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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3-06-13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系统基建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基建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结合公司基建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项目管理是以项目建设进度管理为主线,通过计划、组织、控制与协调,有序推动工程建设,全面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过程。主要管理内容包括进度计划管理、建设协调、参建队伍选择及合同履约管理、信息与档案管理、评价考核等,安全、质量、技术、造价管理要求在各自专业管理规定中明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出线工程)项目管理,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按照基建工程建设程序及各相关业务部门管理职责,公司各级单位发展、基建、物资、运检、调控、财务、档案等部门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

(一)发展部门负责基建项目前期(立项、可研、核准等)阶段管理,负责年度综合计划、投资计划管理,项目核准后移交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二)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前期、工程建设与总结评价三个阶段管理工作,负责与运检部门共同组织启动验收,负责基建工程项目档案的直接管理与组织协调工作。工程启动投运后移交运检部门运行,工程结算后移交财务部门决算,投运后工程档案移交档案部门归档。

(三)物资(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基建工程相关招标采购管理和物资管理,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招标采购、物资合同签订履约、质量监督、配送和仓储管理等工作,负责制定招标批次、物资供应计划。

(四)运检部门负责生产运行准备,指导开展工程建设阶段技术监督,参与主要设备验收、阶段性验收,与基建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启动验收。

(五)调控部门负责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准备工作,负责根据调试方案编制基建工程新设备启动调度方案,审定停送电计划,参与启动验收,投产试运行等工作。

(六)财务部门负责基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竣工决算和转资管理,会同基建管理部门加强基建成本管理。

(七)档案部门是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业务归口部门,负责基建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组织本单位重大基建项目档案的验收,接收和保管符合公司档案管理要求的相关档案。

第五条公司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管理职责分工

(一)国网基建部监督、检查、指导、考核省公司级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直属建设公司)项目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管理,推进项目部标准化建设,协调处理项目建设重大问题等工作。负责设计施工监理队伍招标专业管理,会同国网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开展500-750千伏工程队伍集中招标工作。

国网交流部、直流部负责特高压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会同国网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开展特高压工程队伍集中招标工作。

(二)省公司建设部负责组织推进所辖工程项目建设,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地市(县)供电企业项目管理工作。编制进度计划,上报公司国网基建部审批后组织实施。组织地市(县)供电企业,开展辖区内各级电网建设项目属地协调等工作。根据总部安排负责属地特高压工程建设管理,负责省公司直管工程建设管理,负责工程业主项目部组建及管理。负责所辖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队伍招标专业管理,会同省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开展330千伏及以下工程队伍集中招标工作。负责所辖输变电工程合同、信息、档案管理。

省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经研院”)建设管理中心,参与省公司直管工程项目管理。

(三)地市供电企业建设部(项目管理中心)、县供电企业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建议,执行省公司下达的建设进度计划。负责所辖地区各级电网建设项目的属地协调工作。负责本单位建设管理工程的业主项目部组建及管理,以及工程合同、信息、档案管理。

第三章进度计划管理

第六条进度管理应遵循项目建设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程序,科学编制电网建设进度计划,开展进度计划全过程管理,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实现基建工程依法开工、有序推进、均衡投产的总体控制目标。

第七条进度计划管理总体流程如下:

(一)建设管理单位滚动修订年度电网建设进度计划并报省公司;

(二)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统筹考虑均衡投产要求组织审查、修订电网建设进度计划并报国网基建部;

(三)国网基建部下达年度电网建设进度计划并监督执行;

(四)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执行年度电网建设进度计划,有序推进工程建设。

(五)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按期统计上报工程开工、投产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分析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开展进度纠偏;

(六)因外部条件等原因造成不能按计划开工、投产工程,提出进度计划调整申请并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科学确定合理工期,严格执行合理工期,确保工程建设安全质量。

(一)根据设备制造、施工建设的客观规律,结合科技进步、工艺创新对降低工期的促进作用,按照工程电压等级、气候条件等不同参数,确定输变电工程从开工到投产的合理工期。

(二)保证相应工序的合理施工时间,严禁随意压缩工期。

(三)因项目前期或工程前期等原因造成开工推迟,应顺延投产时间。

第九条合理编制电网建设进度计划。

(一)电网建设进度计划编制应以公司综合计划为依据,充分考虑电网规划、项目前期、工程前期、招标采购及物资生产供应合理周期及电网实际运行情况等因素,落实合理工期、均衡投产等要求。

(二)电网建设进度计划应包含工程建设各阶段的重要节点进度信息,如可研评审意见取得、项目核准、设计招标定标、初设评审批复、首批物资招标定标、施工招标定标、场平完成、开工、投产、工程结算等节点时间。

