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成立。

(1)综合协调组。由部应急办负责人任组长,视情由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保持与各应急工作组的信息沟通及工作协调,根据领导小组的指令,负责与各应急协作部门的沟通联系;搜集、分析和汇总应急工作情况,跟踪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应急指挥组。由部水运局分管局领导任组长,部海事局相关局领导任副组长,视情由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对险情尽快评估,分析、判断险情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果;定时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等联系,收集、更新险情信息,汇总参与应急处置单位的情况汇报和工作动态;指导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等单位开展港口、航道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协调组织重要、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做好与部内有关部门等单位的联络,及时通报情况进展;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3)通信保障组。由部通信信息中心负责人任组长,通信信息中心相关处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4)新闻宣传组。由部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任组长,视情由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及时准确对外发布应急信息;组织报道应急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指导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及相关人员的管理;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5)现场工作组。由部水运局、应急办、海事局等有关司局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必要时由部领导带队。负责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地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开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应急处置有关情况。

(6)专家组。由水路运输行业及相关行业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开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分析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对突发事件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重建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2.1.3日常应急管理

在部应急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部水运局承担有关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日常应急管理工作,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具体承担长江干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日常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做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日常应急管理有关工作。

(2)接收、搜集、整理、分析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部应急办报送水路交通应急信息;会同部应急办初步判定事件等级,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3)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开展Ⅱ级应急响应支持工作。

(5)组织做好其他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配合工作。

(6)负责组织制修订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指导地方水路交通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8)承办交通运输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Ⅰ级应急响应时水路交通应急组织体系框架见图1。

2.2地方应急组织机构

省级、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省级、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国家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组建模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相应职责。

3.预防与预警

3.1预警信息搜集

预防和预警是通过监测与收集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预测,并作出相应判断,发布预警信息,采取预防措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包括:可能诱发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自然灾害(如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等相关信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源信息,以及需要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事件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开展预警预防工作,做好对台风、冬季大风、风暴潮、大雾、暴雨、暴雪、海啸、海冰、低温冰冻雨雪等可能诱发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自然灾害信息的搜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部长航局负责在日常工作中开展其他水路交通风险源信息、突发事件信息以及需要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和风险分析工作,做到突发事件的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3.2预警信息处理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部应急办)负责Ⅰ级预警信息发布,当气象、海洋、水利等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达到红色预警时,或接收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部长航局报送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可能对水路运输造成影响的,部应急办视情商水运局转发预警警报。相关部门根据预警级别,按照其职责和防御响应程序提前做好应对工作。

Ⅱ级及以下预警由相应的地方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转发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程序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同时,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出本级防御能力,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或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作后续详细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发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相关省级、地市级、县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并实施应急响应。

交通运输部应急响应按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险情特点、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Ⅰ级、Ⅱ级两个响应等级。

发生Ⅰ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部启动交通运输部应对**事件Ⅰ级响应,同时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相关省级、地市级、县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分别启动并实施本级部门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Ⅱ级及以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超出地方应急组织能力,需要由交通运输部予以相应支持的,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交通运输部视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支持,协助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1国家部门应急响应程序

(1)部水运局或应急办接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后,及时核实有关情况,进行研究分析,符合Ⅰ、Ⅱ级应急响应条件的,部水运局、应急办会商提出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建议;

(2)拟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经分管部领导同意后,报请部长核准。由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分管部领导宣布启动交通运输部应对**事件Ⅰ级响应。部应急办将启动实施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报送国务院应急办。(水路交通突发事件Ⅰ级应急响应及处置程序见图2)

(3)拟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支持的,经分管部领导同意后启动,部水运局会同应急办、海事局、长航局及相关司局、单位组织实施。

4.1.2省市县级应急响应程序

省级、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预案,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及程序。对于同一突发事件,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的响应级别应不低于上级部门应急响应级别。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启动实施本级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处理超出本级范围的突发事件,需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处置时,应及时提出请求。

4.2信息报告和处理

4.2.1信息报告与传递

事发地相关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报送,追踪事件进展,及时掌握最新动态,将事件情况及时报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通报有关单位。

信息报告的主要方式是网络、电话、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需要重点采集的信息包括:

(1)事件类型、时间、地点、事件性质、事件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及发展态势,事故港口和航道的名称、设施及装卸储运情况和联系方式;(2)事件造成的破坏、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3)危险品及危险品种类,发生泄漏、起火爆炸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4)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已发出的援助要求和已开展救援活动的时间、设备、联系人等;(5)现场环境情况及近期动态预报,包括风向风力、涌浪大小、冰情、能见度、潮汐、水流流速和流向等。

应急信息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可电话报送,并做好书面记录。涉密信息通过机要渠道报送。

Ⅰ级应急响应的信息报告基本要求是每天2次,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填报。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事件所涉及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分析汇总后随时上报部应急办、部水运局。

4.2.2涉外信息报告

如果突发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或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进行通报时,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信息内容逐级上报到部应急办,由其向有关部门通报信息。

4.2.3信息处理(部内信息处理)

部应急办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上报,负责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流转、报送工作。水运局负责应急处置和续报信息的提供、核签工作。

部应急办接到重大及以上等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及时起草《交通运输信息快报》(报批稿),并提出是否报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抄送相关部委的拟办意见,经带班领导审核后,报部水运局审签。信息报出后,需在5分钟内通过电话确认。部水运局收到《交通运输信息快报》(报批稿)后,由分管局领导对信息内容及报送范围进行核签,并在15分钟内反馈至部应急办。对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需立即向部领导报告的,部应急办可在报水运局核签的同时报部领导、安全总监。

