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某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我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区域创新发展能力,构建区域创新体系,搭建区域创新平台,激发创新动力,走内生增长、创新驱动发展道路,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建设特色经济强县、构建和谐幸福”进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旨在支持和引导企业成为技术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支持和引导全社会广泛营造尊重知识、服务创新、敢于创新的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产学研结合、市场需求为方向、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设立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人,县白管委、县总工会、县三产办、县工商联、县科知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文化旅游(版权)局、县质监局、县农牧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行业专家组成。

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奖奖项设置的审定、科技创新奖评审、批复和授予工作,受理涉及科技创新奖的申诉与调解工作。

第六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设在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处理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说明,组织各奖项的推荐和评审工作,获奖者的档案材料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奖励管理

第七条每年10月10日至12月31日为科技创新奖申报期。

第八条科技创新奖申报人限于县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住所在辖区内的自然人。

第九条申请奖励的单位、团体、个人须在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填写《县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申请表》,并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包括项目的技术概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等)、项目受上级财政资助情况的文件和凭证等电子文档和纸质资料报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审。

第十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奖励项目进行汇总后,组织与项目相关的行业专家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对科技创新奖励项目初审意见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于科技创新奖励项目审定后的第3日开始,在有线电视台和公众信息网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有异议的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的申诉和调解,情况严重或调解不成时,报请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十四条经审定和公示无异议的科技创新奖励项目,在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后,由县委、县政府行文表彰,县财政局按照县委、县政府科技创新奖励表彰文件拨付奖金,在全县科技大会上颁奖。

第十五条县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由多人或课题组完成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员和参加人员奖励金额不得低于80%,各级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不得超过20%。奖励分配方案须经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后,报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在县监察局监督下领取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申报资料和授奖资料归档处理后,将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资料送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篇2: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范本

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范围内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做出一定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和***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广播电视技术领域内科技创新成果及与广播电视事业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及转化等。

第四条申报总台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用与广播电视事业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省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化已有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并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技术改进中,采用新技术,并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广播电视技术运行、维护、管理中,编制科学的、先进的规范、规程、标准,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五条申报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和性能可靠,并持有使用单位、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六条拟申报科技创新奖一等奖的项目,应经过有关部门鉴定。

第七条对成果有明显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总台科技创新奖。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办法

第八条总台科技创新奖按其所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一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先进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领先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台内先进水平,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获得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由***授予奖状、证书和奖金。奖金如下:

一等奖:8000元

二等奖:6000元

三等奖:4000元

第十条获得一等奖的项目由总台择优推荐申报省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获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申报科技创新奖,由总台内各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择优申报;总台下达或委托的项目可直接申报。申报单位每年于7月1日至7月31日向总台技术管理部申报本年度科技创新奖项目,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凡申报总台科技创新奖的项目,须打印填写《***技术创新奖申报书》(见附件),报齐应有附件,同时以电子文档格式储存于软盘中。技术管理部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五条总台科技创新奖由技术管理部归口管理。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台长、技术管理部主任和各专业评审小组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台长担任,技术管理部主任任评审委员会秘书长。

第十六条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将所有项目分类为广播中心、电视中心、无线发射与传输、网络传输四个专业。

(二)在总台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按专业抽取5―7人组成评审小组,组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评审小组组长向评审小组成员介绍情况,若需要项目完成人代表应到会答辩。

(四)评审小组应根据项目的水平和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写出评审意见及建议等次,报评审委员会评定。

(五)技术管理部对评审结果复核后行文上报主管台长批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定和主管台长批准的拟授奖项目即在总台内予以公告,项目异议受理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即行授奖。

第十七条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即撤消其奖励,追回其奖金,并建议有关单位、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总台技术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