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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进入密闭空间的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公司范围的所有密闭空间作业。

三、职责

(一)需要施工作业的部门应做好施工作业前的清扫、清洗、置换、检测等工作。按《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要求检测填写。

(二)部门和管理部在施工人员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测,并记录检测数据,确认符合施工要求后,方可进入。

(三)需施工作业部门,必须派专人监护,做好应急防护措施,以确保安全。

四、内容及要求

(一)术语定义

密闭空间作业是指生产区域内的各类筒仓、球、釜、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已及地下室、窖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二)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19.5%-21.5%。

2、有毒气体硫化氢低于10mg/m3,一氧化碳低于35mg/m3。

3、可燃气体为0。

4、打开所有人孔、手空、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5、必要时可以采取机械通风。

6、采用管道通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不准向设备内冲氧气或富氧空气。

7、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配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三)监测

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粉尘等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

2、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

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3、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设备带出,不准留在设备内。

4、作业中要定时检测,一般每个2小时检测一次。发现情况异常立刻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同时原作业许可证作废。待作业空间经处理,取样分析合格后,重新开具作业许可证,方可继续作业。

(四)照明和防护措施

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2、作业人员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防爆对讲机、防爆手电、气体检测仪并且系好安全绳索(绳索的牢固度必须能够承受作业人员本人的体重重量)。

3、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4、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5、设备内照明电压应该小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

6、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7、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五)监护

1、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并做好安全应急措施。

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并在入口处挂正在作业牌。

3、险情重大的设备被作业、应增加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外人员取得联系。

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5、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作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六)《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管理

1、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办理《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

2、《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安全措施。

3、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要新办理《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继续作业。

4、作业过程中,如发生安全措施失效、作业条件、工作范围等异常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取消有限空间作业。

5、作业结束后,需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和恢复,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6、按《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要求,相关人员必须详细填写作业设备的具体名称、作业时间、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检测数据的记录。

(七)密闭空间作业审批权限

1、有毒、有害、有可燃气体的储罐、容器、管道等或可造成严重缺氧的密闭空间的作业,由作业部门填写《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报维修部、EHS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2、不易造成燃烧、无毒、无害气体且通风良好、不易造成窒息的槽车、下水道、地坑等作业场所的作业,部门填写《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由作业部门、EHS部审批,按密闭空间作业要求检测,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达到安全作业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

五、相关表格及记录

《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

备注:许可证关闭为,该施工已经完成,并且验收合格,验收人为申请部门主管。

许可证取消为,作业条件、工作范围等发生异常变化,取消人为申请部门主管。《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作业现场留有一份,作业部门留有一份,管理部留有一份。

篇2: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明确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定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及《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内的发生器检修作业管理。

3、法律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3.2《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3.3《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3.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4、控制程序

4.1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4.2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

4.2.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因素的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4.2.2对《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4.3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办理程序

4.3.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部门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公司安全生产科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4.3.2公司安全员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4.3.3施工部门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公司和施工部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3.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在《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完工验收栏中,公司与施工部门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

4.4作业安全措施

4.4.1公司与施工部门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4.4.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消防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设备的进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4.4.3《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和监护人缺一,禁止进入作业,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

4.4.4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取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

4.4.5进入受限空间前必须对空间内氧气含量进行检测,在已确定为缺氧作业环境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0.195以上。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4.4.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发生器、气柜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4.4.7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内温度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工作。

4.4.8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4.4.9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进入设备作业。

4.5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4.5.1作业监护人应熟知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4.5.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4.5.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4.5.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并负责保管。

4.5.5作业监护人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4.6作业人员职责

4.6.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可许可施工作业。

4.6.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险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中的安全措施。

4.6.3《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4.6.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4.6.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4.6.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4.7许可证管理

4.7.1《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4.7.2《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上的相符。