部应急办根据水运局反馈意见,将《交通运输信息快报》上报部领导、安全总监,同时抄送相关司局。

突发事件信息需上报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抄送相关部委的,部应急办按照部领导或水运局等相关司局领导对《快报》的修改意见编辑《交通运输部值班信息》,报带班领导审核后上报。突发事件信息需续报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部委的,部水运局等相关司局提供相关信息材料,部应急办按规定程序进行续报。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部应急办接报相关信息,应及时通报水运局等相关司局。部水运局等相关司局应将领导批示指示、后续处理信息等相关信息,及时通报部应急办。涉密信息通过机要渠道报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处理流程图见附件2)4.2.4信息发布(部内信息发布)

Ⅰ级应急响应时,信息的对外发布由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其他突发事件信息的对外发布由部政策研究室组织实施。

突发事件处置与信息发布应同步启动、同步进行。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猜或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作后续详细发布。

4.3应急响应行动

4.3.1Ⅰ级响应行动

Ⅰ级应急响应时,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下,各应急工作组负责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根据灾害特点、类别,应急物资的分布等,采取果断措施,精心指导、协调、组织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并及时将事件最新动态和处置情况上报领导小组。

4.3.1.1工作会议

Ⅰ级响应启动后,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全体成员立即进入部综合应急指挥中心,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成立综合协调组、应急指挥组、新闻宣传组等,议定Ⅰ级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各项工作制度,指挥开展应急工作。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件发展变化情况,视情召开后续工作会议。

4.3.1.2综合协调

保持与各应急工作小组和应急协作部门的信息沟通,开展工作协调;搜集、分析、汇总应急工作情况,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协调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部领导的有关批示、指示精神。

4.3.1.3应急指挥

组织专家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险情进行快速评估,分析、判断险情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果;定时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联系,收集、更新突发事件信息,汇总参与应急处置单位的情况汇报和工作动态。做好与部内有关部门成员单位的联络,及时通报情况进展。

指导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做出应急处置措施,评估行动方案,及时提出对方案的修改建议,保证快速、合理施救,防止险情扩大或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协调临近省(区、市)的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救援设备等支援及紧急征用工作。

4.3.1.4通信保障

通信保障组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负责应急响应过程中的网络、视频、通信等保障工作,包括信息系统通信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通信保障工作等;负责向相关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下发工作文件的传递保障工作等。

4.3.1.5新闻宣传

新闻宣传组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联络中央主要新闻媒体,通过报刊、电视、广播、政府网站、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准确地发布应急信息;组织报道应急工作涌现出的先进事迹;指导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及相关人员的管理,保证信息发布准确;针对不实报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

4.3.1.6现场协调

视情成立现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发现场环境特点及救援力量的配置,指导优化施救措施、改进救援方案;及时上报救援行动进展和后勤保障情况;协调调度部直属机构及周边省份的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提供救援专业技术支持;协助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等。

4.3.1.7应急资源调用

领导小组对交通运输部管辖范围的应急物资、设备和器械有应急调配权,协调调度各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港口和航道的抢险、消防、救援、重建恢复等工作所需的设备、物资等在交通运输部管辖范围内,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属于地方政府机构的、或者属于军队和武警系统的,由领导小组协调调用。

4.3.2Ⅱ级响应行动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时,在分管部领导的指导下,部水运局会同应急办、海事局、长航局等相关司局、单位,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协助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或者专家组给予指导。根据需要,协调邻近省(区、市)的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救援设备等支援及紧急征用工作。

4.4处置措施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措施开展应急处置,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做好指导协调。港口、航道、运输保障的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4.1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1)事发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了解事故发生的位置,掌握周围区域环境情况(重大危险源情况、居民住宅区情况等),确定事故特点和事故影响范围,明确应急处置技术,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指导标明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等现场控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配合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相关人员,协调调度应急车辆及必要的后勤支援,做好公用设施修复和救援物资保障,并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因沉船、搁浅、碰撞、沉物而引起的港口瘫痪或遭受严重损失,相关海事部门负责组织沉船等碍航物的打捞或清障工作,加强船舶通航监控,及时发布相关消息,恢复港口航道畅通。

(3)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及船舶、应急设备与器材及必要的后勤支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投入应急反应行动,相关海事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港口事故的发展情况、危害程度的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指导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组织专家研判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的后果以及由此导致的中毒、腐蚀等次生灾害的影响,了解港口损失情况,做好善后处置相关工作。

4.4.2航道抢通保畅应急措施

(1)因滑坡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断航或者特别严重堵塞,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尽快开展修复抢通工作,指导做好现场通航控制和疏导工作。长江干线航道的抢通保畅工作由部长航局负责。

(2)因沉船、搁浅、碰撞、沉物而引起的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相关海事部门负责组织沉船等碍航物的打捞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受影响的船舶发布,避免堵航事件发生;迅速将事故船舶拖离航道,恢复航道畅通。

(3)因自然灾害、洪水、枯水、调水或输水引起的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报请当地政府协调水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处置,迅速采取措施调节水位。

(4)因港口、桥梁等突发性工程事件等而引起的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事发地航道部门、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动态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并通报海事部门;航道部门及时组织应急抢通,进行应急疏浚和调标工作;海事部门应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组织力量进行疏导,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当地政府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协调施工方及时清除障碍,消除对航道的影响。

(5)长江三峡、葛洲坝船闸因检修、维修造成的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部长航局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启动三峡坝区水域船舶滞留应急联动机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进入坝区的船舶数量,组织力量对积压船舶进行疏导。

