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文书管理规则规定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企业文书管理规则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4

企业文书管理规则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使文书管理制度化,以增进文书处理之品质及效率,特订定本规则。

第二条范围

本规则所称文书管理,指总管理处各部、室、中心或各公司(含事业部、业务执行部门)与外界来往的文书(包括电报)及关系企业(含公司内容)各部门间来往文书(包含签呈),自收(发)文至归档全部过程之办理与控制。

□承办部门

第三条总收发部门

总公司各部门与外界来往文书的收发由总管理处总务部门统一办理,各公司(工厂)所在地的总收发由其所属总务部门办理。总收发部门负责文书之收受及发送。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一)总管理处各部、室、中心及各公司以公司名义与外界来、往的文书,以各公司总经理室或管理处为管理部门;营业、采购、工务、资料、法律、服务、训练等业务部门的文书,得以各该业务部门的最高主管部门为管理部门。

(二)各公司(工厂)所在地与外界来往属地区性文书,以其所在地之经理室或管理处(或总务部门)为管理部门。

(三)关系企业各公司、部门间来往文书原则上以厂、处、部、室以上部门为管理部门。?

(四)管理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来往文书的核稿及收发、拆封、登记、分文、稽催、校对、监印、档案管理等事宜;文书未按规定处理者,管理部门不得受理。

第五条主办及会办部门

(一)文书内容所涉及的业务主办部门为该项文书的主办部门,如有涉及其他部门时,其他部门则为该项文书的会办部门。

(二)本企业各类资料对外统一报送的主办、会办及提供部门。

□行文

第六条行文类别

(一)函:发布规章或临时性规定及对机关团体、公司行号、私人或关系企业各公司间及公司内各部门间行文使用。

(二)公告:就主管业务向公众或特定对象宣布时使用。

(三)便函:关系企业各公司、部门间或公司内各部门间业务接洽时使用。

(四)签呈:下级对上级有所请示或报告时使用。

(五)电报:业务处理须以电报行文时使用。

(六)表格式公文:政府机关规定之表格式公文及公司人事令等,可依实际需要印为固定格式使用。

(七)其他:

1.司法文书依据司法部门规定程序实施;诉讼文书,依政府有关部门诉讼审议委员会规定程序实施。

2.会议纪录及例行表报等的发送不必行文。

第七条行文名义、署名及印信借用

(一)对关系企业外机构行文的名义、署名及用印规定如下:

1.以公司名义由董事长署名盖董事长职章:

属政策性或影响公司重大权益的行文。

2.以公司名义由总经理署名盖总经理职章:

对政府各部、会、局、署及其所属一级、二级机构或省政府、市政府及其所属一级机构等之行文。

3.以公司名义由总经理署名、盖总经理职衔签字章。

①对省政府、市政府所属二级机构等的行文。

②对当地市、县政府及其所属一级机构的行文。

③对税务、金融机关的行文。

④总管理处各部、室、中心代表各公司对外的行文(但本款第六项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4.以公司名义,由经理署名、盖经理职衔签字章。

对本款第二项所列以外的公家机构或公民营企业、法人团体的行文。

营业、资料、工务等部门于各类规章规定的核决权限或授权范围内对客户、厂商之行文。

5.以部门名义,由厂处长署名盖厂处长职衔签字章。

营业、资材、工务等部门于各类规章规定的核决权限或授权范围内对客户、厂商的行文。

6.以部门名义盖部门章:

①采购部门对厂商的行文。

②人事、服务、训练、法律等部门于经办业务之权责范围内对公民营事业、民间机构或个人的行文。

7.应依本款第四项的名义、署名及用印规定行文而该行文单位无经理者,得盖用公司公章行文。

8.因环境特殊或事实需要,须另行规定行文名义、署名及印信使用者,应专案签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呈董事长或总经理核准。

(二)关系企业各部门间应以部门名义行文,并依下列规定签署、用印:

1.正式行文者,以公司名义由总经理或事业部经理署名盖职衔签字章为之;以业务接洽便函行文者,由经办部门主管及经办人署名,盖用部门章。

2.总管理处各部、室、中心对各公司行文的油印函件,盖用部门章。

3.工务、资材、会计、总务等服务部门对其他部门的行文盖部门章。

4.厂、处以上部门主管对其直辖部门行文以部门主管之职衔签字章签署。?

