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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组态岗位职责工业组态职责任职要求

编辑:制度大全2020-02-07

工业组态岗位职责

工作职责:

1、负责登机桥及其桥载设备监控计量管理系统的开发、测试、调试和安装;

2、负责软件需求、开发、测试、安装调试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写;

3、负责与国外客户的技术交流。

任职资格:

1、自动化、电气工程、机电工程、计算机、通信工程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2年以上工控软件开发或者项目实施经验或工作能力;

3、能够熟练使用C#、C++、VB等高级编程软件,熟悉Microsoft.Net开发平台;

4、能够熟练开发串口通信、网络通信、总线通信、Web服务等;

5、能够使用Intouch、Wincc、iFix、KingView等工业组态软件;

6、熟悉SQL、MySQL等常用数据库系统并了解设计方法;

7、具有基本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篇2:化工工业岗位职责化工工业职责任职要求

化工工业岗位职责

化工园区水厂运营厂长(工业污水处理)职位名称:

运营厂长

1.主要职责

?负责完成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运维项目合同要求和技术协议内容;

?负责执行运营项目中的各项运维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各生产运维组织体系;

?随时掌握运营项目全过程状态,协调各运维班组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及时解决运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组织落实、监督调控生产运行过程中各项工艺、质量、设备、成本、产量指标等;

?指导、监督、检查所属下级的各项工作,掌握工作情况和有关数据;

?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对违章指挥,违章生产发生的事故负责;

?负责运营项目的安全生产,组织班组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新进人员的进场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坚持持证上岗的规定,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劳防用品。

?负责水厂基础设备维护,保证生产现场能够正常生产,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负责运营生产现场管理,落实6S标准;

2.职位要求(资质、知识、技能和经验)

?大专以上给排水、环境工程、化学工程等相关专业毕业;

?8年以上从事污水处理、供水等设计或工程有关的经验,不少于5年的运营管理经验;

?有化工水厂管理经验,熟悉蒸发结晶设备者优先考虑;

?有一定的英语沟通能力;

?熟练使用CAD、Office等办公软件

?具有高度的工作热情、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能适应长期外地工作;

?20人以上运营团队管理经验

职位名称:

运营厂长

1.主要职责

?负责完成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运维项目合同要求和技术协议内容;

?负责执行运营项目中的各项运维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各生产运维组织体系;

?随时掌握运营项目全过程状态,协调各运维班组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及时解决运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组织落实、监督调控生产运行过程中各项工艺、质量、设备、成本、产量指标等;

?指导、监督、检查所属下级的各项工作,掌握工作情况和有关数据;

?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对违章指挥,违章生产发生的事故负责;

?负责运营项目的安全生产,组织班组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新进人员的进场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坚持持证上岗的规定,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劳防用品。

?负责水厂基础设备维护,保证生产现场能够正常生产,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负责运营生产现场管理,落实6S标准;

2.职位要求(资质、知识、技能和经验)

?大专以上给排水、环境工程、化学工程等相关专业毕业;

?8年以上从事污水处理、供水等设计或工程有关的经验,不少于5年的运营管理经验;

?有化工水厂管理经验,熟悉蒸发结晶设备者优先考虑;

?有一定的英语沟通能力;

?熟练使用CAD、Office等办公软件

?具有高度的工作热情、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能适应长期外地工作;

?20人以上运营团队管理经验

篇3:工业蒸气锅炉操作规程

1.升火前

1.1查验“交接班记录”及锅炉技术登记簿。

1.2检查设备各部位和安全附件(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排污阀及通风除尘设备),确认正常后方可操作。

1.3对于新装或大修以后的锅炉,应对以下几方面进行检查操作:

1.3.1检查锅炉本体、给水系统、烟风系统、各检测仪表等均应完好。

1.3.2检查锅筒或锅壳,集箱内应无杂物及贵遗留工具,管路无阻塞。

1.3.3拆除各管路上因检修而设置的盲板,人孔、手孔及连接法兰等处的螺栓应拧紧,各管路阀门均调整至点火要求位置。

1.3.4开给水泵、经省煤器向锅炉上水。上水温度为40-50摄氏度。

1.3.5上水至锅炉水位表的最低水位线时,停止上水,开启低位水位计、远传水位计及水位报警器。

1.3.6开启设备所有的冷却系统。

2.升火与升压

2.1对锅炉机组烟道进行彻底通风。风机通风的时间约为5分钟,自然通风应不少于15分钟。

2.2锅炉升水应按不同的燃烧设备所规定的操作方法进行。对于链条炉排可按下述步骤操作:

2.2.1在炉排的前部铺上一簿煤层,并在其上铺好木材及引燃物。

2.2.2启动风机,点燃引燃物并调节风门。待木材燃烧稳定后,缓慢转动炉排。

2.2.3待煤燃烧稳定后,逐渐增加给煤量,调节送风量,使之燃烧正常。

2.2.4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规定,掌握锅炉升火到供气的时间性。当蒸汽从空气阀中冒出时,即可关闭空气阀,并密切注意锅炉压力表,适当开大烟道挡板,加强通风,准备升压。

2.2.5升火期间应控制省煤器内水温,在工作压力下应低于饱和温度400C。

2.2.6当汽压上升到0.05-0.10兆帕时,应冲洗水位表。

2.2.7当汽压上升到0.10-0.15兆帕时,应冲洗压力表的存水弯管。

2.2.8当汽压上升到0.20-0.29兆帕时,应检查各联接处有无渗漏现象。

2.2.9当汽压上升到0.29-0.39兆帕时,应试用给水设备和排污装置

3.供汽与并炉

3.1对单台运行的锅炉,当汽压达到工作压力时,校验1次安全阀,然后进行暖管输汽。

3.2对几台锅炉向同一蒸母管供汽时,必须进行并炉操作。

3.2.1并炉前把至蒸汽管和蒸汽母管间的疏水阀打开,进行暖管操作。

3.2.2当升火锅炉的汽压低于蒸汽母管的汽压0.05-0.10兆帕时,缓慢将主汽阀开启1/4圈,接通锅炉与母管间的蒸汽管道,待锅炉压力与母管中压力相等时,再全部打开主汽阀。主汽阀全开后,回转半圈,以防卡住。