4.4.3紧急运输保障措施

(1)协调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港航企业组织船舶应急运力、港口作业能力做好水路紧急运输保障。

(2)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港口企业协调,统筹安排,合理组织煤炭、粮食等重要及应急物资装卸港口周边道路运输,优先安排集疏运车辆通行,必要时,设专门通道,确保运输车辆陆路交通通畅。

(3)海事、航道、港口等管理部门要建立煤炭、粮食等重要及应急物资运输船舶快速通道,优先安排引航、进出港、靠离泊、装卸、过闸等。海事部门要加强船舶监控,及时处置险情,保障安全。

(4)港口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港口企业的应急生产,组织好港区内应急物资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加派警力,保障港口应急运输期间正常生产秩序。

应急响应时,各有关地方交通运输、海事、港口公安机关等要积极配合,设置值班人员,保障24小时信息畅通,采取有效措施,为应急运输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4.5响应终止或降级

4.5.1国家部门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Ⅰ级应急响应终止采取如下终止程序:

(1)根据掌握的事件信息、应急反应进展情况并参考专家组的意见,经领导小组会商评估,认为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或国务院有关单位发出宣布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或降级的指令时,由部水运局商应急办提出终止Ⅰ级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等级建议,经领导小组副组长同意后,报请组长核准。

(2)由领导小组组长宣布终止交通运输部应对**事件Ⅰ级响应,或降级为Ⅱ级响应,同时宣布取消Ⅰ级响应期间成立的领导小组及下设各应急工作组。

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需要终止Ⅱ级应急响应的,由部水运局会同应急办等相关司局提出,报分管部领导同意后终止响应。

4.5.2省、地市、县级部门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省、地市、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其预案规定的程序执行。

4.6后期处置

4.6.1善后处置

(1)事发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并提供相关心理及司法援助;(2)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3)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理赔工作。

4.6.2恢复重建

(1)港口、航道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执行,长江干线航道的恢复重建工作由部长航局组织实施。因突发事件严重受损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其恢复重建经费应纳入国家和地方救灾专项财政预算。

(2)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Ⅰ级、Ⅱ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恢复重建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上报部水运局、应急办。

4.6.3总结评估

Ⅰ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部水运局牵头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对应急经验教训加以总结,提出预案改进建议,并在应急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总结评估报告,并报送分管部领导。各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单位、部门应写出应急过程和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标明救援消耗、设备损害情况,并将应急过程的录像资料与文字资料于应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上报部水运局。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经验教训加以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并组织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监测和后果评估,提出损失赔偿、灾后恢复及重建等方面的建议,在应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水运局备案。

5.应急保障

5.1应急队伍保障

5.1.1港口应急救援队伍

(1)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推进所辖区域内的应急救援队伍的规划建设,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预案要求统筹考虑辖区应急队伍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大型港口企业建立专业或兼职应急队伍,推进港口企业建立应急互助机制,推动区域港口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储备,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及应急演练。

(2)部应急办、水运局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大型港口企业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加强专业培训,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推进完善区域性港口危险货物应急救援体系。

5.1.2航道抢通保障队伍

以部长航局和西江干线、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国家重要干线航道沿线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有航道应急保障队伍为基础,加强国家重要干线航道抢通保畅应急队伍建设。同时,应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并针对不同航段的航道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抢通保畅应急演习,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1.3应急运力保障队伍

(1)根据重要物资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发生的频率、范围等,部水运局协调组织在全国重点区域选择大型港航企业,建立国家水路应急运力储备。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紧急情况应急运力调用方案,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2)省级及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水路应急运输保障队伍的规划、建设工作,在所辖区域内建立应急运力储备。

5.2应急物资保障

根据“部省共建、属地管理,布局合理、种类齐全”的原则,部应急办、水运局指导长航局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各地、各部门在开展辖区内风险源普查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结合辖区的实际特点,合理规划建设与应急能力相适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应急物资实物储备,使应急物资覆盖辖区内所有港航设施。部长航局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及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并报部备案。部水运局、应急办应及时掌握全国水路交通应急物资资源储备、分布情况,建立应急物资资源信息库。在发生Ⅰ级突发事件时,需组织实施跨省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时,由交通运输部协调调度各类储备物资和装备。

5.3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5.4专家技术保障

部水运局会同应急办组织建立全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专家库,根据应急管理形势变化,随时对专家库进行更新补充;组织开展水路运输行业风险管理、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水平。部应急办牵头组织定期应急管理交流培训等活动,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部水运局会同应急办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特点建立应急咨询专家库,其专家库建立情况及专家名单应报部水运局、应急办。

5.5培训和演练

5.5.1培训

部水运局会同应急办组织编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培训指南,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相关法律法规、预案、程序和制度、相关信息化系统使用指南和信息报送程序等,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从事应急工作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定期培训。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长航局组织编制培训手册,组织对应急相关人员进行应急管理专题培训、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组织应急管理专家进行专业授课,组织应急工作人员参加应急管理方面的各类培训与继续教育活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

5.5.2演练

部应急办会同水运局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桌面应急演练,组织应急相关人员、应急联动机构广泛参与,检验完善应急预案、应急联动机制、信息报送程序,提高执行预案的能力和实战能力。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省级及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实战演习、桌面推演等多种形式的演习演练活动,检验完善应急预案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与应急处置工作,磨合应急联动机制,增强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

6.附则

6.1预案管理和更新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通运输部将组织修改完善本预案,更新后报国务院: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面临的水路运输风险或其他重要环境因素、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6)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6.2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解释。

