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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4

学校基建处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规范,负责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负责工程项目质量、工期、投资的管理,提高技术管理水平,加强队伍建设。

三.学校基本建设内容应为学校内所有新建项目,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的捐资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学校管理的独立或参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项目、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落实完成。

五.基建处的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的程序和规范,当好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决策的参谋;

2、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总体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组织、委托、报审校园总体规划的设计并负责实施;

4、负责编制、执行学校年度基建计划;

5、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报批、项目工程的各项前期工作,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及合同签定、备案和实施;

6、配合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负责土建配套设备和材料的选择采购与检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与保修工作;

7、负责编制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编制教育部规定的有关基建管理报表;

8、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开展政治和业务学习,有计划培训,不断提高工程技术人员和全处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9、负责基本建设文档资料(技术、施工)的收集、审核、归档;

10、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校园总体规划设计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划的法规标准和教育部?关于抓紧做好校园总体规划设计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校园规划设计。

七.严格树立校园规划的权威性、连接性,校园规划确定后,校内基本建设应严格按规划实施,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编调整,必须按确定规划的程序进行。违反和超越规划进行的建设项目,一律视为违章建筑。

八.总体规划设计要保护现有的教学区用地、体育活动区用地、绿化用地不被随意挤占,并通过拆除、调整、迁移、置换等方式,逐步扩大学校的教学和体育用地。

九.校园规划要充分考虑基础管网设施的配套和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十.学校校舍用房面积原则上依据三部委1992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进行评估测定。

三、建设项目管理

十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单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审核批复。

十二.把好前期工作质量关。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内容和深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国家规定需由有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写。

十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开工前,按照国家规定办好相关的各类手续,取得合法的施工许可证。

十四.严格按规范控制工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勘察、设计、申报、招标、施工各阶段,都要确定合理的时间周期,不得盲目压缩和随意拖延。

十五.依法严格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的设备、材料采购应按照法律法规实行招标。严禁以任何名义组织形式干预正常的招标活动。

十六.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参加投标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要认真考核和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禁止无证、越级的单位承揽学校基建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十七.对基本建设项目在委托设计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浪费。

十八.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按程序订立合同。

十九.基建项目实行社会监理制。对所定的监理单位必须要求其配备有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二十.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按合同约定,由学校基建部门直接采购的材料,要严格按设计要求,通过具有国家及地方政府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达到要求标准方可使用。

二十一.学校的校舍在装修和改扩建工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改扩建工程,应由基建处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二十二.基建处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二十三.基建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并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十四.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时,基建处要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严格执行保修合同,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时,基建处应当采取措施另行安排有资质的其他单位进行维修,并按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二十五.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基建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适当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二十六.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并在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细则条款和责任界限。如发现重大安全事故,应及时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还要将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上报教育部。

二十七.加强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基建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送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四、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二十八.基建资金按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九.每

个项目实施前均应编制项目总投资计划,经学校审批报教育部同意后要严格控制投资额度,学校财务部门应作为项目的拨款依据。

三十.发生重大的资金管理失误、较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相应程序向教育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上报。

五、监督制度

三十一.加强内部监督。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基建管理工作的监督。

三十二.自觉接受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接受教育部对重点基建投资项目的专项稽查,如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三十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后,须送学校审计部门或主管部门进行全面审计,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结算。

三十四.加强社会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特别是学校内部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但工程质量问题必须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举报人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并避免了重大损失的学校应予以奖励。

六、工作程序

三十五.由基建处编制下一年度的基建计划,经主管校长签发后上报教育部。

三十六.年度投资计划批准前,由基建处牵头、项目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具体要求,并参与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报告),经基建处处长审定、主管校长审批,上报政府主管部门。

三十七.批准立项的项目,根据立项批文及使用单位的具体要求,由基建处拟定?设计任务书?,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报主管校长同意后签订设计合同。

