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类管理规定范本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油类管理规定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1、油类由专人管制,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取用。

2、油类堆管员交接班时,要检查油量有无漏油等到,如有异常及时向班组长汇报。

3、油类专管理员把油类灌入现场操作员用的油壶后放于指定外,并不定期的确认指定处的已装有油壶的量够不够(至少存放已装有油的6个以上油壶)

4、油区“5S”必须做彻底:油桶不许漏油、地面不能有油污、取用油器具摆放整齐。

5、现场油类放置区各类油仅存放一桶。

6、做好防火、防火灾工作,不许火种接近油区、油类取用后必须密封,防止挥发。

7、每天确认应急用碎布量够不够、并整理。

篇2:溶解炉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指导和规范溶解炉的安全使用。

二、范围:仅适用于本公司溶解炉。

三、安全管理对顶

1.开炉使用时先检查电、煤气、高压空气,燃油等是否正常。

2.本炉控制系统采用PLC可编程控制器,能对整个溶解炉的各种信号进行监控,每班对系统进行检查,对所有不正常情况都能及时报警,确保系统安全。

3.开启控制盘内电源开关后,确认铝液,排气温度设定正常。

4.投料前必须对炉子进行预热,严格按升温曲线表操作,不可贪图节省时间而急速加温,以免损坏炉子。

5.当铝液上升至上限时,控制盘间发出报警声,操作者及时投料。

6.当铝液上升至上限时,控制盘发出报警声,操作者及时调整,溶解燃烧器停止工作,投料机禁止投料。

7.当料位检测装置检测到炉内有材料时,料满指示灯亮,投料机被禁止运行。

8.燃烧风机运转中,经常注意系统压力是否正常。如煤气,油,燃烧空气任何一个压力低于设定值,系统应会及时报警。

9.密切控制炉内经常保持最佳材料数量,以利提高炉子的热效率达到最高状态。

10.如发现出液不畅,可用铁棒之类工具疏通一下出液口,但要绝对安全以免烫伤。疏通后一定要更换填充帽,扳动切换阀,将液孔堵死。

11.在疏通出液口的操作过程中不准切断高压空气的供应,以免出液后不能及时关闭出液口而发生意外。

12.在炉内有溶液的情况下,不准关闭高压空气,以防止出液口因气缸压力不够而发生漏液现象。

13.本炉使用煤气为点火燃料,要定期检查主燃料油管是否泄漏(直观检查)。煤气管路的检查须在正常燃烧的状态下,用肥皂水或煤气检漏仪检查煤气管路是否泄漏,如发现泄漏应及时处理,以免发生危险。

14.平时视铝液成分情况定期排放,长期停炉应将炉内铝液彻底放尽,以便于清扫和有效地保护炉子。

15.在清除氧化物作业时,应将保持室及溶解室内氧化物专用工具,扒出炉子,操作时要注意尽可能小心,不要用力过大。以免损坏炉壁耐火材料及人身安全(按劳保要求戴口罩或呼吸过滤器)。

篇3:油田公司启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类生产施工作业启动前安全管理,确保所有影响工艺、设施和施工安全运行的因素在启动前被识别并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启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范》(Q/SY1245-2009),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所属装置、设备、设施启动前的安全检查活动,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启动前安全检查(pre-start-upsafetyreview简称PSSR)是指在企业装置、工艺设备、设施启动前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检查确认,并将所有必改项整改完成,批准启动的过程。

必改项是指项目启动前安全检查时发现的,可导致项目不能启动或启动时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项目。

待改项是指项目启动前安全检查时发现的,会影响投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并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引发事故的,可在启动后限期整改的隐患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五条?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执行启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员工接受启动前安全检查培训,执行启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八条?装置、设备设施必须进行启动前安全检查,否则不得投入使用。启动前安全检查的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包括租借):

(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工艺设备变更项目;

(三)轻烃、炼化装置停车检维修项目;

(四)开钻及钻开油气层前;

(五)新工艺、新技术项目;

