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粮食局工作规则
吉林省粮食局工作规则
一、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吉林省粮食局(以下简称省局)是省政府的直属机构,对省政府负责。
省局工作坚持以*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各项部署,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要切实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工作效率。
三、省局的组成及职责。
省局由下列人员和机构组成:局长、副局长、监察专员,巡视员、副巡视员,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
履行下列职责。
省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副局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协助局长工作。
局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和专题会。
副局长、巡视员、副巡视员按各自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完成其它工作或专项任务。
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局机关各处室是省局内设机构,按职责承担各项工作。
直属单位在局长、副局长、监察专员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工作。
四、全面履行工作职能。
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粮食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1.贯彻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方针政策,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发展壮大现代粮食流通产业。
2.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3.坚持科学理政,完善市(州)、县(市、区)参与、有关专家咨询和省局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涉及全省粮食工作全局的重大决策在上报省政府之前,需经局长办公会讨论。
五、坚持依法行政准则,规范行政权利。
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确、高效便民、诚实守法、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利,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外部管理行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要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审查。
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和程序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要科学配置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评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
六、接受监督,提高行政效能。
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并接受质询、听取意见;按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专项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重视来信来访,加强政务公开工作。
七、强化督查,狠抓落实。
督查的重点是:省委、省政府对粮食流通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上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省局确定的全局性工作的落实情况;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督查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实行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
八、科学安排工作。
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要根据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明确工作重点及目标责任制,并按省政府要求报告执行情况。
九、省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1.局党组会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
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和指示,讨论全局性粮食工作、规划、研究内设机构(含局直单位)设置、干部调配和粮食改革等重大问题。
2.局务会议由局领导及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定和指示,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任务,总结工作及其它事项。
3.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组成,监察专员(纪检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和机关处室、直属单位有关同志列席。
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重要指示;研究部署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讨论研究向上级领导部门的请示、报告;讨论决定所属单位及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请示的有关事项及其它事项。
4.专题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监察专员(纪检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及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任务是专题研究某项具体工作意见。
5.局党组会、局务会的议题分别由局党组书记和局长办公会确定;局长办公会和专题会议讨论议题,由局长提出(或由副局长、监察专员(纪检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审核后提出,报局长确定)。
会议的组织由局党组秘书或局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会前通知与会同志。
会议纪要经局党组书记(局长)签发。
