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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1目的和范围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销售、生产、储存、使用、装卸、运输及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2职责2.1安全环保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销售、生产、储存、使用、装卸、运输及废弃处置等环节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司水、大气环境监测的管理及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2.2供应部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环节的安全管理。负责外购危化品贮存、防护、和发放的安全管理。2.3销售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2.4汽运公司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2.5武装保卫部负责公司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的安全保卫、防偷防盗、交通运输管理等工作。2.6生产技术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及废弃处置等过程的工艺管理。2.7设备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设备管理。3管理流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流程图如下:4管理程序4.1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4.2组织领导4.2.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市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人员须经单位组织的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的安全教育。4.2.2公司成立淮化集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各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编制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总预案》。4.2.3各基层单位相应成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分预案》,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4.3采购和销售4.3.1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购买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不得购买无“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4.3.2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出示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其它证件的复印件,并提供“一书一签”。4.4生产、储存和使用4.4.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4.4.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及集团公司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4.4.3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4.4.4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专用化学品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罐内。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安全、消防装置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标牌。4.4.5车间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其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分析化验确认,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选择采取隔离、隔开或分离的储存方式。4.4.6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通讯、报警装置的正常与否,应列为岗位交接班的重要内容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和批准,严禁擅自拆卸、停用通讯、报警装置。4.4.7使用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4.4.8盛装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危险化学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4.4.9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加热严禁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4.4.10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4.4.11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必须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4.4.12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采取防止摩擦、撞击措施。4.4.13剧毒化学品必须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五双管理制度。4.4.14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公司综合办报告。公司综合办将调查收集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及市公安局。4.4.15容易发生泄漏的易燃、易爆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泄漏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危险化学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4.4.16凡用于生产半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准联通。4.4.17生产、储存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出切实可行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1.安全技术措施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取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2.个人防护措施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器具,专人专管,定期检修和检验,保持完好。2)严禁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场所饮食。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4)剧毒化学品场所应按规定配备应急解毒药品。4.4.18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及设施的管理,按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执行。4.4.19安全环保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隐患、缺陷等问题,各责任单位应不折不扣予以整改。安全评价报告须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4.4.20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编制产品的“一书一签”,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申报注册登记。当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时,将利用厂前区公示栏、化工报、局域网等手段予以公告,并及时修订“一书一签”。4.4.21各基层单位应利用“一书一签”,经常性对职工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危险化学品常识,落实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4.5装卸、运输和销售4.5.1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未经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培训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4.5.2危险化学品装卸场所必须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装卸人员须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4.5.3作业人员在装卸前必须对各类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包括槽车)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包装容器符合装卸条件、清洁无杂物时再进行装卸,严格防止由于禁忌物料混装可能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或影响产品质量。4.5.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条件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渗漏、爆炸等危险事故。4.5.5装卸、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做到轻拿轻放,防撞击、拖拉和倾倒,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违反配装限制规定,必要时采取隔热、防潮措施。一旦发生泄漏,应立即采取措施,堵塞泄漏,并清理现场,防止环境污染。4.5.6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严禁车辆带病运行。4.5.7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运输工具要符合以下规定:1.禁止使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3.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要有防晒设施。4.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车辆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8%。5.严禁用船只承运遇水燃烧及有毒危险化学品。6.严禁使用移动式槽罐运输液化气和易燃液体。4.5.8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押运资格的人员负责。4.5.9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安全车速、车距,严禁超车和超速强行会车。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严禁在繁华街道和人口稠密区停留。4.5.10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悬挂“危险品”标志,机动车的排气管应装阻火器。4.5.11铁路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加挂隔离车,并严禁溜放。4.5.12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化学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措施。4.5.13检验合格的产品在交付给客户时,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4.6废弃处置4.6.1危险化学品使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由供应部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2.需要销毁的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到指定地点进行。4.6.2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的处理,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环保应急预案,经公司生产技术部批准后方可处理。4.6.3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化学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4.6.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控制,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4.7奖惩考核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突出或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安全环保部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5相关记录5.1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5.2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5.3化学品安全标签5.4安全评价报告

篇2: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及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1.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汽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化学品的部门或个人,其主要安全责任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负责。

4.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物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求援知识的培训,并经安全部门考核合格,持有关部颁发的证书方可上岗。

5.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场地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与保卫部门系统连接,并时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6.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的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7.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8.危险化学品计划采购人员必须做到遵纪守法、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有关的安全管理,计划采购规定,按计划办事,不准随意加大计划和超库存,保持年度进出库的平?,认真完成编报计划。

9.做到进货保质量,经验收凡属质量,包装不合格产品,不准入库,应即时向供货单位办理退货、退票手续,货物入库采购人员必须亲自协助库管人员一起同时验收入库,发现问题即时解决。

10.计划采购人员在办理申报计划,接待教学、科研订货时要做到:接待主动,有问必答,到货后要即时通知订货人领取,方便教学、科研,服务到位。

11.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存量,流向,用途作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发、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发、误用时,必须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2.库管人员执行领发工作中必须做到安全第一,认真负责的职业精神。工作时间应坚守岗们,不得离开工作岗位。有事外出必经部门领导批准方可外出并有专人顶替。

