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发展xx市慈善事业,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特成立xx市慈善总会并制定本章程。
体制第二条本会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由热爱、支持慈善事业的国内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自愿参加,经市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福利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安老助孤、扶残济困,组织社会力量为孤、老、残、幼、贫等不幸者提供救助,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进程,促进社会的公平、文明和进步。
第四条本会接受沈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广泛宣传现代慈善精神,提高全社会的慈善意识,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通过举办各种慈善活动筹集慈善资金。
第七条根据本会宗旨和捐赠者的意愿,资助和兴办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第八条组织热心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第九条支持会员依法开展有利于社会慈善事业的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条开展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慈善机构和有关部门、团体及个人的交流与合作,为海外在沈投资兴办慈善事业者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向市政府提出有关社会慈善事业方面的建议,协助市政府发展社会慈善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二条本会设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创始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资格。(一)团体会员:凡热心于我市社会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经书面申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二)个人会员:凡热心我市社会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人书面申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三)创始会员:在本会创始期内,对本会的创建或对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团体或个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成为本会的创始会员,创始会员为本会的永久性会员;(四)名誉会员:凡热心我市慈善事业的国外慈善福利机构及各界知名人士,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的权利。(一)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二)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三)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有受到本会表彰、奖励的权利;(五)有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书刊、资料的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三)按照本会宗旨,努力为沈阳市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四)维护本会的宗旨和声誉;(五)按时缴纳会费(个人会员免缴)。
第十六条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劝其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第四章组织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选举理事,产生理事会;(五)推举正副会长。
第十八条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构,理事会在会长主持下每二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本会工作计划;(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四)筹集、管理和使用慈善事业基金;(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本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若干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一)贯彻理事会决议;(二)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三)审议批准会员的入退会事宜;(四)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提出理事增补方案报请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五)审定本会机构、编制及主要制度。
第五章资金
第二十条资金来源。(一)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单位、团体、个人的捐赠;(二)政府部门的资助;(三)兴办慈善实体的收入;(四)举办慈善募捐活动的收入;(五)孳息;(六)会费;(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资金使用范围。(一)依据本会宗旨,开展社会救助;(二)资助或兴办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三)开展慈善活动;(四)总会的公务人员经费支出。
第二十二条资金的管理。本会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人管理,建立
财务管理制度,编制预、决算,定期报告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捐赠者的监督。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和本会终止活动,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会终止活动需向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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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沭阳县花卉协会章程
沭阳县花卉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团体的名称:沭阳县花卉协会。
第二条沭阳县花卉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是以花卉科技人员及花卉产销大户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本县进行花卉研究工作,组织协调我县花卉生产及花卉营销、开展产业化经营的民间社会自治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它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展示和推广科技成果,通过人员培训、技术咨询等方法来提高我县花卉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技术水平、营销手段和道德水准,促进我县花卉产业持续、高效、健康、稳步发展。
本会的目的为:通过本会的努力,使我县的花卉产品销售到祖国各地,并尽快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为人类的生态平衡与环境美化作出贡献,又能有力地推动我县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县农林局,在县民政局登记并接受上述两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沭阳县农林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㈠宣传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花卉产销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我县花卉生产规划和管理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
㈡分析、研究全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有关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㈢搜集整理、传递县内外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总结交流和推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方面的信息与经验。
㈣引进和展示新优特品种和新技术,搞好试验示范,引导广大农民发展优质高效的花卉生产。
㈤对全县花卉生产发展提供产、销一条龙培训、咨询和承包等服务,包括苗木、盆景制作、技术、信息、物资、资金、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拥护本会章程;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㈢在我县从事花卉技术推广的农业科技人员;㈣经验丰富的花农,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花卉、盆景生产和营销大户。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填写协会会员登记表;
㈣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㈢优先在协会刊物上发表文章,介绍经验;
㈣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委托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会的决议;
