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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建设租赁管理办法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规范廉租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城镇范围内廉租住房的建设(含新建、改建)和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廉租住房房源,应以保证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通过新建、改建和购买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廉租住房政策的制定、计划的编制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及租赁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廉租住房租赁的申报、审查和分配工作。

第五条发改、国土、财政、规划建设、物价、民政、地税、总工会等部门及所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做好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第六条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或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

第八条廉租住房租赁收入与支出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管理。租金收入,存入县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第九条廉租住房租金原则上由房屋维护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免征税费。

维护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

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第十条租金的使用实行申报审批制。具体使用由负责廉租住房日常管理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编制预算,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再报县政府审批后纳入预算。

第三章廉租住房建设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规模,将根据县政府财力、住房保障实际需求及城镇统一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的建设主体为廉租住房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红线外基础设施由政府配套。

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优先安排,切实保证供应。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政府主导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清理、收购符合标准的公有住房和二手住房;

(三)回购以置换方式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退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房改房;

(四)将改制企业闲置房产改造成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建设模式,应在“政府主导、多点建设、分步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下,实施“四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户型面积、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租赁管理”。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户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

篇2:某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我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区域创新发展能力,构建区域创新体系,搭建区域创新平台,激发创新动力,走内生增长、创新驱动发展道路,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建设特色经济强县、构建和谐幸福”进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旨在支持和引导企业成为技术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支持和引导全社会广泛营造尊重知识、服务创新、敢于创新的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产学研结合、市场需求为方向、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设立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人,县白管委、县总工会、县三产办、县工商联、县科知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文化旅游(版权)局、县质监局、县农牧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行业专家组成。

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奖奖项设置的审定、科技创新奖评审、批复和授予工作,受理涉及科技创新奖的申诉与调解工作。

第六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设在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处理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说明,组织各奖项的推荐和评审工作,获奖者的档案材料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奖励管理

第七条每年10月10日至12月31日为科技创新奖申报期。

第八条科技创新奖申报人限于县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住所在辖区内的自然人。

第九条申请奖励的单位、团体、个人须在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填写《县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申请表》,并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包括项目的技术概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等)、项目受上级财政资助情况的文件和凭证等电子文档和纸质资料报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审。

第十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奖励项目进行汇总后,组织与项目相关的行业专家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对科技创新奖励项目初审意见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于科技创新奖励项目审定后的第3日开始,在有线电视台和公众信息网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有异议的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的申诉和调解,情况严重或调解不成时,报请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十四条经审定和公示无异议的科技创新奖励项目,在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后,由县委、县政府行文表彰,县财政局按照县委、县政府科技创新奖励表彰文件拨付奖金,在全县科技大会上颁奖。

第十五条县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由多人或课题组完成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员和参加人员奖励金额不得低于80%,各级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不得超过20%。奖励分配方案须经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后,报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在县监察局监督下领取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申报资料和授奖资料归档处理后,将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资料送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篇3:投资工程项目预算控制价评审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控制价的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工程预算控制价,节约政府投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府发]1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财政局建立政府投资工程预算控制价评审中心。“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的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新增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认定。”评审中心组成人员由财政局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定。

第三条县财政局评审中心建立县级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小组,由县规划建设局、县水务电力农机局、县交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农牧局、县城管局、县经济商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人员组成或聘请其他有造价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参加。分为五个工程类别小组:即建筑及市政工程小组;水利电力工程小组;交通路桥工程小组;园艺绿化工程小组;土地、矿山工程小组。按不同工程的评审需要分别安排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或其他有造价资质的机构或人员进行评审。

第条概算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报经县财政局政府投资工程预算控制价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其中:概算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安排工程专业技术人员2人组成评审组进行控制价评审,评审时间3个工作日内完成;概算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安排工程专业技术人员3人组成评审组进行控制价评审,评审时间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事项的评审认定,由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实施。

第二章预算控制价的评审程序

第五条招标(比选)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编制人员应严格按照招标(比选)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补遗书等资料,合理确定取费标准、材料价格和施工方案并认真编制工程预算价。

