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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电学会章程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07

××县水电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县水电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事水利电力水产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及其经济管理专业人员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县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学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根据“四化”建设的需要,团结全县水利电力水产科技工作者及其经济管理专业人员,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加强学术情报交流,努力提高会员学术水平,为科技兴水和“四个”现代化多作贡献。

第三条本学会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讨论,以利共同提高,不断前进。

第四条学会的主要任务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举办专题讨论和学术报告,不断提高会员学术水平。

二、组织和鼓励水电科技工作者和经济管理专业人员撰写学术论文,总结科技活动成果,择优上报,注意发现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三、发展各兄弟学会之间的友好联系,经常介绍国内水利电力水产科学技术动态。

四、大力普及水利电力水产科学技术及其经济管理专业知识。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本会。

一、凡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水利、电力、水产、建筑工作的科技人员及其经济管理专业人员,并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二、长期从事水利、电力、水产、建筑工作,具有高级技术等级的工人。

三、在水利电力水产技术革新,群众性科学试验活动和生产实践中,有一定成就和贡献者。

四、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

五、农民技术员、有成就的专业户。

第六条凡要求入会者由本人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由学会理事会批准,报县科协备案即成为本会会员,会员会籍的管理和日常联系由理事会负责。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四、优先借阅本会有关的科技资料。

五、有权利参加其它学会。

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二、执行本会决议和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认真从事水利、电力、水产科技活动,积极撰写学术论文。

四、积极参加和热情支持科学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八条会员可以申请退会,由学会理事会办理,会员如违反会章,应视其性质及情节,分别劝其退会或取消会籍。

会员调离本县(我县)水电系统,由学会理事会办理离会手续。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及任务。

二、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新的理事会。

四、制定或修改本学会章程。

第十条学会下设水利、电力、水产、建筑、经济管理五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由理事会决定理事担任。专委会它的职责是编制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随时掌握本专业的发展动态,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承办学会交办的有关本专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各专业进行学术研究、交流活动以专业委员会为主,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每年活动的计划安排,及活动情况向理事会提出报告。

第十二条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工作计划。

三、确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

四、领导所属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五、召开下届会员大会。

六、组织年会和学术交流会议。

七、推荐优秀论文及科普作品,建议政府、科协或有关单位给予奖励。

八、批准新会员入会。

第十三条理事会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委会主任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曾任本会两届理事,对学会工作有较大贡献者,由于不再担任学会负责工作,由理事会提名,经会员代表通过,可为本会名誉理事。

第四章领导关系

第十五条“××县水电学会”是××市水利学会、电力工程学会、水产学会的团体会员,是县科协的组成部分,学会受县水利局和县科协的双重领导,业务上受××市水利学会、电力工程学会、水产学会的指导。

第五章经费

第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1、有关部门资助。

2、本会举办的各种事业收入。

3、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会费。

4、个人或单位捐赠。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经学会2006年6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科协备案。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篇2: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章程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的章程,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英文名称为“financialsocietyofshenzhenspecialeconomiczone”。

第二条本会是深圳地区从事金融科学研究活动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组织深圳金融行业和社会金融研究力量开展经济、金融理论研究,向社会公众宣传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金融理论和金融业务水平、促进深圳金融业发展。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深圳某中心支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某民政局;本会是中国金融学会的团体会员。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循中国金融学会制定的工作方针、政策开展业务。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某中心支行。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㈠组织推动会员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制定金融科研规划,探索经济、金融理论,广泛开展国内、国际间的金融学术交流,反映、推荐和奖励优秀研究成果;

㈡编辑、发行金融研究的学术刊物,组织金融信息交流;

㈢组织金融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促进金融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

㈣组织社会经济调查和专题研究,为经济、金融决策服务,并向金融决策部门反映会员对金融决策的建议;

㈤面向社会各界宣传金融工作方针、政策,普及金融知识;

㈥从事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学术研究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团体会员

㈠团体会员资格

1、凡承认并愿意执行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本会团体会员的资格:

⑴深圳某金融机构、专业金融学会、其他相关金融或学术组织;

⑵设有经济、金融专业的本某高等院校和社会科研单位的金融科研组织;

2、具备上述资格的机构或组织,经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报由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正式团体会员并颁发会员证。

㈡团体会员的权利

1、有权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代表权利;

2、有权推荐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年会和其他有关学术活动;

3、有权取得本会理事会秘书处编印的有关资料和主办的刊物;

4、有权向本会推荐个人会员、推荐优秀学术成果参加评奖活动。

㈢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3、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主动向本会提供科研成果;

