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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为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炼油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设计、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经营单位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章设计管理

第一条加强设计部门的安全管理,落实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

第三条设计必须考虑原油硫含量的不决策(不均匀性)所带来的影响,加工装置匹配能力应按可能达到的苛刻条件考虑,设备、管线材质按《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设备设计选材导则》(SH/T3096----20**)、《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管道设计选材导则》(SH/T3129----20**)规定,合理选用。

第四条液化气、干气脱硫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酸性气回收制硫装置的设计能力应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环保达标。

第五条在设计时应同时考虑设备防腐措施,对于硫化氢富集的设备、管线,选材宜升高等级,防止硫化氢腐蚀泄漏。

第六条设计新装置时应配备适量的设备防腐检测、检查工具、硫化氢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安全防护器材等。

第七条加氢装置的热高分、冷高分液面计、界面计应采用双仪表测量系统。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八条存在硫化氢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原油采购部门应根据加工高含硫原油的能力合理组织资源,原油资源配置部门应做好均衡搭配进厂工作,以使硫含量不超过装置设计规定值。

第十条对存在硫化物的生产工艺应从原料中硫含量的分析评估开始,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环境和作业点的硫化氢浓度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建立总硫和硫化氢分布等动态硫化氢分布图,并按不同品种原油绘制沿工艺流程硫化氢的分布图,制订相应的加工方案及工艺、设备、安全管理措施和规定,严格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法,合理采用工艺防腐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因原料组分变化、加工流程、装置改造或操作参数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生产、技术设备和和安全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变更情况。主要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硫原料(介质)硫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

第十二条加工高含硫原油的企业必须根据原油进厂情况,制订相应的加工技术方案,生产允许时应采取高低硫原油混炼措施,把蒸馏装置加工原油硫含量控制在设计值以下。同时优化生产平衡,确保有足够的脱硫能力,使下游装置原料硫含量也控制在设计值以内,保证产品硫含量达标。

第十三条加工硫含量高过装置设计值的新品种原油时,应根据原油评价报告制定加工方案,方案中应包括从原油进入罐区到液体、气体产品储罐全流程硫的分布情况,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装置,应按规范做好蒸馏装置“一脱三注”和含硫化氢的分馏塔、汽提塔顶的注缓蚀剂等防腐工作。

第十五条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装置,生产的含硫化氢气体必须进行脱硫处理后使用,禁止不脱硫直接做燃料。加热炉、锅炉所用燃料油(气)应控制硫含量在设计水平以下。

第十六条加工高含硫原油的蒸馏装置,“三顶”冷凝污水必须经污水汽提装置处理。

第十七条加工高含硫原油的企业,应完善工艺措施,严格工艺控制,确保液化气和轻质油硫含量不超标。正常情况下,严禁不脱硫液化气进球罐;如果由于装置停工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液化气硫含量超标,应改入不合格专用球罐,并对该球罐制订专门的监测、检修、维护和使用规定。

第十八条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装置,在停工检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设备、储罐存积的硫化亚铁进行化学清洗处理,并对该设备保持严密监控,避免打开设备后硫化亚铁自燃而造成设备损坏或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九条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汽提装置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凡污水汽提(包括氨精制)能力不足的企业必须限期整改。

加强脱硫、制硫、尾气回收、污水处理装置的安全管理,保证脱硫和硫磺回收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严禁无组织排放,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防止硫化氢泄漏对人员的伤害。

第二十条炼油厂酸性气必须100%回收制硫,制硫尾气应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加工高含硫原油过程中企业污染源、排放口及厂区环境的监测、综合分析,确保数据准确。

第二十二条加快工艺技术和设备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应改为密闭方式,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第二十三条炼油企业应对加工高含硫原油遇到的安全难题组织技术攻关。

