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服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办法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供电服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0

Q/GDW060681

供电公司企业标准

Q/GDW-2008

目次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质量与职责1

5供电服务事故的界定及分类2

5.1供电服务质量事故的界定2

5.2供电服务质量事故分类2

5.2.1轻度服务质量事故。2

5.2.2一般服务质量事故。2

5.2.3重大服务质量事故。3

5.2.4特别重大服务质量事故。3

6.供电服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处理程序3

7.供电服务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3

8附则4

9.报告与记录4

附录A(规范性附录)5

附录B(资料性附录)6

前言

本细则为规范供电服务行为,提升供电服务水平,加强员工对供电服务工作的敏感性、主动性和责任心,切实提高公司供电服务质量体系的控制和执行力而制定。

制定本细则的目的是公司员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时,经查确属于人员工作差错、行为过失、主观故意等违反规定造成的工作质量、服务质量等问题,致使公司行风和优质服务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给予追究问责。

本细则起草人:***

本细则初(复)审人:***

本细则审定人:***

本细则批准人:***

本细则由***负责解释。

版次:A/0

供电服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1.范围

1.1为贯彻实施《**省电力公司供电服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号文),切实提高公司对电力营销与服务质量体系的控制和执行力,规范供电服务行为,提升公司供电服务水平,结合**供电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标准。

1.2本细则适用于**供电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各供电所、多经企业),在供电服务中发生的各类服务质量事故的处理。

1.3各单位要通过供电服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进一步加强供电质量分析,切实把供电服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作为保证优质服务的重要措施,实施从业务受理、内部传递、办结回访全过程以及停电预告、供电信息披露、业扩工程管理等环节进行质量把关,对产生的供电服务质量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查明原因,按照责任定位,考核和追究事故涉及人员的责任并制定防范措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2.3《供电营业规则》

2.4《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2.5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供电服务质量事故

供电服务质量事故是指在供电服务过程中涉及工作质量、服务质量、电能计量质量等原因给客户或本单位造成各种损失、与客户发生纠纷、引起客户投诉、发生法律诉讼、被新闻媒体曝光等后果,均为供电服务质量事故。

3.2

过失行为

过失行为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服务质量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导致产生事故。

3.3

故意行为

故意行为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导致产生事故。

4.质量与职责

4.1工作质量。指在供用电合同、业扩报装、变更用电、客户代理、抄核收管理等工作中,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正确执行与落实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工作流程、工作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等。

4.2服务质量。指在现场服务、窗口服务、95598服务、抢修服务和延伸服务等工作中,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正确执行与落实安全责任、服务规范、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等。

4.3领导职责。全面贯彻国网公司、省公司及市公司的营销服务管理制度、标准及相关规定;建立适应市场需求的电力营销与服务的运行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本单位营销管理与服务的管理制度、质量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工作程序;按劳动定员和岗位任职标准组织开展供电服务;实施工作质量、服务质量、电能计量质量的分层监控、管理;定期检验员工培训和实施动态考核合格上岗的常态用人制度,提高员工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努力消除供电服务质量隐患,杜绝发生重、特大供电服务质量事故。

4.4员工职责。熟练掌握本岗位应具备的业务知识;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及供电服务规范;严格执行营销管理与服务的质量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和相关制度、规定;认真参加岗位培训并对本人的培训质量和效果负责;提出改进操作过程的合理化建议;严禁掩盖质量隐患,用心做好每一细节,不发生各种责任性差错,不发生一般供电服务质量事故。

5供电服务事故的界定及分类

5.1供电服务质量事故的界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并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均为供电服务质量事故。供电服务质量事故的等级,视事故的损失或影响程度确定。