4.7.3《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篇3:防坍塌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为了规范公司模板(脚手架)及支撑系统、建(构)筑物拆除等作业,杜绝坍塌事故的发生,依据国标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范制定本规定。2.范围2.1适用于公司施工、生产领域涉及模板(脚手架)及支撑系统、建(构)筑物拆除等作业的管理;2.2在以下范围内的作业,执行建设部规定。由项目部组织专业人员编制方案及专家评审,项目总工审核、项目经理审批、报监理、甲方负责人审批。2.2.1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⑴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⑵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建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⑶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2.2.2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2.3甲方另有规定的,按甲方规定执行。3.职责3.1安全质量部负责制、修订防坍塌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3.2工程部负责作业的技术支持、服务。3.3分公司(项目部)对所辖区域内的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建(构)筑物拆除等作业安全管理负责,为作业提供人员、技术、设备、设施保障。3.4作业批准人---项目部经理或授权人3.4.1批准人委托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作业安全的最终责任;3.4.2指定或确认现场负责人,核实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3.4.3组织风险危害辨识、编制、审批《项目HSE计划方案》,对作业单位进行《项目HSE技术交底》;3.4.4《项目HSE计划方案》编制内容如下:⑴工程概况及实物工作量;⑵作业领导小组;⑶管理、技术、特种作业人员一览表;⑷《风险因素清单》及控制措施、作业程序;⑸相关方要求及管理措施;⑹应急管理及措施;⑺其它补充内容。3.4.5作业前,监督作业单位对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进行《项目HSE技术交底》、作业区域的安全要求、应急措施等内容进行培训;3.4.5负责审批作业许可证,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为作业单位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3.4.6作业过程中,监督作业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操作规程、《项目HSE技术交底》;对现场“三违”行为,有权批评教育、制止、处罚或取消作业许可证。3.5作业申请人—作业队(分包方)现场负责人3.5.1对作业人员进行《项目HSE技术交底》的培训、落实责任人;3.5.2按项目部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提出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对模板(脚手架)及支撑系统、建(构)筑物拆除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3.5.3负责按《项目HSE技术交底》的要求执行HSE措施,落实防坍塌安全措施、做好施工区域隔离与警戒等工作,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后方准作业,对措施的可靠性、有效性负责;3.5.4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维护作业区域环境、其它设备、设施、物资;3.5.5施工中,监督、检查监护人和作业人等履行安全责任,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权批评教育、制止、处罚或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排险后方可重新作业。3.6作业监护人员、监督人员3.6.1项目部派出监护人员、监督人员。监护人员由工程技术负责人担任;作业监督人员由安全员承担;3.6.2监护、监督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了解作业区域和作业过程,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对作业安全负直接监护、监督责任;3.6.2监护人员严格按方案要求和作业程序进行技术指导、控制进度;监督人员负责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方案要求,在作业过程中对所有违章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要求停止作业。3.6.3作业完工后,检查现场、清点作业人员数量;确认无人员遗漏后方能离开。3.7作业人3.7.1是具体操作者,对安全作业负直接责任,需持证上岗的必须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作业工作方案和作业许可证的要求;3.7.4作业前,必须核实作业部位、作业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接到既定作业指令后,在负责人、监护人均在场的情况下方能作业;3.7.5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作业安全时有权停止作业,待隐患整改后方能继续作业;3.7.6按规定使用作业设备、器材及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器具;3.7.7熟悉并掌握《项目HSE技术交底》中的安全、应急措施。3.8项目或作业对外分包的,项目部参照本规定、分包合同对分包商作业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对作业过程的安全与分包商负同等责任。3.9建(构)筑物拆除作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质的单位(人员)实施。4.作业许可管理4.1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模板(脚手架)支撑系统、建(构)筑物拆除等作业,应在作业前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许可证的作业。4.2作业许可证的办理4.2.1作业申请人准备作业方案等资料、填写许可证报项目部经理或授权人审批。在第2.2款规定范围内的作业许可证由项目部经理审批。批准人接到申请人作业申请,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核查,检查确认符合要求,批准人、申请人在许可证上签字后许可证生效。4.2.2作业申请人向批准人申请办理许可证,应准备以下资料:⑴作业内容说明;⑵相关附图,如作业区域示意图、作业点示意图、人员布置示意图等;⑶《项目HSE技术交底》及补充措施;⑷工作前《项目HSE技术交底》中的风险危害确认情况;⑸特种作业及其他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⑹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⑺其他相关资料。审批程序见《CPE油建公司特殊危险作业许可审批管理办法》。4.3作业许可证的时效4.3.1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期限不超过24小时;隔日继续作业的,应召开每日工作前会议,确认安全措施到位,并做好记录;4.3.2在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作业时间,应根据作业性质、风险、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4.3.3延期只适用于安全措施有效、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没有变化的情况;4.3.4批准后的作业许可证不得涂改,一份只限一次使用。4.4许可证取消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生产单位和作业单位的现场监督人员应立即取消作业,取消相关作业许可证,并通知批准人。4.4.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4.4.2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4.4.3实际作业与规范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4.4.4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4.4.5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4.4.6事故状态下。