4.供汽及并炉后

4.1开启通往省煤器的烟道闸门,关闭旁通烟道闸门。

4.2给水自动调节系统投入运行,并观察其工况应正常。

4.3打开连续排污阀门进行连续排污。

4.4对所有的仪表再次进行检查,并对低位水位表、远传水位表,远传压力表等和直接装于设备上的水位,压力表进行校对,以确保正常。

5.运行及管理

5.1按设备说明书规定要求对水位、压力、温度、煤层厚度及炉膛负压等参数进行调整。

5.2给水和炉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局颁发的《低压锅炉水质标准》要求。

5.3锅炉排污

5.3.1连续排污其排污量大小由炉水水质的化学分析而定。

5.3.2定期排污宜在低负荷及停炉时进行;排污时,应监视水位,排污管内不得发生汽水冲击。

5.4锅炉吹灰

5.4.1吹灰尖在低负荷时进行,禁止在升水和运行时进行。

5.4.2吹灰应按烟气流动方向依次进行。不充许两面个或两个以上的吹灰器同时工作。

5.4.3吹灰应在加在炉膛负压至49-78帕时进行。

5.4.4蒸汽吹灰时,吹灰前应疏通水暖管。压缩空气吹灰时,压缩空气的压力应保持在0.4-0.6兆帕范围内。

5.5日常工作

5.5.1每天冲洗水位表1次。

5.5.2每天排污1次,如排污量不够,可增加次数。

5.5.3安全阀每周手动放汽不少于1次,每月自动放汽1次。

5.5.4每班吹灰1-2次。

5.5.5每日试验高、低水位报警器1次。

5.5.6每班校对低水位表、远传水位表、压力表1-2次。

5.5.7每小时巡回检查一次,并填写“运行记录”。

5.5.8每班进行清洁、加油及做好交接班工作。

6.停炉

6.1暂时停炉

6.1.1根据停炉时间的长短,可适当的加厚煤层或用湿煤敷盖煤层。停止风机,开启旁路烟道,关闭省煤器烟道档板。

6.1.2随着负荷的减少,汽压的降低,关闭主汽阀。

6.1.3暂时停炉期间,应维持炉内高水位,并监视锅炉汽压、水位表变化情况,防止燃煤灭火或复燃。

6.2正常停炉

6.2.1停止给煤,(一般检修时间在1周以上的,必须将原煤斗中的煤用完),停止炉排运转,关闭煤闸板。

6.2.2减少鼓风和引风,保持炉膛适当负压,以冷却炉排。当炉排上没有火焰时,先停鼓风机,打开各级风门,再关闭引风机,稍开炉前的炉门,以自然通风的方式使炉排上的余煤燃尽。

6.2.3重新转动炉排将灰渣放尽,并继续运转炉排,直至炉排冷却。

6.2.4正常停炉当蒸汽负荷降低时,应并闭主蒸汽阀,关闭连续排污阀,关闭省煤器烟道,保持锅炉正常水位。

6.2.5停炉后应缓慢冷却,停炉6小时以后,方可开启烟道档板进行通风和上水。以后,每隔2小时上水,排污1次,使锅炉各部分温度均匀,当炉水温度低于700C时,方可将炉水全部放尽,放炉水时应将打开锅沪的空气阀或抬起一个安全阀。

6.3紧急停炉

6.3.1停止给煤和送风、减弱引风。

6.3.2炉排应以最高速将燃煤送入落灰斗,并用砂土或湿炉灰将火压灭,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往炉膛里绕水冷却锅炉。炉排未冷却前不得停转。

6.3.3锅炉灭火后,应关闭主汽阀、引风机。视事故的性质,必要时可开启安全阀、空气阀,排放蒸汽,以降低压力。

6.3.4开启省煤器旁路烟道闸门、灰门和炉门,提高冷却速度。

6.3.5紧急停炉如无缺水和溢水现象,可采用上水和排污的方式来加速冷却和降低锅炉压力。当水温降到700C以下时,方可将炉水放净。

6.3.6如锅炉灭因缺水事故而停炉时,严禁向锅炉进水,也不能进行有关加强排汽的调整工作。

6.3.7判明为溢水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上水,减弱燃烧,开启排污阀放水,使水位适当降低,同时对有关蒸汽管道进行疏水。

6.3.8锅炉停炉冷却放水后,应在汽水管路中装置一定强度的盲板,使之与其它运行锅炉的联接系统隔开。

7.停炉保养

7.1锅炉停炉保养期间应做好防腐保养工作(方法有:热力保护、湿法保养、干法保养和充分保养等)。具体采用的保养方法,使用单位可按实际情况选用。

篇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前言

本标准是对SY5858-93《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的修订。

本标准与SY5858-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动火条件;

――增加了动火作业要求;

――增加了附录A“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格式”。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经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环保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长江、张富均、高圣新、牛宝顺、陈建设、张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Y5858-93。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企业工业动火的基本原则、技术要求、分类等级及其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储运、油田基本建设和其他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动火hotwork

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使用焊、割等工具,能直接和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3.2

