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溴化甲烷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第1条

本办法依空气污染防制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专用名词定义如下:一溴化甲烷(MethylBromide,分子式为CH3Br):指蒙特娄议定书列管化学物质附件E并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者,其包括纯物质及其混合物。二检疫:指政府机关为避免引进、增加或散布检疫病虫害所为之管制措施。三装运前处理:指为符合输入国或输出国之植物检疫或卫生规定,在货物装运出口前二十一天内直接以熏蒸等方式处理。四使用者:指使用溴化甲烷于检疫、装运前处理或学术研究者。五进口厂商:指进口及贩卖溴化甲烷之进口业者。

第3条

溴化甲烷之制造应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始得为之。

第4条

溴化甲烷之输入、输出以蒙特娄议定书规定并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公告之国家或地区为限。中央主管机关对于前项公告之国家或地区,得会商有关机关调整。

第5条

进口厂商及使用者应于每年二月、八月底前,按当年度下半年与下年度上半年之各期需求量,共同检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进口及使用许可。一申请表(如附件一)。二出进口厂商登记证明文件。三使用者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相关证明文件。但使用者为政府机关,免附。四使用溴化甲烷用途证明文件。前项第四款所称使用溴化甲烷用途证明文件系指下列文件之一:一货品输入国检疫规定及熏蒸证明书。二货品输入者需求文件及熏蒸证明书。三动植物防疫检疫或传染病防治主管机关核发使用于检疫或装运前处理之证明文件。申请文件不符规定者,中央主管机关应通知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者,驳回其申请。经审查核准者,核发进口及使用许可文件。

第6条

溴化甲烷进口及使用许可文件有效期限为六个月,期限届满仍继续使用者,应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至二个月内,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展延,但以一次为限。

第7条

进口厂商应取得中央主管机关核发之溴化甲烷进口许可文件,始得办理输入许可。

第8条

溴化甲烷之转让应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始得为之。申请者应依附表格式及内容(如附件二),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转让许可。申请文件不符规定者,中央主管机关应通知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者,驳回其申请。经审查核准者,核发转让许可文件。

第9条

溴化甲烷之使用限于检疫、装运前处理或学术研究。

第10条

进口厂商及使用者应于每年二月、八月底前,依附表格式及内容(如附件三),向中央主管机关办理申报。申报文件不符规定者,中央主管机关应通知限期补正。

第11条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进口及使用溴化甲烷,不适用第五条及第十条之规定。一为紧急检疫病虫害者。二供学术研究使用者。三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者。

第12条

申请溴化甲烷许可文件有虚伪不实者,中央主管机关除得依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处罚锾外,并得撤销其许可。

第13条

违反第八条第一项或第九条规定者,中央主管机关除得依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处罚锾外,必要时,并得废止其进口、使用或转让许可。

第14条

违反第三条或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者,应依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办理。违反第四条第一项或第七条规定者,应依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办理。