三十八.委托设计的项目,按方案设计→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施工图设计的程序进行。由基建处、使用单位(学院、处室)及设计单位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协商,各个阶段设计完成后需经主管校长同意后才能上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三十九.政府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概算的批复由基建处负责落实。

四十.前期工作中的各项费用的支付:包括三通一平、设计、勘探、质检等,报主管校长审批。

四十一.根据工程中标的有效文件,由基建处与中标单位洽谈合同条款,拟定合同文本,与监察审计处、财务处会商后,报主管校长审批签字。

四十二.大宗物资、材料采购和认质认价的材料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十三.工程管理人员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参与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与检验,监督施工单位对所有工程材料的检验,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与保修工作。

四十四.工程需要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报处长同意;对于重大的工程变更要及时报主管校长审批,并同设计部门联系,由设计部门出具变更图纸。

四十五.有完整施工图的新建工程,按照施工合同规定,依据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形象进度付款。

四十六.无设计图纸的室外工程、零星工程竣工后,由预算人员、施工工地代表、学校审计处和施工单位几方共同实测工程量,根据几方签字验收单决算。

四十七.基建处要认真做好基建项目工程进度款、工程决算、竣工结算的初审工作,严格执行合同付款方式。

四十八.基建处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和竣工资料的收集,以及竣工后的现场清理工作,作好工程备案。根据施工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好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四十九.基建处组织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报处长审定确认后,送交审计部门审计。

五十.基建处负责工程文件、资料的收集、合同管理、汇编和保管工作。

五十一.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加以调整和完善。

篇2:建筑分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建筑安装分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总则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及国家、省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规范集团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管理工作及ZZ公司会议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范围

分公司正式职工

第三条假期

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员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当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工伤停工留薪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四条条件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或享受寒暑假加发工资待遇)的;

2、员工情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上年度已办理离岗休养、提前退养、1-6级工伤离岗(含长伤)、长学、长假手续人员以及长期旷工人员。

7、其它全年不在岗人员。

第五条特殊人员的年休假假期

(一)员工在集团公司内部调动的,原单位要及时转递员工的年休假个人台账,薪单位根据员工的年休假个人台账确定员工在本单位享受年休假天数。

(二)员工当年办理离岗休养、提前退养、1-6级工伤离岗、长学、长假手续的,当年年休假天数,按照员工本年度在岗工资时间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公式如下:

(当年度在本单位在岗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

(三)员工离开集团公司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当年年休假天数,按照员工本年度在集团公司在岗工作时间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年休假折算公式如下:

(当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

(四)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员工的年休假,多于应休年休假折算天数的不再折回。

(五)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本办法第四条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六)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由派遣单位安排年休假并支付年休假工资待遇。

第六条休假安排

本年度6月--次年度5月底为一年限

(一)各项目部(厂)、装备部、机关各部室要根据生产及部室业务实际情况,统筹年休假的安排。

(二)年休假必须在1个年度内集中或分段安排完毕,需分段安排的,一般不超过2次。

第七条工资待遇

(一)员工休年休假期间,视同出勤,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资收入支付年休假工资待遇。

(二)分公司经员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员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年休假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四)当年办理离岗休养、提前退养、1--6级工伤离岗、长学、长假手续和离开集团公司的员工,本年度未安排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待遇。

(五)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六)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员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进行计算。

月工资是指员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上年度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上年度无工资收入的以本年度实际月份收入计算月平均工资。

第八条支付渠道

员工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及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待遇,在工资总额中列支。

第九条休假程序

(一)各项目部(厂)、装备部、机关各部室要根据生产及部室业务实际情况,统筹年休假的安排。确定本年度员工年休假安排计划表,年度中有特殊情况需变更休假计划的,需及时进行调整。

(二)根据年休假安排计划(或调整计划),员工填写休假申请单提请项目部经理(厂长、部长)同意后经分管劳资经理审批后报劳资部备案。年休假申请单经审核批准后,作为支付年休假工资待遇的有效凭证。

