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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精选)

编辑:制度大全2021-09-05

第一篇: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2.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3.宽进严管。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

(二)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

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三、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以

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

(三)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四)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

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五)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涉及公司基础制度的调整,公司应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强化主体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应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六)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七)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调剂充实一线登记窗口人员力量,保障便捷高效登记。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监管制度,统筹推

进,同步实施,强化后续监管。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强化协同监管。上级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协调联动推进改革。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要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差异屏蔽”的原则,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建成本地区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本地区实施改革的前提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优化完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确保改革前后工商登记管理业务的平稳过渡。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创新,建立面向市场主体的部门协同办理政务事项的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提高政务服务综合效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等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三)完善法制保障。积极推进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加快完善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的法律法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管理制度,防范市场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按照国务院部署开展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四)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意义和股东出资责任、全面了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第二篇:14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

一、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二、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具体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优化流程、完善制度,确保改革前后管理工作平稳过渡。要强化企业自我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组织监督的作用,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切实让这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和《方案》,相应修改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公布。

《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工商总局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1-2]国务院

2014年2月7日

改革方案编辑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2.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3.宽进严管。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

(二)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三、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

(三)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四)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

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五)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涉及公司基础制度的调整,公司应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强化主体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应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六)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请收藏好范文网)

(七)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调剂充实一线登记窗口人员力量,保障便捷高效登记。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监管制度,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强化后续监管。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强化协同监管。上级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协调联动推进改革。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要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差异屏蔽”的原则,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建成本地区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本地区实施改革的前提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优化完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确保改革前后工商登记管理业务的平稳过渡。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创新,建立面向市场主体的部门协同办理政务事项的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提高政务服务综合效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等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三)完善法制保障。积极推进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加快完善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的法律法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管理制度,防范市场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按照国务院部署开展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四)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

第三篇: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问题解答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问题解答

1.取消首次出资比例是指公司申请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是否可以“零首付”?

答:是的。2014年3月1日起,股东(发起人)可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再要求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必须有首期出资,对于货币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也不作要求,有助于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

2.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申请人申请设立公司时是否可以随意申报注册资本数额?

答:不可以。有的申请人会认为注册资本申报得越大,表明自己的公司越有实力,甚至在申请设立公司时将注册资本认缴额大到几个亿。需要提醒的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新《公司法》中明确: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投资者应根据自己实际的能力、实际的资金供给来决定设立什么样的企业。

3.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后,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是否意味着股东(发起人)注册资本可以不实际到位?

答:不是。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因此,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

4.取消公司设立最低注册资本规定后,可以成立注册资本为1元的有限公司吗?

答:从理论上说可以申办“一元钱办公司”,但实际上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而且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本,办公司要场地和人员费用开支,所以完全不花钱办公司是不可能的。

5.企业是否要进行年检?

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业字

[2014]28号),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将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对已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的企业进行年度检验,而由企业自主进行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具体的实施时间及操作办法,登记机关将另行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予以通知。

6、住宅能否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办法》,申请人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其住宅应具备经营条件,同时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和产权证明即可。

7、工商机关在鼓励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工商机关实行注册登记“零收费”,同时为大学生创业开辟绿色通道,凡大学生创业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结企业注册登记手续。银川市工商局西夏分局咨询服务电话:0951-2014865

银川市工商局西夏分局

第四篇: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解读一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解读一

序言:近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决定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工商总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工商系统长期从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同志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行了解读,将分次进行刊载,敬请关注。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解读一

一、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必将惠及民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和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称《方案》)围绕公司设立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大幅度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一定程度上重新界定了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权利(权力)边界,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进一步放松了准入条件的管制,创业成本大幅度降低,能够有效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尤其是对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这对巩固当前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是非常有利的,也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一项基础性的制度,从长远看,这项改革将进一步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的。

二是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举措突出强调了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等。改革要求从对企业微观活动的干预转向对市场主体行为、市场活动的监管,从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这将推动政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更加有利于形成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务院部署这样一项全局性的改革工作,对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市场主体和创业者从中受益。

三是有利于促进信用体系建设。从《方案》看,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强化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强调企业在享有改革赋予更多便利条件的同时,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息公示等义务和责任。这些措施的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政务信息公开,从而促进政务诚信建设;有力地增强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相关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安全,从而促进商务诚信建设。

二、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现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在培育市场主体、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自1992年《公司法》颁布以来,公司制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形式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最主要形式。据统计,截至2014年1月底,全国实有各类企业1527.84万户,其中公司(含外商投资的公司)1224.90万户,占企业总量的80.17%。但制度设计中注重政府管控、准入成本过高的弊端也日益显现。按照公司法修正案和《方案》,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就较好地解决了现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释放其投资创业活力,更好地让现代企业制度为发展我国经济服务。

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和《方案》,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权利:一是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二是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三是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四是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在登记注册环节,改革后,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上述改革对于创业者而言,意味着注册公司“门槛”和创业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但我们也注意到,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个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我们以为,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特定行业由于行业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对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较高,特别是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普遍对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具备相当数量的实缴资本,以维护金融稳定。

需要强调的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

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因此,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

三、兼顾释放住所(经营场所)资源和改进社会管理的需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企业住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而经营场所是企业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投资热情的高涨,住所(经营场所)资源日益成为投资创业的制约因素之一。《方案》提出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意在破解现阶段制约投资创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资源瓶颈,同时兼顾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的特殊性。

现实中,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新业态等,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实际上很低。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简化登记手续,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有利于释放场地资源,方便市场主体准入,鼓励和加快社会投资。同时,由于中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在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的要求也不同,因此,对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不能“一刀切”,作出统一规定,而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既方便注册、又要保障社会经济生活规范有序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在住所(经营场所)规范管理方面,需进一步落实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同监管责任。住所的规范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管理问题,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一方面,市场主体要求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住所;另一方面,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

并非任何场所都可以注册为住所,例如注册登记的住所是违章建筑或危险建筑,就可能造成住所的合法性问题和严重的安全隐患;注册登记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可能扰乱邻里生活,造成民事纠纷。在现行的工商登记制度下,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建筑质量等许多管理功能被融入到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监管中,客观上导致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清,监管真空的现象时有发生。制度设计的矛盾导致办公场地资源不能在市场经济中合理有效配置,降低了市场准入的效率。

因此,《方案》在赋予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住所登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同时,要求要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五篇: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2.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3.宽进严管。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

(二)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三、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

(三)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四)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五)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涉及公司基础制度的调整,公司应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强化主体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应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六)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七)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国务院

2014年2月7日

篇2:乡镇执勤点勤务制度改革几点思考(精选)

第一篇:关于乡、镇执勤点勤务制度改革几点思考

近几年,随着城区交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城区交通硬件设施的改善,城区的交通事故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的遏制。而随着农村机动车数辆的增加和道路条件的相对改善,在省、县道和乡村道路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却呈多发态势,极大地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目前,乡镇道路等级差、交通设施不完备,车辆性能差、老旧、劣种车辆多和农村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在短时间内无法得到根本性提高的现实情况下,对乡镇执勤点的勤务制度进行思考和探索是提高交通管理水平、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途径。

一、原有的勤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交通管理点多线长面广,交警在治理辖区主干线的交通秩序的同时,对偏远乡镇的交通安全管理往往鞭长莫及,形成了乡镇交通管理中的盲点和死角,造成了交通安全管理“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

2、有的乡镇党委、政府对交通安全管理重视不够。一些乡镇的党委、政府认为交通安全管理是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情,对公安交通管理中遇到的困难,不能做到协调和解决,有的还干预正常的交通执法活动,没有形成乡镇各部门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形势,造成了交警部门孤军奋战的被动局面。

3、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民警对正常的勤务已疲于应付,习惯于“朝九晚五”的工作方式,在工作中思路不清、缺乏主动性,未建立起根据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而变化的勤务制度,在路面勤务中不知从何做起、要做什么,造成了交通安全管理缺乏针对性的被动局面。

二、勤务制度改革的主要思路:

1、切实加强当地党委、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推行乡镇道路交通社会化综合治理。政府部门要将交通安全管理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结合当前开展的“平安”创建活动,成立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把交通、农机、工商等相关部门和各村列为小组成员。同时,应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和分工,交警部门主抓路面行车秩序管理;交通部门主抓车辆非法载客、营运;工商主抓占道摆摊设点、违章占道;村庄做好“交通安全村”建设,做交通安全管理的助手和信息联络员;使各部门既相互分工,又相互配合,形成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政府统揽、交警主抓、部门参与、群众配合”的机制。

2、科学安排、调配警力,通过建立灵活、多变的勤务时间和合理的勤务方式,实现对辖区路段的全方位的监控。近年随着国家对交通投入的加大和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的道路通行条件有了明显的改善,二轮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增多,车辆速度明显提高;但是,农村道路为平面交叉混合道路,两侧学校、村庄多,交通标志标线等附属设施不全,加之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不高,无证、无牌、酒后驾驶、超载滥载等违法行为较为普遍,带来了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在面对乡镇交通管理工作形势复杂、任务重而警力往往不足的情况下,我们既不能搞超负荷运转的疲劳战术,也不能对现状听之任之、无所作为,而要在把警力最大限度的压向路面的前提下向科学、合理的勤务安排要警力,做到路面勤务不放松和民警合理休息相结合。在具体的勤务时间上,首先要重点保证车流高峰时段路面车辆行车有序。要对辖区车辆通行高峰时段进行统计和预测,加强高峰时段的路面监控力度。同时,针对与交警打“时间差”、“游击战”的驾驶人,要灵活的调整勤务时间,解决星期五下午、星期六、星期日路面见警率不高的问题,在规律性的基础上体现灵活性,对心存侥幸心理的驾驶人形成威慑力。在勤务方式上,采用动态巡逻与静态纠违相结合,以动态巡逻为主的勤务模式。把握辖区交通流量大、违法行为突出的“主干”线,通过线的巡逻、监控串点,逐步向各支线延伸,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在勤务时间、方式调整的基础上,要注重做到“四个结合”,即:白天管理与夜巡制度的结合,经常性治理与阶段性专项治理的结合,定点管控与流动巡逻查纠的结合,处罚与宣传教育的结合。

