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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

第二章办学机构

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

第十八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一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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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公司章程的基本概念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或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在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不能获得登记。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

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公司章程是公司和自治规范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是由以下内容所决定的。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到各个公司的特殊性。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正确认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鉴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须强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公司活动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

篇3:高级中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单位名称:洪泽外国语中学(西安翻译学院附属中学)。

第三条单位性质:洪泽外国语中学是依据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而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是一所民办全日制完全中学,属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单位宗旨:本单位遵照国家关于民办学校运行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弘扬西译精神,促进社会教育事业的发展。洪泽外国语高级确立的办学宗旨是:培养学生会做人,会做事,会学习,会交际,会创新,会发展,为终身发展奠定基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服务。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在先进的教育理念和"三个面向"思想的熏陶下,着力实行人文教育,强化英语及计算机教学,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校园文化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第五条洪泽外国语中学由西安翻译学院出资兴办,接受西安翻译学院的管理和监督。并自觉接受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力量办学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单位住址:江苏省洪泽县北京东路51号。[洪泽县城东扩区,东接205国道(宁连高速公路),西临洪泽湖。]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洪泽外国语中学从事与国家公办教育机构同类的教育教学和培训等活动,并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服从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审计。

3、执行教育部颁布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

4、按照国家关于民办教育机构的规定自主办学,独立核算。在招生、收费、人事、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建设发展等方面依法按民办学校模式运行,行使自主权。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洪泽外国语中学依法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代表人员基本组成应为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财务主任、总务主任、教务主任、行政秘书等;校务委员会初期组织由西安翻译学院管理层委派和选聘。后实行选举制度,初期组织成员为换届选举时的当然候选人,届时也将推举若干适合人员参加竞选;校务委员会由本校校长任会议主席,本校校长由西安翻译学院委派。校务委员会任期三年,可以连任;校务委员会设常务主任一人,由校务委员会推选,负责落实校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校务委员会设文书一人,办事员数人,作会议记载并承办日常事务。

第九条校务委员会行使下述职权:

1、校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聘及解聘、本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2、本校管理人员的报酬办法、选聘及解聘。

3、本校教师及职工的报酬办法、选聘及解聘。

4、本校发展规划的编制及实施情况监督。

5、本校行政监管。

6、经费预算和决算的审核。财务检查。

7、本校规章制度的审议修订。

8、决定修改洪泽外国语中学章程。

9、决定本校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10、其他关系本校发展的重大事宜的商讨。

第十条校务委员会每学期学期初及期中、期未召开常规例会三次,由会议主席召集。

第十一条校务委员会在会议程序上实行民主集中制。有效会议须得半数以上代表出席,所有会议未经会议主席授权不得在会议主席缺席时召开;一般决定须得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可行之;重大决议,须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会议并获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代表同意方可行之。

第十二条校务委员会经会议主席提请可召开扩大会议,以广泛集中各方意见。如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或校务委员会超过半数的代表提出开会请求时,应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校务委员会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校务委员会成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校务委员会会议一经形成决议,本校全体成员均有遵守的义务。

第十五条洪泽外国语中学依法设立职工代表大会,洪泽外国语中学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的民主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校务进行监察,防止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学校利益及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其组成人员由本校教职员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洪泽外国语中学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民主理财;

2、对校务委员会主席、校长及其他管理人员执行本校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对校务委员会主席、校长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校务委员会主席、校长及其他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维护本校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洪泽外国语中学设立校长室,校长室由一名校长和一名以上的副校长组成,校长由校务委员会选聘或解聘。

第十八条洪泽外国语中学校长对校务委员会负责,并依照校长负责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学校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校务委员会的决议;

2、组织实施学校年度教学活动计划;

3、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5、提请校务委员会聘任或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各部门正职;

6、执行学校的财务审批;

7、学校章程和校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洪泽外国语中学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校务委员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学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校长职权。

第四章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条洪泽外国语中学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学校坚持择优聘用教师的原则。择优聘用具有三年以上教龄的优秀教师、本科应届优秀毕业生。凡应聘担当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师范类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普通话不低于乙级二等水平,并具有教师专业资格证书。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为:高级不低于20%,中级不低于50%,初级20%。

第二十一条洪泽外国语中学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按政策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含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项)。

第二十二条“学高为师,德高为范”,学校注重教师的师德风范、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的综合素质。

对教工的师德要求:敬业爱岗、作风正派、勤奋踏实、爱校爱生

对教工的形象要求:文明礼貌、仪态大方、待人真诚、为人师表

对所聘用的教师必须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教师参加校本培训和校内外的各种教研活动,提高教师的师德水平和教学、教研业务能力。鼓励和支持教师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加在职进修学习,以及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三条洪泽外国语中学师资队伍建设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通过教育教学实践,选拔、培养和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的骨干师资队伍,打造学校的师资品牌。对于热爱学校、关爱学生、师德高尚、取得突出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提拔和续聘;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洪泽外国语中学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述。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学生

第二十五条洪泽外国语中学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因户籍变更、父母工作变动、家庭迁移等原因符合转学条件者,由教导处进行有关成绩测试,学生处进行德育审核,校长批准转入我校,教导处安排相应班级就读;学生由于种种原因转往外地、外校,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经校长批准,由学校出具转出证明。