6.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6.4联系方式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联系电话:010-、,传真:交通运输部应急办:

联系电话:010-,传真:。

篇3: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完善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和加强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有效应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恢复道路运输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关于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暂行规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处理程序》等相关规定。

1.3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道路运输生产事故等原因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要客运枢纽1运行中断、严重人员伤亡、大量人员需要疏散、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造成重要物资、旅客运输紧张,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3.1Ⅰ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

(1)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

造成或可能造成运行中断48小时以上,致使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需要多部门协调,人员疏散需要跨省组织。

(2)特别重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

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包含客货运车辆在内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2死亡或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3)重要物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

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全国或者大片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事发区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力组织能力,需要跨省、跨部门协调。

(4)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边境口岸撤侨等其他突发事件。

以上四种情形,事发区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难以独立处置,需要协调相关省份、相关部门调动运力疏解,提出跨省域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请求。

1.3.2Ⅱ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

(1)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

造成或可能造成运行中断24小时以上,致使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需要多部门协调,人员疏散需要跨市组织。

(2)重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

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包含客货运车辆在内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重要物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

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省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事发区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力组织能力,需要跨市、跨部门协调。

(4)需要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其他突发事件。

1.3.3Ⅲ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

(1)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或可能造成大量旅客滞留,事发区域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跨县域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请求的。

(2)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包含客货运车辆在内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市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县域道路运输保障的。

(4)需要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其他突发事件。

1.3.4Ⅳ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

(1)一般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或可能造成旅客滞留。

(2)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包含客货运车辆在内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需要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其他突发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Ⅰ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本预案指导地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已有国家专项应急预案明确的危险品道路运输事故应对处置工作,适用其规定。

1.5工作原则

(1)以人民为中心,安全第一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对的预警、预测,以及道路运输事故的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准备,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依法应对,预防为主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对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断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增强预警预防、应急处置与保障能力,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以及有效应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各项保障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事件等级和法定职责,分工合作,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结合各地道路运输管理体制,充分发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保障有力的应急管理体系。

(4)规范有序,协调联动

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响应程序,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资源共享、互联互动的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实现应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

1.6应急预案体系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国家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道路运输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国家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发布国家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地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省级、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国家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编制、发布地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3)道路运输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道路运输企业根据国家及地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负责编制并实施企业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2.组织体系

道路运输应急组织体系由国家、省、市和县四级组成。

2.1国家应急组织机构

交通运输部协调、指导全国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应急领导小组

交通运输部在启动Ⅰ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同步成立交通运输部应对**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Ⅰ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由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分管部领导担任组长,部安全总监及部办公厅、部政策研究室、部运输服务司、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安质司)、部应急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部长担任组长时,分管部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Ⅰ级(特别重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明确应急工作组的构成,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国务院要求,或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

(4)当突发事件由国务院统一指挥时,按照国务院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5)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1.2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由交通运输部相关司局和单位组成,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并在应急响应终止时宣布取消。应急工作组成员由各应急工作组组长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出,报领导小组批准。

(1)综合协调组。由部应急办或部办公厅负责人任组长,视情由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与各应急协作部门的沟通联系;保持与各应急工作组的信息沟通及工作协调;搜集、分析和汇总应急工作情况,跟踪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定时向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和相关部门报送信息;协助领导小组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部领导的有关要求;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应急指挥组。由部运输服务司负责人任组长,视情由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参加国务院组织的有关事故调查;组织协调跨省应急队伍调度;协调人员、重要物资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协调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工作;拟定应急运输征用补偿资金补助方案;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通信保障组。由部通信信息中心负责人任组长,视情由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响应过程中的网络、视频、通信等保障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新闻宣传组。由部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任组长,视情由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对外发布应急信息;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宣传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现场工作组。由部运输服务司、部应急办等有关司局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必要时由部领导带队。按照统一部署,在突发事件现场协助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6)专家组。由道路运输行业及相关行业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应急准备以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根据需要参加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3日常机构

部运输服务司,作为国家道路运输应急日常机构,在交通运输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有关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日常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做好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日常应急管理有关工作。

(2)接收、搜集、整理、分析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预警信息,向部应急办报送道路运输应急信息。

(3)组织开展Ⅰ级应急响应相关处置工作。

(4)负责组织制修订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指导地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6)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2.2地方应急组织机构

省级、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省级、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国家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组建模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相应人员安排和职责分工。

3.预防与预警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和本预案的要求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工作,重点做好对气象、国土等部门的预警信息以及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搜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完善预测预警联动机制,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预警信息来源包括:

(1)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水利、公安、安监、商务、外交等有关部门的监测和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以及国家重点或者紧急物资道路运输保障需求信息。

(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有关道路运输延误、中断等监测信息。

(3)其他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部门响应。每级部门应急响应一般可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4.1.1Ⅰ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响应

发生Ⅰ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时,由交通运输部启动并实施国家级部门应急响应,事发区域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启动并实施本级部门Ⅰ级应急响应。

4.1.2Ⅱ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响应

发生Ⅱ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区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省级部门应急响应。事发区域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启动并实施本级部门应急响应,且响应级别不应低于上级部门应急响应级别。

4.1.3Ⅲ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响应

发生Ⅲ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区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市级部门应急响应。事发区域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县级部门应急响应,且响应级别不应低于市级部门应急响应级别。

4.1.4Ⅳ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响应

发生Ⅳ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区域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县级部门应急响应。

