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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炼化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率,控制费用,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检维修承包商是指在各地区公司从事检维修项目作业的本企业外部施工单位。

第四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对检维修承包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严格准入;

(二)规范选商、择优使用;

(三)过程控制、动态管理;

(四)严格监督、落实责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地区公司检维修承包商工作,指导各地区公司不断改进和加强检维修承包商管理工作,提高检维修承包商管理水平。

第六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建立检维修承包商名录,制定检维修承包商准入管理办法,对检维修承包商实行准入管理。

第七条各地区公司应执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本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明确各部门职责。

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检维修承包商的准入管理,并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二)负责签订《检维修安全环保合同》。

(三)对承包商的项目质量计划、实施方案、重要作业文件等进行审批。

(四)负责审核检维修承包商制定的作业安全环境风险因素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削减措施,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

(五)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检维修承包商管理的归口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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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制定外来施工队伍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

(三)负责检维修承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

(四)负责对承包商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五)负责对承包商检维修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评价及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六)负责建立和管理外来承包商人员实名管理监控系统。

其它相关部门做好承包商人员入厂管理工作。

第三章承包商准入

第八条地区公司检维修承包商实行准入制度,应选择管理有序、装备先进、服务诚信、质量可靠的承包商。

第九条各地区公司对检维修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已获得营业执照的检修、专业制造、技术服务及代理企业。

(二)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行业颁发的与拟承包项目相一致的资质证明文件。技术服务及代理企业必须具备有效授权委托的证明文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件齐全,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证。证书的种类、数量应满足检维修需要。

(四)建立并实施质量、环境、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五)近三年来未发生一般A级以上工业安全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和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六)具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能力、良好业绩及社会信誉。

第十条各地区公司应建立检维修承包商档案,含承包商资质文件、工程承包范围、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合同文件、业绩考核记录等内容。

第十一条对于需要招标的检维修项目,应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确定承包商。

第十二条检维修承包商在施工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安全合同,未办理的承包商不允许进入现场施工。

第十三条各地区公司建立检维修承包商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及时进行更新和公布,不允许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四条检维修承包商承接的检修项目一律不准转包,分包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不得将承接的主体检修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商,但可将承接的非主体检修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

(二)无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不得将承接的检修项目进行分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

(三)所有分包必须经由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所有检维修承包商员工入厂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及身份验证,接受各地区公司安全部门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厂证。

第十六条检维修承包商的有关人员在作业前,要参加属地所在单位的安全教育。

第五章施工前准备

第十七条各地区公司应加强属地化管理,施工前应组织与检维修承包商进行安全技术对接,确保检维修承包商所有员工熟知以下内容:

(一)检维修作业的内容及作业区域风险因素;

(二)作业属地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三)检维修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四)作业危险源,检修风险评估以及风险削减措施;

(五)现场各种安全消防设施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检维修承包商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并根据现场作业情况组织安全培训。在作业期间,检维修承包商要组织作业员工对当日检修安全、质量等工作进行交底。

第十九条检维修承包商作业前应提交安全防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专业人员名单以及安全组织机构网络图。

第六章现场管理

第二十条各地区公司要为检修作业提供良好的作业条件,负责组织界面交接,交接工作必须做到界面清晰并书面确认。

第二十一条地区公司相关部门应依据检维修合同及项目实施方案,核查承包商施工人员素质、机具、组织能力、服务态度、检修安全环保、检修质量、检修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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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检维修承包商应按照属地业务流程要求,负责办理与项目相关的票、证、书,严禁无票作业。各种检修票证书放在现场明显位置,以备检查。

第二十三条检维修承包商应服从属地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检维修承包商从事各种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直线管理”原则,加强员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五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殊工种要求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作业人员严禁进入非施工区域或场所,不得乱*碰或拆卸任何设备零件或附件。自觉维护作业区域内的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和安全消防设施等,在作业中可能对其构成影响和威胁时要立即提出并采取妥善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检维修承包商应按施工总平面的布置,安排作业棚、休息室、办公室、搅拌站、施工材料堆放场、预制场地等,所有布置必须遵守相关规定,设置防护措施、警示标志等。生产区域内严禁有人居住。

第二十八条检维修承包商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九条未经允许,不准占用消防通道,需占用或破路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工后立即恢复,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三十条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要装阻火器,在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遇有异常情况要听从统一指挥或熄火停车,严禁进入禁行路线。

第三十一条作业期间要注重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作业结束后,须经相关部门检查验收签字。

第三十二条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时,应积极采取施救措施,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