置换displacement

用清水、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将作业管道、设备内可燃气体替换出来的一种方法。

3.3

现场监督monitoringinfields

在动火作业中,按照动火措施进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

4总则

4.1工业动火实行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制度。申请报告书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交叉作业防范措施。

4.2动火作业申请报告书只在签发的一个场所、一个作业班次有效。一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8h,如在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作业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交底,并由接班相应人员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二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3d,三级、四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5d。

4.3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应严格限制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应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4.4油气集输泵站进行多处动火时,相连通的各个动火部位不应同时进行。上一处动火部位的施工作业完成后,方可进行下一个部位的施工作业。

4.5在动火作业准备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与生产单位密切配合,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动火方案、做好变更管理及应急预案。

4.6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指定动火作业监督人和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协调和管理,并检查和确认动火措施的落实。

4.7动火施工现场应根据动火级别、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车。

4.8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5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5.1动火分级原则

根据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工业动火分为四级。

5.2一级动火

a)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b)容量大于5000m3储罐(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c)天然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d)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e)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长输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f)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g)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h)天然气井井口无控部分动火。

5.3二级动火

a)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b)容量小于5000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的动火;

c)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的动火;

d)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e)容量1000m3~10000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f)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输油码头及油轮码头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g)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

5.4三级动火

a)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

b)容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c)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d)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

e)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f)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

g)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h)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的动火。

5.5四级动火

a)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动火;

b)钻井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屋、试油作业未射孔前,距井口10m以内的井场动火;

c)除一级、二级、三级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

6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6.1一级动火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申请报告书(见图A.1),经二级生产单位主管安全技术的领导或其授权人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上报,由局级安全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技术的局领导或其授权人批准。

6.2二级动火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申请报告书(见图A.2),经二级生产单位生产技术部门、安全部门组织审查后,报二级生产单位主管安全技术的领导或其授权人批准。

6.3三级动火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申请报告书(见图A.3),经二级生产单位技术、安全部门组织审查后,报二级生产安全技术部门批准。

6.4四级动火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申请报告书(见图A.4),经生产单位上一级安全部门组织审查后,报生产单位上一级安全技术部门批准。

7动火条件

7.1动火作业人员要求

7.1.1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7.1.2动火作业人员应遵守生产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执行“申请报告书没有批准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的原则。

7.1.3动火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7.2动火监护人员要求

7.2.1动火监护人员有责任守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

7.2.2动火监护人员应经过严格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7.2.3动火监护人员应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会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应急预案。

7.2.4动火监护人员在接到动火申请报告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7.2.5动火过程中若发现异常情况,动火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员停止动火,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7.2.6动火完工后,动火监护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7.3动火监督人员要求

7.3.1动火监督人员应经过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动火监督时应佩戴明显标志。

7.3.2动火监督人员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7.3.3动火监督人员在接到动火申请报告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7.3.4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申请报告书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督人员有权制止动火。

7.3.5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动火监督人员有权停止动火。

7.3.6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动火监督人员有权收回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7.3.7动火监督人员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动火监督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7.4机具要求

7.4.1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的要求。

7.4.2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7.4.3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指定安全区域内。

8动火作业要求

8.1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8.1.1工业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超过1h后,应对气体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8.1.2需动火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由生产单位安排专人操作,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岗位。

8.1.3应清除距动火区域周围5m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

8.1.4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8.1.5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8.2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8.2.1凡需要动火的储罐、容器等设备应进行内部和周围环境气体分析,气体分析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氧气和氮气浓度检测分析。分析报告单附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上。

8.2.2动火施工中,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8.2.3在动火施工全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跟踪检测可燃气体浓度。

8.3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要求

8.3.1进入设备、设施及油罐内部动火应进行气体检测和复查,测试合格后方可入内。

8.3.2所有可能影响该有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

8.3.3制定应急预案,并有专人监护。

8.4高处动火作业要求

8.4.1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并经专业人员确认;设立防落物设施;佩戴全身安全带,使用自动锁定连接、人造纤维绳索。

8.4.2在架空管线及脚手架上施工的人员,应系安全带。

8.4.3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8.5动火作业动土作业要求

8.5.1动土作业应完成以下作业危险分析:所有地下管道、电缆、光缆应确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控制,进行必要的支撑以防滑坡。

8.5.2埋地管线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根据实际情况(如管径、埋深等)来确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火作业人员逃生。

8.5.3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8.6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要求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格式

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格式见图A.1~图A.4。

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

动火级别:一级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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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1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一级动火)

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

动火级别:二级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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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2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二级动火)

工业动火申请执行书

动火级别:三级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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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3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三级动火)

工业动火申请执行书

动火级别:四级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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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3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四级动火)

篇5:冶金工业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汩的有关规定.结合冶金行业特点,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冶金行业内符合《容规》管辖范围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

第3条下列设备或构件应参照压力容器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和验收,并参照本规程进行使用管理:

1.正常操作为常压,而短时喷出物料时,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阳的容器.如炼钢、炼铁用的喷补罐、喷续罐、脱硫、脱磷的喷粉设备,以及各类气压输送物料的压罐、压槽等;

2.冶炼工艺过程中的承压设备,如压力超过0.1M阳的高炉炉顶、热风炉、除尘器、洗涤塔等口

第4条生产和工艺设备上装设的,主要用于冷却并附带回收一些热能的汽化冷却装置,如平炉炉门框、平妒顶拱角梁、电炉盖、加热炉的管式支撑、球团竖炉汽化冷却梁等,均承压且产牛蒸汽,I可参照锅炉的技术雯求进行设计、制造和验收。

第5条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现场组焊和检验的单位,必须取得行级以i:(命行级)劳动部fl必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方可承拉批准范围内相应的压力容器业务王作。

