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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化氢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1、目的

为有效防范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强化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在污水池、排水管道、电缆井、化粪池、粗苯加氢装置、火炬现场区域、污水处理站等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危险场所(以下简称硫化氢危险场所),从事施工或者维修、保养、清理、操作、巡检等作业(以下统称作业)适用本规定。

3、现场管理

第一条从源头抓起,防止硫化氢中毒,消除硫化氢对职工的危害。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防止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使作业环境中硫化氢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条有可能泄漏硫化氢气体的场所必须安装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完好率、使用率必须达到100%。

第三条有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危险场所,必须设置警示牌和风向标,警示牌上要明确作业过程中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作业过程防护

第四条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作业单位全面负责作业现场硫化氢气体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负责制定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包括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负责办理作业批准手续,并对作业人员经行安全作业告知;负责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防护器具。每日硫化氢危险场所的排查,辨识工作。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评价,并将结果存档、上报和向劳动者公布。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五条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隐患点,进行监控,并建立台账。

第六条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识。

第七条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器。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mg/m3。现场需要24小时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所使用的监测仪器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质资的部门校验,并将校验结果记录备查。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在生产波动、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隐患部位活动时,均应及时检测。

第八条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用具。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第九条进入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内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取样分析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第十条原则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等危险场所作业。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硫化氢监测仪器在低位报警点发生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并准备防护用具。当高位报警点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用具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动用电、气焊,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应立即疏散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第三章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二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污水处理站、粗苯加氢装置、公用工程每年至少组织员工培训一次,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相关外来人员(含施工人员和非正式职工)在进入现场前应接受装置相关培训并遵守本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将硫化氢危险作业场所发包给作业单位的,应当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作业安全条件,不得将硫化氢危险场所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不符合相应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作业单位。双方要签订作业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负责管理的装置(部门)要加强作业全过程监控。

第十四条涉及硫化氢作业的装置(部门)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相关演练。

第十五条可能存在硫化氢暴露的装置部门应制定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的畅通,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使中毒者得到及时救治。对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六条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通知公司领导。

第十七条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该作业,并可直接向公司安全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篇2:涉硫化工装置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试提取的涉及硫化氢生产(产生)的化工装置的硫化氢气体防护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一章生产管理

第一条?存在硫化氢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条?对伴随有硫化物的生产工艺过程,应从原料硫化铁含量的分析评估开始,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环境和作业点的硫化氢浓度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建立硫化氢分布等动态硫化氢分布图,确定危险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制订相应的生产技术方案及工艺、设备、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条?因原料组分变化、工艺流程、装置改造、操作参数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生产、技术、设备和安全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其变更情况。主要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原料硫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

第四条?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气提等装置,集中进行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对可能含有硫化氢的酸性气、废气应进行集中回收或焚烧处理,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

保证脱硫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严禁含硫化氢气体在作业场所随意排放。

第五条?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易腐蚀部位,应加强设备、管线的检测和防腐。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生产、储存设施、设备和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六条长期停工和暂不开工的,应进行化学清洗或钝化处理,降低设备内的硫硫化氢含量,并采取氮气保护等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因长期停工造成装置严重腐蚀和设备损坏。

第七条?加快工艺技术和设备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加料、分离、混合和输送等作业应改为密闭方式,对易腐蚀材质进行升级,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第二章作业过程防护

第八条?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规定,并建立定期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作业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分析评估,并将结果存档和向作业人员公布。企业的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装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装备档案。

第九条?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部位,进行监控,并建立监控检查台帐。

第十条?在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中文危险危害因素告知牌,在作业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志。发生源多而集中,影响范围较大时,按GB2893-20**规定可在地面用红或红黑间隔的斑马线表示防止人员随意进入的危险区域,涉及硫化氢的设备、管道上应涂刷提醒人们注意的黄色或黄黑相间的色环。

装置内应设置风向标,风向标的设置宜采用高点和低点双点的设置方式,高点设置在装置最高处,低点设置在人员相对集中的控制室、休息室等区域。

第十一条?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报警仪,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mg/m3。

现场需要24小时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报警仪。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或操作室,其声音报警声应有别于其他工艺连锁报警,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

所使用的监测仪器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资质的部门校验,并将校验结果记录备查。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在生产波动、有臭鸡蛋样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可能存在中毒的部位活动(包括酸性水、瓦斯的逸出部位、排液口、采样口,储罐计量,地下敞开式、半敞开式坑、槽、罐、沟等区域)活动时,均应及时检测。

第十二条?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整洁完好,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正压式呼吸保护器具,供气装置的吸风口应置于上风侧。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