(三)公告、人事通知单、聘任书、奖状、契约及依法令或特定业务(如进出口、税务、关税、劳保、投标等),须加盖公司或业务专用章的文件,均应盖章,并视业务需要依规定加盖董事长或总经理之职衔签字章或职章或加盖于其权限或授权范围内的部门主管签字章或私章。

(四)特定签署人及印信的文件从其规定。

(五)需以对等身份的签署人名义复文者,应斟酌实情处理。

第八条行文的判行权限

(一)以董事长署名行文者,应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呈董事长判行。

(二)以总经理署名行文者,除总管理处各部室、中心代表各公司对外行文得由经理(主任)判行者外,应送各公司总经理室转呈总经理判行。

(三)以事业部经理署名行文者、应送经理室转呈经理判行。

(四)以部门名义由厂处长署名行文者,应由部门主管判行。

(五)以部门名义行文者,应由部门主管判行。

(六)以公司名义盖用公司公章行文者,应由经理级人员判行。

(七)因专案业务需要,如进出口、税务、关税、劳保、投标等使用公司名义,须盖用董事长或总经理之业务专用章者,行文时应经各该业务部门主管于授权之范围内经核准后始得为之。

(八)固定格式文书,应由署名的主管于原稿判行后,授权业务主办部门主管依式行文。

□文书处理程式

篇2:省粮食局工作规则

吉林省粮食局工作规则

一、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吉林省粮食局(以下简称省局)是省政府的直属机构,对省政府负责。

省局工作坚持以*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各项部署,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要切实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工作效率。

三、省局的组成及职责。

省局由下列人员和机构组成:局长、副局长、监察专员,巡视员、副巡视员,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

履行下列职责。

省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副局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协助局长工作。

局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和专题会。

副局长、巡视员、副巡视员按各自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完成其它工作或专项任务。

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局机关各处室是省局内设机构,按职责承担各项工作。

直属单位在局长、副局长、监察专员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工作。

四、全面履行工作职能。

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粮食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1.贯彻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方针政策,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发展壮大现代粮食流通产业。

2.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3.坚持科学理政,完善市(州)、县(市、区)参与、有关专家咨询和省局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涉及全省粮食工作全局的重大决策在上报省政府之前,需经局长办公会讨论。

五、坚持依法行政准则,规范行政权利。

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确、高效便民、诚实守法、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利,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外部管理行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要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审查。

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和程序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要科学配置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评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

六、接受监督,提高行政效能。

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并接受质询、听取意见;按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专项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重视来信来访,加强政务公开工作。

七、强化督查,狠抓落实。

督查的重点是:省委、省政府对粮食流通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上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省局确定的全局性工作的落实情况;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督查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实行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

八、科学安排工作。

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要根据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明确工作重点及目标责任制,并按省政府要求报告执行情况。

九、省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1.局党组会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

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和指示,讨论全局性粮食工作、规划、研究内设机构(含局直单位)设置、干部调配和粮食改革等重大问题。

2.局务会议由局领导及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定和指示,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任务,总结工作及其它事项。

3.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组成,监察专员(纪检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和机关处室、直属单位有关同志列席。

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重要指示;研究部署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讨论研究向上级领导部门的请示、报告;讨论决定所属单位及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请示的有关事项及其它事项。

4.专题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监察专员(纪检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及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任务是专题研究某项具体工作意见。

5.局党组会、局务会的议题分别由局党组书记和局长办公会确定;局长办公会和专题会议讨论议题,由局长提出(或由副局长、监察专员(纪检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审核后提出,报局长确定)。

会议的组织由局党组秘书或局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会前通知与会同志。

会议纪要经局党组书记(局长)签发。

6.涉及粮食工作全局性的会议,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报省政府审批,并按省政府有关要求组织会议;以省局名义召开的,会议组织由局办公室及相关处室(单位)负责。

十、公文处理要按*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1.向省政府报送公文,除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或必须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的事项外,其余均报省政府办公厅。

2.以省局名义发文,由局长(党组书记)或副局长、监察专员(纪检组长)签发;需请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由局办公室负责办理;联合发文,由相关处室(单位)办理。

所有发文,除需要保密的,应及时发布。

3.局机关收文,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办公室负责按局领导分工批分,并请局领导阅批。

急件和办件由局办公室督办。

4.局办公室接到的电话通知、上级交办的临时性事项,由局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签批。

十一、转变作风,强化纪律。

1.省局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把学习与调研、研究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

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形势,及时准确把握国际国内粮食经济发展状况,并努力学习法律、科技知识。

定期安排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2.局领导要深入基层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3.精简各种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规定。