第6条从事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和修理的焊工,必须持有劳动部fl银发的《锅炉!i{力容协焊I:合格,并在其有效期内进行与其合格项目相应的焊接工作。

第7条从事压力容器检验和检测的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签发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证》和《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并在其有效期内承担与其资格证15相应的工作门

第二章材料

第8条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现场组焊、修理所选用的材料,其质址规格以放检验!但符合《容规》有关规定。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施工)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条件上注明。

第9条压力容器受压元件使用新材料,必须经冶金部审杏,并报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10条焊接材料的选用,应根据母材的化学成份、力学性能、焊接性能、焊后热处理要求以及耐高温、耐低温、耐腐蚀等使用条件综合考虑,并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一般情况下,应保证使用状态下的接头抗拉强度、夏比冲击值不低于母材相应标准规定的下限值;

2.焊接低合金耐热钢和不锈钢的焊接材料,应保证焊缝金属的错、镇、铝含量不低于母材标准的下限值;

3.第二类和第三类钢制焊接压力容器,应采用低氢型焊接材料;

4.铁素体钢之间的异种钢焊接,一般选用主要合金元素含量介于两者之间或接近二者问合金含的焊接材料;

5.铁素体钢与奥氏体钢之间的异种钢焊接,应选用适合异种钢焊接的焊条;

6.复合钢板焊接,在过渡层应考虑使用异种钢焊接工艺方法。

第11条焊接钢制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GB5117《碳钢焊条》、GB5118《低合金钢焊条》钢焊条》等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1300《焊接用钢丝》及GB4242《焊接用不锈钢丝》等的规定。

第12条压力容器材料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材料订货、检验、保管、发放租使用的制度单独制定验收、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

第13条验收或复验合格的人库材料,应加盖“合格材料"的印记人库;不合格的材料.应及时注明标记.并予以隔离。

第14条压力容器材料必须与其他材料分开保管,应按牌号、规格、材质分类存放,标记要鲜明。

第15条标记移植应符合下列要求:

l.材料下料前必须进行标记移植,并标明检验人员编号,移植标记必须经材料责任人员确认后方可下料;

2.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加工时,应保留材料标记;如果钢材标记不可避免被切掉.必须将标记移植到工件上;移植后的标记应清晰、明显、持久,颜色应与原标记相同,字迹要工整,模糊或涂改的均无效:

3.焊接材料标记的移植,可用挂牌方式进行。

第三章设计

第16条压力容器设计必须符合《容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容积大于等于0.025m3、小于0.45旷的压力容器,可参照GB150《钢制压力容器》进行设计。

第17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泄放装置的开启压力或爆破压力。

第18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温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该材料所允许的最高或最低适用温度。

第19条压力容器设计,应根据介质特性和安装地点的情况,考虑有关防震、防雷、防火、防风、防静电、防护围墙以及压力容器检验所需的供排水、电源、基础沉降等问题。

第20条压力容器应在顶部设置排气孔,底部设置排放孔。

第21条大型压力容器附设的天桥、步道、栏杆、扶梯等,应符合有关的安全标准。

第22条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对“压力容器注册铭牌"和产品铭牌的安装应提出要求,并在图纸上表达。

第23条压力容器设计图上必须有设计、校对和审核人的签字。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总图必须有主要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第三类压力容器的总图必须有单位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总图(蓝图)上必须直接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印单上应注明设计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姓名、《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编号和批准日期。

第24条通用性压力容器设计,必须经主管部门召开设计审查会通过。

第25条压力容器设计条件应包括:介质名称及重度;容器工作压力、五作温度和有效容积;接管用途、管径、方位和联接方式:容器安装地的地质、气候条件等。

第26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至少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总图和受压元件图以及强度计算书。

第27条设计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设计图样,对中压以上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还应向用户提供强度计算书。用户要求提供的其他设计文件,应在合同中注明。

第28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

1.容器参数:名称、类别、容积、外形尺寸、设计温度、工作温度、设计压力、工作压力、介质、受压元件的材料牌号、供货状态、容器净重、焊缝系数和腐蚀裕度等;

2.管口表;

3.技术条件:如焊接材料选择、钢板探伤及热处理的要求;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和无损检测的方法、标准、比例和合格等级;容器安装要求(包括起重、吊装)等;

4.特殊技术要求:如遇压力容器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由于技术原因不宜进行液压试验、因生产连,应在总图中注明安全

第29条设计图纸一般不准复用,如复用,应经原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30条国外引进装置的压力容器图纸,必须由国内具有相应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制造与现场组焊

第31条制造单位(含现场组焊,下同)必须严格执行《容规》及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制造的规范、标准,严格按图纸及技术条件制造。不符合本规程第23条规定的设计图样,制造单位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第32条制造单位需要修改原设计或材料代用,必须事先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取得设计修改证明文件。对改动部位应作详细记录。

第33条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产品和现场组焊要求相适应的工装设备、检验设备,以及其它辅助器具等,并保持完好状态。

第34条下料成型、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和耐压试验等工艺指导书,必须由各质量保证系统责任人员编制,由质量保证工程师审核确认,然后付诸实施。制造过程中如需要变更,必须由原编制者提出书面资料,重新确认,并存档。

第35条制造压力容器用的材料,在下料前应认真核对用料的正确性,核对牌号、炉号、批号和理化性能,做到准确无误。

第36条压力容器施焊前,应按国家有关焊接工艺评定标准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提出完整的评定报告,并制订焊接工艺规程。焊接工艺评定试件应由制造单位的焊工焊接,不允许用外单位的焊工代焊。