3、在勤务目的上,实现由过去的单纯的路面执法、路面监控向有意识、有针对性地以“降事故、保安全”为目的的勤务制度的转变。乡镇民警奋战在交通管理的第一线,要牢固树立“少死伤就是最好的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事故可防性”的观念,并把这种理念贯穿于日常的勤务过程中。在以往的勤务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警车上路了,执勤民警却不知要从何着手,见到什么违法行为就查处什么违法行为。工作是做了不少,纠违率也上去了,但在实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总体目标上却收效甚微。因此,勤务制度的制定应建立在对辖区的交通事故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事故发生的“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重点违章、重点车型”,有目的地调整勤务时间、方式。例如通过对往年的事故分析,得出星期六、星期天的10时至12时事故多发,即要调整警力,加强该时段对事故多发的危险路段的巡逻监控,查处导致事故多发的重点车型和重点违法行为,从而改变勤务制度的盲目性,实现预防事故、减少伤亡的最终目的。

4、制定恶劣气候和特殊情况下交通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有效组织特殊情况下的勤务制度。乡镇交通管理往往面临的是地理气候条件恶劣、道路等级条件低、车辆技术状况差的客观情况。做为乡镇交警执勤点应未雨绸缪,通过制定预案,在遇有恶劣气候、自然灾害、严重交通堵塞、重、特大交通事故时,通过采取现场先期处置、限制通行、疏散人员等措施,启动应急勤务方式,才能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5、以民警绩效考评为基础,建立科学的勤务考核制度。通过对民警的执行勤务规范、勤务纪律、管事率等进行量化评分,做为各项考核的基础。同时,应在“从优待警”上应加大对乡镇一线民警的倾斜,改变基层民警中存在的“反正我都已经在乡镇,干不好也没什么”的不良倾向,建立激励制度,从面激发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篇:日常勤务制度

日常勤务制度

第一条交接班的制度

1.上下班人员按时交接。交班值班员(领班)必须了解交接情况,对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向主管汇报

2.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达岗位。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3.接班值班员(领班)要向各保安员讲明交接班注意事项,并做好检查督促工作。

4.接班人员到工作岗位进行交接,交班人必须向接班人详细讲明待办及注意事项。接班人要详细了解上一班执勤情况和本班应注意事项,应做到“三明”;上班情况明,本班接办的事情明,物品、器械清点明。

5.交班人在下班前必须填好值班记录,应做到“三清”:本班情况清,交接的问题清,物品、器械清。

6.交接的对讲机及其他其器材必须当面检查清楚,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主管,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7.交接时要做好记录并签名。领班之间必须相互协调做好交接工作,并做好交接记录。

8.上班时必须穿工作服,下班时不准提前换衣服,必须交接完才换衣服西下班。

第二条请示报告制度

1.保安员遇有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具体、准确地向主管和上级领导等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2.对上级领导和主管等有关处置紧急情况的工作报告,要立即、坚决执行,执行结果要及时反馈,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三条勤务登记制度

1.勤务登记由当班人员负责记录。

2.勤务登记的内容:主要记载上级指示、通知、交办的事项及值班期间发生和处理的问题。记录必须清晰、准确、全面,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管

第四条休息室适度

1.保持警卫室内的环境卫生,物品放置有序,未经同意,禁止他人物品存放在警卫室。

2.所有保安人员对室内的物品及办公用品有义务进行保管、交接,并按正常程序对其负责。

3.保安器械实行专人保管制度,谁领用谁负责,如有人为毁损现象,照价赔偿。如属故意毁损,除照价赔偿外,从重严肃处理。

4.任何不当值人员须将器械交回保管人员登记入库,不得私自保留器械。

5.依法使用器械,任何人员不得利用保安器械擅自挪用。

6.交接班时休息室卫生没打扫,接班人可以不接班,待交班人打扫完再进行交接。

第三篇:勤务管理制度

建塑公司勤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对劳动纪律和工作秩序的管理,保证公司健康、平稳、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公司作息制度

第一条公司上班时间为8:00~12:00,13:00~17:00(可根据季节变化进行调整)。

第二条公司(总部)一般实行每天八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实行每周六天正常工作日。

第三条不定时工作时间。主要为公司领导、外勤、部分值班人员、营销人员、司机、装卸工等,因工作性质需机动作业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班车如不能准点到达公司,由总经办了解情况,除天气原因外,将对司机按迟到处理。

第三章考勤范围

第一条公司除高级职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外,均需在考勤之列。

第二条特殊员工不考勤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四章考勤办法

第一条公司采用指纹考勤机打卡和部门独立记考勤相结合制度。但是将指纹考勤机作为记录考勤的唯一依据,以部门记录为参考。在考勤机没有记录,又没有未打卡的说明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考勤记录表及加班记录表必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及主管经理的两极审批签字确认后交总经办

第三条各部门由统计员或内勤每月将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的考勤记录表及附有明细的加班记录表,一式两份,复印件留部门存档,原件每月1号下班前将上月考勤,必须上交总经办,然后在本部门公示10天。

第四条各部门考勤一旦上交总经办,将不能更改,若出现考勤记录有误而影响到工资,由各部门的考勤记录员负责,考勤汇总概不修改。各部门考勤记录人员须在上报前做好核对工作。

第五章加班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加班。

第二条公司鼓励员工在每天八小时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

第三条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由部门或个人提出申请,经部门经理审批后方予执行,如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提前申请的,可以加班过后补填加班申请单,加班必需填写加班申请。

第四条加班完毕后将填写的加班申请,经部门经理审核后送交总经办留存。

第五条加班人员必须在下班离厂前,到门卫处打卡作为加班依据,如考勤机无加班记录或无未打卡说明,则视为加班无效。

第六条加班在四小时以内不计加班天数,一次加班达四小时(含)计半天加班,八小时(含)计一天加班。

第七条享受年薪的员工的加班薪酬,不在当月工资里反映,集中到年底统一核算。

第八条每月部门内勤人员报考勤时将加班申请单一并报到总经办。

第六章倒休、请假、旷工的规定

第一条倒休的前提是有加班,凡倒休、请假的员工均应填写倒休单、请假单。

第二条员工倒休、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填写请假单,若有特殊紧急、困难情况,没办法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向相应的主管经理口头请假,待员工到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条员工请假在一天(含)以内的由部门经理审批;请假一天以上

二天(含)以内由各主管副总经理审批;请假二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各部门内勤人员每月在交考勤时将各部门当月的倒休单、请假单以并交到总经办。

第四条员工加班用来倒休的,倒休时间以一年为最小单位,超过一年不予累计。

第五条特殊或紧急情况处置可突破倒休、请假时间限制和常规程序,但事后必须补充相关手续。

第六条所有员工倒休、请假必须及时履行倒休、请假手续,无倒休、请假手续且无主管经理同意,擅自休假者,一律视为旷工。

第七条员工旷工一日扣发两日工资,矿工两日扣发四日工资,以此类推。

第八条员工月累计旷工5天以上,按员工自动离职处理;年累计10天以上按员工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章迟到、早退

第一条迟到是指在上午8:05―8:30打卡,早退是指下午4:30―4:59之间打卡。8:30以后、4:30之前打卡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迟到、早退确实有特殊原因的,要写出说明经主管副总签字后报到总经办。可以酌情考虑是否按迟到、早退处理。

第三条由于班车的原因导致迟到,由综合办主任了解情况,如若没有特殊情况,对班车司机按迟到处理。

第八章出差

第一条公司所有员工出差必须如实填写出差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和主管经理审核后方予执行。特殊情况,可以出差后补办出差手续。各部门统计员及内勤要在考勤表上如实填记出差情况,并将出差表和考勤一并报到总经办。

第二条出差是指到天津市以外的地区办事。

第九章其他

第一条员工在本月10号之前辞职,在本月30号领至辞职日止未结算的工资,10号以后辞职在下月30号领至辞职日止未结算的工资。

第二条总经办只负责统计考勤工作,和工资、借款有关的任何涉及到钱的问题,由财务部负责,不属于总经办的职责范畴,总经办概不受理。

第三条关于离职人员的工资,应有财务部决定何时发放。

第四条员工当月缺勤10天以上,包括事假、病假在内,当月保险的支付由员工自行负担。

第五条公司将根据员工月出勤天数,补助员工5元/日,未出勤日不予餐补。

附则

本制度由总经办制定、解释,经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天津建塑供热管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1月

第四篇:增值税制度改革的思考

继出口退税制度改革、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之后,增值税改革已成为当前我国税制改革的重点。

一、以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为主要内容,对增值税制度进行全面改革

现行增值税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已制约经济发展。在抵扣范围上,纳税人购买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得到抵扣,导致制度性重复征税和税收征收管理的

复杂性。在征收范围上,仅对货物和部分劳务征收增值税,绝大部分的服务业和农业没有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致使增值税运行的链条断裂。现在,增值税管理中诸如货运发票抵扣、农产品收购进项抵扣、商业税收征收管理等难点,从根本上说都是因为增值税征收面偏窄所致。在具体征收方式上,将增值税纳税人区分为按规范化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和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中两类纳税人是按照销售收入界定的,不利于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只有很少一部分纳税人按照规范化的办法缴纳增值税,而众多的纳税人被排除在按规范化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之外,且要负担较高比例的增值税。据统计,2014年,河南省一般纳税人户数为6.2万户,仅占整个增值税纳税人73.7万户的8.41%;小规模纳税人户数为67.5万户,占整个增值税纳税人户数的91.59%。小规模纳税人实际增值税税负大大高于一般纳税人。

目前,社会各方面对增值税制度的改革有较高期望。2014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新一轮税制改革八个方面的内容。排在前三位的是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所得税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前两项改革已经完成,增值税改革自然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

二、消除增值税改革进程的两大思想障碍

1.消除孤立地看待改革、过分担心增值税改革减少财政收入的思想障碍。

现有税收规模和收入稳定增长机制能够承载减税的压力。河南省国税局税收调查资料显示,2014年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固定资产519亿元,如果全面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2014年将减少增值税75.4亿元,占同期全部增值税的14.38%,占同期国税部门组织收入总额的9.38%。而这一统计口径尚未考虑享受减免税企业等方面的情况,实际影响收入的数额比这个数要小。据有关专家测算,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全国一年约影响增值税收入1300亿元~1500亿元。近几年税收增收的总额都在5000亿元以上,2014年增收近12014亿元,这样的增长规模完全能够承载增值税转型所带来的财政减收。

税制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将带来税收增收。在研究税制改革时,我们绝不能孤立地看待某一个税种、某一项改革措施对税收的影响,而是要全面、系统地看待税制结构变化所带来的综合性影响。企业所得税改革、增值税改革等必定会促进税收与经济发展同步稳定增长的较优税制的形成。财产税等新税种的开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快速增长、增值税和其他税种在经济发展基础上的稳定增长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增值税转型带来的减收。

