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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北京市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近年来,本市不断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通过采取压减燃煤、控车减油、治污减排、清洁降尘等措施,持续改善了首都空气环境质量。但是,目前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超过环境容量,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容易引发空气重污染。及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措施,对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为健全完善空气重污染应急机制,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结合近年来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实际,借鉴2014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空气质量保障经验,在对《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一、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

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建立健全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物排放状况,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遇空气重污染时增加会商预报频次。市环保部门或其授权的监测机构统一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和预测预报信息,并不断拓展信息发布渠道,便于公众及时知晓。

二、空气重污染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在200以上为空气重污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4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预警四级)、黄色预警(预警三级)、橙色预警(预警二级)和红色预警(预警一级)。

(一)蓝色预警(预警四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1天(24小时)。

(二)黄色预警(预警三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2天(48小时)。

(三)橙色预警(预警二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3天(72小时)。

(四)红色预警(预警一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3天以上(72小时以上)。

三、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分级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应急措施和强制性应急措施。对因沙尘暴形成的空气重污染按照《北京市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一)蓝色预警(预警四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黄色预警(预警三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加大重点道路清扫保洁强度,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

(三)橙色预警(预警二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以上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混凝土浇筑、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施工作业;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采取防尘措施。

(3)按照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4)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四)红色预警(预警一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2)原则上停止大型露天活动。

(3)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全市范围内依法实施机动车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其中本市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的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延长运营时间,加大运输保障力度。

(2)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3)施工工地停止室外施工作业。

(4)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以上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按照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四、预警发布与解除

市应急委、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负责空气重污染预警发布与解除的指令下达。

(一)预警发布

红色预警由市应急委主任批准,由市应急办提前24小时组织发布。

橙色预警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前24小时组织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并提前组织发布。

蓝色预警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时组织发布。

当发生空气重污染时,本市将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空气重污染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可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报结果,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后,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

(二)预警解除

红色、橙色、黄色预警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蓝色预警不设解除审批程序,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和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组织管理,提出应急措施,细化具体方案,有效组织落实并开展督促检查。各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空气重污染应急主体责任,逐级分解细化任务,并严格组织实施。

(二)完善配套措施

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结合部门和辖区实际,认真修订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工作台账,完善实施流程,明确保障措施,加强宣传引导,适时组织演练,不断健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体系。各成员单位要在《应急预案》发布后15日内,将修订完善后的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报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社会监督

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通过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公布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公开应急措施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引导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监督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鼓励对有关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12369、96310),并予以曝光。

(四)严格督查考核

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督查考核工作。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要对全市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各成员单位负责对本辖区、本行业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京政发〔2013〕34号)同时废止。

篇2:地震应急预案北京市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本市地震应急工作依法及时、高效、有序开展,提高应对地震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相互协调、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和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本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波及北京的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2响应机制

2.1地震灾害分级

本市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含300人,下同)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本市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外省地震波及本市:邻近省(区、市)发生对本市造成烈度Ⅷ度(烈度速报结果)以上影响的地震。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本市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外省地震波及本市:邻近省(区、市)发生对本市造成烈度Ⅵ-Ⅷ度(烈度速报结果)影响的地震。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本市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外省地震波及本市:邻近省(区、市)发生对本市造成烈度Ⅴ度(烈度速报结果)左右影响的地震。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2分级响应

依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和Ⅱ级。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应对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3组织机构与职责

北京市地震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区县和委办局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街道、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构成。

I级响应启动市应急委决策机制,由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领导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出支援需求,在其统一领导下,组织做好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指挥地点:设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或市政府5号楼,备用指挥地点为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或市民防局。

Ⅱ级响应由市地震应急指挥部领导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向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支援需求。

指挥地点:设在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备用指挥地点为市民防局防空防灾指挥中心。

区县政府启动区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或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依据灾情,向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或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提出支援需求。

3.1市地震应急指挥部

3.1.1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北京卫戍区副参谋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外办、市国资委、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文物局、市体育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民防局、市社会办、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地区管委会、北京西站地区管委会、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档案局、北京铁路局、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市地震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红十字会、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及各区县政府主管负责同志。

3.1.2指挥部职责

负责部署指挥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主要包括:研究制定本市应对地震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负责指挥协调市相关委办局和区县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分析总结本市地震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开展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保障工作。

3.1.3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下设综合协调组、灾情统计组、紧急救援组、群众安置组、医疗防疫组、社会治安组、新闻发布组、涉外及港澳台事务组、志愿服务组、电力保障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地震监测与损失评定组。根据灾情,经总指挥批准,可增减工作组。原则上,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各组组长由牵头单位领导担任。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外办、市公安局消防局、市地震局参加。

负责组织指挥部会议。监督检查各项应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协调市属相关部门参与抗震救灾工作。提出应急对策建议。负责本市抗震救灾信息的报送工作。

(2)灾情统计组:由市民政局牵头,指挥部各工作组牵头单位参加。

负责本市地震灾情信息的收集、核实、汇总和报送工作。

(3)紧急救援组:由市公安局消防局牵头,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市地震局(工程专家)参加。

负责启动本单位应急机制,制定紧急救援队出队方案,开展人员、装备准备。派出市地震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及各相关应急救援队,实施人员搜索与救助工作。统一管理、协调调度其他省(区、市)地震救援队伍。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4)群众安置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民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民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铁路局、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市红十字会、各区县政府参加。

负责组织受灾群众安置工作,保障地震灾区公众的基本生活。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5)医疗防疫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委、市政府外办、市红十字会、武警北京市总队、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铁路局、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各区县政府参加。

负责组织医疗急救队伍开展灾区现场伤员救治工作。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6)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北京市总队参加。

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对重点地区、重要单位实施安全警卫。维护交通秩序,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7)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台办、市公安局、市政府外办、市外宣办、市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区县应急委、市属主要新闻单位参加。

负责向社会正式发布震情灾情信息。组织召开市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8)涉外及港澳台事务组:由市政府外办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委、市红十字会、市台办、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委(市政府口岸办)、市政府侨办、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县政府参加。

妥善开展在京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的应急疏散安置工作。涉台事务由市台办负责协调。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9)志愿服务组:由团市委牵头,市社会办参加。

