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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质量监督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3-08-02

国家电网公司质量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量监督工作管理,确保电网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质量监督是公司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是落实国家质量强国战略、转变公司发展方式、提高电网建设、运行及供电服务质量,实现建设“世界一流电网、国际一流企业”发展目标的必然选择。

第三条

质量监督工作的目标是在公司发展战略和社会责任的统一指导下,以资产全寿命周期安全、效能、成本综合最优为目标,对电网建设、运行、供电服务等整体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评价和考核,促进各项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和互相促进,持续提升电网建设、运行、服务质量。

第四条

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电网建设质量、设备质量、运行质量、电能质量、服务质量等关键指标进行管理,开展质量事件调查处理,对质量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质量监督工作实行质量责任制和追溯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及公司相关规定,涉及质量管理各环节的单位(部门)对质量管理工作结果负责。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质量监督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总部安全监察质量部是公司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质量监督的法规、规程、制度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公司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相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程、制度、标准等。

(三)组织建立公司全面质量监督工作体系和技术支持体系;组织建设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四)会同总部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确定质量监督关键指标和考核目标,组织开展对公司系统各单位质量监督关键指标的统计、分析和考核。

(五)组织开展对质量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六)组织开展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和专项质量抽检;监督公司系统各单位持续改进电网建设、运行、供电服务质量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设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程、制度、标准和办法。

(二)负责本单位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建设,制定本单位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三)会同本单位专业管理部门确定质量监督关键指标和考核目标;开展对本单位质量监督关键指标的统计、分析和考核。

(四)组织对管辖范围内质量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和专项质量抽检;监督本单位持续改进电网建设、运行、供电服务质量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

公司规划、生技、营销(农电)、基建、信息、物资、调度等专业管理部门是质量管理保证部门,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本专业质量管理工作体系,不断完善本专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

(二)负责本专业内部日常质量管理和监督考核工作;组织公司系统各单位质量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

(三)参加对质量事件的调查、分析;在公司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本专业范围内质量事件调查、分析和处理。

(四)参加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

(五)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开放相关信息系统,定期提供监督关键指标数据和质量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条

总部及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明确质量监督技术支持单位(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具体技术工作的开展,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公司有关质量监督的标准、规程等。

(二)参加质量事件的调查,对有关技术问题提出鉴定意见。

(三)参加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设备运行等方面的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特检工作,并出具技术报告。

第三章质量监督关键指标管理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的总体要求,结合公司、电网发展需要,会同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确定质量监督关键指标。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关键指标应能够反映公司在电网建设、生产运行、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等方面的整体质量情况。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关键指标考核目标值由质量监督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具体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总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发布下年度关键指标体系,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于11月25日前编制本单位关键指标建议目标值并上报总部,经总部审查、调整后列入下年度公司综合计划和业绩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结合总部发布关键指标体系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质量监督关键指标体系,并纳入本单位综合计划和业绩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各级质量监督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质量监督关键指标发布制度,对关键指标反应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和通报。

第四章质量事件调查

第十七条

质量监督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开展质量事件的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质量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质量事件分为八级。其中一至四级质量事件分别对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等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确定的一至四级安全事故。五至八级质量事件指未构成一至四级质量事件,但对公司电网建设、生产运行、电能质量和优质服务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第十九条

质量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请示报告制度向上级部门汇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件情况。

第二十条

质量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件现场以及工作记录等相关材料,并在事件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材料、资料移交事件调查组。

第二十一条

一至四级质量事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开展调查。五级质量事件由总部组织开展调查,或由总部指派区域分部组织调查;六、七级质量事件由事件发生地省(市)公司组织调查;八级质量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地(市)级单位组织调查。公司总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对各级质量事件开展调查。

第二十二条

质量事件调查组由质量监督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单位)参加。根据事件调查工作的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质量事件只涉及单一专业范围时,经公司确定可由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牵头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事件调查组应当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司提交事件调查报告。

第五章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质量监督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重点工作安排,组织对公司系统电网建设、生产运行、供电服务等质量情况及相关持续改进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重点工程、设备(材料)、运行情况和服务情况进行质量抽检。

第二十五条

质量监督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及考核通报机制,及时通报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监督各单位质量管控措施的落实。

第六章培训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各级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各级新任职质量监督人员必须经过上级单位组织的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关键指标由质量监督归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专业部门提出并确定考核目标,列入公司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九条

质量事件由公司总部统一统计、分析,并纳入公司系统各单位年度业绩考核。

第三十条

对在质量事件中以及在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和隐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司将进行质量责任追溯,并参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关于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个不准”的处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质量监督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及个人给予表扬和表彰,对质量监督工作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批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2:20XX年会计继续教育新规定