第十条严格执行电网建设进度计划,有序推进工程建设,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一)基建管理部门严格执行电网建设进度计划,推进工程前期工作,落实标准化开工条件,履行相关开工手续,依法开工建设。

(二)业主项目部根据电网建设进度计划,组织有关参建单位编制项目进度实施计划、招标需求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物资供应计划、停电计划等,实现各项计划有效衔接,按计划有序推进工程建设。

篇2:医疗卫生单位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高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为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管力度,完善建设程序,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强化支出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办法,特制定高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基建项目管理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指管委会举办的独立核算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镇)卫生院、独立核算的分院、卫职校等。

一、管理范围

凡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当年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大修、改建、扩建、土建和安装、道路建设、园林绿化等各类工程项目均属于本制度的管理范围。

二、管理原则

1.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凡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都必须符合高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发展长期规划,并作为立项建设项目定点的依据,经充分论证分析,报相关部门并严格审批后方可施工。

2.计划管理的原则。凡下达投资计划的基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体投资实施建设工作,各个建设项目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3.重大事项审批原则。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重大事件,如立项计划、政府招标采购计划、设计变更、资金拨付、合同的签订、工程结算审批等必须经基建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单位负责人报卫生计生局审批,获得同意后,方可启动实施。

4项目法人代表负责制原则。实行基建项目实施项目法人代表负责制,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为项目的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建设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实施项目工程建设,确保项目工程建设质量。

三、项目申报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向卫生局申报基建项目时,必须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申请书和工程预算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预算书必须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资金来源及投资效益进行分析、阐述,并附相关的图纸、图表。

四、项目的实施

1、项目的招投标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在得到项目立项批复后,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好各项工作,包括地质勘察、设计、预算、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建设、绿地等工程项目,合同金额达到30万元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2万元至30万元以内的可采取邀请招投标,2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基建领导小组自行组织议标。

公开招投标指以公开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投标人不少于7家。邀请招投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投标人不少于3家。

公开招投标项目由卫生计生局和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共同确定施工招标小组成员,然后委托具有政府采购基建招标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招投标。邀请招投标项目由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单位的资质等具体事项,由招标中介机构根据国家法规,确定项目招标方式(即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以及编制招标文件、标底、投标邀请书等相关文书。

卫生院应在6月内完成招投标、合同签订、领取施工许可证和开工建设等工作。

2、项目实施原则

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基本建设程序是指立项、定点、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都必须有先后次序的原则

必须严格依法发包,凡符合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依法确定实施单位。

必须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在签订正式合同前,草签合同文件必须由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基建领导小组负责人及院长签字后方可实施。

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工程监理制度、竣工验收制度,工程中的重要工序和环节不可随意更改。

五、竣工决算

必须执行工程决算审计制度。基建项目工程竣工后30日内,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整理工程决算所需的资料,并对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全权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办理交付项目验收的依据,各单位法人代表要严格把关。

篇3:公司基建安全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

安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文件

皖电监综合〔20**〕号

关于印发公司基建安全专项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省公司安全紧急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公司将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基建安全专项大检查活动。现将专项大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公司基建安全专项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公司要求,吸取“8.1”人身伤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提高施工现场事故预防和风险控制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人身、设备和电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强化制度落实,提高现场风险防控能力,着力解决基建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强化实施,公司成立基建安全专项大检查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宏

副组长:李飞

成员:孟

三、检查时间和范围

检查时间:自8月8日至8月31日。

检查范围:公司在监的所有输变电项目、电源项目及非涉电项目。

四、检查内容

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规章制度、规程执行情况;查措施落实、查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到位情况;重点检查分包安全管理、起重机械及起重工器具、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及执行的有效性。

1、查“两抓一建”安全风险管控活动、“三抓一巩固”基建安全主题活动开展情况;

2、查国网公司《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强近期基建安全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在工程工程现场的落实情况;

3、查《监理规划》中是否包含安全监理的内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安全旁站方案是否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针对性强,操作性强;

4、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是否下发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整改闭环;情况严重时是否发出停工令并及时报告;

5、查审查过的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合法资格;

6、查审查过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7、查审查过的施工单位工程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资质是否合法、有效;

8、查审查过的大、中型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进场设备、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安全性能证明文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9、查审查过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10、查大中型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或整体提升工作平台、模板(或抱杆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重要脚手架、重要跨越架、施工用电、水、气等力能设施,交通运输道路和危险品库房等重要设施是否进行安全检查签证;