负责统筹协调本市志愿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范围的地震应急社会动员工作。

(10)电力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华北电监局、国网公司华北分部和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中电国华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热电分公司、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唐国际发电有限公司北京高井热电厂、北京京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十三陵蓄能电厂、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区县政府参加。

负责开展电力设施抢修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供电需要。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11)通信保障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通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市政市容委、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民防局、市无线电管理局、相关区县政府参加。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网络和通信设施抢修工作,优先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通信联络的需要。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12)交通保障组:由市交通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水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气象局、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相关区县政府参加。

负责组织实施交通抢通工作。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13)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国土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防科工办)、市环保局、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消防局等参加。

负责开展火灾、水库垮坝、危险化学品泄漏、燃气泄漏、热力管线损坏、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防范和处置工作。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14)地震监测与损失评定组:由市地震局牵头,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旅游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文物局参加。

负责地震监测、地震烈度速报、震情会商、地震趋势判定。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3.1.4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地震局,具体承担本市地震事件应对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职责。

(一)组织落实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地震事件相关工作;

(二)承担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

(三)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四)负责组织本市地震事件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六)组织拟订(修订)与市地震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有关部门、各区县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修订)相关地震应急预案;

(七)组织检查本市有关部门、各区县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八)负责起草本市应对地震事件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及工作规划;

(九)负责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十)负责组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本市地震事件应急演练;

(十二)负责本市应对地震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十三)负责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市地震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

(十五)承担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2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

启动市应急委决策机制,同时启动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

3.2.1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长

副总指挥:市委市政府相关主管领导、北京卫戍区主要领导、武警北京市总队主要领导、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外办、市国资委、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文物局、市体育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民防局、市社会办、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地区管委会、北京西站地区管委会、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档案局、北京铁路局、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市地震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红十字会、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及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3.2.2指挥部职责

负责部署指挥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指令;掌握抗震救灾信息,研判灾情及发展趋势,开展指挥决策工作,下达任务指令;指挥协调市相关委办局协同开展地震应急专项处置任务;指导区县政府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统筹调配本市物资、资金、队伍等救灾资源;依据应对需要,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出援助请求。

3.2.3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根据情况下设综合协调组、灾情统计组、紧急救援组、群众安置组、医疗防疫组、社会治安组、新闻发布组、涉外及港澳台事务组、志愿服务组、电力保障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地震监测与损失评定组。根据灾情,经总指挥批准,可增减工作组。各工作组由相对应的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承担工作任务,没有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对应的工作组,原则上由主管市领导担任组长,主管市领导担任多个工作组组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的,由总指挥指定其他市领导担任组长。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外办、市公安局消防局、市地震局参加。

负责组织指挥部会议。监督检查各项应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协调市相关部门参与抗震救灾工作。提出应急对策建议。负责组织开展救援信息和援助需求的收集、汇总及核实并按规定开展抗震救灾信息的报送及通报工作。

市应急委决策机制启动后,市应急办牵头,在市应急指挥中心启动联合办公机制,组织抽调各工作组牵头单位和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等相关单位参与应对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灾情统计组:由市民政局牵头,指挥部各工作组牵头单位参加。

负责本市地震灾情信息的收集、核实、分类、汇总和报送工作。敏感信息专线报送,确保信息安全。

(3)紧急救援组:由市公安局消防局牵头,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团市委、市地震局(工程专家)参加。

负责启动应急机制,制定紧急救援队出队方案,开展人员、装备准备。派出市地震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及各相关应急救援队,实施人员搜索与救助工作。统一管理、协调调度国外及其他省(区市)地震救援队伍。团市委负责协调地震应急志愿者参与紧急救援工作。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4)群众安置组:由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负责组织受灾群众安置工作,筹集、发放救灾物品和救助资金,保障地震灾区公众的基本生活。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5)医疗防疫组: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协同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急救队伍开展灾区现场伤员救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动物疫情、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6)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负责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重点地区、重要单位实施安全警卫。维护交通秩序,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7)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台办、市公安局、市政府外办、市外宣办、市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应急委、市属主要新闻单位参加。

负责向社会正式发布震情灾情信息。组织召开市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8)涉外及港澳台事务组:由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委、市红十字会、市台办、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委(市政府口岸办)、市政府外办、市政府侨办、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县政府参加。

妥善开展在京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的应急疏散安置工作。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申请援助。配合有关机构接收国外捐赠。涉台事务由市台办负责协调。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9)志愿服务组:由团市委、市社会办共同牵头,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参加。

负责统筹协调本市志愿服务工作。发挥党和政府与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完成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或转移的相关事项。接待外地来京志愿服务人员及团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疏导管理。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10)电力保障组:由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负责开展电力设施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供电需要。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11)通信保障组:由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负责开展通信设施抢修工作,优先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联络需要。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12)交通保障组: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交通抢通工作。

优先保障地震应急救援人员、受灾群众和救灾物资的运输。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13)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市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防科工办)、市环保局协同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负责开展火灾、水库垮坝、危险化学品泄漏、燃气泄漏、热力管线损坏、滑坡、泥石流、核设施事故等次生灾害防范和处置工作。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14)地震监测与损失评定组:由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负责地震监测、地震烈度速报、震情会商、地震趋势判定。对受损建筑物进行震害普查和安全性鉴定。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提出灾害损失报告,报经市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审定后,上报市政府。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3.3区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区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及指挥下,承担本辖区内的抗震救灾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指挥开展本地区抢险救灾工作;开展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秩序;收集、统计、上报本地区灾情、社情;执行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下达各项指令。视灾情提出响应级别调整建议。

3.4委办局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委办局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指挥下,组织指挥本行业、本系统的地震应急专业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本系统地震应急专业处置工作;及时收集、上报本行业灾情及应急处置信息;派出本行业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执行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下达各项指令。

3.5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挥下,组织开展辖区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辖区内基层组织及单位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社区、村及基层单位的灾情收集、核实、统计及上报工作;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志愿活动;组织群众疏散及自救互救;协助开展群众安置、救灾救济物品发放;向上级指挥机构提出救援请求;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下达各项指令。

4地震临震预报应急响应

市政府根据相关法规发布本市临震预报后,本市各级政府、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委办局迅速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根据市应急委指示,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市地震应急指挥部会议,通报地震临震预报意见,部署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会议部署落实具体任务。市政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本市应急工作措施。