第三章设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认真做好设备管道材质的核查和确认工作,按照《加工高含硫原油部分装置在用设备及管道选材指导意见》(试行)(中国石化集团石化股份炼[20**]89号)的规定,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材质升级计划,消除隐患,确保装置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按照《加工高含硫原油装置设备及管道测厚管理规定》(试行)和《关于加强炼油装置腐蚀检查工作的管理规定》(试行)(中国石化集团石化股份炼[20**]89号),切实做好设备、管道腐蚀状态监测工作,掌握设备管道的腐蚀规律。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设备、管道安全监测。充分考虑硫腐蚀的特点、机理,采用先进防腐技术,加强腐蚀监控和预防性检修工作,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部分长期停工和暂不开工的涉硫的生产装置,应进行化学清洗或钝化处理,降低设备内的硫含量,并采取氮气保护等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因长期停工造成装置严重腐蚀和设备损坏。

第二十八条按照《加工高含硫原油储罐防腐蚀技术管理规定》(试行)(中国石化集团石化股份炼[20**]89号),落实含硫油罐的防腐措施。对原油罐、中间产品罐、产品罐、污油罐、含硫污水罐和气柜等均应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避免腐蚀引发事故。

第二十九条对难以避免产生硫化亚铁的储罐,应进行内防腐处理,并考虑使用内浮顶罐加氮封。

第三十条对可能产生低温硫化氢应力腐蚀开裂的设备管道以及由硫介质引起的露点腐蚀问题,企业应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规定,并建立定期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作业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分析评估,并将结果存档和向作业人员公布。企业的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装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装备档案。

第三十二条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部位,进行监控,并建立监控检查台帐。

第三十三条在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中文危险危害因素告知牌,在作业的场所和危险点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志。发生源多而集中,影响范围较大时,按GB2893-20**规定可在地面用红或红黑间隔的斑马线表示防止人员随意进入的危险区域,涉及硫化氢的设备、管道上应涂刷提醒人们注意的黄色或黄黑相间的色环。

装置内应设置风向标,风向标的设置宜采用高点和低点双点的设置方式,高点设置在装置最高处,低点设置在人员相对集中的控制室、休息室等区域。

第三十四条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报警仪,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mg/m3。

现场需要24小时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报警仪。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或操作室,其声音报警声应有别于其他工艺连锁报警,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

第三十五条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与作业人员数量相同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及适量适用的正压式呼吸保护器具,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整洁完好,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正压式呼吸保护器具,供气装置的吸风口应置于上风侧。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

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第五章作业防护

第三十六条进入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仪表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取样分析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根据作业条件选取佩戴好适用的防毒面具或正压式呼吸保护器具、通讯设备(对讲机),系好救护带(绳),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第三十七条原则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地下敞开式、半敞开式坑、槽、沟等危险场所作业,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在含有硫化氢的油罐、粗汽油罐、轻质污油罐及含酸性气瓦斯介质的设备上作业时,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作业时应有人监护。

第三十九条涉及到硫化氢、氯气、氨气等有毒介质及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窒息等危险状态下进行的设备、仪表检维修作业,应建立高风险设备、仪表检维修作业许可制度。

高风险设备、仪表检维修作业,必须事先制定处理(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办理和会签检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

第四十条作业防护的通用安全要求:

1、在拆卸、解体和更换设备、仪表之前,应做最后一次设备的放空检查和低点排空检查。并确保设备的放空线和低点排空线始终处于开启畅通状态。

2、在拆卸、解体、更换设备、仪表或进行放空、排空检查时,应站在人员应处于上风口。

3、在拆卸设备、仪表或法兰螺丝时,应首先松开设备、仪表或管线法兰一侧的螺丝,待设备余压全部放尽后,再卸开其他螺丝。作业时,要采用身体背向设备或法兰开启方向的作业方式,以免受到残存带压介质的冲击喷溅伤害。

4、在拆卸、解体和更换含有硫化氢、氯气等有毒物料的设备、仪表或阀门时,必须全程佩戴好空气呼吸器。现场监护人必须佩带空气呼吸器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近距离指导和监护,何时解除空气呼吸器佩带,由现场监护人员发出确认指令。同时,监护人员应配备便携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器,以便确认现场的安全卫生状况。