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㈢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向本会反映我县有关花卉盆景产、供、销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㈥认真钻研花卉盆景产、供、销及有关技术、策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服务我县花卉生产;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例会,每年年底或下年年初召开一次年会.其它会议与活动临时提前两天通知.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
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农林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理事会由会长和理事长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㈡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㈢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㈣经理事会通过,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兼任分会会长;
㈡负责所管分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㈠县财政资助;
㈡接受各友好单位或个人捐赠;
㈢会员的会费;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团体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农林局、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农林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登记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后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农林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农林局、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清算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农林局、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年12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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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白土镇学区张二庄学校章程
白土镇学区张二庄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积极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努力把我校建设成为“环境一流、师资一流、质量一流”的示范性窗口小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河北省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系全日制普通完全小学,学制为六年。
第三条:学校以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让学生从小受到科学有效的教育,使其潜能充分发展为办学宗旨,以求实、奋进、敬业、奉献为校训。
第四条:学校由磁县教育局主管,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行政领导体制
第五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各项工作。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六条:学校校长职责: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和学校办学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3、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学计划和新课程标准的执行。
4、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行政一班人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5、加强学习型教师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6、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
7、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8、勤政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带头实干。
第七条:学校校长有下列权力: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创造性地确定学校的办学目标,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2、人事权:校长有权调整和改革学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有权聘任、考核和奖罚教职工。
3、指挥权:校长有权按管理层次下达任务,审批下属的工作计划,考核其工作成效,纠正其工作偏差。
4、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有权对上级的拨款、学杂费留成、勤工俭学等各项收入安排使用。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第八条:学校设教务处、总务处,各处设主任一人,教务处负责学生德育教育、日常学校教学管理、学生学籍管理、教学教研、体艺工作,总务处负责学校后勤工作和勤工俭学工作。
第九条:学校建立语文、数学、体艺、综合四个教研组,教研组长负责本组教学常规的落实、教学教研活动的组织。
第十条:学校每月召开一次校务工作会议。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有校级行政人员及大队辅导员、教研组长。校务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内容包括: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宗办学规划、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有学校颁布执行。
3、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人员的人选。
第
十一条: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国家宪法和教育法律、法规,确立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3、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习负担,依法规范办学行为。
4、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挥领导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5、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6、创造条件,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硬件设备建设,搞好师生的集体福利。
7、加强消防安全和综合治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8、廉政、勤政、公正、公开、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第十二条:学校党小组要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建设,领导好工会、少先队等群众组织,与行政通力合作,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发展规划,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
、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职工予以奖励或处分教育。
3、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规定及其他各项制度。
4、代表教职工反映有关教职工合法权益,生活福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十四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业务及相关部门的检查,接受物价、审计等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1、建立建全德育工作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德育工作计划、有目的、有措施、有实效。
、各学科教学,要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形成德育教育合力。
3、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严格检查、建立经常化的教育及训练制度,形成良好的文明礼貌习惯。
4、充分发挥少先队的组织作用,协助学校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工作。
5、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德育网络。积极开展社会教育,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6、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对学生进行正面教育,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7、成立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建立家校联系卡,密切家校关系。
8、加强对学生进行文明上网指导,遵守《网络文明公约》,健康上网。
9、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积极做好学生的心理辅导,健全特殊学生台帐,进行跟踪辅导。
10、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聘请公安干警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