(2)市相关委办局组织对本市生命线工程及所属行业易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做好紧急处置及各项准备工作。应急人员及各专业救援队伍进入临震待命状态。

(3)相关单位强化地震应急新闻宣传,引导社会舆论,稳定社会秩序。

(4)区县政府负责做好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进行公众疏散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5)市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会商,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5应急响应

5.1初期响应

(1)地震信息报送

市地震台网应快速提出地震速报参数、地震烈度速报图,确定宏观震中和震区范围,市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提出灾害快速预评估结果;市地震局及时将地震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中国地震局,并通报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确保信息报送到位。施行信息分级制度,确保内部信息与外部信息两条线报送,保证信息安全。

(2)震情公告

市地震局负责在震后第一时间通过市地震局网站对外发布震情信息;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震情信息公告。

(3)灾情收集

社区、村震后1小时内,每30分钟,将初步了解到的本地区地震有感范围、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失踪人数、房屋受损情况、次生灾害情况、社会生产及生活秩序等基本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收集、核实、汇总、统计相关信息,并立即上报所在区县政府;区县政府震后立即将本地区灾情信息上报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或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灾情统计组;市属委办局负责收集本行业人员伤亡、设施受损等情况报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或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灾情统计组;综合协调组负责整理本市初步灾情信息,以市政府名义及时上报国务院。市公安局警务航空总队派出警用直升机进行灾区航拍,实时回传图像,进行灾情收集。

(4)新闻发布

市委宣传部启动应急新闻发布平台,组织相关单位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审定新闻发布内容,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众发布;启动境内外舆情监测机制,收集和整理境内外舆情,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并通报有关部门;会同地震部门起草新闻通稿,并组织媒体进行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群众紧急疏散和自救互救

区县政府牵头,迅速启动应急避难场所,各级政府组织开展本辖区群众的紧急疏散、自救互救等工作;各基层社区居委会迅速启动社区防灾减灾应急预案,通知全体社区居民紧急采取应急避险措施,引导居民按照防灾减灾应急避险地图的避险疏散路线有序撤离危险区域,就近到应急避难场所(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集中避险;社区相关救援队伍迅速集合全体队员,携带救援装备,组织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开展医疗卫生紧急救援。

(6)电力、通信、交通紧急抢通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通信管理局、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等单位及相关区县政府1小时内,负责组织开展电力、通信、交通紧急抢通工作,优先保障各级地震应急指挥机构的需求。

电力紧急抢通: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灾害处置工作。派出供电应急救援队伍,派出应急供电车等现场设施,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通信紧急抢通:启动本系统应急预案,集结抢险队伍。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做好通信设施抢通工作准备。

交通紧急抢通:启动本系统应急预案。派出路政巡视队伍开展道路情况探查,并随时报告情况。相关区县政府组织开展震后初期本辖区内重点公路抢通工作。

(7)社会秩序维护

市公安局、武警北京市总队立即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社会秩序,并确保重点目标及区域安全。立即启动区县公安部门应对地震灾情方案,迅速开展相关抢险救灾和秩序维护工作;针对人员恐慌、大量人员聚集街面的情况,加大警力投入对重点目标和人员聚集地的巡逻防控工作,确保社会面平稳和重点部位安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引导群众进入紧急避难场地;市公安局警务航空总队派出警用直升机对灾区治安情况进行巡航;对重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

(8)基础设施隐患排查

市国资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先期组织开展本部门、下属单位、监管单位的应急救援、隐患排查和初期处置工作。

(9)总体协调

市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综合协调组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同时通报本地驻军领导机关;组织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会议;组织召开市应急委专家组会议,提出应急对策建议。报经总指挥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向国务院提出支援请求。重要信息上报国务院,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5.2全面响应

(1)人员救援

派出市地震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及各相关应急救援队,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赶赴地震现场,实施人员搜索与救助工作。视情况,派出专业搜索队伍进入通信中断、地形复杂区域进行灾情探查,连续通报情况。统一管理、协调调度国际及国内其他省(区市)抵京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救援工作。依据队伍技术能力特点和装备情况,提出具体救援意见。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区县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各专业救援力量及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开展人员救援工作。

(2)医疗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组织伤员转移救治,确保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对灾区进行防疫洗消,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的安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开展灾区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3)电力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合理调派掌握的全市应急发电车资源,为重要负荷恢复供电。根据电网故障情况,成立电网运行技术专家组,制定电网运行方式调整方案。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开展电力设施抢通工作。通过应急发电车优先恢复政府指挥场所、医院、供水场、居民安置场所等重要场所的供电,并为现场抢救工作提供临时照明服务。

(4)通信保障

开展通信设施的抢修,使用移动应急通信设备及装备,保障灾区通信畅通。市经济信息化委派出现场指挥部,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通信故障情况,成立通信运行技术专家组,制定通信运行方式调整方案。

(5)交通保障

市交通委派出现场指挥部,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维护交通秩序,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市交通委负责协调高速收费站,优先保障地震应急救援人员、受灾群众和救灾物资的运输。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重要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6)新闻发布与舆情响应

及时公布本市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组织召开市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组织安排国内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工作。准确把握舆论导向,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防震抗震、地震应急及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消除恐慌心理,稳定公众情绪。

(7)群众安置

组织开展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组织救助捐赠。设立失散人员信息平台,接听12345热线,开展失散人员查询及通告工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社区(村)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市民政局负责派出现场指挥部,配合区县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开展核查、统计、上报灾情,慰问群众,指导救灾等工作。向民政部上报灾情,争取国家支持;会同市财政局向灾区紧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启动全市救灾储备物资支援机制,调运救灾物资,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发放等工作;做好受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统一组织各区县支援灾区。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配合,做好救灾车辆交通疏导服务保障工作,保证救灾物资顺利抵达灾区。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情况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向灾区进行捐赠。启动北京市突发事件殡葬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置工作;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8)社会治安

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局、武警北京市总队组织成立破坏性地震治安保卫指挥部;对重点地区、重要单位实施安全警卫。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维护交通秩序,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协助有关部门对公众进行疏散救助。必要时,由北京卫戍区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9)涉外及涉港澳台事务