13.库管人员对入库物品要凭采购人员填写深圳大学入库单、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规格、包装、数量、单价、质量等,验收无误后签字方可入库。

14.库管人员做到库存物品分类要清楚,库管人员必按物品分类分库储存,并分类发放,严禁混库、混领、混装,编号准确,排列整齐,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并做到按库物品和季节变化,每天上下班后对各库认真检查,库内定时通风,定时降温,各项安全储存管理措施要到位。

15.出库物品的管理人员要凭深圳大学危险化学品试剂领取凭证及使用单位(院)批条或证明方可出库物品,在出库物品时库管人员必须亲自进库拿试剂,不准领取人进入库房。物品出库必须门卫值班人员核实后方可放行。

16.库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出库物品管理制度,未做记账或登记的物品不准出库。任何物品如遇特殊情况,教学、科研急需,要经主管单位同意,通过管理人员办理临时领用或借物手续,严禁库管人员私自出库物品送人。

17.库管人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领导和采购人员提供库存信息,以免造成物品积压或断档供应不及时。

18.库管人员在领发危险化学品时,做到服务为第一己任,出库登记划价准确即时,在发放工作中必须根据危险品安全管理,发放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做好账物分类管理的各项工作。

19.认为做好危险化学物品出入库登记,清查账目,月进出库结账,报表。年终库存,报提、报废报表,盘亏盘盈报表,年终总结报告,账物核对调账等工作。并做到进出物品的账目清楚、数字准确,各类单据保存完好整齐,装订有序。

20.剧毒物品的储存发放必须做到“五双”的工作环节,做好剧毒品种的账目管理,严格按规定办事。

21.危险品应设立安全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严守工作职责不能擅自离岗,库区内不准闲杂人员和无关车辆进入。做好日常出入车辆和人员登记工作,凡属脱岗、空岗造成事故者追究个人责任和行政责任。

22.库管人员和值班人员都必须做到“三懂”、“三会”。消防器材应放在易拿显眼位置,保持完整、完好、有效,定期检查,专人负责更换。库区内严禁明火作业,装卸危险品时,车辆一律灭火工作,库区内严禁吸烟、不准使用电源。

23.认真负责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岗位责任制,落实到人,凡违反规定,不按规定办事者,发生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当事人个人责任。

篇3:化验室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化验室自身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质量检验中心化工化验室剧毒化学品管理。

1.3?职责

1.3.1?质量检验中心

负责剧毒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

1.3.2?采购中心

1.3.2.1?负责剧毒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管理。

1.3.2.2?负责采购危化品的各类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存档。

2?管理内容

2.1?信息管理

对于剧毒化学品要标明以下信息,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1.1?物理、化学性质;

2.1.2?主要用途;

2.1.3?危险特性;

2.1.4?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2.2?采购管理

2.2.1?对于采购物资涉及剧毒化学品的,采购中心必须向具备相应经营生产资质要求的单位进行采购,并签订采购合同和包装物、报废品的回收合同;

2.2.2?采购中心执行合同前应取得安全管理要求的资质批准文件。

2.3?入库管理

2.3.1?入库剧毒化学品必须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剧毒品必须附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质量鉴定书。

2.3.2?库管员应对货物外观、内外标志、容器包装、衬垫等进行感官检验,发现问题应做标记。

2.3.3?验收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验收项目包括:

2.3.3.1?包装:应有品名、规格、等级、数(重)量、生产日期或批号、生产厂名、储运图示、毒性标志;包装完整无损,无水湿、污染。

2.3.3.2?质量:商品性状、颜色等应符合产品标准;液体商品颜色无变化,无沉淀,无杂质;固体商品无变色,无结块,无潮解,无溶化现象。

2.3.4?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入库,暂存采购中心另行处理;验收合格的签收入库,填写记录。

2.4?储存管理

2.4.1?危化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牌。

2.4.2?化验室在领取剧毒化学品前必须确认2.3.3要求的项目,不符合要求时不得领用,在化验室库房内设立剧毒化学品专用储柜单独存放,在库的剧毒化学品必须保证帐、卡、物相符。

2.4.3?化验室应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剧毒化学品性质和安全处置措施的人员担任库管员(双人,具体由化工化验室主任指定),库管员必须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用、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并努力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2.4.4?剧毒化学品必须及时入库,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合存放,库房要求干燥通风、严禁烟火,有相应的标识和警示标志,配备消防器材、通风设施和防护用具,撒在地上的毒品要清扫干净,集中存放,统一处理。

2.4.5?库管员要定期检查库内通风设施、消防器材、防护用具是否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商品包装、封口、衬垫有无破损,商品外观和质量有无变化。如有丢失,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

2.5?领用管理

2.5.1?质量检验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剧毒化学品的保管和领料,在领取和发放时必须有四人同时进行(两个库管员、两个领料员)。领取剧毒化学品时,领用人和库管员需同时分别在两个领用记录本上注明领用日期、数量、用途,双方签字确认,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年。

