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电厂事故处理规范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华盛电厂事故处理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0

1总则

1.1事故处理时的基本原则

1.1.1处理事故时值班人员的任务:

1.1.1.1尽快限制事故的发展,消除事故的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的危险。

1.1.1.2尽一切可能,保持非故障设备继续运行。

1.1.1.3尽快对已停电的设备恢复供电。

1.1.1.4调整系统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

1.1.1.5处理事故时,首先应设法保证厂用电源。

1.2处理事故时,运行人员必须监守自己的工作岗位,集中精力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迅速正确地执行值长和班长的命令。只有在接到直接领导命令后,或在对于人身安全或设备完整有明显和直接危险时,方可停止设备运行或离开工作岗位。

1.3值长和单元长在处理事故时,应与值班员联系,迅速而准确地指挥各级值班员处理事故,并负责向上级领导汇报事故经过。

1.4交接班发生事故,而交接班的签字手续尚未完成,交班人员是事故的主要负责人,接班人员应协助处理事故。

1.5凡不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禁止进入发生事故的现场及控制室。经总工程师批准,允许进入事故发生地点的人员名单,应放在控制室内。

1.6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在其负责的设备上必须遵照下列顺序消除事故:

1.6.1根据表计指示,继电保护装置动作信号和设备外部特征,判断事故的全部情况。

1.6.2如对人员和设备有威胁,则设法消除威胁,必要时停止设备运行。如无上述威胁,则应设法保持或恢复设备正常运行并设法保证非故障设备不受威胁。

1.6.3迅速进行检查和试验,判明事故的性质、地点及范围,并通知检修人员处理,做好安全措施。

1.6.4为防止事故扩大,值班人员必须将事故的每一段,迅速而正确地向单元长及值长汇报。

1.6.5处理事故时,必须沉着、冷静、迅速、正确、果断。

1.6.6接到处理事故的命令,受令者必须问清发令人的姓名,并向发令人、复诵一次。如有不清之处,应请示清楚,确认命令无误后,必须立即执行。如果处理事故的下个命令需根据前一个命令的执行情况来确定,则应等待受令人的亲自汇报,不得由第三者传达,也不许根据表计来判定执行命令的情况。

1.6.7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应注意监视表计和信号指示,应有人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现象、各项操作时间和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动作情况。

1.6.8各种继电保护掉牌信号,必须由两个人在场核对无误后方可复归,并作好记录。

1.7处理事故时各级值班人员之间的关系

1.1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通知值长,报告调度。值长不在,网控值班员可直接向调度报告,但事后,应立即向值长汇报。

1.2值长、值班人员,应迅速的执行调度的一切命令。

1.3如值长的命令直接威胁人身或设备的安全时,可拒绝执行,但必须向发令人申述理由,而后将详细情况向发令人的领导汇报,并记录在记录簿内,然后按发令人的领导或总工程师的指示执行。

1.4值长是处理事故的直接领导人,应对事故的正确处理负责,值班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所发现的一切不正常现象,均应向值长及单元长汇报。

1.5处理事故时值长有权召集发电厂任何有关工作人员参加事故处理,并按值长的命令执行,不得延误。

1.6值班人员要服从值长和单元长的领导,不允许对值长或单元长的操作命令有拖延。如果认为值长的命令有错误时应说明理由,当值长确定自己的命令是正确的,值班人员应立即执行,不得拖延。

1.7处理事故时,电气运行专工可直接参加事故处理,并可以对运行人员发出必要的指示,但这些指示不得与值长的命令相抵触。如有抵触应按值长的命令执行,不得延误。

1.8处理事故时,电气运行专工,可以按照值长的命令或经值长的允许,把主值的操作职务暂时解除或加以限制,自行担任主值职务,并在值长领导下参与事故处理。

1.9为了防止事故扩大,下列各项操作人员可不待调度和值长命令,先执行操作后汇报。

1.9.1将直接对人身生命有威胁设备停电。

1.9.2将已损坏的设备隔离。

1.9.3将受损害威胁的设备的停电。

1.9.4母线电压消失时,将联接到该母线上的开关拉开。

1.9.5当厂用电全停或部分停电时,恢复其电源。

1.9.6将发变组与系统同期并列或将带电的母线与带电线路同期并列,由有权并列的值班员进行。

1.10处理事故时,单元与网控值班员应密切配合。

1.11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应利用一切通讯设备与调度取得联系,如断绝联系时,为防止非同期合闸,应利用线路电压互感器监视有无电压,并检定同期。

1.12处理事故时,对系统运行有重大影响的操作,如变更220KV系统运行方式及变更负荷,均应依照调度命令或经其同意后进行。

2发电机异常及事故处理

2.1发电机一般异常处理

2.1.1发电机过电流

2.1.1.1发电机过电流但系统电压不低时,应降低无功,使定子电流恢复正常,但功率因数不得超过迟相的0.98,无功减少不低于额定的95%。

2.1.1.2如因自动调节励磁装置故障引起,应倒至另一套运行。

2.1.1.3系统或其它机组事故引起电压下降,发电机过流时,不应减少负荷,按事故过负荷处理,并及时汇报值长。

2.1.1.4发电机过负荷达事故负荷时间,应减负荷恢复倒正常。

2.1.2发电机定子或转子温度超过允许值的处理:

2.1.2.1检查测量表计是否正常。

2.1.2.2检查发电机出、入口风温、冷却器水流量,压力是否正常,不正常应联系汽机调整。

2.1.2.3如上述调整无效,请示值长减负荷。

2.1.2.4如定子,转子温度仍上升,且达允许极限值时,应立即解列停机。

2.1.3发电机升不起压:

在零起升压过程中,发电机励磁电流增加,定子电压升不起来应进行下列检查。

2.1.3.1检查表计是否良好。

2.1.3.2检查励磁回路是否有短路现象。

2.1.3.3发电机表用1YH电压互感器二次保险是否完好,一次保险及连接有无松动或断线。

2.1.3.4检查初励电源是否完好,各开关是否投入。

2.1.3.5检查励磁变保护是否动作。

2.1.4发电机转子电刷冒火:

2.1.4.1电气值班人员对电刷进行调整,若电刷过短,应通知检修人员进行更换。

2.1.4.2检查碳刷压力是否均匀,(各弹簧压力为1.2~1.3Kg/cm2)有无卡住现象,擦拭滑环表面。

2.1.4.3处理无效时,请示值长降低无功负荷,必要时降低有功负荷。

2.1.4.4碳刷严重环火时经上述处理无效应立即解列发电机。

3发电机事故处理

3.1发电机表用电压互感器1YH,一次或二次保险熔断。

3.1.1现象:

3.1.1.1警铃响,“发电机电压回路断线”光字牌表示。

3.1.1.2发电机定子电压、有功及无功电力表指示降低,周波指示异常。

3.1.1.3其它表计指示正常。

3.1.2处理:

3.1.2.1维持负荷,不得调整,如果是保险熔断则应更换保险,更换一次侧保险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3.1.2.2检查电压互感器。

3.2调压用电压互感器一次保险熔断

3.2.1现象:

3.2.1.1警铃响,自动励磁调节器切换至备用一套运行。

3.2.1.2“发电机电压回路断线”光字牌亮。

3.2.2处理:

3.2.2.1检查自动励磁调节器是否切换至另一套运行,如没切换则手动切换,检查励磁各表计是否正常。

3.2.2.2联系检修检查故障一套调节器。

3.2.2.3通知检修处理。

3.3同期与保护用电压互感器,一次保险熔断,二次自动开关跳闸。

3.3.1现象:

3.3.1.1“发电机电压互感器回路断线”信号表示。

3.3.1.2发电机各表计指示正常。

3.3.2处理:

3.3.2.1停用定子过流保护。

3.3.2.2停用定子接地保护。

3.3.2.3停用失磁保护。

3.3.2.4通知检修进行处理。

3.4电流互感器回路故障

3.4.1现象:

3.4.1.1定子三相电流不一致,有功和无功指示降低。

3.4.1.2电流互感器二次断线信号表示。

3.4.1.3故障处有火花放电声,电流互感器本身有异音或过热、冒烟、焦味等现象。

3.4.2处理:

3.4.2.1有功、无功不得调整,必要时可由汽机进行有功调整及监视。

3.4.2.2保护用电流互感器二次断线,应停用该回路所接的保护。

3.4.2.3停用线路及母线的相应保护。

3.5发电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紧急停机:

3.5.1发电机一次回路发生短路故障,定子电流指示最大,电压剧烈下降,保护装置拒动。

3.5.2发变组跳闸保护动作,表计指示异常,开关拒动时。

3.5.3发电机、励磁变着火。

3.5.4发电机组发生强烈振动。

3.6励磁回路一点接地

3.6.1现象:

3.6.1.1发电机转子一点接地信号表示。

3.6.1.2转子绝缘监视电压表正对地或负对地指示显示升高。

3.6.2处理:

3.6.2.1检查励磁回路有无明显接地现象。

3.6.2.2确认励磁回路稳定性接地,应设法查找消除。

3.6.2.3若转子回路接地,应请示领导停机处理。

3.6.2.4转子回路一点接地,应配合继电人员投入转子两点接地保护。

3.7发电机转子回路两点接地。

3.1现象:

3.1.1励磁电流指示零或增大,励磁电压近于零或降低。

3.1.2无功指示降低。

3.1.3机组发生强烈震动。

3.2处理:

3.2.1两点接地保护投入时,发变组应跳闸。

3.2.2若未投两点接地保护,应解列发电机。

3.2.3在不同转速下测绝缘电阻。

3.2.4联系检修找故障并处理。

3.8发电机失磁

3.8.1现象:

3.8.1.1无功电力表反指示,有功电力降低。

3.8.1.2定子电流增大并摆动,定子电压降低。

3.8.1.3励磁电流、电压近于零并摆动。

3.8.2处理:

3.8.2.1失磁保护跳闸,按故障跳闸处理。

3.8.2.2失磁保护未动作跳闸时,应进行下列处理:

3.8.2.2.1检查励磁调节器自动切换至备用通道运行,如未切换则应手动切换。若不成功,立即瞬停切换厂用电源。

3.8.2.2.2在3—5分钟内把现有的负荷降至40%。

3.8.2.2.3应监视发电机定子电流不超过额定值的1.1倍。

3.8.2.2.4无励磁运行不允许超过30分钟。

3.8.2.2.5当系统运行方式变化时,由总调下令进行变更或另下通知。

3.8.2.2.6由于失磁引起系统振荡,当负荷减至上述规定振荡仍不消除,要立即将失磁机组解列。

3.9发电机振荡

3.9.1现象:

3.9.1.1定子电流表、电力表全盘剧烈摆动。

3.9.1.2定子电压降低并摆动。

3.9.1.3励磁回路表计在正常值附近摆动。

3.9.1.4发电机有鸣音,机组剧烈摆动,表计由节奏性的摆动。

3.9.2处理:

适当降低发电机有功,增加无功,并汇报值长。

3.10发电机逆功率运行

3.10.1现象:

3.10.1.1“主气门关闭”光子牌表示。

3.10.1.2有功反指示,无功指示升高,定子电流指示降低。

3.10.2处理:

3.10.2.1联系汽机挂闸。

3.10.2.2如挂不上闸,无蒸汽运行不允许超过3分钟,根据汽机要求,按值长令停机处理。

3.11发变组自动跳闸的处理

3.11.1检查灭磁开关MK是否跳开,若未跳开,则应手动拉开MK开关。

3.11.2检查厂用电源是否跳开,若没连跳应拉开厂用工作电源,备用电源联投,联投不成功则应手动投入。

3.11.3检查保护动作情况,如过流保护动作跳闸,则应对保护区域内设备进行详细检查,并测量其绝缘电阻,检查系统有无故障,经上述检查,仍原因不明则发变组可以零起升压,如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如零起升压时未发现不正常现象,则发电机可以并入电网运行。

3.11.4如220KV母差,失灵保护动作跳闸,在消除故障点倒母线后,即可并入系统。

3.12发电机非全相运行

3.12.1现象:

3.12.1.1“负序过负荷”,“三相位置不一致”光字牌表示。

3.12.1.2开关绿灯闪光。

3.12.1.3三相电流不一致。

3.12.1.4两相掉闸时,发电机可能失步,表计摆动,机组产生振动和噪音。

3.12.2处理:

3.12.2.1立即手动拉开未断开相开关,拉开关时应注意发电机是否过电压。

3.12.2.2如果远方手动拉不开,可检同期将断开相并入系统。

3.12.2.3如并列困难或短时间内并不上,可将有功、无功负荷降到零位,保持静子三相电流无指示,迅速联系网控去人到就地捅掉未断开相开关。

3.12.2.4若就地仍捅不掉时,应进行倒母线,由母联开关切断故障发电机。

3.12.2.5发电机非全相运行时,不能拉开灭磁开关,以免发电机从系统吸收无功,使负序电流增加。如灭磁开关误跳,要迅速合上灭磁开关升转子电流,保持定子电流无指示,然后按上述方法进行处理。

3.12.2.6应详细记录非全相的运行时间及各表计指示数值,(以供是否抽转子检查的数据)。

3.12.2.7检查一次回路,如没有明显故障象征,应摇测绝缘无问题,用发电机带主变零起升压,确定无问题后检定同期并列。

3.12.2.8非全相运行时间超过2分钟时,若零起升压无问题,也应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并列。

3.13发电机欠励动作:应检查无功大小,适当增加励磁。

3.14发电机过压限制动作:应适当减小励磁,使发电机电压恢复正常。

3.15发电机过无功的处理

3.15.1如因系统引起,发变组其它参数不超限可不干预;如超限,按事故过负荷时间处理。

3.15.2如励磁系统过调,减小励磁恢复正常。

3.16发电机启励失败

3.16.1检查启励电源是否正常。

3.16.2检查励磁系统各开关、刀闸是否投入。

3.16.3检查初励各电源及刀闸是否投入

3.16.4如仍不成功,通知检修处理。

4变压器异常运行及事故处理:

4.1变压器在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4.1.1噪音较大,声音异常。

4.1.2套管裂纹,有放电现象。

4.1.3引线过热严重,已变色。

4.1.4上层油温超过正常值。

4.1.5油变色,油质不合格。

4.1.6油标显著下降。

4.1.7安全门破裂。

4.1.8套管挂冰或顶盖落有杂物,危急安全。

4.1.9变压器冷却装置运行异常。

4.1.10发现上述情况立即汇报有关领导,通知有关班组,并采取下列措施:

4.1.10.1加强监视检查。

4.1.10.2有备用电源者,应倒备用电源运行,停止该变压器。

4.1.10.3冷却装置缺陷应请示调度,减负荷处理。

4.1.10.4不能长时间坚持运行时,请示停电处理。

4.1.11变压器过负荷超过允许时间,应请示值长,限制负荷。

4.2变压器的事故处理

4.2.1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断开变压器各侧电源,停电处理:

4.2.1.1防爆门爆破喷油。

4.2.1.2套管损坏严重。

4.2.1.3油色变化过甚,油内出现碳质。

4.2.1.4变压器内部声音过大,很不均匀,有爆裂声。

4.2.1.5变压器范围内发生人身事故。

4.2.1.6变压器着火。

4.2.1.7套管接头,引线发红,融化或熔断。

4.2.2变压器上层油温异常升高,应查明原因采取下列措施:

4.2.2.1核对温度表指示是否正常。

4.2.2.2检查变压器的负荷及冷却装置并与以前在相同负荷及条件下的温度加以校对。

4.2.2.3若冷却装置和温度指示及负荷均正常应将变压器停电检修。

4.2.3发现变压器大量漏油,油位急剧下降时,应迅速采取措施,立即联系加油,同时禁止将瓦斯保护改投信号,油位因温度上升而升高时,如高出最高油位,应联系检修人员放油。