妥善开展在京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的应急疏散安置和临时救助工作,妥善处理地震灾害中在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的伤亡、失踪和被困等事件。收集、统计在京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和被困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通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或港、澳地区驻京机构。配合有关部门接待安排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在现场采访事宜。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介绍震情、灾情,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配合有关机构接收国外捐赠。处于灾区的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及其人员、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涉台事务由市台办负责协调联系相关事宜。

(10)次生灾害防范处置

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负责开展地震、气象及环境污染等监测工作,开展震后趋势判定和气象预报服务等工作。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防科工办)、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负责开展火灾、水库垮坝、危险化学品泄漏、燃气泄漏、热力管线损坏、滑坡、泥石流、核设施事故等地震次生灾害防范和处置工作。

(11)信息收集与报送

灾情信息内容包括:受灾范围、人员伤亡及失踪数量(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单独统计)、农村住房及城镇居民住宅受损情况、建筑物倒塌情况、城市生命线设施受损情况、引发次生灾害情况、社会影响、经济影响等。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县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的灾情收集、核实工作;市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和监管单位的灾情收集、核实工作;市地震局协调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研究所提供卫星遥感影像、航空遥感影像等资料,并做好涉密资料的保密工作。以上灾情信息报送灾情统计组,原则上每2小时报送一次,重大灾情随时报送。

救援信息内容包括:专项应急处置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参与地震救援的队伍及人员数量,救治人数,转移、安置人数,调运物资种类、数量,捐赠款物种类、数量,财政拨款数量,物资、资金发放数量,道路抢通数量,电力恢复情况等信息。由参与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单位报送综合协调组,原则上每2小时报送1次。

(12)地震监测与损失评定

按《地震现场工作第4部分:灾害直接损失评估》(GB/T18208.4-2011)、《建筑物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等相关规定,对受损建筑物进行震害普查和安全性鉴定。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提出灾害损失报告,报经市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审定后,上报市政府。

(13)社会动员

市社会办负责组织开展全市范围的地震应急社会动员工作,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群众疏散安置、后勤保障、社会秩序维护等工作。

(14)志愿服务

团市委启动本市志愿服务协调机制。依托北京市志愿服务指导中心,发挥业务龙头作用,联合全市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对灾区志愿者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设立志愿服务工作站及志愿服务热线,开展志愿者及志愿服务团体登记;根据志愿者及志愿团体的专长,统一分配志愿服务工作;接待外地来京志愿服务人员及团体,提出志愿服务指导建议。

5.3对外请援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自身应急处置能力,或地震灾害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区、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委、市政府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5.4响应调整

市政府依据地震灾害发展趋势及应急处置实际情况,可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5响应结束

(1)结束条件。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当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可视为达到地震应急响应结束条件。

(2)结束公告。由综合协调组向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或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经批准后,由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或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公告。

(3)总结。参与救援工作的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或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对本系统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原则上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的1周内将总结报告交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报送市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4)评估。梳理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提出应急准备对策和建议及预案修改意见。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市相关委办局和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各工作组和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收集抗震救灾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6.2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

市相关部门开展过渡性安置工作。过渡性安置可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等方式。安置地点应选择在安全地区,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应急避难场所内应设置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市相关部门负责保障生活物资供应,并加强食品卫生、疫病等方面的监测及防控。

6.3规划重建

特别重大地震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在国务院的支持和指导下,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重大地震事件发生后,由市政府组织相关区县政府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在国务院的支持和指导下组织实施。

7保障措施

7.1应急预案保障

在《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统领下,本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地震应急预案、其他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预案、区县地震应急预案、街道(乡镇)地震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组成。

本市各级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特点和现状,定期对地震灾害后果、承受能力及控制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及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实际,对重要基础设施、重要目标制定预案,并进一步编制修改完善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及配套方案,明确处置重点,落实应急准备工作措施。定期进行预案演练。

7.2应急队伍保障

本市现有驻京部队地震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武警北京市总队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市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应急救援基干队、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应急抢修队、市公安局特警蓝剑突击队、市医疗专家救援队、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抢险队、市热力集团应急抢险大队、市燃气集团应急救援队、北京公交集团应急救援队、北京地铁供电公司消防抢险队、北京排水集团抢险大队、市自来水集团抢险大队、市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应急队伍、市中毒事件应急队伍、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市园林绿化局直属森林防火队、北京民防特种救援队、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北京环卫集团应急救援队、市核应急专业救援队等20余支专业救援队伍,以及市应急志愿者服务总队和相关民间社会团体。

各相关部门负责做好队伍建设及管理工作,按照“一队多用、平灾结合、专兼结合、综合减灾”的原则,落实人员及装备,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定期组织与周边省市的联合应急演练,以提高地震灾害抢险救援能力。

7.3指挥平台保障

市地震局负责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的建设及维护,形成上下贯通、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并确保该平台可随时启用;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努力提高灾害快速评估及辅助决策水平,为指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市气象部门做好气象预报预警等相关保障工作,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市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数据的提供及更新。

7.4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应急办会同地震、规划、民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DB11/224-2004)、《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规范》(DB11/T1044-2013)等国家及本市相关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各区县政府应依据规划及相关规定,开展应急避难场所的规范化建设,做好生活设施设置及物资储备工作,并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安置预案;场所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

7.5救灾物资保障

市民政局、市商务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制定并实施应急救灾物资保障方案;推进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的规划建设,增加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保障震后本市食品、药品、帐篷等生活必需品及救灾物资的供给。

7.6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相关管理规定,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财政局应积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资金申请、审批工作。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进行监管和评估。

7.7应急检查

市地震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依照相关检查制度规定,对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城市生命线工程和易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部门和单位做好紧急处置和特殊保护措施等各项准备工作。

7.8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各区县政府和相关委办局要制定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宣传教育规划,编制公众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教材及宣传材料;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宣传地震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计划地开展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相关培训;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地震应急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人员进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自救互救常识等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相关演练。

8其他地震事件的处置

8.1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及节假日期间,按照市政府和中国地震局的要求,实施特殊时期应急戒备。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加强值守应急、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按照中国地震局确定的特殊时期统一宣传口径,做好社会咨询和宣传工作。