劳资部门建立员工年休假台账卡,对员工年休假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监督检查

(一)各项目部(厂)、装备部、机关各部室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不安排员工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给予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劳资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员工与分公司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三)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员工的年休假权利。

建筑安装分公司劳资部

2011年5月28日

篇3:建筑安装分公司推行准军事化管理实施方案

**集团建筑安装分公司推行准军事化管理实施方案

各项目部(装备部、塑钢厂)、机关各部室:

为提高干部员工整体素质,进一步强化执行力,按照**公司实施准军事化管理"标准化、团队化、高效化"的指导精神,特制定分公司推行准军事化管理的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建安公司实施准军事化管理领导组。

组长:ZZ

成员:分公司中心领导

领导组下设督查办公室,由机关各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劳资部,办公室主任由副经理彭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劳资部部长兼任。

二、工作目标

分公司借鉴和实施军事化管理思想,吸收和借鉴军队管理的优秀元素,通过准军事化管理手段来提升执行力,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企业生存、发展、盈利能力。具体要达到以下目标:

在思想上,全面提高员工思想素质。引导员工养成吃苦耐劳、爱岗敬业的工作态度,提高忠爱企业、恪尽职守的责任意识,营造团结协作、步调一致的良好风气,形成奋发向上、无私奉献的浓厚氛围,打造思想过硬、步调一致的优秀团队。

在作风上,全面养成员工乐于奉献、扎实进取的工作作风。做到工作脚踏实地、行动雷厉风行、落实有始有终,完成不等不靠,确保各项工作有安排、有措施、有落实、有结果。

在能力上,全面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业务能力。要鼓励员工苦练技术、钻研业务、富于创新;打造工作有思路、管理有办法、执行有力度的管理队伍;做到业务技术精通、工作态度严谨、工作质量一流、工作效率提升。

在纪律上,全面提升员工的组织纪律观念。做到纪律严明、严谨务实、令行禁止、赏罚分明;形成自觉遵章守纪、履行职责、落实责任的良好纪律性。

在环境上,全面提升企业和员工的形象。做到工作环境整洁顺畅,生产生活井然有序,现场管理安全标准,员工行为训练有素,待人接物文明礼貌,企业形象和员工队伍文明化、标准化、军事化。

三、实施步骤

准军事化管理的实施分为三个阶段(根据**公司统一安排进行):

(一)深入推行阶段(10月1-11月30日)

主要任务是落实"八化"即:举止文明化、会议规范化、接待正规化、场所公德化、工作标准化、干部示范化、考核严格化、奖励制度化;

(二)检查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主要任务是总结活动中的亮点和不足,奖优罚劣,总结提高。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3年1月1日之后)

主要任务是建立长效机制,形成本单位特色的科学先进的准军事化管理体系。

四、要求及分工

(一)举止文明化:从职工着装、举止、语言、礼节、礼貌、纪律等方面进行规范。

1、职工着装、举止、语言、礼节、礼貌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制定具体考核标准;

2、劳动纪律考核方面由劳资部负责制定具体考核标准。

(二)会议规范化:从会议准备、会议召开到会后精神的落实各方面予以规范。

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考核标准。

(三)接待正规化:在迎来送往,接人待物的细节上展示公司的良好形象。

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考核标准。

(四)场所公德化:文明工地、文明住宿等创建,保持公共场所清洁卫生、现场管理井然有序。

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制定具体考核标准。

(五)工作标准化:落实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要求,推行岗位"几不准"、"几必须"和"手指口述法"等内容。

由质量部和安全部负责制定具体考核标准。

(六)干部示范化:加强党员干部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持良好的思想作风、学习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

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制定具体考核标准。

(七)考核严格化与奖罚制度化:确保考核科学客观公正,考核有标准有依据有反馈,对不服从指挥、执行不到位、未完成任务指标、违反纪律的坚决按规定进行考核奖罚,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由劳资部、党群工作部负责制定具体考核标准。

