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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生产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8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以下称生产设施)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

理规定》(以下称《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条所规定范围内生产设施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但不适用于船用和移动式钻井平台上的锅炉、压力容器。

第三条?作业者应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并按所制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责任安全责任,并指定具有锅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其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作业者在锅炉、压力容器投人使用前,应向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称安全办公室)的地区安全监督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经审查盖章之日起生效。

4.1办理锅炉、压刀容器使用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文件:

4,1.1按附件一、二的格式填写《锅炉、加热炉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以下称《使用登记表》)·式两份,分别由作业者和安全办公室地区代表各保存一份;

4.1.2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

4.1.3发证检验机构签署的检验报告o

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压力容器,不予登记:

4.2.1无发证检验机构签署的检验报告的;

4.2.2申报资料不全或不真实的或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的。

4.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应及时到原登记地点持相应文件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查,登记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4.3.1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技术改造后,在投入使用前,应持《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4.3.2当需改变锅炉、压力容的原设计使用条件时,在改变使用条件前,改变使用条件方案应经检验机构认可后,持《使用登记表》和检验的改变使用条件方案认可报告办理

变更手续;

4.3.3当在用锅炉、压力容器时行定期检验后,在投入使用前应持《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4.3.4未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准使用。在本规则颁布以前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应按4.1条款的要求补登记手续。

第五条?经检验确认判废的锅炉、压力容器,应持检验机构签发的书面报告和《使用登记表》办理注销手续,并不准再继续使用。

第六条?作业者应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登记卡和安全技术档案。

6.1应建立《锅炉档案登记卡》、《压力容器档案登记卡》。

6.1.1锅炉、压力容器档案登记卡(以下称登记卡)的格式,由作业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

6.1.2登记卡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6.1.2.1锅炉、压力容器基本数据:名称、使用地点、登记编号、制造单位、发证检验单位、制造和投用时间、设备规格、性能、操作条件和所属附件规格及制造单位;

6.1.2.2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的校验日期、校验结果、修理、更换、事故等登记o

6.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2.1锅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文件有关资料;

6.2.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有关资料;

6.2.3检测、检验、试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6.2.4修理或技术改造设计文件和修理或技术改造后的检验报告及技术文件和资料;

6.2.5安全附件校验、修理、更换记录;

6.2.6事故记录和处理报告。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日常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7.I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7.2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7.2.1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

7.2.2锅炉、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

7.2.3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应急报告程序。

7.2.4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和每隔五年一次的特别定期检验项目及其附件校验期限和项目。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8.1作业者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由作业者负责人签发安全操作证书,并对取得压力容器操作证书的操作人员每两年进行一

次考核。

8.2锅炉操作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操作证。

8.3未取得安全操作证的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不准独立上岗操作。

第九条?在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9.1作业者应按原设计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分别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的年度和每隔五年一次的特别定期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准使用。

9.2锅炉、压力容器的修理或技术改造方案、设计文件应经末规则指定的检验机构认可。进行修理或技术改造的锅炉、压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应向本规则指定的检验机构申

请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9.3下列单位之一经安全办公室认可后视为规则指定的生产设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

9.3.1安全监察部门认可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

9.3.2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

9.3.3国外依法注册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0.1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的安装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选用具有产品合格证书的合格产品;

10.2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校验制度,安全附件的校验、更换、校验期限由作业者根据设计要求和操作规程确定。校验后的安全附件应挂牌明示本次和下次校验日期。逾期未

经校验、更换的安全附件不准使用。

10.3经计量部门、安全监察部门认可并经安全办公室认可的安全附件校验机构方可承担校验工作。

第十一条附则

11.1本规则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1.1.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bDh(不含液体静压力);

11.1.2内直径(非园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o.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3,包括快开端盖式压力容器;

11.1.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11.2本规则不适用下列压力容器:

11.2.1各类气瓶;

11.2.2非金属材料压力容器3

11.2.3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11.2.4电气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压力容器s

11.2.5最高工作压力大于t00MPa的压力容器。

11.3本规则锅炉系指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加热炉(包括热介质炉)。

11.4本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元件:

11.4.1安全阀3

11.4.2爆破片;

11.4.3易熔塞;

11.4.4压力表;

11.4.5液面计;

11.4.6测温仪表。

11.5当移动式钻井平台改为油气生产平台时,以及移动式钻井平台试油(气)专用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仍执行本规则。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则的责任者,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有权按《安全管理规定》第八章有关条款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本规则由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2: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管理规定