2.消除我国目前难以实施规范化增值税制度的思想障碍。

只有实施规范化的增值税制度,即彻底地扣税和保证尽可能宽泛的征收面,增值税的职能才能得到有效发挥。有学者指出,我国当前社会经济文化基础决定了西方模式增值税的不可行性,即使强制推行也会造成制度规定和实际结果的巨大不一致。因此,不少人提出诸如要实行实耗扣税法、进一步扩大按征收率征税的纳税人范围等。笔者认为,尽管我国在法制环境、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经济交易结算制度等方面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我国已具备实行规范化增值税制度的条件。

增值税在我国实践了近30年,较为规范的增值税制度实施了14年。增值税不仅保障了我国税收的稳定增长,而且较好地避免了重复征税的矛盾,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尽管增值税制度在运行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总体运行是有效的。

三、增值税改革的基本设想

笔者认为,对增值税改革不应再迟疑观望、局部试点、缓慢推进,而应明确时间、综合改革、整体推进,建立起符合国际通行的规范化的增值税制度,实行彻底扣税,将条件成熟的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并采取税收立法的形式巩固增值税改革的成果。应在2014年底完成增值税改革和立法任务,从2014年开始全面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制度。增值税改革要重点考虑“三个扩大”、“两个降低”,并实现“三个配套”。

1.“三个扩大”。一是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金给予一次性抵扣;对于期初存量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可采取分年度抵扣的办法。二是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尽可能将服务业纳入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征收范围的确定上可以采取分步走的方法。在当前至少要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与货物生产、流通关系密切的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待条件成熟时再将其他服务业和农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逐步把断裂的增值税链条连接起来。三是扩大按规范化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规模。在科学确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的基础上,

允许纳税人自由选择是按一般纳税人规范化的征税办法缴税,还是按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办法缴税。

2.“两个降低”。一是降低增值税的整体税收负担,进而降低流转税收入在整个税收中的比重。扩大抵扣范围实质上是缩小了税基,未来可以维持增值税的现行税率不变。二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率。从世界范围看,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对小规模纳税人或是给予免税或是确定较低的征收率。例如,韩国对特别纳税人按销售总额适用2%的特殊税率。我国台湾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台湾称之为营业税)的征收率为1%。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增值税的征收率,工业纳税人应降为4%,商业纳税人应降为2%或者1%。与此同时,与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相配套,调高增值税的起征点,体现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照顾。

3.“三个配套”。一是对增值税管理制度进一步进行配套改革。尤其是在商业领域要全面推行税控收款机和有奖发票制度将纳税人的营业收入纳入税务部门的监控。二是对银行结算制度进行配套改革。最大限度减少经济交易中的现金结算,并实现银行信息和税务管理信息的联网。三是对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配套改革。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势必要减少营业税的收入,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势必影响原有的财政收入格局,并且增值税转型对不同地区税收的影响程度不同。因此中央财政在增值税改革的同时,应采取转移支付的形式综合解决因税制改革而出现的地方财政收入减少问题。

第五篇:基层交警中队勤务制度

一是创新理念,提高思想认识。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抢抓机遇,积极推进交警中队勤务制度改革。站在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高度,从政治上提高对交通管理勤务制度改革的认识,从思想上切实解决好“管理交通干什么,管好交通为什么”的认识问题。树立“警力跟着警情走,警情跟着事故走”的实战理念,切实改变传统的勤务制度。根据新形势下交通管理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在勤务机制改革上实现由管理粗放型向管理规范型转变,由经验型向科学型转变,勤务制度上突出对交通安全管理全方位、全天候动态控制的特点。

二是整合警力,提高实战能力。按照“精减机关、充实基层、强化实战”的要求,在对中队的布局、警力的配备、交通状况等调研基础上,通过创新机制、内部挖潜等措施,采取精减机关,合理撤并等方法,把建立警力整合工作机制作为解决警力不足的有效途径。在“三基一化”建设中,根据公路通车后车流量,减少职能交叉重叠问题,优化交警中队的警力配置。对现有车辆、通讯、科技装备实现(收藏好范文,请便下次访问:)再分配,全部向基层交警中队倾斜,做强做实交警中队,提高其整体能力。

三是改革模式,提高联勤能力。交警中队勤务模式的探索,就是要改变目前交通管理传统的执勤执法模式。首先,建立管理责任制,将交警中队警力分成若干个路面管控组和与其配套的责任区,路面管控组实现接处警、路面巡逻、值班备勤、交通安全宣传、为民服务、事故处理等一体化管理。其次,各组在运行机制上打破行政班模式,实行值勤倒班制,人员实行轮休制和弹性工作制,彻底改变中队机关化作风。第三,建立动态巡逻机制,交警中队对辖区道路的管理,要根据辖区道路事故发生的规律、车流量、流向、交通违法等特点,以动制动,及时调整警力配置和巡逻模式。第四,实行中队联勤制。大队可根据各中队辖区的特点,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在中队之间开展联勤巡逻和交叉执勤,提高对本辖区车辆的纠违率,减少因人情关系难以执法的因素,促进中队之间的工作交流和了解。

四是立体管理,提高管控效率。随着德山经济开发区建设和“村村通公路”工程的实施,辖区内道路的交通安全成为目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交通管理工作的重点。辖区道路事故多发,既有道路等级低、隐患多、市民群众安全意识淡薄等客观因素,又有交警中队因有重城镇轻农村、重主干道轻农村道路的思维定势影响及警力不足因素。在新形势下,建立辖区道路交通锁链“政府领导、交警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化管理机制势在必行。一要组建城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站,交警大队要在区管委会的领导下,在事故多、流量大、交警管理力量薄弱的地域,成立隶属于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由分管负责人任组长,街道社区由社区主管负责人任组长、乡村由行政乡负责人任组长、学校由校负责人任组长,各自负责该区域的交通安全源头管理。二要在企业、街道社区、乡村、学校等单位设立交通安全员,在工作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内的交通安全宣传、机动车、驾驶人的源头管理,协助办牌办证,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予以监督和劝阻等基础工作,作为交警中队在辖区内的延

伸。三要实行交警中队辖区道路定期巡查制度,交警中队在辖区交通管理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一般,并及时向辖区管委会汇报,最大限度的减少道路的失控率。

五是科技强警,提高执法水平。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素质,既是公安交通管理发展的必由之路,又是交警中队勤务机制改革的方向。一是要以交警系统的信息化应用为平台,提高交警中队民警的科技意识和科技应用水平,改变过去人工执法、经验执法的固有模式,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转变。二是加大软、硬件投入,要以“三基一化”建设为契机,加强道路执勤执法装备,如测速仪、“电子警察”、称量仪、测酒仪、事故勘查装备的配备和应用系统的开发,做到“三下沉”,即经费下沉,装备下沉,技术下沉。三是加强非现场执法力度。利用现有的科技装备,提高违法行为的纠违率和查处率,有效地提高执勤执法的公正性和人性化理念。

六是转变职能,提高服务意识。基层交警中队要以勤务制度改革为前提,在执勤执法的同时,在管理理念上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全面提升为民服务的水平,必须做到“三结合”。一是执勤执法与交通安全宣传相结合。针对市民群众安全意识差、交通事故增多的特点,通过交通安全宣传坚持“五进”等途径多种形式的宣传交通法规,要注重市民群众乐于接受又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其安全意识。二是执勤执法与为民服务相结合。大力开展办牌办证、年检等上门服务工作,方便市民群众,树立交警中队的为民服务形象。三是交通管理与治安防控相结合。以治安卡点为依据,加强主干道沿线的治安防控巡逻,充分发挥一警多能的作用。

篇3:县基层医疗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汇报(精选)

第一篇:县基层医疗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汇报

人事制度改革是此次基层医改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医改的重点和难点,既要能分流掉,又要能保稳定。对此,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领导,精心谋划实施,确保了人事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主要做法是:

一、执行政策,无情分流不含糊

院长能否成功竞聘、人员能否顺利分流是此次基层医改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对人事制度改革的刚性政策,坚决执行到位。如,对xx年12月30日以后进入乡镇卫生院的卫生院自聘人员,严格按规定于9月1日前全面清退;对xx年12月30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非在编人员中无学历无资质人员,一律直接纳入分流对象。坚持因事设岗的原则,全县491个编制,设置专业技术岗位434个,占总岗位的88%,提高了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同时,鼓励资历低、年龄大、身体状况差的人员提前离岗分流,使卫生院有一部分空余编制,便于以后逐步补充人才,改善医务人员队伍结构。

二、实事求是,有情操作不教条

为保证乡镇卫生院在人事改革中人心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我县努力做到既坚持原则,又不死板教条。如,在卫生院长竞聘过程中,独山乡卫生院出现了两轮公选、两人竞聘均未当选的状况。县卫生局党组研究决定,将县第二人民医院的外科负责人提拔为副院长,并保留其人事关系在县二院不变,委派到独山卫生院临时负责。对在编和非在编人员身份界定时,凡是通过人事局、劳动局、人才中心和卫生局等途径进入卫生院工作的人员,一律作为在编人员对待。对卫生院自聘人员按非在编人员处理。对部分在编不在岗人员要求返回原单位参加竞聘的,一律同意;对不愿返回参加岗位竞聘的,按自谋职业处理,给予一定资金补偿。

三、以人为本,合情照顾不违规

本着人文关怀的原则,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保障职工的利益。如,有3名过去由乡镇卫生院调入县医院但始终未解决县医院编制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退休人员,多年来上访不断。此次医改,将3人重新纳入了乡镇卫生院退休人员一并管理,解决了他们的工资待遇,消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对乡镇卫生院不愿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其中无学历无资质的,允许他们不参加竞聘,直接按分流人员处理;有学历或资质的,按自谋职业处理,给予一定资金补偿。对清退的人员,各乡镇卫生院普遍给他们赠送纪念品,帮助解决一些具体困难,有的卫生院还给予一定的清退补偿费用。目前,所有清退人员对此次医改均表示理解支持并平稳离岗。

四、确保稳定,真情沟通不应付

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我县按规定办事的同时,坚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稳定。实行包保责任制,每个卫生院都有一名副科级领导干部负责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工作。坚持“四个必谈”:一是竞聘院长的落聘人员必谈。对他们给予必要的安慰,为他们安排好工作,使他们放下思想包袱。二是清退分流的人员必谈。向他们讲清道理,让他们了解政策,化解抵触情绪。三是提前退休的人员必谈。通过沟通交流,使他们理解支持医改,提前离开岗位。四是跨单位参加竞聘的人员必谈。此次医改,原有4家乡镇卫生院由租赁卫生院改制为民营医疗机构,原有人员要到其他卫生院竞聘上岗。通过三番五次地沟通,25名跨单位竞岗的人员愉快地选择了新的岗位。