5、在设备的拆卸、解体和更换作业时,要及时回收设备内残存或阀门内漏产生的易燃有毒液体。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6、涉及到硫化氢、氯气、氢气、液化气、瓦斯等高风险的设备检维修作业时,主管部门应组织车间和施工单位共同参加处理(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和应急方案的制定。对作业时机、实施过程、实施方法等进行全面系统的风险分析,对其安全可靠性和法规制度符合性进行充分的论证。

7、处理(施工)安全方案中要对安全准备、吹扫置换、安全隔离、采样分析、动态检测、安全防护、安全监护、安全联系、逃生撤离、急救互救等措施作出具体的规定和安排。

8、高风险的设备检维修作业,应安排在白天天气晴好的时间段进行。无非常情况,禁止安排在夜间进行。

9、高风险的设备检维修作业处理(施工)安全方案完成审批会签后,车间应及时将确定后的方案印发到具体的执行人员和施工单位。同时作好对车间执行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具体施工作业人员的处理方案和作业程序的交底,并签字确认。

10、高风险设备检维修作业所需的安全准备工作全部完成后,检维修施工单位的安全人员对现场的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查确认并在检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生产车间安全人员对施工单位人员安全措施及安全防护符合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并在检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

第六章人员培训和健康监护

第四十一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复训一次。各级主管和监护人员、高危作业人员(可能接触高浓度硫化氢;进入设备、容器或其他有限空间)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许可。

外来人员(含施工人员和非正式职工)应接受相关培训并遵守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对在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性健康检查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七章硫化氢中毒处理

第四十三条可能存在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定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的畅通,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使中毒者得到及时救治。对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四十四条硫化氢监测仪在低位报警点发生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并准备防护用具。当高位报警点报警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方可进入作业现场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用火等作业,及时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应立即向地方政府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疏散下风向居民。

第四十五条对突然停电等紧急情况,制定具体的应对方案和措施。处理紧急事故时,操作人员必须佩带好个人防护用品,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在现场工艺处置时应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操作,严禁一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在生产非正常状态下发生大范围高浓度硫化氢扩散时,在保证正常生产操作的前提下,操作人员应尽量减少和暂停对泄漏源下风向地点的巡检,并作好相关记录。

处于大范围高浓度硫化氢扩散范围下风向的岗位人员,应立即撤离到上风向的安全地带;在控制室或操作室的人员立即关闭门窗,停暂局部通风换气设施的运行,防止高浓度硫化氢的继续侵入。

第四十七条在硫化氢泄漏扩散影响范围内的其他岗位人员,岗位如无防毒面具,可立即用毛巾或其他棉织物用水浸湿,捂在口鼻上,以吸收扩散的硫化氢、氯气、氨等亲水毒物。

第四十八条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通知气防站和有关单位。

第四十九条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该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所指高含硫原油系指含硫量大于或等于1%(质量)的原油。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篇2:化学清洗作业安全规定