8.2地震谣传事件应对

当北京地区出现地震谣传,市地震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网信办调查谣传起因及谣传发展态势,并制定应对措施,通过手机短信,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稳定社会的新闻通稿,开展辟谣宣传工作,平息舆情影响,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后果的地震谣传事件,由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谣传事件平息后,市地震局将事件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8.3有感地震的应急处置

市地震台网(大于3.0级地震时采用国家地震台网正式结果)于震后8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测定,市地震局及时将震情信息以值班信息方式报送市委、市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市政府视情上报国务院。同时,市地震局通过短信群发系统、800兆电台等方式向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成员通报震情信息。

市地震局启动灾情速报网开展灾情、社情调查,开展震情趋势判定工作,按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组做好信息发布、舆情监控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地震局将事件处置情况报送市委、市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8.4对国内其他省(区、市)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援助

当首都圈(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或华北协作联动区域(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内蒙古)内其他省市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后,开展区域联动工作。联系震区政府,了解震情灾情,确认是否需要派出地震现场应急队。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派出队伍统一服从负责本次地震应对工作的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地震现场应急工作以地震发生地政府为主,震情、灾情和地震灾损评估、地震烈度确定等资料共享,共同会审、共同确定。

国内其他省(区、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后,依据国务院指示和受灾省(区、市)政府的请求,市民政局提出对地震灾区实施紧急援助的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本市相关部门对受灾省(区、市)开展紧急援助工作。

9附则

9.1名词解释

(1)地震震级:是指对地震大小的相对量度。

(2)地震烈度:是指地震引起的地面震动及其影响的强弱程度。

(3)地震灾害事件: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地震事件。

(4)有感地震事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使公众有感的,震级小于4.0级的地震;或邻近省(区、市)发生破坏性地震,波及本市,使公众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5)地震谣传事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事件。

(6)特殊时期应急戒备:国家或本市组织的重大政治、社会活动,以及国家重大节假日期间,启动特殊时期应急戒备工作机制。

9.2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政府负责制定,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负责解释。参照《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适时修订本预案。附件依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07〕10号)同时废止。

9.4预案体系

本预案发布1年内,涉及的市各相关委、办、局,应按照本预案中的职能职责划分,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方案,对重要基础设施、重要目标应单独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备案。

篇3: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

1总则

1.1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性

1.1.1北京是我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

1.1.2北京位于华北地区,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地处Ⅷ度高地震烈度地区,水资源短缺,受多种气象灾害影响,存在诸多产生突发事件的自然条件。北京是超大城市,人口稠密、建筑密集、经济要素高度积聚,政治、文化及国际交往活动频繁;北京中心城区经济社会活动集中,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多,远郊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存在诸多产生突发事件的社会因素。

1.1.3制定本预案,对于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为加快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1.2北京地区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2.1北京是一个突发事件频发的城市,主要突发事件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23分类、52种(见表1)。

表1北京地区主要突发事件

4大类

分类

主要种类

水旱灾害

水灾

旱灾

气象灾害

气象灾害(暴雨、冰雪、雾霾、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高温等)

地震灾害

破坏性地震

地质灾害

突发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生物灾害

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植物疫情

外来生物入侵

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

工矿商贸企业等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事故

矿山事故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

交通运输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

公共电汽车运营突发事件

铁路行车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

供水突发事件

排水突发事件

电力突发事件

燃气事故

供热事故

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道路突发事件

桥梁突发事件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公网、专网、无线电)

人防工程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

核事件与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

核事件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重污染天气

突发环境事件

公共

卫生

事件

传染病疫情

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炭疽、霍乱、非典、流感等)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

食品安全事件

职业中毒事件

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药品安全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经济安全事件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粮食供给事件

能源资源供给事件

金融突发事件

涉外突发事件

京内涉外突发事件

境外涉及本市突发事件

群体性事件

*、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其他

新闻舆论事件

旅游突发事件

1.2.2北京地区突发事件以频发的非自然因素为主,灾害种类多、损失重、影响大、连发性强、处置难度大,特点是:

人为致灾因素突出。随着北京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道路交通、城市生命线、生产安全、旅游安全、环境污染、化学、火灾等事故灾难频发;各种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增加;金融投资、拆迁安置等经济社会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聚集*以及个人极端事件仍时有发生,涉外突发事件呈上升趋势。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些仍将是北京发生频率高、伤亡多、危害大的突发事件。

危害程度严重。由于突发事件的连发性强,次生、衍生灾害严重,损失的放大效应显著,往往会对社会秩序、社会功能、环境与资源等造成严重的破坏,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造成强烈的冲击。

处置协调难度大。北京地区有众多的中央单位、驻京部队、涉外机构和大量流动人口,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增加了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的难度。

1.2.3暴雨、冰雪、雾霾、大风等气象灾害以及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将是北京地区的主要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信息安全、有限空间及地下营业场所空间安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超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城市路桥事故等仍将是北京的主要事故灾难。新发或烈性传染病、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重大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等将是主要潜在致灾因素。

1.3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继承和巩固近年来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保障重大活动的经验成果,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首都安全稳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全面履行党委和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

1.3.2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底线思维,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的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以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为首要出发点,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坚持依法应对的原则。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应急管理配套法规与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应对突发事件。

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落实“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非常态相结合”的要求,把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城市安全运行各个环节,强化基础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做好应急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京津冀之间的协调联动。

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地方政府统一指挥协调所辖地区的中央在京单位、企事业单位。建立市、区两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市、区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充分依靠广大市民,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公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结合,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实现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4目的和依据

1.4.1目的

针对北京地区突发事件的现状和特点,通过编制预案,要达到以下目的:

(1)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等资源,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

(2)通过规范突发事件的分级分类,确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3)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资源,完善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

(4)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5)通过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4.2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境外涉及北京的,应由北京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6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具体事件等级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尚未制定等级标准的,市相关部门可以先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备案。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首都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和有关单位力量及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和区力量及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或区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级依照相关市级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城六区等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应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7北京市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管理;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组成。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2.1.1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体系框架见8.3。对于特别重大且影响首都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相关处置工作由市委统一领导。

2.1.2市应急委主任由北京市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负责政法工作的常委和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市领导,市委宣传部部长,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北京卫戍区和武警北京市总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成人员为市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