0?目的

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安全使用,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事故。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作业场所的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管理与控制。

2?职责

2.1项目监管部负责锅炉、压力设备等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2.2安全保卫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装、检验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2.3分公司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检验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行安全、维护管理及气瓶的租用、发放、周转工作。

2.4项目经理部(含托管项目经理部,下同)负责本辖区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日常管理。

3?工作程序

3.1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购置

3.1.1锅炉、压力容器购置前应填报《购置固定资产审批单(附申请书)》报项目监管部审核同意后,报请主管经理批准,方可购置。

3.1.2所购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0)、《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的规定。

3.1.3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要建立相应的安全技术档案。

3.1.4各使用单位负责气瓶进货和检验,填写《气瓶进货验收记录》。

3.2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

3.2.1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3.2.2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前,应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告知手续,并报安全保卫部和项目监管部备案,未经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批准不得施工。

3.2.3锅炉和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阶段的质量由施工单位负责,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人员负责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质量监督。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整体验收和水压试验必须报项目监管部、安全保卫部和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并请上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

3.2.4使用单位所建的锅炉房,蒸汽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八章的要求;热水锅炉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十章的要求。

3.2.5锅炉使用登记由使用单位负责到锅炉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3.3锅炉和压力容器的使用

3.3.1项目监管部督促公司、分公司锅炉年检,锅炉年检报告由使用单位保存。

3.3.2各使用单位应对在运行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做好日常使用状况的记录,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3.3.3使用单位在取暖锅炉运行期间,每月组织一次锅炉运行检查,并填写《锅炉房检查记录表》。

3.3.4锅炉房管理员、锅炉的司炉工、水化验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及气瓶充装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未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3.3.5锅炉司炉人员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锅炉运行记录》、《锅炉水质化验记录》。

3.3.6锅炉运行期间,锅炉房管理员、水处理员、司炉工要严格执行《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锅字(1991)2号)。锅炉房内应有如下制度:

a.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b.交接班制度;

c.岗位责任制;

d.巡回检查制度;

e.事故报告制度;

f.维护保养制度;

g.定期检修、检验制度;

h.水质管理制度;

I.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

3.4各使用单位对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空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建立台账或档案,保存有关记录。

3.5项目监管部、安全保卫部或项目经理部负责对各使用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做出定期检验的要求,并督促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3.6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7锅炉和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项目监管部和安全保卫部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8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锅炉、压力设备,相关单位应上报项目监管部办理报废,并向当地监察机构申请注销。

4?相关文件

4.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6)

4.2《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7)

4.3《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号令(2000)

4.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

4.5《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

4.6《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锅字(1991)2号

4.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5?记录表式

5.1《购置固定资产审批单》JL/C/S4.4.6-10-01

5.2《锅炉安全运行记录》JL/C/S4.4.6-10-02

5.3《锅炉水质化验记录》JL/C/S4.4.6-10-03

5.4《锅炉房检查记录表》JL/C/S4.4.6-10-04

5.5《气瓶进货验收记录》JL/C/S4.4.6-10-05

收银制度

篇3: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校验规定

?安全阀是锅炉压力容器(以下简称设备)上主要的安全附件。安全阀的校难两种。目前在校验装置上进行安全阀校验存在不少问题。为了统一在校验装置上进行安全阀校验工作的要求,保证校验质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应范围

?适用于低中压在用锅炉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包括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杠杆式安全阀、静重式安全阀)。

?二、校验单位、人员及其职责

?1.从事安全阀校验工作的单位,一般应是按劳动部分颁发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的要求,经过资格认可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其校验工作应由检验员负责进行。对具备条件的校验单位,可由从事设备定期检验的检验员委托,进行安全阀的校验工和。

?2.校验单位应具有与校验工作相适应的的校验装置、仪器和场地,并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3.校验人员应具有安全阀的基本知识,熟悉并能执行安全阀校验方面的有关规程、标准、能熟练地使用常用的校验装置、仪器、工具,掌握安全阀的实际校验技能。

?4.校验单位及校验人员应保证校验质量,校验时应有详细记录,校验合格后应进行铅封和出具校验报告书。

?5.校验单位和校验人员的校验工作,应接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校验周期、项目和要求

?1.安全阀的校验周期,应根据相应规程、标准的要求,或由检验员根据设备的检验情况而定。

?2.安全阀的校验项目,一般以整定压力和密封性能试验为主。

?3.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应根据设备定期检验报告书中所给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按规程、标准的要求而定。

