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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法院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08

为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建立起科学、合理、有效的法院信访工作机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济南市中院济中发[2000]133、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

l、调整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信访和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和纪检组长任副组长,负责信访工作的统筹领导和重大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立案庭庭长和各业务庭分管业务的副职为小组成员,并作为该单位信访工作负责人,主要职责为陪同院长接访,负责协调和处理涉及本局、庭、室、队的信访案件。

2、立案庭是信访工作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l)负责日常来信来访及院长接访日的组织、登记和接待工作;

(2)负责上级法院、党委、人大及本院院长交办案件的转办、催办和督办工作。

(3)申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

(4)上访老户的接待、处理工作;

(5)定期通报信访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信访动态;

(6)院长交办的涉及信访的其他事项。

3、各部门各负其责,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信访工作,不得推拖不办或推卸责任,因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不及时或方法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当事人因非诉讼事项来访、进行法律咨询及要求起诉、申诉立案的答复解释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2)当事人就法院正在审理的各类案件或裁判文书在生效后半年内的,服判息诉工作由各相关审判业务庭室负责;

(3)涉案当事人因执行方面问题来信来访的,其解释说服工作由执行局负责;

(4)已立案复查和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当事人的来信来访,由审监庭负责做服判息诉工作;

(5)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结论或就司法鉴定方面问题来信来访的,其服判息诉工作由司法鉴定中心负责;

(6)当事人就司法赔偿问题来信来访的,由赔偿办公室负责处理;

(7)当事人来信来访涉及干警违法违纪等问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接待处理。

(8)各部门应按照分工在院长接访日陪同分管院长接访,涉及本单位案件当事人发生重大赴省进京上访及集体上访事件的,到场协助立案庭处理有关问题。

4、立案庭对信访案件实行立案转办及督办制度。催办及督办案件由立案庭向相关责任部门转办或督办,并纳入审判流程管理,该部门应在两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及结果反馈给立案庭。

(1)来信来访先由立案庭接待,输入微机登记后签发转办单,按照职责分工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2)上级法院、党委、人大等部门和本院领导交办、查办和督办的信访案件及有矛盾激化危险的重大信访案件,由立案庭报分管院长签发督办、催办函,交有关局、庭、室、队限期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处理结果。

(3)凡半年内到本院信访三次、到上级法院信访两次或进京上访一次的为上访老户。立案庭应建立上访老户档案,各相关业务庭与立案庭都应指定专人负责做服判息诉工作。

5、立案庭对信访情况及信访案件处结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l)信访接待室对每月的来信来访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将结果及重点信访案件有关情况向全院通报。通报内容包括:来信来访数字,到省、进京上访数字,重点信访案件的申诉人、反映情况、案件承办人、领导批示意见和处理结果。

(2)、定期将信访考核的情况向全院各业务局、庭、室、队进行通报。

6、对信访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并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百分考核,与各业务庭室(局、队)年终评先选优和奖惩挂钩。

(l)政工科负责对本院各单位的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及奖惩。

(2)立案庭信访接待室负责提供有关信访数据。

(3)考核具体标准为:以业务庭上年度同期来信来访数与结案数之比为基数,当年来信来访数与结案数之比较上年同期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减10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加10分。

(4)因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引发当事人到省上访的,每起扣10分,进京上访的每起扣20分,引发集体到省上访的每起扣20分,引发集体进京上访的每起扣30分。

(5)对交办、转办及督办的信访案件,承办局、业务庭、室、队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的,每起扣10分。

7、各局、业务庭、室、队应把涉案信访考核情况考核到人,与个人年终业绩考核挂钩。

8、各局、庭、室、队亦应制订相应的制度,比照该实施意见实行。

9、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篇2:某后勤集团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后勤集团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集团的信访工作,依据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条例,根据学校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结合后勤集团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严格以学校信访工作实施细则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维护集团的安定团结,积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努力为师生员工排忧解难、释疑解惑。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中所提出的各类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贯彻“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对于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各类问题,集团各单位要认真负责地研究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

(三)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耐心解释,讲清政策,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条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在集团党委领导下,设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后勤集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后勤集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由集团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集团党政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的信访工作,并指导和督查集团其它单位的信访工作。

