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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处科级干部问责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大学处科级干部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处科级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处科级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使处科级干部恪尽职守,避免和减少过错,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能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z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党政管理岗位上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处科级干部。

第三条对处科级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处科级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内容、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问责内容。

(一)对处科级干部问责,指学校对所属处科级干部在其工作中,发生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影响工作秩序和效率,贻误工作造成损失;违*风廉政建设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所进行的责任追究。

(二)前款所称不履行工作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拖延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法律、法规依据以及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权限、条件、程序和时限履行职责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六条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z医科大学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追究责任。

第七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在一定范围内检查;

(四)责令辞职;

(五)免职;

(六)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的其它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问责对象进行诫勉谈话:

(一)对学校作出的决定和布置的任务,因工作不力未完成或不能按时完成的;

(二)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有其它不作为行为的;

(三)实施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

(四)依照学校《关于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具体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诫勉谈话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问责对象通报批评:

(一)对学校作出的决定和布置的任务,因工作不力未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有其它不作为行为,经催办进展不力的;

(三)实施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的;

(五)对所属部门(单位)或人员监管不力,导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包庇、袒护、纵容下属部门(单位)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问责对象在一定范围内检查:

(一)对学校作出的决定和布置的任务,因工作不力未完成,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有其它不作为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错误提供或不及时准确地为领导决策提供本部门(单位)范围内的参考意见,致使领导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实施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谎报、瞒报或故意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集体资金严重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七)对涉及到学生和教职医护员工合法利益的问题不及时解决,对群众反映涉及到学校安全与稳定的问题不重视,造成不良后果或较坏影响的;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责令问责对象在一定范围内检查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问责对象辞职或免去问责对象职务:

(一)违反规定决策失误或不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不执行学校决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对重大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或领导责任的;

第十二条问责对象应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十三条教职医护员工有权向党委、行政、纪委报告或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处科级干部在受到问责过程中,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五条处科级干部在受到问责过程中,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六条受到问责的处科级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问责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的依据。

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科级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对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科级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科级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七条对处科级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八条对处科级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审计、查办案件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处科级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处科级干部应当问

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三)党委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党委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党委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作出问责决定前,问责建议机关应当听取被问责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党委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二条党委对处科级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对处科级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处科级干部问责决定书》。《处科级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党委草拟。

《处科级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第二十四条《处科级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党委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二十五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党委会,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被问责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科级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建议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问责建议机关在接到申诉后,应及时向党委汇报;党委应当在问责建议机关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被问责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复检、复查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直属附院对所属科级干部实行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2:某学院科级干部聘任办法

学院科级干部聘任办法

根据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在处级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结束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科级干部聘任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依据,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开阔识人视野,拓宽用人渠道,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为学院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以及后备干部资源。

二、基本原则

1、党管干部、民主集中制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部门推荐、择优选聘原则。

三、聘任岗位

列入本次聘任的是指按院办发

篇3:科级领导干部职务竞争上岗办法

机关科级领导干部职务竞争上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办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一步推进竞争上岗工作,激发干部的工作热情,逐步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上岗,是指办机关公务员和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务晋升过程中,通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竞争、群众评议、组织考察,产生拟晋升人选,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决定任用的一种职务晋升方式。

第三条推行竞争上岗,应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办科级领导职位,包括办机关各科室正、副科长,下属单位领导。

第五条上述领导职位遇有下列情况,可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一)职位出现人员空缺的;(二)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三)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四)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第六条所需任职条件特殊,形不成竞争的职位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宜竞争上岗的职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条件和资格

第七条参加竞争上岗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和资格:

(一)基本条件。包括: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2、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勇于进取,开拓创新;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廉政勤政,遵纪守法制度大全,工作实绩突出;4、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5、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团结共事;6、身体健康。

(二)资格条件。包括: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2、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评定为称职以上等次;3、晋升正科级领导职务,需任副科级职务二年以上;晋升副科级领导职务,需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4、晋升正副科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5、具备竞争职位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三)岗位条件。根据竞争职位的不同,在知识层次、专业特长、业务能力、工作经历、年龄结构等方面,设定一些具体条件,以便竞争上岗人员能达到岗位职责的一般要求。