第15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篇2: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针对我矿在爆炸物品运输、储存、发放、使用、清退等工作中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邢东矿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考核办法》。一、组织机构成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矿?长?顾问:书?记副组长:矿副总以上领导成?员:通风科科长保卫科科长生产部部长安全部部长动力科科长运输科区长?供应部部长经营部部长及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行政正职成立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总工程师副主任:通风科科长保卫科科科长成?员:赵占军杨?锐张春生朱?勇樊克峰二、爆炸物品管理职责(一)矿领导职责:矿长对井下爆破的管理负第一责任,保证人、财、物满足要求;各分管矿领导对分管业务负责。1、经营副矿长负责放炮工具的采购管理及爆炸物品的结算管理。2、总工程师负责爆炸物品的计划审批以及爆炸物品的贮存、发放、报废和火药库的管理工作。3、生产副矿长负责对爆炸物品的领取、使用、清退的管理工作。4、安全副矿长负责押运员、火药管理工、放炮员、安全员培训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5、机电副矿长负责爆炸物品自副井口至火药库的运输管理。6、后勤副矿长负责爆炸物品进矿后的保卫押运管理。(二)保卫科职责:1、负责全矿放炮员、安全员、爆炸物品管理员及押运员的政审工作,加强对放炮员的政审把关。按时对“四大员”进行安全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否则停止其放炮员卡,不得从事放炮工作。2、负责爆炸物品入井前的验收以及爆炸物品入矿至副井口附近的指定地点装入罐笼过程中的押运及保卫工作。3、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的档案管理和“责任书”及“安全生产承诺书”的拟订、签字、留档备查工作;负责爆炸物品销毁申请报告在公安部门的审批以及不合格雷管、炸药的清退工作。4、负责按照通风科提供的雷管、炸药计划在公安部门的审批工作,并将审批合格的雷管、炸药计划交公司火药库。5、及时通知并现场监督通风科做好单位卡的数据上报及上报确认工作。6、负责备用单位卡、手持机电池、无线传输机等爆炸物品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管理,一旦在用装置出现问题应立即启用备用装置。7、建立井口检查制度,负责购置雷管检测仪对升井人员进行搜身检查,在井口和“四大员”更衣区域,每天对各单位“四大员”逐一检查。对各单位其他接触民用爆炸物品的人员不定期、不定时进行检查。8、不定期的下井监督检查,每月组织对火药库进行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防止爆炸物品的流失。9、民用爆炸物品遇有突发事件等情况,应逐级上报,不得隐瞒谎报。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中如发生流失、被盗事件,负责配合公安机关追查侦破。10、在雨雪等恶劣天气运送爆炸物品时,生产厂家不采取措施,造成爆炸物品潮湿或其它损坏的,保卫科负责退回厂家,通风科有权拒绝接受。(三)通风科职责:1、根据井下生产实际需要,每周将所需爆炸物品的数量、种类计划交保卫科。2、对运送至副井口附近指定地点的炸药、雷管进行清点交接,并负责将炸药、雷管从副井口附近指定地点押运至井下火药库。3、负责井下雷管、炸药的贮存、保管、发放、清退及雷管的导通工作,杜绝超库存,严格爆炸物品领用登记管理制度的落实。4、对井下报废的雷管、炸药的及时上报,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销毁处理工作。5、组织三部门(保卫、安全、通风)不定期下井,到火药库和各施工单位爆破现场,检查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执行情况,核实雷管、炸药的使用对口情况。6、负责指派专人,根据要求按时做好火工品单位卡的数据上报及上报确认工作。(四)有关单位职责:1、经营部负责爆炸物品的结算工作。2、供应部负责爆炸物品的使用数量对帐,以及爆炸物品出入库手续、结算手续的办理工作。