4.2响应程序

4.2.1国家级部门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1)发生Ⅰ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或者接到国务院责成处理的道路运输突发事件,部运输服务司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进行分析研究,第一时间向分管部领导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及成立相关应急工作组的建议。

(2)经分管部领导同意后,报请部长核准。由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分管部领导宣布启动交通运输部应对**事件Ⅰ级响应。

(3)同步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明确应急工作组构成;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并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有关信息按规定报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和相关部门,抄送应急协作部门,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Ⅰ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4.2.2省市县级部门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省级、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预案,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部门应急响应级别及程序。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启动实施本级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处理超出本级范围的突发事件,需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处置时,应及时提出请求,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启动上一级别应急响应。

4.3信息报告与处理

交通运输部按有关规定向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交通运输部和应急协作部门建立部际信息快速通报与联动响应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名称和联络方式,确定不同类别预警与应急信息的通报部门,建立信息快速沟通渠道,规定各类信息的通报与反馈时限,形成较为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快速沟通机制。

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完善部省道路运输应急信息报送与联动机制,部运输服务司汇总上报的道路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省(区、市)通报。

Ⅰ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事发区域省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部运输服务司,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定时情况简报,直到应急响应终止;部运输服务司应及时将进展信息汇总形成每日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情况简报,上报领导小组,并抄送部应急办。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和程度、发生势态、受损情况、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4.4分类处置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根据事件的不同类别,有效组织采取不同处置措施:

(1)应对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重要物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突发事件,应按照《关于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1〕682号)的规定,指挥调动国家应急保障车队,协调事发区域附近省份应急队伍,协调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工作,事发区域地方应急组织机构及相关省份应急队伍应积极配合,完成人员的疏散及重要物资的运输保障。

(2)应对特别重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在做好上述运力组织保障的基础上,还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暂行规范》(交应急发〔2014〕238号)的规定,派现场工作组赶赴事故第一现场,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同时组织选派相关人员和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

4.5响应终止

4.5.1国家级部门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经领导小组会商评估,认为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或国务院有关单位发出宣布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或降级的指令时,由部运输服务司商部应急办提出终止Ⅰ级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等级建议,报领导小组组长核准。

(2)经报请领导小组组长核准后,终止交通运输部应对**事件Ⅰ级响应,或降级为Ⅱ级响应,同时取消Ⅰ级响应期间成立的领导小组及下设各应急工作组。

4.5.2省市县级部门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省级、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部门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4.6后期处置

4.6.1善后处置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社会捐赠物品的运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4.6.2总结评估

交通运输部应急响应终止后,部运输服务司及时组织参与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报分管部领导。

省市县级部门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开展事后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总结评估材料。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平急结合、军民融合”的原则,通过平急转换机制,将道路运输日常生产经营与应急运输相结合,建立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及应急队伍。按照军民融合式发展思路,将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同交通战备工作有机结合。

5.2通信保障

在充分整合现有交通通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道路运输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5.3资金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同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设立应急保障专项基金,并确保专款专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5.4应急演练

部运输服务司会同部应急办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桌面应急演练,组织应急相关人员、应急联动机构广泛参与。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演练。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5.5应急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通运输部将组织修改完善本预案,更新后报国务院: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5)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6.2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解释。

6.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注:1.重要客运枢纽,是指除常规客运场站以外,还包括含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综合运输场站.

2.“以上”包含本数及以上,“以下”不包含本数。

篇4: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应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及时保障、恢复城市公共汽电车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暂行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是指由于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事故、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等原因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人员需要疏散和严重社会危害的紧急事件。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3.1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运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3)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3.2Ⅱ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3)其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3.3Ⅲ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3)其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3.4Ⅳ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3)其他可能造成一般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协调的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地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共汽电车客运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预判为Ⅰ级突发事件,需要交通运输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交通运输部报告有关信息并提出申请。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特点,应急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人民为中心,快速反应。

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力抢救,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损失。

(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协调有序地开展抢救、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突发事件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落实预防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4)消除影响,防患于未然。

尽最大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社会危害,并建立完善长效防控机制。

1.6预案体系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国家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国家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应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和指导地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的政策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公布实施,报国务院备案。

(2)省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交通运输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实施,报省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备案。

(3)市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省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实施,报城市人民政府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4)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突发事件预案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根据国家及省级、市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各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组织制定并实施,报所属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2.组织体系

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组织体系由国家、省、市和运营企业四级组成。

2.1国家应急组织机构

交通运输部指导、协调全国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应急领导小组

交通运输部在启动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同步成立交通运输部应对**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由交通运输部部长或者经部长授权的分管部领导任组长,部总师及部运输服务司、办公厅、应急办、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部长担任组长时,分管部领导担任副组长),交通运输部相关司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协调I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明确应急工作组的构成,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国务院要求或者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并监督实施。

(4)当突发事件由国务院统一指挥时,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5)决定应急响应终止。

(6)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指挥组、新闻宣传组,并视情设立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由部相关司局和单位组成,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终止I级应急响应时宣布取消。应急工作组组成人员,由各应急工作组组长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出,报领导小组批准。视情成立专家组和现场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2.1.2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部应急办或办公厅负责人任组长,视情由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起草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纪要、明传电报、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向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和相关部门报送信息,协助领导小组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部领导的有关要求,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应急指挥组。由部运输服务司负责人任组长,视情由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协调跨省应急队伍调度和应急装备物资调配;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新闻宣传组。由部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任组长,视情由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宣传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通信保障组。由部通信信息中心负责人任组长,部通信信息中心相关处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网络、视频、通信等保障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部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人任组长,部机关服务中心相关处室人员任成员。负责应急响应期间24小时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专家组

