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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校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学院(校)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校内水电管理,提高学校水电保障能力,确保学校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师生员工节水节电意识,有效控制水电运行成本,建设资源节约型校园。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后勤基建处是学校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全校水电规划和宏观管理工作,确保校园给排水系统和供用电系统的正常运行;受理用水用电申请,对用水用电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水电改造工作;负责全校水电计量和收费工作;负责对物业管理部门的水电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与地方各对口行业部门的业务联系;参与水电项目的建设工作。

第四条学校各院、部、处和学校二级单位、企业、出租户负责人是用水用电管理的责任人,对本部门的依法、安全、节约用水用电负有领导责任。各单位、各部门管理的办公室、实验室、教室、宿舍等为三级单位。

第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应服从后勤基建处的水电管理与调度,按照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的要求,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水电设施日常管理和水电服务工作。

第三章水电管理

第七条用水用电申请及受理

(一)凡需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后勤基建处提出申请,校外单位和个人须与学校签订《水电供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二)单位和个人变更用水用电性质、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计量设施,应事前向后勤基建处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单位需新增大功率(单件2KW以上、多件总功率10KW以上)用电设施设备,应将购买申报资料报后勤基建处审查备案。

第八条水电计量管理

(一)凡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须安装计量表,各楼栋和凡能集中计量的单位须安装总表,对难以独立计量的单位和个人其用电量按电器功率实行分摊,其用水量按房屋面积和学生人数综合分摊;

(二)计量装置的安装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安装、变更和拆除;

(三)用户对水电计量表计应负责保管,因用户责任造成表计损坏的,应由用户赔偿或负担更换表计费用。

第九条水电收费管理

(一)水电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坚持“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

(二)学校党政机关部门办公用水用电费由学校承担,非办公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缴费;

(三)校内其它所有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缴费(等时机成熟时实施);

(四)学生宿舍的学生用水用电执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局、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369);实行“定量免费,超量付费”。.

(五)生产经营、出租营业用户按工业用水、电价格全额计收,同时加收百分之十的管理费;

(六)水电管理职能部门须按月查抄水电用量,按月向校财务处报盘报表;

(七)收费按不同对象分为“代扣”和“自缴”两种形式,校内单位和职工由校财务处代扣,其他单位及个人到财务处自缴;

(八)对拒缴水电费的单位,经学校审批同意后,财务处凭水电缴费通知单在该单位经费中直接划拨。

第十条水电工程管理

(一)学校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二)凡新建、改建水电工程的设计,须经后勤基建处审核。工程完工后,须经水电管理职能部门验收。水电竣工的相关资料须交校档案部门存档。未经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审核、验收的工程不予通水通电;

(三)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水电管线及设备,必须按水电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经后勤基建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后,由后勤基建处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电。

(四)凡人为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除对肇事者处以经济赔偿外,并视情况轻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水电设施维护及运行管理

(一)水电设施的维护及运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变更和处置;学校水电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由后勤基建处物管科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对水电设施进行改造及处置。

(二)后勤基建处物管科应保证学校的水电正常供应。制订学校内泵房、配电间、水电管线、公共场所的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泵房、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养;加强高、低配电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后勤基建处物管科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水泵工、电工的上岗培训;组织学习行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按学校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效落实。

第十二条节水节电管理

(一)大力开展节水节电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提倡节俭的生活方式,形成节约风尚;各单位要切实发挥管理作用,加强对师生员工节水节电意识的教育,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和节水节电奖励办法。

(二)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空调的使用应科学合理,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三)各二级学院和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该部门节水节电监管工作的责任人,将节水节电纳入各单位目标责任制,有大型实验装置的实验室,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为水电管理责任人;

(四)学生工作部门要将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大楼、教室用电管理规定。提高教室利用率,减少少数人占用教室浪费电资源现象。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广泛开展节约“一滴水、一度电”的教育活动,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五)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的开关时间,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

(六)绿化浇灌、环境卫生、路面喷洒等用水尽量减少使用自来水;

(七)推广使用节水节电新产品。

第四章违章与处理

第十三条用户应按规定缴纳水电费,逾期未缴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总额百分之二计收滞纳金。拖欠水电费自逾期之日起超过壹个月经催交仍不缴纳水电费的,实施停水停电。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水电法规和学校水电管理办法,严禁违章用水用电。下列行为视为违章用水用电行为:

