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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务集团公司劳务派遣工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11

为了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合理有序使用采掘劳动力,满足煤炭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和矿务集团公司《关于对联采劳动力进行整合的通知》(某矿司[2004]230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实际,特制定《某矿矿务集团公司劳务派遣工管理办法》。

一、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1、劳务派遣工本人与市、县劳动部门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劳动部门认可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劳务派遣机构)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当地劳动部门鉴证后,被派遣到煤矿从事井下采掘工作。

2、各生产矿井与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须经集团公司劳动工资部确认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后方可生效。

二、招收、培训和录用

1、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机构按照某矿矿务集团公司规定的招收范围、条件和人数负责招收。

2、经报名、政审和体检,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机构集中送往各生产矿井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安全技术培训,如果生产矿井不具备四级培训资格或条件受限,可集中安排到集团公司安培中心培训。培训费用从各生产矿井职教经费中列支。

3、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矿井方可安排下井作业。

三、待遇

各生产矿井的劳务派遣工纳入本矿统一使用和管理。劳务派遣工在煤矿工作期间,工资待遇实行同工同酬并执行企业的休息休假制度;生产矿井要关心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和生活,为他们提供必要的食、宿、洗澡、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劳务派遣工在煤矿工作期间,各生产矿井党政工团组织要在政治上关心他们,注重对劳务派遣工中积极分子和生产骨干的教育和培养,做好发

展党团员、工人技师评聘和培养后备干部的组织工作。

四、费用结算

1、劳务派遣工的保险费用、管理(服务)费及其它代扣费用由各生产矿井按月填报统计报表,于次月5日前报劳动工资部。经劳动工资部审核后按月进行征缴,财务部凭征缴单按月从各生产矿井统一征收至劳务派遣工专用帐户。该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劳动工资部负责按季度与劳务派遣机构结算保险费用、管理(服务)费用和代扣费用。财务部凭劳动工资部出具的结算单据与劳务派遣机构进行结算和办理有关付款手续。

3、各生产矿井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劳务派遣机构结算劳务派遣工有关费用,违反此规定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违规金额对责任人处以等额罚款。

五、实行“留转”制度

为了调动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采掘队伍,对在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先进工作者和生产骨干,实行将劳务派遣工转为全民合同制工的“留转”制度。“留转”范围、条件和操作程序如下:

1、范围

集团公司各生产矿井劳务派遣工中从事劳务派遣工作三年以上(原采掘轮换工直接转为劳务派遣工的,其采掘轮换工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年龄在38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人员。

2、条件

(1)、被评为市级(含集团公司)以上劳动模范;

(2)、被评为集团公司年度“文明职工”累计二次以上或矿年度“文明职工”三次以上;

(3)、被评为集团公司年度优秀共产党员一次以上或矿年度优秀共产党员二次以上;

(4)、被聘用为工区区长、副区长、书记、副书记半年以上;

(5)、被聘用为班长一年以上或副班长连续二年以上;

(6)、被评聘为工人技师及以上资格的;

(7)、在集团公司组织的技术比武中获得前三名;

(8)、年出勤在260个工日以上,无“三违”行为,并且在安全生产、抢险救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3、操作程序

⑴、劳务派遣工的“留转”每年年初进行一次。各生产矿井根据“留转”条件,择优确定“留转”人员名单,上报集团公司劳动工资部。

⑵、劳动工资部根据各生产矿井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留转”条件的劳务派遣工,集中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⑶、各生产矿井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上报“留转”的劳务派遣工名单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其他管理规定

1、劳务派遣工仅限于煤矿(含建井工程处)井下采掘岗位使用,不得安排到井下采掘以外的工作岗位。

2、各生产矿井需补充劳动力,必须提前向集团公司提出书面报告,由劳动工资部负责联系招用劳务派遣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招收使用劳动力,否则一经查出,将按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擅自招用人数处2000元/人?月的罚款。

3、根据煤矿生产需要,劳务派遣工可以安排在本部井下采掘岗位工作,也可以随本矿其他职工“走出去”到外部从事井下采掘岗位工作,但必须经劳务派遣工所在的劳务派遣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外出。