?3、后勤部负责对“四大员”更衣箱集中管理,并在“四大员”工作服上佩戴明显标志,明确标明×××(单位)放炮员,×××(单位)火药保管员,×××(单位)火药安全员。4、生产部负责安排副井罐笼运送炸药、雷管工作;对放炮地点的分布要合理安排。5、动力科按照规定及时将爆炸物品从副井口运送至井下井底车场。6、运输区按照规定及时将井底车场的爆炸物品运送至火药库门口。7、各生产单位的行政正职,为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生产单位按照爆炸物品管理规定领退、使用爆炸物品;领取爆炸物品时,要携带爆破作业证、放炮牌、锁具以及便携仪或瓦斯鉴定器。对于没有带齐证卡的一律不予发放爆炸物品。加强对爆炸物品使用过程中的控制与监督检查,尤其是“一炮三检”卡,放炮员和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值班人员必须签字;“三人连锁放炮”卡上,放炮员、当班班组长和兼职瓦斯员必须本人签字。各生产单位每周二向通风科报下一周爆炸物品使用计划。放炮员在领取雷管时,每次都是整百发放,爆炸物品管理工用手持机及放炮员卡逐一扫描雷管盒号后交放炮员,雷管只领不退,放炮员自主保管在由火药库提供的雷管专用箱中,钥匙由火药保管员保管。放炮员使用雷管出库时,必须由火药保管员、放炮员、安全员三人共同在“爆破员工作手册”上签字认可,并记录清雷管编号后,方可出库。安全部负责对井下各放炮施工地点放炮员持证上岗及规程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对“四大员”进行特种作业培训,“四大员”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持证上岗。(五)其它管理规定:1、为便于对爆炸物品丢失后的查破工作,当发现爆炸物品丢失或隐藏时,请按如下顺序汇报:(1)放炮员发现爆炸物品丢失,必须向班长、区值班人员、保卫科汇报;爆炸物品管理员发现爆炸物品丢失,必须向通风科值班人员汇报。(2)建立爆炸物品举报制度,发现丢失、隐藏爆炸物品的,要及时举报并上缴,对制止违章和举报有功人员,矿给予每发雷管200元、每节炸药50元的奖励。举报电话:通风科:30517,保卫科:3051930679,安全部:30622,井下火药库:21321。(3)接到报告的有关人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2、井下各放炮施工单位必须将本单位班组长、放炮员、安全员(押运员)名单报通风科,并交两张近期2寸免冠照片和亲笔签字手迹(格式由通风科提供),照片和签字手迹保存到火药库,以便领用和退库爆炸物品时对其签字的“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卡进行核查。3、火药箱、雷管箱管理规定:(1)火药箱、雷管箱不完好,放炮员无锁具,火药库不得发放爆炸物品。(2)放炮员在领取爆炸物品前,要检查火药箱、雷管箱完好情况,如检查无误,在发放表上签字,在使用过程中火药箱、雷管箱的完好由放炮员负责。(3)放炮员领用火药箱、雷管箱后,要保证锁具齐全;不得坐、压,交回火药库时要保证火药箱、雷管箱完好。(4)严禁将火药箱、雷管箱挪作它用,以免损坏。(5)火药箱、雷管箱交回火药库时,如发现有损坏,每个箱子罚款20-100元。三、爆炸物品管理奖罚1、运送雷管下井时,罐笼进入其它人员,而把勾工没有制止,罚动力科把勾工100元。运输科不按规定要求运送爆炸物品,在井底车场滞留超过半小时的,罚运输科200—500元。2、放炮员领取爆炸物品时,坚持双把锁、双人发、双人领,手续齐全,放炮员和火药安全员必须亲自押运,将炸药、雷管分别装箱、加锁后直接送到使用地点,中途不得逗留。否则,给予责任者100元以上罚款。3、放炮员领取爆炸物品时,手续不全或锁具不全,严禁发放,否则对火药管理工罚款100元;对发放过期、失效、变质爆炸物品的火药管理工罚款50元。4、对于放炮员、火药管理员、安全员、押运员按照本文件规定进行班班考核,对于达不到要求的给予处罚,对于考核达到文件规定要求的人员,矿将给予奖励,放炮员奖10元/班,班组长8元/班,火药管理员、安全员、押运员奖8元/班,兼职瓦斯员5元/班。5、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并取消评比资格:(1)不亲自领取爆炸物品,不如实向爆炸物品材料库清退,不如实填写《一炮三检卡》、《三人连锁卡》的。(2)班组长在未对每次放炮使用的爆炸物品种及数量进行审核的情况下在《三人连锁卡》、《一炮三检卡》签字或在《一炮三检卡》上代签字的。(3)炸药、雷管箱不加锁,私自存放雷管、火药的。(4)对于管理不善、丢失炸药、雷管的除取消奖励参评资格外,还根据情节严重交司法部门处理。(5)有盗窃、隐藏爆炸物品行为的,对盗窃、隐藏爆炸物品知情不报的。6、每月由通风科组织安全部、保卫科等有关部门,对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考核,全月爆炸物品管理无事故,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关单位奖励8000元。