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第十三条?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在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实行安全叮嘱,提示安全措施并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防护设备和用品。

第十四条?原则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地下敞开式、半敞开式坑、槽、罐、沟等危险场所作业,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进入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内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采取强制通风、氮气吹扫、空气置换、加装盲板等,直至检测合格;同时,须佩戴好防毒面具、通讯设备(对讲机),系好救护带(绳),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保证整个作业期内始终处于安全受控状态。现场作业人员应不少于两名(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第十六条?在含有硫化氢的储罐(包括原料储罐、中间产品和成品储罐等)及含酸性气、废气瓦斯介质及含硫化氢废气的设备上作业时,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作业时应有人监护。

第十七条?硫化氢监测仪器在低位报警点发生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并准备防护用具。当高位报警点报警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方可进入作业现场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用火等作业,及时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应立即向地方政府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疏散下风向居民。

?第三章人员培训和健康监护

第十八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复训一次。各级主管和监护人员、高危作业人员(可能接触高浓度硫化氢;进入设备、容器或其他有限空间)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许可。

外来人员(含施工人员和非正式职工)应接受相关培训并遵守本规定。

第十九条?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等法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劳动保护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条?对在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性健康检查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可能存在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定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的畅通,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使中毒者得到及时救治。对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对突然停电等紧急情况,制定具体的应对方案和措施。处理紧急事故时,操作人员必须佩带好个人防护用品,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在现场工艺处置时应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操作,严禁一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通知本企业或关联的企业气防站和周边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该作业,并可直接向企业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篇3:油气田含硫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及石油伴生气中含硫化氢的陆上油气田开采和生产过程中硫化氢气体防护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一章人员培训

第一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上岗前都应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条?培训机构负责对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安全防护措施的培训,培训机构应随时横向交流情报,了解国际、国内动向。

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培训机构制定的培训教材应包括如下内容:

a)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

b)硫化氢监测仪器及方法;

c)人身安全防护方法及装置;

d)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

e)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对作业人员的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h,每三年复训一次。

第五条?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后应达到以下要求;

a)了解硫化氢的各种物理、化学特性及对人体的危害性;

b)熟悉硫化氢监测仪的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

c)熟悉各种人身安全的防护装置的结构、性能,能正确使用和维护;

d)熟悉进入含硫化氢环境作业的安全规定和作业程序;

e)在发生硫化氢泄漏及人身急性中毒事故时,作业人员应会采取自救及互救措施。

第六条?对进入含硫化氢现场临时性工作的外来人员应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并有专人监督监控。

第二章设计管理

第七条?在地质设计中,应标明探井周围3Km,生产井井位2Km范围内的居民、学校、公路等永久性建筑物的位置,并对附近的地理、地貌、环境情况等作详尽描述。

第八条?在施工设计中,应对施工区域的道路交通、气候特点、临时安全区域位置作描述;在确定临时安全区的位置时,首先应考虑季节风向。当风向发生90°变化时,应始终保持有一个临时安全区可以使用。

第九条?在钻井、作业设计中,应注明含硫化氢地层、深度和预计硫化氢含量;明确使用的套管、钻杆、放喷管线等管材和工具应具有抗硫性能和抗硫等级。

第十条?在钻井设计中,技术套管的下深应覆盖易坍塌地层、异常高压地层、岩膏层等复杂地层。

第十一条?钻井、作业设计中,应要求施工队根据地层的压力梯度安装相应压力等级的防喷器组合及井控管汇等设备。在油(气、水)井酸化压裂工程设计中,应注明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在钻井、作业设计中,应明确加重材料、重泥浆、除硫剂的储备要求;对钻井液、修井液的PH值(9.5以上)、安全附加密度(取其上限值)等技术参数应作具体要求和说明。

第十三条?在油气田地面工程设计中,根据安全预评价报告,在安全专篇中应有硫化氢防护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油气田地面建设设计中,按照设计规范应有脱硫装置或防硫化氢腐蚀技术设计。

第三章风险识别和评估

第十五条?生产施工单位应对施工项目进行硫化氢风险评估,在施工区域划出警戒范围,做出明显警示标识。要对所属范围内的含硫化氢施工井号、油气集输管线、油气集输场(站)建立技术档案,各级管理人员应对其所属范围内的硫化氢风险情况熟悉。

第十六条?作业人员应了解所在作业区域的地理、地貌、气候等情况,熟知逃生路线和安全区域。

第十七条?生产施工单位应对每个岗位的作业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对存在危险性的环节采取防范措施。

第四章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进入硫化氢未知浓度区域,应安排专人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进行硫化氢安全检测。