20**年针对会计行业出台了很多政策,做出了一些算是近几年的来最大的政策改变,我们把这年叫做会计改革元年。

从金税三期上线,对发票虚开严查严打开始,到5月份的发票新规,进一步对发票报销要明细审查,到会计准则、继续教育出台新规约束会计人,再到会计证正式取消,初级成为入门证书,最新会计法政策出台,禁止会计人做虚假账务……,种种发政策都是在告诉我们:20**年对会计从业的要求将更高!如果不遵守对会计的规定,你将无法从事会计工作。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不能报考职称考试,或不能从事会计

1、不参加继续教育,或不能报考职称考试

继续教育新规: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解读:这里已经说得很明确了,今后的继续教育不仅仅是作为会计人找工作、内部晋升的参考必要条件,更作为你参加职称考试的评定条件,说白了就是以后找工作看你有没有参加过继续教育,没有的不予聘用;以后考中级职称以及高级职称,就算你每科考了100分,没有参加继续教育,不给予你通过考试。

2、不参加继续教育,或不能从事会计工作

继续教育新规: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

(1)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3)其他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解读:以前的继续教育规定,针对的人群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从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24分),而今后所面对的人群是所有会计人,记住,是所有会计人,也就是说不管你是手持初级证书还是中级证书或者高级证书……,只要你是会计,你从事会计行业,你都要参加继续教育。

往年的继续教育规定中,每个会计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定时间的继续教育,连续三年没有参加继续教育或未完成规定学时的,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按修订的《会计法》规定,需要5年后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证取消后,很大可能是没有按照继续教育规定的,手上的职称证书可能会失效,而且短时间内不会让你考取证书,说白了你在这个时间内就没有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

二、会计证取消后,没有初级会计职称的财务可能将会失业

会计证取消后,初级证书正式沦为会计门槛,以前做会计只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即可,现在就不太可能了,目前大量的企业招聘已经开始要求会计人至少手持初级证书,按照目前的情况来说,持会计从业书的有超过2000万,如果这部分人群不尽快考到初级证书,将难以找不到工作。

以后没有初级证书你将无法从事会计工作,在各地区还没有普及对初级作为招聘必备之前抓紧时间拿到证书,对于已经报考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20**年5月12日开考)的考生们,把握六个月的时间,好好做好备考工作,豆哥每天都会发布一些备考干货、指导,助大家顺利拿证。

三、会计法新规出台,未来做假账的、隐匿毁坏凭证的会计将被终身禁业

最新修订的会计法明确规定,做假账的、隐匿毁坏凭证等违法行为的会计将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第四十条)

金税三期系统上线,税务机关将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开展涉税风险控制。对于因做假帐以及销毁会计凭证的人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那是以前,现在?你不仅将接受法律制裁,以后也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最新会计修订草案将此类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1、记住这些事都不能做

伪造、变造、记帐凭证;

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2、隐匿会计凭证和账薄

根据《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会计资料包括以下四类: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季、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其他会计账簿;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四、20**年金税三期或将更严,虚开将被一查到底

1、从金税三期上线后,对小规模企业可以利用大数据进行税务分析,找出哪些企业有风险。

举个例子来税,一家小规模企业持续一年都是每季度都是9万附近的话,很容易被税务大数据查到,然后追查这家企业的发票流向是否合理、开出的发票内容是否恰当,这样税务是很容易看出企业虚开发票的情况的!

2、一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现在社会上有这些中介在给这些营业额小的企业当掮客,介绍企业去虚开赚取开票费,甚至有人还专门成立这样的企业,都不说了不要做假,这样的事情当然不允许出现!

3、金税三期全面稽查,让违规者无处可逃!

大企业的税务风险较小企业大很多,不代表小企业没有风险!金税三期现在在海量的纳税人信息里面找到高风险企业还是比较容易的。

4、各地税务清查陆续开展,请所有人自觉遵守

今年北京对小规模纳税人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开展打击。去年山东济南也开展了清税风暴,针对的对象就是小微企业,一个说和此次朝阳行动异曲同工!希望大家引起重视,不要触碰红线。

相信各地都会陆续跟进,期待各地正式或者不正式的通知吧!

5、“虚开虚抵”发票的行为必须收手了,送你7个提醒!

营改增之前玩票是“钱的问题”,营改增之后玩票可是“引火烧身”,切不可盲目冒险!

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企业经营中财务人员的底线:就是切记不要虚开虚抵发票,我们始终牢记三句话“开好票”、“做好账”、“报好税”!