专家组由领导小组在专家库中选择与事件处置有关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应急准备以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根据需要参加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4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由部运输服务司带队,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现场工作组按照统一部署,在突发事件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有关情况。必要时,现场工作组可由部领导带队。

2.1.5日常机构

部运输服务司作为国家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日常机构,在交通运输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有关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日常状态时,主要承担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有关信息的接收、分析、处理工作,向部应急办报送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信息,组织做好其他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配合工作,组织制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等有关工作应急状态时,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主要承担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I级应急响应的组织与协调有关日常工作,承担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联络和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内部报送等。

2.2地方应急组织机构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级、城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对跨城市运营的公共汽电车线路,报请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跨区域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参照国家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组建模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相应职责。

2.3运营企业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3.预防与预警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开展预警预防工作,完善预警预防联动机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重点做好预警信息的收集和处置工作,指导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预防监测体系,落实预防及监测机构、人员和职责,明确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完善信息来源分析、日常数据监测、常规安全隐患排查、风险分析与评估等制度,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及时监测和分析相关信息,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电车安全生产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突发事件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部、省、市三级部门响应。交通运输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省、市级部门应急响应一般可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流程详见图1。

4.1.1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发生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由交通运输部启动并实施Ⅰ级应急响应,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分别启动并实施本级部门Ⅰ级应急响应。交通运输部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1.2Ⅱ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发生Ⅱ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省级部门应急响应,相关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本级部门应急响应且相应级别不应低于省级部门应急响应级别。

4.1.3Ⅲ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市级部门应急响应。

4.1.4Ⅳ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发生Ⅳ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市级部门应急响应。

图1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流程图

4.2响应启动程序

4.2.1交通运输部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1)部运输服务司按照国务院部署,或根据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请求或相关单位通报、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进行分析研究,报部应急办。

(2)由部运输服务司商应急办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

(3)拟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经分管部领导同意,报请部长核准后启动,同步成立部领导小组,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并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有关信息按规定报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抄送应急协作部门,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公共汽电车Ⅰ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详见图2。

(4)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图2城市公共汽电车Ⅰ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4.2.2省、市级部门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预案,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部门应急响应级别及程序。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启动实施本级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处置时,应及时提出请求,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信息报告与处理

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

事发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信息核实,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事发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对初判为重大及以上的突发事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立即向交通运输部报告。交通运输部按有关规定向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事件信息时,交通运输部要及时通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事件发生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部运输服务司,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定时情况简报,直到应急响应终止,具体报送程序、报送方式按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部运输服务司应及时将进展信息汇总形成每日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情况简报,上报领导小组。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和程度、发展势态、受损情况、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省、市级部门应急响应的信息报送与处理,参照交通运输部应急响应执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本地信息报送内容要求与处理流程。

4.4响应措施

现场工作组在现场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原因调查、运营恢复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具体措施如下:

(1)指导现场疏散工作

按照预先制定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指导相关部门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乘客;对有关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

(2)指导乘客转运工作

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发生突发事件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方向,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网客运组织,积极调配其他车辆,做好乘客的转运工作。

(3)指导做好人员搜救工作

指导相关部门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现场救援队伍加强衔接配合,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4)指导交通疏导、医学救援、抢修抢险、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维护疏导、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及转运、对设施设备开展工程抢险救援、对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保护和警戒,以及维护治安秩序等工作。

(5)指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指导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事件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借助多种途径,运用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

4.5响应终止

部运输服务司根据掌握的应急响应进展情况信息,并向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后,商应急办向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响应建议,经副组长同意后,报请组长核准,由组长宣布终止Ⅰ级应急响应,同时宣布取消领导小组,现场工作组相应撤销。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部门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4.6后期处置

4.6.1善后处置

事发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事发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社会捐赠物品的运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4.6.2总结评估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开展事后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总结评估材料。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部运输服务司及时组织参与单位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报部领导。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平战结合、协调运转”的原则,通过平急转换机制,将城市公共汽电车日常生产经营与应急处置相结合。

5.2通信保障

在充分整合现有交通通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通信畅通。

5.3资金保障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应当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结合交通战备与应急保障,按规定程序列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5.4应急演练

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部省联合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开展实地演练与模拟演练相结合的多形式应急演练活动。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演练,地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每年至少一次。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5.5应急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应急保障相关人员每2年至少接受一次培训,并依据培训记录,对应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通运输部将组织修改完善本预案,更新后报国务院: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5)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6.2县级预案制定

开通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团场)参照本预案,制定其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3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解释。

6.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5:某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及时保障、恢复公路交通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暂行规范》等相关规定。

1.3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路交通运行中断,需要及时进行抢修保通、恢复通行能力的,以及由于重要物资、人员运输特殊要求,需要提供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紧急事件。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事件。事态非常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需交通运输部组织协调系统内多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2)Ⅱ级事件。事态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系统内多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3)Ⅲ级事件。事态较为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系统内多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4)Ⅳ级事件。事态比较简单,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需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系统内多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自然灾害等对公路交通的影响尚不明确,而国家专项应急预案或相关主管部门已明确事件等级标准的,可参照执行。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Ⅱ级、Ⅲ级和Ⅳ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情形进行细化补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指导、支持处置的Ⅰ级以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或者其他紧急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依法应对,预防为主。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断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增强预警预防、应急处置与保障能力,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等各项保障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以属地管理为主,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结合各地公路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公路管理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保障有力的应急管理体系。

(3)规范有序,协调联动。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响应程序,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和指挥能力。