4.精简会议和文件,减少文件数量,压缩会议数量和会期,提高文件和会议质量。

5.局领导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以身作则、勤俭节约、严格自律。

篇3:小功率电动机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按GB14711标准进行考核的小型电机中低端功率电动机,功率范围电动机的同步转速折算到1500转/分时,最大连续定额不超过1.1千瓦

2.认证的申请

2.1申请单元的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不可为一个申请单元。

单元划分如下:

1)Y系列(IP44)三相异步电动机

2)YD系列(IP44)变极多速三相异步电动机

3)YZC系列(IP44)低噪声三相异步电动机

4)YH系列(IP44)高转差率三相异步电动机

5)YCT系列电磁调速电动机

6)YCTD系列电磁调速电动机

7)YCJ系列齿轮减速三相异步电动机

8)Y2系列(IP54)三相异步电动机

9)Y2E系列(IP54)三相异步电动机

10)YDT系列(IP44)变极多速三相异步电动机

11)YEP系列(IP44)旁磁制动三相异步电动机

12)YEJ系列(IP44)电磁制动三相异步电动机

13)Y-W系列及Y-WF系列户外及户外化学腐蚀三相异步电动机

14)Y-F系列防腐蚀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15)Y-M系列木工用三相异步电动机

16)振动源三相异步电动机

17)YLJ系列力矩三相异步电动机

18)CK系列三相异步电动机

19)小型变频变压调速电动机

20)小型平面制动三相异步电动机

21)YDF2系列阀门电动装置用三相异步电动机

未列入的其它系列小功率电机的申请单元可参照本目录中类似产品予以确定。

2.2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随附以下文件:

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

2)产品描述

3)产品标准一份(若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注明标准编号而不必提供标准。若执行企业标准,则需提供标准。)

4)产品照片一份(整机和拆机)

5)其他需要的文件

3.型式试验

3.1型式试验的送样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按附表A1送样。

随整机进行检测的关键元器件、材料的送样数量:

引出线10米

热保护器10个

热检测器10个

电磁线φ1.0~1.2,5kg

槽绝缘10m

浸渍漆5kg

绝缘套管10m

绑扎带10m

槽楔20根

非金属零部件或材料:

接线板5块

塑料风扇3只

塑料接线盒5只

塑料机壳、塑料刷架的的材料(形状接近150mm×150mm×3.0mm)10块。

3.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3.2.1检测标准

GB14711-1993《中小型旋转电机安全通用要求》

3.2.2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为该产品安全标准GB14711-1993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3.2.3检测方法

依据GB14711-1993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初始工厂审查

4.1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

同时,按照《小型电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的检测要求》(附表A2)进行核查。

5.获证后的监督

应按照《小型电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的检测要求》(附表A2)进行核查。需要时,认证机构可视工厂的具体情况制定特定的审查要求。

5.1抽样检验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时对获证产品按每四年一次覆盖所有获证单元并均衡抽样的原则,从每个需抽样的获证单元中抽取1台样机实施抽样检验。抽样检验由指定的检测机构负责。监督检测项目与初次型式试验项目相同。