营改增后“过票”的春天落幕了,税控系统的升级,严格实行编码开票,一品一码、进销比对,对所有人发出一个警告!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便于大数据的信息采集,数据处理的效率大大提高,立刻监控到每一张发票的去向,虚开发票必须收手了,伸手必被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记住:只要涉嫌发票虚开,量刑点为1万元,很多情况下,老板进去了,会计也跟着进去;老板出来了,会计可能还在监狱里面,切记不要拿自己的生命来赌博!

从20**年1月1日起,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延长到了30年,基本上涵盖了会计人员执业的大半生,也大大超过了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不要企图你离职了,责任就会消失,记住:平平安安做个会计人,让企业放心、也让家人放心!

企业正全面进入“税收强制规范”的时代,切记不要到处找票入账了,真实列支公司的支出与收入,真实地取得进项,并同样真实地开具销项,才能保证企业长久安全的经营下去,最终成为真正的百年老店!

综上:会计这个行业正在不断改变,每天都会出台新的政策,但大部分政策都是旨在规范会计人的行为,所以大家切记不要去触碰税务政策的红线,在做会计这条路可能会艰难,但既然选择了这条路,就要坚持到底,20**注定不是平淡的一年,会计帮官微会和大家保持统一阵线奔向未来,请找回自己的会计初衷。

篇3: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

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及各单位固体废弃物的分类及存放,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废弃物的妥善处理,以及维护公司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单位,包括实验室、机加工和设备部综合段。

2、本规定的固体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废钢、铁屑、废纸皮、废木头、割渣、焊渣、废铁泥、废防腐胶皮、废环氧粉末、日常办公及食堂后勤等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品。

三、固体废弃物分类

1、危险固体废弃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在生产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废干电池、油漆桶、油桶等。

2、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指在工程施工、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建筑垃圾、食物垃圾及其他生活垃圾等。

3、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设备维修产生的金属零件、废铁、废木头、玻璃瓶罐、废塑料、废纸等。

四、固废分类池具体放置区域划分(见右图)及存放要求

1、废钢区:放置废型钢材、无缝管管头、花纹板、镀锌板、网格板、钢板、钢边角料等钢质废弃物。(复合管废铁不存放于此)

2、废铁屑区:放置刨边铁屑、车削铁屑等。

3、废纸区:放置废纸皮、废纸箱等纸质废弃物。

4、废木料区:放置废包装木箱、木卡板、电缆线木盘、枕木、木方等废木料。

5、废油桶区:放置齿轮油空桶、液压油空桶等。(废油收集好后转南区废油区存放)

6、废焊渣区:放置废焊渣。

7、废焊材区:放置废焊条头、废碳棒头、废打磨片等。

8、废油漆桶区:放置废涂料桶、油漆桶、天那水桶、洗标水桶、慢干水桶等。(放置时桶内不得有残留液体)

9、复合管废铁区:只放置复合管车间的废不锈钢铁屑、不锈钢管头等。

10、废稻草区:放置打包废稻草等。

11、废料袋区:放置废焊剂袋、复合管包钢管打包袋、聚乙/丙烯袋、废环氧粉末胶袋等。

12、废塑料区:放置废胶皮、废胶桶等。

13、废环氧粉末区:放置废环氧粉末。

14、生活垃圾区:放置非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垃圾袋打包)

五、管理办法

1、公司指定的固体废弃物存放区仅限固废分类池及仓库指定区域,严禁在其他地方倾倒垃圾;各分类池入口严禁倾倒废弃物,应遵循由里到外的倾倒原则。

2、各生产单位应做好分类,设置临时放置点、废物箱,并分别设置明显标识。临时的存放场所,应具备防泄漏、防飞扬等设施或措施。只允许焊渣、引熄弧板、钢材类废弃物使用铁斗装运,并应分斗存放,禁止其他废弃物使用铁斗。

3、所有收集分类的固体废弃物需要清理、转移时,需通知生产部用叉车等运输工具运送到固体废弃物分类池按位放置,同时由仓管员以及HSE值班人员共同进行检查监督,如未按要求分类,一律不得转运,待重新分类后方可转移,不允许生产单位私自运送至固废分类池。

4、生活垃圾油清洁工打包处理后运送至生活垃圾池直接放置处理,生活垃圾必须每班清理,严禁将大量生活垃圾堆积放入铁斗后倾倒或直接将铁斗放入生活垃圾区。

5、总经办总务部需每天安排外单位回收生活垃圾区垃圾。

6、废吊带、焊丝盘、废电机、废电缆及其他电器元件等放置到仓库指定区域,在清理以上废弃物时需提前与仓库相关人员联系沟通,按仓库要求放置。

7、对于违反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的,由HSE部联合生产部、仓储部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联系确认,将对确认的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六、出售管理