2.5.2?剧毒化学品只准许领取一次实验用量,如当天不用必须交回代保管。代保管剧毒化学品也必须执行双锁、双账制度。

2.6?使用管理

2.6.1?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实验人员必须具备应有的知识和技能,严格按规程操作,使用时必须有2人以上操作。

2.6.2?实验时作业人员应佩戴相应的防护器具(手套、防毒口罩或面具、防护服等),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剧毒化学品。每天作业完毕,必须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2.6.3?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必须有实验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

2.6.4?检测设备发生故障、液体泄漏、改变检测条件、自动变手动等,必须注意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6.5?盛装剧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清洗干净,一旦洒落必须立即进行回收处理。

2.7?剧毒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2.7.1?剧毒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退回剧毒化学品库并做好登记,由供应公司通知采购中心联系供应商回收处理,不得丢失和擅自处理。

2.7.2?报废的剧毒化学品(过期的、使用后的废渣废液等)不得随意处置,处理前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或降低其毒性,并通知采购中心联系供应商回收处理。

2.8?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购买、使用、转让、储存、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安全事故的,依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附则

3.1?本办法由质量检验中心负责解释;

3.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3?附件

篇4: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加强本车间的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废弃等过程,制定相关的应急措施,从而有效地预防或降低化学品对人员,环境及财产的危害。

2.适用范围:

适应于本车间涉及化学品使用,储存,搬运等工作的所有人员及化学品供应商。

3.职责:

3.1车间负责化学品的安全使用,产品运输说明的汇总等。

3.2各相关人员及供应商负责化学品的日常管理。

4.工作程序:

4.1车间化学品新增使用时须填写使用点信息,启动《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程序》。经安保科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4.2在化学品固定使用点应张贴《岗位化学品安全说明书》,张贴位置应使操作者便于阅读。

4.3使用前必须验看包装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当收到无标签的化学品或标签模糊无法辨认时,要补贴标签。

4.4严格按照规定穿戴劳防用品,做好其他必要的防范。

4.5化学品领用要有记录,堆放的化学品要有最大,最小量的规定,并要严格执行。

4.6化学品应储存在专门的中转堆放点,与其他物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4.7易燃性3,4级或健康危险3,4级的化学品应储存在专门的储存柜内,储存柜上要有存放化学品的清单,内容包括名称,最大储存量及危险性等级,如需领用,需有领用登记。

4.8发生化学品泄漏按《涂装生产二部化学品泄漏处理程序》执行。

4.9车间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堆放点,使用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求限期整改。

4.10供应商每批货到达油漆车间,应有相应的运输说明,上面记载产品生产日期、数量等信息。

4.11根据化学品的有效期,并遵循先进先用的原则使用化学品。

4.12化学品使用人员在使用化学品前必须查看化学品的有效期,失效的化学品及时退回化学品管理员进行处理。

4.13对失效的化学品,按照各自化学品的特性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处置:

YIKE、HENKEL、好富顿、EFTEC、BASF、PPG、ADT等供应商的过期化学品由上述供应商带回,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5.记录:

6.相关/支持性文件:

6.1涂装生产部化学品泄漏处理程序

7.附件:

7.1涂装生产部化学品清单

篇5: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范围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放射性同位素物品等。

第二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三条危险化学物品的申请及购置

凡需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应提交危险化学物品使用申请报告,经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适量采购,减少库存量,购置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同位素物品及放射性器材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第四条危险化学物品的提运

(一)危险化学品的装运,应严格遵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条例的规定到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各种准运手续,装运时要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装运气瓶要拧紧瓶塞,运输时要带好必要的防护设备。提运化学危险物品车辆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辆严禁烟火,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二)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能同时装运(如氢气和氧气等)。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同时装运,对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有毒的危险化学物品应专车提运。

(三)严禁携带危险化学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

(一)使用、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使用、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督促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三)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本组的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四)从事危险化学物品、放射物品实验的职工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在实验和生产场所使用危险化学物品、放射物品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安全员应熟悉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知识。

(五)危险化学物品、放射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负责,并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要有两人管理、两人使用、两人运输、两人保管和两把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六)危险化学物品的领用,有专人负责持危险化学物品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到危险化学物品仓库办理领料手续,并严格做好详细的领料、使用记录。要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对危险化学物品及存放地点,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发生。

(七)压力气瓶的使用

1.使用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工作,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安全教育。

2.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应距明火10米以外。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放在一起,放置地点须由实验室与保卫处和设备处及有关部门审批。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室外规范安全的地方,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物品的放射源。

4.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5.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6.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7.严禁敲击、碰撞压力气瓶、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不得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8.压力气瓶夏季防止暴晒,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第六条危险化学物品的仓库管理

(一)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二)在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三)危险化学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有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物品应当定期检查。

(四)危险化学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物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监测。

第七条废弃危险化学物品的处理

(一)院、系实验室必须有专人负责废弃危险化学物品的处理工作。

(二)保卫处、设备处与学院有关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全院废弃危险化学物品的集中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的管理情况。

(三)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一定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第八条奖励与惩罚

对于严格遵守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危险化学物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的有关条文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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