第六条对招标(比选)代理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的评审程序:

1.项目业主将代理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价及设计图纸等资料报送县财政局政府投资工程预算控制价评审中心。

2.县财政局评审中心按照第条规定组织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评审组对业主报送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价、设计图纸进行评审。

3.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评审组拟写评审报告(即价格取费调整清单和编制说明及控制价评审意见)交财政局审核签章。

4.项目业主将评审意见表及价格取费调整说明呈报分管县领导。

5.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并邀请县委、人大、政协的分管领导参加预算控制价审定,并通知财政局、监察局、发改局、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的分管领导或经办人员参加。

6.项目业主将审定的预算控制价备案表送财政、发改部门签章备案。

第七条各项目业主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招标(比选)项目预算控制价的评审工作,任何单位不得自定控制价或以代理机构的预算价作为预算控制价,未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不得上网公告和在招标(比选)文件中公布,发改部门不得批准进入下一步程序。

第三章预算控制价的评审经费

第八条政府投资工程预算控制价评审中心的工作经费和评审小组人员的评审补助费,由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支付。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在招标(比选)项目预算控制价编制与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循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招标(比选)项目预算控制价编制与评审过程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4:工程建设民工工资保障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民工工资保障金是指建筑业施工企业缴纳并存入专户,在拖欠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民工工资的款项。

第二条在县境内从事工程建设

(包括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办理时间

凡在县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在与业主方签订施工合同前,必须到县劳动保障局办理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否则,项目相关责任单位不得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开工令。

第四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办理方式

可采取缴纳现金或提供担保函两种方式办理。缴纳现金方式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以缴纳现金办理;担保函方式由在县注册登记,并具有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出具民工工资担保函办理。缴纳的保障金或提供的担保只对该项目有效。

第五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计算方法

(一)工程合同价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工程,民工工资保障金保障额度为:工程合同价×18%÷工期月数×3个月。

(二)工程合同价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民工工资保障金保障额度为:工程合同价×18%÷工期月数×2个月。

第六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办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2.工程中标通知。

3.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在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补交。

4.担保公司资质材料。

(二)审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建筑业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应认真审核,根据工程合同价计算出民工工资保障金保障额度,并出具《县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审查意见书》。

(三)缴款。建筑业施工企业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县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审查意见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到担保公司办理民工工资担保函。

第七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理

(一)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专户储存管理,专款专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建立民工工资保障金缴费情况登记台账。

(二)经县属项目相关责任单位牵头,会同项目所在乡镇及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实存在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且经处理后建筑业施工企业仍不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县民工工资保障金划拨意见书》,并从建筑业施工企业缴纳的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三)担保公司民工工资担保函应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拖欠民工工资承担保证责任,并对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生的拖欠民工工资承担保证责任。期间,经核查,存在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且经处理后建筑业施工企业仍不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的,由担保公司先行代为支付。担保公司不及时支付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民工工资保障金先行用于支付(或部分支付)拖欠民工工资,保障金不足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建筑业施工企业在30日内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等额资金;建筑业施工企业就其民工工资担保支付了部分担保金额之日起30日内,应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提供同等担保金额的民工工资担保。逾期不按要求和规定补足保障金(以银行缴款凭证为准)或重新提供担保的,由县属项目相关责任单位依法责令该工程项目暂停施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要求其补缴。

第八条建筑业施工企业

在收到80%及以上的工程合同价款或在工程竣工验收15日前应将全部民工工资付清,并将民工工资支付名册和说明于5日内送交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在工地张贴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满未发生举报、投诉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县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说明》,业主单位凭支付情况说明方能与建筑业施工企业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退还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三个月后,经县属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及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该项目工程没有发生或不存在拖欠、无故克扣民工工资情况后,建筑业施工企业方可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书面申请退还民工工资保障金或解除担保。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建筑业施工企业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填报《县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审查意见书》,通知银行将所缴纳的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建筑业施工企业或通知担保公司解除担保。