以上部门考核标准于9月20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报劳资部,劳资部于9月23日前汇总上报**公司实施准军事化管理领导组。

五、注重实效

督查办公室要求各项目部及机关部室每月组织一次自检自查,于当月23日前上报《完成情况自评表》至建安公司实施准军事化管理组,督查办公室不定期对各项目部及机关部室准军事化管理活动实施效果进行检查和抽查,对落实不到位、走形式、走过场、弄虚作假的项目部及部室,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

1、建安分公司实施准军事化管理工作任务分解表

2、建安分公司实施准军事化管理督查月报表

二○一二年九月九日

军事化管理督查表.*ls

篇4:建设有限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某建设有限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执行《****有限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每年10月初,公司预算委员会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下一年度经营计划,确定下一年度公司全面预算的初步目标和预算编制政策。

(一)预算的初步目标主要是公司的年度利润目标、收入结构目标、工程质量目标、安全目标等,具体表现为预算利润、非线路工程收入占工程总收入的比、优质工程比等。

(二)预算政策是指制度所规定的应该由公司预算委员会决定的相关预算政策,如内部转移价格、责任收入范围、责任成本范围、辅助考核指标体系与否决考核指标体系的组成及权数等。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处根据预算委员会确定的预算政策,在10月15日之前向分公司及各职能管理部门下达预算目标。(附表1、附表2)

第四条公司总部的办公室、财务部、审计部、工程部、设备部、技术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等职能部门根据财务部下达的费用预算目标,填报费用预算表(附表3),市场部还需要填报收入预算表(附表10)。

第五条分公司在接到公司的预算目标后,将预算目标初步分解,比照公司的方法下达到各工程处和各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和工程处填报预算表,可以不向工程处下达非线路收入占总收入的比指标。

(一)工程处填报工资预算表(附表4)、材料预算表(附表5)、设备使用费预算表(附表6)、赔补预算表(附表7)、日常费用预算表(附表8)和可控利润预算表(附表9)。

(二)各职能部门填列费用预算表(附表3),市场部还要填写收入预算表(附表10)。

(三)分公司财务部汇总各工程处、市场部和各职能部门的预算表,在预算工作小组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平衡,编制分公司总预算。包括固定资产预算(附表11)、现金预算(附表12)、预计利润表(附表13)和预计资产负债表(附表14)。

第六条各分公司和各职能部门的预算表格上报到公司财务部之后,根据公司预算委员会会议和预算工作组会议结果进行综合平衡,编制总预算,包括固定资产预算(附表15)、对外投资预算(附表16)、现金预算(附表17)、预计利润表(附表18)、预计资产负债表(附表19)。并将经过预算委员会批准的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预算下达各预算单位执行。

第七条分公司在执行全面预算过程中,应该根据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定期向公司上报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将预算目标与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对比,并说明差异原因和准备采取的措施。同时,分公司内部也应该进行预算分析。

第八条预算年度末,公司根据年初下达的预算目标,考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的预算完成情况。

第九条分公司是利润中心,其考核指标包括核心指标,辅助指标和否决指标三类。

(一)核心指标:可控利润(80%)

可控利润=责任收入-可控成本费用-资金占用费

1.责任收入的确认如《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2.可控成本费用包括该分公司可以通过努力改变的全部成本费用,一般来说,分公司的付现成本费用都是可控成本费用,为了控制公司的资产占用,非付现的折旧、摊销等也应该作为可控成本费用,特殊情况下,如公司成立时,已经存在且闲置的固定资产折旧等可以不计入分公司的可控成本费用。但需要分公司提出申请并报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该等不计入分公司可控成本费用之项目,亦不计入工程处可控成本费用。

3.资金占用费=平均占用资本×资本费用率。

(1)平均占用资本=(分公司年初"上级拨入资金"科目余额+分公司年初"内部往来"科目贷方余额-分公司年初"内部往来-向公司借款"科目贷方余额+分公司年末"上级拨入资金"科目余额+分公司年末"内部往来"科目贷方余额-分公司年末"内部往来-向公司借款"科目贷方余额)÷2。