第37条施焊前应将坡口表面的油、锈、脏物等清除干净,坡口两侧各10~20mm范围内的氧化皮应打磨干净。不锈耐酸钢坡口两侧各100mm范围内应涂上白歪粉,以防止焊渣飞溅沾附在钢板上。焊接前,焊接材料和焊剂应按说明书规定烘干,焊丝必须除油和去锈。

第38条在压力容器上局部施焊,其焊接工艺、焊接材料应与压力容器主焊缝相同。

第39条焊缝返修,应由质量保证体系的焊接责任人员制定返修措施,经质量保证工程师确认后才能实施。

第40条焊接环境出现下列情况,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否则禁止施焊:

1.手工焊时,风速注10m/s;

2.气体保护时,风速》2m/s;

3.相对湿度>90%;

4.下雨;

5.下雪。

当焊接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考虑在始焊处1∞mm范围内预热到15℃以上。

第41条压力容器应按设计图样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焊后热处理。

第42条制造单位必须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确保正常运转,同时接受劳动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43条制造单位应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严肃工艺纪律,加强质量控制点检查,保证产品质量。

第44条制造工序必须进行中间检验,对质量控制卡上各工序的实际质量情况进行检验和签证,不合格者不得向下一道工序流转。

第45条产品出厂(或交工)前的检验,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产品的铭牌、标记和出广(或交工)文件是否齐全、正确;

2.外观质量、几何尺寸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焊工标记是否符合要求;

3.焊接工艺评定、热处理和无损检测是否按规定进行,并符合要求;

4.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第46条压力容器的油漆、包装和运输,应按jB2536《压力容器油漆、包装、运输》的规定执行。

第47条压力容器出厂或交工;制造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容规》第58条所要求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订货与验收

第48条使用单位订购压力容器,必须向国内具有相应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厂家订货,器,必须按照《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49条非标准压力容器的订购,应由使用单位提供使用条件,委托有相应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然后由使用单位与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制造厂家签署订货合同。

第50条从自外引进压力容器(含成套设备中的压力容器),应征求企业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的意见,制造国采用的设计规范、标准的条款与我国《容规》发生矛盾时,原则上应以《容规》为准。

第5l条从国外引进二手成套设备中含有压力容器,应索取压力容器必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第52条压力容器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经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第53条大型或成套设备中的压力容器验收,应有设计、制造、施工、使用单位以及当地劳动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54条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分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3耐压试验和竣工验收,还应有当地劳动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55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制作压力容器,或从外国引进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酌情指派专业人员参加监造、验收。

第56条单体压力容器到货后,必须经开箱检验合格,方可人库。开箱检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按装箱单清点箱数和总件数;

2.每个包装箱的实物与数量,是否与该装箱单注明的内容相符;

3.容器本体及零部件有元损坏;

4.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5.提供的实物是否与图纸相符,并满足质量标准要求。

丘吉34122:1、2212号,;应在单体重收合格的基则上进行驯的主要内在至少应伽:

2.器与系统相衔接的配件是否配套;

3.制造厂组装的配件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第58条进口压力容器的验收,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59条压力容器安装验收,必须按设计单位提供的和经使用单位确认的施工图、安装说明书、安装精度允许值、目标值及检测标准逐项检查。

第60条验收完毕,所有技术资料及压力容器附带的专用工具,施工单位应移交使用单位管理。原始图纸资料应存档。

第六章使用与管理

第61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领导,必须重视压力容器的安全工作,应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

1.企业经理(厂、矿长)的职责:

①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法规、标准和上级有关指示,必须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列人工作议程;

②安排生产计划时,应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提供必要的条件。

2.企业主管压力容器领导的职责:

①对本企业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有全面责任;

②及时准确地批转国家各部门颁发的有关压力容器文件、规程、管理办法等,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组织有关

职能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组织总结交流;

③组织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62条企业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应由安全、设备(或机动)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并做到分工明确,主要职责如下:

1.积极宣传贯彻压力容器安全法规、规程、规定等,并监督有关单位执行;

2.负责组织制定或审定有关压力容器的规程和规章制度;

3.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的设计、引进、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及报废等有关方案的审查,竣工验收及试车。

4.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的校验情况,掌握压力容器的技术状况,及时处理各种隐患,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行为,有权停止危险设备运行;

5.编制、审批压力容器年度定期检验、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压力容器的建档、技术资料管理和办理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取证工作;

7.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压力容器检验人员、焊工、操作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办理取证手续,有权制止无证人员操作;

8.参加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上报所要求的事故资料及报告:

9.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送所要求的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63条压力容器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应视需要设置压力容器检验机构,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与装置,负责本企业的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第64条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按劳动部颁布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65条在用压力容器应采取措施(如测给补图、内外部检验、无损探伤、材质化验、水压试验等),补齐登记建档必需的图纸和资料,逐台登记并办理使用证。

第66条每台压力容器必须建有独立的技术档案,应有专人管理,技术档案应包括原始技术资料和使用情况记录资料。原始技术资料包括设计资料(总图、受压元件图等)和制造组焊资料(竣工图、设计、安装、使用说明、质量证明书等):使用记录资料包括操作条件(工作压力、工作温度及波动范围、介质特性等)、使用情况(开始使用日期、每次开停机日期和变更使用条件情况等)、检验检修记录(日期、内容、结果)和事故记录等。

第67条变更压力容器的主要参数(如容积、介质、温度、压力或用途)应逐级申报、逐级审批。关系重大的变更,应先做试验,并经技术鉴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68条压力容器过户时,调出单位应提供设计、制造、安装的原始资料和使用、检验、修理、改造、事故等记录,并应办理注销手续;调人单位应重新登记办证。

第69条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时,应及时办理有关于续。

第70条压力容器经鉴定报废后,应及时注销,并不得再承压使用。

第71条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认真编制和执行检验计划,并将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72条不能按期检验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提前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充分理由、延续使用期内的安全措施和延期检验时间。