第三十三条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地区公司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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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硫化氢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有效防范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强化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在污水池、排水管道、电缆井、化粪池、粗苯加氢装置、火炬现场区域、污水处理站等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危险场所(以下简称硫化氢危险场所),从事施工或者维修、保养、清理、操作、巡检等作业(以下统称作业)适用本规定。

3、现场管理

第一条从源头抓起,防止硫化氢中毒,消除硫化氢对职工的危害。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防止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使作业环境中硫化氢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条有可能泄漏硫化氢气体的场所必须安装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完好率、使用率必须达到100%。

第三条有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危险场所,必须设置警示牌和风向标,警示牌上要明确作业过程中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作业过程防护

第四条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作业单位全面负责作业现场硫化氢气体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负责制定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包括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负责办理作业批准手续,并对作业人员经行安全作业告知;负责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防护器具。每日硫化氢危险场所的排查,辨识工作。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评价,并将结果存档、上报和向劳动者公布。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五条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隐患点,进行监控,并建立台账。

第六条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识。

第七条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器。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mg/m3。现场需要24小时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所使用的监测仪器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质资的部门校验,并将校验结果记录备查。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在生产波动、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隐患部位活动时,均应及时检测。

第八条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用具。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第九条进入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内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取样分析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第十条原则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等危险场所作业。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硫化氢监测仪器在低位报警点发生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并准备防护用具。当高位报警点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用具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动用电、气焊,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应立即疏散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第三章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二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污水处理站、粗苯加氢装置、公用工程每年至少组织员工培训一次,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相关外来人员(含施工人员和非正式职工)在进入现场前应接受装置相关培训并遵守本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将硫化氢危险作业场所发包给作业单位的,应当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作业安全条件,不得将硫化氢危险场所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不符合相应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作业单位。双方要签订作业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负责管理的装置(部门)要加强作业全过程监控。

第十四条涉及硫化氢作业的装置(部门)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相关演练。

第十五条可能存在硫化氢暴露的装置部门应制定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的畅通,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使中毒者得到及时救治。对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六条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通知公司领导。

第十七条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该作业,并可直接向公司安全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篇3:石油库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油库储运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预防事故,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结合油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设备维修、抢修、隐患整改和技术改造工作;加强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杜绝各类事故;健全完善设备档案、资料管理;加强维修、操作人员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使用、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油库储运、消防设备的管理、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物流中心设备管理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制度,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各项管理办法,健全和完善设备管理措施。

2.检查、监督油库执行设备管理制度情况,指导油库使用并做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保障设备设施良好运行。

3.负责油库的隐患整改、设备更新以及技术改造方案、计划的制定和申报,监督检查工程的实施情况,并组织做好工程竣工验收。

4.负责制定油库设备管理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及业务技术考核管理工作。

5.负责油库所需储运设备、材料及费用的申报、物资采购、调拨、供应和统计核审工作。

6.负责油库紧急抢修所需维修资源的配置和协调。

7.协助信息部门做好油库信息系统开发、应用工作。

第五条?油库设备管理工作职责:

1.执行上级设备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制度,结合油库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2.负责油库的收发、储运、消防、安全、变配电、给排水和机修等设备、设施的使用、保养、维修、测试、检定和现场管理,保障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3.负责制订油库年度设备维修、增添、更新、改造和零星配件购置计划,并按时上报中心。

4.负责油库设备大修、更新、改造、扩建的现场人员、安全、质量管理,协助中心做好工程方案的制定、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5.做好设备、材料出入库的验收、发放和帐目处理工作。

6.认真做好各种技术资料的收集、绘制、登记、整理、归档等工作,建立健全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

7.负责油库设备管理、维修及操作人员的技术学习和岗位培训工作。

8.协助信息部门做好计算机、打印机、路由器、交换机等信息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在用设备管理

第六条?油库负责在用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和使用、保养、维修、检查、测试、检定等工作;中心对油库的设备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油库负责建立健全在用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中心负责建立重要的在用设备总帐。油库与中心对在用设备的增减、更换、维修、报废等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台帐同步登记,做到帐实相符。油库设备台帐由油库设备管理员(兼)负责使用和保管。

第八条?油库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按HSE管理体系的要求,制订并严格按HSE作业指导书操作,防止事故的发生。操作人员应做到“四懂四会”(懂原理、懂结构、懂性能、懂工艺流程;会操作、会维护、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第九条?落实油库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实行“谁使用、谁保养”和“四定”原则,定期检查、维护保养设备,做到设备无渗漏、无积水、无灰尘、无油污、无锈蚀、无脱漆、地面无油渍,保证设备良好(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