(2)资金费用率由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在每年批准预算方案时确定,但原则上不高于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

(3)由于分公司向公司借款的利息已经计入分公司之可控成本费用,所以,不再计入资金占用费。

(二)辅助指标(20%)

1.非线路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10%)

2.工程优良率(10%)

(三)否决指标

1.重大安全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导致客户起诉,并已确认被考核单位应负主要责任的。

(四)分公司的预算完成指标如下计算

1.分公司预算可控利润为正时

预算完成指标=(实际可控利润÷预算可控利润)×80%+(实际非线路收入比重÷预算非线路收入比重)×10%+(实际工程优良率÷预算工程优良率)×10%

2.分公司预算可控利润与实际可控利润都为负时

预算完成指标=(预算可控利润÷实际可控利润)×80%+(实际非线路收入比重÷预算非线路收入比重)×10%+(实际工程优良率÷预算工程优良率)×10%

3.分公司预算可控利润为负,实际可控利润为正时

预算完成指标=[(预算可控利润-实际可控利润)÷预算可控利润]×80%+(实际非线路收入比重÷预算非线路收入比重)×10%+(实际工程优良率÷预算工程优良率)×10%

4.当出现否决指标所列事项时,有关领导人员的预算完成指标为零。

第十条工程处是利润中心,其考核指标包括核心指标,辅助指标和否决指标三类。

(一)核心指标:可控利润:(90%)

可控利润=责任收入-可控成本费用(含内部相关计费)

责任收入与可控成本费用的确认同分公司。内部相关费用的计算参照《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第四十三、四十四条及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之相关规定。

(二)辅助指标:工程优良率(10%)

(三)否决指标

1.重大安全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导致客户起诉,并已确认被考核单位应负主要责任的。

(四)工程处的预算完成指标如下计算

1.工程处预算可控利润为正时

预算完成指标=(实际可控利润÷预算可控利润)×90%+(实际工程优良率÷预算工程优良率)×10%

2.工程处预算可控利润为负时

预算完成指标=(预算可控利润÷实际可控利润)×90%+(实际工程优良率÷预算

工程优良率)×10%

3.工程处预算可控利润为负,实际可控利润为正时

预算完成指标=[(预算可控利润-实际可控利润)÷预算可控利润]×90%+(实际工程优良率÷预算工程优良率)×10%

4.当出现否决指标所列事项时,有关领导人员的预算完成指标为零。

第十一条除市场部和审计部以外的公司和分公司职能部门是费用中心,考核指标是费用预算完成率和360度打分分值。

1.费用预算完成率=预算费用÷实际费用

2.360分打分是指职能部门接受上级部门、同级部门和下级部门的考核,考核的结果以打分的形式反映。上级部门的打分占40%,下级部门的打分占40%,同级部门的打分占20%。为了与费用预算完成率指标进行综合考核,打分实行满分1分制。

3.职能部门的预算完成指标=费用预算完成率×50%+打分分值×50%。

第十二条公司和分公司的市场部是既考核收入,又考核费用的责任中心,不接受360度打分,考核其完成既定收入任务的费用预算完成情况,考核指标是收入预算完成率和费用预算完成率。

1.费用预算完成率=预算费用÷实际费用

2.收入预算完成率=实际收入÷预算收入

3.收入的确认同分公司的收入确认方法一致。

4.市场部的预算完成指标=费用预算完成率×20%+收入预算完成率×80%。

第十三条审计部是特殊费用中心,不接受360度打分,考核其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审计任务的费用预算完成情况,考核指标是费用预算完成情况和审计委员会的打分。

1.费用预算完成率=预算费用÷实际费用

2.审计部的预算完成指标=费用预算完成率×40%+审计委员会的打分×60%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小组是成本中心,工程处对其所实行的不是分年度的全面预算考核,而是分项目的项目考核。考核其工程定额成本的完成情况。