通过扎实工作,我县基层医疗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人员竞聘工作现已全部结束,人员聘用合同已全部签订。全县乡镇卫生院有414人通过竞聘上岗,直接清退46人,纳入分流对象56人,清退分流率达20%。截至目前,全县未发生一起因医改引发的来县、去市、赴省上访现象,实现了医改“零上访、零冲突、零纠纷”。医改以来,乡镇卫生院保持了平稳运行,业务量与医改前基本持平,卫生院职工精神状态良好。职工普遍表示“编制解决了,岗位固定了,心里踏实了,工作有劲了”。总体上看,医改工作初步实现了“人民群众满意、医务人员拥护”的期望目标。

第二篇: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

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215号)要求,现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工作安排,请各地抓紧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区)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于9月1日前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在编不在岗人员的清理、负责人选聘和人员竞聘、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办法等。

二、核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各设区市在9月1日前完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工作,按照省编办、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赣编办发[2014]4号)的要求,兼顾城区扩大、流动人口增加以及未来发展等因素,统筹核定编制数。

三、完成岗位设置工作。9月1日前,各县(市、区)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工作。

四、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9月10日前,完成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不在岗的人员的清理工作,原则上要求在编不在岗的人员均回原单位工作,对需要调动的,及时办理调动手续;对解除聘用关系的,妥善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五、公开选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9月15日前,全面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公开选聘工作。到2014年底,以县(市、区)为单位,达到5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通过公开选聘方式竞争上岗。

六、组织开展公开招聘工作。9月30日前,在预留定向培养医学生、“三支一扶”等人员编制前提下,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空余情况,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组织开展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工作,其中,70%的空余编制用来招聘乡镇卫生院现有的编制外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30%的空余编制面向社会招聘。

七、实行全员聘用制度。10月20日前,在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基础上,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采取考试考核等方法,统一组织竞聘上岗,对竞聘对象实行资格准入制,并实行合同管理。

八、妥善安置分流未聘人员。10月31日前,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岗竞聘中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

九、开展督促检查。9月30日前,各设区市组织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进行督查;10月31日前,省里组织对各地进行督导,适时召开会议,总结交流经验,通报督导情况。

第三篇:全省经验交流材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卫生事业发展

篇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选)

第一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行政审批是现代国家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

在中国,由于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巨大影响,行政审批已被日益广泛地运用于许多行政管理领域,对于保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一种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根据统计,我国现有150多个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审批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国防、外交、[1]公安、经济、城市管理等20多个领域、50多个行业。

但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正式成为wto的成员的今天,而行政审批制度又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在行政审批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就越来越突出,有些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因此迫切需要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来自国内外改革的呼声也愈来愈强烈。[2]

改革历程编辑

改革概况

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4〕71号),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革工作全面启动。[3]

国务院已分六批共取消和调整了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9.3%。[4]2014年6月,国务院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单位由监察部调整为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设在中央编办。[5]

实施改革

201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2014年10月18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14〕33号】。[6]

2014年4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审批制度进行课题研究的实施方(内容来源好范文网:)案》,确定了15个大中城市率先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课题研究,此后又组织了国务院各部门开展这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领导高度重视,承担课题研究的15个大中城市和一些国务院部门专门成立了课题研究小组,认真组织开展研究,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一些地方和部门还聘请专家学者参与研究,多方协作,集思广益,提高研究质量。[7]

展开研讨

2014年5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与焦作市委、市政府在焦作市联合举办了全国首次行政审批制度研讨会。围绕如何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展开讨论,来自全国13个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负责人参加研讨会。[8]

2014年6月6日~7日,由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天津市行政管理学会联合主办的“中国

[9]加入wto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讨会在天津市隆重召开。2014年2月24日,由中国社

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承办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讨会”在海南顺利召开,国内14名专家教授汇集海口以海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为范本,探讨推动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10]

国务院改革工作会议

2014年6月25日,在北京召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11]

2014年11月14日,在北京召开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总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研究部署下一阶段行政审批工作,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会上作重要讲话。[2][12]

2014年8月23日,国务院批准广东省“十二五”时期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对行政法规、国务院及部门文件设定的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或进行调整。[13-14]

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2014年8月5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和《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方案》三个文件,明确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马

篇5: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调研报告(精选)

第一篇: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实际,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做好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不断扩大民主,创新机制,深化改革,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进程。

一、当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形势的分析判断

近年来?**x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进一步加大《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贯彻力度,通过不断探索、实践,牢固树立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用人导向,形成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干部群众“四桱o;得到进一步落实,选用干部的民主化和透明度进一步增强,干部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干部教育培养机制进一步健全,干部队伍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正朝着有益的方向发展。当前,新形势新任务下,各个方面社会矛盾越来越显现,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领导能力提出了考验。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要求越来越高,落实群众对干部工作硰o;四桱o;,迫切需要扩大选人用人公信度,提高干部选拔程序的透明度。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中仍有许多困扰我们的重点难点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如何规范干部提名方式、选准用好干部的问题;二是如何考实考准干部、实现对干部有效监督管理的问题;三是如何实现党管干部原则与群众公认原则的有机统一,实现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与建立科学机制有机统一的问题;四是如何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问题;五是如何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问题;六是如何加强对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问题px?

(両??“一个统领”,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程。即坚持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为统领,着眼于建立健全干部人事制度体系,深化改革,对新一轮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出总体要求和重点工作,进一步明确目标和任务。一直以来,市委组织部组织开展了干部队伍建设大调研活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草拟了《全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计划适时召开全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会议,推出一批相关配套措施,对干部初始提名、干部考核考察、任免程序、推进干部培养交流、破格提拔、实行公开选拔、扩大干部任用公信力、强化干部监督等方面进行规范,健全干部培养、使用、交流机制。

(二)塰?到“??意”,不断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一是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牢固树立重视品行、重视基层、重视能力、重视实绩的用人导向,坚持“????海&rdquo??quo??八方”,做到唯才是举,公正用人。同时,放眼各条战线、各个领域,放眼基层和生产一线,放眼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矛盾复杂的地方,放眼关键岗位、重要岗位、长期默默奉献的岗位,把各方面真正优秀的人才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选人甡?到??四看”,即:看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看干部的作风、看干部的实绩、看干部的群众公认度。二是扩大干部任用提名环节民主。制定了《进一步完善市管党政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制度》,县(区)、市直部门党政正职出现缺额时,在组织考察、会议决定前,市委组织部全面分析推荐职位所在单位存在主要问题、岗位的需求情况、后备干部情况和班子现状,充分进行多层面的沟通和交换意见后,在全委会委员、候补??员中进行第一轮民主推荐,在“第一轮推荐”的基础上按不少于1:2比例进行酝酿,确定考察人选方向,再到酝酿拟任人选所在单位进行“第二轮推荐”,根据推荐情况,确定考察人选。确定考察人选一般应多于拟任人选。三是扩大干部推荐环节民主。做??uo;三个扩塱o??quo;四个结合”,即扩大民主推荐范围、扩大个别谈话推荐范围和在考察廉洁自律方面扩大听取意见的范围,把平时考察与使用考察相结合、听取意见与实地察看相结合、考察干部的一贯表现与关键时刻的表现相结合、注重八小时以内与八小时以外考察相结合。四是扩大干部讨论决定环节民主。坚持集体讨论决塰?任免,实行“两记实、????求、一票决”把关制度,即:“两记实”是对拟任人选提名、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到讨论决定全程记实记录,讨论干部时用省委组织部配发的专用记录本专人记录,要求记录全面详细,真实准确,能够反映讨论干郡?皡?程,以备查考;“两审核”是重点审桰?人选扡?位????监督“12380”举报专线有无举报,有无影响任用或需要缓议情????决从源头防????&ldq????桰、&ldq????両?quo;????生;“一征求”是讨论干部前必须征求纪????意觡?廉????斡?把关;“一票决”是市委常委会在充分讨论酝酿的基础上,坚持任免人选票决制度,做到集体把关。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示制,对?*?*?拔人选在xx市电视台、《xx日报》和组织工作《党建栏目》网上进行公示,切实????民群众塰??的&ldq?????;。

(四)执行四项制度,强化干顱?管理。一桰?“一?????”????以规范党政“一把手”用人行为的监督检查为重点,严格按照一年一自查,两年一检查的要求,对各级党委(党组)执行《条例》情????检桰?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本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全委会委员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新提拔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二是执行从严管理领导干部的各项制度。坚持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财产申报、经济责任审计、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任前廉洁承诺制度,严格执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工作协调机构,聘请了一批干部特邀监督员,拓宽干部监督渠道,制定了《信访工作首问、首办责任制暂行办法》、《信访工作规程》、《督查工作制度》、《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制度。三是执行整治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关规定。健全选人用人问责制,严格执行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调查制度,坚决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行为,坚决查处各种非组织活动,坚决查处封官许愿、跑风漏气行为,坚决查处突击提拔干部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不按《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人用人的问题。坚决整治乱告状、乱造谣、乱诬陷、干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歪风邪气,营造心齐劲足、风清气正的干事环境。四是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制定了《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和追究制暂行办法》,对干部推荐、考察、任用等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认定和追究方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试行干部考察全程记实制和考寡?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桱dquo;谁????谁负责,谁失察,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责任。

三、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需要突破的重点难点问题

(一)从扩大民主入手,推进干部工作的民主化进程。把扩大民主贯穿于干部工作的全过程,严格按照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选拔任用干部。一是扩大推荐提名环节中的民主,把初始提名权交给干部群众;二是扩大征求意见环节中的民主,充分发挥地方党委全体委员把关作用;三是扩大组织考察环节中的民主,坚持同等对待、同一标准,比较分析,优中选优,真正把最优秀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四是扩大决策任用环节中的民主,坚持和完善党委常委会讨论任免干部票决制和全委会对重要干部投票表决制,做到多数人不同意的不提名,多数人不赞成的不通过,切实减少和避免用人失误。

(二)从坚持标准入手,树立正确的硰?向。坚桰??、以塱?的用人标准,按照“三个一”要求选人用人,树立“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用人导向,对一些特别重要的岗位,要选拔那些政治素质强、基层经验丰富、埋头苦干、政治可靠的人,做到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

(三)从推进改革入手,努力创新干部工作机制。以扩大民主为改革方向,建立以民主为基本趋向的机制,进一步提高干部工作的公开程度和透明度;以完善考核为关键环节,建立以竞争为基本特征的机制,使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党组织的选拔视野;以推进交流为重要措施,进一步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以加强监督为根本保证,进一步完善制约制度和措施。

