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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16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为做好我校贫困家庭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我校的各种资助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为学生资助工作打好基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适用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二、贫困家庭学生认定工作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以定性考察和定量考核的方式进行。

三、贫困家庭学生的定义和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结合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每月310元的标准,以及兄弟院校的作法和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消费情况,我校确定贫困家庭学生的定量标准为月生活消费低于370元。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设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一般困难的标准为月生活消费在300~370元之间,困难的标准为月生活消费在299~230元之间,特别困难的标准为月生活消费少于230元。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2.各学院成立学院认定工作组和若干学院认定评议小组。学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原则上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3.全校统一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中国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中国农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我校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档次。

初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填写《中国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中国农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可到学院领取或在学生工作部主页下载。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学年需重新认定。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中国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提交《中国农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各学院要随时了解本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对未被认定的学生家庭因突发原因致贫或已被认定的贫困家庭脱贫的,要及时进行评议、调整。

4.评议结果要以适当的方式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5.各学院要根据评议结果建立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篇2:##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落实全国和全省技术创新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跟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文件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全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三条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国家和省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二)产品的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三)产品生产技术是成熟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为技术成熟:已通过鉴定的;获得发明专利的;经法定部门检测合格的;已得到用户认可的;有正式技术引进合同的)。(四)产品生产原料及技术装备有保障,已投入或近期内能投入批量生产。(五)产品市场广阔,经济效益显著。(六)必须通过法定部门批准方可生产的产品,须获得法定部门的正式批准。第四条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程序:(一)凡申报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须提交书面申报材料,报所在省辖市科委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二)市科委、高新区管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科技厅。(三)科技厅根据本办法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四)科技厅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产品进行审核,合格者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并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第五条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应及时到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登记或备案。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第六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一般为三年至五年。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和办法》即行废止。

篇3:##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支持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加速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在予科[1998]140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科委是全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三条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国家制定《火炬计划重点支持技术领域指南》及我省制定的《高新技术范围细目》(见附件)内的产品。2、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水平应达到:A类: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的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B类:在全省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的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C类: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3、产品生产技术是成熟的。自行研制开发的产品,应正式通过同行业专家参加的鉴定(或视同鉴定);引进国内技术生产的产品除有鉴定证书外,应有正式技术转让合同;引进国外技术生产的产品应有正式合同或生产许可证;三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应有出口合同;专利技术产品应有样品(或样机),并有法定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计算机软件产品应达到工程化、标准化、商品化程度。4、产品原料及技术装备有保障,已投入或近期内能投入批量生产,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5、产品市场广阔,经济效益显著。第四条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程序:1、凡申报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可向所在市地科委、郑州、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经市地科委、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省科委。3、经审核合格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应到税务、海关、外经委等部门登记或备案。第五条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应到税务、海关、外经委等部门登记或备案。第六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五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第七条省级火炬计划项目产品及被认定的A、B类高新技术产品、经省税务局审核同意后纳入省级新产品免税名单的,给予两年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产品及A类高新技术产品,还可通过省科委上报国家科委,经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纳入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给予三年以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依上述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对其中确定仍有困难,需要继续加以扶持的产品,由省科委严格审核确认并列出清单、送省税务局审核批准后,要再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不定期可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及标准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第九条本办法由省科委和省税务局负责解释、修订。

篇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科教兴豫”战略深入实施,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税收,促进就业,省政府决定在高新技术领域里实施一批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为了做好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豫政[1998]60号文件精神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重点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和商业化前景,产品市场需求广阔,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能在较短时间内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对优化全省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有带动作用;

2、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属于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保、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等国家和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3、项目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已完成研究开发,技术成熟,具备产业化条件;

4、优先考虑能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项目。

第二条重点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体承担,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单位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开发能力,运行机制灵活、高效,企业资信状况好:领导班子科技意识强,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第三条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由承担单位所在市地科委、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或省直有关委办厅局负责。申报的重点项目要充分听取当地计委、经贸委及有关产业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填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经所在市地科委、高新区管委会或有关省直委办厅局严格把关,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委,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派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第五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分领域组织相关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重点项目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后,分批提出重点项目计划建议。

第六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对建议的重点项目计划进行审定,交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执行,并向有关方面发布。

第七条经认定的重点项目享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豫政[1998]60号文)的有关优惠政策(除第七条外)。其中部分项目可获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贴息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八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计划编制、合同审查、进度检查、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组织项目申报的市地和有关委办厅局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协调,保证项目的正常进展。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组织申报部门提交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报告和统计报表;向有关财政、财务和监察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条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者,要限期改进,逾期仍不能达到预定目标者,中止对项目的支持,并撤销其重点项目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重点项目验收的程序如下:

1、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见附件二),并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组织申报单位申报签署意见后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合??者,颁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合格证》,获得合格证者,可视为已投产,开始享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豫政[1998]60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予以责成整改或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处理。验收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告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建立省高新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每半年或一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对前段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下段##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方向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对取得显著效益的重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从项目所获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

布之日起实施。

篇5:##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全国和全省技术创新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等文件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境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均按照本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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