第73条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74条有条件的单位,可成立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培训焊工。

第75条选送符合压力容器检验员、无损检测人员报考条件者,参加冶金部或劳动部门组织的取证培训。

第76条对压力容器管理工作人员,应进行职业道德、规程、条例、专业技术和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77条凡有关压力容器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各单位应及时总结交流。

第78条容器使用单位,应于年底将当年的各种容器数量逐级统计上报,第一次一

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附件1的规定,以后每年只须上报容器总数和报废、更新情况。

第79条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容器的类别、介质与不同的生产工艺条件,编制安全、操作和维护规程。

第80条压力容器在运行中发生危及安全的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必须采取紧急处理措施,;许再次开车。

第81条压力容器异常停车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等确认具备启动条件后,方能允许再次开车。

第82条采用不停车带压堵漏技术,必须在试验成熟的基础上,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相应的安全措施还必须经安全部门确认。

第83条停用、备用压力容器的保养,应根据使用情况、构造特点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分别采用干式、湿式或惰性气体保养方法。无论采用哪种维护保养方法,均必须保证容器本体、法兰、阅门、管件及安全附件处于完好状态。

第84条压力容器的避雷装置和接地保护装置,应按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第85条压力容器外壁的防护漆或保温层应保持完好,色带和安全标志应符合GB723l《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和GB2894《安全标志》的规定。

第86条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后.有关领导仍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有权越级上报:

1.压力容器处于异常状况,随时可能发生事故;

2.压力容器长时间在超过设计运行参数和情况下运行;

3.压力容器受到意外损害仍不停车检查;

4.压力容器已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未办理任何延期检验子续.又不进行检验;

5.隐瞒重大事故,不按规定上报。

第七章定期检验

第87条在用压力容器应按《容规》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应由检验单位的检验人员负责进行。险验工作必须符合《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及有关标准、技术条件和设计的要求。使用单位对检验工作应予配合。

第88条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工作的质量,检验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完毕应按规定的格式及时出据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的可靠性负责。检验报告应由检验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加盖检验单位印章。

第89条空气分离装置冷箱内的压力容器检验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冶金机械功力技术规程》中所规定的大修周期和该容器的安全技术状况综合考试确定,检验项目以外部检查和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进行硬度测试和表面探伤,并结合大修进行压力试验。

第90条瓶式皮蝶贮能器的压力试验,可结合系统耐压试验进行。

第91条水冷式焦炉t升管,因生产连续性无法检验,使用单位可根据使用情况采取更换措施。

第92条液氧、氮、氢储罐(槽)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和压力试验,必须加强外部检查,遇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93条关键性大型压力容器,如缺陷处理技术难度高、生产上不允许较长时间停车检修、用常规的方法或经验难以确定容器的安全性能、而又有较高科学研究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可进行安全评定。

第94条需要作安全评定的在用容器,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相企业所在省级劳动部门同意后,方可委托具有安全评定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95条负责安全评定的单位,必须对缺陷的检验结果和安全评定结论负责。容器的无损检测工作,应由具有1级资格的无损检测人员审核。最终的评定报告和结论,必须经安全评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并盖章,在主送委托单位的同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委托单位所在地省级和地市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八章修理与改造

第96条承担压力容器修理(含技术改造,下同)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装设备、检测手段和技术力量,并按修理施工方案应经企业负责压力容器的有关部门同意和批准,重大修理和第三类容器的修理,还应报劳动备案。

第97条压力容器修理所用的材料,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并应与原压力容器所用材料相适应。

第98条压力容器拆装应注意保护密封面和密封元件,非金属垫片一般不得重复使用。选用垫片时,应考虑介质的耐腐蚀性。

第99条修理时应做好修理记录,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修补部位、修补方法、修补工艺、焊工代号及检验记录等

第100条压力容器修补部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无损检测:

1.经打磨消除表面缺陷后,应用磁粉中渗透探伤检查,以确认缺陷是否彻底清除;

探伤检查;

2、用焊接方法修补的部位,焊补深度(从钢板表面算起)超过3mm的,除进行表面控伤检查外,还应进行射线控伤检查;

3.焊缝内部缺陷返修的部位,必须进行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检查。

无损探伤的方法及合格级别应符合有关标准。

第101条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焊接修补工作完成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第102条压力容器修理工作结束,使用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修复的容器进行验收。压力容器大修和改造工程的验收,还应检查与系统的衔接质量,确认合格后,方可交工。

第103条验收时修理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1.修理工程交工验收证明书;

2.修补部位和修理方案;

3.修理用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4.焊补工艺评定报告及修理记录;

5.检验报告(包括无损检测、耐压试验等报告)。

第九章检验和修理的安全要点

第104条承担检验或修理的单位,应根据委托单位的安全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并送委托单位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委托单位应协助、配合检修单位做好安全工作。

第105条压力容器检验和修理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好检修任务交接书。任务交接书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清扫、抽堵盲板、介质置换、更换零部件、检修部位等具体事项和要求。

第106条被检修容器的温度和压力必须降(或升)至常温、常压,并经有关部门和检修人员确认后,方可进行检验和修理。

第107条容器内部介质排净后,必须切断与其联系的气、水、风、电等管线,经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加设明显的隔断标志。

第108条容器抽堵盲板,应制定具体方案,并专人负责登记核查工作。堵盲板要逐一登记盲板的数量、位置、作业时间和人员姓名;抽盲板也要逐一登记。然后按方案核查,防止漏堵、漏抽。