(四)从提高能力入手,强化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干部的培养教育,着力提高干部的能力素质。一要加大培训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促使干部开阔视野,更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增强新本领。二要注重在实践中锻炼培养年轻干部。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全面培养锻炼干部。研究制定党政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办法,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硰?干部充实到各级党政机关,真正形成“到基层去、从基层来”的科学培养链。三要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加快后备干部???建设进度,对年龄、民族结构进行优化,确保年轻干部培养选拔有?足的来源。

(五)从规范程序入手,深塰?用人上両??要不抡?地贯彻落实《条例》和?委“三个一”要求。一要强化干部塰?策法规扡??经常怡?。二要加大监督力度,规范“一把手”用人行为,积极推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加强巡视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逐步推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用人情况离任检查制度。三要完善监督机制,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拟提拔领导干部个人有关情况报告制度。四要坚决查处用人上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执行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调查制度,坚决防止和纠正不按《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人用人的问题。五要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监督记实制度,明确监督的主体和责任,建立记实档案,使推荐、考察、酝酿、决定等各个环节都有据可查,保证选人用人的各个环节置于党委和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六要建立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就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突出解决好干部工作民主中出现的拉票贿选等问题。

(六)从强化责任入手,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要建立相关制度和科学有效的机制,保障《条例》及相关规定的落实。一要建立健全落实《(本站推荐:)条例》及相关规定的责任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二要建立健全落实《条例》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的情况要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三要落实好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监督员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加大对干部工作的监督力度。

(七)从加大宣传入手,增加干部工作的透明度。整合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资源,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广泛深入宣传党的干部政策、干部工作法规、干部工作程序、干部工作纪律,通过扎实有效的宣传工作,增加干部工作的透明度,扩大选人用人的公信度,让干部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的检验和监督,努力营造干部工作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二篇: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一、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工作成效

近年来,我市干部人事制度在市委领导下,积极改革,稳步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六方面:一是重德才、重实干、重基层的导向更加鲜明。市委始终把以德选人放在第一位,坚持在选人用人中看政绩、看奉献、看群众认可,一大批在服务“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中实绩突出的干部得到提拔使用。市委始终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干部。区县四家班子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是从基层一线选拔上来的。2014年以来,面向县(区)、乡镇选调市级机关干部近200人,选拔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近100人,50多名优秀村、社区干部被定向招录为公务员或副科级领导干部,尤其是2014年,专门面向具有乡镇街道工作经历的干部,公开选拔了10名副县级领导干部,树立了重视基层的用人导向。二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化进程快速推进。按照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要求,制定出台了进一步规范选拔任用市管领导干部初始提名工作的意见,积极采取全委会推荐、基层组织推荐、个人推荐、公开选拔、非定向推荐等方式提名干部,干部提名方式进一步丰富,选人视野进一步拓宽。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预告、任前公示成为干部选拔任用必经程序,民意调查得到广泛运用。全委会、常委会任免干部票决制得到普遍推行,2014年以来,市委常委会票决干部任免1000多人次、县(区)委常委会票决干部任免1万多人次,市、县区委全委会票决干部近1000人次。通过各类媒体定期不定期宣传干部工作政策法规、原则条件、方法程序,公告领导干部任免情况,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加大。三是干部人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根据中央“一纲要、三条例、十一个配套法规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了一批相配套的制度。特别是在《干部任用条例》出台以后,重点围绕干部选任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等环节,不断建立和完善程序性规定。2014年,制定了《干部选任规程》,明确了21个工作程序、20项相应工作制度,规范民主推荐、讨论决定、任职等环节。2014年,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又集中出台了10项制度措施,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四是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不断丰富。积极探索实践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2014年至2014年,全市公开选拔县、科级领导干部300多名;市级机关中层干部全面推行竞争上岗,2014多名干部通过竞争上岗走上领导岗位,一大批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积极采用公开竞聘方式,选拔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今年,采用这一方式,在蜀光中学、市职业技术学校、釜溪职中选拔了4名副校长,得到干部群众的认可。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全面实行公推直选,开展了乡镇党委书记公推直选试点,试行了乡镇党委书记代理制。经过积极实践探索,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开竞聘、公推直选等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已形成了一套科学的操作办法。五是干部交流工作扎实推进。着眼于优化班子结构、培养锻炼干部,加大了区县之间、市级部门之间、区县与市级部门之间的交流任职力度。2014年至2014年,领导干部交流面达70%。六是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成效明显。近年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选人用人监督机制。市委制定了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规程,明确了29个监督管理重点。建立了上级组织部门派员列席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制度,普遍推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2014年至2014

年,审计县、科级领导干部达300多名。在全省率先开通了手机短信和12380网上举报平台,干部监督举报渠道进一步畅通。市委和6个区县委均开展了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市委全委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总体评价满意度达80.20分。2014年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调查中,我市四项指标均在80分以上,居一档次水平。

回顾近10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历程,主要特点是:一是坚定不移的贯彻中央和省委要求,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市委常委会多次专题研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为推进改革提供了坚强的组织领导保证。二是坚持结合自贡实际,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自贡是座老工业城市,与其他市州相比,机构多、干部多、财力不足。始终始终立足这一实际,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格局中统筹考虑,坚持每一项改革都有利于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三是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分清轻重缓急,分类指导,抓住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集中力量进行攻坚,推动改革全面深化。四是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同时深入研究和解决干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自觉地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大胆开拓创新。以上这些经验,应当成为今后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

在认真总结成效和经验的同时,我们仍然要清醒地认识到,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面临的问题还有不少。比如,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机制不够完善,群众参与渠道不多;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不够科学,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还不够高;干部竞争择优机制不够完善,干部能下能出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干部激励约束措施不够有力,经常性了解干部的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仍然存在,拉票贿选时有发生;等等。这些问题尽管不是主流,但严重损害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度,抑制了干部队伍的生机活力,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下大力气加以解决。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改革,希望在改革,根本出路也在改革。

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根据中央《规划纲要》和省委精神,今后10年,我市既要整体推进党政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管理监督、激励保障等方面的改革,又要统筹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14年,进一步建立健全“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公平公正、充满活力”的干部人事制度。

(一)抓住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充满活力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着力破解干部择优难题。采取措施,着力在5个关键环节上有所突破。一是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和推荐制度。要按照主体清晰、权责对等、人事统一原则,明确不同类型、不同职位干部提名的主体、形式、程序和责任。要健全不同类型、不同职位干部民主推荐的办法。改革民主推荐方式方法,试点开展先谈话推荐、后会议民主推荐;推行公开推荐空缺职位拟任人选;探索建立民主推荐职位预告制度。要研究制定防止简单以票取人的具体办法,正确分析和运用民主推荐结果。二是推行差额选拔干部

制度。今年,要制定规范差额选拔干部的办法,推行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票决。三是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要大力推行公开选拔、公推竞选、公推公选、公推比选、公开竞聘、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任方式,把最合适的人选到最合适的岗位上来。积极探索年轻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女干部、党外干部公推公选办法。到2014年,每年新提拔的县级以下委任制领导干部中,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拔的,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四是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范围。2014年起,在村(社区)继续全面推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研究制定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试行办法;开展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试点,研究制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书记公推直选试行办法;认真抓好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2014年起原则上空缺的乡镇党委书记实行公推直选,并研究出台乡镇党委书记公推直选试行办法。全面推行乡镇党委书记代理制。五是坚持从基层一线培养选拔干部。到2014年,县区党政领导班子中,要保持半数以上有3年以上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等领导工作经历的成员;市级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中,具有基层领导工作经历的,应达到一半以上。要加大从农村(社区)优秀基层干部、乡镇街道事业人员、大学生村干部等群体中考录公务员力度。探索从优秀工人、农民等生产一线人员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完善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进一步畅通从企业、事业单位选调优秀人才到党政机关的渠道。坚持从县、乡党政机关遴选优秀干部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到2014年,市级机关中层领导干部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应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完善选调生培养制度,夯实年轻干部成长的基础。

(二)坚持分级分类要求,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着力破解干部识别难题。考核评价是干部管理的基础,考核结果是选准用好干部的基本依据。一是建立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岗位职责是评判干部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要根据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以及地方和部门等不同类型、职级、岗位的性质、任务和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干部岗位职责规范及其能力素质标准,使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明晰化、具体化和规范化。编制领导干部职位说明书,明确职位定义、任职资格、职位职责、工作目标。二是研究干部德的评价标准和考察办法。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干部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如何把干部德考准考实,是干部工作的一大难点。要注重从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方面对德的内容及其表现进行定量分析,细化考察内容,拓宽考察途径,创新考察方法,不断提高识别干部德的准确性。三是完善考核评价办法。要结合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点,建立健全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考核评价体系。2014年起,试行市、县(区)“两会”期间民主测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制度,注意运用巡视、审计、统计及部门行业专项考评等结果。加强干部考核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干部考核信息库,坚持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三)围绕群众满意目标,建立健全科学管用的干部管理监督机制,着力破解干部监督管理难题。加强干部管理监督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一是创新干部教育培训制度。要改进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深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创建活动,认真实施领导干部述学、评学、考学制度,健全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规范组织调训、干部在职自学制度,把理论素养和学习能力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二是建立健全

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干部能上不能下,是多年来困扰干部工作的一大难题。要研究制定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办法,要合理界定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规范调整的原则、程序。要拓宽干部调整后的安排渠道,完善相关保障性配套措施,使干部“下”得安心。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2014年起,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两个任期必须交流、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15年不再提名的制度。严格控制选任制领导干部尤其是县、乡党政主要领导法定任期内的职务变动,保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稳定。三是强化重点管理和分类管理。要探索符合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各自特点的分类管理制度。对关键岗位干部尤其是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重点管理。完善进一步加强乡镇党委书记队伍建设的办法。探索党政机关部分职位实行聘任制。加强干部职数、职级管理,严格按职数配备干部。四是健全干部交流机制。要着眼于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推动干部交流有序健康地进行。要完善党政机关干部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交流办法,加大重要部门、关键岗位、不同地区干部交流力度。2014年起,开展市级机关中层领导干部跨部门交流试点。推动机关内部干部定期轮岗,2014年前制定规范党政机关中层干部轮岗交流的办法。研究突破体制性障碍的有效措施,疏通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干部交流渠道。五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监督。坚持上级组织部门派员列席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会议制度。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坚持和完善干部任用前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等制度。在有用人权的单位全面推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坚持对县(区)委书记、县(区)委组织部长和部分市级部门“一把手”,开展选人用人专题谈话。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将个人家庭收入、家庭成员从业、家属违纪违规等列为申报内容,并实行廉政报告书面承诺。六是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健全选人用人问题及时发现机制,畅通电话举报、信访举报和网络举报渠道,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和巡视力度。完善用人不正之风查处机制,研究制定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办法,严厉追究用人失察失误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抓住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行为专项整治。七是实行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是最好的监督。要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渠道,增强干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健全干部信息向社会公开制度,建立干部工作社会评价机制,坚持和完善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制度。到2014年,基本实现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四)落实以人为本精神,建立健全导向鲜明的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着力破解干部作用发挥难题。给合我市实际,要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重视对干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帮助、心理上关怀,不断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活力。一是树立正确用人标准和用人导向。坚持不看关系、不看来历,看人品、看能力、看实绩的用人导向,选拔任用干部。二是完善非领导职务晋升办法。探索制定达到一定任职年限领导干部提高职级待遇的措施办法。研究制定退出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办法,加强退出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三是强化干部权益保障。贯彻落实规范县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任职年龄指导性意见,合理使用各年龄段干部。落实公务员福利、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干部、长期担任县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实行工资福利倾斜政策。关心干部身心健康,严格落实干部休假、健康检查等制度。坚持和完善离退休制度,完善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制。

