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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20-01-30

前言

本标准是对SY5858-93《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的修订。

本标准与SY5858-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动火条件;

――增加了动火作业要求;

――增加了附录A“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格式”。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经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环保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长江、张富均、高圣新、牛宝顺、陈建设、张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Y5858-93。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企业工业动火的基本原则、技术要求、分类等级及其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储运、油田基本建设和其他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动火hotwork

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使用焊、割等工具,能直接和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3.2

置换displacement

用清水、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将作业管道、设备内可燃气体替换出来的一种方法。

3.3

现场监督monitoringinfields

在动火作业中,按照动火措施进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

4总则

4.1工业动火实行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制度。申请报告书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交叉作业防范措施。

4.2动火作业申请报告书只在签发的一个场所、一个作业班次有效。一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8h,如在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作业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交底,并由接班相应人员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二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3d,三级、四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5d。

4.3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应严格限制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应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4.4油气集输泵站进行多处动火时,相连通的各个动火部位不应同时进行。上一处动火部位的施工作业完成后,方可进行下一个部位的施工作业。

4.5在动火作业准备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与生产单位密切配合,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动火方案、做好变更管理及应急预案。

4.6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指定动火作业监督人和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协调和管理,并检查和确认动火措施的落实。

4.7动火施工现场应根据动火级别、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车。

4.8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5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5.1动火分级原则

根据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工业动火分为四级。

5.2一级动火

a)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b)容量大于5000m3储罐(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c)天然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d)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e)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长输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f)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g)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h)天然气井井口无控部分动火。

5.3二级动火

a)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b)容量小于5000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的动火;

c)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的动火;

d)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e)容量1000m3~10000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f)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输油码头及油轮码头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g)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

5.4三级动火

a)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

b)容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c)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d)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

e)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f)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

g)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h)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的动火。

5.5四级动火

a)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动火;

b)钻井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屋、试油作业未射孔前,距井口10m以内的井场动火;

c)除一级、二级、三级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

6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6.1一级动火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申请报告书(见图A.1),经二级生产单位主管安全技术的领导或其授权人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上报,由局级安全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技术的局领导或其授权人批准。

6.2二级动火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申请报告书(见图A.2),经二级生产单位生产技术部门、安全部门组织审查后,报二级生产单位主管安全技术的领导或其授权人批准。

6.3三级动火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申请报告书(见图A.3),经二级生产单位技术、安全部门组织审查后,报二级生产安全技术部门批准。

6.4四级动火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申请报告书(见图A.4),经生产单位上一级安全部门组织审查后,报生产单位上一级安全技术部门批准。

7动火条件

7.1动火作业人员要求

7.1.1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7.1.2动火作业人员应遵守生产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执行“申请报告书没有批准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的原则。

7.1.3动火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7.2动火监护人员要求

7.2.1动火监护人员有责任守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

7.2.2动火监护人员应经过严格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7.2.3动火监护人员应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会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应急预案。

7.2.4动火监护人员在接到动火申请报告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7.2.5动火过程中若发现异常情况,动火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员停止动火,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7.2.6动火完工后,动火监护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7.3动火监督人员要求

7.3.1动火监督人员应经过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动火监督时应佩戴明显标志。

7.3.2动火监督人员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7.3.3动火监督人员在接到动火申请报告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7.3.4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申请报告书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督人员有权制止动火。

7.3.5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动火监督人员有权停止动火。

7.3.6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动火监督人员有权收回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7.3.7动火监督人员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动火监督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7.4机具要求

7.4.1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的要求。

7.4.2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7.4.3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指定安全区域内。

8动火作业要求

8.1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8.1.1工业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超过1h后,应对气体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8.1.2需动火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由生产单位安排专人操作,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岗位。

8.1.3应清除距动火区域周围5m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

8.1.4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8.1.5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8.2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8.2.1凡需要动火的储罐、容器等设备应进行内部和周围环境气体分析,气体分析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氧气和氮气浓度检测分析。分析报告单附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上。

8.2.2动火施工中,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8.2.3在动火施工全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跟踪检测可燃气体浓度。

8.3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要求

8.3.1进入设备、设施及油罐内部动火应进行气体检测和复查,测试合格后方可入内。

8.3.2所有可能影响该有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

8.3.3制定应急预案,并有专人监护。

8.4高处动火作业要求

8.4.1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并经专业人员确认;设立防落物设施;佩戴全身安全带,使用自动锁定连接、人造纤维绳索。

8.4.2在架空管线及脚手架上施工的人员,应系安全带。

8.4.3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8.5动火作业动土作业要求

8.5.1动土作业应完成以下作业危险分析:所有地下管道、电缆、光缆应确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控制,进行必要的支撑以防滑坡。

8.5.2埋地管线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根据实际情况(如管径、埋深等)来确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火作业人员逃生。

8.5.3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8.6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要求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格式

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格式见图A.1~图A.4。

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

动火级别:一级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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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1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一级动火)

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

动火级别:二级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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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2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二级动火)

工业动火申请执行书

动火级别:三级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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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3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三级动火)

工业动火申请执行书

动火级别:四级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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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3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四级动火)