第十九条?警戒区内,对进入人员要进行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条?进入含硫化氢区域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经审查备案。作业之前应编制含硫化氢现场作业指导书并做施工技术交底,明确安全防护措施,签署施工作业许可单。现场施工人员至少二人以上(含二人),明确现场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钻井、作业施工中,应按要求对防喷器和井控管汇进行试压。

第二十二条?钻井、作业井口和套管的连接以及放喷管线在现场不允许焊接。

第二十三条?钻开含硫化氢油气层100米前,钻井队应按照防范硫化氢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经验收审批后方可钻开油气层。含硫化氢井在射开油气层前,作业队应按防范硫化氢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二十四条?在油气层和钻过油气层进行起下钻作业前,应先进行短程起下钻,观察后效。

第二十五条?钻井、作业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对井筒内灌注钻井液、修井液或清水,维持液柱压力;加强坐岗监控,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关井”。

第二十六条?溢流的处理和压井作业措施应符合《钻井井控技术规程》(SY/T6426-2005)中第7章的规定。井喷失控的处理应符合《钻井井控技术规程》(SY/T6426-2005)中第9章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完井试油(测试)施工作业中,测试管线的走向应避开民房和居民区,放喷点火坑距民房的安全距离应保持在100米以上,现场条件受限制时应采取疏散撤离措施。

第二十八条?酸化、酸洗过程中,管线出口应朝下风口,并有专人佩戴空气呼吸器,对出口进行硫化氢检测。

第二十九条?井口和地面流程设备、测试管线等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固定牢固,试压合格。分离器的排水管线应接入污水池,严禁不接排污管线或直接接在井场。

第三十条?涉及含有硫化氢区块开采的各集输油站、集气站、轻烃站、卸油台应建立安全记录,记录包括生产情况、硫化氢含量、可能泄漏的位置、平面位置图、防护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对涉及含有硫化氢区块开采的各集输油站、集气站、轻烃站、卸油台等各站(台)的硫化氢检测应采取固定式与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相结合使用。天然气压缩区、油气取样区、排污放空区等易泄漏硫化氢区域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和风向标,并设置固定检测探头。

第三十二条?站(台)内巡检人员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进入生产区域,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超过15mg/m3(10ppm)时应预警,并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方可进入现场;当浓度超过30mg/m3(20ppm)应立即撤离,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供城区的民用天然气硫化氢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应在集气(油)站或轻烃站进行脱硫处理,处理后的天然气经取样化验符合标准后使用。

第三十四条?对储存加工高含硫原油的重点装置,如原油储罐、稳定塔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等,应在原油罐切水处、地漏、隔油池、含硫化氢贮罐等部位设置有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特性及防护要求。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无硫化氢防护的情况下,对含硫储罐罐顶进行人工现场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和更换、拆检安全附件等作业。

第三十六条?套管气流程应接入单井生产流程管网;定期放套管气人员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与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七条?含硫化氢的油气集输场站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和风向标;集输场站的计量房、油泵房、阀组间、污水泵房以及压气站的压缩机房内应设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仪器。禁止单独进入上述场所进行维修、计量或流程切换等操作。

第三十八条?含硫化氢的生产井、长停井、间开井、扶躺井井口装置流程应齐全,井口、井场警示标志、风向标应齐全。施工操作时,岗位人员应配备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器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九条?硫化氢浓度超过15mg/m3(10ppm)的油气井站应设置容易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危险点源图和紧急撤离路线图。

第四十条?油气管线破裂出现油气泄漏,在作业区抢修时,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四十一条?含硫化氢密闭区域的所有油气取样口,应加强通风;在含硫化氢油气区钻、修井作业施工,其井场应安装防爆风机。

第四十二条?硫化氢监测仪应采用固定式和携带式监测仪。

第四十三条?作业现场需24h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探头数可以根据现场气样测定点的数量来确定,监测仪探头置于现场硫化氢易泄漏区域,主机可安装在远离现场的控制室。

作业人员在危险场所应配带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用来监测工作区域硫化氢的浓度变化。

第四十四条?硫化氢监测仪使用前应对:a)满量程不响应时间、b)报警响应时间、c)报警精度等主要参数进行测试。

硫化氢监测仪使用过程中要定期校验。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一年校验一次,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半年校验一次。校验应由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

第四十五条?硫化氢的监测按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SY/T6277-2005)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涉及硫化氢区域作业施工的队伍硫化氢防护装备配置:

a)每个钻井队配置正压式呼吸器至少15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至少5个,固定式探头6个,充气泵1台。

b)每个作业队配置正压式呼吸器至少5个,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4个。

c)开发、集输单位硫化氢防护装备:

单井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1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1个;