一、?总则1、1根据《安全生产法》《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以维护化学清洗人员健康安全及公司顾客财产安全;1.2本安全规范适用于本公司清洗服务人员与化学清洗作业。二、化学清洗的安全管理、培训与考核2.1公司化学清洗服务技术、化验及操作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持有化学清洗相应资质证后才能从事化学清洗;?公司技术部对公司化学清洗人员进行设备化学清洗技术、测试技术、安全防护技术等方面的考核。每年一次。考核合格才能从事化学清洗作业。2.2.公司综合管理部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化学清洗服务人员,包括辅助人员,按照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大型化学清洗工程前,综合管理部应会同技术部、工程部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教育和考核。?同时,应不定期的组织对化学清洗人员进行化学清洗技术、废液处理、测试技术、安全防护等方面的技术安全培训。2.3公司将化学清洗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员工公开,教育员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员工进行清洗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清洗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化学清洗服务人员,应通过培训和学习,熟悉各项清洗用化学药品的化学特性、健康危害、注意事项、安全防护措施和急救方法。2.4公司根据劳动保护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具用品和急救用具用品。2.5在锅炉及其它化工、动力设备化学清洗全过程,综合管理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化学清洗服务人员,必须服从施工负责人安全员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顾客及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和操作安全规范,不得违章作业;施工负责人/安全员应根据有关国家规定、顾客方要求和本公司规定、作业规范,按照公司安全检查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尤其是劳动保护用具用品佩戴的监督检查。三、化学清洗仪器机具的安全管理3.1技术部严格执行公司化学清洗仪器管理制度和化学清洗设备管理制度,保证设备的完好率;工程部在开工前对化学清洗设备进行复检,确保化学清洗设备满足清洗作业要求。3.2电力系统:清洗设备电力部分,包括电机、电缆、漏电保护器、电控柜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有防爆要求的化学清洗现场,施工机具必须符合防爆要求。3.3临时管路:临时管道等临时设施材料及辅助材料必须符合〈主要材料检验标准〉及专项化学清洗方案确定的技术标准。3.4循环系统:清洗现场,设备操作人员严格按照《化学清洗设备安装操作指导书》操作、运行化学清洗设备。3.5化学清洗机具应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85)》和相关国家标准。四、化学清洗药品的安全管理:购买、储存、运输与使用4.1营销部根据专项化学清洗工程施工方案所确定的药品名、数量和技术标准购置化学清洗药品。化学清洗药品必须附具检测报告和说明书,如实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化学清洗材料的验收,由技术部根据具体工程状况决定.或者由供方提供材料的产品说明和检测合格报告,即视为验收合格,或按照抽样检测.锅炉的化学清洗必须抽样检测盐酸的浓度和缓蚀剂的缓蚀率.4.2化学清洗危险品的运输按照有关危险品运输规定执行。施工现场,搬运化学清洗药品时,必须包装紧密,搬运平稳,防止泄漏。严禁肩扛手抱。4.3化学清洗药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以易于清洗服务人员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有毒物品安全标签。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4.4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4.5本公司不储存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化学药品。应根据供销合同由相关方提供,,根据施工量需求,在施工中直接进入清洗现场。?本公司储存的化学清洗药品,严格执行4.6公司应向化学清洗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安全教育中详细说明,以便清洗服务人员熟悉;4.7清洗作业场所清洗服务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4.8本公司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四)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五)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4。9?本公司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4.10本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清洗危险化学品的盛装容器,并由出售方予以回收。五、化学清洗操作安全要求:5.1现场安全要求(1)化学清洗人员应佩带专门标志,与化学清洗无关人员不得逗留在清洗现场。(2)参加化学清洗人员,应该穿防护工作服、胶皮鞋、戴胶皮围裙、耐酸碱手套、口罩和防护眼镜或防毒面具等,以防被酸、碱溶液灼伤。(3)清洗现场必须备有消防设备。现场挂贴“注意安全”、“严禁明火”、“有毒危险”、“请勿靠近”等醒目标示牌。(4)对影响安全的扶梯、孔洞、沟盖板、脚手架等进行妥善处理;(5)清洗现场严禁吸烟动火。(6)清洗时,禁止在清洗系统上进行其它工作,尤其不准进行明火作业。(7)化学清洗现场应备有水源和中和漏酸的石灰。(8)化学清洗现场,应备有清洁水、毛巾、药棉、0.2%硼酸溶液和0.5%碳酸氢钠溶液以及其它必备的医疗急救药品,包括2%氨水溶液、2~3%碳酸钠溶液、2~3%重碳酸钠溶液、外用医药软膏、静脉注射用10%葡萄糖酸钙或10%氯化钙溶液、10%碘化钠溶液、可拉明、去痛片、喉片等药片等。(9)有关人员必须熟悉清洗的安全操作规程,了解各种药剂的特性及灼伤急救方法,做好自身防护。5.2临时用电安全严格遵守顾客方规定及其程序,办理必须的全部票证,并在指定位置接电。严禁私拉乱接。临时用电必须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相关条款。电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持证上岗。5.3化学清洗系统的安全检查,按下述要求进行:(1)清洗系统所有管道焊接应该可靠。所有阀门、法兰以及清洗泵的盘根均应严密,设有防溅、防泄露措施。(2)与化学清洗系统无关的仪表及管道应隔绝;(3)临时安装的管道和阀门应与化学清洗系统相符,阀门挂编号牌;(4)化学清洗临时系统全部安装完后,应用清洗泵做泵工作压力下的严密性试验,系统严密不漏才能进行化学清洗。(5)清洗现场还应备有毛毡、胶皮垫、塑料布、铁丝和卡子等以便作泄露处理。5.4加药配药安全操作规程(1)化学清洗加药配药操作,应按照施工技术方案和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指挥进行;(2)加药品种和药量须经复核无误后才能实施加药配药工序;(3)加药时间、加药量、加药过程应有人监护,做好详细记录;(4)投加有刺激性的药品时,工作人员应站在上风,防止人身中毒;投加浓酸时禁止人工肩扛搬运和人工倾倒,投药应尽可能采用机械动力方式;(5)加药配药时要掌握一定的投药速度,防止药品包装袋掉入清洗箱内,造成清洗泵堵塞。(6)加药配药过程要遵守《化学清洗作业指导书》,加强化学测试,控制加药量,避免加药量不足或过量加药,影响清洗质量和设备安全。5.5异常情况的处理:(1)清洗机具停运,应立即启动备用清洗机具;(2)临时管路爆裂或破裂:启动《化学品泄漏应急预案》(3)产生有害气体:按照《潜在事故、紧急事件及应急预案》执行。六、特别注意6.1为防止化学清洗作业中发生的化学反应产生新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影响员工健康安全与顾客公司财产。技术部在编制专项化学清洗方案时,应当加强有关研究和化学试验。如可能或必然产生新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尤其是有毒有害的气体时,必须在试验报告和专项化学清洗方案中明确,并配合综合管理部制定出有效的预防保护方案,按照教育培训程序贯彻给清洗作业人员,并配置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具用品和急救用具用品。6.2化学清洗过程需配备专门巡检人员,严格监视清洗循环系统管道有无渗漏、泄漏情况,并立即上报施工队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6.3严禁操作人员饮酒进入操作现场,身体不适,身体疲劳,需及时如实向施工队长上报。6.4操作人员在清洗现场操作必须一切听从施工队长安排,严禁在施工现场打闹,玩牌等与施工无关的事情。以防止意外操作事故发生。相关文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劳动部/化学工业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第177号建议书)《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高毒物品名录》(2003年6月11日)《剧毒化学品目录》(20**年)《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化学品MSDS安全技术说明书