篇3:炼油厂装置开停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炼化生产装置的开停工管理,保证生产装置在开停工过程中安全、平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装置正常开停工是指按计划、指令预先安排的停工和开工。紧急停工是指生产装置异常情况下的被迫停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格尔木炼油厂。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格尔木炼油厂主管生产的厂领导负责开停工文件的签发和组织实施。工艺技术科及生产运行科是生产装置开停工组织实施的具体责任部门。

第五条车间(装置)主任负责组织生产装置开停工方案及相关文件的编写、提交和开停工过程的实施。

第六条开停工文件包括装置操作变动审批单、开停工通知单、开停工方案、开停工规程(操作卡)以及开停工条件确认的相关确认文件。

第三章装置开、停工条件确认

第七条装置开工必须进行条件确认。确认程序为:

㈠生产装置开工前,首先由车间(装置)组织内部验收,合格后,向工艺技术科提出开工条件确认申请;

㈡工艺技术科组织设备管理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对开工条件进行进一步确认,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㈢确认合格后,车间(装置)根据生产运行科的开工安排,按照开工方案、开工规程(操作卡)组织开工。

第八条开工条件确认内容包括:

㈠开工领导小组已成立,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达到任职上岗条件;

㈡开工方案、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环保预案等技术资料、管理制度齐全;

㈢装置开工所需的原料、燃料、三剂、化学药品、标准样品、备品配件、润滑油(脂)等种类、数量满足,并按照要求装填到位;产品的包装材料、容器、运输设备就位;

㈣安全、工业卫生、消防、气防、救护、通讯、劳动保护等器材、设施配备到位,完好备用;岗位工器具已配齐;保运工作已落实;巡检路线及标牌已设置;

㈤检维修后的设备恢复完毕;容器、管线等设备检验合格,并有相关记录;

㈥设备、管线吹扫试压试漏合格,转动设备完好备用;装置盲板管理责任落实;

㈦安全设施(安全阀、压力表、可燃气体报警仪、硫化氢报警仪等)安装完毕,检验合格并投用;装置下水系统完好;有毒有害化学品存放及防护情况良好;开工中可能出现的退油、不合格品、“三废”及污染物等处置手段完备;

㈧仪表系统、各类联锁自保系统调试完毕,具备投用条件;能源计量表启用;设备标志、管道流向标志齐全、准确;

㈨电气设备调试合格,具备送电条件;

㈩取样设施完好,化验分析准备就绪;

(十一)施工现场清理干净,装置区施工临时设施已拆除,设备、管线保温基本结束;

(十二)公用工程、油品储运、火炬系统等外部保障条件确认完好;

(十三)装置通过相关专业部门的安全验收。

第九条新建、改扩建装置首次开工必须执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条新建、改扩建装置开工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价,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削减措施。

第十一条装置停工必须进行条件确认。确认程序为:

㈠生产装置正常停工前,首先由车间(装置)组织内部停工条件确认,合格后向工艺技术科提出停工条件确认申请;

㈡由工艺技术科组织设备管理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对装置停工条件进行进一步确认,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㈢确认合格后,车间(装置)根据生产运行科的停工安排,按照停工方案、停工规程(操作卡)组织停工。

第十二条装置停工条件确认内容包括:

㈠停工领导小组已成立,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均达到任职上岗条件;

㈡停工方案、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环保预案等技术资料、管理制度齐全;

㈢安全、工业卫生、消防、气防、救护、通讯、劳动保护等器材、设施配备到位,完好备用;岗位工器具已配齐;停运工作已落实;巡检路线及标牌已设置;

㈣需要检修的装置检维修准备工作已落实,可以按照计划实施检维修;

㈤装置盲板管理责任落实,并有相关记录;

㈥安全设施(安全阀、压力表、可燃气体报警仪、硫化氢报警仪等)安装完毕,检验合格并投用;装置下水系统完好;有毒有害化学品存放及防护情况良好;停工中可能出现的退油、不合格品、“三废”及污染物等处置方案齐全,并有相关记录;