附表1小型电机认证产品名称、依据标准和申证单元目录产品名称规格划分(单位W)送样要求小中大1.Y系列(IP44)三相异步电动机不划分1.送小规格中最小功率的电动机和中、大规格中最大功率的;只有一种规格的,送规格中最大的电动机。2.不划分规格的,送系列中最大功率的电动机。2.YD系列(IP44)变极多速三相异步电动机不划分3.YZC系列(IP44)低噪声三相异步电动机不划分4.YH系列(IP44)高转差率三相异步电动机不划分5.YCT系列电磁调速电动机不划分6.YCTD系列电磁调速电动机不划分7.YCJ系列齿轮减速三相异步电动机不划分8.Y2系列(IP54)三相异步电动机120~370>3709.Y2E系列(IP54)三相异步电动机120~370>37010.YDT系列(IP44)变极多速三相异步电动机不划分11.YEP系列(IP44)旁磁制动三相异步电动机不划分12.YEJ系列(IP44)电磁制动三相异步电动机不划分13.Y-W系列及Y-WF系列户外及户外化学腐蚀三相异步电动机不划分14.Y-F系列防腐蚀型三相异步电动机不划分15.Y-M系列木工用三相异步电动机不划分16.振动源三相异步电动机90~370>37017.YLJ系列力矩三相异步电动机0.5~1.6Nm2.0~4.0Nm5.0~10.0Nm18.CK系列三相异步电动机120~370>37019.小型变频变压调速电动机不划分20.小型平面制动三相异步电动机不划分21.YDF2系列阀门电动装置用三相异步电动机<120120~370>370附表2小型电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的检测要求序号产品名称确认检验项目例行检验项目1Y系列三相异步电动机电气强度、匝间绝缘、发热试验、效率、功率因数、堵转试验、噪声、振动电气强度、匝间绝缘、空载试验、堵转试验2YD系列(IP44)变极多速三相异步电动机功3YZC系列(IP44)低振动低噪声三相异步电动机)4YH系列(IP44)高转差率三相异步电动机5Y-W系列及Y-WF系列户外及户外化学防腐蚀型三相异步电动机6Y-F系列防腐蚀型三相异步电动机7YM系列木工用三相异步电动机8小型平面制动三相异步电动机9CK系列三相异步电动机10Y2系列(IP54)三相异步电动机11Y2-E系列(IP54)三相异步电动机12YDF2系列阀门电动装置用三相异步电动机13YDT系列(IP44)变极多速三相异步电动机14YCT系列电磁调速电动机电气强度、匝间绝缘、发热试验、离合器堵转转矩、转速变化率、稳速精度、噪声、振动电气强度、匝间绝缘、励磁电流15YCTD系列电磁调速电动机16YCJ系列齿轮减速三相异步电动机电气强度、匝间绝缘、发热试验、输出转速、效率、噪声、振动电气强度、匝间绝缘、空载试验、堵转试验、17YEP系列(IP44)旁磁制动三相异步电动机电气强度、匝间绝缘、发热试验、效率、功率因数、静制动力矩、空载制动时间、噪声、振动电气强度、匝间绝缘、空载试验、堵转试验18YEJ系列(IP44)电磁制动三相异步电动机19振动源三相异步电动机电气强度、匝间绝缘、发热试验、激振力、效率、功率因数、噪声电气强度、匝间绝缘、空载试验、堵转试验20YLJ系列力矩三相异步电动机电气强度、匝间绝缘、发热试验、机械特性、噪声、振动电气强度、匝间绝缘、空载试验、堵转试验21小型变频变压调速电动机电气强度、匝间绝缘、发热试验、负载特性、调频范围、过载试验、噪声、振动电气强度、匝间绝缘、空载试验、堵转试验注:(1)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例行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2)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确认检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若工厂不具备条件,可委托试验室进行。

(3)除电气强度、发热试验按GB14711标准考核外,其余项目按产品标准要求进行考核。

篇4:工程项目监理文书流转制度

工程项目现场监理文书流转制度

1建设监理实行联系书面制,应加强文书流转的管理。

2各现场监理机构均应设收、发文簿,对收发文件进行登记、保管。

3现场监理机构对外呈报、发送的文函,均应经总监审核、签发方可发出。

现场签认的监理文件:监理通知、整改通知、质量签认、工程量签认、在一定范围内的费用签证等应由总监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签认。

4监理文书应分类、编目、存档。

篇5:工程开挖土方计算规则

工程开挖土方的计算规则

1、清单规则:

挖基础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挖土深度计算。

2、定额规则:

人工或机械挖土方的体积应按槽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槽底面积应以槽底的长乘以槽底的宽,槽底长和宽是指基础底宽外加工作面,当需要放坡时,应将放坡的土方量合并于总土方量中。

将土和岩石进行松动、破碎、挖掘并运出的工程。按岩土性质,土石方开挖分土方开挖和石方开挖。按施工环境是露天、地下或水下,分为明挖、洞挖和水下开挖。在水利工程中,土石方开挖广泛应用于场地平整和削坡,水工建筑物(水闸、坝、溢洪道、水电站厂房、泵站建筑物等)地基开挖,地下洞室(水工隧洞、地下厂房、各类平洞、竖井和斜井)开挖,河道、渠道、港口开挖及疏浚,填筑材料、建筑石料及混凝土骨料开采,围堰等临时建筑物或砌石、混凝土结构物的拆除等。

开挖方式:

土石方开挖是工程初期以至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在施工前,需根据工程规模和特性,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施工导流方式和工程进度要求,施工条件以及可能采用的施工方法等,研究选定开挖方式。明挖有全面开挖、分部位开挖、分层开挖和分段开挖等。全面开挖适用于开挖深度浅、范围小的工程项目。开挖范围较大时,需采用分部位开挖。如开挖深度较大,则采用分层开挖,对于石方开挖常结合深孔梯段爆破(见深孔爆破)按梯段分层。分段开挖则适用于长度较大的渠道、溢洪道等工程。对于洞挖,则有全断面掘进、分部开挖和导洞法等开挖方式。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