6.涉及粮食工作全局性的会议,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报省政府审批,并按省政府有关要求组织会议;以省局名义召开的,会议组织由局办公室及相关处室(单位)负责。
十、公文处理要按*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1.向省政府报送公文,除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或必须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的事项外,其余均报省政府办公厅。
2.以省局名义发文,由局长(党组书记)或副局长、监察专员(纪检组长)签发;需请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由局办公室负责办理;联合发文,由相关处室(单位)办理。
所有发文,除需要保密的,应及时发布。
3.局机关收文,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办公室负责按局领导分工批分,并请局领导阅批。
急件和办件由局办公室督办。
4.局办公室接到的电话通知、上级交办的临时性事项,由局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签批。
十一、转变作风,强化纪律。
1.省局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把学习与调研、研究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
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形势,及时准确把握国际国内粮食经济发展状况,并努力学习法律、科技知识。
定期安排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2.局领导要深入基层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3.精简各种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规定。
4.精简会议和文件,减少文件数量,压缩会议数量和会期,提高文件和会议质量。
5.局领导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以身作则、勤俭节约、严格自律。
篇2:小功率电动机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按GB14711标准进行考核的小型电机中低端功率电动机,功率范围电动机的同步转速折算到1500转/分时,最大连续定额不超过1.1千瓦
2.认证的申请
2.1申请单元的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不可为一个申请单元。
单元划分如下:
1)Y系列(IP44)三相异步电动机
2)YD系列(IP44)变极多速三相异步电动机
3)YZC系列(IP44)低噪声三相异步电动机
4)YH系列(IP44)高转差率三相异步电动机
5)YCT系列电磁调速电动机
6)YCTD系列电磁调速电动机
7)YCJ系列齿轮减速三相异步电动机
8)Y2系列(IP54)三相异步电动机
9)Y2E系列(IP54)三相异步电动机
10)YDT系列(IP44)变极多速三相异步电动机
11)YEP系列(IP44)旁磁制动三相异步电动机
12)YEJ系列(IP44)电磁制动三相异步电动机
13)Y-W系列及Y-WF系列户外及户外化学腐蚀三相异步电动机
14)Y-F系列防腐蚀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15)Y-M系列木工用三相异步电动机
16)振动源三相异步电动机
17)YLJ系列力矩三相异步电动机
18)CK系列三相异步电动机
19)小型变频变压调速电动机
20)小型平面制动三相异步电动机
21)YDF2系列阀门电动装置用三相异步电动机
未列入的其它系列小功率电机的申请单元可参照本目录中类似产品予以确定。
2.2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随附以下文件:
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
2)产品描述
3)产品标准一份(若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注明标准编号而不必提供标准。若执行企业标准,则需提供标准。)
4)产品照片一份(整机和拆机)
5)其他需要的文件
3.型式试验
3.1型式试验的送样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按附表A1送样。
随整机进行检测的关键元器件、材料的送样数量:
引出线10米
热保护器10个
热检测器10个
电磁线φ1.0~1.2,5kg
槽绝缘10m
浸渍漆5kg
绝缘套管10m
绑扎带10m
槽楔20根
非金属零部件或材料:
接线板5块
塑料风扇3只
塑料接线盒5只
塑料机壳、塑料刷架的的材料(形状接近150mm×150mm×3.0mm)10块。
3.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3.2.1检测标准
GB14711-1993《中小型旋转电机安全通用要求》
3.2.2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为该产品安全标准GB14711-1993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3.2.3检测方法
依据GB14711-1993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初始工厂审查
4.1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
同时,按照《小型电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的检测要求》(附表A2)进行核查。
5.获证后的监督
应按照《小型电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的检测要求》(附表A2)进行核查。需要时,认证机构可视工厂的具体情况制定特定的审查要求。
5.1抽样检验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时对获证产品按每四年一次覆盖所有获证单元并均衡抽样的原则,从每个需抽样的获证单元中抽取1台样机实施抽样检验。抽样检验由指定的检测机构负责。监督检测项目与初次型式试验项目相同。
附表1小型电机认证产品名称、依据标准和申证单元目录产品名称规格划分(单位W)送样要求小中大1.Y系列(IP44)三相异步电动机不划分1.送小规格中最小功率的电动机和中、大规格中最大功率的;只有一种规格的,送规格中最大的电动机。2.不划分规格的,送系列中最大功率的电动机。2.YD系列(IP44)变极多速三相异步电动机不划分3.YZC系列(IP44)低噪声三相异步电动机不划分4.YH系列(IP44)高转差率三相异步电动机不划分5.YCT系列电磁调速电动机不划分6.YCTD系列电磁调速电动机不划分7.YCJ系列齿轮减速三相异步电动机不划分8.Y2系列(IP54)三相异步电动机120~370>3709.Y2E系列(IP54)三相异步电动机120~370>37010.YDT系列(IP44)变极多速三相异步电动机不划分11.YEP系列(IP44)旁磁制动三相异步电动机不划分12.YEJ系列(IP44)电磁制动三相异步电动机不划分13.Y-W系列及Y-WF系列户外及户外化学腐蚀三相异步电动机不划分14.Y-F系列防腐蚀型三相异步电动机不划分15.Y-M系列木工用三相异步电动机不划分16.振动源三相异步电动机90~370>37017.YLJ系列力矩三相异步电动机0.5~1.6Nm2.0~4.0Nm5.0~10.0Nm18.CK系列三相异步电动机120~370>37019.