(二)凡经县属项目相关责任单位或项目所在乡镇和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存在拖欠、无故克扣民工工资行为的,暂时不予退还民工工资保障金或解除担保。

第十条奖惩

(一)对连续两年内在县承建3个500万元及以上工程且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下调应缴工资保障金总额2%的保障额度。

(二)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对新中标我县境内的建筑工程、在过去两年内曾有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在办理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时,只能以现金缴纳方式办理。

(三)对不按要求和规定补足保障金或重新提供担保的建筑业施工企业(以银行缴费凭证为准),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对产生拖欠、克扣民工工资行为且经处理仍不及时支付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其列为不诚信企业,并通报给县发展改革部门和县规划建设部门,作为以后建设领域招投标工作中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县规划建设部门要将其不诚信信息在建设网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此后3年内不得在我县境内进行投标活动。另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依据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县发展改革局在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工作中

要求工程投标建筑企业必须提交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诚信评价意见,并将招投标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其它县属相关项目责任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各自职能职责和辖区范围内非政府性投资的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报,以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掌握建设工程信息动态,并追踪督促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落实。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

篇5:某城区建筑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塑造城区良好的建筑外立面景观,提升城市形象,防止擅自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破坏城市景观的行为,加强建筑外立面改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是指对建筑外立面使用装饰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外立面改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外立面改造。

第四条建筑外立面改造应遵循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符合片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改造要求

第五条建筑外立面改造须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市城市风貌控制性规划》、《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物保护区还须符合文物保护专项保护规划的规定。

第六条建筑外立面改造有以下行为的一律不批:

(一)不符合该片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的;

(二)增加建筑使用面积的;

(三)侵占公共空间的;

(四)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

(五)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擅自超出申请人房屋所有权部位的;

(六)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的;

(七)空调外机临街裸露的;

(八)对临街阳台进行不符合城市规划改造的;

(九)外墙使用涂料的;

(十)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

第七条建筑外立面改造确需超出申请人房屋使用权、所有权部位时,须征得相关产权人的同意。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改造设计方案审批。对经市政府确定实施成片区改造的项目,由组织实施单位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其余改造项目,由房屋产权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房屋产权人委托房屋使用者提出申请。

第九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历史建筑进行外立面维修不得改变其原有风貌,其设计方案须征得市文物保护局同意。

第十条组织实施成片区建筑外立面改造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先编制街景改造设计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后实施,涉及城市市容市貌的报市城管执法局审查,各单幢建筑不再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审批建筑外立面改造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受委托提出申请的,还应有委托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及附图复印件(原件核对);如果房屋属租赁的,还应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人同意改造的书面材料;

(三)改造前建筑外立面照片;

(四)有光彩工程的建筑外立面改造,需到市城管执法局递交恢复光彩工程的承诺书;

(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建筑外立面改造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须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调整方案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市城乡规划局在批准建筑外立面改造后应及时将相关批准资料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城管执法局。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或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申请人应持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方案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管理等手续。

第五章城市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外立面中涉及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空调外机、图形标志、霓虹灯等涉及城市市容市貌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审查。

第十六条需占用道路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施工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经批准的建筑外立面改造设计方案等手续,到市城管执法局办理占道施工手续,建筑外立面改造过程中,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章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对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的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市城乡规划局对方案进行审查;

(三)涉及光彩工程和市容市貌的,市城乡规划局书面征求市城管执法局意见;

(四)市城乡规划局在收到市城管执法局审查同意的书面意见后,审批建筑外立面改造方案。

(五)市城管执法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竣工核实管理

第十八条建筑外立面改造完工后,申请人应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规划核实。建筑外立面改造中涉及光彩工程和市容市貌的,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市城管执法局进行规划核实。

第十九条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建筑外立面改造项目,在通过规划核实后,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未经核实或核实未达到要求的,以及投资在30万元以上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达到要求的,均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筑外立面改造方案批准六个月内未施工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或经批准但擅自改变设计方案实施改造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查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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