第109条容器周围若存在助燃、易燃物质及其管道设备,必须设有符合安全距离的隔离屏障。

第110条盛装助燃、易燃、毒,性、窒息性介质和强腐蚀性介质的容器,必须采用有效方法进行置换、中和、消毒和清洗,确保人身安全。

第111条采用置换、中和、消毒、清洗等方法处理后的容器,检修人员进入之前应取样分析,其结果必须经安全部门认可,以确保容器中的易燃或毒性物质的含量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112条容器内检修用的照明灯具,必须使用安全电压(12V),照明行灯的防护装置和电动工具的金属机架,应有可靠的接地和良好的绝缘。

第113条检修用的脚手架和吊架,必须能承受足够的重量。脚手架材料,可采用符合要求的竹、木或金属管。脚手架的高度和宽度应便于安全作业,并加设安全防护栏杆。木质脚手架踏脚板的厚度不应小于40m刀,斜坡道板厚应不小于50mm。

第114条脚手架应与容顺或建筑物连接牢固,禁止将脚手架直接塔靠在不牢固的结构上,也不应将脚手架和脚手板固定在栏杆、管子等不十分牢固的结构上。

第115条脚手架上禁止乱拉电线,必须装设临时照明电线时,木、竹脚手架应加绝缘子设横担。

第116条检验和修理单位因工作需要在禁火区域内动火(含打磨,下同)必须事先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动火早请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申请书应明确动火的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等。

第117条动火地点如果影响临近车间、部门的安全,应由动火单位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与这些车间、部门取得联系,做好配合工作,必要时应在动火证上会签意见。

第118条容器内及其周围环境的易燃或毒性物质含量.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合格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工作,在工作期间还应定期取样分析。

第119条在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可佩戴防毒面具进入容器内作业,但事前必须严格检查防毒面具,确认完好,并规定在容器内的停留时间,严密监护,轮换作业。

第120条进入容器作业的人员.应正确齐全地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121条容器内外应有可靠的联络信号。容器内有人工作期间,容器外应有熟悉急救知识的人员监护。监护人应随时注意容器内人员的情况,不准擅离岗位。

第122条容器内作业人员,不准用明火取暖或照明,不准用空气以外的其他任何气体来通风。

第123条容器内发生窒息、中毒事故,抢救人员必须佩戴好氧气呼吸器或防毒面具、安全带等防护器具,方可进入容器抢救。

第124条检测人员应熟练掌握安全技术与防护技术,探伤前应充分做好探伤准备工作。射线探伤机工作时,任何人员不得靠近,工作人员也必须在安全距离以外a

第125条容器现场射线探伤时,应有剂量仪器监测,周围应拉红白三角带标志,告示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并应有监护人员在场。

第十章安全附件

第126条压力容器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测温装置、减压装置、自动保护联锁装置等安全附件,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制造许可证;

2.设计、制造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技术条件等规定;

3.出厂应有合格证,合格证上必须有质挝检查员和检查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检验日期;

4.应在明显部位标上用耐腐蚀材料和l作的金属铭牌;

5.应有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应有对运输、保存、使用和图样的说明及试验记录等内容。

第127条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必须加强维护,定期校验,经常保持齐全、灵敏、可靠。校验资料应存入容器档案。

第128条下列压力容器,必须装设安全阀:

1.在生产过程中凶物料的化学反应可能使内压增加的容器;

2.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

3.压力来源处没有安全阀和压力表的容器;

4.最高工作压力小于压力来源处压力的容器;

5.设计要求装设安全阀的容器。

第129条选用安全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气能力必须大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其计算方法参照《容规》附件5;

2.开启压力应略高于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且不得超过设计压力。

第130条装设安全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安全阔在安装之前,应根据使用情况调试合格后,方准安装。

2.应铅直装设在容器气相空间部位上.或装设在与容器气相空间相连通的进气管道上。

3.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通孔及其连接管,必须畅通无阻,其截面应不小于安全阔的进口面积。

4.容器的一个连接口上若装设数个安全阀,则此连接口的人口截面积应不小于数个安全阀的进口总面积。

5.容器与安全阀之间,不宜装设截止阀,特殊情况下必须装设截止阀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①截止阀的结构尺寸,应能保证安全阀正常运行;

②运行期间必须处于全开放位置,并加铅封;

③指定专人操作,并应有运行负责人在场.凡动用此截止阀,都应有记录。

6.安全阀排放口应有足够的截面积,以免排放受阻。介质为易燃或介质毒性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容器.应在安全阔的排放口装设放空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7.安全阀装设位置,应便于检查和调试。

第131条安全阀应定期检验,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应由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校验所用的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1级。安全阀在线调校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阅校验调整后应加铅封。

第132条下列情况的压力容器,应装设爆破片:

1.其他安全泄放装置由于惰性大,不能满足瞬间泄压的要求;

2.工作介质会导致沉淀、聚合、结晶、腐蚀等现象,使用其他安全泄放装置不能可靠地工作;

3.使用条件不允许工作介质渗漏。

第133条选用瀑破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爆破片泄放面积和厚度的计算,参照《容规》附件5的规定;

2.爆破片标定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爆破片爆破后.应能迅速泄放容器内的压力;

3.如果工作介质为易燃介质,选择爆破片材料时,应考虑避免其动作或排出介质的摩擦而引起火花或积聚静电的问题;

4.选用拱形金属爆破片,应符合GB567《拱形金属爆破片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134条爆破片装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爆破片应与原夹持器一起安装。夹持器中不允许加垫片,安装后应加铅封;

2.爆破片泄压方向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135条爆破片应定期更换,更换期限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爆破片超压未爆破时应立即更换。