4、定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个人会员

㈠个人会员资格和入会程序

1、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个人会员资格:

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发表过金融方面的专著、译著;主编过大专院校金融教材;或者近两年在某某、某一级刊物上独立发表过金融方面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者;

⑵尚未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但已独立发表过金融方面的专著、译著,或近两年在某某、某一级刊物上独立发表金融学术性论文五篇以上者;

⑶长期从事金融业务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理论造诣,实际经验丰富,成绩突出的金融业务骨干;

⑷本会应届理事为当然个人会员。

2、具备上述前三项资格的人员,可按照下列程序申请个人会员资格:

⑴从属于本会团体会员的个人,向所属团体会员单位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经该团体会员单位审核推荐,由本会秘书处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办理必要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并颁发会员证;

⑵不属于本会团体会员单位的个人,可直接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办理必要的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并颁发会员证。

㈡个人会员的权利

1、根据个人的专长,有权申请参加本会组织的专题研究、调查,以及各种学术活动;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㈢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努力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

4、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报送研究成果;

5、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权利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或罢免理事;

3、推举对本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及名誉理事;

4、聘请知名学者、专家为本会顾问;

5、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

6、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7、决定终止事宜;

8、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会员代表分为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两种。团体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根据本会确定的参会人员数额自行选派;普通个人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根据本会确定的参会人员数额在各自系统内组织选派;特别会员代表由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根据会议需要直接选派。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在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后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决定设立、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1、4、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㈣监管本会秘书长的日常职权行使。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㈠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㈡接受机构与个人的捐赠;

㈢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㈣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由学会理事会秘书处负责。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方式可采取到会理事举手通过,或以通讯方式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原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年12月20日会员代表大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3:某中国测绘学会章程

第一章:简介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测绘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SocietyforGeodesy PhotogrammetryandCartography,缩写为CSGPC。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由全国测绘科技工作者和有关测绘单位及相关学术团体依法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社会公益性质的全国性、行业性、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是进行国际测绘科技交流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测绘科技工作者,培养测绘科技人才;促进测绘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测绘科学技术的普及;促进测绘科技与社会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事机构挂靠在国家测绘局。本会接受上述部门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测绘学会(以下简称地方测绘学会)是地方科协的组成部分,在管理上接受地方科协领导;在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

第五条本会办事机构的住所在北京市百万庄国家测绘局办公楼内,邮政编码为10083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测绘科技的国内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高新技术的考察,促进测绘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二)开展和促进**测绘科技的国际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加强同国外测绘科技团体及学者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三)围绕测绘科技在国家科技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测绘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相关技术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

(四)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的论证评估、科技成果的鉴定验收、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写审定等;组织举办科技成果的展览和演示,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编辑出版《测绘学报》、《中国测绘学会会讯》、测绘科普读物、测绘论文集以及其它有关文献资料;组织摄制有关电子音像制品等。

(六)普及测绘科技知识,传播先进测绘技术、科学管理理论和工程实践经验,开展有关开发青少年智力的和普及测绘科技知识的有关活动。

(七)开展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帮助本会会员及测绘行业职工补充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

(八)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测绘学术活动,发现优秀测绘科技人才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9)评选和推荐测绘方面优秀的学术著作、科技论文、科普作品、专业软件,以及其它科技成果;表彰和奖励优秀测绘科技工作者及有突出成绩的学会专兼职人员。

(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本会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全国测绘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举办为本会会员和为全国测绘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积极发挥本会在中介服务方面的作用。

(十二)依法创办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科技性质的各类实体。

第三章会员

第一节会员条件与入会程序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包含资深会员、外籍会员、荣誉会员等;单位会员即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会会员的基本条件为: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测绘行业或测绘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个人会员的条件为下列之一:

1.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技师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测绘工作三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测绘工作五年以上,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的科技人员;

4.大专院校测绘专业并有二位高级职称会员推荐的优秀学生;

5.非大专院校毕业,但已从事测绘科技工作十年以上,并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自学成才者或技术革新成就突出者;

6.热心支持本会活动的从事测绘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7.热心支持本会活动的测绘仪器软件厂商的代表。

(三)资深会员的条件为(会龄10年以上并具备)下列之一:

1.曾任本会或地方测绘学会的正副理事长、秘书长,或被本会授予的名誉理事;

2.从事本会或地方测绘学会专职工作15年以上,并有卓越贡献者;

