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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正社区党建联席会章程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05

北正社区党建联席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正社区党建联席会是社区联合驻地单位党组织、居民区党组织而成立的地区性社团体。

第二条北正社区党建联席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以推进党建工作社区化为目标,以驻区单位“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相互联动,共同发展”为原则,加强社区单位党组织、居民区党组织的横向联系,淡化行业、系统界限,营造并发挥社区党组织和政治优势,为gg开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第二章性质

第三条加强社区内市直单位党组织的联系、协调,建立有效的联系网络,定期开展总结经验、横向交流、信息勾通等活动,探索社区党建的新途径,构筑党建工作社区化框架。

第四条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不同系统、不同行业、不同隶属关系的社区单位党组织共同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党建工作遇到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群策群力,互相启发,寻找共同利益,共同目标,共商加强社区党建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新途径。

第五条突出社区党建,举办有标志性的社区活动,发动社区单位党组织利用其政治优势、行业优势、实行资源共享,形成社区合力,共同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结合社区工作,加强党员在社区建设与实践中的锻炼,充分发挥在职党员的作用,组织社会单位开展“在职党员责任进社区”活动,培养一批政治信念坚定,业务工作精良,工作作风过硬,密切联系群众,人民群众肯定的党务工作骨干,强化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章机构

第七条北正社区党建联席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主持日常工作。会长不在时,委托副会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北正社区党建联席会由北正社区党总支、驻本社区单位党组织领导,党支部书记和有相应研究能的党员代表组成。

第九条北正社区党建联席会会员及其他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四章会员

第十条由承认本会章程的北正社区内的省、市直单位的党组织,自愿申请,经联席会批准,均可成为淮川北正社区党建联席会团体会员,本会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北正社区党建联席会会员应具有组织领导协调能力,有无私奉献精神,热爱关心联席会工作,积极参加联席会组织的社区党建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的权利

(1)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对本会的领导机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在本会有关会议上发表研究成果;

(4)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承办本会委托的有关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研究活动,调查活动,联谊活动及其他有关事宜;

(3)向本会反映有关信息和情况。

第五章经费

第十四条北正社区党建联席会经费来源为:会员单位筹集等。

第十五条北正社区党建联席会应坚持励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遵守政府有关财政规章制度管理、使用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修改和本会终止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十七条本章程经全体成员会议通过后施行。

篇2:某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我国《公司法》和政府有关规定,为使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的利益融为一体,提高职工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度,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的职工持股会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企业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有限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三条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本企业承担责任。

第四条本企业的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本企业职工投资持股的法人股东。持股会所集资金,以持股会名义投入参股时,应以其投入的股本金股份,享有投资的股本金增值和股本金分红的权利,并承担经营风险。

第五条职工持股会筹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企业的内部职工股,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企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六条企业内部职工股比照上市公司设定为优先股。

第七条持股会遵循下述基本原则:

自愿入股,按章转退;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独立建账,民主管理。

第八条持股会有关招股、资金运作、年度分配等重大信息,以公告形式公布,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二章会员及股金

第九条本企业在职在册的职工,承认本章程,提出申请,自愿投资的,即可为持股会会员。

第十条持股会根据本企业经济发展需要招股,总股本金为人民币1亿元,每股面额为X元,总股份为XX万股,分期招股。职工认股最低为X股,最高持股限额为XXX万股。

第十一条持股会的资金来源构成:

(1)本企业职工出资;

(2)按政策提取企业分配余额。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持股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和被选举持股会会员代表;

了解持股会有关会议精神和工作情况,向持股会提出意见、建议;

按照出资股份取得红利股息和送配股的权利;

依照本章程转让和接受转让股权。

第十三条持股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章程,执行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决议;

依照入会方式和申请的股份,按期足额交纳认购的股本金;

依照所持有的股份承担投资风险,不得随意中途退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股权证及股权管理

第十四条股权凭证(股权证)由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且由持股会统一集中保宇航局。

第十五条企业发行内部职工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不得上市转让和交易。职工出资持有股权3年后,可以在其企业内部职工之间进行转让。职工接受转让股份连同原扭亏为盈股份数合计,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持股最高限额。转让应经持股会办事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一事实上的手续费(具体见《职工持股会实施细则》)。擅自私下转让的行为作为无效处理。

第十六条入股股金原则上不得抽回。

第十七条会员离退休或调离本企业时,同时办理退会手续并由持股会理事会核准后退还股金。

第十八条会员死亡,其股本金连同股息,由理事会核准后退还给死亡会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监护人。

第十九条因触犯刑律而服刑的持股会会员,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籍,退还股金。

第二十条持股会会员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被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开除等而离开本企业时,视作调离。

第二十一条会员如遇特殊原因要求退会、退股的可提出申请经所属部门同意,报持股会理事会核准后予以办理。

第五章投资收益及分配

第二十二条持股会会员根据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享有股金分红和送配权利;享有持股股本金增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持股会理事会按每年度投收益的情况拟定分配方案,提交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持股当年投资收益,按以下顺序分配:提取投资收益的2%~5%,作为持股会的管理费;支付会员的红利。