计量站(接转站)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1-2个,计量间、外输泵房视情况配置固定式检测仪2-4套;

集输站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5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2-5个,外输泵房、天然气压缩泵房视情况配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仪2-4套;

测试井队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5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1-2个;

维修队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5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1-2个;

其他施工单位应根据作业人数配置足够的硫化氢检测设备和设施。

第四十七条?现场硫化氢的检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存档。

第四十八条?在含硫油气田开采过程中一旦发生泄漏事故,应立即穿戴防护用具。

第四十九条?在硫化氢浓度较高或浓度不清的环境中作业,应采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多人长时间在含硫环境中工作时应建立正压供气系统。供气系统的空气压缩机压力采用0.5~0.7MPa,供气量按每人不小于50L/min计算。

与供气系统配套使用的是可外接供气系统的正压式空气呼吸装置,或者是带快速接头的防毒面罩。

供气系统应设置报警装置。

第五十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应采用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a)根据不同作业环境配备相应的硫化氢监测仪器及防护装置,并有专人管理,使硫化氢监测仪及防护装置处于备用状态;

b)作业环境应设立风向标;

c)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

d)重点监测区应设置醒目的标志、硫化氢监测探头、报警器及排风扇;

e)进入重点监测区作业时,应配戴硫化氢监测仪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至少两人同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f)当浓度达到10mg/m3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准备防护用具;当浓度达到50mg/m3报警时,迅速打开排风扇,疏散下风向人员,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用具,禁止动用电、气焊,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查明泄漏原因,迅速采取措施,控制泄漏,向上级报告情况;

g)当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无法控制时,进入紧急状态,立即疏散无关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钻井和试油过程、集输站、天然气净化厂、油气田水处理站及回注站的人身安全防护要求按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SY/T6277-2005)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进入已知或潜在的硫化氢危险密闭空间时,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进行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和含氧量安全监测,同时配备必要的救护设备。

第六章应急管理

第五十二条?在含硫化氢区域或新探区作业,应建立防硫化氢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县、乡政府审查和备案。预案中应将硫化氢的危害、安全事项、撤离程序等内容告知3公里范围内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在含硫化氢区域施工的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对现场人员进行应急专业培训,掌握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

第五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防硫化氢的应急演练,做到熟练、快速、规范,并做好应急演练记录。

第五十五条?离硫化氢危险源100米范围内的居民应该搬迁,500米范围内的居民应该签订动迁协议,3000米范围内显要位置张贴安全告知书。

第五十六条?应急预案启动程序

当硫化氢浓度到阈限值10ppm,则启动一级报警,此时应该:

a)检查安全设备功能是否正常,保证随时可用;

b)警惕情况的变化;

c)遵守现场监督或上级的指令。

当硫化氢浓度达到20ppm,则启动二级警报,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佩戴正压式呼吸器,并应该:

a)立即安排专人观察风向、风速,确定受侵害的危险区;

b)切断危险区不防爆电器;

c)非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

d)遵守现场监督和上级的指令。

当硫化氢浓度达到100ppm(或以上),则启动三级报警,此时应该:

a)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和危险区内居民撤离;

b)佩戴正压式呼吸器保护设备;

c)向上级(第一责任人和授权人)报告;

d)立即安排专人在主要下风口100米远进行硫化氢监测;

e)实施关井操作程序,控制硫化氢泄漏;

f)通知救援机构。

第五十七条?警戒范围

当硫化氢浓度大于10PPm,小于20ppm时,距井口500米范围设置警戒区;

当硫化氢浓度大于20PPm,小于100ppm时:距井口1000米范围设置警戒区;

当硫化氢浓度大于100PPm时,距井口3000米范围设置警戒区。

第五十八?应急联络

应准备和保存一份应急通信表,包括应急救援服务机构、政府机构和联系部门、其他相关单位等。

第五十九条?应急点火

当现场控制毫无希望,危机生命财产安全需点火放喷时,井场应先点火后放喷。油气井点火程序、点火决策人应在应急预案中明确。

井场应配备自动点火装置,并备用手动点火器具。点火人员应配戴防护器具,并在上风方向距离火口不少于10m处。点火后应对下风方向,尤其是井场生活区、周围居民区、医院、学校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二氧化硫的浓度进行监测。

第六十条?硫化氢急性中毒分级、处理及禁忌症按《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789-1988)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篇4:甲醇公司硫化氢管理规定

炼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对硫化氢的防护,应按石油行业标准(SY)的有关规定执行;销售企业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章工艺管理