㈦公用工程、油品储运、火炬系统等外部保障条件确认完好。

第十三条开、停工方案的内容必须包括:领导小组及组织机构、详细的技术方案、风险评估及消减措施、环境因素评价、开停工统筹图、盲板表等。

第十四条开停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开停工规程(操作卡)的要求和步骤进行,并严格执行步步确认签字。在开、停工过程中,每达到一个稳定状态,必须由车间(装置)主任进行签字确认。

第五章装置紧急停工及恢复运行的管理

第十五条装置临时发生较大的操作波动或异常情况下,按照事故处理预案退守到工艺、设备和人员安全的稳定状态,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装置退守到稳定状态后,由车间对装置操作波动或异常原因进行分析,初步确认是否具备恢复条件,并上报生产运行科。具备恢复条件则按开工规程恢复运行,否则按停工规程做进一步停工处理。

第十七条装置紧急停工后,车间必须对装置进行全面分析、检查和问题处理,消除工艺、设备安全运行隐患,尽快恢复生产。

第六章?考核

第十八条开、停工方案未按要求编写,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及时上报的,扣业绩考核分1分。

第十九条在开、停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开、停工方案,每发现一次扣业绩考核分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厂纪厂规处理。

第二十条开、停工过程中操作规程(操作卡)的执行和步步确认签字按操作卡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车间(装置)未及时提出开、停工条件确认申请的,扣业绩考核分1分。

第二十二条在开停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条件确认的,每发现一次扣业绩考核分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厂纪厂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工艺技术科负责解释、修订。

篇4:危险品运输安全数质量管理办法

做好健康、安全和环保工作,是每位员工的职责。良好的HSE绩效对我们每个人的健康安全和公司的业务成功与否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我们的目标是:不发生事故,不损坏人身健康,不破坏环境。

一、驾驶员标准

·?所有驾驶员必须经政府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有效驾驶证件。当驾驶员证件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报告.

·?所有驾驶员进行入职体检和年度健康检查,确认其身体状况符合司机体检标准。当驾驶员身体状态发生可能会影响安全驾驶的变化,应立即停止驾驶车辆并向主管报告.

·?驾驶员必须参加防御性驾驶及疲劳驾驶等安全培训并接受公司安排的专门司机技能评估。至少每三年对防御性驾驶及疲劳驾驶等安全培训内容重新回顾一次.针对识别出的高风险司机,因对其进行防御性驾驶的再培训,经评估合格后方可重新在公司业务中驾驶车辆.

1)?疲劳管理

司机在感到疲劳时,必须停止驾驶。经一段时间的休息/睡觉,警觉性得到恢复后再继续驾驶。

司机工作时间和驾驶时间必须符合以下最低规定。

要?求?规?定?

连续24小时内的最长工作时间?累计16小时?

最长工作时间?60小时/连续7天,或120小时/14天,但7天内工作时间最多不超过80小时;在超过14天的时期内,每周工作时间平均不超过60小时。?

连续24小时内最长驾驶时间?累计10小时(不包括通勤驾驶时间)?

当班期间的休息时间(包括用餐)?每5小时至少休息30分钟?

每连续7天内的不上班时间?至少连续休息24小时?

2)?手机的使用

驾驶车辆时司机不允许使用手机拨打或接听电话,也不允许使用手机免提装置拨打或接听电话。

驾驶车辆时不允许使用手机发送或编写、阅读短信息。

车辆在行驶当中不应因为来电停车接听电话,在交通灯等临时停车时,也不允许拨打或接听电话。

3)?药物和酒精政策

司机不可在受酒精、毒品或其他损伤他们驾驶能力的药物或物质的影响下驾车。

司机在工作时间及驾驶前4小时,禁止饮用含有酒精成分的饮料。

司机使用的药品,必须经过医生的确认不会影响安全驾驶。

司机有义务接受公司要求的酒精测试。

二、安全带的使用

为确保所有员工的安全,驾驶员有责任要求佩戴安全带,

无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只要车辆移动,必须佩戴安全带。

具体要求

·?驾驶员、押运员驾驶或乘坐装有安全带的车辆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并把它调整到合适的松紧度,确保扣好。一定要调整安全带,使其稳固地环绕您的身体。