(六)油气站场重新投运等其他项目。

第九条?应根据项目管理权限,成立相应的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按照事先编制好的检查表进行启动前安全检查。油田公司级所组织的项目和一类钻井,由油田公司组织启动前安全检查,其他项目由二级单位安排启动前安全检查。

第十条?根据项目规模和任务进度安排,可分阶段、分专项多次实施启动前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启动前的工艺设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艺设备符合设计规格和安装标准;

(二)所有保证工艺设备安全运行的程序准备就绪;

(三)操作与维护工艺设备的人员得到足够的培训;

(四)所有工艺危害分析提出的改进建议得到落实和合理的解决;

(五)所有工艺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已得到满足。

第四章成立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

第十二条?为确保启动前安全检查的质量,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安排,提前组建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根据项目管理的级别,指定启动前安全检查组长,组长选定并明确每个组员的分工。

第十三条?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成员可由工艺技术、设备、检维修、电气仪表、主要操作和安全环保专业人员组成。必要时,可包括承包商、具有特定知识和经验的外部专家等。

第十四条?启动前安全检查区域或单位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一)组建项目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

(二)为项目启动前各项安全环保措施提供足够的资源;

(三)保证所有员工接受关于启动前安全检查规定的培训;

(四)审核所有必改项的解决方案,监督检查并落实待改项的完成;

(五)与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审议并确认所有必改项已完成整改,批准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启动。

第十五条?启动前安全检查组长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实施启动前安全检查计划;

(二)组织制定检查表,并组织实施启动前安全检查,并对检查质量负责;

(三)组织启动前安全检查计划和审议会;

(四)安排启动前安全检查相关人员的任务与进度;

(五)监督检查所有必改项的完成情况;

(六)必要时向上级申请专业人员支持。

第十六条?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成员的安全职责:

(一)参加启动前安全检查计划和审议会议;

(二)参与制定检查表,并对照检查表进行检查;

(三)确认所有必改项和待改项的解决方案;

(四)确认所有必改项已整改完成。

第十七条?安全环保专职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参与制定启动前安全检查表;

(二)协助对员工进行启动前安全检查培训;

(三)参与对安全环保专项设施和安全环保基本要求落实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启动前安全检查内容

第十八条?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应针对生产作业性质、工艺设备的特点等编制启动前安全检查表,启动前安全检查表参见附录。检查表应包括工艺技术、人员、设备、事故调查及应急响应、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九条工艺技术安全检查:

(一)所有工艺安全信息(如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工艺设备设计依据等)已归档;

(二)工艺危害分析建议措施已完成;

(三)操作规程经过批准确认;

(四)工艺技术变更,包括工艺或仪表图纸的更新,经过批准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人员安全检查:

(一)所有相关员工已接受有关HSE危害、操作规程、应急知识的培训;

(二)承包商员工得到相应的HSE培训,包括工作场所或周围潜在的火灾、爆炸或毒物释放等危害及应急知识;

(三)新上岗或转岗员工了解新岗位可能存在的危险并具备胜任本岗位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设备安全检查:

(一)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制造、运输、储存和安装;

(二)设备运行、检维修、维护的记录已按要求建立;

(三)设备变更引起的风险已得到分析,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已得到更新,符合《辽河油田公司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及应急响应:

(一)针对事故制定的改进措施已得到落实;

(二)确认应急预案与工艺安全信息相一致,相关人员已接受培训。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检查:

(一)控制排放的设备可以正常工作;

(二)处理废弃物(包括试车废料、不合格产品)的方法已确定;

(三)环境事故处理程序和资源(人员、设备、材料等)确定;

(四)国家环保法规要求能否满足。

第六章?启动前安全检查实施

第二十四条?启动前安全检查组长应召集所有组员召开计划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介绍整个项目概况;

(二)审查并完善启动前安全检查表内容;

(三)明确组员任务分工;

(四)明确进度计划;