2.1.3市应急委设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统筹协调工作。秘书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常务副秘书长分别由市委和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兼任,副秘书长分别由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委宣传部主管副部长和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兼任,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2.1.4市应急委的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

(4)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中央和国家各部委、驻京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5)领导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

(6)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市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挂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承担市应急委的具体工作,负责市政府总值班工作。市应急办根据市应急委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2.2.2市应急指挥中心设有指挥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应急委的指挥平台。市民防局指挥平台是市应急委备份指挥平台。

2.3专项指挥机构

2.3.1市应急委设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包括市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市核应急指挥部、市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市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等。市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市领导担任。

2.3.2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具体指挥本市相关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区开展相关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除以上专项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分管市领导和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相关主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4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有关部门,作为专项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5市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6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北京保监局等部委办局是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保障部门。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分工见表2。

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表2?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序号

事件类别

处置主责部门

1

水灾

市水务局

2

旱灾

市水务局

3

气象灾害(暴雨、冰雪、雾霾、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高温等)

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

4

地震灾害

市地震局

5

突发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市国土局

6

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市园林绿化局

7

植物疫情

市农业局

8

外来生物入侵

市农业局

9

森林火灾

市园林绿化局

10

危险化学品事故

市安全监管局

11

矿山事故

市安全监管局

12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3

火灾事故

市公安局消防局

14

道路交通事故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15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

市交通委

16

公共电汽车运营突发事件

市交通委

17

供水突发事件

市水务局

18

排水突发事件

市水务局

19

电力突发事件

市发展改革委

20

燃气事故

市市政市容委

21

供热事故

市市政市容委

22

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市市政市容委

23

道路突发事件

市交通委

24

桥梁突发事件

市交通委

25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公网、专网、无线电)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

26

人防工程事故

市民防局

27

特种设备事故

市质监局

28

辐射事故

市环保局

29

核事件

市国防科工办

30

重污染天气

市环保局

31

突发环境事件

市环保局

32

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炭疽、霍乱、非典、流感等)

市卫生计生委

33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市卫生计生委

34

食品安全事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5

职业中毒事件

市卫生计生委

36

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市农业局

37

药品安全事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8

恐怖袭击事件

市公安局

39

刑事案件

市公安局

40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市商务委

41

粮食供给事件

市粮食局

42

能源资源供给事件

市发展改革委

43

金融突发事件

市金融局

44

涉外突发事件

市政府外办

45

*、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市维稳办

46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市民委

47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市委教育工委

48

新闻舆论事件

市委宣传部

49

旅游突发事件

市旅游委

2.3.7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作部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

2.4专家顾问组

市应急委、各专项指挥部应分别聘请专家,成立突发事件专家顾问组。

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为北京地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5区、重点地区应急机构

各区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指挥机构,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地区、北京西站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重点地区(以下统称*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可参照区设立本地区应急机构。各区应急委和*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相关应对工作,依法参与或指挥协调本地区各类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6基层应急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区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本市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各区应急委和*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1.2各区应急委和*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1.3市、区应急办和*等重点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4各区应急委和*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市应急办,并通报市相关部门。

3.1.5市紧急报警服务中心和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各类信息,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单位。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地铁运营等城市运行保障企业应充分发挥信息收集主渠道作用,第一时间收集并向市应急办和市相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城市运行信息,以及涉及安全稳定和其他敏感信息。

3.1.6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市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并向市应急办通报。

3.1.7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预警

3.2.1本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市应急办负责全市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区应急委、*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组织本市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

3.2.2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制定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的,市相关部门可以先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备案。

红色等级(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3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黄色预警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由市应急办分别报请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发布和解除。

(2)各区、*等重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及市有关部门备案。

(3)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应在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及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必要时,由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上报国务院应急办。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4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5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相关区应急委或相关重点地区管委会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应急办、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区应急委、*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6市应急办可依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影响程度,调整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或区应急委、*等重点地区管委会提出的预警建议级别,并报请市应急委领导批准。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各区应急委、*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地区预警级别,并报市应急办和市相关部门备案。

3.2.7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或区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8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3.3.1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气象、环保、金融、旅游、商务等专业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市应急办会同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逐步实现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完善市、区两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

3.3.3市应急办会同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本市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预警。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区应急委、*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建立专业和区域风险管理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警。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送

市应急办、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应急委、*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1.2发生在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6个区的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市应急办报告;发生在其他区的一般突发事件信息,根据实际影响范围和程度及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市应急办报告。

4.1.3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属地区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要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并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等相关部门,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送。

4.1.4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对于涉及到港澳驻京机构、港澳台人员,外国在京机构、人员或市属驻外(港澳)派出机构、赴外(港澳)人员的事件,应立即同时通报市台办、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和市政府新闻办。

4.1.5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4.1.6市应急办对于接报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在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按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4.1.7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2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引导;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2.2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等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

4.2.3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行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2.5在外省区市发生涉及本市人员和机构的突发事件,根据需要,由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或由市应急办会同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市人员和机构的突发事件,由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牵头,会同市相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国家相关部门、我国驻外(港澳)派出机构做好境外领事保护工作。

4.3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区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或市相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Ⅳ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发生在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6个区和*等重点地区的较大突发事件,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在其他区的,由事发地区应急委或市相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应急办派人到场,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根据需要,由主责部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Ⅱ级响应,并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区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的决策和协调工作;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Ⅰ级响应,并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区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的决策和协调工作;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当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调度多个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时,经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启动市应急委决策机制,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应对工作。同时,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启动联合办公机制,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4处置措施

4.4.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或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2)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由市应急委或事发地区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现场指挥部

4.5.1按照相关预案规定,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和属地区应急委负责同志应迅速到达现场。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牵头,依托市相关专项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执行总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可设专业处置组、宣传信息组、治安交通组、综合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4.5.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4.5.3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区和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5.4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4.5.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市应急委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5.6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区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5.7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市台办、市政府新闻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5.8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6响应升级

4.6.1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北京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市应急委名义,启动首都地区应急联动机制,协调中央国家有关部委和中央在京单位、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周边相关省区市参与处置工作。

4.6.2当本市发生巨灾或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北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区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应急委应提请市委、市政府将情况立即上报党中央、国务院,请其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处置工作。当党中央、国务院启动或成立国家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6.3需要宣布北京市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经市应急办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依法以市政府名义提请国务院决定;如需全市进入紧急状态,则依法并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后实施。