(五)坚持统筹兼顾,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着力破解三支队伍协调发展难题。适应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事业单位管理干部三支队伍协调发展。一是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坚持组织选拔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完善企业领导人员选拔方式。研究制定以任期目标为依据,全面反映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以及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表现、廉洁从业情况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深化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加大管理层人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力度。二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研究制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规定,完善委任、聘任等任用方式;探索试行民主选举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方式。研究制定符合不同行业特点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探索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度的具体办法。拓宽乡镇(街道)事业单位人员来源渠道,注重从农村、社区优秀基层干部、大学生村干部中选聘。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稳步推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

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继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关键在于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要落实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责任。今后一个时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基本要求都已经明确,关键在于抓好落实。各级党委(党组)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明确改革的重点内容、难点问题和影响改革的体制机制障碍,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直接组织和推进改革的责任,抓好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当好党委(党组)的参谋助手。市委将建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

(二)要积极稳妥、有序可控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直接涉及权力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既要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又要冷静清醒地把握改革。要加大改革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监督改革,同时要注意宣传的方式方法,加强舆情引导,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改革进程稳妥、操作有序、取得实效。

(三)要用严格的纪律,保证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一是要严格政治纪律。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规划纲要》和市委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上来,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防止走形变样,确保中央政令畅通。二是要严格组织纪律。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前,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请示。三是要严格工作纪律。坚持按法律法规和程序办事。尤其是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同志,要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的各项规定,在改革中发挥好表率作用。

(四)要切实抓好今年的各项改革任务。今年是落实《规划纲要》的起步之年,年初确定了十项措施任务,我们一定要狠抓落实,务求实效。一是认真落实去年出台的规范干部提名权的办法,并深入研究探索,在解决深层次问

题上下功夫、求突破。二是面向社会统筹公选一批县、科级领导干部。三是研究制定竞争性选拔市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办法,推行公开竞聘等方式选拔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四是研究制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信息公开办法,规范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时间。五是研究制定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加大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干部交流力度。六是加大对基层一线干部培养选拔和关心力度。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年休假制度,研究制定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干部实行职级待遇倾斜的办法。从市级机关和县乡基层单位分别集中选派30名优秀年轻干部进行1―2年的双向互派挂职或任职,力争三年内各达100名。组织市、县(区)机关与企业分别选派一批干部开展双向挂职锻炼。七是研究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考核评价办法。八是开展干部选任工作专项检查。九是开展用人上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十是开展选人用人专题谈话。结合“组织部长下基层”活动,对县(区)委书记、县(区)委组织部长和部分市级部门“一把手”开展选人用人专题谈话。

第三篇: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推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改革和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干部竞争激励机制,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近年来,肃州区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上采取了“大胆创新、稳步推进,先行试点,以点带面”的措施和办法,为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的人搭建了施展才华的平台,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主要做法

㈠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增强了做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自觉性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颁布后,肃州区把《纲要》作为新时期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内容。一是通过层层狠抓学习培训,使各级干部逐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针对近年来干部人事工作的现状,在区委中心组、四大班子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干部中和乡镇部门领导干部中广泛开展了学习《纲要》的活动,把握重点,用于实践,通过学习,使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全区上下形成了思想共识,增强了贯彻执行《纲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制定了肃州区《关于大力推进干部制度改革的意见》。首先从群众反映最强烈,最关心的问题入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新时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方针原则和重点,及时研究制定了肃州区《关于大力推进干部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的重点任务,保证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的贯彻落实。三是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进程,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八字”原则,逐步完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内容和形式,加大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措施的落实力度,进一步加快了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步伐。

(二)规范程序,加大了公开选拔干部工作力度

一是推行了“一推双考”选拔领导干部制度。区委严格按照制定方案、发布公告、推荐报名、资格审查、笔试命题、组织考试、面试答辩、组织考察、组织任命和依法推荐提名等程序,先后对清水中学、总寨中学、肃州中学校长、副校长、市二院院长、副院长、物业管理中心副主任等30个副科级以上岗位采取“一推双考”的办法进行了公开选拔,共参加296人次,参加面试答辩190人次,通过公选,有28人走上了领导岗位,占近年来选拔干部的8%。

二是推行了竞争上岗制度。严格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推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的意见》要求,在全区乡镇、部门普遍推行了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通过制定实施方案、公布竞争职位及任职资格条件,公开报名、资格审查、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决定任命本文来源于文秘知音网站,更多精品文章请登陆文秘知音查看等程序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区委先后统一对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植物园副主任、旅游局副局长,水利系统、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中层共140个科级领导岗位进行了竞争上岗,共参加竞争940人次,占总提拔干部数的39.8%,有45名原岗位人员落聘。

三是试行了民主选举干部制度。区上对凡是需要选举产生的党组织、人大、政府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干部,以及区、乡、村在换届工作中,都严格按照选举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做到依法选举、公正选举,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愿。并对电影公司副经理、原区职教中心副主任等4个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了由干部职工直接参加的民主选举,通过选举,有4名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占1.2%。

(三)认真贯彻《条例》,完善了以制度选人的新机制

一是实行了干部任免票决制。凡提交常委会议研究的干部,在常委会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均以无记名划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常委半数以上的方可通过,区上先后对352名干部进行了票决。同时,在全市率先制定了《全委会任用推荐重要干部表决办法》,先后对21名乡镇党委、区委、区政府工作机构的正职拟任、推荐人选通过区委全委会进行了表决。

二是实行了干部推荐责任制和考察责任制。凡需调整补充的科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可按程序和条件进行推荐,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坚持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考察人在考察材料上签名。所推荐人选被组织任用后,若在工作中反映并查实任用以前存在问题的,或考察中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考察不准或不能如实反映情况,造成用人失误或泄密等问题的,都追究有关人员推荐失察和考察失察的责任,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了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三是推行了新任领导干部试用期制和任期制。对新聘任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对试用期满,经考核能胜任工作的正式任命,不胜任工作或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取消任职资格。对竞争上岗的干部全部实行了为期三年的任期制,期满后重新进行公开竞争。三年来我们先后对140名竞争上岗位的领导干部实行了3年任期制,先后对25名新提拔干部实行了一年的试用期,有1名干部在试用期间因工作失误,被取消了任职资格。

四是落实了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和谈话制度。凡经区委讨论决定,拟提拔任用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正式发文任命前,都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群众的监督。三年来先后对331名拟提拔干部进行了公示,对公示期间有反映的15名干部进行了调查核实,有3名取消了任职资格。对在公示期间无不良反映、决定任职的干部,由区委、区政府主管领导或纪检、组织部门领导进行谈话,对其在新岗位工作提出要求,对存在的问题或不足及早打招呼,防止干部“带病”上岗。

五是不断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我们积极推行干部交流工作,重点放在经济发展快与慢的乡镇之间、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之间、区直部门与乡镇之间,逐年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对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同一部门、乡镇任职满10年的领导干部,本籍干部以及有近姻亲关系的干部都进行了交流。同时,根据干部实绩、领导水平、工作能力因素,抓好干部需求性、培养性、互补性和调整性交流。近三年来,共交流干部206名,其中城乡之间交流68名,部门之间交流53名,乡镇之间交流85名,并对21名长期在乡镇工作,实绩突出,家庭有实际困难的老同志进行了调整,安排在城市党政部门工作。对党外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采取分级培养、党校培训的方法,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素质,选拔中多渠道、多层次、大范围的进行比较和筛选,并注重培养,多压担子,考核中一视同仁,增强他们的工作能力和做好工作的信心。

(四)逐步完善了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促进了干部能上能下

一是区委制定了《关于对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淘汰制暂行办法》和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结果适度公开的具体办法;推行了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和差额考察制度,三年来,共对新提拔的177名科级领导干部全部进行了差额考察。二是进一步强化跟踪考核和年度工作考核制度。区委每年都从人大、政协、纪检委、人事局、组织部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由区级领导带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对考核中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超过20%的确定为基本称职,超过30%的确定为不称职。同时,把跟踪考核作为干部考核工作的延伸和补充。三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干部进行评议。把评议结果与年度考核和职务任免挂钩,去年有1名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因人大代表评议不满意而被免职。三年来,肃州区对考核为基本称职的11人、暂不定等次的1人和确定为一般化班子的7名成员、以及21名有明显不足的干部,全部进行了为期半年的谈话诫勉;对不称职的4人、差班子的2名主要领导进行了调整。对拟提拔任职的人选,分别征求区人大、政府、政协班子成员、上级主管、协管部门和区纪委、监察局的意见;非中共党员干部,征求统战部、民主党派、工商联领导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同时定期召开由组织部门牵头,纪检、检察机关、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审计、信访等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就干部管理、廉洁状况沟通信息,交流情况,联合鉴定。四是制定了《科级领导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实施办法》。规定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3周岁任实职的正、副科级领导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共有52名在实职科级岗位上的领导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16名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的科级领导干部按照政策规定办理了离岗手续。36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任正科级职务满10年的领导干部按程序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享受副县级工资、医疗待遇。严格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所有到达退休年龄的干部都及时通知办理退休手续,拓宽了下的渠道。五是实行了责令辞职制度。对有过错,已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的,或有重大失误造成社会影响的、领导干部直系亲属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用人严重失察的实行引咎辞职。因年龄、身体状况不能正常任职的,劝其辞职。因工作能力差,群众信任度低,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的,责令辞职。

