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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09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行政机关工作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原则

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查督办的范围

1、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2、县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3、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信访案件;

4、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突发性群体事件;

5、3次以上重复来访来信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同一天内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或者3天内5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

6、其他应予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职责

1、检查反馈:对责任单位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

2、督促落实: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对进展缓慢的进行催促,对久拖不决的限时处理。

3、提出建议:指导基层单位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件,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关系,协调和推进案件的处理。

四、督查督办的程序

1、正常的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由县信访局负责具体落实。

2、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和办理期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办。

3、立案交办后,经办人应认真做好督查催办工作,重要的信访案件要重点督查督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1)由经办人建立督查案卷,定期督查督办。督查督办可采取电话催办、发函、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一般情况下,逾期3天仍未回复的应予催办。

(2)对信访案件处理情况不清,需派人调查核实的,要2人以上同往。

(3)对涉及多个部门或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可联合有关单位组成督查督办小组进行督查督办。

(4)经办人要对督查督办情况及时记录;对领导交办的督查督办案件,应在督查督办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督查督办情况书面报告有关领导。

(5)对2次催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责任单位;或2次督查督办仍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将采取责成说明情况、责成书面检查和通报等形式,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4、信访案件的办结要求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并落实处理意见。

(1)经督查督办符合结案要求的,作办结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责任单位重办。

(2)需复函上级机关、有关领导或信访人的,应及时回复。

(3)信访案件办结后,经办人应将督查督办资料连同结案材料一并整理归档。

五、督查督办工作的纪律

1、督查督办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督查督办人员应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篇2:信访事项会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会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会办的原则

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分级负责、依职能办理的原则;坚持原则和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会办的范围

1、涉及多个地方、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

2、信访人与责任单位对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信访案件;

3、不及时处理,将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信访案件;

4、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的需要重点跟踪落实的信访案件;

5、其他需要协调的信访案件。

三、会办的主要形式

1、现场会办。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重大或紧急事项;在集体上访过程中,有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苗头,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处理,以平息事态、化解矛盾的,采取现场会办方式。

2、会议协调。对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理不妥或处理不落实,需要协调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落实处理措施,可以解决问题的,采取会议协调方式。

四、参加会办的人员

1、主持人。

(1)党委、政府领导,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对重大信访案件,需党委、政府领导出面的,报请有关领导主持协调。

(2)信访局领导或受委托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2、与会单位和人员

(1)信访局。信访局领导、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2)涉及单位。信访案件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3)信访人。可视情况通知信访人或信访人代表参加。

五、会办的程序

1、信访会办工作由信访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2、信访案件需要会办的,由信访部门或信访事项牵头承办单位提出议题报主持人审批。

3、信访部门或信访事项牵头承办单位负责印发会议通知,提供信访案件的相关材料。

4、由主持人主持信访会办,听取意见,研究问题,提出措施,调解矛盾。

5、信访局负责记录有关协调事项,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在协调后3个工作日内报主持人签发。

6、各有关部门按会办议定的事项组织落实,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信访问题。属于紧急事件的,各有关单位要立即行动,落实处置措施,控制和平息事态。

7、信访局负责会办后的督查工作,经办单位应将办理情况和进度及时报送信访局,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信访局定期督查催办,直到问题解决结案。

六、会办工作的纪律

1、会办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会办人员应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篇3:信访事项交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交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交办的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的原则。

二、交办的范围

1、领导有批示的信访事项;

2、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涉及群众性利益的;

4、按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

5、政策不明确,上访人确有困难的;

6、需要几个部门处理的;

7、有关地方或部门不作为的;

8、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

9、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10、其它需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交办的途径

1、上级信访部门交办;

2、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交办;

3、县信访局交办。

四、交办的办法

单个信访事项的交办;综合交办;电话交办等,但都要下达正式公函。

五、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

1、交办信访事项的承办单位自交办函件的60日内办结,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交办部门领导审批,可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

2、交办信访事项办结后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交办部门或机构,属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承办单位上报前要报一份给县信访局;

3、交办部门或机构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对报告办理结果的汇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报。

六、交办信访事项的督办

交办部门或机构对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交办工作的责任追究

交办工作责任追究按《XX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执行。

篇4:银行信访工作制度

为使信访工作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和为民排忧解难,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减少、控制和化解群众集体信访、越级信访为重点,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抓住重点,规范信访工作,加大控源治本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为全行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二、信访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信访工作的基本方针是:热情接待,诚信服务,提高效率,坚持原则,满足人民群众的正当要求。

信访工作的原则是: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谁分管谁负责。

三、信访工作职责

1、受理登记、转办、催办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

2、了解和掌握信访动态,综合分析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办理情况。

3、本行信访工作实行归口责任制。凡属于业务性的,由各部门归口负责处理、答复;属于综合性的,由支行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重要来信来访必须经分管行领导批阅。

4、支行办公室是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凡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问题,一律由办公室受理、转办、催办和答复。支行办公室受理转交的信访问题,有关部门承办完毕后,需将承办意见反馈办公室统一答复来信人或交办机关。应由本行所属各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做好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将办理结果交支行办公室备案。重大问题应随时向办公室报告办理进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办公室应视情向分管领导或上级机关汇报情况。