3.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任职5年以上者;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热心学会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在我国测绘界及相关学科领域有显著贡献和较大影响者;

b.获得部省级及相当部省级三等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创造发明奖、教学成果奖的主要责任者;

c.从事测绘工作30年以上的测绘工作者。

(四)外籍会员的条件为:对我会友好并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愿意与本会及所属分支机构交往合作的外籍测绘科技工作者。

(五)荣誉会员的条件为:对测绘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者,或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的专家,以及测绘科技界著名的外籍人士,并

对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六)团体会员的条件为下列之一:

1.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从事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的有测绘业务的单位;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测绘学会;

3.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依法注册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本会各类会员的入会程序分别是:

(一)个人会员: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地方测绘学会审查批准,并报当地科协和本会备案,由本会通过地方测绘学会转发个人会员证。

(二)资深会员: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所在的地方测绘学会推荐,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由本会发给资深会员证。

(三)外籍会员: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两名会员或两名外籍会员介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由本会发给外籍会员证书,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四)荣誉会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经本会理事会选举通过,由本会授予荣誉会员终身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

(五)团体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填写申请书,经地方测绘学会或本会分支机构推荐,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本会发给团

体会员证书。

第二节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本会各类会员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分别如下:

(一)个人会员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学术活动、业务活动及其它有关活动的优先权;

3.有取得本会有关资料的优惠权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6.完成本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7.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8.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资深会员

1.有与个人会员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2.有取得本会刊物和会讯的优惠权;

3.承担本会及其分支机构委托的工作。

(三)外籍会员

1.可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可应邀参加本会在中国境内主办的学术会议;

3.可在本会学术刊物上发表科技论文;

4.支持本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和沟通相关信息;

5.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协助本会组织国际学术活动;

6.协助本会联系代表团出访,推荐专家来华讲学等;

7.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荣誉会员

1.国内的荣誉会员与资深会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国外的荣誉会员与外籍会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五)团体会员

1.可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2.可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可优先承接或得到本会的科技咨询;

4.可请本会协助进行技术培训;

5.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6.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或科普活动;

7.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8.按规定向本会交纳会费。

第三节会员的退会与除名

第十一条本会的各类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或地方测绘学会的活动,经本会通知提示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的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表彰或奖励;

(六)举办全国性综合性学术活动;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理事会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选的条件:应是会员中有学术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的从事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

理事人选的产生:由理事会理事采取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提名,常务理事会审议推荐,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

选举产生。

理事成员的更换:由理事所在单位提出更换要求,并征得本人同意后,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报全体理事会议确认。

本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应是本会上届理事并对本会和我国测绘事业有较大贡献者,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选举通过

后聘任,任期一届。名誉理事可列席理事会议。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聘任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决定增补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授予荣誉会员、名誉理事长,聘任名誉理事;

(九)领导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学术活动或有关工作;

(十)推荐重大科技成果、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并奖励其作者;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一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十八条中除第二、四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4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本会领导机构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测绘科技工作者,或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任期一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长的人选一般为上届理事长,经下届全体理事会议选举通过后,由下届常务理事会授予,任期一届。名誉理事长可出席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本会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以及各分支机构的名称、组成原则和业务范围等,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各分支机构分别挂靠有关测绘单位。一般在理事会换届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按找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一般由挂靠单位的业务领导或学科带头人担任。

第三十二条本会分支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由挂靠单位推荐后经本会秘书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与有关单位会商提名;正副主任委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委员由正副主任委员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授权相应分支机构聘任。分支机构的委员人选,应是专业水平较高,或活动能力较强,且热心学会工作的测绘科技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分支机构在挂靠单位支持下可设专职或兼职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专(兼)职秘书由正副主任委员提名,并与所在单位商定后,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分支机构可根据专业发展情况,下设若干个学组,并设组长、副组长。学组的正副组长及组成人员由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协商决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分会的委员人数,可比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委员人数适当增加,并可下设秘书组。

第三十四条本会各分支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本分支机构的学术活动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推荐重大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三)反映本专业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承办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的有关任务。

第六节本会办事机构

第三十五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在国家测绘局,由若干在编的专职工作人员组成。本会办事机构接受本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但在人、财、物等方面接受国家测绘局的管理。本会办事机构由本会理事长或委托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为了确保本会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本会办事机构可下设若干部门。本会办事机构的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由国家测绘局任命;聘用人员由本会秘书长提名,报本会理事长批准后聘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本会会员的会费。

(二)接受各有关单位的捐赠。

(三)本会业务主管部门及挂靠部门的拨款。

(四)存入有关基金会的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

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

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年5月11日中国测绘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测绘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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