设备检查的周期和内容参照中石化《石油库设备检修规程》(Q/SH039-014-88)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压力容器、防雷防静电装置以及其它安全装置,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定,列入年度检修计划,报中心备案,并按计划执行检验、检定,获取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重要设备检修经油库领导批准,经HSE危害识别后由技术人员指导实施。检修作业可能影响业务经营时,应报告中心,由中心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重要的维修作业应填写维修记录。

第十二条?设备出现技术、维修等疑难问题,油库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监督处和中心,由中心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确定维修、处理方案。

第十三条?技术改造、设备更新、隐患整改、清罐等重大维修项目及计划外项目,由中心组织、油库协助制定方案和计划,报安全监督处审批后,由油库负责组织实施,中心实施指导、监督、协调。

第十四条?涉及固定资产变动的设备、设施的报废,由油库提出,中心牵头和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和人员,根据设备的设计使用寿命和实际技术状况,进行现场技术鉴定。报废处理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

第四章?备用配件、材料管理

第十五条?油库的维修材料、备品备件等物资存放于油库仓库,由油库负责管理,并建立库存台帐。仓库管理员(兼)每月末对库存物资盘点结算;油库应每季盘点一次,盘点表报中心备案;中心对油库仓库每半年进行检查核帐一次。

第十六条?严格物资出入库手续。所有设备、材料等物资,必须办理验收手续后,才能入库和领用。维修人员根据设备维修需要,填写《油库物资领用申请单》,经设备主管、油库领导批准,方可领用油库物资。仓库管理员(兼)要跟踪检查物资去向,及时记帐,保管领用凭证。

第十七条?中心建立重要备品备件台帐,有权对油库的备品备件进行库间调拨(移库),并负责签发《物流中心物资材料调拨单》。相关油库凭《物资调拨指令单》进行物资的发放和入库,并及时登统,做到帐实相符。对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调拨,相关油库需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物资入库后要根据品种、性能,分类摆放整齐,建立物资卡片,做到整洁、清晰,便于管理,并做好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火、防盗等工作。

第十九条?对维修更换并可修复的设备,油库应及时组织维修人员进行修复,入库存放,并办理入库手续;经确认无法修复的设备,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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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机修间管理

第二十条?机修设备有序安放,按规定分工,专人管理使用,无关人员不得动用。机修人员要严守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保养和检修设备,使之保持良好状态,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二十一条?各种工具要建立帐卡,人员变动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严防丢失和人为损坏。抢修工具不能随意动用,应设置标识并放置于显要位置。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乙炔、氧气的管理,按安全要求和规定分别存放,保持安全距离;电气设备的导线绝缘要良好,防止着火、爆炸、触电、伤人等事故发生。

第六章?物资、材料购置

第二十三条?油库根据在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规范要求,拟定年度购置计划(包括零星购置和消防器材等),中心根据油库年度购置计划、公司的维修及费用安排等情况,负责计划的初审和报批。

第二十四条?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按《广东深圳石油分公司低值易耗品管理实施细则》和《广东深圳石油分公司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实施细则》进行,即油库填报《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审批表》或《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审批表》,单笔额度5000元以下的采购,由油库独立完成;单笔超过5000元的,由物流中心负责采购。

第二十五条?油库抢修所用的应急物资、材料、配件,应电话请示中心,在获批准后,由油库自行采购,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设备、材料到货后,根据供货协议和设备管理要求,由中心会同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和油库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货物,办理入库手续。低值易耗品的入库验收由油库设备主管组织验收并办理入库手续,中心定期检查核对。

第二十七条?设备、材料、配件出库,按本办法第十六条执行。

第七章?考核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考核范围:油库设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执行情况;设备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设备帐卡的登统情况;设备完好率和设备维护、保养情况;设备维修、抢修效能和施工管理情况;设备事故和维修作业违章违规情况;设备仓库的管理和环境卫生情况;维修作业场所的管理情况;上级公司规定考核的其它项目等。

第二十九条?检查的标准依照中石化《石油库设备完好标准》(Q/SH039-018-90)、中石化《石油库安全评价标准》(即307条)、《广东石油分公司油库安全评价标准》、广东石油分公司《实物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物流中心设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考核办法: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组织检查,将检查结果与上级和公司组织检查考评的结果作为油库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八章?处罚