第十六条: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七条: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八条:学校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探索适应素质教育的创新的课堂教学新模式,采用现代化教学技术,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十九条:学校按国家及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计划,开全科目,开足课时,创造条件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并严格执行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及教学进程,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课,特殊情况的停课需经上级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认真搞好校本教研工作,以科研兴教为龙头,促进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每周须保证各科的教研活动时间和坚持集体、个人相结合备课制度。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举行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学校统一按上级规定征定教材,任何人不得擅自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第二十二条:废除百分制,全面实行等级评价制。
第二十三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肃学生档案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教务处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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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第四章后勤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服务教学,服务师生的观念,制定后勤各项工作制度,严格规范各项后勤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认真落实《会计法》、《统计法》、和《税法》,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厉行节约、自力更生的原则,少花钱、办好事、办实事。收入要算准,支出要合理,手续要健全,帐目要清晰。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本校职代会提出经费支出报告。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物价、审计、财政部门的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杜绝乱收费。
第二十八条:后勤要加强校舍、校园校产管理,防止公物损坏和丢失,学校资产要做好登记,帐物相符,凡发现校园有不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
第二十九条: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拓宽办学的思路,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福利。
第三十条:健全财务制度,财经人员应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五章教师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结合实际,合理设置校内岗位,并根据上级规定及工作需要对干部、教师进行聘任。
第三十二条:全体教师要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同时享受《教师法》规定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全体教师要爱岗敬业,按教育规律进行教育活动,遵章守法。服从领导,为人师表,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工作,务实进取。
第三十四条:教师衣着要整法,举止文雅,和蔼待人,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三十五条: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逐步实行公开、公正、平等地竞争上岗。
第三十六条:学校按教师应具备的上岗条件上岗,要求教师认真备课、上课、批改、辅导,加强考核。学期初要有教研计划,班主任工作计划,学期末要写出各项工作总结和论文,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七条: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受有关规定的待遇,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奖励,并报上级教育部门进行表彰。
第三十八条:教师要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严格执行市教育局三条禁令和向社会的公开承诺,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乱收费、不搞有偿家教、不参与黄、赌、毒活动。
第三十九条:鼓励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业务进修或学历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
第四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关于工资、医疗、福利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六章学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严格执行学生入学资格及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上获得公正评价。
3、无偿使用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
第四十五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规范行为,尊敬师长,热爱集体。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活动中要努力为集体争光,要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生要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和自我教育的能力,努力使自己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人。
第四十七条:学生要树立正确的学习动机、端正学习态度,掌握良好的学习方法,形成主动学习的良好习惯。
第四十八条:老师定期进行家访,同家长沟通情况、解释家长提出的问题。
第七章环境管理
第四十九条:全校师生要按学校要求积极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条:学校制定近期发展规划,努力创建具有学校特色的净化、美化、绿化的文明校园。
第五十一条:严格校园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清新、整洁、优美的学习环境。
第五十二条:保持教室、办公室等场地整洁,物品合理摆放,杜绝闲杂车辆出入校门,不得骑自行车进校,校内自行车摆放整齐有序、各责任区责任到人。
第五十三条:总务处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及落实,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电等,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磁县白土镇学区张二庄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章程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提出,交职代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方可修改。本章程报磁县白土学区批准,自005年9月1日开始试行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有与上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张二庄学校
篇4:北正社区党建联席会章程
北正社区党建联席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正社区党建联席会是社区联合驻地单位党组织、居民区党组织而成立的地区性社团体。
第二条北正社区党建联席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以推进党建工作社区化为目标,以驻区单位“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相互联动,共同发展”为原则,加强社区单位党组织、居民区党组织的横向联系,淡化行业、系统界限,营造并发挥社区党组织和政治优势,为gg开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第二章性质
第三条加强社区内市直单位党组织的联系、协调,建立有效的联系网络,定期开展总结经验、横向交流、信息勾通等活动,探索社区党建的新途径,构筑党建工作社区化框架。
第四条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不同系统、不同行业、不同隶属关系的社区单位党组织共同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党建工作遇到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群策群力,互相启发,寻找共同利益,共同目标,共商加强社区党建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新途径。
第五条突出社区党建,举办有标志性的社区活动,发动社区单位党组织利用其政治优势、行业优势、实行资源共享,形成社区合力,共同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结合社区工作,加强党员在社区建设与实践中的锻炼,充分发挥在职党员的作用,组织社会单位开展“在职党员责任进社区”活动,培养一批政治信念坚定,业务工作精良,工作作风过硬,密切联系群众,人民群众肯定的党务工作骨干,强化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章机构
第七条北正社区党建联席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主持日常工作。会长不在时,委托副会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北正社区党建联席会由北正社区党总支、驻本社区单位党组织领导,党支部书记和有相应研究能的党员代表组成。
第九条北正社区党建联席会会员及其他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四章会员