·?车辆驾驶员有责任要求押运员员按照要求佩戴安全带。

·?任何人不得驾驶或乘坐安全带不合要求的车辆。

·?任何人不得自行改装、拆除或废止车辆内的安全带,除非因维修或保养所需。

·?员工发现失效的安全带时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必须给于及时维修。

·?如果发现司机或押运员不遵守本项规定,不管是否由于疏忽,都应责令加以改正,乃至采取纪律行动。

三、行车前安全检查

?每日出车前,须参照车辆随附的《出车前检查表》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登记,在检查无误后,方可驾驶车辆,若车辆状况出现严重问题,必须及时通知车队进行维修,以杜绝车辆因未能及时检修小故障而造成无法出车或半路坏车的类似事件发生。出车前应检查及确保以下项目:

·?轮胎气压,包括备用轮胎

·?轮胎状态-所有轮胎(包括备用轮胎),其轮胎花纹深度不小于1.5毫米

·?灯光

·?雨刮器

·?刹车性能

·?引擎油、冷却液

·?仪表板灯

·?应急设施

·?充分估计出车期间的用油用量,提前加好油,尽量避免中途加油;

·?出车前负责车辆内部的清洁卫生工作,以保证给乘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出车前认真看清楚出车任务单,如对出车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调度或分管领导核对,以保证准确无误完成出车任务

四、出车期间安全规定

l?驾驶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交通规则,严禁违章驾驶;

l?驾驶期间手机须置在静音或秘书服务状态,安全停车后才能查询电话;

l?驾驶期间应尽量避免与押运员聊天,严禁参与需要深度思考的话题,以集中精力驾驶;

l?驾车时如发现车辆有任何问题,应及时汇报予以处理、维修,以消除车辆安全隐患,提高车辆使用寿命。

五、司机工作时间及驾驶时间的规定

司机每日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十四个小时(不包括休息时间),工作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小时;

司机每2个星期总共工作时间不能超过140小时;

司机休息时应保持充足的睡眠时间,以保证上岗期间始终有充沛的精神及体力。

夜间行车注意事项

尽量减少在以下情况下的夜间行车:

·?在乡间行驶

·?长途行驶,超过200公里

·?感觉疲劳时行驶

·?长时间行驶

日间行车注意事项

在以下情况下,驾驶员应利用停车休息来保护自己:

·?炎热

·?恶劣的驾驶条件

·?药物或治疗后

·?饮食因素

六、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

·?严格遵守当地速度限制,严禁超速行驶。必须按照风险线路图所标定的时速行驶,高速公路不允许超过每小时80公里;

·?经过路口,巴士站点,学校或其他道路风险评估的高风险区域应减速行驶

七、药物及酒精的使用规定

司机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法律法规,不能在酒后或服用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物后驾车。

公司有权依据相应的程序对司机进行酒精和毒品的不定期抽测。如果发生意外,司机必须接受酒精测试。

八、车辆加油规定

车辆一律规定需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

九、应急反应及事故处理

针对运作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除标准配置外,所有车辆均应配备以下安全用品:

反光三角牌

司机夜间穿的反光背心

手电筒

所有事故,无论大小,均需尽快报告.报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发生紧急事件后,司机应按以下优先顺序进行处理:

·?紧急救人

·?设立警戒标志

·?报警

·?报告公司紧急号码或领导,如果是承包商的车辆和/或司机,也应通知承包商并按指示行事

·?收集事故证据,包括人证

·?写好事故经过交回给车队分管领导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将依照公司的事故处理及调查程序,尽快开展事故调查。依据事故调查结果提出的整改措施,相关各方应在限定时间内整改。