因病休学,需

有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长批准,由教导处签发休学证明。休学期为一年。病愈复学,由家长或监护人申请,医疗单位出具康复证明,经校长批准,由教导处编入相应年级班级就读。已连续两年休学,仍不能坚持学习者,作退学处理。

借读生(非县内生),按市物价局审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借读费和其它费用。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各班应做好稳定学生工作,防止辍学、流生。

第二十六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按规定修业期满,德、智、体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毕业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后语、数、英仍有两科不及格或有其它三科不及格者、或德育考核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

第二十七条学校分年级、班级管理,分班授课。班级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基层单位,全校平均班额为42-55人。

第二十八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要坚持积极疏导,耐心说服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违纪违法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经讨论审批后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告知家长。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述。

第二十九条严禁教职工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一条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二条各科教师必须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严格执行教学常规,做到“六认真”,即:认真备课、认真上好每一堂课、认真辅导学生、认真批改学生作业,认真安排考试和阅卷、认真分析和总结,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第三十三条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四条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制度化管理

篇4:xx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发展xx市慈善事业,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特成立xx市慈善总会并制定本章程。

体制第二条本会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由热爱、支持慈善事业的国内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自愿参加,经市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福利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安老助孤、扶残济困,组织社会力量为孤、老、残、幼、贫等不幸者提供救助,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进程,促进社会的公平、文明和进步。

第四条本会接受沈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广泛宣传现代慈善精神,提高全社会的慈善意识,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通过举办各种慈善活动筹集慈善资金。

第七条根据本会宗旨和捐赠者的意愿,资助和兴办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第八条组织热心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第九条支持会员依法开展有利于社会慈善事业的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条开展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慈善机构和有关部门、团体及个人的交流与合作,为海外在沈投资兴办慈善事业者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向市政府提出有关社会慈善事业方面的建议,协助市政府发展社会慈善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二条本会设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创始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资格。(一)团体会员:凡热心于我市社会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经书面申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二)个人会员:凡热心我市社会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人书面申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三)创始会员:在本会创始期内,对本会的创建或对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团体或个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成为本会的创始会员,创始会员为本会的永久性会员;(四)名誉会员:凡热心我市慈善事业的国外慈善福利机构及各界知名人士,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的权利。(一)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二)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三)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有受到本会表彰、奖励的权利;(五)有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书刊、资料的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三)按照本会宗旨,努力为沈阳市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四)维护本会的宗旨和声誉;(五)按时缴纳会费(个人会员免缴)。

第十六条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劝其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第四章组织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选举理事,产生理事会;(五)推举正副会长。

第十八条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构,理事会在会长主持下每二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本会工作计划;(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四)筹集、管理和使用慈善事业基金;(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本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若干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一)贯彻理事会决议;(二)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三)审议批准会员的入退会事宜;(四)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提出理事增补方案报请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五)审定本会机构、编制及主要制度。

第五章资金

第二十条资金来源。(一)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单位、团体、个人的捐赠;(二)政府部门的资助;(三)兴办慈善实体的收入;(四)举办慈善募捐活动的收入;(五)孳息;(六)会费;(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资金使用范围。(一)依据本会宗旨,开展社会救助;(二)资助或兴办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三)开展慈善活动;(四)总会的公务人员经费支出。

第二十二条资金的管理。本会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人管理,建立

财务管理制度,编制预、决算,定期报告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捐赠者的监督。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和本会终止活动,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会终止活动需向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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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沭阳县花卉协会章程

沭阳县花卉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团体的名称:沭阳县花卉协会。

第二条沭阳县花卉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是以花卉科技人员及花卉产销大户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本县进行花卉研究工作,组织协调我县花卉生产及花卉营销、开展产业化经营的民间社会自治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它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展示和推广科技成果,通过人员培训、技术咨询等方法来提高我县花卉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技术水平、营销手段和道德水准,促进我县花卉产业持续、高效、健康、稳步发展。

本会的目的为:通过本会的努力,使我县的花卉产品销售到祖国各地,并尽快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为人类的生态平衡与环境美化作出贡献,又能有力地推动我县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县农林局,在县民政局登记并接受上述两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沭阳县农林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㈠宣传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花卉产销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我县花卉生产规划和管理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

㈡分析、研究全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有关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㈢搜集整理、传递县内外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总结交流和推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方面的信息与经验。

㈣引进和展示新优特品种和新技术,搞好试验示范,引导广大农民发展优质高效的花卉生产。

㈤对全县花卉生产发展提供产、销一条龙培训、咨询和承包等服务,包括苗木、盆景制作、技术、信息、物资、资金、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拥护本会章程;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㈢在我县从事花卉技术推广的农业科技人员;㈣经验丰富的花农,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花卉、盆景生产和营销大户。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填写协会会员登记表;

㈣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㈢优先在协会刊物上发表文章,介绍经验;

㈣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委托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会的决议;

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㈢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向本会反映我县有关花卉盆景产、供、销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㈥认真钻研花卉盆景产、供、销及有关技术、策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服务我县花卉生产;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例会,每年年底或下年年初召开一次年会.其它会议与活动临时提前两天通知.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

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农林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理事会由会长和理事长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㈡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㈢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㈣经理事会通过,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兼任分会会长;

㈡负责所管分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㈠县财政资助;

㈡接受各友好单位或个人捐赠;

㈢会员的会费;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团体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农林局、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农林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登记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后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农林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农林局、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清算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农林局、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年12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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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度搜索:沭阳县花卉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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