小型变频变压调速电动机不划分20.小型平面制动三相异步电动机不划分21.YDF2系列阀门电动装置用三相异步电动机<120120~370>370附表2小型电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的检测要求序号产品名称确认检验项目例行检验项目1Y系列三相异步电动机电气强度、匝间绝缘、发热试验、效率、功率因数、堵转试验、噪声、振动电气强度、匝间绝缘、空载试验、堵转试验2YD系列(IP44)变极多速三相异步电动机功3YZC系列(IP44)低振动低噪声三相异步电动机)4YH系列(IP44)高转差率三相异步电动机5Y-W系列及Y-WF系列户外及户外化学防腐蚀型三相异步电动机6Y-F系列防腐蚀型三相异步电动机7YM系列木工用三相异步电动机8小型平面制动三相异步电动机9CK系列三相异步电动机10Y2系列(IP54)三相异步电动机11Y2-E系列(IP54)三相异步电动机12YDF2系列阀门电动装置用三相异步电动机13YDT系列(IP44)变极多速三相异步电动机14YCT系列电磁调速电动机电气强度、匝间绝缘、发热试验、离合器堵转转矩、转速变化率、稳速精度、噪声、振动电气强度、匝间绝缘、励磁电流15YCTD系列电磁调速电动机16YCJ系列齿轮减速三相异步电动机电气强度、匝间绝缘、发热试验、输出转速、效率、噪声、振动电气强度、匝间绝缘、空载试验、堵转试验、17YEP系列(IP44)旁磁制动三相异步电动机电气强度、匝间绝缘、发热试验、效率、功率因数、静制动力矩、空载制动时间、噪声、振动电气强度、匝间绝缘、空载试验、堵转试验18YEJ系列(IP44)电磁制动三相异步电动机19振动源三相异步电动机电气强度、匝间绝缘、发热试验、激振力、效率、功率因数、噪声电气强度、匝间绝缘、空载试验、堵转试验20YLJ系列力矩三相异步电动机电气强度、匝间绝缘、发热试验、机械特性、噪声、振动电气强度、匝间绝缘、空载试验、堵转试验21小型变频变压调速电动机电气强度、匝间绝缘、发热试验、负载特性、调频范围、过载试验、噪声、振动电气强度、匝间绝缘、空载试验、堵转试验注:(1)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例行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2)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确认检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若工厂不具备条件,可委托试验室进行。
(3)除电气强度、发热试验按GB14711标准考核外,其余项目按产品标准要求进行考核。
篇3:工程开挖土方计算规则
工程开挖土方的计算规则
1、清单规则:
挖基础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挖土深度计算。
2、定额规则:
人工或机械挖土方的体积应按槽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槽底面积应以槽底的长乘以槽底的宽,槽底长和宽是指基础底宽外加工作面,当需要放坡时,应将放坡的土方量合并于总土方量中。
将土和岩石进行松动、破碎、挖掘并运出的工程。按岩土性质,土石方开挖分土方开挖和石方开挖。按施工环境是露天、地下或水下,分为明挖、洞挖和水下开挖。在水利工程中,土石方开挖广泛应用于场地平整和削坡,水工建筑物(水闸、坝、溢洪道、水电站厂房、泵站建筑物等)地基开挖,地下洞室(水工隧洞、地下厂房、各类平洞、竖井和斜井)开挖,河道、渠道、港口开挖及疏浚,填筑材料、建筑石料及混凝土骨料开采,围堰等临时建筑物或砌石、混凝土结构物的拆除等。
开挖方式:
土石方开挖是工程初期以至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在施工前,需根据工程规模和特性,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施工导流方式和工程进度要求,施工条件以及可能采用的施工方法等,研究选定开挖方式。明挖有全面开挖、分部位开挖、分层开挖和分段开挖等。全面开挖适用于开挖深度浅、范围小的工程项目。开挖范围较大时,需采用分部位开挖。如开挖深度较大,则采用分层开挖,对于石方开挖常结合深孔梯段爆破(见深孔爆破)按梯段分层。分段开挖则适用于长度较大的渠道、溢洪道等工程。对于洞挖,则有全断面掘进、分部开挖和导洞法等开挖方式。
篇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
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
(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第八条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含有多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的,按下述原则确定每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一)按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二)按物流输送的形式: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三)按装置、系统形式:以装置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四)采用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
第九条工业管道可选择本规则第八条任何一款方式确定登记单元。
长输管道登记单元划分以站和站之间的管道为登记单元,建立若干登记单元。
公用管道的热力管道的登记单元可按照工业管道确定;公用管道的燃气管道的登记单元可参照长输管道确定,也可采用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
门站和阀站内压力管道的登记单元按照工业管道确定。
第十条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界定:
(一)压力管道是指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等组成的系统,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二)安全保护装置指压力管道上连接的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
(三)附属设施指阴极保护装置、压气站、泵站、阀站、调压站、监控系统等;
(四)管道的划分界限为:管道与设备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的第一个密封面。
第三章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及确定方法
第十一条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以等级表示,分为1级、2级、3级和4级4个等级。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方法如下:
1级:安装资料齐全,设计、制造、安装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的压力管道。
2级:安装资料不全,但设计、制造、安装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下述压力管道:
(1)新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但难以纠正的缺陷,且取得设计、使用单位同意,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出具证书,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管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问题和缺陷,经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论为3至6年的检验周期内和规定的使用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在用压力管道材质与介质不相容,设计、安装、使用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严重缺陷;但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经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在1至3年检验周期内和限定的条件下使用的在用压力管道。
4级:缺陷严重,难以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以保证安全使用;检验结论为判废的压力管道。
第十二条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由下述检验机构确定:
(一)新建、扩建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的定级工作,由承担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负责,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在报告上明确安全状况等级。
(二)在用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定级工作,由承担该压力管道全面检验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机构应当在《在用压力管道全面检验报告书》中明确安全状况等级。
第十三条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由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并将其评级结论作为压力管道能否安全使用的依据。
第四章使用登记条件
第十四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使用单位应当贯彻执行本规则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配备满足压力管道安全所需求的资源条件,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在管理层设有1名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派遣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
(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四)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压力管道标识管理办法;
(五)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五条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公共安全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以使用户、居民和从事相关作业的人员了解压力管道安全知识,提高公共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具备:
(一)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二)巡线检查制度;
(三)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元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应当达到1级或者2级的要求。
第十八条在用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并且安全状况等级达到1级、2级或者3级。对安全状况等级未达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以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其结论应当符合压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在管理制度中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一)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修理、改造时,其修理、改造方案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时,向负责使用登记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由经核准的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三)使用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
(四)按期进行定期检验。
第五章使用登记程序
第二十条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核查)和发证(注册)。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书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3份),携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一)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三)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由使用单位按照工程或者装置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连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一)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二)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三)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
(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察机构在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是否受理的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报资料不齐全的;
(二)安全状况等级不明的,或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的,或在用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3级且又未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的;
