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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油厂防火防爆安全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1、凡是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线系统,在吹扫时应用惰性气体,如蒸汽、氮汽吹扫,禁止用空气吹扫。

2、可燃性液体禁止排入下水道,如需外排时应有回收或处理措施。

3、高温热油严禁外排,特殊情况需要外排时其温度必须降到该液体的自然温度以下,并采取防范措施。

4、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工作必须穿防静电服,不得脱穿衣服,防止静电火灾和爆炸事故。

5、可燃气体压缩机严禁抽负压,防止空气进入机体产生爆炸性混合物。

6、加强明火管理,严禁违章作业,如动火及使用,沙轮机、切割机、喷涂机、电钻、电炉等能产生明火的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

7、严禁用轻质油檫洗机器、设备、管线,防止静电引起事故。

8、停用的甲、乙类设备,管线未经彻底处理,严禁密闭加热。

9、可燃气体,液体的设备,管线严禁带压拆卸开关,法兰、导淋等。

10、在有明火作业的区域,严禁排放可燃气体或液体。

11、对输送易产生静电积聚的粉料,固体物料的设备,管道必须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12、甲、乙类生产有易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蒸汽的场所,电缆宜架空铺设,如需设电缆沟,要防止可燃气体沉积和可燃易燃液体污水流、渗入沟内的措施,进入变、配电室自控仪表的沟入口及穿墙孔,应予填实密封。

13、使用遇水,水蒸气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应有氮气灭火措施。

14、严防高压系统向低压系统窜压,工业系统向生活系统相窜,易燃气体想安全系统相窜。

15、腐蚀性的物料管道不得在其他管线的上方。

16、严格劳动着装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17、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18、凡生产必须动火时,执行动火管理制度细则。

篇2:石油产品库房防火防爆设施安全规定

1、用于贮存桶装油品的库房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要求,不准随意使用不符合条件的空房贮存。

2、库房主要依靠自然通风,屋顶设拔风筒和风帽。寒区的拔风筒应加防寒挡板。库房的油气浓度不应大于300毫克/平方米。

3、库房宜采用半固定消防设施,库房靠一侧40米内,装有不冻消火栓,供水量按15升/秒(l/s)计算配置。

4、根据规范确定配备灭火器材的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的位置。

5、按300平方米建筑面积,在适宜的位置设0.5平方米沙箱2个、铁锹5把、石棉毡5块,面积增加时数量相应增加。

6、大型和重要的桶装库,应配置自动报警、通讯和事故照明等设施。

7、桶装库分间保管时,应根据闪点高低分类保管,分类范围是28℃以下、29~45℃、46~59℃、60~120℃、120℃。对45℃以下的易燃油品应存放在建筑物耐火等级高、通风条件、安全距离、扑救与疏散等条件较好的库房,禁止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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