第三十一条?经查实,油库员工、外来人员、外来车辆属于故意破坏油库设备、设施的,除要求责任人按设备、设施原值赔偿外,并进行相应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经查实,油库员工、外来人员及外来车辆由于过失原因损坏油库设备、设施的,除按折旧后的价值赔偿,或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外,还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十四条?交接班要同时对使用和管理的工具、设备、设施情况等进行交接。若交接不清而发现工具、设备、设施损坏、丢失时,则按交接班管理制度追究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赔偿处罚由注册安全主任负责实施,由设备主管负责组织估价,由报帐员负责收缴。

第三十六条?罚款上缴公司财务资产处,作为更换或维修工具、设备、设施费用的凭证。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物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篇4:外来人员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条临时用工人员、外来施工人员的身体状况应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实际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能按要求独立完成安全教育答卷、签订《安全承诺书》、并有效识别现场各种警示标识。

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公司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由油库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教育内容主要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特点。

(2)进入油库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3)所从事工作的危害因素及HSE注意事项。

(4)事故教训等。

第二条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进库前必须接受油库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4学时,由油库注册安全主任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安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

(1)油库特点、要害部位、关键设备,安全、环保要求和注意事项

(2)危害因素及防护处理事项,应急处理措施。

(3)生产装置的安全消防器材及设施位置、使用方法。

(4)入库须知和油库的规章制度。

(5)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外来施工人员经过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查验证件并办理临时入库证件后,方可进出库,在指定的区域进行施工作业。外来施工人员进出库须佩戴临时出入证、登记并接受门卫的检查。

第四条临时工、外来施工人员进入油库指定地点从事相关工作期间,由油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安排监护人员、落实防范措施。

第五条对进入油库库区参观、检查工作的地方政府及部门人员,安全教育由接待或陪同人负责;无上级陪同人员的由油库主任负责。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本单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注意事项及入库须知等。