(三)无设计、安装资格的单位所设计、安装的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
(四)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
(五)使用单位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进行培训的。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对提供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实施性负责,必要时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核查组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核查组由安全监察人员、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经验的专家和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人员组成。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核查组作好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使用登记的核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申报资料的核查;
(二)对使用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情况(包括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压力管道档案等)的检查;
(三)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的检查;
(四)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单线图与压力管道实物的核对;
(五)其他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核查后,核查组应当出具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送使用单位和报送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察机构对使用单位上报的资料或者核查组的核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发证或注册手续:
(一)对于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中的每条压力管道填写注册代码,在汇总表右上角盖“准予登记发证”章;然后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同时注明使用登记证所包含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编号。上述工作完成且经发证部门行印后,由安全监察机构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颁发给使用单位。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和盖章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正本交使用单位,副本由安全监察机构存档。
(二)对于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压力管道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为可以使用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中的每条压力管道填写注册代码,在汇总表右上角盖“准予登记注册”章。盖章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1份交使用单位,1份由安全监察机构存档。此类压力管道应当严格在限制条件下监督使用,暂不发放《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发证或者注册:
(一)未达到第四章要求的;
(二)申请材料与检查结果不符而未及时改进的。
第六章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负责企业内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管理,有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信息化管理系统。地市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一)因租赁、转让或承包等原因更换压力管道的业主或使用单位的,新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在租赁、转让或承包生效后的15日内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二)停用或者报废压力管道的,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30日内向受理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三)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安全状况等级有变化的,应当在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的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第三十三条使用单位在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到期前90天提交换证申请,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第五章使用登记程序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十四条使用重要压力管道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到办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复核。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使用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者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导致发生压力管道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使用单位、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在用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的;
(三)使用不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压力管道的;
(四)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在用压力管道,未按时进行定期检验的;