4、劳务派遣工在煤矿工作期间,各生产矿井要加强对他们在安全生产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章作业、杜绝“三违”行为。劳务派遣工一旦发生工伤(亡)事故,生产矿井应及时通知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工伤(亡)的善后处理。同时,协助劳务派遣机构收集相关原始资料,由各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向其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亡)的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

5、劳务派遣工在煤矿工作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在矿的各项规章制度。因违法或违纪构成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由生产矿井向劳务派遣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违法或违纪的事实依据,由劳务派遣机构按规定解除其劳动关系。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八、本办法解释权属某矿矿务集团公司。

篇2:xx市xx区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办法

xx市xx区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会议制度,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确保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根据《xx市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办法》(x国税发[xxxx]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区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长专题会议、区局国税工作会议、专业会议、部门专题会议制度。

一、局长办公会议

(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以下简称“区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组成。

(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三)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学习上级决定、指示和有关重要会议精神;

2、研究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的办法和措施;

3、制定区局年度工作计划;

4、学习税收政策,讨论税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5、审定年度区局国税工作总结;

6、讨论决定局属各单位请示区局的重要事项;

7、分析税收工作形势;

8、互通重要工作情况;

9、审定召开区局国税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

10、研究部署其他重要工作。

(四)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五)局长办公会议可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六)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承办。

二、局务会议

(一)局务会议由区局领导、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三)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指示,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2、研究落实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定有关事项的贯彻措施;

3、研究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的制定方案;

4、初审年度区局国税工作总结;

5、制定区局年度阶段性工作计划;

6、通报经济和税收形势;

7、听取局属各单位的阶段和专题工作汇报及下阶段的工作安排,协调工作关系;

8、审议内部工作制度;

9、学习有关税收政策,讨论贯彻落实措施;

10、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至二次。

(五)局务会议议题由局属各单位于每月25日前交办公室集中,由召集人或主持人确定。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局务会议的,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报告,并指定人员代替出席。

(七)局务会议由办公室承办。

三、局长专题会议

(一)局长专题会议由区局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的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组成。

(二)局长专题会议由区局分管领导主持。

(三)局长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部署专题性工作。

(四)局长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局长专题会议由主要相关科室承办。

四、区局国税工作会议

(一)区局国税工作会议由区局领导、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

(三)会议的主要任务:

1、总结全年税收工作;

2、分解全年税收收入计划;

3、表彰区局国税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4、交流工作经验;

5、讨论局长主题报告;

6、研究新一年税收工作要点;

7、讨论研究其他有关重要工作。

(四)区局国税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五)区局国税工作会议由办公室承办。

五、专业会议

(一)一般专业会议由区局分管局长、区局承办科室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重要专业会议由区局党组书记、局长和局领导、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一般专业会议由区局主办科室主要负责人主持;重要专业会议由区局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区局领导召集和主持。

(三)专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专业性工作。

(四)专业会议分专业每年召开一次至二次。

(五)专业会议由主要相关科室承办。

六、部门专题会议

(一)部门专题会议由区局承办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

(二)部门专题会议由承办部门负责人主持。

(三)部门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布置部门重要工作。

(四)部门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部门专题会议由有关部门承办。

七、有关要求

(一)会议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能够精简的会议要精简,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

(二)会议实行审批制度。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由局长审批;局长专题会议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区局国税工作会议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局长签批;专业会议由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审定,局长签批;部门专题会议由分管局长审批。

(三)记录纪要

1、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由办公室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2、局长专题会议由承办部门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3、专业会议由各承办单位记录,会议结束后,应将全套会议材料送办公室归档。

(四)会议办理

1、经批准的会议,由承办单位起草会议通知,经办公室审核,报局领导签发;

2、会议上局领导讲话的书面稿由承办单位起草,需要上网发布的,可先送办公室核稿,再报讲话领导审定。如涉及较为重大的内容,应由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或局长审定;