(五)确认与工程设计、施工等其他相关方的资源支持。

第二十五条?启动前安全检查分为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启动前安全检查组成员应根据任务分工,依据检查表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十六条?为确保启动前安全检查的质量,应当根据项目的施工进度分阶段、分专项多次实施启动前安全检查,确定审查清单,依据审查清单进行逐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交有关部门解决。

第二十七条?启动前安全检查审议会

(一)完成启动前安全检查表的所有项目后,各组员汇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议并将其分类为必改项、待改项,形成启动前安全检查综合报告,确认启动前或启动后应完成的整改项目、整改时间和责任人。启动前安全检查综合报告参见附录C;

(二)在项目整体启动前安全检查审议会上,应整理、回顾和确认历次启动前安全检查结果,编制启动前安全检查综合报告;

(三)所有必改项已经整改完成及所有待改项已经落实监控措施和整改计划后,方可批准实施启动。

第二十八条?所有必改项完成整改后,启动前安全检查组长将检查报告移交给区域或单位负责人。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责任人审查并批准启动。

第二十九条?项目启动后,启动前安全检查组长和区域或单位负责人应监督检查启动前安全检查待改项,检查其整改结果。

第三十条?所有必改项,如果涉及变更,必须将相关的图纸、设计文件、材料表等进行更新存档。

第三十一条?所有待改项整改完成后,整改负责人书面通知区域负责人,书面通知应与启动前安全检查表、综合报告一并存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篇4: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炼化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率,控制费用,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检维修承包商是指在各地区公司从事检维修项目作业的本企业外部施工单位。

第四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对检维修承包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严格准入;

(二)规范选商、择优使用;

(三)过程控制、动态管理;

(四)严格监督、落实责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地区公司检维修承包商工作,指导各地区公司不断改进和加强检维修承包商管理工作,提高检维修承包商管理水平。

第六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建立检维修承包商名录,制定检维修承包商准入管理办法,对检维修承包商实行准入管理。

第七条各地区公司应执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本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明确各部门职责。

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检维修承包商的准入管理,并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二)负责签订《检维修安全环保合同》。

(三)对承包商的项目质量计划、实施方案、重要作业文件等进行审批。

(四)负责审核检维修承包商制定的作业安全环境风险因素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削减措施,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

(五)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检维修承包商管理的归口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1

(一)负责制定外来施工队伍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

(三)负责检维修承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

(四)负责对承包商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五)负责对承包商检维修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评价及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六)负责建立和管理外来承包商人员实名管理监控系统。

其它相关部门做好承包商人员入厂管理工作。

第三章承包商准入

第八条地区公司检维修承包商实行准入制度,应选择管理有序、装备先进、服务诚信、质量可靠的承包商。

第九条各地区公司对检维修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已获得营业执照的检修、专业制造、技术服务及代理企业。

(二)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行业颁发的与拟承包项目相一致的资质证明文件。技术服务及代理企业必须具备有效授权委托的证明文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件齐全,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证。证书的种类、数量应满足检维修需要。

(四)建立并实施质量、环境、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五)近三年来未发生一般A级以上工业安全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和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六)具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能力、良好业绩及社会信誉。

第十条各地区公司应建立检维修承包商档案,含承包商资质文件、工程承包范围、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合同文件、业绩考核记录等内容。

第十一条对于需要招标的检维修项目,应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确定承包商。

第十二条检维修承包商在施工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安全合同,未办理的承包商不允许进入现场施工。

第十三条各地区公司建立检维修承包商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及时进行更新和公布,不允许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四条检维修承包商承接的检修项目一律不准转包,分包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不得将承接的主体检修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商,但可将承接的非主体检修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

(二)无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不得将承接的检修项目进行分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

(三)所有分包必须经由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所有检维修承包商员工入厂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及身份验证,接受各地区公司安全部门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厂证。

第十六条检维修承包商的有关人员在作业前,要参加属地所在单位的安全教育。

第五章施工前准备

第十七条各地区公司应加强属地化管理,施工前应组织与检维修承包商进行安全技术对接,确保检维修承包商所有员工熟知以下内容:

(一)检维修作业的内容及作业区域风险因素;