(一)公司总部承揽的工程,在工程下达给各分公司之前,由公司总部工程管理部套定额、计算工程成本定额。分公司和工程处承揽的工程,在工程下达给工程处之前,由分公司工程管理部套定额计算工程成本定额。

(二)项目经理的考核,通过汇总其年度内全部项目的工程成本定额完成情况进行,其薪酬与工程成本定额完成情况挂钩。

1.衡量项目经理工程成本定额完成情况的核心指标是工程成本节约率。

2.工程成本节约率=(定额成本-实际成本)/定额成本×100%。

3.工程成本节约率要按照成本项目分别计算,然后加权平均,计算项目经理的综合成本节约率,这一指标为负,表示成本超支,否则,表示成本节约。

4.在每年末,各工程处要以项目经理为对象,汇总计算各项目经理的年度综合工程成本节约率,作为决定其薪酬水平的重要依据。

(三)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量、工程地形、气候条件、地质条件、赔补情况等因素与计算工程定额成本时的预计情况有较大差别的,可以由实际承担工程的工程项目小组提出详细的情况说明,逐级上报工程处、分公司和公司总部,调整工程成本定额。

第十五条为了保持本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在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本实施细则做相应调整。

1.责任收入的确认原则、可控成本费用的计算口径、可控利润的计算口径,预算管理委员会可以考虑实际情况、根据计划财务部的提议,在下达年度预算时予以调整。

2.分公司辅助指标、否决指标的内容、计算口径、权重,预算委员会可以考虑实际情况、根据计划财务部的提议,在下达年度预算时予以调整。

3.工程处辅助指标、否决指标的内容、计算口径、权重,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可以考虑实际情况、根据计划财务部的提议,在下达年度预算时予以调整。

4.公司各职能部门费用预算完成率与360度打分分值之权重、市场部费用预算完成率与收入预算完成率之权重、审计部费用预算完成率与审计委员会打分之权重,预算委员会可以考虑实际情况、根据计划财务部的提议,在下达年度预算时予以调整。

5.分公司各职能部门费用预算完成率与360度打分分值之权重、市场部费用预算完成率与收入预算完成率之权重、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可以考虑实际情况、根据计划财务部的提议,在下达年度预算时予以调整。

6.出现极端值时,如预算可控利润-10万元,实际可控利润-1万元,对分公司的考核由公司预算委员会进行调整,对工程处的考核由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调整。

篇5:高速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高速公路公路局(集团)(以下简称高管局(集团))局属在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节约社会资源,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局属在建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高管局(集团)局属所有在建高速公路(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及附属设施工程、绿化工程、线外工程等)及独立大桥、特大桥和隧道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包括优化设计、完善设计、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

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保证质量、减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对设计工程取消实施、或分期修建等变更行为不属优化设计。

完善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发现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

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对原批准设计规模新增和取消内容并予以实施的变更行为。

第四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军事、林业、文物、管道、地矿、环保等)的要求。

第五条设计变更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制,高管局(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局属在建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的审核和管理,并接受省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筹建处可参照本细则规定的设计变更分类和管理权限,结合项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适合于本项目的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办法),报高管局(集团)核备。

第二章变更的分类和管理权限

第六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和较小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2、连续长度2公里(包括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3、局部技术标准:包括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设计荷载等级发生变化的;

4、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5、连续长度1000米(包括10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2000米(包括2000米)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6、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7、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8、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9、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10、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11、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2、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3、任何单项工程规模或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以上的;或需要调增已批准施工图预算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内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在不影响路基稳定的情况下,连续长度在1000米以内或累计长度在2000米以内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3、天桥位置、座数的调整和增减,以及结构形式、孔径、地基处理方式的改变;

4、大、中桥非主要结构、基础埋深的改变;

5、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并且单项变更费用增减总额在150万元(包括150万元)―500万元之间的设计变更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小设计变更:

1、小桥、涵洞、通道位置、座数的调整和增减,以及结构形式、孔径、地基处理方式的改变;

2、排水工程位置、断面形式、材料的改变;

3、防护工程、调治构造物位置、结构、数量的改变;

4、对使用功能和运营安全影响不大的其他工程技术方案变化;

5、其他一般性对施工图设计的完善、调整等行为;

6、除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以外,并且单项变更费用增减总额在150万元以内的设计变更行为。

第七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较小设计变更实行备案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逃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高管局(集团)组织审查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高管局(集团)负责组织审批,建立设计变更台帐,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并负责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管理;较小设计变更,由筹建处负责组织审批,建立设计变更台帐,报高管局(集团)核备,并负责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管理。

民间资本全额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较大设计变更不适用本细则审批程序规定。

第三章变更程序

第九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筹建处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筹建处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筹建处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对超出筹建处管理权限的工程变更上报高管局(集团)。

高管局(集团)或筹建处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一)较小设计变更建议,由筹建处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二)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筹建处经调查论证确认后,向高管局(集团)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由高管局(集团)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调查论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筹建处。

(三)较大、重大设计变更建议,由筹建处经调查论证确认后,向高管局(集团)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由高管局(集团)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调查论证确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设计变更申请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高管局(集团),高管局(集团)及时通知筹建处组织实施。

(四)设计变更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2、对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3、设计变更工程量计算(估算)书、增减费用计算表、设计变更后施工组织安排等。

第十一条在省交通运输厅或高管局(集团)批准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后,筹建处应及时组织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高管局(集团)或筹建处也可以选择其他具体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材料:

1、设计变更申请表(内容应包括工程名

称、设计变更工程名称、位置、费用、论证结论等,相关各方签署的意见):

2、设计变更说明(主要阐述设计变更提出过程、变更理由和论证材料);

3、原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

4、工程量和费用变化清单、合同价变化情况,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应编制概、预算;

5、其他资料(计算书,原勘察设计单位意见等)。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应当及时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批或审查。

(一)对较小设计变更文件,筹建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完成相应工作。

(二)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经筹建处审查后,高管局(集团)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完成相应工作。

(三)对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经筹建处审查后,高管局(集团)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交通运输厅并送达厅公路局,厅公路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审查上报工作(包括必要的定额管理部门提出的造价意见)。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含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在征得高管局(集团)主管领导同意后,筹建处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应在开始变更发生10个工作日内按变更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或能力时,高管局(集团)将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筹建处应重视设计变更台帐管理工作,随时对所有设计变更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并于每季度末定期将汇总情况上报高管局(集团)。高管局(集团)于每季度末定期将审查后的汇总情况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并送达厅公路局备案。省交通运输厅和高管局(集团)可根据情况随时对设计变更台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四章变更费用规定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工程建设费用的调整:

(一)重大设计变更的费用变化按照现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30号)有关规定编制,并调整概算;

(二)较大设计变更的费用变化原则上只计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征地拆迁费,确需发生第二、三部分其他费用的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执行;

(三)一般设计变更、较小设计变更的费用变化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高管局(集团)承担。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并对工程造成损失的,该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并对工程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八条按照本细则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五章奖罚

第十九条高管局(集团)和筹建处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高管局(集团)和筹建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原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不能及时认真履行设计变更职责的,由高管局(集团)按合同约定处理,并报省交通运输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省交通运输厅暂停其参与本辖区内其他项目的投标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由高管局(集团)按合同约定处理;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建议省交通运输厅暂停其参与本辖区内其他项目的投标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优化设计类设计变更行为,经交工验收后,认定合理可靠,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在同等技术标准、工程数量情况下比较降低工程造价显着,且项目总投资控制在审批概算范围内,筹建处可申请优化设计奖。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可对优化设计者予以适当奖励,费用在节省的投资内列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高管局(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年4月20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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