?4.安全阀的密封性能试验压力,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5.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和密封性能试验压力,应考虑到背压的影响和校验时的介质,温度与设备运行状况的差异,给予必要的修正。

?6.新安全阀和检修后的安全阀,应按其产品合格证明、铭牌、标准或使用条件,进行最大和最小开启压力的试验,整定压力应在其范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满足密封性能;

?(2)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以下简称弹簧式安全阀),在整定压力时,弹簧的压缩量加上安全阀设计开启高度,应不大于弹簧并紧时变形量的80%。

?四、校验装置、场地

?1.校验装置由校验台、气源和管路等组成(见附录1),基本要求如下:

?(1)有足够的校验介质。安全阀的校验介质,一般使用空气或氮气,对于工作介质为液体的也可用水进行

?供气装置可配备压缩机,也可采用若干气瓶并联或其它形式。贮气罐的容积应不小于0.5m3,如缺陷源压力高于贮气罐的量大工作压力,应有可靠的减压装置。水源一般可用压力泵,并配有一家容积的气体稳压罐。

?(2)压力表应符合要求。校验台上,每个校验系统应装两块相同的压力表,其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1级,压力表的最大量程应为安全阀校验压力的1.5~3倍,最好为2倍,压力表应按计量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并保持灵敏、可靠;

?(3)配有一定容积的缓冲罐;

?(4)为避免校验的杂质对安全阀的密封面造成损伤,应加装过滤装置;

?(5)校验装置的最大工作压力,应与安全阀需校验的压力相适应,并以最大允许工作压力的1.5倍,定期作液压试验;

?(6)校验装置应保持密封,定期进行密封试验;

?(7)校验台上应加装校验用温度、压力、信移测量记录仪表及计时装置,以便对校验值等进行记载。

?2.校验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空压机、气瓶应有单独的存放间;

?(2)除放置校验台外,还应有进行安全空拆卸的工作台,以及存放安全阀的场地;

?(3)校验场地的各种装置及附属工具应有利于操作。其管道、电气线路应符合安全要求。

?五、校验程序、方法和处理

?1.校验人员应根据检验员委托单(见附录2)上的要求进行校验。校验单位要做好安全阀的接收和发放工作。校验前,校验人员要对安全阀进行宏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零部件完好,无裂纹、严重锈蚀和机械损伤;

?(2)规格、型号和性能要符合设备设计时的选用条件和实际使用状况;

?(3)按有关规定要求,安全阀已进行解体、清洗、检修或耐压试验并合格。

?2.经宏观检查,符合要求的安全阀应牢固地安装在校验装置上,连接处应密封良好。贮气罐内的压力应保持为整定压力的1.1~1.2倍;

?3.对于有调节圈的安全阀,在进行整定压力校验和密封性能试验时,应保证下调节圈不与阀瓣或反冲盘接触,防止出现虚假密封,以保证整定压力的准确。

?4.整定压力校验和密封性能试验

?(1)整定压力校验

?缓慢升高安全阀的进口压力,当达到整定压力的90%时,减缓升压速度,使之每分钟不超过001Mpa。对于带有提升手把的弹簧式安全阀或杠杆式安全阀,当进口压力达到整定压力的75%时,可以适当进行手动试验,以检查安全阀动作的灵敏性。

?继续升高安全阀的进口压力,直至安全阀开启(当进口压力达到整定压力,安全阀还未开启时,不必再升压)。如开启压力不符合整定压力,应停止升压,拆卸有关附件装置,进行调整。对于弹簧式安全阀,在旋转调整螺杆时,必须使用校验介质的压力低于整定压力的90%,避免阀瓣随着旋转而损伤密封面;

?整定压力调整好后,降低并调整安全阀的进口压力,使其在密封试验压力状态下保持一定的时间,进行密封性能试验。

?(2)密封性能试验

?以气体为试验介质时,对于封闭安全阀,可用泄漏气泡数来表示其泄漏率。这种试验的装置、方法可按照GB12242《安全阀性能试验方法》的要求,其合格标准可见GB12243《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或其它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对于非封闭式安全阀,可根据封闭式安全阀泄漏气泡数和压力表压力下降值的关系,以相对应的压力下降值来判断。

?不能利用气泡数和压力下降值来进行判断时,可用目视或耳听来判断。对于试验介质为蒸汽的,如在一定时间内,未发现泄漏现象,则认为密封性能试验合格;对于试验介质为液体的,如在一定时间内,未发现阀瓣与阀座的密封面有流淌的液珠,则认为密封性能试验合格。