(五)强化管理,增强了干部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一是坚持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科级领导干部外出都要填写《干部外出请销假登记表》,由主管领导同意,组织部门备案后方可外出,返回后及时销假,年底通报。二是认真落实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32名离任的主要领导干部全部进行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从今年起,每年确定12个乡镇和部门进行届中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对“一把手”的管理监督力度。对审计中发现的财务管理不规范、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等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了通报和处理,先后有5名领导干部因审计发本文来源于文秘知音网站,更多精品文章请登陆文秘知音查看现违纪问题被免职。三是坚持区级领导参加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制度。区级四大班子领导分别参加并指导所分管的系统、所包乡镇党委的民主生活会,各系统领导也分别参加所属单位的支部民主生活会,增强了领导干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自觉性,提高了民主生活会质量。四是实行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勤政廉洁承诺制。制定了科级领导干部廉政保证书,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监督。实行“不廉洁一票否决制”,凡本系统、本单位出现违纪违法的人和事,都追究了主要领导的责任。五是逐步推行了领导干部社区监督制度。结合社区在职党员管理中心的建立,推行了领导干部社区监督制度,扩大对干部监督的范围和时间,将监督工作延伸到社区。

(六)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干部培训工作力度。我区采取外培、集中培训、强化培训、专项培训等多种形式,对全区的干部进行培训,并制定了“十五干部培训规划”。一是“请进来”培训。先后邀请15名专家、教授和学者向干部传播新观念、新知识和新科技。分区域经济和西部大开发、企业文化、资本运营和财政税收、领导艺术等多个专题,对区、乡、村1300名干部进行了集中强化培训。二是“走出去”培训。先后选派45名经济管理干部及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别到美、德、法等国和香港、澳门等地参观考察、参加“全省万名基层党员、干部培训班”和省委党校主题培训班,在温州市委党校培训经济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村干部831名,培训非公经济负责人34人;先后组织157名区、乡、村妇女干部赴北京、苏州、北戴河、温州等地分别参加国家及省妇联组织的“学科学、比致富、奔小康”学习班培训。三是自己办班培训。2014-2014年,对全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举办了11期微机培训班,并进行了wto和商务实用英语全员培训,参加干部达3872人次。对674名党政部门和事业单的科导干部、64名社区书记、主任进行了十六大精神的培训;在区、乡党校举办各类培训班92期,共培训干部8305人次;组织宣讲团深入城乡做辅导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360场次,举办产业结构调整、支柱产业发展及新技术、新项目推广等各类讲座、观摩会和培训班1120场次,共计培训人员4.5万人次;同时,项目建设培训工作已经全面展开。通过培训,提高了干部的政治素质,领导水平、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使干部进一步更新了知识,适应了工作需要,也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七)加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激发了事业单位内部活力。一是深化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带动人事制度改革。区上先后对区招待所、设计院、供热公司,水电物资公司等单位实行了转企改制度,职工整体转换身份,实行民有民营。对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逐步实行了脱钩断奶、对从业人员资格不达标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歇业注销。通过深化体制改革,推动了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制定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在酒泉公园、环卫处、园林处、市政管理处等单位进行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试点,然后在全区逐渐推广。同时,积极探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新模式,以肃州中学为试点,实行“四制一化”改革,即校长任期制、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和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管理,扩大了用人权,单位自定分配办法,按照优劳优酬、奖勤罚懒、以岗定薪、多劳多得的原则,对教职工工资中活的部分实行二次分配,形成了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平等竞争机制。二是全员聘用。打破了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层层承包,逐级负责的方式,全面推行了全员聘用合同制;完善了工作目标责任制,规范了领导与中层,中层与员工层层签定的聘任合同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市一中建立了校长、教导主任、年级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五级聘任网络;畜牧中心破除了职称、职务终身制,实行平职平聘、低职高聘、高职低聘的灵活用人方式;林业站明确了各中层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与所有在岗人员办理了聘用手续,在对内部岗位科学分类,明确职责,完善考评制度的基础上,推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员工实行双向选择上岗,区上先后在畜牧中心、林业站、市第二人民医院等156个单位对中层岗位实行了竞争上岗,有578名干部走上事业单位中层岗位,占47.3%。逐步建立了灵活多样的用人机制。三是工效挂钩、浮动分配。教育、卫生、水利、文化等系统所属单位每月从个人工资中提取50―300元不等的数额作为浮动工资。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实行一月一考评拉开分配档次;水利系统在做好日常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年度考核确定分配台阶,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市第二人民医院和怀茂卫生院将医护人员的岗位划分为4―6个等级,实行以岗定薪,岗动薪变。市一中根据个人职称、教标系数、授课量及工作完成情况,通过严格考核确定津贴系数,换算成个人奖金,实现了教学工作的定性、定量、定酬,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奖勤罚懒的原则,使内部分配向重点关键岗位倾斜,初步实现了责、权、利的统一。

二、初步成效

1、选用干部的民主化和透明度进一步增强,凭实绩用干部的用人导向逐步形成。近年来,我们把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和集体酝酿讨论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内容,把竞争上岗、一推双考和民主选举工作作为拓宽选人视野的主要途径,有效地增强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保证了群众对选拔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通过公开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实施,健全完善了竞争择优机制,把广大干部的精力和心思都集中到了工作上来,集中到了为群众办实事上来,形成了“不凭资力凭能力,不凭关系凭实绩,不凭活动凭实干”的良好风气和用人导向。

2、干部的作风明显转变,有效的促进了区委的中心工作。我们把干部的作风表现作为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促使领导干部的思想观念明显转变,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特别是通过公开选拔走上领导岗位的干部,对来之不易的机会十分珍惜,自加压力、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同时,促进了干部思想观念、工作作风的转变,提高了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增强了服务意识。自觉了解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使群众切切实实感受到了干部思想、作风方面的可喜变化。如:公检法系统通过竞争上岗,增强了干警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干警在工作中齐心协力,争先创优,促进了各项任务的完成。区公安局被公安部授予“全国优秀公安局”称号,22个派出所全部建成了人民满意的派出所。区检察院积极转变作风,完善了办案人提议、科室负责人审查、集体讨论、主管检察长把关、检委会讨论决定的层层把关制度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有效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被省检察院授予“五好检察院”光荣称号。区农牧系统干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切实加强为农服务,引导农民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被命名为全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活动先进集体。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改革,激发了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增强了班子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各级领导班子和广大干部的注意力都集中到了经济发展上来,保证了区委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有力地推动了全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区国民经济发展保持了良好势头。2014年,全区上下齐心协力,突出工作重点,积极跑项目,争取资金,共签约引资项目54个,签约金额达到11.3亿元,年内建设的引资项目47个,到位资金3亿元;完成国内生产总值28.5亿元,同比增长10.14%;完成财政收入1.6亿元,同比增长速度13.16%;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916元,比上年增加收入211元。

3、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随着近两年不断扩大竞争上岗、民主选举、一推双考选拔任用干部的范围,增加公开选拔干部的数量,提高干部工作中的民主程度,使一批竞争力强的优秀干部脱颖而出,使一些工作一般、政绩平平、领导水平不高、群众公认程度差的干部落聘下岗。对下来的干部采取改任虚职、保留待遇或转岗、轮岗的形式进行安置。同时,通过推行干部试用期制、任期制、岗位目标责任制、任前公示制、谈话诫勉制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淘汰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

4、干部队伍的年轻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形成了梯次结构。通过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使一大批政治素质高、有专业特长、实绩突出的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三年来新提拔的352名干部中,35岁以下103名,占提拔总数的29.3%,大专以上的327名,占提拔总数的92.9%。使干部队伍进一步年轻化和知识化,形成了以中青年和大专以上学历为主体的领导班子梯次结构,同时,从多个领域选拔和发现干部,打破了部门、单位和行业的限制,促进了干部交流,也提高了干部选拔的质量。

5、促进了干部思想观念的转变,调动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职工普遍树立了竞争意识,传统的“四平八稳过日子、旱涝保收拿工资”的等靠思想受到了冲击,增强了职工的风险意识和参与意识;职工精心钻研业务、主动参与工作已蔚然成风;观念的转变,促进了工作态度的转变,提高了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各单位实行全员聘任制,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任,按能力大小确定工作岗位,并且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考核,及时调整,保证管理机构高效运转,使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良性发展局面逐步推开,为更多具有真才实学的人员提供了施展才华的机会,较好地调动了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用人机制已露雏形。

6、初步打破了分配中的平均主义,激发了单位活力,提高了工作效率。干部选拔任用和工效挂钩制度的改革,按照工作人员能力业绩大小确定工资收入上迈出了步伐,各单位普遍实行了目标责任制管理,明确了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人员的目标责任,做到了“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身上有责任”,实现了责、权、利的高度统一,并结合各自实际出台了相应的考核评价制度,收入与工效挂钩,合理拉开档次,体现了能者多劳、多劳多得的分配激励政策,干部改变了过去“要我干”的被动意识,变成了“我要干”,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大提高,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近几年,我们在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还存在着薄弱环节:

一是部分干部思想观念没有得到根本转变。有些干部“官本位”思想还比较突出,不能正确对待“下”的问题,一旦离开领导岗位,就感到失落,意志消沉,恢心丧气,抬不起头来,甚至影响工作、家庭和生活。另外,不良的社会环境也是造成领导干部“难下”的主要因素。一旦有人被降职免职、离岗或改任非领导职务,不仅背上思想包袱,而且整个家庭和亲朋好友都会觉得“丢了脸面”,在社会上抬不起头。

二是干部选任制度建设还不够配套完善。已建立的各项制度还比较单一,缺乏系统性。制度之间联系不够紧密,有的制度尽管在不断的完善和修改,不断趋于科学、合理,但仍然不能适应选任工作新形势和任务的要求。

三是实绩考核的标准还不够清晰,缺乏针对性。有些事业单位职工认为自己是正式工,工资标准是由国家政策确定的,经费是由财政核拨的,应该各拿各的。单位领导在改革政策的落实上显得底气不足,求稳怕乱,认为拉大分配档次会造成混乱,不利于团结,导致改革工作难以推进。有些单位政策措施提得很好,但没有得到落实。有些单位虽然分配拉开了档次,但力度较小,没有从根本上体现出多劳多得的原则。部分单位的考核评价制度还不够科学合理,不能为拉开分配档次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