(二)作业属地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三)检维修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四)作业危险源,检修风险评估以及风险削减措施;

(五)现场各种安全消防设施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检维修承包商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并根据现场作业情况组织安全培训。在作业期间,检维修承包商要组织作业员工对当日检修安全、质量等工作进行交底。

第十九条检维修承包商作业前应提交安全防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专业人员名单以及安全组织机构网络图。

第六章现场管理

第二十条各地区公司要为检修作业提供良好的作业条件,负责组织界面交接,交接工作必须做到界面清晰并书面确认。

第二十一条地区公司相关部门应依据检维修合同及项目实施方案,核查承包商施工人员素质、机具、组织能力、服务态度、检修安全环保、检修质量、检修进度等。

3

第二十二条检维修承包商应按照属地业务流程要求,负责办理与项目相关的票、证、书,严禁无票作业。各种检修票证书放在现场明显位置,以备检查。

第二十三条检维修承包商应服从属地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检维修承包商从事各种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直线管理”原则,加强员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五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殊工种要求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作业人员严禁进入非施工区域或场所,不得乱*碰或拆卸任何设备零件或附件。自觉维护作业区域内的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和安全消防设施等,在作业中可能对其构成影响和威胁时要立即提出并采取妥善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检维修承包商应按施工总平面的布置,安排作业棚、休息室、办公室、搅拌站、施工材料堆放场、预制场地等,所有布置必须遵守相关规定,设置防护措施、警示标志等。生产区域内严禁有人居住。

第二十八条检维修承包商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九条未经允许,不准占用消防通道,需占用或破路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工后立即恢复,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三十条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要装阻火器,在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遇有异常情况要听从统一指挥或熄火停车,严禁进入禁行路线。

第三十一条作业期间要注重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作业结束后,须经相关部门检查验收签字。

第三十二条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时,应积极采取施救措施,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

第三十三条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地区公司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4

篇5:硫化氢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有效防范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强化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在污水池、排水管道、电缆井、化粪池、粗苯加氢装置、火炬现场区域、污水处理站等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危险场所(以下简称硫化氢危险场所),从事施工或者维修、保养、清理、操作、巡检等作业(以下统称作业)适用本规定。

3、现场管理

第一条从源头抓起,防止硫化氢中毒,消除硫化氢对职工的危害。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防止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使作业环境中硫化氢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条有可能泄漏硫化氢气体的场所必须安装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完好率、使用率必须达到100%。

第三条有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危险场所,必须设置警示牌和风向标,警示牌上要明确作业过程中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作业过程防护

第四条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作业单位全面负责作业现场硫化氢气体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负责制定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包括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负责办理作业批准手续,并对作业人员经行安全作业告知;负责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防护器具。每日硫化氢危险场所的排查,辨识工作。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评价,并将结果存档、上报和向劳动者公布。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五条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隐患点,进行监控,并建立台账。

第六条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识。

第七条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器。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mg/m3。现场需要24小时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所使用的监测仪器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质资的部门校验,并将校验结果记录备查。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在生产波动、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隐患部位活动时,均应及时检测。

第八条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用具。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第九条进入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内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取样分析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第十条原则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等危险场所作业。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硫化氢监测仪器在低位报警点发生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并准备防护用具。当高位报警点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用具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动用电、气焊,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应立即疏散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第三章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二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污水处理站、粗苯加氢装置、公用工程每年至少组织员工培训一次,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相关外来人员(含施工人员和非正式职工)在进入现场前应接受装置相关培训并遵守本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将硫化氢危险作业场所发包给作业单位的,应当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作业安全条件,不得将硫化氢危险场所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不符合相应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作业单位。双方要签订作业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负责管理的装置(部门)要加强作业全过程监控。

第十四条涉及硫化氢作业的装置(部门)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相关演练。

第十五条可能存在硫化氢暴露的装置部门应制定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的畅通,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使中毒者得到及时救治。对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六条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通知公司领导。

第十七条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该作业,并可直接向公司安全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