化学清洗设备管理制度一、?安装与注意事项1、严格检查泵轴与电机的同轴度,可用薄片调整使其同心,最后用手转动联轴器,转动轻松均匀无擦碰现象则为正常。2、泵的吸入和吐出管路应各有其支架,不允许管路的重量直接由泵来承受,以免泵件损坏。3、泵的安装位置高于液面(在泵的吸程允许范围内)时,应在吸入管路端部安装上底阀,并在排出管路上设置灌液螺孔或阀门,,供泵起动前灌液之用。泵的安装位置低于液面时,应在吸入管路上安装控制阀门和过滤装置,以防止杂物吸入泵内,过滤面积大于管路面积的3-4倍。4、扬程高时在泵的出口流量控制阀门的外端管路上还应安装逆止阀,以防止突然停机时的水锺破坏。5、必须保证泵的安装高度符合泵的汽蚀量,并考虑管路损失及介质温度。6、现场泵与配液箱组装时,连接管路应保持水平,减小连接法兰的侧向应力。螺栓连接时力度均匀并且对称拧紧,不允许偏向和力度过大过猛,以防拧坏法兰口。制作的密封垫内径不应小于管路内径。7、保证系统中组装的各管路、阀门、法兰密封可靠、安全。二、?泵的起动、运行与停止1、?牢固地连接电源并检测绝缘电阻要符合要求。2、?泵起动前应将泵内灌满加足输送的液体,严禁无液起动。3、?关闭出口阀门,接通电源后马上检查泵的转向必须按泵的转向箭头一致,严禁逆向运转。4、?泵起动后达到正常转速时,再逐渐打开出口阀门,并调节到所需要的工况投入运行,在出口管路上的阀门关闭情况下,泵连续工作的时间不能超过3分钟。5、?停止时应先将出口的阀门关闭,然后再切断电源。三、?维修和保养1、?定期检查泵和电机,更换易损件。2、?经常注意对轴承加注优质润滑油或CD40-15W机油,以保证轴承良好的润滑状态。3、?长期停机不使用时,除将泵内腐蚀性液体放净外,应要注意各部件及泵内流道的清洗干净。4、?泵严禁空载(无液体)运转。5、?介质中含有固体颗粒时,应在泵入口处须加过滤器。6、?采取防水、防晒、防冻措施。7、?定期检查各控制阀门、法兰、管路的腐蚀情况。四、?故障及排除故障原因排除方法泵不出液体1、电机转向不对2、泵体内储液不足3、吸入管漏空气1、调整转向2、加足液体3、排放空气泵不吸液体1、底阀未打开或堵塞2、吸程太高或吸入管路太长3、吸入管路有杂物质堵塞1、校正或更换底阀2、降低吸程和缩短管路3、清除堵塞杂物泵流量不足1、叶轮损坏2、吸入或出口部分被堵塞3、功率不足转速太低1、更换叶轮2、清除堵塞杂物3、检查电机提高转速泵扬程不足1、叶轮损坏2、输送介质内有空气3、转速不够1、更换叶轮2、排除空气3、检查电机提高转速噪音或振动1、泵轴与电机轴不同心2、底脚螺栓松动3、吸程太高1、校正同轴度2、拧紧底脚螺栓3、降低安装高度轴承温升过高1、轴承损坏2、润滑脂变质或缺少1、更换2、更换、加注润滑脂泵泄漏1、机械密封件损坏2、机封螺栓有松动现象1、更换2、调整拧紧