第十条由承认本会章程的北正社区内的省、市直单位的党组织,自愿申请,经联席会批准,均可成为淮川北正社区党建联席会团体会员,本会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北正社区党建联席会会员应具有组织领导协调能力,有无私奉献精神,热爱关心联席会工作,积极参加联席会组织的社区党建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的权利
(1)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对本会的领导机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在本会有关会议上发表研究成果;
(4)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承办本会委托的有关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研究活动,调查活动,联谊活动及其他有关事宜;
(3)向本会反映有关信息和情况。
第五章经费
第十四条北正社区党建联席会经费来源为:会员单位筹集等。
第十五条北正社区党建联席会应坚持励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遵守政府有关财政规章制度管理、使用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修改和本会终止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十七条本章程经全体成员会议通过后施行。
篇5:某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我国《公司法》和政府有关规定,为使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的利益融为一体,提高职工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度,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的职工持股会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企业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有限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三条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本企业承担责任。
第四条本企业的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本企业职工投资持股的法人股东。持股会所集资金,以持股会名义投入参股时,应以其投入的股本金股份,享有投资的股本金增值和股本金分红的权利,并承担经营风险。
第五条职工持股会筹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企业的内部职工股,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企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六条企业内部职工股比照上市公司设定为优先股。
第七条持股会遵循下述基本原则:
自愿入股,按章转退;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独立建账,民主管理。
第八条持股会有关招股、资金运作、年度分配等重大信息,以公告形式公布,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二章会员及股金
第九条本企业在职在册的职工,承认本章程,提出申请,自愿投资的,即可为持股会会员。
第十条持股会根据本企业经济发展需要招股,总股本金为人民币1亿元,每股面额为X元,总股份为XX万股,分期招股。职工认股最低为X股,最高持股限额为XXX万股。
第十一条持股会的资金来源构成:
(1)本企业职工出资;
(2)按政策提取企业分配余额。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持股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和被选举持股会会员代表;
了解持股会有关会议精神和工作情况,向持股会提出意见、建议;
按照出资股份取得红利股息和送配股的权利;
依照本章程转让和接受转让股权。
第十三条持股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章程,执行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决议;
依照入会方式和申请的股份,按期足额交纳认购的股本金;
依照所持有的股份承担投资风险,不得随意中途退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股权证及股权管理
第十四条股权凭证(股权证)由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且由持股会统一集中保宇航局。
第十五条企业发行内部职工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不得上市转让和交易。职工出资持有股权3年后,可以在其企业内部职工之间进行转让。职工接受转让股份连同原扭亏为盈股份数合计,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持股最高限额。转让应经持股会办事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一事实上的手续费(具体见《职工持股会实施细则》)。擅自私下转让的行为作为无效处理。
第十六条入股股金原则上不得抽回。
第十七条会员离退休或调离本企业时,同时办理退会手续并由持股会理事会核准后退还股金。
第十八条会员死亡,其股本金连同股息,由理事会核准后退还给死亡会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监护人。
第十九条因触犯刑律而服刑的持股会会员,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籍,退还股金。
第二十条持股会会员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被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开除等而离开本企业时,视作调离。
第二十一条会员如遇特殊原因要求退会、退股的可提出申请经所属部门同意,报持股会理事会核准后予以办理。
第五章投资收益及分配
第二十二条持股会会员根据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享有股金分红和送配权利;享有持股股本金增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持股会理事会按每年度投收益的情况拟定分配方案,提交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持股当年投资收益,按以下顺序分配:提取投资收益的2%~5%,作为持股会的管理费;支付会员的红利。
第二十五条如遇投资企业亏损、歇业或者破产清算时,持股会会员以其投入资金按比例承担经营风险。
第六章持股会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持股会由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组成。持股会负责人由企业工会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七条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是持股会最高权力机构。持股会每年召开两次代表会议,由持股会负责人主持会议。持股会代表会议讨论、修改、通过持股会章程;选举产生持股会理事会;审议持股会理事会提出的投资规划、增股、股权转让、资金运作及盈分、亏摊等方案和有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持股会代表会议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所作决议应由参加会议的1/2以上代表同意方可通过交有效。
第二十九条持股会会员代表原则上根据会员数的70:1比例产生,同时考虑出资者的出资数额。会员代表由工会根据持股会员意见推选产生。
第三十条持股会会员代表有的权利:
选举和被选举持股会理事;
出席代表大会,提出建议,行使表决权;
查阅持股会代表会议有关文件和持股会财务报表,监督持股会的股金投向和分配;
对不称职的持股会理事提出罢免;
第三十一条持股会会员代表的义务:
宣传、执行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承担持股会委托的工作;
听取、汇总持股会会员的意见与建议,准确地向持股会理事会反映;
协助持股会理事会工作。
第三十二条持股会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持股会的日常管理机构。理事会由9~11人组成。本企业法定代表和党委书记均为理事会名誉理事长。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设副理事长2~3名。并根据需要聘请顾问。
第三十三条持股会理事会一律为兼职,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主持。会议次数和内容按实际情况,由理事长自行确定。
理事长在召集理事会会议时,一般提前一星期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内容,理事应做好准备。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执行持股会代表会议的决议;提出资金投向及运作情况;负责处理各项议案;提出调整增补理事会成员及期限人选名单的建议;筹备召开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根据企业经济发展需要定向招股投资,起草并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在投资企业分配方案公布后,理事会负责制定持股会分配预案,并经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持股会理事长根据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决议,参与本企业董事会的讨论决策,并代表持股会全体会员参加本企业股东大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持股会在本企业投资参股中,应同其他投资参股者一样,享有本企业董事会的董事名额;由持股会理事会按名额推荐人选担任董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股会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分别设主任、秘书、会计、出纳若干名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持股会档案、会务、转让、财务结算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持股会理事长、理事会及办公室均应对持股会全体会员负责,并接受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成立。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持股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