(五)未按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换证和复核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经使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本规则施行后1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线检验,提交第二十二条(一)项要求的资料和在线检验报告,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本规则程序办理登记注册。在6年内完成全面检验或者安全评定,核定安全状况等级,换发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登记证的工本费。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则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编号:
设备种类:
使用单位:
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编号:
发证机构:(盖章)
年月日
本证的有效期至: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附件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编号:
使用单位(公章)地址:省市区(县)主管部门:行业:联系电话:
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经办人:工程(装置)名称:
登记日期:年月日审核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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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管│管│设│安│安│投│规格│设计/│管│焊│管│安│监│注│下│备┃
┃号│道│道│计│装│装│用││操作条件│道│口│道│全│检/│册│次│注┃
┃│名│编│单│单│年│年│││材│数│级│状│检│代│检│┃
┃│称│号│位│位│月│月│││质│量│别│况│验/│码│验│┃
┃││││││││││││等│评定││日│┃
┃││││││││││││级│单位││期│┃
┠─┼─┼─┼─┼─┼─┼─┼─┬─┬─┼──┬─┬─┼─┼─┼─┼─┼──┼─┼─┼─┨
┃│││││││公│公│管│压│温│介││││││││┃
┃│││││││称│称│道│力│度│质││││││││┃
┃│││││││直│壁│长│MPa│℃│││││││││┃
┃│││││││径│厚│度│││││││││││┃
┃│││││││mm│mm│km│││││││││││┃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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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所列压力管道已经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人员:注册登记机构(盖章)年月日
附件三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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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日期│┃
┠────────┼────────────────────┼───────┼────┨
┃管道注册代码││更新日期│┃
┠────────┼────────────────────┼───────┼────┨
┃单位内部编号││注册登记人员│┃
┠────────┼────────────────────┼───────┼────┨
┃使用单位││使用单位代码│┃
┠────────┼────────────────────┼───────┼────┨
┃产权单位││产权单位代码│┃
┠────────┼────────────────────┼───────┼────┨
┃使用单位地址│省市区(县)│邮政编码│┃
┠────────┼────┬───────┬───────┼───────┼────┨
┃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联系电话│┃
┠────────┼────┴───────┴───────┼───────┼────┨
┃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代码│┃
┠────────┼────────────────────┼───────┼────┨
┃安装单位││安装单位代码│┃
┠────────┼────────────────────┼───────┼────┨
┃监检机构││监检机构代码│┃
┠────────┼────────────────────┼───────┼────┨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代码│┃
┠────────┼────────────────────┼───────┼────┨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代码│┃
┠────────┼────────────────────┼───────┼────┨
┃检测单位││检测单位代码│┃
┠────────┼────┬───────┬───────┼───────┼────┨
┃安装竣工日期││投用日期││所属车间或装置│┃
┠────────┼────┼───────┼───────┼───────┼────┨
┃管道名称││管道类别││管道级别│┃
┠────────┼────┼───────┼───────┼───────┼────┨
┃管道编号││管道规格││管道起点│┃
┠────────┼────┼───────┼───────┼───────┼────┨
┃管道止点││管道长度││管道材料│┃
┠────────┼────┼───────┼───────┼───────┼────┨
┃管道铺设方式││焊口数量││探伤比例│┃
┠────────┼────┼───────┼───────┼───────┼────┨
┃保温(绝热)││设计压力│MPa│设计温度│℃┃
┠────────┼────┼───────┼───────┼───────┼────┨
┃输送介质││最高工作压力│MPa│最高工作温度│℃┃
┠────────┼────┼───────┼───────┼───────┼────┨
┃防腐方式││标识││单线图号│┃
┠────────┼────┴───────┴───────┼───────┼────┨
┃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代码│┃
┠────────┼────┬───────┬───────┼───────┼────┨
┃检验日期││检验类别││主要问题│┃
┠────────┼────┼───────┼───────┼───────┼────┨
┃安全状况等级││检验报告编号││下次检验日期│┃
┠────────┼────┼───────┼───────┼───────┼────┨
┃事故类别││事故处理情况││事故发生时间│┃
┠────────┼────┴───────┴───────┼───────┼────┨