4.6.4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市应急办应与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新闻办密切配合,在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提请国务院决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

4.7社会动员

4.7.1市或区应急委、*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7.2全市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市应急委提请市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市委社会工委(市社会办)、首都文明办、市民政局、市应急办负责全市社会动员,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市志愿服务联合会、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协助做好社会动员工作。区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区决定并组织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4.8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

4.8.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相关规定,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办进行管理与协调,由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8.2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办在上报市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向市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4.8.3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宣传组,或者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组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中心,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对于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4.8.4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和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属地区应急委负责收集、整理网络等舆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4.8.5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时,由市委宣传部报请中宣部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4.9应急结束

4.9.1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9.2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由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或相关区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或市应急办提出建议,并报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或市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

4.9.3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1.1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区、重点地区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必要时,经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批准,启动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或者成立市善后工作领导机构。

5.1.2市民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上报。

5.1.3规划部门负责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的选址、方案设计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居民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属地政府负责对居民进行妥善安置;卫生计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疫病控制工作,环保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由事发地的区政府、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电力、市政市容、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的区政府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事发地的区政府组织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调拨、发放等工作。

5.2社会救助与抚恤

5.2.1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并会同商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2.2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5.2.3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5.2.4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和专项募捐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2.5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2.6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2.7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慰或抚恤,同时给予必要的救助;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确认,对因公牺牲者进行认定和追认为烈士。

5.3保险

5.3.1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有关部门及区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

5.3.2各区应急委、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4调查与评估

5.4.1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调查、评估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5.4.2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由相关主责部门牵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突发事件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5.4.3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牵头,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需要,可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或相关区应急委牵头组织开展应对工作总结评估。

5.4.4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1.1市应急办负责组织规划,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等重点地区配合,建立本市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

6.1.2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等重点地区配合,建立应急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更新维护的长效机制。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区逐步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应急队伍库、应急物资库、应急避难场所库、辅助决策知识库,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实现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

6.1.3市公安局负责,市经济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和区配合,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大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完善本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6.1.4市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等重点地区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

6.2应急队伍保障

6.2.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市政府依托市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应急委统一调用,负责处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难以应对的事件,或代表本市参与外省区市和国际救援行动。

6.2.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建设工作。市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统筹规划本领域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原则上应组建或确立至少1支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未组建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相关领域部门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使用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有权调用市级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国内外增援的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应急委统一调动。

由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救援服务保障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值班备勤、装备购置与维护、救援补偿费用。

6.2.3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作为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2.4应急志愿者队伍。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把应急志愿者服务纳入本市应急管理体系,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随时准备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区和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6.2.5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力划分原则,将应急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逐步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经费渠道。

6.3通信保障

6.3.1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本市各电信运营企业和广播电视传输网、有线无线政务专网、800兆无线政务网的运行单位,建立本市信息安全与应急通信保障队伍。

6.3.2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有线无线政务专网和800兆无线政务网为核心,形成覆盖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4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6.3.3由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和协调相关企业,在800兆无线政务网、有线电视传输网、公网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件现场与市应急办、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区之间的联系。

6.4交通运输保障

6.4.1由市交通委牵头,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北京铁路局等单位配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

6.4.2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和市水务局等部门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地铁、铁路、机场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6.4.3市应急办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交通委等部门建立完善应急通行机制。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4.4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和红十字等部门和单位,积极加强空中救援力量,建立健全空中救援指挥调度和综合保障机制,提高空中应急救援能力。

6.5物资保障

6.5.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定期组织征集应急物资储备需求,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等部门,制定本领域、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

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6.5.2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市粮食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郊区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编制应急药品和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组织落实应急医疗救治基地的应急药品、物资装备,并负责应急药品的储备和供应。市民政局负责保障基本生活物资的实物储备。

6.5.3保障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5.4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根据处置需要提出应急物资需求,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下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其他省区市需要调拨本市应急物资时,由市应急委统一协调。

6.5.5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部队、其他省区市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作为本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有效补充,以备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6.5.6必要时,市、区应急委可以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6.6医疗卫生保障

6.6.1根据“分级救治、无缝衔接”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北京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和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999)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应组织群众性救援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救援工作。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6.6.2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市卫生计生委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安全情况。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6.6.3在本市现有医疗急救中心和分中心(站)基础上,建设城近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点和远郊区乡镇急救点,共同构成院前急救体系。

6.6.4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市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6.7治安保障

6.7.1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和基层政府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7.2由市公安局负责,武警北京市总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6.7.3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发生。

6.8人员防护保障

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6.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9.1市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6.9.2由市规划委牵头,会同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编制北京市应急避难场所发展规划,并纳入北京市城市规划体系。市地震、园林、市政市容、体育、教育、民防、民政等部门和各区依据规划,在市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

6.9.3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当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预案,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区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和政策支持。

6.9.4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市、区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6.10气象服务保障

由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气象局应立即提供事件发生地及附近的天气情况,并尽快对未来天气情况进行预测。

6.11资金保障

6.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市和区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设置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6.11.2市和区财政部门负责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的管理。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11.3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市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6.11.4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11.5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6.11.6市、区有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6.12技术开发与储备

由市科委负责,依托首都科研机构,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应急管理相关技术开发体系,加强公共安全科技创新机制和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重点加强智能化应急指挥通信、辅助决策、特种救援等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提出科学配备的方案。

6.13法制保障

6.13.1在突发事件发生及延续期间,市和区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6.13.2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6.13.3市和区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6.14应急产业发展保障

建立国家级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培育应急产业骨干企业集团和特色企业,提升关键技术和装备的研发水平,集中发展监测预警、预防防护、处置救援等重点领域应急产品,增强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产业支撑能力。

6.15宣传教育

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市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等重点地区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政府新闻办、市民防局、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协助市应急办开展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本市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媒体,开展应急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新闻媒体、政务新媒体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6.16培训

6.16.1市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市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市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培训中心的作用,面向市属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政府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市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16.2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的培训。

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团市委会同市应急办,组织协调市相关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6.17应急演练

6.17.1市应急办统筹全市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市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全市综合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组织全市跨系统、跨领域的应急演练。