3、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的上网发布、会议材料的文印和对外宣传联络工作;

4、会议承办单位负责领导讲话和有关文件的起草、人员的组织、会议文件分装、发放以及会场布置等会务工作;

5、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会场的联系和车辆安排以及会议的食宿等工作。未经审批的会议,机关服务中心不得列支会议经费。

(五)会议地点

会议原则上安排在区局召开,需要在局外召开的,应报局长审批。

(六)本办法适用于区局机关。

篇3:××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发挥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结合全区技术改造实际,特制定《××区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贴息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围绕品种、质量、效益进行技术改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贴息资金是指财政补贴给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资金。

二、贴息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区贴息资金主要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重点技术改造贴息导向目录,经国家、省、市批准或备案,并列入国家、省或市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根据择优扶强原则,重点支持产品技术含量高、带动性强、对本区经济和产业升级作用大的项目;优先安排省或市、区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经济效益好、经营者素质高、有良好信誉的利税大户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坚持向省、市两级开发园区倾斜的原则。

第六条符合上述原则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使用经核准的银行贷款,可以向区申请贴息。

三、贴息条件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区贴息:

(一)企业在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且其税收入区库;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经区经济贸易局登记备案;

(三)项目被列入市级以上技改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等贴息计划。

四、贴息的申请程序

第八条凡需申请贴息的项目均应逐级申报有关项目可行性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备案。项目被列入省、市贴息计划后,需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在办理省、市贴息的同时申报区配套贴息。

第九条凡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由有关单位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区经济贸易局、区财政局申报贴息。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于每年10月份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技改项目贴息申请表》一式三份(街办的项目由所在街办签署意见),《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银行贷款进帐单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各二份;

(二)由区经济贸易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后,并对照条件和标准提出贴息的初步方案,经集体讨论后确定贴息方案;

(三)方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区经济贸易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计划;

(五)由区财政局拨付项目贴息资金。

五、附则

第十条承担贷款贴息项目的单位要认真贯彻责任制,专人负责,确保项目顺利开展,按时竣工。列入年度贴息计划的项目,应在贴息计划下达之日起1年内办理贴息资金的申领手续,逾期取消贴息资格。

第十一条各开发区、街道经贸局和经管办要严格按本办法组织有关企业申报贴息计划,并按要求办理贴息资金的拨付手续,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项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并向区经贸局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如在项目申报、实施和办理有关拨付手续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截留占用资金行为的,将取消该项目贴息资格,并追究当事者责任。

篇4:“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油田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规范、持久地开展,提高广大青年立足岗位、实践诚信、文明服务的职业素养,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弘扬良好信用道德,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青年集体(车间、班、组、队)、岗位和青年工程。

第三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由共青团组织发起,与有关行业和部门联合实施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建功活动。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重点在油田勘探、开发、油建、运输及社区服务、通讯、电力、医疗等窗口行业中开展。

第四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敬业意识、创新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展现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业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油田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五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着眼于倡导行业文明新风,营造健康向上的胜利企业文化,着眼于创造有利于青年成长、成才的外部环境,维护青年职工的正当合法利益。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青年文明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35周岁以下青年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

(二)有规范的岗位创优标准,有完整的“青年文明号”创建计划、目标和具体实施措施,且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三)创建氛围浓厚,全体成员须了解“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意义和宗旨,熟练背诵全国“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熟悉服务承诺内容。

(四)深入开展“青年文明号信用建设示范行动”。全体成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都应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信用、质量、安全、效益观念。

(五)积极开展创新创效活动和岗位练兵、导师带徒活动,取得较好的人才、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团组织健全,团的活动规范,深入开展团员意识教育活动,团员青年能够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有相当数量的青工成为同行业、同工种岗位能手。

(七)工程质量高、施工进度快、物质消耗低、安全生产好、经济效益高、社会影响大,工作成效得到本单位、上级部门的充分肯定和服务对象、当地群众的普遍赞誉。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产生程序

第七条局团委成立油田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办公室(设在局团委组织青工部),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协调、指导、检查、考核、聘请活动特约监督员等。

