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安全制度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安全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8

1目的

加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保护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2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单位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适用于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3引用规范性文件

劳锅字[1991]8号《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人锅[1988]2号《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劳锅字[1992]4号《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

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锅字[1990]3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劳锅字[1993]4号《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4职责

4.1单位主管生产副总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4.2生产部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检查。

4.3安全管理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报废的管理。

4.4安全管理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正常安全运行负责,并负责进行日常管理。

4.5质保部负责对锅炉用仪器、仪表进行报检、验证,并负责保证检测的准确性。

4.6使用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不定期的对在用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7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方可操作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控制(管理)内容

5.1锅炉安全管理

5.1.1安全管理部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锅炉实施安全技术管理。

a)锅炉的购置、安装、验收必须符合劳部发[1996]276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1]8号《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b)建立锅炉设备技术档案,按有关规定对锅炉进行注册、登记、编号、办理使用证等工作。

c)锅炉检验、安全阀校(检)验,必须符合劳锅字[1992]4号《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d)组织锅炉安全检查、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达到专业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后,持证上岗。

e)对安全管理部提出锅炉大修计划由生产部负责组织审查,报单位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大修后的锅炉必须按各项法规要求检验合格,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后方可使用,检验资料报行政部备案。

5.1.2锅炉的安全运行管理、维护保养、检查、维修。

a)锅炉操作和运行人员必须持证作业,严格遵守设备运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司炉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b)安全管理部检修人员必须按照劳部发[1996]276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1]8号《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和锅炉专业标准要求对锅炉进行检查和维修。

c)对锅炉房的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劳人锅[1988]2号《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要求。

d)安全管理部必须责成专人对锅炉各种日常运行记录进行检查。

5.1.3对锅炉的仪器、仪表在运行中由计量检定人员随时进行检测验证。对锅炉的仪器、仪表发现问题及时报检。

5.2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5.2.1安全管理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技术管理,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运行过程中确保维护、保养工作落实规定要求,并随时进行巡视检查。

a)使用单位根据需要提出的购置压力容器计划必须由生产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报单位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b)压力容器的购置、安装、验收必须符合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c)建立压力容器设备技术档案,并对压力容器进行注册、登记、编号、办理使用证。

d)压力容器检验、安全阀校(检)验,必须符合劳锅字[1990]3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

e)负责组织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操作人员的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

f)监督检查操作人员对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进行检查、维护。

5.2.2压力表检测

计量室必须按规定随时对压力容器的压力表检测校正,确保检测准确性。

5.3生产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运行和安全状态进行监督检查。

5.4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后,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6记录表式

《锅炉大修检验记录》安全管理部保存三年

《压力容器检验记录》安全管理部保存三年

《各种仪表检验记录》质保部保存三年

篇2: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管理规定

0?目的

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安全使用,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事故。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作业场所的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管理与控制。

2?职责

2.1项目监管部负责锅炉、压力设备等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2.2安全保卫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装、检验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2.3分公司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检验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行安全、维护管理及气瓶的租用、发放、周转工作。

2.4项目经理部(含托管项目经理部,下同)负责本辖区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日常管理。

3?工作程序

3.1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购置

3.1.1锅炉、压力容器购置前应填报《购置固定资产审批单(附申请书)》报项目监管部审核同意后,报请主管经理批准,方可购置。

3.1.2所购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0)、《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的规定。

3.1.3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要建立相应的安全技术档案。

3.1.4各使用单位负责气瓶进货和检验,填写《气瓶进货验收记录》。

3.2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

3.2.1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3.2.2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前,应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告知手续,并报安全保卫部和项目监管部备案,未经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批准不得施工。

3.2.3锅炉和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阶段的质量由施工单位负责,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人员负责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质量监督。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整体验收和水压试验必须报项目监管部、安全保卫部和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并请上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

3.2.4使用单位所建的锅炉房,蒸汽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八章的要求;热水锅炉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十章的要求。

3.2.5锅炉使用登记由使用单位负责到锅炉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3.3锅炉和压力容器的使用

3.3.1项目监管部督促公司、分公司锅炉年检,锅炉年检报告由使用单位保存。

3.3.2各使用单位应对在运行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做好日常使用状况的记录,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3.3.3使用单位在取暖锅炉运行期间,每月组织一次锅炉运行检查,并填写《锅炉房检查记录表》。

3.3.4锅炉房管理员、锅炉的司炉工、水化验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及气瓶充装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未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3.3.5锅炉司炉人员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锅炉运行记录》、《锅炉水质化验记录》。

3.3.6锅炉运行期间,锅炉房管理员、水处理员、司炉工要严格执行《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锅字(1991)2号)。锅炉房内应有如下制度:

a.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b.交接班制度;

c.岗位责任制;

d.巡回检查制度;

e.事故报告制度;

f.维护保养制度;

g.定期检修、检验制度;

h.水质管理制度;

I.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

3.4各使用单位对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空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建立台账或档案,保存有关记录。

3.5项目监管部、安全保卫部或项目经理部负责对各使用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做出定期检验的要求,并督促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3.6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7锅炉和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项目监管部和安全保卫部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8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锅炉、压力设备,相关单位应上报项目监管部办理报废,并向当地监察机构申请注销。

4?相关文件

4.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6)

4.2《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7)

4.3《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号令(2000)

4.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

4.5《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

4.6《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锅字(1991)2号

4.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5?记录表式

5.1《购置固定资产审批单》JL/C/S4.4.6-10-01

5.2《锅炉安全运行记录》JL/C/S4.4.6-10-02

5.3《锅炉水质化验记录》JL/C/S4.4.6-10-03

5.4《锅炉房检查记录表》JL/C/S4.4.6-10-04

5.5《气瓶进货验收记录》JL/C/S4.4.6-10-05

收银制度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