第一条?存在H2S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条?对存在硫化物的生产工艺应从初始评价开始,对生产过程中总硫和硫化氢分布生产环境和作业点的硫化氢浓度调查等建立动态硫分布图,制订相应的加工方案及工艺、管理措施。

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高温高压易腐蚀部位,应加强设备检测。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三条?因原料组分变化、加工流程、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主要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硫原料(介质)硫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

第四条?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气提装置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

保证脱硫和硫回收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

第五条?加快工艺技术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应改为密闭方式,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第二章作业过程防护

第六条?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规定,并建立定期隐患调查整改制度。

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评价,并将结果存档、上报和向劳动者公布。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七条?H2S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H2S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隐患点,进行监控,并建立台帐。

第八条?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识。发生源多而集中,影响范围较大时,可在地面用黑黄间隔的斑马线表示区域范围。

装置高处应设置风向标。

第九条?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器。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mg/m3。

现场需要24h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

所使用的监测仪器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质资的部门校验,并将校验结果记录备查。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在生产波动、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隐患部位活动(包括酸性水、瓦斯的逸出部位、排液口、采样口、储罐计量等)时,均应及时检测。

第十条?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呼吸带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用具,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

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第十一条?进入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内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取样分析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统一作业许可证制度”办理作业票后,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原则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等危险场所作业。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在含有硫化氢的油罐、粗汽油罐、轻质污油罐及含酸性气瓦斯介质的设备上作业时,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作业时应有人监护。

第十四条?硫化氢监测仪器在低位报警点发生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并准备防护用具。当高位报警点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用具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动用电、气焊,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应立即疏散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第三章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五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复训1次。各级主管和监护人员、高危作业人员(可能接触高浓度硫化氢;进入设备、容器或其他有限空间)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许可。

外来人员(含施工人员和非正式职工)应接受相关培训并遵守本规定。

第十六条?对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性健康检查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四章硫化氢中毒处理

第十七条?可能存在硫化氢暴露的单位应制定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的畅通,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使中毒者得到及时救治。对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八条?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通知气防站和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该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篇5:硫化氢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与范围

为加强硫化氢(H2S)作业过程HSE管理,避免发生硫化氢(H2S)中毒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油田在可能含有硫化氢的环境中进行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2术语和定义

2.1硫化氢作业

指在油气勘探开发作业和生产工艺过程中,存在或可能产生硫化氢的作业。

2.2硫化氢作业人员

指所有准备或已经进入含硫化氢区域施工或生产工艺的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现场监督等。

3职责

3.1生产协调处是硫化氢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硫化氢作业过程监督管理。

3.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所有硫化氢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防护、急救和逃生技能的培训、取证管理。

3.3安全环保监察处负责对硫化氢作业的HSE监督管理。

3.4二级单位负责对硫化氢作业进行方案编制、审批及作业过程HSE监督检查

4管理内容

4.1基本要求

4.1.1对硫化氢作业实行许可管理。凡进入含硫化氢区域进行施工作业,须办理《硫化氢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

4.1.2硫化氢作业涉及用火、高处、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试压等作业时,全应办理相应的许可证,方可作业。

4.1.3对硫化氢作业人员(在含硫地区施工的所有员工),必须接受硫化氢防护培境

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后,方可上岗作业。

4.1.4硫化氢作业人员应经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培训及演练。

4.1.5含硫化氢生产作业现场应安装硫化氢监测系统,进行硫化氢监测,包括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硫化氢监测探头、报警器,同时根据需要配备相当数量的正压式空气呼吸设备。

4.1.6硫化氢检测、报警设备和防护装备经检验合格。

4.2危害识别

4.2.1首次进入硫化氢区域作业,施工队伍技术人员应根据施工作业内容、工作性质、特点,收集所施工区域硫化氢含量、浓度。

4.2.2硫化氢施工队伍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人员开展危害识别,找出重大危险危害因素,制定作业程序、防范控制措施和防硫化氢应急预案。

4.2.3油气生产场所和生产工艺流程可能产生硫化氢或泄漏的,由车间(队)负责人组织危害识别,制定硫化氢应急预案。

4.3作业许可

4.3.1硫化氢区域作业,现场生产负责人针对危害识别结果和风险控制,现场检查合格后填写《硫化氢作业许可证》,基层单位负责人现场确认后签发。

4.3.2油气生产场所和生产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硫化氢或泄漏的,由班组长人针对危害识别结果和风险控制,现场检查合格,填写《硫化氢作业许可证》,车间(队)负责人现场确认后签发。

4.4硫化氢作业前的准备

4.4.1硫化氢监测仪和空气呼吸器等安全设备(设施)检维修,按照相关标准和HN/HSE6.7.6-2007《HSE计量监测器具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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