第八条“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年初,新申报单位由基层团组织申报“局级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局团委将根据上报的材料和行业分布情况,确定“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发放牌匾。创建单位应在工作场所或场地醒目位置悬挂创建牌匾,公示争创局级“青年文明号”的目标、措施、承诺内容以及标语或旗帜。每年年底,“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自发申报“青年文明号”的评选,经党组织考核推荐,二级单位团委审核后上报到局团委组织青工部,局团委进行检查验收,评出真正符合标准,在本行业、本系统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作为局级“青年文明号”。

对于青年集体创建的工程,可根据工程周期适时申报。

第四章奖励方式

第九条局团委每年底对局级“青年文明号”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授予牌匾。省部级以上青年文明号从局级青年文明号中择优推荐。

第十条各级团组织要根据本单位实际,争取党政领导支持,落实激励政策,对“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进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把“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深造和

锻炼机会。

第五章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实行“青年文明号”年度复核制度,已获得局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每年年初都要通过二级团委向局团委重新申报复核。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青年文明号”称号。

第十三条局级“青年文明号”实行总量控制,每年度油田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办公室将以各行业、各单位职工总数、青工总数、基层组织数、创建单位数、现有局级“青年文明号”数为依据,核定各行业、各单位当年度新申报局级“青年文明号”的数量。

第十四条局级“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以组织检查与互检为主要依据。对外闯市场单位,将合作方的评价或验收意见作为监督考核的主要依据;对窗口服务行业,将用户、群众的反馈意见作为监督考核的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消。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十五条局级“青年文明号”由于自然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六条第(一)项条件的,自动失去局级“青年文明号”资格。

第十六条经检查或被举报发现“青年文明号”集体不符合第六条第(二)到第(七)项条件的,油田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办公室将发布公告,限期一个月整改,到期不达标者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凡局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撤消荣誉称号:

(一)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三)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第十八条撤消“青年文明号”牌匾,要经“青年文明号”集体所在单位与局团委共同实施。撤消的牌匾,由局团委收回。

篇5:农场场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场(队)务公开,确保职工群众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落到实处,根据《关于印发<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厂(场)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场实际情况,文秘部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责任追究要以加强民主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为目的,坚持做到教育为主,超前防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范围为担负公开职责的队长包括副队长。

第四条责任追究应正确把握政策,以事实为依据,分清直接责任、次要责任,重在追究个人的责任。

第五条各队队长对本队队务公开负总责。

第六条场(队)务公开责任追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明确责任,严肃纪律,违规必纠的原则;

(二)以追究领导干部责任为主的原则;

(三)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处罚与整改完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队长违反场(队)务公开有关队务公开规定任意一条都应予以责任追究。

第八条场(队)务公开的责任追究方式:

(一)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二)取消场队长的评模评先资格;

(三)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组织处理;

(五)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第九条对违反场(队)务公开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有关场(队)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重视,不宣传,敷衍应付,组织领导不力,不按规定的内容、形式、程序、标准等及时公开,造成职工群众不满的,给予主要责任者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队长评模评先资格;

(二)在整改期限内仍不整改纠正的,给予主要责任者诫勉谈话,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

(三)具有下列情况的,对党员队长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非党员队长进行撤职处分。

1、因公开不真实、不全面或在公开过程中弄虚作假,引发职工群众集体上访的;

2、干扰、阻挠上级有关部门对场(队)务公开中暴露出的案件进行查处的。

第十条场(队)务公开责任追究,必须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对群众反映举报或监督检查时发现的属于应进行责任追究的问题,应及时受理,办理手续。

(二)调查:根据领导批示组成调查组,对违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并对照有关条款,提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意见,形成正式的报告。

(三)处理:根据调查结果,视其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场场务公开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场场(队)务公开违反情况进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为加强对场(队)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场场(队)务公开监督检查小组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书记室(7351359)、纪检室(7351366),受理职工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在xx林场场务工作领导小组。

xx林场场务公开领导小组

2005年9月1日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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