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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为加强对医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二、危化品的采购原则上由使用部门或科室提出计划,相应采购部门负责实施采购。危化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志,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

三、危化品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危化品生产或销售资质,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严禁向无生产或销售资质的单位采购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或有破损、残缺、渗漏、变质、分解等现象)的,严禁入库存放。

四、严格控制采购和存放数量。危化品采购数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的使用数量。核定数量由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往年每月平均使用量核定。

五、建立危化品管理档案,建立岗位职责、培训教育、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供应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物资的检验和交付、使用、处置等完整记录。

六、危化品的存放应严格遵循分类、分项、专库、专储的原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同存一库。对不同化学性质,混合后将发生化学变化,形成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且灭火方法又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分别贮存,严禁混合贮存。

七、危化品及其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使用部门或科室统一集中回收,按医疗废物处置原则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危化品及其包装物。

八、医院危化品安全管理执行分级责任制管理,部门和科室负责人为安全管理责任人。使用部门和科室对危化品安全管理具体负责;职能部门包含药学部、总务科、医学装备科对相应使用危化品科室进行每月定期督导、监管工作,并作出分析评价(质量控制),上报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是医院危化品安全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医院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各职能部门做好危化品监管工作,定期分析医院危化品安全管理情况。

九、医院将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严格按照院科两级目标责任对使用部门及职能监管部门进行考核。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制度或规定在本制度执行之日废止。

附件:1.危险化学品清单、分布图

2.危险化学品考核方案

****医院

2016年9月22日

篇2: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出入库管理,实现公司“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出入库管理。

三、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

3.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3.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四、术语定义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五、职责

5.1、车间主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与出入库的安全工作。

5.2、安全环保科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与出入库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六、要求

6.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6.1.1、储存方式和设施的安全要求

6.1.1.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

6.1.1.2、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要求。

6.1.1.3、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的标志。

6.1.1.4、禁忌物品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存,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质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6.1.1.5、储存有火灾、爆炸性质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其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要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安装防爆电气和防爆照明灯具。

6.1.2、仓库周边防护距离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周边环境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6.1.3、仓库保管人员的安全要求

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保管员应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合格后上岗。做到每日检查,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变质、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处理。

6.1.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储存

6.1.4.1、仓库应阴凉通风,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曝晒,严禁受热。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明灯。库房周围不得堆放可燃材料。

6.1.4.2、入库验收要注意:包装外形应无明显外伤,无漏等现象,严格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6.1.4.3、易燃气体不得与其它种类化学危险品共同储存,储存应直立放置整齐,并留有通道。

6.1.5、易燃液体的储存

6.1.5.1、易燃液体应储存于通风库房,远离火种、热源、氧化剂等。

6.1.5.2、专库专储,实行“双人双锁”的管理规定,一般不得与其它危险化学品混放。

6.1.6、遇湿易燃物品储存

6.1.6.1、严禁露天存放。库房必须干燥,严防漏水或雨雪浸入。注意下水道畅通,暴雨或潮汛期间必须保证不进水。

6.1.6.2、库房必须远离火种、热源,附近不得存放丙酮等物品。

6.1.6.3、不得与其它类危险化学品,特别是酸类、氧化剂、含水物质、潮湿物质混储混运。亦不得与消防方法相抵触的物品同库存放。

6.1.7、腐蚀品储存

6.1.7.1、腐蚀品的品种比较复杂,应根据其不同性质,储存于不同的库房。本公司的次氯酸钠和氢氧化钠等应分库存放于不同库房。

6.1.7.2、储存容器必须按不同的腐蚀性合理使用。

6.2、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

6.2.1、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严格进行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和安全检查。

6.2.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进行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和危险标志,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出入库。

6.2.3、进入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6.2.4、装卸、搬动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倾倒和滚动。

6.2.5、装卸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6.2.6、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钢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

七、记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第344号令

篇3:化学品油品仓库管理制度

(一)入库:入库前严格检查供方原料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及生产日期等是否符合《进货检验标准》,经公司部门主管审核批准后方可入库。

(二)规划区域:入库后由仓库主管按照《常用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及公司制定的程序文件《化学品详细资料清单》科学管理、分类、分区堆放整齐。填写《化学品入库清单》及《原料登记卡》并及时入帐。

(三)领料:生产车间接到客户货源后,生产主管立即通知化学品仓库,由发料员将《化学品领料单》交车间主管师傅填写所需原料品种及所需数量,经总管或生产主管审核确认签字后,由发料员照单发料。

(四)退料:各车间所使用的原料若存放时间过长、过期、变质,影响产品质量的,或者该批货已经做完,不再使用的原料的,剩余部分要立即封存,再通知仓库发料员,由车间主管师傅填写《退料单》,经总管或生产主管审核确认双方签字后,由仓库主管及时入帐并在登记卡上登记,同时通知采购部门与供应商退换。

(五)盘点:每月底对化学品仓库物料进行一次盘点,严格检查仓库物、帐、卡是否一致,并填写《化学品月度储存使用明细表》及《化学品仓库管理情况报告》、《洗水部每月用药存量统计表》。

(六)注意事项: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仓库内严禁烟火,闲人免入。保持室内整洁卫生,及时清除污染源。发现意外情况按照公司《紧急应变处理控制程序》处理。

篇4: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制度

1、建立本公司危险化学品名单,名单包括:设备清洗剂、消毒剂、润滑剂、防锈剂和灭虫药剂等;

2、制订危险化学品各部门使用一览表:表中规定各部门允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使用用途和管制等级等;各部门只能使用属于本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且只能使用于表中本部门该项危险化学品使用的用途。