按照集团公司《废旧物资出售处理管理规定》PCKJ-CG-001(Rev.02)执行

七、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4: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规定

1、医护人员在使用医疗器械(设备)前应按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停止使用,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并与主管人员联系,通知检修,经检修仍不能达到安全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并登记报告。

2、医疗器械使用科室不得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前,应检查包装、有效期,包装破损、标示不清、超过有效期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安全、有效的,不得使用。

3、医疗器械使用科室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按照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应防止对相关医疗器械操作不熟练的医护人员独立操作,尤其是由于操作不当可能会对患者造成伤害的医疗器械。

4、医疗器械使用科室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使用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应当将医疗器械的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信息以及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5、医疗器械使用科室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并按照类别分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处理。

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应当对用后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理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6、操作医疗器械(设备)的医护人员应加强对所用器械(设备)安全使用知识学习,尤其是操作与光、热、射频、有害射线等相关的设备,应做好自身防护。

7、当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时,医疗机构应及时向阿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为监管部门提供管理信息并积极配合,以便减少社会危害不良事件的报告应有完整记录并有相关记录人员签名。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应收集并核实不良反应信息,按规定向上级机构报告。

8、凡有医疗设备的科室,要逐步建立使用管理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严格使用登记。认真检查保养,保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开机可用,并保证账、卡、物相符。

9、仪器设备(包括主机、附件、说明书)一定保持完整无缺,即使破损零部件,未经总务科检验亦不得任意丢弃。

10、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前,应当检查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包装及其有效期。包装破损、标示不清、超过有效期或者可能影响安全、有效的,不得使用。

篇5:会议室使用管理规定

会议室使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议室管理,明确各部门使用会议室的规定及申请使用流程,现对会议室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各大小会议室的使用。

三、会议室使用规定

1、会议室均由总经办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安排使用,并负责室内卫生清洁、绿植更换、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2、部门或个人需要使用会议室时,需提前至少半天向总经办提出申请,填写在《会议室使用登记簿》上,经办公室准许后方可使用。

3、负责会务人员需提前至前台领取钥匙,打开会议室门,需要使用音响、投影设备的,提前安装调试。

4、使用原则:先申请后使用,按申请的先后顺序使用。没有经过申请的部门或个人临时需使用,可以使用(仍须至前台申请后使用),但如有冲突,必须先礼让已申请使用会议室的部门或个人。特殊情况下,经相互之间协商后可以调整使用顺序(总经办不负责协商,由使用者自己协商)。

5、遇公司级的紧急及重要会议,已申请使用会议室的部门或个人,在不能调换的情况下,部门或个人应先让公司层级的重要会议。

6、为了提高会议室的使用效率,部门及个人应在预约的时间到达会议室,并开始使用,超过30分钟未到达会议室的,总经办有权对会议室的使用权另作安排。

7、使用者应按预约的时间内使用完毕,不许超时使用。如需延长使用,请及时通知总经办,如在紧接的时间段内已安排了给公司级或其他部门使用时,超时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离开该会议室,终止使用该会议室。

8、任何部门或个人在使用会议室期间,必须爱护会议室的设备设施,安全使用,严禁私自接拉电源,私自移动设备。用后应及时整理,保持会议室整洁:按6S标准(包括白板檫干净,白板笔盖好,桌椅、设施设备还原,地面室内卫生等),离开时关闭电源、空调,锁好门、窗,将门钥匙交还办公室。

9、会议室内所有配置、设备等,用后不能带走。会务人员必须管理和维护室内设施和物品,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办公室同意不得将会议室的各种设施拿出会议室或转作他用。如因个人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须照价赔偿。

10、会议室内本公司员工不允许抽烟,不能往会议室窗台及窗外丢东西。违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

11、如部门或个人临时取消申请,再需使用时需重新申请。

四、程序

1、申请流程

1)部门或个人至前台查询会议室的使用状况;

2)部门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前台登记确认后记录在《会议室使用登记表》上;

3)部门或个人按时间使用会议室。

2、使用流程

1)部门或个人按会议室使用规定使用会议室;

2)部门或个人自行制定人员安排会务工作(公司级或重要接待除外);

3、交换流程

1)部门或个人使用完毕后,总经办人员有权检查会议室,发现不按规定使用的,及时要求部门或个人改正;

2)如部门或个人拒绝改正,将根据本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罚:①负责会议室清洁卫生一星期;②如造成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③经劝说后仍未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将停止其继续借用会议室。

会议室使用流程图:

五、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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