潜在事故

·?所有潜在事故均应报告。

·?潜在事故的处理应及时反馈。

十、档案与纪录管理

·?按车建立的技术档案,包括车辆的出车检查纪录、保养及维修纪录及事故记录。

·?每次出车任务的时间、地点、公里数、乘车人等情况必须详细登记在每辆车的出车日志中。

·?安全会议及培训纪录。该记录应具体到每个司机的出席情况,补课情况,培训或会议内容。每个司机应有单独的培训记录。

·?领导安全检查记录

十一、报告事故

任何造成受伤、死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都必须立即报告公司。

篇5: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充分体现风险同担、利益共享、重奖重罚、全员管理的原则,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安全奋斗目标,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根据岗位不同,安全责任大小,缴纳数额的不同,特制定本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二、范围

总公司、分公司、各场站全体人员。

三、职责

1、总经理负责审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纳与奖金发放。

2、人力资源部、安全风险部负责员工风险抵押金的缴纳。

3、财务部负责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四、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标准

1、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每人每年缴纳7000元,其他高层管理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年缴纳4000元。

2、公司、分公司部门经理及副经理每人每年缴纳2500元,其他管理人员及员工每人每年缴纳1500元,公务车驾驶员每人每年缴纳1500元。

3、场站站长每人每年缴纳2000元,场站其他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500元。

4、兼有多项岗位的,按主要岗位标准缴纳风险抵押金。

五、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1、安全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财务部应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

2、每年一月底之前由安全风险部汇总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表册,参加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员工将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至财务部(总公司人员将风险抵押金缴纳到总公司财务部,各分公司财务统一收该分公司人员的风险抵押金,并缴纳到总公司财务部)。财务部将收到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后进行核算,并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清单,抄送安全风险部备案。

六、安全生产考核目标

设备完好率大于96%;

特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强检计量器具周检率100%;

压力容器、安全阀周检率100%;

杜绝三级及以上安全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有效遏制二级事故、减少一级事故。

杜绝同等责任重大事故及以上交通事故(按保险公司理赔后的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七、风险抵押金相关管理规定

1、目标考核

考核单位发生一级责任事故,经对事故调查认定后,扣减考核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当年5%的风险抵押金,扣减总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安全部门主管领导、领导班子成员当年3%的风险抵押金。

考核单位发生二级责任事故,经对事故调查认定后,扣减考核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当年10%的风险抵押金,扣减总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安全部门主管领导、领导班子成员当年5%的风险抵押金。

考核单位发生三级责任事故,经对事故调查认定后,扣减考核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当年20%的风险抵押金,扣减考核单位所有员工、总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安全部门主管领导、领导班子成员当年10%的风险抵押金。

考核单位发生四级责任事故,经对事故调查认定后,扣减考核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当年50%的风险抵押金,扣减考核单位所有员工、总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安全部门主管领导、领导班子成员当年30%的风险抵押金。

考核单位发生五级责任事故,经对事故调查认定后,扣减考核单位所有员工、总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安全部门主管领导、领导班子成员当年的全部风险抵押金。

凡是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行政处分的分别扣除年度风险抵押金本金的5%、10%、15%、20%、25%。

2、因职务调整或其他原因应退或补交安全风险抵押金本金的,由人力资源部、安全风险部在分工计算范围内按照本规定及时统计汇总,报总经理签字后通知本人,予以调整,调整本金的人员必须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补齐风险抵押金本金,否则按交纳本金享受奖励,按现应交纳本金承担风险。应退回风险抵押金而未退回的,按新在岗责任对待。当职务发生变动时,人力资源部须及时通知安全风险部按规定调整抵押金本金数额。

3、新入职人员从正式上岗月份算起缴纳风险抵押金及承担相应岗位风险。

4、通过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享受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一倍奖金;未完成年度安全目标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依照规定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扣除抵押金本金以个人缴纳额为限),年度考核后享受剩余部分风险抵押金本金一倍奖金。

5、年度结束前,停薪留职人员、放长假人员、开除人员、撤职人员、辞职人员等提前退回抵押金本金的人员一律不享受年度奖励;新入职人员、内退人员、借调外单位人员按出勤在岗时间享受相应比例年度奖励。因职务或岗位变动而对风险抵押金本金调整的人员,参照第2条规定分段享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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