3、建立新增危险化学品审批制度,对个部门申请的新增加危险化学品必须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其的使用不会对产品产生安全危害。

4、建立危险化学品的验收制度,验收内容包括:产品外包装、产品标签、检验单、定期的型式检验报告和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数据列表等。

5、规范危险化学品的保存和使用:单独存放、专人负责、实行双锁制,领取和使用实行登记制度。

6、员工培训:对保管和使用人员定期培训,考核上岗。

篇5: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我公司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保护环境,并对危险化学品管理运行与活动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储存和运输,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储存、运输、使用的单位。

三,定义

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系指在各单位储存、运输、使用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固体、易燃液体、氧化剂、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见《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制度。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贮存,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置放重量超过5000千克或者置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

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四,职责

1,安全环保部监督管理各部门、单位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及有关信息的通报工作;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并对危险化学品有关的规程、规定以及各项活动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

2,安全环保部会同有关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特种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定期邀请?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检验。

3,设备动力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设备的维护、检修管理。

4,安全环保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保卫和消防管理、废弃有毒物品的销毁,并负责各类事故的保卫与警戒及交通指挥与疏散任务。

5,各厂(子公司)、部室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由设备部负责组织采购、仓储及发放及危险废物的存储和处理工作。所采购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由供应商负责。

6,各部门、厂根据自己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工业危险废物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和修订本厂的危险化学品规程并对规程的相关内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成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危险废物应急救援组织,编制防止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危险废物安全与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及应急预案的演练。

五,管理内容及要求

1,危险化学品的购买

采购危险化学品所选择的供货商,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相应资质证明,严禁向没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采购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1)运输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交通部门的规定,经过交通部门的资质认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渗(洒)漏,防止撞击及倾倒等意外事故。

(2)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进行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并经市级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3)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省级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经?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4)各单位购买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负责运输或者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委托的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3,储存

(1)我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报衡水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审批,经?水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储存。

(2)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危险化学品的仓储条件应符合国家相应的规定,其仓储量不得超过相应的仓储条件。

(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必须有符合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

(7)对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经过检验、登记后,按本条其它款项要求存放。

(8)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放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放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备、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防盗,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9)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10)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在储存场所设置通讯和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正常状态。

(1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级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经?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12)对已产生的危险化学品,若暂时不能回收利用或进行处理处置的,其产生单位须建设专门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进行贮存,并设立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或委托具有专门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的单位进行贮存,贮存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需拥有相应的许可证。禁止将危险化学品以任何形式转移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转移到非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中。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应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13)各厂、部室和附属单位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内部文件,将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产生量、处理方式、责任部门等技术资料进行说明并规定清楚。

(14)贮存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配备消防设备,贮存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有专人看管。

4、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和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正常状态。

(2)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的证书。

5、危险化学品的控制原则

(1)对危险化学品的控制以减少产生、充分安全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为原则。

(2)已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应首先考虑回收利用,减少后续处理处置的负荷。回收利用过程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对不能利用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者承担处置费用。

(3)危险化学品由其产生部门定期交由能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专业公司进行处理,并对其资质进行认定。

(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6)事故造成对场地造成污染时,应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在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对污染场地进行环境恢复。对污染场地完成环境恢复后,应委托环境保护检测机构对恢复后的场地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6、危险废物的管理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3)有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处置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4)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5)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危险废物产生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申请领取联单;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7)危险废物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8)危险废物接受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危险废物的贮存

(1)对已产生的危险废物,若暂时不能回收利用或进行处理处置的,其产生单位须建设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贮存,并设立危险废物标志,或委托具有专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单位进行贮存,贮存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需拥有相应的许可证。禁止将危险废物以任何形式转移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转移到非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中。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各部室、厂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内部文件,将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来源、产生量、处理方式、责任部门等进行说明并规定清楚。

(3)各部室、厂将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存放在各自指定地点或者专用存储设施中分类存放,并进行明显标识,说明注意事项,定期由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回收处置,并做好记录。

(4)危险废物暂存地点要做到防日晒、防雨淋、防渗漏、防火灾、防止造成污染转移或意外。

(5)贮存易燃易爆的危险废物的场所应配备消防设备,贮存剧毒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有专人24小时看管。

8、危险废物的控制原则

(1)对危险废物的控制以减少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为原则。

(2)已产生的危险废物应首先考虑回收利用,减少后续处理处置的负荷。回收利用过程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积极推行生产系统内的回收利用。生产系统内无法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通过系统外的危险废物交换、物质转化、再加工、能量转化等措施实现回收利用。

(4)危险废物由其产生部门定期交由能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专业公司进行处理,并对其资质进行认定。

9、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管理与处置

(1)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与处置

①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

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其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③接收单位应当对接收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核实;未经核实的,不得处置;经核实不符的,应当在确定其品种、成分、特性后再进行处置。

④禁止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⑤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设或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⑥发生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⑦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⑧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的,并应当依法报经移出地设区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转移。

⑨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品名、成份或组成、特性、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信息。

(2)危险废物的管理

①危险废物可分为固体危险废物和液态危险废物;主要有:废矿物油、废乳化液、沥青渣、焦油渣、废酸焦油、废酸、石棉废物、废旧灯管、废旧电池、含油废棉丝等。

②废矿物油、废乳化液、废酸、石棉废物、含油废棉丝和含油锯沫等危险废弃物处置原则由产生单位分类存放和处置。

③放射源的处理按照《放射防护工作管理制度》执行。

④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处置监督管理

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产生、回收利用和处理处置危险化学品与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10、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

各单位应对所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通过安环部报衡水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备案;发生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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