四是在解决干部“能下”问题上,还没有形成完善统一的认定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干部为什么下的标准仍然是依靠群众测评率、是否出了问题,工作任务是否完成,或出现社会治安、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等一票否决的情况,缺乏统一、完整、科学的认定评分标准,?量干部“能下”的标准还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实施“能下”的出口尚未完全疏通。对领导干部是否胜任现职,只有原则上的规定,没有形成操作性强的标准和考核办法。对上述情形,没有比较科学的考核标准来界定干部是否胜任现职,应采取何种方法予以考核确定,还需思考探索。

五是“下”来后的干部出路少,难以做到妥善安置。相当一部分“下”来的领导干部,因年龄偏大,综合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知识,一般都很难自谋职业。

六是保障机制和经费问题制约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部分乡镇事业站所和卫生院定补资金不能按时到位,职工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对改革造成了不利影响;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拨款单位实行工资统发,人员工资按月如数打入了个人帐户,个别单位为了进行二次分配,不得不从有限的经费中挤出一部分,无形中又增加了单位的负担,职工也有些怨言。另有一些单位二次分配差距不合???,效果不明显;部分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养老保险未纳入社会统筹,给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增加了难度。

四、下一步打算及意见、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今后要着重抓好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推荐机制,进一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改进委任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省市委贯彻执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尤其要在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决策、实绩考核等环节上制定更加详细、操作性更强的工作程序,逐步缩小委任制比例,建立定期民主推荐制度,全面地、辩证地、动态地掌握和分析干部的现实表现,使干部推荐形成制度,避免一次推荐定终身的弊端;扩大群众参与选拔任用干部的范围,使群众对选拔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得到更好地落实。

二是建立科学的实绩考核体系。针对各类干部在不同岗位上履行职责的目标,制定详细的考核内容和标准,为干部的实绩考核提供科学的依据。改进考察手段,避免“一绩多用”的现象,根据各部门的考核要求,建立分门别类的干部实绩档案,逐步建立一个广泛的社会考核体系。进一步量化、细化工作指标,硬化工作措施,努力把工作任务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和全体干部职工头上,切实做到级级有目标、事事有人抓、人人有责任、个个有压力。对工作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全方位激发内部活力,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办事效率。

三是着眼于管活干部,推进干部“下”的制度化。一要加强教育和宣传,引导干部转变观念,努力打破导致干部能上不能下的种种旧观念,使广大干部正确对待上与下,真正树立起“公开竞争、择优选贤”和“无功便是过,平庸就是错”的新观念,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正确用人导向,为干部能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要制定确认干部“下”的标准。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职责、不同岗位的职务特点,进一步细化不称职、不胜任干部的认定标准,明确“下”的尺度,增强操作性。三要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制定具体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因病辞职、自愿辞职等辞职的标准和制度,促使因工作不得力、严重失职失误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等各方面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的人进行辞职,不断完善退出机制,包括竞争退出,自然退出,辞职退出等。四要建立健全干部“能下”的政策保障机制。缩小领导干部“在位”和离开领导岗位后的待遇差距,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合理使用被调下来的干部。五要实行领导干部免职待岗制度和离岗培训制度,让工作平平、近期又无合适岗位安排的干部,实现免职待岗。让年度考核中民怨较大、民意测评不满意率高、不胜任岗位工作、考核结果排位末尾的干部离岗集中培训。

四是以创新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通过外培及省、市、区党校集中封闭学习,中心组学习,参加专项培训等各种渠道,进一步加大对各类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理论和实际相结合,按需施教,因材施教,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抓好专业知识与能力的培训,根据各级各类干部的业务素质要求,开展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项目建设和管理、现代科技等培训活动,每年对区委党校培训乡镇、区直机关的科级干部进行轮训。配合省市实施本文来源于文秘知音网站,更多精品文章请登陆文秘知音查看好“全省万名基层党员、干部培训工程”,鼓励党员干部在职自学,提倡终身学习,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理论水平和领导能力。逐步建立干部培训质量评估考核制度,培训基地申报认证制度,不断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五是建立科级后备干部人才库。在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上,区、乡、村和区直部门要有重点的层层建起后备干部队伍人才库,做到专业齐全、年龄适合、知识多样、分布合理,选用和补充结合,储备与培养结合,并多压担子,实行动态管理,抓好挂职和轮岗锻炼,并建好后备干部队伍档案,在后备和任用之间架起桥梁,给后备干部创造更多成长和成才的机会,达到随时选用,数量充足的要求。逐步推行公开选拔后备干部机制,通过组织、群众、个人推荐和“一推双考”、“竞争上岗”落选人员经筛选进入后备干部人才库的方式多渠道选拔,多角度培养,提高后备干部选拔任用的透明度。

六是在所有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任制。对事业单位领导按管理权限采取任命、聘任或选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力争公开选拔比例达到事业单位领导的50%以上,扩大中层岗位公开竞争上岗范围,达到70%以上,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使责、权、利高度统一,经费总额包干,工资灵活分配。对部分未能整体改制的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农、林、牧、水、计生等技术服务中心(站、所)按照一定原则确定财政补助标准。各单位将本单位工作岗位进行科学分类,并确定各岗位工作职责和薪酬标准,同时建立科学合理、易于量化的考核细则,在推行竞争上岗和全员聘任制的基础上合理分配工资,使管人与管事相结合,通过管人促进管事,通过管事实现管人。根据区上明确的2014年教育、卫生、文化、农牧、林业等系统部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任务和时限,加大事业单位改革力度和步伐。

七是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社会保障体系。研究解决差、定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和失业社会保险统筹的问题;逐步探索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退休养老社会统筹的问题,进一步疏通事业单位的人员出口渠道,安置好未聘、落聘人员,解决好人事制度改革中的各种问题,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得到稳步、彻底的改革。

第四篇: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调研分析

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拔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选人用人的公信度,既是广大群众对干部选任工作结果的认可度问题,又是?量干部选任工作水平的一项综合性指标。最近,我们专门就“如何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采取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进行了调研。在此基础上,对近年

来我市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做法进行了认真总结,对存在的不足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我市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委在干部工作中能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从五个方面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着力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今年2月省委组织部通报了首次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结果,我市“组织工作总体评价”、“组工干部形象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评价”四项指标分别为74.32

%、74.31%、67.70%和67.68%,均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

(一)不断扩大民主,以认真落实群众“四权”来提高公信度

1、扩大推荐提名环节中的民主。从2014年以来,市委多次对重要职位的人选实行了民主提名推荐。今年2月???结合市政府换届,对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它重要领导岗位等30个职位人选进行了民主提名,先是召开有210名正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提名,其次在市级领导层面广泛听取意见,反复比选,拓宽了选人用人视野,受到了干部群众的普遍好评。

2、扩大组织考察环节中的民主。一是坚持考察预告制度。考察前将考察任务、内容、时间、考察组成员、联系方式等情况在拟考察的范围内进行预告。二是完善民主推荐制度。坚持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确定考察人选的必经程序,坚持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未经民主推荐或经过民主推荐但多数群众不赞成的,决不提拔任用。三是推进干部考察进社区制度。将干部的生活圈、社交圈纳入干部的考察范围,全面了解的干部的道德本质和廉洁自律情况。

3、扩大决策任用环节中的民主。对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按规定由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后向常委会提名。制定了《市委常委会任用干部票决办法》,规定提拔担任市委管理的县级领导职务的,由市委常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11个县(市、区)党政正职、62个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市委全委会表决。该办法出台后,34名县(市、区)党政正职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用由市委全委会进行了票决。

(二)不断改进选拔方式,以提高用人质量来提高公信度

1、积极推行公开选拔。不断提高公开选拔的干部在新提拔干部中的比例。市委先后8次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选拔了60名县级干部和3名企业经营管理者。

2、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市直机关内设副县级职位,除有明确规定不宜实行竞争上岗的外,一律实行???争上岗方式确定人选。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注重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不断改进和规范竞争上岗程序,确保竞争结果公平、公正。

3、认真探索公推竞岗。2014年底采取公推竞岗的方式,选拔了20名副县级干部。公推竞岗主要采取“三推三考”的方式进行,“三推”即群众民主推荐、单位党组织推荐和全市领导干部署名推荐,“三考”即调研考试、面试考评、组织考察。综合考察对象的调研分、面试分、考核分确定录用人选,避免了用人上的主观随意性,社会反响良好。

(三)积极推进干部交流,以激发干部队伍活力来提高公信度

1、认真做好政策性交流。主要包括任职回避交流、任职期满交流和重要岗位轮岗交流。对县(市、区)党政正职、纪检、组织部门和公检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实行任职回避。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或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进行交流或调整。新提拔担任县(市、区)党政领导成员加大易地交流任职的力度。

2、加强培养锻炼性交流。一是交流干部到经济建设第一线进行锻炼。2014年公推竞岗选拔的16名副调研员和2014年公开选拔的20名副调研员,均派到市发展投资公司、市建设投资公司、林浆纸一体化项目等经济建设第一线挂职锻炼。今年4月,从全市党政机关选派了200多名干部到企业帮扶锻炼。二是交流干部到基层锻炼。对市直机关年龄较轻、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县级干部有计划地选派到县(市、区)担任领导职务;选派了15名干部到城区街道挂职担任协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副书记,选派了600多名干部挂职担任村第一书记。三是交流干部到矛盾较多的地方进行锻炼。先后安排市直机关58名新任的副县级领导干部到市信???局担任信访专员,或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担任行政协理员,提高干部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3、

第五篇:3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报告

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报告

(提纲)

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

1、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监督、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2、完善干部人事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有效调空的宏观管理体系;

3、形成符合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建立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

4、健全干部人事管理法律体系,努力实现干部人事工作的依法管理,有效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5、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实现人才资源的整体开发与合理配置。

具体目标:从2014――2014年,以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为重点,初步建立一套干部人事制度。

――确定这些原则行目标已经十分不容易。

――实行的怎么样?

二、gg开放三十年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历程

1、第一阶段:1978――1986,简政放权

2、第二阶段:1987――1999,全面改革

3、第三阶段:2014――现在,全面深化

第一部分确定的目标原则是近三十年发展的结果

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化面临的问题

1、能上能下的渠道不通畅;

2、民主不充分;

3、干部范围过宽,三支队伍边界与互通缺少制度和法律支撑;

4、党政干部――国家公务员职务、职业分级分累不到位,执行也不到位……

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困境的原因

1、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不协调;

2、经济的基础作用导致因区域经???发展不平?而形成干部人事制度的区域不平衡;

3、经济民主与政治民族必须协调,政治民主必须依

法捍卫;

4、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与区域交流合作(学习)

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前景的展望

1、符合干部成长与人才发展规律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2、精简效能原则与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制度设计;

3、职务分类、各得其所、各安其位的职务职级设计;

4、各类人才之间合理有效、有序流动的体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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