┃返修单位││返修单位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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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元件和有关设施及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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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检验结果│报告编号┃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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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
一、压力管道注册代码的组成结构
由管道分类码、地址码、登记日期码、排序码组成(共十八位)。
1.管道分类码
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按照设备的类别进行分类,“长输管道为8100,公用管道为8200,工业管道代码为8300。
2.地址码
用六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引用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按照管道注册登记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代码填写,如:“北京市丰台区为110106。
3.登记日期码
用六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以登记日期的年、月表述,其中“年”用四位阿拉伯数字,“月”用二位阿拉伯数字,一位数的“月”前面加“0”,如登记日期为2003年2月,则登记日期码为:200302。
4.排序码
一般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以同类管道在同月内登记的顺序编排,从“0001”起始编排,如果同类管道(指GA、GB、GC类)的登记排序数超过9999的,则将第一位数编为英文字母“A”,如登记时的排序达到10002,则应编排为“A002”,再超出A999,可将“A”编排为“B”,依次类推。
举例:
北京市丰台区一石化企业于20**年11月登记常减压车间内排序号为第106条工艺管道,则该条压力管道的注册代码为:“”。
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编号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编制在用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证编号。
2.使用编制
本使用登记证编号由负责在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在颁发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证时编制。
3.编号的结构:
由特性码、地址码和排序码组成,(由八位汉字、英文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
3.1特性码:
由一个汉字,二位英文字母表示。首位汉字为“管”,第二、三位的英文字母代表压力管道类别(GA、GB、GC)。
3.2地址码:
由一个汉字和一位英文字母表示;第一位汉字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如辽宁省简称“辽”,第二位英文字母代表省内各地市(由各省自行规定)。
跨省的长输管道地址码由管道起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组成。如管道起点省为陕西省,终点为北京市,则地址码为陕京。省内跨市的长输管道地址码可参照执行。
3.3排序码:
由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以同地市内登记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顺序编排,从“001”排到“999”。
跨省的长输管道由总局统一编排,从“001”排到“999”。
省内跨市的长输管道由长输管道所在的省统一编排,从“001”排到“999”。
4.举例:
如:大连市英文字母代号为B,大连市开发区一石化公司到大连市技术监督局办理排序数为8的一套装置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则该使用单位该套装置压力管道的使用证编号为:“管GC辽B008”。
陕西省至北京市的长输管道到总局办理的排序数为8,则该使用单位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证编号为:“管GA陕京008”。
附件五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
所有填写的数据应代表设备现时的状态,登记时应由使用单位在表头盖公章。
一、《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1.汇总表编号:在右上角盖“准予登记发证”章的汇总表编号为“使用登记证编号-1”;右上角盖“准予登记注册”章的汇总表编号为“使用登记证编号-2”;
(使用登记证编号见本规则附件四《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
2.使用单位:填写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名称或压力管道业主姓名。
3.使用单位地址:填写使用单位的地址,区(县)后,可继续填写街(镇、乡)号(村)等。
4.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民航系统下属单位的,分别填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中航;按隶属关系为其他部门的填其他。
5.行业:按照其所属行业填写,如:填写石化、石油、冶金、化工、机械、电力、燃气、轻工、纺织,其他行业填其他行业。
6.安全管理部门:填写使用单位负责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部机构,如动力处(科)。
7.安全管理人员:填写负责压力管道管理的单位人员姓名。
8.经办人:指使用单位填写使用注册登记表的人员。
9.工程(装置)名称:填写管道工程或固定式装置名称。
10.登记日期:填写登记的日期。
11.审核日期:填写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核的日期,由安全监察机构填写。
12.管道名称:按1、有设计资料的,按设计的管道名称填写;2、企业已编制名称的,按已有名称填写。
13.管道编号:使用单位规定的管道编号。
14.设计单位、安装单位:填写管道的设计、安装单位名称。
15.安装年月、投用年月:填写管道安装、投用的具体日期。
16.管道长度:是管道折合成一条直线管道的长度。
17.设计/操作条件:填写设计和操作的条件。如设计压力为10MPa,实际使用最高操作压力为4MPa;则填10/4;设计温度为400℃,实际使用最高操作温度300℃,则填400/300。
18.焊口数量:填写登记单元管道的实际的焊口数量。如埋地、保温层等特殊情况暂无法准确查明焊口准确数量,可按照管子长度进行粗略统计,并在备注中加以说明。
19.管道级别:按照《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的级别划分规定填写。也可按照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报告填写。
20.安全状况等级:按照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报告核定的等级填写,如1、2、3、4等。