篇2: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23012―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5.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凡在处于GBJ16―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

篇3:化工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审证禁火区内动火、应办理动火证的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明确动火的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没有动火证或动火证手续不全,动火证已过期不准动火;动火证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之前也不准动火;动火地点或内容更改时应重办审证手续,否则也不准动火。

(2)联系动火前要和车间,工段联系,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由生产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置换、扫线、清洗或清扫工作,并作书面记录。由审证的安全或保卫部门同时通知邻近车间、工段或部门,提出动火期间的要求,如动火期间关闭门窗,不要进行放料、进料操作,不要放空等,以防逸出可燃性气体或泄漏可燃液体。

(3)拆迁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他安全地方进行动火的作业不应放在生产现场(禁火区)内进行,尽量减少禁火区内的动火工作量。

(4)隔离动火设备应与其他生产系统可靠隔离,防止运行中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来;将动火地区与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隔开,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事故。

(5)移去可燃物将动火地点周围10m范围内的一切可燃物,如溶剂、润滑油及未清洗的盛过易燃液体的空桶、木柜,竹箩等移到安全场所。

(6)灭火措施动火期间动火地点附近的水源要保证充足,不能中断;动火现场准备好适用的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危险性大的重要地段动火,消防车和消防人员要到现场,做好充分准备。

(7)检查和监护上述工作准备就绪后,根据动火制度的规定,厂、车间或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现场检查,对照动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检查是否已落实,并再次明确和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动火现场指挥,交代安全注意事项。

(8)动火分析动火分析不宜过早,一般不要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如果动火中断半小时以上,应重做动火分析;分析试样要保留到动火之后,分析数据应作记录,分析人员应在分析化验报告上签字,从理论上讲,只要可燃物浓度小于爆炸下限,动火时不会发生燃烧、爆炸事故,但应考虑取样的代表性,分析化验的误差,应该留有的安全裕度以及现有测试分析仪器的灵敏度。化工企业动火分析合格的标准如下:爆炸下限小于4%(容积百分比,下同)的,动火地点空气中可燃物含量小于0.2%为合格;爆炸下限大于4%的,则分析可燃物小于0.5%为合格。

(9)动火动火应由经过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压力容器的焊补工作应由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合格的工人担任,无合格证者不得独自从事焊接工作。动火时注意火星飞溅方向,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做成的挡板控制火星飞溅方向,防止火星落人危险区域,如在动火中遇生产装置紧急排空或设备、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质外泄时,监护人应立即命令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重新分析合格并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重新动火。高处动火作业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规程。氢气瓶和移动式乙炔发生器不得有泄漏,应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的间距不要小于5m。五级以上大风不宜高处动火。电焊机应放在指定的地方,火线和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10)善后处理动火结束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做好不遗漏任何火种,切断动火作业所用的电源。

篇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包括焊接、氧割、氧焊等使用明火作业,为加强管理、避免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规定如下:

1、必须事先请示报告,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作业。

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用火证件,在所在单位领导指定的作业范围内进行作业,未经许可不准随意动火作业。

3、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4、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5、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7、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9、作业前必须对现场检查、清理现场,做好防范措施,并指定专人看管现场;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动火作业,作业后必须清理现场,不留下任何火种或不安全的隐患。

10、必须在划定作业范围,并作出明显的标志,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周边必须指定专人监护,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11、动火作业如使用无效专业证件或非专业人员,或不按管理规定进行作业的,一旦发生事故,将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12、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13、动火区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14、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1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16、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17、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18、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19、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20、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篇5:爆炸危险区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注意事项

1)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a、动火现场必须设专人监护负责看火,并准备足够有效的灭火器材和工具,清除周围易燃物。

b、凡在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设备和管道容器上动火时,要进行置换清洗等工作,并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

c、对储存易燃易爆物料设备容器表面的动火,要清除设备容器内的物料并清洗干净、充满水或惰性气体。如有特殊情况,可按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

2)在设备容器内动火采取的措施

a、对于装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容器动火,在动火前必须清除设备容器内物料、洗净设备,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设备容器动火,在带有传动设备容器内动火时,应在配电室切断电源,挂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b、进入设备容器前,必须进行“试火”确认其无其他反映时,方可动火,同时要备好灭火器材,设监护人员负责看火,设备容器内的照明,必须绝缘良好,对进入设备容器人员根据物料性质和工作特点,定时轮换、休息。

3)动火前的气体分析、化验和检测。

a、动火分析项目,首先由动火负责人在动火证上提出动火地点、设备或项目。生产技术部在动火前半小时组织进行动火分析,如动火工作中断半小时以上,需重新分析。

b、不停产、部分停产或设备停车检修时,在动火前必须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及时动火,并在批准的有效时间范围内进行完毕。车间全部停产大修时,在检修动火前应进行气体分析。

4)看火监护人的规定

a、凡动火地点,一个动火证,至少有一名看火监护人。

b、新项目施工动火,应指派专人看火监护。

c、一个动火证,要有一个看火监护人。

d、看火监护人应做到:检查动火手续是否齐全及实现动火证批示的安全措施;随时扑灭飞溅的火星、火花而引起的着火;对动火者负有抢救和监护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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