?(3)连续反复进行整定压力校验和密封性能试验,一般不可少于两次。对于充装易燃的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的介质等不允许有微量泄漏的设备,其安全阀密封性能试验不可少于三次。每次校验值都应符合要求。

?5.不合格安全阀的处理

?(1)弹簧式安全阀在公称压力范围内,如所能调整的开启压力范围,不符合整定压力的要求,可以更换符合相应工作压力级别的弹簧,再进行校验,以满足使用要求。

?(2)对于杠杆式安全阀、静重式安全阀,必须保证整定压力在其公称压力范围内,否则应给予更换。

?(3)对于阀体渗漏、阀瓣和阀座密封面泄漏、零部件损坏而无法修复的安全阀,应给予判废。

?(4)需要更换、判废时,校验单位应出具意见通知书(见附录3)。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记录、铅封、标牌和报告书

?1.校验过程中,校验人员应及时做好记录(见附录4)。

?2.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在安装好有关附件装置后应进行铅封,以防止随便改变已调整好的状态。

?3.铅封处应挂标牌,标牌上应有校验单位名称、校验编号、所装设备登记号、整定压力和下次校验日期。

?4.根据校验记录出具报告书(见附录5),并按校验单位质保体系和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签章。检验员应按规程、标准的要求,对报告书进行认定,对安全阀进行检查。

?5.校验单位应及时将安全阀的校验情况,包括新安全阀的不合格情况和在用安全阀的判废情况,进行统计,定期上报。

?6.规程、标准规定,或检验员认为,需要进行排放压力、回座压力、开启高度等有关项目的校验时,必须保证校验介质有足够的流量,校验装置上有流量测量仪表,并按GB12242《安全阀性能试验方法》的有关要求进行校验。

篇4: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以下统称锅炉压力容器)。《目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于实施前两年公布。

第三条《目录》实施后,凡向我国出口《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外国厂商或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须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劳动部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锅炉压力容器的外资企业应遵守我国国内的制造许可制度。

第四条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由劳动部组织实施。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部锅炉监察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及证件管理工作。劳动部授权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或认可有条件的检验单位(以下统称指定检验单位)具体负责安全质量许可的审查、检测和许可后的日常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安全质量许可方式

第五条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许可,分为“工厂许可”和“型式许可”两种方式。

“工厂许可”主要是指通过对工厂的制造、检验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查和考查,确认其对产品安全质量的保证能力和程度。

“型式许可”主要是指通过对产品样品的设计、制造和安全质量等的审查和检测,确认该类型产品安全质量的可靠性。

适用“工厂许可”和“型式许可”的产品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中列明。

第六条对《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部锅炉监察机构根据产品结构复杂程度和生产方式等的不同,确认安全质量许可方式。

对需实施“工厂许可”的产品可加施或改施“型式许可”,也可对需实施“型式许可”的产品加施“工厂许可”。

?第三章申请

第七条《目录》公布后,申请人即可向部锅炉监察机构提出进口许可书面申请,列明申请许可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种类名称、产品生产地点、安全质量许可方式,以及近期向中国出口产品情况(包括正在洽谈贸易合同的情况)。

第八条部锅炉监察机构在受理申请并确认许可方式后,通知指定检验单位向申请人寄送空白《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第九条申请人必须按照要求向指定检验单位填报《申请表》,并提供所要求的文件资料。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表、资料与信函,均应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第十条已获得“工厂许可”的申请人,如改变生产地点或生产条件、质量保证体系有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申请许可手续;已获得“型式许可”的申请人,如生产地点或产品的设计、制造、验收条件等有改变,也应重新办理申请许可手续。

第四章审查

第十一条“工厂许可”的审查,包括对文件资料的审查和对工厂生产现场的检查;“型式许可”的审查,包括对文件资料的审查和对产品样品的全面检测,必要时进行工厂生产现场的检查。

审查工作由指定检验单位按照《实施指南》组织进行,部锅炉监察机构可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资料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有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样品检测和工厂检查需要,以及控制产品安全质量的要求。审查结果不能符合要求的,由指定检验单位直接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时改进、补送或中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可通知申请人提供样品检测或做好接受工厂检查的准备。