(三)各单位确定信访工作负责人和信访工作联系人,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信访工作负责人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指定政治素质过硬和业务水平高的人员为本单位信访工作联系人。

第二章信访工作的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信访工作的职责

(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落实上级信访工作的有关精神,研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检查落实集团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情况,指导集团各单位信访工作的开展。

(二)党政办公室信访工作主要职责:

1.受理群众来电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受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宜。

2.负责学校校长信箱转发的信访信件的及时处理和相关信访电子邮件的处理。

3.协调、督促信访请求的处理和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

4.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处理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信访请求。

5.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适时编写信访情况反映。及时向集团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建立健全集团信访工作制度。

7.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

(三)各单位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责:

1.受理群众来电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受集团党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宜。

2.负责与本单位有关信访请求的处理和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

3.建立健全本单位信访工作制度。

4.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

5.负责本单位信访材料的整理留存。

第六条信访工作的要求

(一)党政办公室信访工作要求:

1.认真接待来电、来信、来访。对待来访人要热情耐心、认真倾听、诚恳交谈。

2.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符合政策、要求合理、能够办到的信访问题,要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对限于条件暂时还不能解决,或不符合政策的问题,应做好解释工作和思想工作。

3.对来电、来信、来访材料和谈话记录要登记编号,及时填写《来信来电来访记录与处理单》,填写要言简意名,不失原意,字迹清楚。对信访处理结果等有关材料,要整理、立卷,不得丢失。

4.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要按照学校信访工作程序及时受理、交办或呈报,并告知信访人直接同承办单位联系。

5.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及控告、检举的内容。

(二)各单位的信访工作要求:

1.集团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相应的信访工作制度,使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妥善、有效地得到处理。

2.主动、认真、负责地解决应由本单位处理的问题,积极配合其它单位联合办理有关信访事项。

3.对集团交办的信访事项,应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信访人主动联系,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在办理过程中,应与信访人保持联系,及时通报办理情况。对于与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以及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告知、答复。因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不实等原因无法告知、答复的,不予告知、答复。情况复杂的,经集团主管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需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和办结时间,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4.对各单位直接收到的信访请求,应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信访人。对决定受理的信访请求按上述要求办理,并将有关材料交本单位办公室备案。

5.对集团党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填写在《来信来电来访记录与处理单》上,与附件一起交回集团党政办,由集团党政办上交校信访办并存档。

6.对信访中提出的各种问题,凡是政策许可、有条件办的,一定要及时办理,不得拖延推诿,不得使问题激化。对不符合政策或限于条件暂时还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做好解释工作和思想工作。

7.积极做好涉及本部门的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维护学校和集团的和谐稳定。

第三章信访人的义务

第七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学校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集团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八条提出的信访请求要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九条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请求的,应当推举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代表应如实反映信访人的共同请求并负责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处理或答复意见。

第四章信访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处理群众来信(包括传统书信、电子邮件、传真信件)、来电、来访的工作程序。对咨询类以及通过党政办沟通直接解决

的信访问题,不进入此程序。

(一)拆封

对传统书信应做到当日来信当日拆封(当日邮件当日接收)。拆封后将信封附在信文后面左上角一并装订。

(二)登记

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一律填写《来信来电来访记录与处理单》。作为信访办理及保存资料。

(三)办理

1.将填写好的《来信来电来访记录与处理单》与群众来信装订在一起,送交集团党委书记阅批。

2.按照集团党委书记的批示,将《来信来电来访记录与处理单》和附件材料转至承办单位。党政办保留《来信来电来访记录与处理单》的复印件以备查。

3.承办部门在办完之后,必须给信访人一个正式答复,并将办理结果填写在《来信来电来访记录与处理单》的办理结果一栏中,将《来信来电来访记录与处理单》及相关材料交还党政办留存备查。

(四)答复

1.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以及有关规定为依据,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求或受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向信访人耐心说明情况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做好思想工作。

2.领导的有关意见和批示,未经请示,不得泄露给信访人。

3.对匿名信一般情况下不作答复。对联名信可通过信中指定联系人(或代表)进行答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交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漏、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二)在处理信访请求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请求,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交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交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交由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集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来信来电来访记录与处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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