篇3: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防护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满足我公司经营的需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订本制度。

二、凡在我公司内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及放射性物品。

四、公司设立危险化学品专用库房及专职管理人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严禁进入。

五、仓库必须具备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通风、防晒、防静电、避雷、安全坚固等功能。仓库应具有消防栓、灭火器、灭火沙及报警器等。

六、库管人员在贮存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

2、遇火、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的地方存放。

3、受阳光照射容易产生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试剂和桶装、灌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

4、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试剂及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和同一储存室存放。

5、剧毒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本帐、双锁”的“五双”管理制度。

七、危险化学品在入库和出库时必须进行认真的检查登记。对于剧毒物品的出库,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由专人负责出库并及时办理出库手续。

八、库管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积极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静电、防高温等工作,以确保库存物品的安全。

九、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搬运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及劳动保护用品。

十、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学习和培训。

十一、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配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设施、器材应专人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篇4:危险品液体油品运输安全规定

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液体油品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2)必须由具有5万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液体油品运输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

(3)必须用货运汽车危险品液体油品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及其它机动车运输;

(4)车上应根据危险品液体油品运输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须插有危险标志;

(5)应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外装设火星罩,易燃、易爆货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应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

(6)车厢周围严禁烟火;

(7)装载液态或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

(8)装载氯酸钠、氯酸钾和用铁桶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铁底板车辆;

(9)装载剧毒品的车厢,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10)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车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栏板;

(11)两台以下车辆跟踪危险品液体油品运输时,两车最小间距为50m,行驶中不得紧急制动,严禁超车;

(12)中途修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和押运不得离车。

篇5:动火安全规定

1.凡在贮存输送可燃气体、燃液体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清洗、置换后,取样分析,符合以下标准方为合格。

爆炸下限大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其浓度应小于0.5%。

爆炸下限小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0.2%。

2.将动火现场的易燃或可燃物质清除干净,保持通道畅通。

3.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动火地点应设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员,动火完毕,应将余火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5.在容器和沟槽内动火时,应采用安全行灯照明,并有专人监护,必要时向容器、沟槽内送风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甲方进入乙方区域,检修乙方的设备需动火时,动火手续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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