篇5:天然气事业部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发生承包商HSE事故,迅速提高承包商HSE管理水平,促进事业部安全文化建设整体快速推进,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承包商是指通过合同形式在事业部范围承担工程施工、劳务服务、技术服务的单位,包括通过合同形式承担上述工作的塔里木油田内部单位。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天然气事业部各类承包商。第二章承包商分类第四条为便于管理,根据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将承包商分为以下几个类别。表1:承包商分类表类序类别主要工作第一类工程技术类修井、酸化、压裂、射孔、下油管、测井、试井、地面计量、液控维护、采气树维护、毛细管维护、清蜡等第二类设备检维修类装置检维修、工艺流程改造、检测等第三类操作运行类处理站、注气站、电站、转运站、采气队、试采队值班运行,抢维修、机泵维护、自动化维护等第四类油建建设类试采等生产装置建设、土石方工程、房屋建设、室内外装修等第五类运输服务类原油拉运、污水拉运、特车服务、客运服务等第六类物资供应类供应消防产品、锅炉压力容器、防爆电器、检测仪器、安全防护器具、劳动保护用品、危险化学品等第七类其它勘察、设计、监理、技术咨询、科研服务、生活服务等第三章各类承包商HSE管理第五条各类承包商发生HSE事故,按照油田公司相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第六条第一类承包商HSE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⑴招选:新进入承包商(包括在事业部范围歇业一年以上的承包商)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通常为井下作业部、采气工程部、气藏工程部)牵头,安全环保科、计划经营科参加,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3,进行承包商综合能力量化评估,得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一直在事业部服务的承包商年度安全表现考核80分(含)以上为合格;由计划经营科每年3月份以前将安全评估合格的单位提交事业部领导审定;计划经营科负责按规定与通过审定的单位签订年度服务合同,包括HSE合同。⑵HSE工作计划:由承包商根据年度工作预测,分区块编制HSE计划书,报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事业部相关领导审查、审批。⑶下达工作任务: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生产任务,按照HSE业绩同等优先的原则选派承包商。工作任务必须以书面形式下达,同时下达书面HSE风险提示说明,并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签订《HSE要求传达确认书》。⑷现场HSE管理:承包商负责将HSE计划书中的管理要求和防护措施落实到现场工作中,符合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9的各项要求。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作业区属地主管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9进行监督检查。⑸日常HSE表现考核:每一个项目进行一次HSE表现考核。修井及为修井服务的承包商由井下作业部负责考核,其余项目由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考核。考核按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9进行。考核结果一式五份,作业区站队、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计划经营科安全环保科、承包商各留存一份。⑹年度HSE表现考核:承包商年度安全表现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环保科参与,日常HSE表现结果占70%、承包商内部HSE管理占30%,最终为承包商评定一个年度HSE业绩分值。第七条第二类承包商HSE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⑴招选: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科、计划经营科参与,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4,进行承包商综合能力量化评估,得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由计划经营科将合格单位提交事业部领导讨论确定(需要招标确定的承包商,按第四类承包商进行管理)。由计划经营科按照规定与讨论确定的单位签订合同,包括HSE合同。⑵HSE工作计划:由承包商根据具体工作任务编制HSE计划书,报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事业部相关领导审查、审批。⑶现场HSE管理:承包商负责将HSE计划书中的管理要求和防护措施落实到现场工作中,符合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0的各项要求。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作业区属地主管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0进行监督检查。⑷HSE表现考核:每一个项目进行一次HSE表现考核。由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考核。考核按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0进行。考核结果一式五份,作业区、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计划经营科、安全环保科、承包商各留存一份。第八条第三类承包商HSE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⑴招选: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通常为地面工程部)负责,安全科、计划经营科参与,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5,进行承包商综合能力量化评估,得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由计划经营科将合格单位提交事业部领导讨论确定(需要招标确定的承包商,按第四类承包商进行管理)。由计划经营科按照规定与讨论确定的单位签订合同,包括HSE合同。⑵承包商内部HSE管理:有感领导得到充分体现,承包商领导由承诺、员工有监督;应建立HSE激励机制并严格兑现,至少将工资总额的10%用做HSE考核奖惩;HSE激励制度和实施情况报送作业区备案。⑶现场HSE管理:承包商负责按照甲方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开展HSE工作,达到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1的各项要求。作业区属地主管、安全环保科负责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1进行监督检查。⑷HSE表现考核:每月进行一次安全表现考核。由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考核。考核按完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1进行。考核结果一式五份,作业区、计划经营科、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承包商各留存一份。第九条第四类承包商HSE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⑴招选:新进入承包商(包括在事业部范围歇业一年以上的承包商)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通常为生产办、地面部、设备科、安全科)牵头,计划经营科、安全环保科参加,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6,进行承包商综合能力量化评估,得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一直在事业部服务的承包商年度HSE表现考核80分(含)以上为合格;由计划经营科每年3月份以前将安全评估合格的单位提交事业部领导审定;计划经营科负责在审定范围内招标选择承包商(特殊情况下,需要在审定范围以外招选承包商,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计划经营科进行承包商综合能力量化评估,由计划经营科将评估合格者报事业部主管领导审批);承包商在投标书中应明确列出HSE费用及保障承诺;计划经营科负责按规定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包括HSE合同。⑵HSE工作计划:由承包商根据具体工作任务编制HSE计划书,报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事业部相关领导审查、审批。⑶现场HSE管理:承包商负责将HSE计划书中的管理要求和防护措施落实到现场工作中,符合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2的各项要求。