第十三条样品检测,是对样品的材质、结构、强度和安全性能进行检验与测试。

第十四条工厂检查,主要是结合典型产品制造、检验和性能测试,对工厂的生产与检验条件、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样品检测或工厂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由指定检验单位直接书面通知申请人,详细说明不符合的项目和检测(检查)结果;或者寄发补充通知,说明改进要求以及改进后重新送样检测或对工厂复查的期限。

第十六条最终审查结果符合安全质量许可要求的,由指定检验单位向部锅炉监察机构报送审查报告。

第五章安全质量许可证书与标志的审批和使用

第十七条部锅炉监察机构在核准各项报告和资料后,报劳动部签发相应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商国家商检局统一发布公告。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通知书,由指定检验单位寄发给申请人。

第十八条申请人收到通知书后,按通知书要求提出所需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数量,并将安全质量许可产品的铭牌式样和产品(或工厂)商标式样寄送指定检验单位。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由指定检验单位寄发给申请人。

第十九条获得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应按照《实施指南》规定在每台产品的铭牌或规定部位打上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并在产品的合格证明中附上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条安全质量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四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前四至六个月,原申请人应按本办法提出书面申请复查、换证。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由劳动部商国家商检局公告原安全质量许可证失效,原申请人应缴回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第六章许可后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到达我国境内时,按我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产品安全性能质量监督检验。

第二十二条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申请人,在向我国出口《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时,须将产品的名称、数量及我国的收用单位的名称、地点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指定检验单位应派员对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的制造、检测条件、产品安全质量和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二十四条发现申请人有下述情况之一者,由指定检验单位报请部锅炉监察机构同意后,通知申请人暂停使用并封存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1.?进口产品,经检验有两批不合格的;

(二)从制造厂抽封的样品,经检验(包括扩大抽样复验有两批不合格的;

(三)不遵守第十条规定或不接受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请求恢复使用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时,申请人应向部锅炉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在对制造厂或产品重新检查合格或者确认其违反本办法的做法已经得到纠正,并经部锅炉监察机构批准后,由指定检验单位通知申请人恢复使用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第二十五条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指定检验单位报请部锅炉监察机构呈报劳动部批准后,吊销申请人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收回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一)擅自在未获安全质量许可的锅炉压力容器上使用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

(二)出具虚假的安全质量证明或数据报告的;

(三)不执行第二十四条关于暂停使用并封存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处理的;

(四)被通知暂停使用并封存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超过两年未恢复的。

吊销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由劳动部商国家商检局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半年后,原申请人方可重新提出进口许可书面申请。

第二十六条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无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和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或伪造、变更、转让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和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我国依据本办法派往制造厂执行安全质量许可审查与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申请人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协助办理执行公务所需的入、过境签证手续。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应按照规定支付各项费用。

第二十九条指定检验单位按申请人的要求对其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检测技术等加以保密。

第三十条实施本办法所需的《实施指南》和各种有关表、卡,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制定并呈报劳动部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篇5: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工业锅炉及生产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发生爆破事故,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修理改造、退役后重新启用等环节实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电管局、电力局所属发电厂,各种集资、合资、独资建设的发电厂以及委托管理发电厂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其他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监察

第四条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包括以下内容。

1.新建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合同谈判及设计审查;

2.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的监督;

3.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的监督;

4.在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监察与定期检验;

5.电站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

第五条国产及进口的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主要部件应在制造厂进行监造或预检验。

进口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我国安全监察法规或合同中双同意的国际标准或某国标准。

第六条新建电站锅炉压力容器严格执行安装质量三级验收制度,并接受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简称锅炉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在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经主管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简称局锅监委)审批后可进行自检,并接受主管局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简称锅检中心)的监检。设备有重大问题或自检单位有困难无法保证检验质量,以及其他单位的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由电管局、电力局或部设在直属科研院所的锅检中心进行。

第八条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改造技术方案须经主管局锅炉监察机构审查同意。

第九条实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通知书制度。对电力基本建设和生产运行过程中违章和严重威胁安全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发出锅炉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改进。逾期不改正的,要对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或给予处理。

第三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并接受劳动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电力工业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简称部锅监委)负责全电力行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电管局、电力局锅监委负责全局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电力建设局、电力建设公司、发电厂锅炉监察检验部门或专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程师(简称锅炉监察工程师)负责在建机组或本厂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部锅监委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等;组织制订和修订有关规程、标准、制度等。

2.负责对部直属压力容器(含压力管件,下同)设计、制造单位资格的审批;负责对电管局、电力局及部直属单位的锅检中心、焊接培训中心资格的审批;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和化学清洗单位资格的审批。

