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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入库验收工作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8

1目的

为确保证公司生产所需各类气瓶的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因气瓶使用、管理不当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厂区内生产、研发所需氮气、氧气、氩气、溶解乙炔气、氢气、压缩空气、液氨等钢瓶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本制度的编制、修订,生产部、分析技术部、设备动力部、采购部参与上述过程;;

3.2生产部、分析技术部、设动部、采购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和安环部负责监督。

3.3本制度经公司管理程序审核批准后,由行政部颁布实施。

3.4安环部负责将本制度及其修订版本报送行政部备案。

4气瓶验收安全管理

4.1供应商安全资质管理

4.1.1所有气瓶供应商均必须持有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必须承诺对气瓶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4.1.2氧气、氢气、氩气、液氨和溶解乙炔气瓶供应商必须持有市公安消防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中溶解乙炔气瓶外壁必须喷涂白色漆、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家名称。

4.1.3采购部负责向气瓶供应商索取上述各种资质和证照的复印件,交安环部保存备案。

4.2气瓶采购质量管理

4.2.1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气瓶上均必须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检验合格证。

4.2.2供应商必须确认其所提供的所有气瓶均已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所有钢瓶均应在明显部位标有气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性标记;禁止采购无标记或标记模糊不清的气瓶。

4.2.3采购部负责落实气瓶采购质量要求,并将其写入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协议中。安环部负责保存该协议的复印件备查。

4.3气瓶接收安全管理

气瓶的储存部门应安排专人接收,清点过数,并将气瓶放置到安全位置。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不得接收:

a.气瓶的颜色标记与所需的气体不符,或颜色标记模糊不清,或表面漆色覆盖在另一种漆色之上;

b.气瓶上未粘贴气体充装后的检验合格证,或合格证上未标明充装日期和最终充装压力(气瓶充装后必须静置24小时方可进行出厂检查,因而合格证上的充装日期至少应比接收日期晚一天);

c.氧气、溶解乙炔气瓶的瓶体、瓶嘴处有油脂;

d.瓶体上有不能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缺陷,如严重的机械损伤、变形、腐蚀等;

e.瓶阀漏气、阀杆受损、侧接嘴螺纹旋向与所需要的气体性质不符或螺纹受损;

f.气瓶不能直立、底座松动或倾斜。采购部应向气瓶供应商明确上述要求。气瓶入库时,接收人必须在上述检查完成后在方可在接收单上签字确认,同时在本岗位的气瓶出入库记录中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名。

5气瓶入库存储安全管理

气瓶入库存储应符合以下规定:

a.气瓶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b.气瓶入库前,应严格审核合格票签,做好记录。如无合格票签的,应追查核实原始记录单,验证无误后才能进库储存;

c.气瓶收发应有详细记录,注明领用单位、领用日期、钢瓶编号及领用人等;

d.旋紧瓶冒、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高压气瓶堆放不应超过五层,空瓶与满瓶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e.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须分开储存,并在附近设有防毒用具及灭火器材;

f.盛装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

g.乙炔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过程中须竖直,且不得与氧气瓶距离小于5米。

篇2:气瓶安全规程范文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气瓶管理,保护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促进企业的生产发展,制定本规定。

1、认真招待国家关于《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

2、本公司符合规程所规定的气瓶有:氧气瓶、乙炔瓶(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丙烷瓶、二氧化碳瓶等。

3、气瓶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出现有严重损伤等,应提前进行检验。

4、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

a)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

b)瓶阀材料必须根据气瓶所装气体的性质选用。

c)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二个防震圈。

d)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

e)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5、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a)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火烤。

b)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c)氧气瓶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有油污的工作服的手套。

d)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e)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与乙炔气瓶和丙烷气瓶的距离不小于5米。

f)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g)各类气瓶的减压器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

6、运输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旋紧瓶帽,轻装、轻放、严禁抛、滑或碰击。

b)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夏季要防止曝晒。

c)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灭火器材。

d)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7、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

b)不同气瓶要按规定分类存放,并保证安全距离。

c)空瓶和实瓶要分开,并做好标识。

篇3:高压气瓶使用管理规定办法

1、各类气瓶必须分类放置于统一制作的小房内,空瓶满瓶分开放置;

2、气瓶停放处应设有固定支架、栅栏等防止倒瓶设施;

3、气瓶应远离明火和电气设备;

4、使用气瓶的室内必须通风良好;

5、使用气瓶禁止敲击,碰撞,不得靠近热源,夏季应防曝晒;

6、必须使用专用的减压阀,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7、瓶内的气体严禁用尽,应保留有0.05Mpa以上的压力;

8、发现阀门和减压阀泄漏时,不得继续使用,应及时处理上报,阀门损坏时严禁带压更换阀门;

9、用完气后,应及时关闭阀门;

10、搬运时,易燃易爆气瓶禁止混装;

11、压力表一年检定一次。

篇4:电解铝厂氧气瓶乙炔瓶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氧气瓶、乙炔瓶的管理,消除隐患,防范事故,电解铝厂结合实际生产情况,现对氧气瓶、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做以下规定:

一、气瓶存放:

1、现场存放的氧气瓶、乙炔瓶应分类存放,存放地点要远离热源、易燃易爆及人员密集区域。

2、气瓶存放现场应做好定置管理。区分存放空、实瓶;存放区划线标识、警示标志、MSDS卡、专人负责牌要齐全;防倾倒装置要有效。

3、现场存放的气瓶安全附件要齐全,不得遗失或缺少。每个瓶体应配备2个防震胶圈,1个防震帽。空瓶外出灌装时应取下安全附件,领回实瓶后立即配备齐全安全附件。

二、气瓶日常管理及使用:

1、气瓶要建立台账,做好领取和使用记录。

2、在搬运气瓶过程中严禁混装,严禁撞击瓶体,严禁就地滚动。

3、在非动火区域动火作业时,必须按照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4、在进行气焊气割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应分开放置,距离不低于5米,瓶体上应有防震胶圈,放置稳固,距离明火源或热源不低于10米,特殊情况需加大间距。

5、减压阀、压力表应完好。气线应顺畅,严禁破损漏气、严重折弯。气线不得从操作者两腿之间通过,过路气线必须做好防护。

6、乙炔瓶应竖直放置,必须安装回火防止器。乙炔瓶不得放置于有放射性射线的场地和橡胶绝缘体上。凡与乙炔接触的附件,严禁选用含铜量大于70%的铜合金以及银、锌、镉及其合金材料。

7、氧气瓶口应保持干净,严禁沾染油脂。氧气实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瓶体温度不得超过40℃。

8、在开启瓶阀和减压器时,人要站在侧面;开关气瓶阀门要缓慢操作,切不可过急或强行用力。瓶内气体不可完全用尽,剩余瓶压不得低于0.05MP。

9、气瓶的减压器和管系发生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或使用铁器一类的东西猛击气瓶,更不能猛拧减压表的调节螺丝,以防止气体突然大量冲出,造成事故。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篇5:液化气瓶管理规定办法

为规范公司液化气石油气瓶充装、使用、存放、检验和报废的管理,依据国家质检总局[2003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结合公司气瓶使用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YSP-15和YSP-50型液化气石油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充装、使用、存放、检验和报废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条职责

1.生产运行部为气瓶的主管部门,组织气瓶检验和报废鉴定工作。

2.安全环保部为气瓶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气瓶安全使用、运送和充装、贮存等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3.器材部门负责气瓶的采购、验收工作。

4.市场开发部负责《气瓶充装许可证》审验工作。

5.使用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气瓶台帐,负责气瓶安全使用、维护、检验、贮存、报废、新购等具体管理工作。

6.供气中心负责在用气瓶充装,备用气瓶(空瓶)存放和报废气瓶处置工作。

第三条气瓶购置与验收

?1.气瓶按实际需求购置,需用单位执行物资器材需求计划上报程序,物资部门实施采购。

2.气瓶验收:气瓶到货后,物资部门组织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和供应商共同验收,合格后方能签字确认。

3.验收资料:供应商交验气瓶量,需具备以下资料:

(一)首检检验合格报告和检验标识;

(二)使用说明书;

(三)出厂合格证;

(四)制造质量证明书。

?4.验收实物:每只气瓶配2只防碰胶圈,气瓶本体颜色为灰(或灰蓝)色,外观质量全新,无碰撞痕迹。

第四条气瓶充装

1.充装频次与时间:原则上充装每周2-3次,即:每周一、三、五开机充装。

2.充装前,供气中心指定专人对充装的气瓶进行外观检查,内容为:气瓶外观质量是否完好、防震胶圈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检验期内、气瓶角阀(附件)是否完好。

3.气瓶充装中和充装后,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条气瓶定期检验

?1.按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报废期限执行。每年生产运行部组织使用单位对在帐气瓶进行核查,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定期送(地级政府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站)检,检验后查验内容为:检验标识牌和检验合格证书情况,标识主要:检验站全称、检验日期(标识到年月)、有效期(标识到年月)和检验编号等,并固定气瓶角阀颈部。

2.检验费用按开具的(地税)发票,由使用单位确认,主管部门审核,财务核销。

?3.检验不合格(报废)气瓶,需有明显标识。检验机构应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或标识。

第六条?气瓶运输、装卸

?1.气瓶运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使用气瓶和充装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押运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教育和检查。

2.气瓶装卸、运输和装卸气瓶时,附件、防震胶圈需齐全、完好。

第七条气瓶储存

1.充气气瓶(满瓶)应当有专用库房存放气瓶。库房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气瓶立式放置。具体要求如下:

A.在墙体上方设立1-2处通风口,直径Φ≥40cm或40*40cm2。

B.加装防爆型轴流风机.

C.地面辅设5mm厚胶皮。

D.安装户内型LPG报警器(在距地面部30cm)。

E.配备2-4只灭火器。

F.存放距暖气片1m以上。

?2.库房存放数量:按实际日需用量的2-3倍存放,在用和备用气瓶分开,二者之间应有0.8米的通道,并标识。

3.有气气瓶(空瓶)使用单位集中暂时存放在液化气站内;对未充装的新瓶,可按钢铁类物资另行存放。

4.报废气瓶(指检验不合格和到报废期不再检验的气瓶),集中到液化气站内,需作无害化处理,即:拆除角阀、破坏母螺纹,瓶体充满水,并标识,作移交物资处回收处理。

第八条气瓶使用安全规定

1.严格在气瓶本体上动电气焊作业;

2.严禁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3.严禁使用检验不合格或超期未检验的气瓶;

4.严禁敲击、碰撞气瓶;

5.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置使用;

6.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7.不准用铅丝捆扎软管接头,不准用高于40℃的热源给瓶体加热,气瓶与灶具距离在1.5m左右。

8.并联使用气瓶时,随用随关,并标识。

第九条处罚

1.公司发现的违章使用、管理气瓶事件,按公司“三违”行为规定进行处理;矿区事业部发现的违章使用、管理气瓶事件,按矿区事业部“三违”行为规定进行处理,以此类推。

?2.公司发现的使用、管理气瓶的安全隐患事件,按公司安全隐患程序进行处理;矿区事业部发现的使用、管理气瓶的安全隐患事件,按矿区事业部级安全隐患规定进行处理,以此类推。

3.因管理不善,发生气瓶事故,严格执行事故处理程序和规定。

第十条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规定哈密物业管理公司安委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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