11、查关键部位、重要工序及危险作业过程是否严格旁站监理。

五、检查方式

1、停工整顿。8月6日至7日,公司在省内在监项目所有施工现场,停止一切施工生产活动,研讨事故案例,吸取事故教训,认真组织学习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结合各自工程项目实际,制定本监理项目部专项自查方案。

2、自查自纠。各监理项目部根据本方案明确检查实施的责任人、检查具体内容、时间安排,针对查出的缺陷和隐患,要有具体的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整改完成时间及整改情况验证人;隐患未能及时消除的作业部位不得冒险作业;对出现频率高、危害性大的缺陷和隐患要系统分析深层次的原因,督促制定专门的纠正措施和防范措施。

3、专项督查。为了加强过程督导,公司成立基建安全专项大检查活动督查工作小组。由公司领导带队,部门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参与,分五组对各监理项目部专项大检查的开展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督查。计划安排如下:

活动安排

组数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检查地区

检查项目

第一组

8月16日至19日

合肥、六安、淮南

输变电、电源、技改、农配网、小型基建等项目

第二组

8月23日至26日

宣城、马鞍山、巢湖

输变电、电源、技改、农配网、小型基建等项目

第三组

8月16日至26日

黄山、池州、铜陵

输变电、电源、技改、农配网、小型基建等项目

第四组

8月16日至26日

安庆、芜湖、蚌埠、滁州

输变电、电源、技改、农配网、小型基建等项目

第五组

8月16日至26日

阜阳、亳州、宿州、淮北

输变电、电源、技改、农配网、小型基建等项目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监理项目部总监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提高认识,要首先排查自身安全思想上是否存在缺陷,是否把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放到了重中之重的位置;要按照要求组织布置自查整改活动,严格落实责任,全面深入排查事故隐患。

(二)深入检查,即查即改。通过专项大检查切实从源头发现各类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各监理项目部不得敷衍塞责,把这次安全专项大检查作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

(三)强化监督,确保实效。各监理项目部对现场的专项检查工作要严格把关,促进落实;公司督查工作小组对各监理项目部检查的工作质量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以保证专项检查切实起到转变目前基建安全局面的作用。对检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将严肃追究各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按时报送检查总结。各监理项目部9月1日前将专项检查活动情况报表和总结报公司本部。报表和总结格式见附件。

附表1:基建安全专项检查执行情况自查表

附表2:基建安全专项检查自查汇总表(装置类/管理类/行为类)

附表3:基建安全专项检查自查总结

附表1:基建安全专项检查执行情况自查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检查人(计划)

检查人(实际)

计划完成时间

实际完成时间

备注

附表2:基建安全专项检查自查汇总表(装置类/管理类/行为类)

序号

存在问题

所在项目

整改情况

备注

附表3:基建安全专项检查自查总结

**X(监理项目部名称)

(日期)

一、基本情况

*X监理项目部目前在监项目*X项,其中电源项目*X项,变电工程*X项,线路工程*X项,非涉电项目*X项,发现问题*X项,其中,装置类*X项,行为类*X项,管理类*X项;已整改问题*X项。(没有的项目不列入)

二、主要措施

三、建议

篇4: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实习组织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七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八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八条

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职业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第五章安全职责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四条

实习单位应当会同职业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五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4号)同时废止。

篇5:暂设支搭料库管理规定

暂设支搭、料库管理规定

1.暂设支搭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经消防保卫部门审批复后支搭。施工现场的生活、加工、仓储、办公区库房与在施工程分开设置。

2.油漆稀料、可燃材料库、油漆调料间、茶炉、锅炉、食堂烧火间二变配电室、机械(木)加工和修理间等使用不燃材料支搭。

3.施工现场采用不燃材料做临设,距高压线水平距离不小于6m.

4.在施工程内禁止储存易燃、可燃、易爆材料,施工过程使用的油类、气类易燃物下班时带出,放回库房。

5.施工现场内禁止家属及非施工人员居住。

6.露天存放物品分类、分垛,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高压线下方水平距离6m以内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

7.料库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垛与垛、墙、梁、柱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并留有主要通道。

8.各种材料储存应按其性质、火灾危险程度分类、分库存放,严禁将自燃物品、可燃、易燃气体、液体等危险品与一般物品混存。乙炔瓶与氧气瓶要分开存放。

9.料库内照明灯具不应超过60W,禁止使用白炽灯和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灯具不应安装在货架、物品上方,开关应设在料库外,料库内不得使用明火并禁止吸烟。

10.料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禁止用可燃材料搭建阁层、隔墙,严禁进行修理和加工。

11.木工房内刨花、锯末等作业下脚料随时处理,以防引起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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