第136条压力容器应安装压力表,压力表可以装在容器上也可装在系统戎与容器相连通的接管I二,

第137条压力表选用与安装应符合《容规》有关要求。

第138条压力表的定期校验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校验后应加铅封,并记求存的。压力表t应有指示最高工作压南的红线。

第139条压力表有下列情况,应停止使用: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无压力时,指针偏离,苓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的允许误差;

2.表盘封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铅封损坏或超过检验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指针松动;

5.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第140条液面计的选用与安装应符合《容规》有关要求。玻璃管液面计应装设防碰撞装置。

第141条液面计有下列情况,应停止使用:

1.玻璃板(管)破碎;

2.阀件固死,不起作用;

3.经常出现假液位。

第142条其他安全装置(测温、减压、自动保护联锁装置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灵敏、可靠。

第十一章事故处理

第143条根据压力容器的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如下:

1.爆炸事故: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容器内的压力瞬间降至大气压力的事故;

2.重大事故:压力容器由于受压部件严重损坏(如变形、渗漏),被迫停止运行,必须停产进行修理才用的事故;

3.一般事故:损坏程度不严重,不需停止运行进行修理的事故。

第144条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时.必须迅速关闭可能引起火灾、中毒的介质阀门.按紧急停车操作程序停车,并迅速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第145条事故发生后.必须保护好现场,必要时应派人监护。

第146条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概况迅速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还应将事故情况迅速逐级上报。

第147条压力容器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应尽快地将事故情况、原因及改进措施,书面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

第148条企业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应将本年度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和重大事故逐级上报《第10条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应由企业负责组织并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代表对事故进行调查。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应由企业主管部门派人参加或负责组织调查。事故调查应作详细记录、拍照并绘制事故现场图(有条件者应录像),进行必要的取证、技术鉴定或试验,最后由企业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复结案。

第150条压力容器发生重大事故,应由企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并结案。

第151条压力容器发生一般事故,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调查结案。

第l52条事故报告书应按照原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和冶金部《冶金企业伤亡事故管理办法》、《设备事故管理办法》等的规定,认真填报,并附上必要的现场照片或图解。

第153条事故原因涉及到设计、制造、安装及检验等单位时,事故单位同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调查分析。

第154条压力容器事故原因分为:

1.设计制造原冈:结构不合理,材质不符合要求,焊接质量不好,受压元件强度不够以及其他设计制选不良等"

2.运行管理原因:边反劳动纪律,连串指挥.违章作业,没有进行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技术素质差,以及运行竹理不善等;

3.安全附件原因:安全附件不全、失灵、破损等;

4.安装、改造、检修原因:安装、改造、检修质量低劣等;

5.其他原因:自然灾害及其他。

第155条对于造成重大伤亡、损失严重或情节恶劣的事故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156条对压力容器可预见的事故和已发生的事故,应针对可能引起事故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第十二章附则

第157条冶金企业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及修理改造,均必须遵守本规程【本规程未涉及到的事项,应按《容规》及国家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158条各单位应按照本规程的具体规定,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订、修改、完善本企业的实施细则。

第159条本规程由冶金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160条本规程自1992年1月1日起实行。

压力容器工作介质种类的划分

压力容器的工作介质.按其危害作用不同分为毒性介质和易燃介质,具体划分如下:

一、毒性介质介质的毒性程度,按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标准,分为极度危害(1级)、高度危害(2级)、中度危害(3级)和轻度危害(4级)。依据上述分级标准,对我国职业性接触的56种常见毒物的危害程度分级如下:

1.极度危害(1级):柔及其化合物、苯、碑及其无机化合物提、氯乙烯、锚酸盐、、重错酸盐、黄磷、镀及其化合物、对硫磷、碳基镇、八氟异丁,烯、氯甲醋、锤及其化合物、氧化物。

2.高度危害(2级):三硝基甲苯、铅及其化合物、二硫化碳、氯、丙烯睛、四氯化碳、硫化氨、甲醒、苯胶、氟化氧、五氯酣及其锅盐、铺及其他合物、敌百虫、氯丙烯、饥及其化合物、澳甲皖、硫酸二甲醋、金属镇、甲苯二异氯酸醋、环氧氯丙饶、碑化氢、敌敌畏、光气、氯丁二烯、一氧化碳、硝基苯。

3.中度危害(3级):苯乙烯、甲醇、硝酸、硫酸、盐酸、甲苯、二甲苯、三氯乙烯、二甲基甲股股、六氟丙烯、苯盼、氮氧化物、氨。

4.轻度危害(4级):溶剂汽油、丙阁、氢氧化纳、四氟乙烯。

六非致癌的无机碑化合物除外。

二、易燃介质

一甲胶、乙皖、乙烯、氯甲饶、环氧乙烧、环丙饶、氢、丁饶、三甲胶、丁二烯、丁,烯、丙饶、丙烯、tF皖、煤气、半水煤气、合成氨变换气、煤粉等。

附2

压力容器种类的划分

根据压力容器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及其功能,将压力容器分为反应容器、换热容器、分离容器和储存容器四种,具体划分如下:

1.反应容器:主要是用来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容器。如反应器、反应釜、分解锅、分解塔、聚合釜、高压釜、超高压釜、合成塔、变换炉、蒸煮锅、蒸球、蒸压釜、发生器、硫化器等。

2.换热容器:主要是用来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容器。如管壳式余热锅炉

器、水冷式焦炉上升管、液化器等。

3.分离容器:主要是用来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和气体净化分离的容器。如分离器、过滤器、集油器、皮囊式贮能器、蓄热器、蒸馆釜、洗涤器、吸引器、铜洗塔、化冷却汽包、仓式泵、煤粉喷吹罐等。

4.储存容器:主要是用来盛装生产和生活用的原料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的容器。如各种形式的储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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