4.5若作业涉及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其它许可作业,遵守相关规定,同时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4.6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等现场关键人员变更时,应经过批准人和申请人的审批。5.作业实施5.1项目部按照《项目HSE计划方案》、《项目HSE技术交底》,完成人员、设备、设施、作业现场准备,对作业人员资格确认并组织作业前培训。5.2本作业和涉及的挖掘、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的许可证都已经审批完成。5.3许可证记载的项目部现场负责人、作业申请人、安全员、监护人、作业人员到现场,确认作业条件满足作业要求。5.4属地管理单位甲方现场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到场,确认相关许可作业的准备工作已完成。5.5作业前现场负责人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讲明作业的危险及工作步骤、责任划分、注意事项、应急措施等,并进行人员清点。5.6项目部作业现场负责人,核实作业现场的所需生产、消防设备、设施的准备情况;作业区域围护、隔离、警戒、放坡、支护、排水等措施落实情况;各项措施已落实、现场教育完成,下达实施作业指令。5.7作业过程中,各岗位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禁擅自离岗。5.8一般要求5.8.1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及单位进行或参加甲方组织的现场勘察、交底,针对作业内容、环境等进行风险辨识、评价,协助作业单位根据风险辨识结果编制“作业方案”,监督检查现场负责人对参与作业的人员进行作业前培训;5.8.2施工中使用的架杆、扣件、模板等材料必须按抽样检验规定进行抽检。5.8.3作业前对作业区域围护隔离、设置标识(必要时设安全警戒区并安排专人监护);5.8.4作业区域涉及地上、地下设施(构筑物),按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5.8.5作业区域涉及道路、铁路、水源、通讯等设施,作业前项目部必须到相关部门申请作业许可,并在相关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实施作业。5.9安全措施5.9.1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基础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前根据设计部门的勘察报告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时严格执行。对于土质疏松或较深的沟、坑和堆积较高的坝、坡等,必须按照规范及标准要求进行放坡、支护。5.9.2对于基坑、沟、槽、坝坡的边缘和固壁支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后或解冻时期,发现边坡的有裂痕、疏松或支撑有折断、走动等危险征兆,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5.9.3现场有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悬挂“危险”等警示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5.9.4在架板或屋面上堆放材料、机具等应按规范、标准或施工技术方案要求进行,以避免产生过大的集中载荷,造成楼板或垛板断裂坍塌。5.9.5城区或悬崖、陡坎处所施工,现场须按要求设置护墙。5.9.6沟内施工,遇有土方松动、裂缝、渗水等应及时加设固壁支撑,禁止用固壁支撑代替上下扶梯和吊装支撑。5.9.7管理下沟所用机具、绳索,应完好、牢固、做到统一指挥,管沟内不得站人。5.9.8运输管材、管件、设备、容器等要绑扎牢固;人工装卸,起落要一致,通过沟、坑、井要搭牢通道;用滚杠运输,严禁管子滚动前方站人及用手直接调整滚杠。5.9.9焊工在沟内、槽内及交叉施工点焊接,必须有监护。5.9.10暴风雨后,及时检查工地临时设施,简易房屋、帐篷、机电设备,脚手架、临时线路等,若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应停止一切工作立即排除并上报有关部门。5.9.11其它有关土石方爆破、开挖、砌筑、脚手架搭设以及拆除工程的防坍塌具体措施,按《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执行。5.9.12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距坑、沟槽边沿≥1m,堆积高度≤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5.10许可证关闭当作业完成后,申请人与批准人确认:5.10.1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警戒设施;5.10.2作业监护人检查现场,并确认人员无遗漏、无任何隐患后;5.10.3申请人和批准人双方现场确认、签字,许可证关闭。6.附则6.1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部组织制定、负责解释。6.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6.3凡违反本规定,按公司《HSE问责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篇4:井下作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河油田井下作业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控制高处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生命健康和安全,避免企业财产损失,依据《辽河油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高处作业包括: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第三条高处作业实行分级管理。作业级别作业高度作业许可证审批层级批准人第一级2m-5m基层队级属地主管第二级5m-20m基层队级基层队长第三级20m以上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级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主管领导第四条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对于进行了风险识别和控制,并有操作规程或方案且频繁进行的高处作业,如:工程建设施工、钻井、井下作业、更换路灯等,可不办理高出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参见附录A。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井下作业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承包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安全监察科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对规定的执行提供咨询、培训和考核。第七条安全监督站负责对作业现场高处作业的管理实施监督。第八条生产调度室负责本规定的执行、管理职能。矿区管理科负责本规定在基建项目推行,并进行监督管理。第九条公司所属单位和承包方组织实施本规定。第三章基本要求第十条高处作业中的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1、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2、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3、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4、使用边缘限位安全绳,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5、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绳。如果以上防护措施无法实施,不得进行高处作业。第十一条高处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第十二条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相关的教育培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消除坠落危害第十三条在作业项目的设计和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设计方案,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避免高处作业。第十四条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确定提供永久性楼梯和护栏。