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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09

学生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范围:

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受侵害的;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生证书的权利受侵害的;

4、对学生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5、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以李淑玲为主任、何永根书记为副主任的《学生申诉办公室》。

2、申诉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请诉理由、其它有关情况。

三、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委员会或学生管理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四、处理:

1、依据《教师法》第八章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学校接到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诉书,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其个人档案,作为今后考核的依据。

3、学校对第一项处分决定撤销处分的决定,都要及时报市委法制科备案。

4、受行政处分的个人如不服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可以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教委或所属教育行政机关申诉行政复议中申诉,由市教委或其所属教育行政机关对其处理决定进行复议和裁决。

篇2: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XX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有关处理决定认为有违规或者不当之处,向学院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校内申诉。

  申诉委员会由分管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章 申诉和受理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向学院提出的申诉,其申诉范围是:

  (一)学院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

  (二)学院对学生本人作出的退学的处理决定;

  (三)学院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学生对学院的上述处理、处分决定提出申诉应当在收到上述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在该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于不可抗力因素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申明理由,请求受理。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申诉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申诉的日常相关受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并附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系部、专业、班级、学号、住址及联系电话;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3人以上共同申诉时,应当由申诉人选出代表人进行申诉,并赋予代表委托书。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对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办公室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及时报告申诉委员会主任召集申诉委员会成员开会,由申诉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者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变更后的处分、处理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一)本人签收;

  (二)按申诉申请书上的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一般不停止执行。特殊情况,需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暂不离校的,学院认为其要求合理并可以暂时留住学校的,经学院同意,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学生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暂不离校。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申诉已经撤回,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或者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者代理人的请求,或者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程序的,采取听证办法进行申诉处理。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者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记录,并由主持人和听证记录人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我院与其他院校联合办学在我院学习的学生,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其他成人脱产班学生、代培学生等在校脱产学习的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XX理工学院

篇3: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办法

  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学生正常的申诉渠道,促进校园和谐,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设置XX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评议决定学院对学生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申诉案件;

  (二)评议并提出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申诉案件的处理建议意见;

  (三)评议并提出学院对学生作出的退学处理的申诉案件的处理建议意见;

  (四)评议并提出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案件的处理建议意见。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9~11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校领导和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监察处、团委、保卫处、成教院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1人组成,必要时吸收院法律顾问参加申诉的复议处理。其中,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主任,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两次例会,分别于学期中和学期末进行,但视案情,主任随时可以召开会议处理学生申诉案件。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处理结论及处理书的决议应当以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其他事项的决议以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者委派他人代理出席。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就该申诉案件为申诉人、关系人或者直接参与申诉案件的决定者,应当回避。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XX理工学院

篇4:中心小学学生申诉制度程序

中心小学学生申诉制度及程序

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校内其他成员侵害时,或者对学校处理、处分不服,向学校或主管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从而使权益受到学校依法保护的一种制度。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学生的申诉权利在学校管理中具体化、规范化。为进一步发扬民主,体现人性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申诉的范围

学生申诉制度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对班主任、任课教师、年级部、德育处等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

(2)学生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有关个人或集体的奖励决定,认为与事实不符或奖励不当的。

(3)学生认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有违职业道德,采取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其它侮辱学生人格,导致身心伤害的。

(4)学生认为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教学设施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

(5)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例如,学校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强迫其购买与教学无关的东西,学生有权申诉。

(6)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例如,强行将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和体育比赛获得的个人奖品等收归学校或教师所有,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7)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例如,擅自停开国家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不准学生上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等,学生有权申诉。

(8)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的评价不公正,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9)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

二、学生的申诉程序

学生的申诉程序与教师申诉程序基本相同。但是,由于学生的特定身份和所处的地位,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缺乏勇气提出申诉,通过合法渠道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学校应尽可能简化学生的申诉程序,并认真处理申诉的案件。

(1)申诉应当允许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出。申诉人可以是学生本人,也可以是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2)申诉受理人员可以是学校任课教师、班主任、学校管理人员。申诉受理人负责向申诉学生说明申诉程序,并帮助学生完成申诉。

(3)就“学生申诉的范围”中1、2、4、8项内容提出申诉的,申诉人可以通过申诉受理人员向学校年级部提出申诉。

(4)就“学生申诉的范围”中3、5、6、7项内容提出申诉的,申诉人可以通过申诉受理人员向学校德育处提出申诉。

(5)对学校年级部、德育处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申诉人可通过申诉受理人向学校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复议。

(6)申诉受理人判定申诉事项为较大申诉事项或申诉事项需年级部、德育处回避的,申诉受理人可引导申诉人直接向学校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7)学校对学生申诉的受理应认真对待,不可采取应付的态度,更不能阻碍、压制甚至剥夺学生的申诉权利。接到学生申诉,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学生本人或监护人。

(8)对学生申诉的处理要合法、公正、合理、权责统一,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诉人或申诉监护人。

三、学生申诉注意事项

(1)学生进行申诉必须言之有据,反映情况必须客观真实。

(2)学生与老师进行商讨的过程中必须谦虚礼貌,不可无理取闹,更不允许对老师进行任何形式的人身攻击;

(3)当受理申诉领导小组做出最后裁定后,学生应接受该裁定结果。

(4)申诉学生保有其他法律权利。

篇5:某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安徽长江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在籍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高职学生。

第二章对学生的处理

第四条学院对学生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应按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学籍管理办法、违纪处理办法执行,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得当。

第五条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学院对学生做出的退学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处理决定和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章申诉与复查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是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学院保护学生申诉权利。

第十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一般由综合办公室、教务处、学工处、总务处及保卫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学工处。

第十二条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情况以致逾期的,须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相关证据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第十三条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书面申诉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诉人所在的系、专业、班级、姓名及其他基本情况;

2、对事实的陈述、要求及理由、依据;

3、申诉日期;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提供原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并予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的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并听取原处分经办人及相关领导教师的意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予以复查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据下列规定做出复查结论:

1、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证据,发回原调查部门重新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学生对新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仍可提出申诉;

3、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工处重新做出处分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工处重新做出处分建议,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和必要的重新取证后,应及时做出复查结论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因故确需延长做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院综合办公室向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九条被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条对学生的处理材料,学院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综合办公室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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