21.监检/检验/评定单位:对新安装的管道,填写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机构名称;对在用进行定期检验的管道,填写进行定期检验的机构名称;对管道进行了安全评定的,填写安全评定单位名称。
22.管道注册代码:按照附件四《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由安全监察机构填写。
23.下次检验日期:填写检验报告中确定的下一次检验的日期。
24.注册登记机构盖章:由负责注册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盖章。
25.注册登记人员:填写负责进行注册登记的人员。由安全监察机构填写。
二、《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填表说明
1.登记表编号:可采用省简称加市的代号加压力管道类别(GA、GB、GC)加年代(四位)和顺序号(四位)表示,如辽宁沈阳市20**年所登记的顺序为0001条GC类压力管道,可编为辽AGC。
2.注册登记机构: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3.注册登记日期:填写注册登记的日期。
4.管道注册代码: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5.更新日期:指注册登记表最近一次的更新日期。
6.单位内部编号:填写设备使用单位内部规定的编号。
7.注册登记人员: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8.使用单位: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9.产权单位:对管道的使用和产权不是一个单位的,要填写产权单位。
10.使用、设计、安装、产权、监检、检验、建设、监理、检测、返修单位代码:填写以国家规定,由有关机构发放的组织机构代码。
11.使用单位地址: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12.安全管理部门: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13.安全管理人员: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14.管道名称: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15.管道类别和管道级别:按照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报告填写。
16.监检机构:填写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
17.所属车间或装置:填写管道所属车间或固定式装置名称。
18.管道编号: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19.管道规格:填写管道的公称直径及壁厚(如:F159′6),单位:mm′mm。
20.管道起点:填写本条管道的起点。
21.管道止点:填写本条管道的终点
22.管道长度: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23.管道铺设方式:填架空或埋地。
24.焊口数量: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25.探伤比例:安装执行规范规定的探伤比例。
26.保温(绝热):填写保温或绝热。
27.防腐方式:填写外涂层、内涂层、阴极保护等。
28.标识:管道按照标准所采用的标识。
29.单线图号: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为登记单元的走向图,工业管道为登记单元的单线图。
30.主要管道元件和设施及装置: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填写登记单元所属和与登记单元有关的安全保护装置、阴极保护装置、截止阀、压气站、泵站、阀站、调压站、监控系统等,工业管道填写所属登记单元的膨胀节、阀门、法兰、密封元件、阻火器、安全阀、爆破片、支吊架等。
31.检验单位:填写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的单位。
32.检验日期:填写检验工作完成,正式出示报告的日期。
33.检验类别:填写最后的检验类别,包括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等。
34.主要问题:填写检验发现的主要问题,如腐蚀、变形、裂纹、泄漏、材质劣化等。
35.安全状况等级:安全状况等级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36.事故类别:填写爆炸(重大)、严重、一般等。
37.事故处理情况:结案、未结案。
38.返修单位:填写承担修理、改造等返修施工单位。
注:所列栏目,没有该项目的填写“无此项”,无法填写内容的填写“无”,不需要填写的可划“-”,不要空项。
篇5:电缆沟防火封堵验收规则
验收项目
验收标准
验收情况
复检结果
开工前
安全要求明确、安全组织健全、安全措施落实
材料品牌、质量符合要求、合格证齐全
技术人员、配料人员有资质认证、施工人员安全考试合格
施工器具配置符合安全要求
施工中检查
施工器具不能影响在运设备、器具移动、传递方式符合安全要求
严格按施工工艺要求施工
堵料浇灌不准有流坠,滴漏现象
电缆束、电缆孔洞不准有透亮,缝隙
验收检查
工程量统计
表面层应光滑涂色应均匀
防火墙盖板有红漆标记
堵料应与基础粘接牢固,不得有塌陷,鼓包,龟裂
堵料封堵厚度应符合防火要求,厚度25cm以上
留有排水管,管材使用耐火材料或钢管,管径不大于20cm,两端越出阻火墙至少50cm以上,管道位于有利于清淤测
施工工艺
封堵施工工艺:清整→装模板或固定→配料→灌注→表面处理→拆模板→验收。封堵施工可在不停电情况下进行,但遇有特殊情况时(如安全距离不够、电缆绝缘腐蚀破损)应停电施工,防止发生接地跳闸或人身触电等事故。封堵前应将电缆尽量理顺并适当固定,并注意电缆在封堵处不能产生应力,使封堵处变形和电缆受伤,对周围应进行除尘,除油处理,以保施工的良好粘结。
计算电缆孔洞、竖井的体积,并按体积的1.4倍的重量配料。装配模板,可采用如木板,胶合板等。应注意尽量保证模板(或托板)的严密,防止灌注时漏浆。要便于模板(或托板)在拆卸时不致因堵料粘结过牢,可加油毡或牛皮纸隔离。当孔洞面积较大时,应适当布置少量钢筋,以提高整体强度;当厚度较深时,应分层多次浇灌。堵料浇灌厚度视现场电缆,盘台的具体情况定,一般情况下底部应与楼板底部平面平,上部应与盘台底部角铁平为宜。当遇有三条以上多棵电缆束时,除采取适当固定外,在堵料浇灌时注意流坠成漏浆,可采用石棉布充塞和水份较少的软堵料予以浇灌。或撒干堵料予以加速固化。
将配制好的阻燃堵料加水搅拌均匀后,即可进行浇灌,同时应捣固充实,灌注量以距孔洞表面1-2cm为宜。搅拌用水宜采用中性水,搅拌后的堵料一般应在30分钟内使用完毕,灌注可分层,多次进行。待堵料表面初步固化后(一般约三小时)方可进行表面处理。即按表层堵料配制,进行表层二次浇灌至孔洞底部表面。表面堵料浇灌后三天。进行表层涂料着色粉刷,粉刷前应检查表层无龟裂,脱落或裂缝,否则须重新处理消除。墙体两侧采用阻燃漆。两个防火墙距离30m左右;电缆交叉口必须加装防火墙;进入控制楼、10KV配电室处加防火墙;主沟与分沟处加防火墙。装配的模板或托板应在堵料浇灌三天后拆除。防火墙两侧1.5m应有均匀的防火涂料,厚度符合要求。
防火涂料施工:工序1:清理电缆灰尘、油污。2:刷第一遍防火涂料。3:间隔8小时,刷第二遍防火涂料。4:间隔8小时,刷第三遍防火涂料。5:擦净电缆污物,清理现场。
每遍要求涂刷均匀,电缆缝隙要刷到,其它按现场要求进行施工。
验收人员:
验收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