第八条实施竞争上岗,原则上应按照资格条件逐级晋升。对优秀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放宽参加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

(一)晋升副科长的科员,任职时间应两年左右;

(二)晋升科长的副科长任职时间不能少于一年,并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九条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发展潜力较大,职位专业性较强,工作特殊需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越一级参加竞争上岗:

(一)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均被评定为优秀等次;

(二)获得自治区党委、政府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自治区党委以上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及相当此层次的荣誉称号;

(三)在任现职期间内荣立过一次二等功以上奖励。

第四章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实施竞争上岗,一般应按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确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主要包括公布职位、公开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决定任命八个环节。具体程序和方法:

(一)公布职位。公布竞争职位、任职条件以及竞争上岗的程序、办法等事项。

(二)公开报名。一般由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自愿报名,也可以采取个人报名、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名。

(三)资格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竞争上岗的条件,由综合科对报名参加竞争者进行资格审查。

(四)综合考试。组织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考试的形式有笔试、写作、答辩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试的具体办法,在每次竞争上岗时公布。

(五)竞聘演讲。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演讲,介绍自己工作经历、德才情况、对所竞争职位的认识、竞争该职位的主要优势和做好该职位工作的设想。

(六)民主测评。在一定范围内对参加竞争上岗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得不到多数人拥护的,不能选拔任用,不能作为考察对象。具体要求是:两人以上竞争一个职位的,一般应得到相对多数信任票;一个职位只有一人报名的,应得到60%以上的信任票。民主测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七)组织考察。根据竞争人员综合考试成绩、民主测评结果及日常掌握的情况,择优确定考察对象。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办领导与领导班子成员事先沟通。考察对象确定后,组成考核组,确定考核范围和考核方式,全面考核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

(八)决定任命。综合分析考试、测评、考察三个方面的情况,坚持既尊重多数人意见、又不以票取人的原则,由办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市人社局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竞聘演讲和民主测评大会的参加范围:

(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出现正科级领导职位空缺时,参加竞争人员要在办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范围内进行演讲,接受民主测评。

(二)机关出现副科级领导职位空缺时,参加竞争人员一般在办机关公务员范围内进行演讲,接受民主测评。如有符合调入机关条件的事业单位人员参加机关竞争上岗,可扩大到事业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参加。

(三)直属事业单位出现副科级领导职位空缺时,参加竞争人员原则上在直属事业单位内部进行演讲,接受民主测评。

第十二条根据实际情况,竞争上岗可采取定向竞争上岗和非定向竞争上岗两种方式进行。

(一)定向竞争上岗。参加竞争人员按照公布职位进行报名,每个人限报一个职位。

(二)非定向竞争上岗。参加竞争人员按照公布职数进行报名,不明确竞争职位,按照公布职数确定拟任人选,最后由办领导班子从工作需要出发具体安排。

(三)以上两种方式在每次竞争上岗前确定。

第十三条任职条件特殊、空缺职位较少、实际工作特别需要等情况下,竞争上岗可适当简化,省略考试、演讲等环节,

按照规定的民主推荐程序和方法选拔任用干部。机关公务员提任直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以及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提任科级领导职务,还可采用定向民主推荐方式。

第十四条科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由综合科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结合年度考核,每年要对机关科级领导职务人员及下属单位领导进行一次民主测评。通过年度考核,掌握干部履行职责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对不胜任本职工作的重新调整职位或免职。

第十六条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名额和职数设置职位,规范职位管理。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的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一律要采取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方式确定任职人选。

第十七条在竞争上岗中失去原职务的科级领导和由于领导班子结构优化等方面的原因,需要退出班子而又不能安排到其他领导岗位任职的人员,可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对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情况安排适当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八条对拟破格和越级晋升的,竞争上岗前要与市人社局沟通,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对竞争上岗产生出的拟任用的领导干部要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进行任前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结束后,办领导班子再根据群众的反映及调查核实的情况,决定干部是否任用。

第二十条对提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试用任职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组织考核胜任者,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记入任职时间;不胜任者解除试任职务,回原岗位或按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肃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凡违反纪律的,一律从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办机关及下属单位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通过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方式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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