1.6应急预案体系

(1)国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交通运输部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和指导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的政策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公布实施。

(2)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实施。

(3)公路交通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管理机构、公路交通企业等根据国家及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各公路交通企事业单位实施。

(4)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交通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制定与应急预案相配套的工作程序文件。

2.组织体系及职责

公路交通应急组织体系由国家、省、市和县四级组成。

2.1国家应急组织机构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2.1.1应急领导小组

交通运输部在启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同步成立交通运输部应对**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由交通运输部部长或者经部长授权的分管部领导任组长,分管部领导、部总师或者公路局及办公厅、应急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交通运输部相关司局及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以下简称部路网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协调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2)根据国务院要求或者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并监督实施。

(4)当突发事件由国务院统一指挥时,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5)决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6)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通保通组、运输保障组、新闻宣传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由部相关司局和单位组成,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终止应急响应时宣布取消。应急工作组组成人员,由各应急工作组组长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出,报领导小组批准。视情成立专家组、现场工作组和灾情评估组,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2.1.2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部应急办或办公厅负责人任组长,视情由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起草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纪要、明传电报、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向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和相关部门报送信息,协助领导小组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部领导的有关要求,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抢通保通组。由部公路局负责人任组长,视情由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抢修保通、跨省应急通行保障工作,组织协调跨省应急队伍调度和应急装备物资调配,拟定跨省公路绕行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武警交通部队和社会力量参与公路抢通工作,拟定抢险救灾资金补助方案。

(3)运输保障组。由部运输服务司负责人任组长,视情由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人员、物资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协调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工作,拟定应急运输征用补偿资金补助方案。

(4)新闻宣传组。由部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任组长,视情由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宣传工作。

(5)通信保障组。由部通信信息中心负责人任组长,部通信信息中心相关处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网络、视频、通信等保障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部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人任组长,部机关服务中心相关处室人员任成员。负责应急响应期间24小时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专家组

专家组由领导小组在专家库中选择与事件处置有关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应急准备以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根据需要参加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4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由部公路局带队,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现场工作组按照统一部署,在突发事件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有关情况。必要时,现场工作组可由部领导带队。

2.1.5灾情评估组

灾情评估组由部总师任组长,根据需要由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组织灾后调查工作,指导拟定公路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对突发事件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

2.1.6日常机构

部路网中心作为国家公路交通应急日常机构,在交通运输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日常状态时,主要承担国家高速公路网、重要干线公路及特大桥梁、长大隧道的运行监测及有关信息的接收、分析、处理和发布,承担全国公路网运行监测、应急处置技术支持等相关政策、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的研究、起草工作,承担全国公路网运行监测、重大突发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置等信息平台的管理和维护,组织公路交通应急培训,参与组织部省联合应急演练,承担应急咨询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承担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运行管理有关工作等。

应急状态时,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主要承担全国公路网运行统筹调度、跨省公路绕行、应急抢修保通等事项的组织与协调的有关业务支撑工作,承担与地方公路交通相关机构的联络和全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内部报送等。

2.2地方应急组织机构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级别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国家应急组织机构组建模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相关职责。

3.预防与预警

3.1预警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开展预警预防工作,重点做好对气象、国土等部门的预警信息以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搜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完善预测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完善预测预警及出行信息发布系统。针对各种可能对公路交通运行产生影响的情况,按照相关程序转发或者联合发布预警信息,做好预防与应对准备工作,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出行服务信息和提示信息。

3.2预警信息收集

预警信息及出行服务信息来源包括:

(1)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水利、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的监测和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以及国家重点或者紧急物资运输通行保障需求信息。

(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有关公路交通中断、阻塞的监测信息。

(3)其他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

信息收集内容包括预计发生事件的类型、出现的时间、地点、规模、可能引发的影响及发展趋势等。

3.3预警信息发布

部路网中心接到可能引发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后,及时核实有关情况,确需发布预警信息的,报请公路局,转发预警信息或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重大公路气象预警,提示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相应防范和准备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加强应急监测,及时向部路网中心报送路网运行信息,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所在行政区域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及其对公路交通影响情况,转发或联合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3.4防御响应

3.4.1防御响应范围

防御响应是根据预警信息,在突发事件发生前采取的应对措施,是预警预防机制的重要内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预案主要规定低温雨雪冰冻、强降水等天气下,部本级的防御响应工作。

3.4.2防御响应程序

(1)部路网中心接到预计全国将出现大范围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区域性强降水,且对公路交通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信息时,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报部公路局、应急办。

(2)部公路局商部应急办提出启动防御响应建议。

(3)拟启动Ⅰ级防御响应的,经分管部领导同意,报请部长核准后启动;拟启动Ⅱ级防御响应的,经分管部领导同意后启动。启动防御响应时,同步成立领导小组,并将启动防御响应有关信息按规定报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抄送应急协作部门,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信息需及时向社会公布。

(4)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防御响应可转入应急响应,按照应急响应程序处置。

(5)当预计的天气情况未对公路交通造成影响,或天气预警降低为蓝色(一般)级别或解除时,防御响应自动结束。

3.4.3防御措施

由部领导组织召开会议,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参加,立即部署防御响应工作,明确工作重点;指导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应急队伍做好装备、物资、人员等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和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工作。

部路网中心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和预警信息专项报送工作,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增加报告频率,形成事件动态报告机制。

4.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部、省、市、县四级部门响应。交通运输部应急响应分Ⅰ级和Ⅱ级,省、市、县级部门应急响应一般可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4.1.1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响应