第二十五条如遇投资企业亏损、歇业或者破产清算时,持股会会员以其投入资金按比例承担经营风险。

第六章持股会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持股会由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组成。持股会负责人由企业工会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七条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是持股会最高权力机构。持股会每年召开两次代表会议,由持股会负责人主持会议。持股会代表会议讨论、修改、通过持股会章程;选举产生持股会理事会;审议持股会理事会提出的投资规划、增股、股权转让、资金运作及盈分、亏摊等方案和有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持股会代表会议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所作决议应由参加会议的1/2以上代表同意方可通过交有效。

第二十九条持股会会员代表原则上根据会员数的70:1比例产生,同时考虑出资者的出资数额。会员代表由工会根据持股会员意见推选产生。

第三十条持股会会员代表有的权利:

选举和被选举持股会理事;

出席代表大会,提出建议,行使表决权;

查阅持股会代表会议有关文件和持股会财务报表,监督持股会的股金投向和分配;

对不称职的持股会理事提出罢免;

第三十一条持股会会员代表的义务:

宣传、执行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承担持股会委托的工作;

听取、汇总持股会会员的意见与建议,准确地向持股会理事会反映;

协助持股会理事会工作。

第三十二条持股会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持股会的日常管理机构。理事会由9~11人组成。本企业法定代表和党委书记均为理事会名誉理事长。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设副理事长2~3名。并根据需要聘请顾问。

第三十三条持股会理事会一律为兼职,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主持。会议次数和内容按实际情况,由理事长自行确定。

理事长在召集理事会会议时,一般提前一星期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内容,理事应做好准备。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执行持股会代表会议的决议;提出资金投向及运作情况;负责处理各项议案;提出调整增补理事会成员及期限人选名单的建议;筹备召开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根据企业经济发展需要定向招股投资,起草并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在投资企业分配方案公布后,理事会负责制定持股会分配预案,并经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持股会理事长根据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决议,参与本企业董事会的讨论决策,并代表持股会全体会员参加本企业股东大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持股会在本企业投资参股中,应同其他投资参股者一样,享有本企业董事会的董事名额;由持股会理事会按名额推荐人选担任董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股会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分别设主任、秘书、会计、出纳若干名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持股会档案、会务、转让、财务结算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持股会理事长、理事会及办公室均应对持股会全体会员负责,并接受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成立。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持股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篇3:***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水力发电、技术咨询。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或姓名

第四条公司由下列自然人共同设立,每位股东按出资认缴足额出资后成为公司的股东:

1、***2、***3、***

4、***5、***6、***

7、***8、***9、***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司出资人是公司的股东,股东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一)股东对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资产受益权;

(二)股东以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

(三)股东以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选择公司重大决策权;

(四)股东以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可以转让,继承;

(五)股东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六)公司新增加资本时,股东以投入公司资本额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七)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八)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九)股东以自己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十)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经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部分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十一)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章程中规定缴纳所应当认缴的出资额的,必须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的责任。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六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由本公司的股东按照各自的方式和自愿额出资:

1、***,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2、***,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3、***,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4、***,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5、***,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6、***,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7、***,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8、***,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9、***,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本公司股东对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可以转让和继承,转让和继承的条件如下:

(一)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额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部分出资(多余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如果不购买转让的部分出资,视为全部同意转让;

(三)经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部分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对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按注册资本每出资10%选出一名代表组成,股东会是公司权利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使职权:

一、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份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董事长或者监事提议召开。

(三)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股东代表。

(四)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五)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的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六)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三人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行使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公司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设总经理(下简称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财务管理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监事:

(一)本公司设立监事,由二名不担任董事的股东担任监事;

(二)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三)监事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六、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的财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担任条件不得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否则担任无效。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担任的条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其他法规规定的条件并经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最高代表人。在水电站建设期间,所有财务开支发票,经董事长、总经理同时签字方能报帐。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十条公司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确定的营业期限满;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股东会议解散;

(四)政府机关要求解散时;

一、公司解散时,自决定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本公司清算由股东组成。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二、公司清算组织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处理办法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一)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二)按前项清偿后公司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三)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一)项的规定清算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四)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五)被宣告破产,公司的清算办法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四、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一)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十一条股东违反本章程,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本章程的未尽事宜,由股东会议决议解决。

第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修改权归公司股东代表会。

第十三条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于公司公告终止时自行废止。

二○○*年七月十八日

股东签名(盖章):