5.1.1办理业扩报装过程中,未按时限办理,超过规定时限的。

5.1.2由于内部不协调,延误了客户停送电时间。

5.1.3未按规定周期、规定的日期抄算客户电量电费。

5.1.4估抄、错抄、漏抄客户电量电费。

5.1.5未经审核或有差错的发票发放到客户手中的。

5.1.6不按规定时间对补交欠费客户恢复送电的。

5.1.7办理业务时,让客户等待时间超长,且未与客户解释道歉。

5.1.8因错误接线造成电量差错的。

5.1.9安装的电能计量装置发生串户未得到妥善解决的。

5.1.10供电现场服务、窗口服务、95598服务、抢修服务工作中,未使用文明用语,引起客户反感并投诉的。

5.1.11供电现场服务、窗口服务、95598服务、抢修服务工作中,与客户吵架、态度恶劣的。

5.1.12故障抢修措施不力,致使事故蔓延。

5.1.13计划停电未按规定的日期向社会公布。

5.1.14计划停电未按公布的时间停、送电。

5.1.15计划停电时,未按规定向重要客户通知、通知过期送达或通知内容有差错。

5.1.16客户业扩工程施工的周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影响客户如期送电。

5.1.17农村供电违反“四到户”的行为。

5.1.18违反国网公司颁布的“三个十条”中明确规定的行为。

5.1.19其它违反国网公司颁布的《供电服务规范》中的行为。

5.1.20其它违反国网公司、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烟台供电公司、**供电公司对外承诺内容的行为。

5.1.21其它被媒体曝光确有过错的行为。

5.1.22其它被司法判决败诉的行为。

5.1.23其它违反供电服务规定的行为。

5.2供电服务质量事故分类

供电服务质量事故按照导致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程度,分为轻度服务质量事故、一般服务质量事故、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特别重大服务质量事故。

5.2.1轻度服务质量事故。

5.2.1.1因工作疏漏,造成20千瓦时<电量<500千瓦时或10元<电费<250元的差错。

5.2.1.2可以谅解和弥补的事件(如一般纠纷等)。

5.2.2一般服务质量事故。

5.2.2.4因行为过失违反工作程序或规定(含承诺),虽可以谅解,但是已造成差错电量≥500千瓦时或差错电费≥250元的经济损失。

5.2.2.2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如客户投诉等)。

5.2.2.3因轻度服务质量事故处理不当或失控升级成为一般服务质量事故的事故。

5.2.3重大服务质量事故。

5.2.3.1明显违反规章程序或规定(含承诺、合同、协议),难于被人谅解,而且已造成差错电量≥10000千瓦时或差错电费≥5000元的经济损失。

5.2.3.2社会影响较坏的事件(如越级投诉、在当地媒体曝光、媒体公开道歉、司法判决败诉等)。

5.2.3.3因一般服务质量事故处理不当或失控升级成为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事故。

5.2.4特别重大服务质量事故。

5.2.4.1违反规章程序或规定,或主观故意违反工作程序和规定(含承诺、合同、协议),不被人谅解,而且导致差错电量≥30000千瓦时或差错电费≥10000元的经济损失。

5.2.4.2延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很坏的事件(如在省级以上媒体曝光、媒体公开道歉,司法判决败诉且经济赔偿数额较大等)。

5.2.4.3因重大服务质量事故处理不当或失控升级成为特别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事故。

6.供电服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处理程序

6.1人民来信、来电、来访、走访、回访、电话举报、客户投诉、媒体反映、企业内部自查、职工反映是发现供电服务质量事故的重要渠道,各单位发生供电服务质量事故后,相应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单位供电服务质量第一责任人汇报,“一般质量事故”等级的事故应同时向供电服务质量事故责任认定专家组汇报,重大及以上等级的事故还应同时向供电服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领导组汇报。对于发生重大等级及以上事故需向市公司领导组、专家组汇报。

6.2供电服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认定专家组负责组织对事故(件)的调查、事故分析、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县公司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市公司,事故责任追究由市公司工作组进行。

6.3专家组在组织事故责任追究工作时,可邀请有关专家或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未经邀请,其他人员不得参加供电服务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工作。

6.4发生供电服务质量事故的所在单位、部门、个人应妥善保存有关现场资料、标本、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