3.组织对电管局、电力局及部归口管理单位锅炉监察工程师、Ⅲ级(高级)无损检测人员和焊工培训实践教师的培训、考核、发证。

4.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有关事宜。

5.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经验和信息交流,组织研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6.参加电站锅炉压力容器重大及性质严重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十二条局锅监委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部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程、标准,组织制订本局的实施细则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部。

2.组织或与有关部门配合,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修理改造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发电厂及电力建设公司的锅炉监察工程师、Ⅱ级(中级)及Ⅰ级(初级)无损检测人员、焊工、焊接热处理工、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员(简称检验员)和运行人员等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发证,并监督其工作。

3.参加新装机组锅炉压力容器的选型、技术谈判及设计审查;组织对国产及进口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及监造工作;与基建质量监督中心站配合,组织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后的水压试验、化学清洗、蒸汽吹洗、启动验收各阶段的监督检验。

4.负责审理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将汇总表报部。

5.监督在役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参加在役设备重大修理改造方案、年度大修计划、反事故技术措施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审查;组织设备长期停用后启用、移装的鉴定工作。

6.监督检查所辖单位的有关安全监察工作,发与违规及危及安全情况时,应立即指出,并通知该单位领导限期改进;参加重大事故及性质严重事故的调查分析。

7.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经验和信息交流,组织研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每年2月1日以前向部书面报告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电管局、电力局及部设置在直属科研院所的锅检中心,是锅监委领导下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全过程检验和技术监督的归口部门,具体实施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检验及上级安排的有关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发电厂、电力建设公司锅炉监察检验部门及锅炉监察工程师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部、局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审查和参加制订现场规程(运行、检修、施工规程等),并监督执行。

2.参加改扩建、检修、更新改造工程中有关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的方案审查。

3.电力建设公司及建设单位的锅炉监察工程师应参加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及安装各阶段的监督;参加水压试验、化学清洗、蒸汽吹洗、安全阀校验、安全保护装置调整试验和整套试运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装资料的整理归档,并按规定将资料移交生产单位。

发电厂锅炉监察工程师应督促和会同金属、化学、热工监督等专业及运行、修理改造部门,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不具备自检条件的,应将定期检验计划报主管局及锅检中心;做好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工作。

4.监督焊工、无损检测人员、检验员及运行人员持证上岗,并经常检查他们的工作质量。

5.将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存在的不安全问题编入“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措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6.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所用材料(包括钢材及焊材)的入库验收、保管、使用发放等进行监督检查。

7.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发现违规及危及安全情况时,应立即指出,并通知领导,限期改进;参加电站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发生爆炸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局和当地劳动部门。

8.定期总结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每年1月20日前向主管局书面报告上年度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章资格及考核

第十五条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单位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并按下列程序审批。

1.部直属设计院(研究院、所)的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由部审核发证,并向劳动部备案。其余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主管局批准,并向所在省(市、区)劳动部门备案。

2.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由主管局及省(市、区)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发证,三类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由电力部和劳动部审查、批准、发证。

3.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单位的资格,由主管局审查合格后,报部发证。

4.电管局、电力局锅检中心、焊检培训中心及化学清洗单位经主管局初审,由部复审合格后批准发证;设在部直属科研院所的锅检中心,由部审查合格后批准发证。

第十六条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运行、焊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资格证书由部制订统一格式,按规定发放。

第十七条锅炉监察工程师的具备条件

1.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厂级和电力建设公司为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具有热能动力或机械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厂级和电力建设公司为五年以上);

3.熟悉国家、部颁有关政策、法规、规程、标准、规定等;

4.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锅炉监察工程师的考核发证

1.电管局、电力局、电力建设局及锅检中心的锅炉监察工程师,经本单位推荐,由部组织培训,经理论及实践考核合格后,由部发证。

2.发电厂、电力建设公司的锅炉监察工程师,经本单位推荐,由主管局组织培训、经理论和实践考核合格后发证。

第十九条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和运行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发证,由主管局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承压、承重部件的焊接工作的焊工,按《焊工技术考核规程》,由主管局组织培训、考核、发证。

第二十一条Ⅰ、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由电管局、电力局组织培训、考核、发证、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由部组织培训、考核、发证、焊工培训实践教师由部组织培训、考核、发证。

第二十二条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工作的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局锅检中心、发电厂、电力建设公司的有关人员,调换其工作时,应先征得主管局的同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以表扬、奖励;对违反规章、玩忽职守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根据以上规定,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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