发生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由交通运输部启动并实施Ⅰ级应急响应,相关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启动并实施本级部门Ⅰ级应急响应。

4.1.2Ⅱ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响应

发生Ⅱ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省级部门应急响应,相关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启动并实施本级部门应急响应且响应级别不应低于省级部门应急响应级别。

4.1.3Ⅲ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响应

发生Ⅲ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市级部门应急响应,相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县级部门应急响应且响应级别不应低于市级部门应急响应级别。

4.1.4Ⅳ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响应

发生Ⅳ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县级部门应急响应。

4.1.5专项响应

发生Ⅱ、Ⅲ、Ⅳ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按照国务院部署,或者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请求,或者根据对省、市、县级部门应急响应工作的重点跟踪,交通运输部可视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指导、支持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指导、支持措施主要包括:

(1)派出现场工作组或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指导。

(2)协调事发地周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武警交通部队给予支持。

(3)调用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给予支持。

(4)在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4.2响应启动程序

4.2.1交通运输部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1)部路网中心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报部公路局、应急办。

(2)由部公路局商应急办提出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建议。

(3)拟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经分管部领导同意,报请部长核准后启动,同步成立领导小组,各应急工作组、部路网中心等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并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有关信息按规定报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抄送应急协作部门,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拟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经分管部领导同意后启动,同步成立领导小组,并按照需要成立相应应急工作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报部长核准。

(5)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发现事态扩大并符合Ⅰ级应急响应条件的,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6)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4.2.2省、市、县级部门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部门应急响应等级、响应措施及启动程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Ⅲ级及以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应报部路网中心。

4.3信息报告与处理

交通运输部按有关规定向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交通运输部和应急协作部门建立部际信息快速通报与联动响应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名称和联络方式,确定不同类别预警与应急信息的通报部门,建立信息快速沟通渠道,规定各类信息的通报与反馈时限,形成较为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快速沟通机制。

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完善部省公路交通应急信息报送与联动机制,部路网中心汇总上报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省(区、市)发布。

交通运输部应急响应启动后,事件所涉及省份的相关机构应将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部路网中心,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定时情况简报,直到应急响应终止。具体报送程序、报送方式按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部路网中心应及时将进展信息汇总形成每日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情况简报,上报领导小组。省、市、县级部门应急响应的信息报送与处理,参照交通运输部应急响应执行。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和程度、发展势态、受损情况、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本地信息报送内容要求与处理流程。

4.4响应终止

4.4.1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部路网中心根据掌握的事件信息,并向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公路交通基本恢复运行或者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后,报领导小组。

(2)由抢通保通组商综合协调组提出终止Ⅰ、Ⅱ级应急响应建议和后续处理意见。

(3)拟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的,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终止,或者降低为Ⅱ级应急响应,转入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同步调整领导小组及下设工作组。

(4)拟终止Ⅱ级应急响应的,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终止。

(5)终止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等级的有关信息,按规定报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抄送应急协作部门,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4.2省、市、县级部门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部门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4.5总结评估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开展灾后总结评估工作,准确统计公路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总结评估材料。交通运输部应急响应终止后,部公路局及时组织参与单位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并报部领导。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平急结合、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队伍。

5.1.1国家公路交通应急队伍

武警交通部队纳入国家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作为国家公路交通应急抢险救援、抢通保通队伍,兵力调动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地方公路交通应急队伍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路网规模、结构和易发突发事件特点,负责本地应急抢险救援、抢通保通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应急队伍可以专兼结合,充分吸收社会力量参与。

5.1.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特点,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范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在公路交通自有应急力量不能满足应急处置需求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动员社会力量或协调其他专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2装备物资保障

5.2.1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原则

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方式,强化应急装备物资储备能力。储备装备物资时,应统筹考虑交通战备物资储备情况。

5.2.2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体系

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体系由国家、省、市三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点)构成。

5.2.3应急装备物资管理

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点)应当建立完善的各项应急物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采购、储存、更新、调拨、回收各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规范,加强装备物资储备过程中的监管,防止储备装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当本级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在数量、种类及时间、地理条件等受限制的情况下,需要调用上一级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点)装备物资储备时,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调用指令;需要调用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装备物资储备时,由交通运输部下达调用指令。

5.3通信保障

在充分整合现有交通通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公路交通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5.4技术保障

5.4.1科技支撑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加强突发事件管理技术的开发和储备,重点加强智能化的应急指挥通信、预测预警、辅助决策、特种应急抢险等技术装备的应用,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分析、评估、决策支持系统,提高防范和处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

5.4.2应急数据库

建立包括专家咨询、知识储备、应急预案、应急队伍与装备物资资源等数据库。

公路交通应急抢险保通和应急运输保障队伍,以及装备物资的数据资料应当定期更新。

公路数据库、农村公路数据库、交通移动应急通信指挥平台数据库、交通量调查数据库等交通运输各业务数据库应当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在部启动防御响应或应急响应后,相关数据库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并安排专职应急值班人员。

5.5资金保障

公路交通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应当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按规定程序列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5.6应急演练

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部省联合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开展实地演练与模拟演练相结合的多形式应急演练活动。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演练。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突发事件易发地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5.7应急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应急保障相关人员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并依据培训记录,对应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5.8责任与奖惩

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及时地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应急管理工作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通运输部将组织修改完善本预案,更新后报国务院: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5)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于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公路交通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于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6.2预案监督与检查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定期组织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交通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编制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通报。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编制、组织机构及队伍建设、装备物资储备、信息报送与发布、应急培训与演练、应急资金落实、应急评估等情况。

6.3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解释。

6.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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