(一)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管线设计使用水电;

(二)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三)未经批准在学校公共水电

管线上私自接水接电;

(四)改变计量装置接线,伪造、开启计量装置封印用水用电;

(五)故意损坏计量装置,使水表、电表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擅自开启公共消防用水(不包括消防工作需要用水);

(七)其他方法窃水窃电。

第十五条违章用水用电处理。

(一)违章用水用电行为一经查实,由学校后勤基建处开具《违章用水用电通知单》,二周内未接受处理者,将停止供水供电。凡被停止用水用电的用户,必须到学校后勤基建处接受处理并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恢复水电供应。

(二)用水按管径流量及实际使用时间,用电按私接设备装机容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追补水电费,并按追补水电费的三倍收取违章用水用电的违约金。

(三)违章用水用电时间无法查明时,至少按6个月起计算追补水电费和收取违章用水用电的违约金。

(四)对拒绝承担违章责任且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因违章用水用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学校节能工作委员会对检举、查获违章用水用电的有关人员予以奖励。

第五章附则

(一)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学院校学生公寓节约水电奖励制度

学院(校)学生公寓节约水电奖励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学生公寓的水电管理工作,在满足学生生活需要的前提下,促进和鼓励节约用水用电管理,提高水、电资源的利用效率,结合学生公寓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和学生个人都有节约水电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电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给予节约水电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节约水电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下达的用水用电计划指标,重视节约用水用电工作,经常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群体节水意识强,形成了节约用水风气;

(二)定期进行学生公寓内部用水检查、考核、评比,实行用水巡查制度,并坚持按制度实施;

(三)广泛使用节水型器具,学生公寓内部不使用非节水器具,无跑、冒、滴、漏现象;

三、有下列行为的责令供水部门停止供水,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贰佰元以下罚款:

(一)学生公寓内水龙头、冲便器等设施损坏没有及时报修而导致长流水的;

(二)水电工未及时维修,造成用水浪费的。

(三)不按规定温度使用空调的,对于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的经济罚款。私拉接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每发现一次处以50-100元罚款。擅自拆除计量表及加封装置的一经发现处以200元罚款。

篇3:学院校计划用水电计量管理制度

学院(校)计划用水、电计量管理制度

为安全、经济、合理使用水电,结合我校水、电用量、费用支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用水用电管理办法。

一、管理原则

1、合理用水用电、计划用水用电、节约用水用电。

2、全校用水用电装表计量,按消耗量计价收费。

3、保证教学、行政工作、师生员工生活的基本需要。

4、坚持节约用水、用电教育,对不遵守用水、用电管理办法,浪费水、电的现象进行批评教育。

二、管理职责

学校水电管理由后勤与基建处水电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其职责是:

1、管理全校各部门用水用电工作,负责和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相关工作的协调;

2、组织全校各楼宇水电表具的安装,按时抄表,并报财务和有关部门;

3、组织用水用电制度的实行,检查全校水、电设备的完好情况,减少线路损耗,组织实施节水、节电的奖惩工作;

4、组织节约用水用电的宣传工作。

三、管理责任制

1、教学楼、实训楼等楼宇用电由教室管理员负责管理,及时关电源总闸。

2、食堂用水由食堂管理员负责管理。

3、宿舍区域由宿舍管理员负责管理。

四、校内各楼宇用水用电都安装水、电表、按月计量抄录,监测水电使用情况,水、电表具属学校的财产,不得擅自移动改装,不得损坏。电表具属学校的财产,不得擅自移动改装,不得损坏。

五、校内基建和大修工程需用学校水电时,需经后勤与基建处批准并安装水、电表后才能使用。安装费由用户承担,并按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局的标准交纳水费、电费。

六、学生宿舍不得擅自使用电炉取暖器等电热设备。否则,按违章用电处理。

七、违章用水用电处理办法。违章用水用电处理办法。

1、公共场所、办公室、集体宿舍等场所不得私拉电线、使用电水壶、电炉等电热设备,一经发现,没收电热器设备,并罚款200元,私拉电线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私拉电线者承担全部责任。

2、故意损坏水电设备除按价赔偿工料费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工料费I一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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