6.17.2市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区和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各区、*等重点地区负责本地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

6.17.3应急演练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5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7附则

7.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是市、区党委、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单位应急预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是指每年根据市、区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的政府预备费,经市、区政府批准后可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是指按照结余不结转的原则,每年在市、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固定额度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是指为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设立,由有关市领导(任总指挥)及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

相关部门:是指与应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市委、市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即市属相关部、委、办、局。

有关单位:是指与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列为市应急委组成单位,但不在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范围内的市相关人民团体、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设在本市的机构等其他单位,包括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铁路局、北京保监局、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等。

*等重点地区:是指*地区、北京西站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重点地区。

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应急演练: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针对特定的突发事件风险和应急保障工作要求,在预设条件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为提高应急能力而进行的一种模拟突发事件及应急响应过程的实践活动。

单项应急演练:是指只涉及应急预案中特定应急响应功能或现场处置方案中一系列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针对1个或少数几个参与单位(岗位)的特定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

综合应急演练:是指涉及应急预案中多项或全部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对多个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特别是对不同单位之间应急机制和联合应对能力的检验。

7.2监督检查与奖惩

7.2.1市应急委将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各区、各重点地区的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绩效管理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其限期整改。

7.2.2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3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各区应急委和*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根据本系统、本领域、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情况,并建立相应奖惩制度。

7.3预案管理

7.3.1预案编制与制定。

本预案由市政府负责制定,市应急委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编制修订工作由市应急办具体负责。

7.3.2预案审查与批准。

本预案由市政府、市应急委审定。

7.3.3预案印发、备案与公布。

本预案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并报国务院备案。同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内容,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7.3.4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市应急办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7.3.5预案实施。

《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京政发〔2010〕12号)同时废止。

篇4:某医院医疗废物应急预案

各医疗科室对医疗废物应严格安全管理,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1、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2、医疗废物管理小组应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3、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4、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琐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5、对感染性医疗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6、参加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7、处理工作结束后,医务科和有关科室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发生。

篇5: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急预案

为加强我校消防安全工作,提高对突发火灾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及处置能力,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一、组织机构

总指挥:孙海东

副总指挥:刘君

各行动小组分工:

1.通讯联络组组长:王帅?组员:全体班主任

2.灭火行动组组长:李有为组员:张进忠、刘建平

3.疏散引导组组长:杨乐组员:全体班主任

4.安全防护组组长:靳志平组员:杨毅

5.医疗救护组组长:聂凤琴组员:张秀珍

6.后勤保障组组长:邬和平组员:吕宝贵、祁军华

二、报警程序和接警处置程序

1.无论任何部门(人员)发现火灾应立即向校办公室报警,并直接向公安消防队报警(119)。

2.报警时要沉着冷静,要讲清楚以下内容:

(1)报警人的姓名、地址、工作单位、电话;

(2)失火的准确地理位置;

(3)能够了解失火的情况,如起火时间、燃烧特征、火势大小、有无被困人员、有无重要物品、失火周围有何重要建筑、行车路线、消防车和消防队员如何方便地进入或接近火灾现场等等;

?(4)耐心回答“119”接警人员的询问。

3.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赶赴现场,并及时通知事故发生部位的人员或电工切断着火部位的电源;

?(2)立即通知火灾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总指挥、副总指挥和通讯联络组,紧急赶往事故现场展开抢险灭火行动,同时核实报警内容情况是否正确,必要时再次向“119”报警,并派专人到校门前道口引导消防车快捷到达事故现场。按本预案(四)的程序和措施组织疏散和扑救;

?(3)门卫值班人员在火灾事故期间,严格控制出入车辆和人员。

三、应急疏散组织程序和措施

疏散引导组在发生火灾时,先疏散被火势围困的人员,其次再进行火势周围的物资疏散,同时要注意疏散人员自己的安全,疏散后的物资要放在不影响消防通道和远离火场的安全地点,并安排人员看护,以确保安全。

1.在疏散时,要先疏散易燃物和贵重物资。

2.消防队到达火场后,应听从公安消防人员的指挥进行疏散工作。灭火行动路线和应急疏散逃生路线同我校防震防灾疏散逃生路线。

四、灭火行动组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1.灭火行动组在接到火警后,应迅速赶往失火地点,听从总指挥的统一指挥实施灭火。在总指挥未到达的情况下,就近利用消防水源和灭火器材迅速扑救火灾,防止火势蔓延;

2.灭火行动组人员到达火灾现场时,如发现有人员被火势围困,应先救人,后救火;如发现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受到火势威胁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转移到安全地点。

3.如起火物为化学药品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在确定无爆炸危险的情况下,用干粉灭火器、沙子等物品进行扑救,用水将周围的可燃物品淋湿,但严禁用水扑救化学药品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火灾;如不能确定有无爆炸危险的,应在安全地点做好准备,等待消防部门的指挥人员的调令和火灾现场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命令。

4.在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后,应听从公安消防部门指挥人员的指挥,配合灭火工作。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医疗救护和后勤保障的程序和措施

1.通讯联络组

(1)通讯联络组接到火警后,立即通知各行动小组到达火灾现场;

?(2)根据总指挥的要求,将停电、供水、车辆调配、灭火措施等指令传达到火灾现场的各行动小组;

(3)将火场的进展情况及时反馈,保障火灾现场与外界的信息畅通和寻求相邻单位支援的联络工作。

2、安全防护组

(1)安全防护组接到火警后,应快速赶到火灾现场、进行现场保护、控制局面同时控制车辆和无关人员进入校内和火场,并迅速通知有关人员清理火场周围停放的车辆远离火场;

?(3)火灾扑灭后,要全面检查现场,消灭遗留火种,并派人保护好火灾现场,等待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与鉴定,并协助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3.医疗救护组

?(1)医疗救护组接到通知后,要迅速组织医护人员准备好抢救器械、药品、救护车等,迅速赶赴火灾现场,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抢救;

?(2)如有人受伤或中毒,应根据伤势情况处理,必要时拨打“120”救护。

4.后勤保障抢修组

对火灾现场的水、电、煤气、锅炉及有关设施进行及时的控制、抢修,并对校园大环境水、电、煤气等总体监控,如有必需,及时报请市政、水电、煤气锅炉等管理部门前来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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