四、信访工作程序

1、登记。收到来信后,信访人员要做到当日拆封、登记,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接到来电或来访时,要当即登记。

2、送阅。凡重要来信、来访和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的信访问题,办公室有关人员要及时送呈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3、批转。凡属由我行办理或督促办理的问题,由办公室登记分类,按行领导阅批意见送交有关科室处理,并对重要来信负责催办。

4、查处。对群众来信来访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要在信访处置登记表上记录,并由承办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对上级要求上报结果要直接派人或责成有关部门派人查处。

5、报结。查处结果经确认后要及时向信访人作出答复。对于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和重要的信访问题,形成查处报告并经领导同意后上报。

五、信访工作要求

1、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2、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情接待,礼貌待人,耐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详细询问其举报内容或申诉理由,认真做好记录,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耐心地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和群众思想的疏导工作。接访人员必须按照信访工作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负责填写信访处置登记表。

3、严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遵守信访保密纪律,不得扩散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4、不断改进信访工作作风,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分清轻重缓急,及时处理。要维护来访群众的合法权利,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信访反映的问题泄露给与信访管理无关的人员,甚至是泄露给被举报人或与问题有关的部门和单位。一经发现,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5、根据上访人反映问题的情况给予及时妥善处理:

⑴对来访者的无理要求或过激行为要给予说服教育,为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信访工作制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其息访。

⑵对反映一般性党风党纪问题的,可向来访人讲清道理,并劝其返回。

⑶对反映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要及时送行领导阅示。

⑷对重要来访和结案后重复来访,确有道理的,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或复议;无正当理由的,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劝其返回。

⑸对疑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研究解决办法;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由支行办公室与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处理。

⑹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来访,实行首问负责制。

6、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要及时。一般来信来访周内处理完毕;疑难问题要向来信来访者说明情况,做好耐心细致地解释、疏导工作,口头或书面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转交各部门办理的问题,支行办公室应从接收之日起二日内转交给有关部门。对上级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要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用书面材料上报处理结果。

7、切实处理好初信初访,减少重复信访。同时注意分析和发现群众来信来访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行领导反馈,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五、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

凡来电来访者向我行反映情况的,任何人不得拒绝、推诿。接待首次来电来访的部门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按照信访工作制度中规定的要求处理来访,如反映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向来电来访者说明情况,并按照各负其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引导来电来访者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同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六、信访工作失职追究

对由于工作责任心

不强,导致对群众来信来访不按时转办、登记、答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进行批评,责任人要作出书面检查。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对待群众来电来访态度恶劣,与群众发生争吵,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视其情节严肃处理。

支行办公室负责对信访工作的检查考核。

篇5:老干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老干部信访工作是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部门掌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老干部工作方针政策情况的一条重要渠道,是党的组织部门联系老干部的桥梁,是提供老干部工作信息的一个重要来源。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暂作如下规定:

一、处理老干部信访的基本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老干部方针政策,对各地各部门落实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老干部信访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解决政策范围内的实际问题。

3.对离退休老同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4.各级老干部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慎重地处理每一件信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要热情、耐心、细致地听取老干部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及时给予答复和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初发阶段。

5.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与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老干部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二、受理老干部信访的范围、要求

1.反映有关老干部的政策和规定不落实的情况。

2.老干部政策咨询。

3.对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及老干部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4.反映所在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渎职行为。

5.老同志应当如实反映情况,遵守信访程序,积极配合组织部门、老干部部门解决有关问题。

三、处理老干部信访的程序

1.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信访人的姓名,单位(住址),信访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对领导批办的和上级交办的信访件要登记批转内容和办文号。

2.办理。各级老干部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90天。紧急情况应及时办理,不得拖延。

重要信件应及时摘抄,报送有关领导参阅。

遇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紧急信访事项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果断处理。

定期将老同志反映的问题集中整理,报有关领导或部门,供指导工作和研究决策人参考。

3.转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老同志的信访件可分别转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同时给老同志回函,说明办理情况。

4.报送结果。各级老干部部门对要求报送结果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报送结果;对上级机关交办、要求限期报送结果的信访事项,应按期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四、老干部信访的督查

1.各级老干部部门的领导同志应直接处理老干部的重要来信和来访,定期研究解决老干部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和指导老干部信访工作。

2.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对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由各级老干部部门,及时通知承办部门办理。

3.日常催办。凡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限、工作程序办理。对超过时限未报结果,也不说明原因的信访事项,交办单位要及时催办。对推诿、敷衍的,要协调有关上级主管单位,责其办理。

4.实地督查。对情况特殊、问题复杂和解决难度较大的信访事项,各级老干部部门可派干部进行实地督促检查,协助所在单位妥善处理,并将督促检查情况向本单位领导汇报。

五、奖励与处罚

1.各级老干部部门要关心专职(兼职)信访干部的成长,关心他们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2.各级老干部部门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奖励,并以此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

3.对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应给予批评教育,不称职的要调离信访工作岗位。

4.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六、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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