在安装永久性护栏系统时,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第十五条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作业,应制定坠落保护计划。坠落保护计划指南参见附录B。第十六条项目设计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熟悉坠落预防技术、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安全专业人员应在项目规划的早期阶段,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坠落预防第十七条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第十八条应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如必须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第十九条作业前应预先评估,在合适位置预制锚固点、吊绳及安全带的固定点。第二十条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安全作业平台。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应设置作业平台。第二十一条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围栏。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第二十二条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300mm;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第二十三条在平滑面上使用梯子时,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措施。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坠落控制第二十四条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的坠落危害,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抓绳器、吊绳、锚固点、安全网等。第二十五条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吊绳、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抓绳器、缓冲器、缓冲安全绳或其组合。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参见附录C。第二十六条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与其连接。第二十七条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处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施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第二十八条吊绳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安装和使用。水平吊绳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垂直吊绳从顶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垂直状态。安全绳应通过抓绳器装置固定到垂直吊绳上。第二十九条全身式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参见附录D。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式。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第三十条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使用时应按GB5725-2009进行安装和坠落测试,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网每次作业使用前,由现场负责人检查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掉入安全网的材料、构件和工具应及时予以清除。其他安全要求第三十一条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第三十二条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第三十三条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第三十四条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第三十五条禁止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30m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相应的通讯装置。第三十六条同一架梯子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爬。第三十七条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空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空作业应按GB/T4200-2008的要求轮换作业。高处作业许可证第三十八条作业负责人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办理前应准备如下相关资料:1、高处作业内容详细说明;2、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3、坠落保护计划;4、相关安全培训证明和会议记录;5、其他。第三十九条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第四十条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延期、关闭及分发具体执行辽河油田公司的制度。第四十一条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监护人员应及时取消作业,终止相关作业许可证,并通知批准人。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2、作业内容发生改变;3、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4、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5、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6、事故状态下。安全职责第四十二条作业申请人:1、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2、办理作业许可证;3、识别作业风险,熟悉作业内容;4、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5、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6、组织实施作业;7、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第四十三条作业批准人:1、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2、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3、清楚安全控制措施;4、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5、批准和取消作业。第四十四条作业人员:1、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2、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3、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4、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第四十五条作业监护人:1、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处理异常情况;2、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暂停作业;3、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4、发生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5:油罐清洗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为做好油罐清洗工作,保障油罐清洗人员的作业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提高油罐清洗的技术水平,防止发生各类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下列情况进行油罐清洗:

⑴油罐清洗周期一般为3~5年

⑵油罐改储另一类油品时,应进行清洗

⑶油罐发生渗漏或者其有其它损坏,需要进行倒空检查或动火修理

⑷油罐拆除或空置前

⑸其它情况需要清罐的

3、本规定适用于油库、加油站的油罐清洗工作,油罐清洗前应与公司工程维修部、质量安全环保部进行协商。

4、油罐清洗的工程主要内容是:清除罐底、罐壁及附件表面的沉渣油垢,并妥善处理油泥等杂物,清罐前做好油罐油品的转移,开启人孔,拆除油罐附件或安装的设备,清罐后安装复位,达到进油条件。

5、职责与分工

⑴油库、零售管理部根据需要,经与油品销售部、油品业务部协商后,提出油罐清洗作业计划,并将计划报工程维修部,质量安全环保部,主观经营业务和安全的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⑵工程维修部根据审批结果安排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施工方案由工程维修部、油库、零售管理部、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核会签。

⑶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方案、协议,办理油罐清洗作业票,如需加盲板的还需办理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票。如需作业人员进入油罐的,还需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票、确认单等。

⑷清罐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应接受由质量安全环保部、油库、零售管理部组织的清罐作业培训。经安全考核后方可办理临时出入证,进行清罐作业。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清罐作业存在的主要危险:着火、爆炸、窒息、中毒;磕、碰、撞伤;滑跌;梯(架)上掉落;扭伤等;

②清罐安全知识,防静电安全知识,防火防爆十大禁令,操作规程等

③呼吸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维护知识

④防护及抢救用品及相关知识

⑤事先约定的紧急联络方式,求救信号等。

6、施工单位和油库、加油站要准备好相应的设备设施、工具和材料。施工现场应准备的物资、工具、器材包括但不限于防爆风机、防爆油泵、防静电输油管线、氧气测试仪、可燃气体测试仪、安全帽、安全带、救生信号绳、防护眼镜、隔离式呼吸器、急救箱、灭火器材等。

7、清罐作业许可审批人员,在清罐作业期间必须亲临现场审批,及时解决和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8、凡有清罐作业人员进罐检查或作业时,油罐人孔外均须设旁站监护人员(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各一名),且一名监护人员不得同时监护两个作业点。旁站监护人员应在人孔位置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监护。

9、清罐作业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明确表达可以进行油罐清洗作业,如载明可进行“石油化工设备容器清洗“等关键字样;清罐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持有主要负责人证书;清罐作业人员应持有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清罐作业单位旁站监护人员应持有安全管理人员证书。本条所列证书均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证书。

10、旁站监护人员应做好交接班的现场安全检查,清点人员及其工具、器材等工作。

11、作业场所应确定安全距离,设置安全界标,并由旁站监护人员负责对所设置的安全界标进行监护,禁止与清罐无关人员进入安全界标范围内。一个连续作业周期(8小时),旁站监护人员不得更换。

12、旁站监护人员、审批人员要检查确认清罐作业人员手机、火种等上缴情况,工作服装、防护用品合格情况,设备设施防爆情况,现场抹布、工具的防静电、防爆情况等。

13、在采取通风措施后,当油气检测浓度为:

⑴体积浓度(V%)为爆炸下限的1%时,允许不戴呼吸器进行8小时作业。

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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