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组、安全环保科、作业区属地主管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2进行监督检查。⑷日常HSE表现考核:每一个项目进行一次HSE表现考核。试采建设工程由生产办负责考核,成立有项目组的建设工程由项目组负责考核,其余项目由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考核。考核按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2进行。考核结果一式四份,考核负责单位(部门)、计划经营科、安全环保科、承包商各留存一份。⑸年度HSE表现考核:承包商年度HSE表现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环保科参与,日常HSE表现结果占70%、承包商内部HSE管理占30%,最终为承包商评定一个年度HSE业绩分值。第十条第五类承包商HSE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⑴招选:由事业部生产办公室负责,安全环保科、计划经营科参与,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7进行承包商综合能力量化评估,得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由计划经营科将合格单位提交事业部领导讨论确定(需要招标确定的承包商,按第四类承包商进行管理);计划经营科负责与通过审定的单位签订年度服务合同,包括HSE合同。⑵承包商内部HSE管理:承包商应建立HSE激励机制并严格兑现。⑶现场HSE管理:承包商负责按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3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HSE工作。生产办公室、安全环保科、作业区属地主管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3进行监督检查。⑷HSE表现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HSE表现考核。由事业部生产办公室或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考核。考核按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3进行。考核结果一式四份,考核负责单位(部门)、计划经营科、安全环保科、承包商各留存一份。第十一条第六类承包商HSE管理的责任主体为采办事业部,天然气事业部只负责供应商现场服务的HSE管理,现场服务期间承包商必须遵守属地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发生违章行为,事业部物资办公室负责向采办事业部及油田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二条第七类承包商中,从事勘察、设计、监理、技术咨询、科研服务的承包商,HSE管理原则上按第二类承包商要求;从事生活服务的承包商,HSE管理原则上按第三类承包商要求。第十三条各类承包商HSE考核结果的运用: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承包商,日常HSE表现考核结果作为合同结算的依据之一,85分(含)以上按100%结算合同款,60(含)-75分按90%结算合同款,75分(含)-85分按95%结算合同款,60分以下按70%结算合同款。第四类承包商一年内连续2次HSE考核得分超过90分(含),事业部在同类项目免招标一次,直接与该承包商独家议标;一年内连续2次HSE考核得分低于80分,取消一次投标资格。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承包商,年度HSE表现考核结果作为签订年度服务合同、安排工作量的依据之一,年度HSE表现考核80分(不含)以下的承包商停签年度服务合同一年,第四类承包商停止一年在事业部投标资格;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排工作任务应遵循HSE业绩同等优先的原则,承包商年度工作量应与上一年HSE业绩大致对应。第五类承包商一年内连续2次HSE考核得分超过90分(含)或低于80分,事业部书面向质量安全环保处、企管与法规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汇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表彰或处理。第十四条HSE合同应针对项目明确具体的考核奖惩内容,各类承包商在本细则中对应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运用都应明确签订在HSE合同中。HSE合同内容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环保科、计划经营科审查把关。第五章各类承包商现场HSE要求及目视化管理第十五条各类承包商应当严格按照油田公司HSE体系要求和相关标准组织开展HSE工作,保证油田公司各项HSE规定得到有效落实。第十六条为加强现场HSE管理,便于监督、检查和考核,将各类承包商现场HSE要求及目视化管理明确如下。类序类别现场HSE要求及目视化管理第一类工程技术类修井队按油田公司关于钻、试、修井相关标准执行。为修井服务的承包商由修井队进行入场HSE培训,有培训记录,双方签字,员工佩带黄色入厂许可证;劳保着装执行钻、试、修井标准,安全帽为黄色;上岗证佩戴在胸前,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可查证;HSE计划书配发到现场,计划书中的HSE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其他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由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入场HSE培训,有培训记录,双方签字,员工佩带黄色入厂许可证;劳保着装执行油气处理场站标准,安全帽为黄色;上岗证佩戴在胸前,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可查证;HSE计划书配发到现场,计划书中的HSE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第二类设备检维修类由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入场HSE培训,有培训记录,双方签字,员工佩带黄色入厂许可证;劳保着装执行油气处理场站标准,安全帽为黄色;上岗证佩戴在胸前,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可查证;设备工具按《工用具入厂及定期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并粘贴标签;HSE计划书配发到现场,计划书中的HSE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需要时按标准实施隔离。第三类操作运行类按甲方人员一个标准要求,安全帽为黄色。第四类油建建设类在已投产装置区进行改扩建的承包商按设备检维修类承包商要求。承担未投产的油建工程和土建工程的承包商,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入场HSE培训,有培训记录,双方签字;统一着装(工衣、工裤、工鞋),工鞋应具有防砸功能,禁止穿布鞋、胶鞋,安全帽为黄色;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可查证。第五类运输服务类驾驶证、行车证、特种作业操作证随车携带;进入油气场所戴防火罩;按指定位置停放;吊装等特种作业按相关安全标准执行。第六类物资供应类现场服务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入场HSE教育,进入油气场站穿属地提供的工衣、工鞋。第七类其它勘察、设计、监理、技术咨询、科研服务的承包商按物资供应类承包商现场服务的标准要求;生活服务类承包商要求统一着装,各种证件现场统一管理。第六章事业部内部管理及考核第十七条安全环保科负责统计管理承包商HSE业绩考核结果,定期向计划经营科、财务资产科书面递送承包商HSE业绩考核结果。第十八条计划经营科是招选承包商和合同结算的责任部门,应保证所有备选承包商和邀标单位均符合相应的招选条件,保证承包商HSE表现考核结果严格按本细则要求体现在合同结算中。第十九条;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排工作任务应遵循HSE业绩同等优先的原则,承包商年度工作量应与上一年HSE业绩大致对应。第二十条事业部HSE委员会会议设承包商HSE管理专题,安全科通报承包商HSE业绩考核情况、计划经营科通报承包商资格变化情况、财务资产科通报结算情况、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承包商工作量安排情况。第二十一条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承包商安全管理负责,部门负责人述职应包括承包商安全管理情况。承包商安全管理情况纳入业绩考核。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安全环保科、计划经营科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二OO九年五月一日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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