篇4:幼儿园章程

军星幼儿园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创建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面向21世纪的现代示范幼儿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相应有关法规制订本章程。第二条个人投资5余万元兴办了军星医院幼儿园。幼儿园集食宿、教学、娱乐为一体。幼儿园以“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服务于家长,服务于本系统,回报大社会”为宗旨,以“为培养具有完善的人格,扎实的学力,富有实践应用能力,个性得以健康发展的一代完美新人打下坚实的基础。即从小学做人。”为目标,以“洁?静?雅,真?信?实”为园风,以“献身?求真?创新”为教风,以“动手?动脑?乐学”为学风,以“自律?民主?开拓”为管理者工作作风。第三条每年的9月1日为幼儿园纪念日。第四条幼儿园是一所对3-6岁幼儿进行学龄前教育的事业机构。幼儿园实行全日制,办园规模为5个教学班,教学班班额按教育部门要求,大班35人,中班30人,小班25人。第五条幼儿园三年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一、抓好管理班子建设,做到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吃苦在前,为人表率,善于团结、奉献,为群众、为幼儿多办事、办实事。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切实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教师政治素质。三、重视园务建设,不断积累,沿着美化、净化、儿童化、教育化、安全化的目标创县二流的园所环镜。四、强化科学管理,探索一套符合我园现状的管理制度,争创县二流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益。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狠抓教师业务素质的提高,争取到2006年,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教师达100%,在完成正常的保教工作同时,大练基本功,每位教师逐步实现自己教有所长的特色。六、建立一套富有特色的园本课程,力争2006年通过县级规范幼儿园评估。七、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增加卫生保健设备,办好幼儿食堂,实现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化,创我县一流的卫生保健工作和幼儿食堂。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六条幼儿园由县教育局统一管理,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经济上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业务上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人员编制由经营者根据国家规定及幼儿园办学规模核定,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幼儿园按入园幼儿人数设置教师、保育员、厨师等人员。第七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并给予奖惩;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第九条园务委员会是幼儿园的领导核心,参与幼儿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园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任务是: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在幼儿园贯彻执行,依靠员工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实施素质教育;二、参与园内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师资队伍建设、基层建设、经费管理以及学习工作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和帮助园长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幼儿园行政全面完成教育、保育工作;第十条教职工大会制度是在园务委员会领导下,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幼儿园、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包括:一、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幼儿园的办学思想、发展方向、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二、审议园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各重要规章制度。三、讨论幼儿园范围内涉及教职工福利方面的原则。第十一条幼儿园成立伙委会,保证膳食费专款专用,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第十二条幼儿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第十三条幼儿园接受物价、审计检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幼儿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第十四条幼儿园实行教职工聘用制,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园内的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工由园长聘任,聘期为一学年,对不能胜任现职的教职工,幼儿园可以不聘或安排别的工作,其待遇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幼儿园按有关法律、规章、政策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予以辞退。第十五条新引进的人员应有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不予聘用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第十六

条幼儿园设园长助理一人,在园长的领导下分管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七条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意个别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幼儿的正面教育。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第十八条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保证幼儿愉快地、有益地自由活动。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第十九条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教育活动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循序渐进、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空间,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第二十条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个性的全面发展。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不动声色的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第四章总务后勤管理第二十五条总务后勤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已奉公、讲求效率。第二十六条幼儿园经费来源于幼儿保教费。依据《幼儿园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幼儿园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收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幼儿园的捐赠。第二十七条幼儿园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第二十八条总务处加强园舍、园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幼儿园园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财经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第五章校园环境管理第三十条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幼儿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室外环境有整体规划,努力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安全文明环境,做到净化、绿化、美化、童化。第三十一条创造健康向上的浓郁的校园文化氛围。幼儿园、年级组、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第三十二条全体教职工中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第三十三条加强校园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第三十四条加强行政值班和教师护导工作,实行“幼儿园每日一班劳动值日制度”和“文明示范岗”值勤制度,培养学习“五自”能力和文明行为习惯。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内一律不得骑自行车,自行车必须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第三十六条切实加强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经常检查校舍和设施,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第六章教师管理第三十七条幼儿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八条教师应自觉按照《军星幼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做到:对待事业有爱心,投入工作能全心;教育孩子有耐心,生活护理能细心;教育教学肯用心,家长工作能热心;同志之间有诚心,幼儿事事能关心。第三十九条幼儿园实行全员聘任制,实行定岗聘任,园长与教职工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第四十条严格执行岗位规范,教师自觉做到:年初工作有计划,年终工作有总结,幼儿园每月对教职工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进行客观的考核,年终考核以月考核为主要依据。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幼儿园管理规程》的教职工,按《幼儿园奖惩条例》进行处分,如当事人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四十二条教师应具备良好

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擅自收费,不向幼儿推销商品,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第七章卫生保健管理第四十三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律、规章和制度。第四十四条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学期体检一次,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测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应注意幼儿的口腔卫生,保护视力。第四十五条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作好计划免疫和急病防治工作。幼儿园内严禁吸烟。第四十六条幼儿园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第四十七条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均?的幼儿带量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摄取量。第四十八条幼儿园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第四十九条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幼儿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对体弱或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第五十条幼儿园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饱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幼儿园教全休职工讨论通过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实施。章程的修订须由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并报县教育局批准。第五十二条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幼儿园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第五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

?政策为准。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园办负责解释,自批准??日起施行。2005年3月2日

篇5: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惠东县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惠东县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三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惠东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及业务主管单位惠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培养人才。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则、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万元;举办者出资金额万元,占全部出资额的%。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二)培训形式:短期培训。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实行学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人【须单数,(3―25人)】。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年【最长4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单位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章程的修改;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校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会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接受税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校务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七章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自行解散的;

(七)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本单位自行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

机关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名:

申请人(签名)或民非单位(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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