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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格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规定,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以及《关于监察机关实施〈信访条例〉的说明》,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学校教学、科研、医疗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第三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原则:严格遵守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预防与查处并重,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条、纪检监察信访的受理范围:对党员、党组织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对各部处、院系、附属医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徇私舞弊的检举、控告;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党员、党组织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申诉。

第五条、涉及校(厅)级领导的信访件,如需报告,由校党委或校纪委上报省纪委、监察厅或省教育工委处理;涉及处级干部的信访件,由校纪委、监察室直接办理;涉及科级及以下人员的信访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转其所属党总支或主管部门办理,并在办理完结后向纪委、监察室报其结果。

涉及直属附属医院二级机构负责人及以下人员的信访件,除不宜转办的外,一般转附属医院纪委办理。

如涉及干部处理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协同相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承办人在收到来信后,要当日拆封,注意保持信封和邮戳的完整,并认真细致地阅信和登记,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信件,填写《z医科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签批单》(来访者所带书面材料和举报件亦照此办理),同时提出承办意见,报纪委、监察室负责人批示。

对上级部门或学校党委、校领导交办并有批示的信访件,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办理,要求反馈处理结果的应及时上报办理情况。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件,要单独建立登记本,按归口办理原则,转请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第七条、来信(含电子邮件)处理完毕后,对于署名举报且能联系其本人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通报处理情况,并听取举报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第八条、接待来访。接待初次来访者,接待人员要先问清反映什么问题,区分问题的归属范围,属于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范围的,予以登记,带有书面材料的,先审阅材料。接谈时一般要保证两人以上参加,应作必要的谈话记录,来访者确认无误后,由其本人签字,作为查办材料。对于反映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范围以外问题的,要将来访者介绍到有关单位或部门。

对于有书写能力,未带材料的来访者,在接谈后,应请其补写书面材料,以便查办。

第九条、纪委、监察室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负责接待党员、群众的电话举报。纪委、监察室每次负责接听举报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举报电话的第一受理人,接听人要对所举报的内容认真记录,不清楚的地方,要及时向举报人核对清楚,避免出现错漏。

第十条、纪委、监察室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时间性强、影响较大、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件直接予以直查快办。

第十一条、由学校信访办和纪委、监察室同时受理的信访举报件,要根据所反映问题确定由一方主办,处理结果也由主办方负责答复举报人,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另一方。

第十二条、需转办的信访件,要进行登记,经纪委、监察室的领导批示后,直接转有关部门或党组织办理,并注明交办时间。

上级单位指定不得下转的信访举报件,应不再下转。必要时,应隐去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将原信的摘抄件予以转办。

第十三条、严禁将信访举报件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处理。需要被检举人作出书面说明的问题,要隐去检举人的姓名,将所反映的问题摘要给被检举人作出说明。

承办人员及相关人员要严守机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信访件的内容和案情。

第十四条、承办人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承办人员不得歧视、刁难和压制检举、控告、申诉人。

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行为,应予严肃追究。

第十五条、对诬告的,要追究诬告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对诬告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各级组织和负责人,要认真对待和处理信访反映的问题,不得不负责任地拖延不办,或为有关人员开脱、说情,更不得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上述问题一经发现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校纪委、监察室要加强转办信访的督办,凡转有关单位或部门查处并要求报查处结果的信访件,逾期一个月,应说明原因。对于多次督办,仍然久拖不决的信访件,纪委、监察室可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做好信息收集、筛选、分析工作和信访举报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九条、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文书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信访档案材料需要销毁时,要经纪委、监察室负责人批准,在登记后销毁。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要有坚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认真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关心群众、严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篇2:大学处科级干部问责办法

大学处科级干部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处科级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处科级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使处科级干部恪尽职守,避免和减少过错,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能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z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党政管理岗位上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处科级干部。

第三条对处科级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处科级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内容、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问责内容。

(一)对处科级干部问责,指学校对所属处科级干部在其工作中,发生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影响工作秩序和效率,贻误工作造成损失;违*风廉政建设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所进行的责任追究。

(二)前款所称不履行工作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拖延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法律、法规依据以及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权限、条件、程序和时限履行职责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六条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z医科大学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追究责任。

第七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在一定范围内检查;

(四)责令辞职;

(五)免职;

(六)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的其它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问责对象进行诫勉谈话:

(一)对学校作出的决定和布置的任务,因工作不力未完成或不能按时完成的;

(二)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有其它不作为行为的;

(三)实施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

(四)依照学校《关于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具体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诫勉谈话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问责对象通报批评:

(一)对学校作出的决定和布置的任务,因工作不力未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有其它不作为行为,经催办进展不力的;

(三)实施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的;

(五)对所属部门(单位)或人员监管不力,导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包庇、袒护、纵容下属部门(单位)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问责对象在一定范围内检查:

(一)对学校作出的决定和布置的任务,因工作不力未完成,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有其它不作为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错误提供或不及时准确地为领导决策提供本部门(单位)范围内的参考意见,致使领导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实施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谎报、瞒报或故意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集体资金严重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七)对涉及到学生和教职医护员工合法利益的问题不及时解决,对群众反映涉及到学校安全与稳定的问题不重视,造成不良后果或较坏影响的;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责令问责对象在一定范围内检查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问责对象辞职或免去问责对象职务:

(一)违反规定决策失误或不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不执行学校决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对重大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或领导责任的;

第十二条问责对象应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十三条教职医护员工有权向党委、行政、纪委报告或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处科级干部在受到问责过程中,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五条处科级干部在受到问责过程中,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六条受到问责的处科级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问责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的依据。

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科级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对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科级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科级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七条对处科级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八条对处科级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审计、查办案件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处科级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处科级干部应当问

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三)党委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党委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党委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作出问责决定前,问责建议机关应当听取被问责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党委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二条党委对处科级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对处科级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处科级干部问责决定书》。《处科级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党委草拟。

《处科级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第二十四条《处科级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党委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二十五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党委会,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被问责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科级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建议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问责建议机关在接到申诉后,应及时向党委汇报;党委应当在问责建议机关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被问责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复检、复查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直属附院对所属科级干部实行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3:公司办公用品管理办法格式

公司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使公司的办公用品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避免浪费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为加强办公用品管理,控制费用开支,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与使用,本着勤俭节约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3、办公用品分类定义

3、1固定资产类办公用品,如:传真机、复印机、电脑、打印机、碎纸机等。

3、2非消耗性办公用品,如:办公桌、办公椅、计算器、电话机、打孔机、剪刀、纸刀、白板、文件夹、文件柜等。

3、3消耗性办公用品,如:笔记本、签字笔、圆珠笔、铅笔、橡皮、胶水、复写纸、钉书钉、回形针、笔芯、公司印刷品、墨盒、复印纸、传真纸、水性笔、白板笔、回形针、大头针等。

4、职责

4、1公司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的全面管理。

4、2公司办公室助理具体负责执行。

5、办公用品具体规定

5、1、办公用品的发放

5、1、1固定资产类办公用品的申购,要先计划并报办公室及总经理,由总经理批准。

5、1、2非消耗性办公用品一般以部门为单位发放,部门内共同使用,个别办公必需品须经门部主管同意后可以个人为单位发放;消耗性办公用品根据实际需要以个人为单位发放。发放流程如下:

A、办公室制定《办公用品申请表》,经各部门主管确认后于每月25日前提交办公室。

B、公司人事行政主管复核、办公室长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交办公室统一购买。

C、下月初由办公室一次性统一发放到各使用部门。

D、新员工到职或临时急用品可根据实际及时购买,办公室每月可适时备用部分用品。

5、2用品的管理

5、2、1固定资产类办公用品

A、进行编号管理,由财务部统一登记用品,并计算其剩余价值。

B、日常的管理由使用部门或使用者进行;公司公用品由办公室进行管理。

C、出现损坏或故障根据实际情况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修理。

5、2、2非消耗和消耗性办公用品。

A、由各使用部门或使用者管理。

B、非消耗性办公用品如有损坏应以旧品换新品,如有遗失应由部门或个人赔偿或自购。

C、设立《办公用品领用单》,由办公室统一保管,以便于掌握办公用品的领用状况。

D、员工离职前应如数交回或转交所领用的非消耗性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确认。

5、3各部门一个月的办公用品量应在月初进行仔细检查预算,在月中确有特殊原因须要增加或另买时须由部门负责人递交书面的超支“情况说明”给办公室,报办公室核查后再确认处理结果。

5、4若无特殊原因超支,公司不再为其购买,但部门负责人为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自行解决余下时间的办公用品费用。

5、5月度办公用品使用定额由每月1日―31日为一个周期。

6、办公用品使用人保管管理办法

6、1设立个人领用保管卡制度

6、1、1由办公室为每位领用办公用品、工具的员工开设《个人领用物品清单卡》。

6、1、2每次领用任何物品均需要登记在个人卡上。

6、1、3重复领用的以旧换新。

6、1、4办公室实行盘点制度,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进行领用物品的盘点检查,如遗失,则按7、1条款处理。

6、2对可以编号的物品进行编号,以便追溯管理。

6、3工具类的领用由工具仓库发放后导出资料,反馈给办公室做补登记,并让领用人补签字;办公室同时对仓库执行以旧换新规定作监督稽核。

7、惩罚

7、1公司办公用品应做公用,私用或带出公司者应按办公用品两倍的价格从当月工资中扣出。

7、2公司办公用品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如有浪费者一经发现罚款20元。

7、3员工应自觉爱护各类办公用品,如有不正当或不合理实用而损坏应照价赔付。

8、相关表格

《办公用品申请表》、《办公用品入库单》、《办公用品领用单》、《个人领用物品清单卡》

9、附则

9、1财务部专用物品账册等由财务部独立制定办法管理,报请总经理室批准。

9、2本制度于2013年3月2日开始生效执行。

附件1:办公用品申请表

编号部门姓名名称单位数量备注

合计

附件2:办公用品入库单

编号物品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金额(元)备注

合计

附件3:办公用品领用单

编号日期部门物品名称单位数量签字备注

合计

附件4:个人领用物品清单卡

领用及保管人:初建日期:编号:页码:

序号日期物品名称编号数量单位发放人签收人备注

篇4:医院处理医患纠纷工作办法(3)

医院处理医患纠纷工作办法(三)

为切实加强我院医疗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正确处理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处理医患纠纷工作办法。

一、工作目标:本着"预防为主、教育疏导、重在调处、依法处置"的原则,采取多种手段,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医患纠纷,促进医患关系和谐,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二、成立医患纠纷专业调解领导小组。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z

下设办公室,设在医务科。

主任:z(兼)

成员:z

三、实施办法:

(一)各科室建立健全医患纠纷登记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医患纠纷应立即向科主任报告,科主任及时报医务科,医务科报院领导小组负责人,院领导小组在必要时再报至市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

(二)医务科在接到医患纠纷报告时,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院领导小组负责人汇报,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三)对医患纠纷的发生经过,当事科室要写成书面材料上报至医务科,医务科在调查核实后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至院领导小组。

(四)医患纠纷的处理:

1、与患者及家属的协调沟通:

(1)首先由当事人和科主任向患者及其家属耐心解释和说明原由,以取得患方的理解和谅解,患方不理解时要充分告知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及方法。

(2)科室没有解决的医患纠纷,由当事科主任将患方带到医务科,与医务科一道进行协调处理,当患方提出经济补偿要求时,应嘱患方写出书面材料后改日面议。

(3)当事科室及医务科对患方的处理情况及结果,及时向院领导小组负责人作详细汇报,要如实汇报是否存在医疗差错及医疗服务不周等问题,以便领导决策。

(4)医院内部协调沟通没有解决的医患纠纷或发展为"医闹"时,报市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处理。

2、对本院当事人和相关科室的处理:

对发生医患纠纷的科室及当事人,医院将进行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

每发生一起给予当事人罚款100元,所在科室罚款300元的处理,因补偿等问题导致医院经济损失时,由当事人和科室承担2-5%的费用。如有医疗差错(包括医疗服务不周)的确切证据导致的医患纠纷,医院将视情节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处分、停止处方权或扣除1-2个月绩效工资等处理,如因补偿等问题导致医院经济损失时,视情节由当事人和科室承担5-10%的费用。如果确定为医疗事故,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如因补偿等问题导致医院经济损失时,由当事人和科室承担10-20%的费用。

篇5:十佳中学生评选办法格式

十佳中学生评选办法

一、评选宗旨

第1条“z市十佳中学生”是中学生的崇高荣誉,由z市教育局授予。

第2条评选“z市十佳中学生”是运用先进典型引导和激励中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有效形式,是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措施。通过评选活动,树立中学生身边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榜样,展示素质教育的成果和当代中学生蓬勃向上的精神面貌,激励广大中学生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评选对象及条件

第3条评选对象为全日制普通中学在校学生,原则上评选对象不在起始年级中产生,成绩特别优秀、表现特别突出者也可考虑。

第4条评选的基本条件如下:

(1)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认真学习*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奋发成才、报效祖国的远大理想。

(2)具有强烈的求知欲和上进心,勤奋学习,成绩优异。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活动,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的精神。

(4)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关心集体,乐于助人,模范遵守中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

(6)近三年来,获得过市级以上(含市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

三、评选机构

第5条“z市十佳中学生”评选活动由z市教育局主办。

第6条主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z市十佳中学生”评选活动组织委员会,负责评选活动组织领导工作。组委会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与组委会成员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团委,在组委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实施。

第7条基层初评和推荐工作由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中学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四、评选程序

第8条在基层推荐的基础上,择优向组委会提出推荐人选。在向组委会提交推荐人选前,须在推荐人选所在地区或学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5天。

第9条由市评委会组织初评,按初中、高中组分别确定正式候选人,通过媒体宣传候选人事迹,发动中学生通过投票、评议等形式参加评选。

第10条市评委会对正式候选人进行综合考察、评议。

第11条组委会汇总中学生投票结果和综合考察情况,确定“z市十佳中学生”获得者。对其他候选学生授予“z市优秀中学生”称号。

第12条“z市十佳中学生”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五、宣传、表彰及奖励

第13条主办单位向获得“z市十佳中学生”荣誉称号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并适时举行颁奖活动,进行表彰奖励。

第14条组委会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对“z市十佳中学生”的先进事迹进行集中宣传。

第15条组委会建立“z市十佳中学生”成长档案数据库,探索中学生的成长规律,并对“z市十佳中学生”的健康成长给予积极的引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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