6.5负责供电服务事故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相关资料和询问相关人员,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专家组的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人员。

6.6供电服务事故责任追究认定时限:轻度质量事故不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质量事故不超过5个工作日;重大质量事故不超过15个工作日;特别重大质量事故不超过30个工作日。

6.7专家组负责拟定事故调查报告和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事故的处理意见需经领导组批准后执行。

6.8供电服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工作未终结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泄露调查处理情况,违者由领导组视情况轻重给予口头批评、书面批评、警告等处分。

6.9发生特别重大,或认为有必要的供电服务质量事故,由省公司组织、参与调查,提出核查结论,责成事故单位按规定处理。公司对认为有必要的供电服务质量事故,可提请市公司调查处理。

6.10建立供电服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台帐,如实填写供电服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情况,按月报市公司。

7.供电服务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

7.1发生供电服务质量事故的,在调查核实后,按责任人岗位的责任,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实施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7.2供电服务质量事故视影响、损失和危害程度追究责任,给予直接责任人的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7.2.1轻度质量事故:给予公开批评、向客户道歉,并由个人按实经济赔偿;屡屡发生类似事故的,同时给予警告处分。

7.2.2一般质量事故给予公开批评、向客户道歉,并由个人按实经济赔偿;屡屡发生类似事故的,同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7.2.3重大质量事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用察看处分,由个人按实承担必要经济赔偿。

7.2.4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给予记大过、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达不到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由个人按实承担必要经济赔偿。对于受留用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可以同时执行待岗、下岗、转岗等企业内部岗位动态管理中的有关规定。处分期满或待岗、下岗期满后,必须经过新岗位培训与考核试用,合格后方能正式上岗,但原则上调整岗位不再安排原岗。

7.3对确实因工作责任不到位(如制度不健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和缺少质量监督保证措施等),甚至错误指挥、纠错或挽回影响不力,造成“一般及以上供电服务质量事故”或导致事故性质升级的,要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进行经济责任制考核,同时对发生的事故按影响、损失和危害程度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按照领导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批评、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可进行职务和职位调整。

7.4对轻度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是因为责任人过失行为而导致产生的按照6.7之规定处理。是因为责任人故意行为而导致一般质量事故的,由个人加倍承担经济赔偿,同时处分的底限为记大过。属于重大质量事故的,由个人承担经济赔偿,处分的低限为留用察看,属于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7.5领导干部故意指挥、授意而导致一般质量事故的,由个人按实经济赔偿,并予撤职处分;导致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按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从属关系对应减轻直接责任人的处分。

7.6发生虚报、隐瞒等欺骗手段掩盖事实真相的供电服务质量事故,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人所在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8附则

8.1依法保护供电服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人员的权益和人身安全,对发生有打击报复或恶劣中伤工作人员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规章制度严肃处理,严重者提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8.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8.4本规定解释权属****。

9.报告与记录

表1列出了执行本细则形成的报告与记录。

表1负荷控制系统管理报告与记录汇总表

序号

报告和记录编号

报告和记录名称

填写岗位

保存地点

保存形式

保存期

1

1

事故调查报告

认定组

领导组

文本

长期

2

2

事故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认定组

领导组

文本

长期

3

3

服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台帐

领导组

领导组

电子文档

长期

篇2:供电分公司雨雪低温天气应急预案

为保证雨雪低温天气城乡居民的正常用电,我公司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做好雨雪低温天气应对工作的通知,及时制定了特殊天气保供电应急预案。

一、成立雨雪低温天气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

职责:全面负责特殊天气供电应急工作。

副组长:

(副经理)职责:外部协调工作。

(副经理)职责:特殊天气保电方案的实施与技术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

副经理)职责:抢修材料供应。

(经理助理)职责:信息收集及后勤保障工作。

成员:

(生产技术部主任)职责:抢修工作技术负责,制定电网运行方式。

(市场营销部主任)职责:做好用户的协调、解释、服务工作。

(安全监察部主任)职责:做好应急工作的安全监督工作。

二、各供电所、变电站、保线站、检修中心、调度所针对雨雪低温天气,修订切合实际的保电应急预案,并成立特殊天气应急突击队。

(一)各站所重点工作

1、保线站、供电所重点工作:组织人员对陈旧线路、交叉跨越、负荷较重线路进行重点巡视,发现不安全隐患和因天气原因造成的故障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抢修,并及时汇报公司有关部门和公司领导,需要公司增援的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各班站应储备充足的抢险材料,做好物资调用工作,同时做好应急车辆的保养工作,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2、变电站重点工作:做好变电设备防寒防冻和防污工作,注意充油充气设备的油位气压变化。加强设备巡视,从接到此通知起,各站要增加设备巡视次数。同时保证通讯畅通,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以便迅速消除事故隐患。

3、调度所职责:

(1)掌握电网运行状态,根据故障现象判断事故发生性质及其影响范围。

(2)正确下达调度命令,指挥电网事故处理,控制事故范围,有效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采取一切必要手段,保证主网安全和重点区域、要害部门的电力供应。

(4)协调电网、用户之间的恢复,提出合理可行的恢复方案和恢复步骤。

(5)指挥电网操作,恢复电网供电和电网接线方式,使其尽快恢复正常。

(6)及时将大面积停电有关情况向本单位应急领导小组汇报。

4、检修中心职责:组织做好事故应急抢修人员分组工作,准备足量的备品备件。做好车辆以及检修、试验设备的日常保养,以便抢修时及时使用。

(二)事故分类确定应急指挥组组长

1、一般区域内配网事故由所属供电所所长现场应急指挥。

2、一般变电事故由本站站长进行现场应急指挥。

3、发生输、变电事故由公司副经理王文进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保线站、工程科、检修中心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4、发生较大配电网事故或大面积停电事故的由公司经理张生智进行现场指挥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为行动小组组长,在应急状态下必须服从应急指挥组的统一调度,其职责按已启动应急程序要求各司其职,履行分管安全职责,确保其职责范围内安全有序。

为了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全力确保居民生活用电和重要企事业单位的用电,要求公司各供电所、变电站、保线站、调度所尽快制定本班站的应急预案并上报生产技术部。

府谷供电分公司

2009年12月26日

篇3:初中教学安全规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保证教学安全,落实事故责任,特制定有关教学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1、教师须准时上课和下课,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或早退,并承担管理职责期间的教学安全。有事或公差须事先按正常程序请假,否则予以通报,如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

2、任何教师不能擅自调课。如因擅自调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如空堂或教师迟到等),予以通报,如造成严重后果,调课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3、如因部门工作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由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如教学实验、社会实践、研究性学习、体育课等)时,应对学生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否则,组织活动的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5、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组织活动的教师应阻止其参加相关活动,否则,组织活动的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6、任何教师不得心罚、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否则,按《zz县第二初级中学严禁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追究相关教师的事故责任。

7、任课教师上课(含自习和晚修)时必须落实点名制度,发现有旷课学生必须及时与班主任联系。

篇4: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制度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循,有章可依,根据有《长春市教育系统安全责任事前追究暂行规定》和《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

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2、班主任:谁当班谁负责

3、教职工: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4、上课:谁上课谁负责;

5、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6、值周领导及教师责任区:属地管理,全面负责。

?二、责任事故处理程序:

1、同班内学生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班主任会同少先队协调处理;

2、异班(级)间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各部负责人会同少先队、教务处协调处理;

3、学生伤害事故,影响大、矛盾尖锐或学生群伤、死亡或学校财物丢失等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协调处理;重特大事故移交司法部门,学校配合处理;

4、行风责任由学校行政处理。

三、责任追究制: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1、行风责任追究制:

(1)私自向学生和家长代购、推销学习用具、教辅资料或其他生活用品、保险等或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2)私自收费办班、补课;随意调课、提前或滞后放学、私自放假等造成伤害事故或不良影响。

