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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重点项目年度目标奖励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4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重点项目推进激励机制,充分激发和调动全县各级各部门抓重点项目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推动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再上新台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事关县域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带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纳入重点督办的项目。

第三条县委、县政府将重点项目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对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实行跟踪督查、单独考核和专项奖励。

第四条重点项目奖励按照“贡献与回报对等,责任与效益统一”的原则执行。

第五条奖励对象及范围

1.奖励对象:重点项目责任领导、牵头单位和协作单位。

各项目的协作单位由牵头单位提出报责任领导审定。项目实施乡镇原则上应作为第一协作单位。

2.奖励范围:按时完成年度形象进度要求的重点项目。

第六条考核和奖励

1.考核:重点项目年度目标考核,由县督查办牵头组织实施,并于次年一季度前将考核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2.奖励:全面完成年度形象进度要求的,按照项目类别予以分类计奖。

续建项目奖励5万元;新建项目奖励10万元;重大建设项目奖励15万元;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由县委、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奖励。按时完成年度形象进度要求项目涉及征地拆迁的乡镇,按征地面积和拆迁户数给予单独奖励。

奖金由县财政预算列支。

第七条奖励分配

全县重点项目奖励分配方案由县督查办拟定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执行;各重点项目奖励分配方案由牵头单位拟定后报责任领导批准执行。

各重点项目奖励分配原则上按照责任领导、牵头单位、协作单位1:3:6的比例分配。

各单位内部奖励分配可以单个项目奖励的平均数为基数(项目奖励金额÷负责该项目的人数),按照项目第一责任人2倍、第二责任人1.5倍、其余责任人按贡献大小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某县重点项目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重点项目推进激励机制,充分激发和调动全县各级各部门抓重点项目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推动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再上新台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事关县域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带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纳入重点督办的项目。

第三条县委、县政府将重点项目推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四条重点项目工作经费的使用对象为重点项目责任领导、牵头单位和协作单位。

第五条经费拨付标准

1.非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投资额的万分之二拨付。

2.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投资额的万分之四拨付。

3.重大建设项目:按照投资额的万分之四点五拨付。

4.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由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拨付。

单个重点项目的工作经费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承担多个重点项目的部门年度工作经费总额不得超过80万元。

第六条经费拨付。工作经费在项目启动时先拨付三分之一,开工后再拨付三分之一,全面完成年度形象进度要求后拨付剩余三分之一。

第七条经费使用。各重点项目工作经费的使用原则上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方案,报责任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经费用途。仅限于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本办法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两年)。

篇3: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

##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为推动“科教兴豫”战略深入实施,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税收,促进就业,省政府决定在高新技术领域里实施一批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为了做好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豫政[1998]60号文件精神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重点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和商业化前景,产品市场需求广阔,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能在较短时间内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对优化全省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有带动作用;

2、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属于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保、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等国家和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3、项目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已完成研究开发,技术成熟,具备产业化条件;

4、优先考虑能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项目。

第二条重点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体承担,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单位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开发能力,运行机制灵活、高效,企业资信状况好:领导班子科技意识强,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第三条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由承担单位所在市地科委、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或省直有关委办厅局负责。申报的重点项目要充分听取当地计委、经贸委及有关产业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填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经所在市地科委、高新区管委会或有关省直委办厅局严格把关,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委,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派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第五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分领域组织相关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重点项目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后,分批提出重点项目计划建议。

第六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对建议的重点项目计划进行审定,交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执行,并向有关方面发布。

第七条经认定的重点项目享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豫政[1998]60号文)的有关优惠政策(除第七条外)。其中部分项目可获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贴息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八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计划编制、合同审查、进度检查、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组织项目申报的市地和有关委办厅局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协调,保证项目的正常进展。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组织申报部门提交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报告和统计报表;向有关财政、财务和监察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条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者,要限期改进,逾期仍不能达到预定目标者,中止对项目的支持,并撤销其重点项目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重点项目验收的程序如下:

1、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见附件二),并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组织申报单位申报签署意见后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者,颁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合格证》,获得合格证者,可视为已投产,开始享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豫政[1998]60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予以责成整改或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处理。验收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告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建立省高新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每半年或一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对前段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下段##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方向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对取得显著效益的重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从项目所获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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