4.2.4瓦斯信号动作时,应对变压器外观进行检查,及时取样判明成分,并作色谱分析。必要时换用备用变压器。查明原因,及时消除故障。

4.2.4.1因滤油、加油或冷却系统不严引起空气浸入。

4.2.4.2是否因漏油、渗油和温度下降引起油面过低所致。

4.2.4.3变压器内部是否有放电现象和其它异音。

4.2.4.4检查瓦斯继电器无气体时,应联系继电人员检查是否二次回路故障。

4.2.4.5检查瓦斯继电器内有气体时,应取样分析气体的性质。气体的颜色辨别须迅速进行。

变压器故障可根据下表鉴别:

气体性质故障性质

无色、无臭、不可燃油中分离空气

黄色、不易燃烧木质故障

淡灰色、强烈臭味、可燃纸或纸板故障

灰色和黑色、易燃油故障

4.2.5变压器瓦斯信号动作时的处理

4.2.5.1因油内分离出剩余空气引起信号动作时,应放气,并注意至下次信号动作的时间间隔。若间隔时间逐渐缩短,汇报领导,并采取措施;有备用变压器时,应切换至备用变压器,不准运行时变压器瓦斯只投信号。

4.2.5.2油面过低应联系加油和处理漏油。

4.2.5.3经检查确认变压器内部故障,必须将变压器停止运行。

4.2.6变压器自动跳闸处理

4.2.6.1厂用工作变压器跳闸,应迅速投入备用变压器,停止音响信号。

4.2.6.2检查保护动作情况。

若属外部短路,变压器过负荷及保护误动,二次回路缺陷应得到处理、瓦斯、差动保护不允许同时停用。

4.2.6.3重瓦斯动作,且非误动,变压器应停电检查。

4.2.6.4差动和零序保护动作,应对保护范围进行外部检查,发现外部明显故障,应设法消除可将变压器投入运行,否则应停电检查处理。

4.2.6.5过流保护动作跳闸,确系外部故障造成可不经检查经值长同意,将变压器重新投入运行。厂用变限时过流动作、在无备用电源时可强送一次,强送不成不得再送。

4.2.6.6若属开关越级跳闸,在故障切除后,即可恢复供电,然后进行外部检查。

4.2.6.7拉开各侧刀闸,测定绝缘电阻和线圈直流电阻,进行有关各项检查。

4.2.6.8各项检查未发现问题,经领导批准,主变、高厂变做零起升压试送。

4.2.7变压器着火处理

首先拉开变压器所有开关和刀闸,并经备用变压器投入运行,立即汇报值长,通知消防队。若变压器油溢出在顶盖着火,应将下部放油门打开,使油面低于着火处。变压器内部着火或外壳爆炸着火时,应将变压器油全部放出。变压器着火时,应按电气消防规程进行灭火。灭火时,必须设法隔离火源,防止蔓延。

5配电装置事故处理

5.1母线和刀闸的事故处理

5.1.1母线和刀闸接触部分过热

5.1.1.1现象:

5.1.1.1.1过热处能看见热气流,表面氧化发黑,严重时甚至发红,有火花放电声。

5.1.1.1.2户外母线或刀闸过热时,落雪立即熔化,小雨时冒气。

5.1.1.2处理:

5.1.1.2.1汇报班长、值长、加强监视。

5.1.1.2.2用合格的绝缘棒绑蜡试验熔化情况或用测温仪测其温度。

5.1.1.2.3刀闸接触不良或过热,立即检修处理。

5.1.1.2.4改变运行方式,降低发热点电流或断开过热刀闸。

5.1.1.2.5母线或刀闸过热不能坚持运行时,应该请示值长停电处理。

5.1.2刀闸操作失灵

5.1.2.1现象:

5.1.2.1.1刀闸拉合不动,操作把手动、刀闸不动。

5.1.2.2处理:

5.1.2.2.1电动操作机构应检查操作电源是否故障,若电源不良,查明原因处理。

5.1.2.2.2检查杠杆销子是否脱落及机构部分是否卡涩,不得强行拉合,找检修处理。

5.1.3刀闸瓷质部分段裂:

5.1.3.1停止刀闸的操作,迅速离开事故刀闸,保持安全距离。

5.1.3.2汇报值长,迅速改变运行方式,将故障刀闸停电处理。

5.1.3.3刀闸瓷质裂纹时,禁止在刀闸带电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6电压互感器的事故处理

6.1电压互感器的二次回路断线

6.1.1现象:

6.1.1.1警铃响,“电压断线”灯光信号表示。

6.1.1.2绝缘监察表指示不平衡或为零。

6.1.1.3取用其电压的电力表指示降低或为零。

6.1.2处理:

6.1.2.1将失去电压距离、方向、低电压闭锁自投保护停用。

6.1.2.2复归警报,报告班长、值长或调度。

6.1.2.3取下事故电压互感器的直流保险。

6.1.2.4检查、更换互感器的二次保险。

6.1.2.5若二次保险投入又再次熔断,则通知继电人员检查处理。电压回路可切换至另一互感器。

6.1.2.6如一次保险熔断,应查明原因进行更换。

6.1.2.7故障消除后,起用停用的保护。

6.1.2.8禁止无原则地加大二次保险的容量,需增加保险丝的容量时,必须核算。

6.2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短路。

6.2.1现象:

6.2.1.1警铃响,“电压断线”灯光信号表示。

6.2.1.2绝缘监察表表示不平衡或为零。

6.2.1.3取用其电压的电力表指示降低或为零。

6.2.1.4电压互感器有异音。

6.2.2处理:

6.2.2.1将失去电压距离、方向、低电压闭锁自投保护停用。

6.2.2.2复归警报,报告班长、值长或调度。

6.2.2.3取下事故电压互感器的直流保险。

6.2.2.4检查、更换互感器的二次保险。

6.2.2.5若二次保险投入又再次熔断,则通知继电人员检查处理。电压回路可切换至另一互感器。

6.2.2.6如一次保险熔断,应查明原因进行更换。

6.2.2.7故障消除后,起用停用的保护。

6.2.2.8禁止无原则地加大二次保险的容量,需增加保险丝的容量时,必须核算。

6.2.2.9在取下二次保险后,互感器仍有异音,则说明互感器有明显故障,必须立即停电。但禁止用拉开一次刀闸的方式切除故障电压互感器,应用母联开关或电源开关将故障的电压互感器切除,停电处理。

6.3电压互感器着火

6.3.1电压互感器着火时,将失去电压距离、方向、低电压闭锁自投保护停用。

6.3.2复归警报,报告班长、值长或调度,通知消防队。

6.3.3取下事故电压互感器的直流保险。

6.3.4检查、更换互感器的二次保险。

6.3.5若二次保险投入又再次熔断,则通知继电人员检查处理。电压回路可切换至另一互感器。

6.3.6如一次保险熔断,应查明原因进行更换。

6.3.7故障消除后,起用停用的保护。

6.3.8禁止无原则地加大二次保险的容量,中国电力资料网需增加保险丝的容量时,必须核算。

6.3.9用沙子或绝缘灭火器进行灭火。

6.3.10做好措施,避免危及其它设备。

6.4应立即将电压互感器停电的故障:

6.4.1互感器发热,温度异常升高。

6.4.2互感器内部有劈啪声或其它噪音。

6.4.3互感器瓷质部分破裂,大量漏油。

6.4.4发生绝缘烧损的气味或冒烟。

6.4.5有明显的火花放电现象。

6.4.6油呼吸器或其它部位喷油或流油。

7电流互感器的事故处理

1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断线。

1.1现象:

1.1.1测量回路断线时,有关电流指示为零电力表指示降低或为零。

1.1.2保护用二次回路断线时,警铃响“电流回路断线”光字牌信号表示。

1.1.3电流互感器有鸣音,严重时冒火或有焦味。

1.1.4有放电声。

1.2处理:

1.2.1复归警铃。

1.2.2若保护回路断线,应将该电流互感器所接保护停用。

1.2.3根据其它仪表的指示,对该设备进行监视。

1.2.4做好防止感电的安全措施,设法在断线处前侧端子短接。

1.2.5请示值长将电流互感器停电通知检修处理。

2立即停用电流互感器的故障

2.1电流互感器发热、温度过高。

2.2电流互感器内部有放电声。

2.3电流互感器大量漏油。

2.4发出焦味或冒烟。

2.5内外部有明显的火花放电现象。

3电流互感器着火

3.1立即停电。

3.2汇报班长、值长、并通知消防队。

3.3用沙子或绝缘灭火器灭火。

3.4做好措施,避免危及其它设备。

8电缆的事故处理:

8.1发生下列事故,应立即切断电缆电源,并汇报班长、值长。

8.1.1电缆爆炸、冒烟或着火。

8.1.2电缆绝缘击穿、接地放电。

8.2发生下列事故、应汇报班长、值长及分场,不应立即切断电源。

8.2.1电缆漏油。

8.2.2外皮鼓包。

8.2.3接地线脱落。

9低压开关异常及事故处理:

9.1低压开关发生下列情况需立即断开电源

9.1.1接点熔化。

9.1.2操作线圈起火。

9.1.3人身触电。

9.2由于接点粘住不能跳闸的开关,应请示值长由上一级开关将故障开关停电。

9.3低压开关自动跳闸时,应检查保护有无动作,并对开关进行外部检查,如保护未动,应检查操作机构是否有毛病,是否人为误动,然后酌情处理。

10厂用系统故障处理:

10.16KV厂用母线接地现象:

10.1.1警铃响,“母线接地”光字牌表示。

10.1.2母线绝缘监察电压表一相降低或为零其它两相升高等于线电压。

10.26KV母线接地的处理:

10.2.1汇报值长和班长。询问机、炉、燃有无新启动的设备或电动机有无异常,如果有应瞬停一次选择。

10.2.2如接地信号同时有设备跳闸,应禁止跳闸设备再次强送。

10.2.3停止不重要的设备。

10.2.4有备用设备的可切换至备用设备运行。

10.2.5按负荷由次要到主要的顺序瞬停选择。

10.2.6经上述选择未找到故障点,应对厂用母线,开关等部位进行检查,但应遵守“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10.2.7切换至备用变运行,判定是否工作电源接地。

10.2.8如系PT接地,可利用备用小车开关人工接地按接地处理规定)将PT停电,小车拉出,通知检修处理。

10.2.9经选择未查出接地点,则证明母线接地,汇报值长和班长,停电处理。

10.2.10厂用单相接地运行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

10.2.11故障点消除后,恢复故障前运行方式。

10.36KV厂用工作电源跳闸现象:

10.3.1警铃响,有故障灯光表示。

10.3.2跳闸开关红灯灭、绿灯闪光,被联动的开关绿灯灭,红灯闪光。

10.3.3跳闸电源的电流表和电压表、电力表指示为零。

10.3.4非重要设备(灰渣泵、皮带、破碎机)可能跳闸。

10.3.5低厂变和公用变可能跳闸。

10.46KV厂用工作电源跳闸处理

10.4.1解除警报。

10.4.2如备用电源未联动,应立即手动投入。

10.4.3如备用电源联动后又跳闸,应检查故障原因并切除故障点后,可再投一次备用电源开关。

10.4.4若低厂变、公用变跳闸,化水变备用电源未联动,应立即手动投入备用电源。

10.4.5如高低压备用电源均已联动成功或已手投,恢复各操作把手。

10.4.6检查保护动作情况、做好记录、复归信号掉牌,全面检查。

10.4.7汇报值长。

10.4.8恢复低电压电源的正常运行方式。

10.56KV厂用母线短路的现象:

10.5.1工作电源的电流表和电力表有冲击,开关跳闸后降为零。

10.5.2工作电源开关可能因过流动作跳闸。

10.5.3备用电源开关可能联动后跳闸。

10.5.4警铃响,“过流动作”光字牌可能表示。

10.5.5跳闸开关红灯灭,绿灯闪光。

10.5.6厂用母线室有爆炸声及烟火。

10.6厂用母线短路的处理:

10.6.1解除警报。

10.6.2如备用电源未联动,应立即手动投入。

10.6.3如备用电源联动后又跳闸,应检查故障原因并切除故障点后,可再投一次备用电源开关。

10.6.4若低工变、公用变、化水变跳闸,备用电源未联动,应立即手动投入备用电源。

10.6.5如高低压备用电源均已联动成功或已手投,恢复各操作把手。

10.6.6检查保护动作情况、做好记录、复归信号掉牌,全面检查。

10.6.7汇报值长、单元长。

10.6.8恢复低电压电源的正常运行方式。

10.6.9若工作电源未跳闸,应手动拉开电源开关后,按上述办法处理。

10.6.106KV母线电压不能恢复,低工变、化水变、公用变未跳闸,应手动拉开其开关,投入备用电源。

10.6.11询问机、炉、燃等有无开关拉不开等异常情况。

10.6.12拉开本段各变压器,电动机开关,调整各负荷运行方式,保证供电。

10.6.13将本段全部小车拉出,进行检查和测定母线绝缘、检查故障点后恢复送电。

10.7380V低压厂用变压器跳闸的处理:

10.1解除警报。

10.2如备用电源未联动,应立即手动投入。

10.3当380V厂用电源母线电压消失不能立即恢复时、应迅速通知机、炉。

10.4检查保护动作情况,对变压器进行检查,停电测定变压器绝缘。

10.5汇报值长、单元长、联系处理。

10.6若为母线接地或短路引起跳闸,电压不能恢复,应将母线停电处理。

11电动机的事故处理

11.1电动机的事故切断

11.1.1电动机在运行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停止电动机的运行。

11.1.1.1人身触电。

11.1.1.2电动机冒烟起火,或一相断线运行。

11.1.1.3电动机内部有强烈的磨损声。

11.1.1.4直流电动机整流子发生严重环火。

11.1.1.5电动机强烈振动及轴承温度剧烈升高超过允许值。

11.1.1.6电动机所带的机械严重损坏。

11.1.1.7电动机受水淹。

11.1.2电动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对重要的电动机先启动备用设备,然后停止故障设备运行检修。

11.1.2.1铁芯、线圈、轴承、轴瓦温度异常升高,经处理无效。

11.1.2.2电动机内部声音异常或绝缘有焦味。

11.1.2.3定子电流超过额定电流异常增加。

11.1.2.4电动机电缆引线严重过热或漏油。

11.1.2.5电动机开关控制和保护回路发生故障需要排除。

11.1.2.6定子电流发生周期摆动。

11.1.3电动机自动跳闸的处理

11.1.3.1检查外部及电缆有无故障及过热焦味。

11.1.3.2检查热偶继电器是否动作。

11.1.3.3机械部分有无故障。

11.1.3.4电动机无明显缺陷、测量电机绝缘合格后,可再次启动、如有异常,应联系处理。

11.1.4电动机自动跳闸后,应启动备用电动机。没有备用机组的重要电动机允许试送一次,但下列情况禁止再次启动。

11.1.4.1启动后会危及人身安全。

11.1.4.2电动机跳闸伴有电流冲击。

11.1.4.3被带动设备有明显损坏现象。

11.1.4.4在电动机启动装置或电缆,开关上有明显的故障现象。

11.1.56KV厂用事故或电压下降时,厂用低电压保护0.5秒、9秒动作跳闸,以便重要电机的自启动。

11.1.6装有低电压保护的电动机跳闸后,电压未恢复前,不准启动电动机。

11.1.7当380V厂用电源母线电压消失后,不能迅速恢复时,为防止低油压交流的给水泵烧瓦,应立即停止其运行。

11.1.8电动机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用电气设备专用灭火器灭火,严禁用砂子灭火。

11.2事故处理

11.2.1电动机启动不转,电流表指示长时间不返回发生鸣响或达不到正常转数。

11.2.1.1原因:

11.2.1.1.1定子回路断线(线圈或转子回路电阻断开)。

11.2.1.1.2转子回路断线(线圈或转子回路电阻断开,电刷接触不良)。

11.2.1.1.3绕线或电动机转子短路,开关未合闸频敏电阻烧坏。

11.2.1.1.4电动机所带的机械被卡住。

11.2.1.1.5定子回路接线错误。

11.2.1.2处理:

拉开电源开关或按“事故按钮”。若是保险熔断,应予以更换测量电动机绝缘电阻合格后方可启动,属其它原因,联系有关班组处理。

11.2.2电动机启动时冒烟起火有焦味。

原因:

11.2.2.1中心不正或轴瓦磨损,使定子和转子相碰。

11.2.2.2鼠笼式转子铜条断裂。

11.2.2.3转子间隙积尘,积粉过多。

11.2.2.4立即停电联系检修处理。

11.2.2.5电动机启动后,保护动作跳闸或伴随短路现象发生。

11.2.3处理:

11.2.3.1启动备用机组。

11.2.3.2检查保护有无毛病,联系检修处理。

11.2.3.3检查有无短路现象。

11.2.3.4盘动电动机转子是否机械部分卡住。

11.2.3.5无备用机组且又找不到毛病时,允许再启动一次。

11.2.4电动机突然发生鸣响,电机转数下降或停止。

11.2.4.1原因:

11.2.4.1.1静止回路一相断线开关、刀闸、接触器一相断线,保险一相熔断。

11.2.4.1.2静止回路相间短路。

11.2.4.1.3转子鼠笼条开焊。

11.2.4.1.4机械部分卡住。

11.2.4.2处理:

立即停止电动机运行,如系保险熔断,更换后测量绝缘电阻良好后方可启动。如系其它原因,联系检修处理。

11.2.4.3电动机静止线圈和铁芯温度异常升高,超过最大允许值:

11.2.4.3.1原因:

11.2.4.3.1.1冷却器是否缺水、断水、电机是否跳闸,风扇是否损坏,风道是否堵塞。

11.2.4.3.1.2是否长时间运行。

11.2.4.3.1.3冷却器是否缺水、断水、电机是否跳闸,风扇是否损坏,风道是否堵塞,应及时处理。

11.2.4.3.1.4检查是否缺相运行。

11.2.4.3.1.5有备用电机时可倒换备用设备。停止该电机运行,检查处理。若无备用机组应采取措施加强通风或降低出力运行,如无效,请示值长是否继续运行。

11.2.4.3.2电动机运行中轴承温度不正常:

11.2.4.3.2.1原因:

11.2.4.3.2.1.1润滑不良,润滑油过多,油不清洁、油太浓或油中有水。

11.2.4.3.2.1.2油环卡住。

11.2.4.3.2.1.3轴瓦上的油槽被赃物堵塞或磨平。

11.2.4.3.2.1.4滚珠轴承损坏。

11.2.4.3.2.1.5皮带拉得太紧,或靠被轮中心偏差过大,齿轮吻合过紧。

11.2.4.3.2.2处理:

监视温度,调整油位。有备用机组时,可启动备用机组,停止该机组进行处理。无备用时应汇报请示值长是否继续运行。

12直流系统事故处理

12.1直流接地选择

12.1.1选择直流接地时注意事项

12.1.1.1必须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12.1.1.2选择前应与值长及有关单位联系。

12.1.1.3查找接地时必须用高内阻电压表,查找过程中切勿再造成另一点接地。

12.1.1.4操作直流应在一组母线上,以便选择。

12.1.1.5在切断专用回路时,不论回路接地与否,都必须立即合上。

12.1.1.6在切断热控、网控和发电机保护直流前,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直流消失可能引起保护装置的误动作。

(1)选热控直流时,只选择电气部分。如确系热工保护直流接地,应通知热工人员由热工人员选择。

12.2直流接地和处理

12.2.1现象:

12.2.1.1警铃响、“直流接地”光字牌表示。

12.2.1.2绝缘监视表一极指示升高,另一极指示降低或为零(接地极)。

12.2.2处理:

12.2.2.1切换绝缘监视装置,确定接地极性和绝缘状况。

12.2.2.2恢复警铃,询问机、炉各岗位有无操作。

12.2.2.3切换有操作的支路。

12.2.2.4切换绝缘不良或有怀疑的支路。

12.2.2.5瞬时选择动力直流支路。

12.2.2.6根据天气、环境以及负荷的重要性依次进行查找。

12.2.2.7选择浮充机整流装置。

12.2.2.8选择蓄电池及直流母线。

12.2.2.9如查找接地点后、应联系检修有关班组进行处理。

12.3整流充电装置跳闸

12.3.1整流充电装置跳闸现象:

12.3.1.1现象:警报响,绿灯亮,装置直流电压表,电流表均无指示,保护动作信号表示。

12.3.2处理:

12.3.2.1恢复警报和开关把手,注意维持母线电压。

12.3.2.2若因交流电压消失或过负荷引起,可不经检查,恢复供电。

12.3.2.3若整流变一次保险熔断,应测定整流变绝缘,良好时再重新投入。

12.3.2.4若整流变二次侧快速保险熔断,应检查直流侧有无短路现象,可控硅组件有无击穿,通知有关班组查明原因和更换保险。

12.3.2.5若为装置本身故障,应停电处理。

12.3.2.6调整运行方式,恢复蓄电池的浮充电运行。

12.4蓄电池和直流母线故障处理

12.4.1直流母线短路故障处理

12.4.1.1现象:发生短路弧光,母线电压降低至零,浮充装置及蓄电池电流巨增。浮充装置可能跳闸,绿灯亮,蓄电池保险熔断。

12.4.2处理:

12.4.2.1装置未跳闸时,拉开浮充装置开关,

12.4.2.2检查蓄电池保险熔断。

12.4.2.3拉开蓄电池及浮充装置母线侧刀闸。

12.4.2.4故障母线待停电处理好,绝缘合格,恢复原系统运行。

12.5蓄电池故障

12.5.1现象:蓄电池外壳破裂,电解液流出,可能发生直流接地信号。

12.5.2处理:

12.5.2.1倒至另一组蓄电池供电,并拉开该蓄电池出口刀闸,联系检修处理。

12.5.2.2蓄电池着火时,立即拉开该蓄电池组出口刀闸,倒换至另一组蓄电池供电,用干粉灭火器灭火,灭火时用防酸用具,防止硫酸灼伤人体。

12.5.2.3若蓄电池室门、窗着火时,应停止通风机。

篇2:过热器管爆破事故处理规程

1现象:

a、炉膛突然正压,投自动的引风机电流增大,烟道负压减小。

b、主蒸汽流量不正常地小于给水流量。

c、爆管侧烟气温度明显下降。

d、主蒸汽压力下降。

e、爆管侧有泄漏声,不严密处向外冒蒸汽。

f、屏式过热器爆管时,可能导致锅炉灭火。

g、低温过热器爆管时,主蒸汽温度会升高。

2原因:

a、化学监督不严,蒸汽品质不合格,过热器管内结垢,引起管壁超温。

b、燃烧不正常,炉膛结焦局部过热。

c、过热器管壁长期超温运行。

d、汽水分离器损坏或长期超负荷运行,使蒸汽品质恶化。

e、飞灰磨损造成管壁减薄。

f、过热器区域发生二次燃烧。

g、管材质量不合格,焊接质量不良。

h、过热器管内有异物堵塞。

ⅰ、吹灰器使用不当造成管壁损坏。

j、使用减温水操作不当造成水塞,导致局部过热和疲劳损坏。

k、启动升压、升温速度过快。

l、操作不当,锅炉超压运行。

m、停炉后防腐不当,使管内腐蚀。

3处理:

a、汇报值长、单元长,视情况退出机炉协调控制。

b、过热器管爆破不严重时,立即降压、降负荷运行,汇报值长、单元长尽快停止锅炉运行,防止扩大损坏范围。

c、爆管严重无法维持锅炉运行时应紧急停炉。

d、停炉后保留一台引风机运行,待炉内正压基本消失后再停运。

篇3:实验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学校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按规定程序上报教育局和相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四、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校委会。

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报告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8小时内向校委会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校委会写出书面报告。

五、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1、火灾事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2、治安(刑事)事故。拨打匪警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3、食物中毒事故。拨打急救电话“120”,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4、其它事故(意外伤害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分别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六、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篇4: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制度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循,有章可依,根据有《长春市教育系统安全责任事前追究暂行规定》和《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

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2、班主任:谁当班谁负责

3、教职工: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4、上课:谁上课谁负责;

5、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6、值周领导及教师责任区:属地管理,全面负责。

?二、责任事故处理程序:

1、同班内学生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班主任会同少先队协调处理;

2、异班(级)间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各部负责人会同少先队、教务处协调处理;

3、学生伤害事故,影响大、矛盾尖锐或学生群伤、死亡或学校财物丢失等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协调处理;重特大事故移交司法部门,学校配合处理;

4、行风责任由学校行政处理。

三、责任追究制: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1、行风责任追究制:

(1)私自向学生和家长代购、推销学习用具、教辅资料或其他生活用品、保险等或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2)私自收费办班、补课;随意调课、提前或滞后放学、私自放假等造成伤害事故或不良影响。

(3)在对学生管理中,有过激言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有家长反映。

(4)在与家长交换意见时,语言过激,与家长发生争执,反映到学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5)在与同事交往、共事中,因工作关系发生口角或动手,造成不良影响。

(6)酒后上课,上课期间随意接听电话。

(7)煽动、鼓惑他人、聚众滋事。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学校声誉和经济损失,视其情节轻重,经学校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承担经济责任或经济处罚,年内不评优选先,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报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责任追究制:

?(1)全体教职工应自觉保护自己和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发现有损害学校或师生人身财物行为而不及时报告、制止或逃离现场,造成或扩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2)岗位责任人(班主任、上课教师、值日教师等)擅离岗位、私自调课、私自放假、提前或延后放学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等责任事件。

?(3)教职工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伤害的。

?(4)没有严格执行学生课前出勤清查制度。任课教师应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没有及时通知班主任或教务处,班主任没有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教务处没有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的。

?(5)后勤、各办公室、功能室负责人应及时检查电路、水电设施等安全,对有安全隐患的设备、线路、电器没有及时维修或没被检查到造成安全事故的。

?(6)实验室的危险物品,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丢失或被盗而造成伤害事故的。

?(7)教职工,尤其是班主任应随时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如遇学生中出现各类传染病,集体发热等病症,没有及时报告和采取控制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

?(8)体育课、课外活动、学生实验操作等实践性较强的各类活动,有关老师没有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中不注意学生动向而引发人身伤害的。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9)教师在保管、使用学校物品、设备(如图书、音像设备、教学用具、体音美器材、影音设备等)时均应确保财产安全,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败而引起财产设备的遗失、损坏的。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由此造成学校声誉、财物和师生人身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经学校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按责任划分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比例的经济责任、年内不评优选先、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情节严重的年内不予考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5: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