(3)在对学生管理中,有过激言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有家长反映。

(4)在与家长交换意见时,语言过激,与家长发生争执,反映到学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5)在与同事交往、共事中,因工作关系发生口角或动手,造成不良影响。

(6)酒后上课,上课期间随意接听电话。

(7)煽动、鼓惑他人、聚众滋事。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学校声誉和经济损失,视其情节轻重,经学校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承担经济责任或经济处罚,年内不评优选先,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报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责任追究制:

?(1)全体教职工应自觉保护自己和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发现有损害学校或师生人身财物行为而不及时报告、制止或逃离现场,造成或扩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2)岗位责任人(班主任、上课教师、值日教师等)擅离岗位、私自调课、私自放假、提前或延后放学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等责任事件。

?(3)教职工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伤害的。

?(4)没有严格执行学生课前出勤清查制度。任课教师应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没有及时通知班主任或教务处,班主任没有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教务处没有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的。

?(5)后勤、各办公室、功能室负责人应及时检查电路、水电设施等安全,对有安全隐患的设备、线路、电器没有及时维修或没被检查到造成安全事故的。

?(6)实验室的危险物品,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丢失或被盗而造成伤害事故的。

?(7)教职工,尤其是班主任应随时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如遇学生中出现各类传染病,集体发热等病症,没有及时报告和采取控制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

?(8)体育课、课外活动、学生实验操作等实践性较强的各类活动,有关老师没有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中不注意学生动向而引发人身伤害的。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9)教师在保管、使用学校物品、设备(如图书、音像设备、教学用具、体音美器材、影音设备等)时均应确保财产安全,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败而引起财产设备的遗失、损坏的。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由此造成学校声誉、财物和师生人身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经学校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按责任划分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比例的经济责任、年内不评优选先、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情节严重的年内不予考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5:中心小学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的规定》和省、市、县、镇及教育管理中心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相关要求,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的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2.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

3.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4.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对象

学校领导和所有教职工,依据其工作岗位和职责,因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均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安全事故追究的范围

1、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处理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处理各类重大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2、班级是学校安全和管理的基层单位,班主任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直接实施者,是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人。班主任因对学生教育不力,对学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学生受到外来人员侵害时制止不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其他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应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3、课堂(含体育或学校安排的课外活动)是学校安全和管理的直接阵地,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做好“课前一分钟学生到位查询”和“课后一分钟安全提醒”,或不在岗及擅自离岗,从而导致出现安全事故的,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4、课间、午间、上下学时段是学生在校园最活跃的时间,行政值日和值日教师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学生有危险活动要及时制止,若不到位或不认真巡查,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5、任课教师、后勤员工由于自己的过失而使自己分管的安全环节或承担的工作出现疏漏,因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因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要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6、根据《学校安全工作目标分解表》划定的职责范围,消防、校舍、活动场所等相关责任人,要加强常规管理和督查。如因各种隐患排查不到位,事故处理不力,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食堂及营养餐监管事关食品安全,食堂管理者和食堂工勤人员必须注重食堂内外卫生及安全隐患排查,严格按程序及规定操作,若迟到、早退、不认真工作或不在岗,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营养餐值日教师必须按时到岗,严格按要求履行职责,全程管理营养餐的运行,对当日营养餐期间的一切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8、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课外活动、校外活动,如发生事故且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加强值班制度。昼夜由安保人员值班,课间、午间由每学期排定的值日人员巡查,节假日、重大活动由学校领导轮流值班;各功能室及办公室由相应责任人或各组安排的值日教师负责。若不到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10、建立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学校如发生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值班人要立即向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积极予以制止和处理。学校要根据情况逐级汇报,并采取果断措施实施处置。

11、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师管理、评估的重要内容。学校根据有关工作制度,定期进行查验或完善,作出工作记录或检查记录。

12、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人员,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13、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隐瞒不报、漏报或拖延报告的,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挠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总之,安全工作要做到长抓不懈,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