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分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建筑分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4

建筑安装分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总则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及国家、省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规范集团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管理工作及ZZ公司会议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范围

分公司正式职工

第三条假期

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员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当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工伤停工留薪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四条条件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或享受寒暑假加发工资待遇)的;

2、员工情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上年度已办理离岗休养、提前退养、1-6级工伤离岗(含长伤)、长学、长假手续人员以及长期旷工人员。

7、其它全年不在岗人员。

第五条特殊人员的年休假假期

(一)员工在集团公司内部调动的,原单位要及时转递员工的年休假个人台账,薪单位根据员工的年休假个人台账确定员工在本单位享受年休假天数。

(二)员工当年办理离岗休养、提前退养、1-6级工伤离岗、长学、长假手续的,当年年休假天数,按照员工本年度在岗工资时间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公式如下:

(当年度在本单位在岗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

(三)员工离开集团公司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当年年休假天数,按照员工本年度在集团公司在岗工作时间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年休假折算公式如下:

(当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

(四)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员工的年休假,多于应休年休假折算天数的不再折回。

(五)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本办法第四条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六)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由派遣单位安排年休假并支付年休假工资待遇。

第六条休假安排

本年度6月--次年度5月底为一年限

(一)各项目部(厂)、装备部、机关各部室要根据生产及部室业务实际情况,统筹年休假的安排。

(二)年休假必须在1个年度内集中或分段安排完毕,需分段安排的,一般不超过2次。

第七条工资待遇

(一)员工休年休假期间,视同出勤,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资收入支付年休假工资待遇。

(二)分公司经员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员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年休假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四)当年办理离岗休养、提前退养、1--6级工伤离岗、长学、长假手续和离开集团公司的员工,本年度未安排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待遇。

(五)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六)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员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进行计算。

月工资是指员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上年度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上年度无工资收入的以本年度实际月份收入计算月平均工资。

第八条支付渠道

员工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及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待遇,在工资总额中列支。

第九条休假程序

(一)各项目部(厂)、装备部、机关各部室要根据生产及部室业务实际情况,统筹年休假的安排。确定本年度员工年休假安排计划表,年度中有特殊情况需变更休假计划的,需及时进行调整。

(二)根据年休假安排计划(或调整计划),员工填写休假申请单提请项目部经理(厂长、部长)同意后经分管劳资经理审批后报劳资部备案。年休假申请单经审核批准后,作为支付年休假工资待遇的有效凭证。

劳资部门建立员工年休假台账卡,对员工年休假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监督检查

(一)各项目部(厂)、装备部、机关各部室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不安排员工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给予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劳资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员工与分公司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三)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员工的年休假权利。

建筑安装分公司劳资部

2011年5月28日

篇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范本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公司)工厂带薪休假办法

工厂(公司)带薪休假办法

一、为了让广大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更好的休息,充分调节身心,并让广大员工自由选择休假的时间,以便更进一步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工作热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公司正式工、集体工。

三、带薪休假条件:

1、遵守厂规厂纪,无重大责任事故和违章及治安事件。

2、无连续旷工行为。

3、年实际出勤工数不得少于240个(不包括婚、丧、产、探病等假)。

4、本人未受过行政等处分者。

四、形式:自主选择

五、时间:每年3月底到12月底。

六、凡本厂干部员工,在符合第三条各款规定的前提下,在本公司工作满5年(包含5年)者,每年可带薪休假5天,满10年以上者者(包含10年)每年可带薪休假10天。

七、凡对本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在本年度除符合规定享受正常带薪休假外另奖励带薪休假5天。

八、凡对本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管理优异、成绩显着的中层领导,在本年度除符合规定享受正常带薪休假外另奖励带薪休假5天。

九、程序:

1、达到带薪休假条件的干部员工,在不耽误本职工作及本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填写《带薪休假申请表》,经本单位领导及分管领导批准后,送交综合办。

2、综合办根据《带薪休假申请表》,进行统一审核评定,并以书面形式将符合规定的带薪休假人员名单通知各单位。

3、各单位根据具体休假时间安排休假,并在当月考勤及工资表中注明。

4、由于工作需要,达到带薪休假条件而未能休假者,均按两倍工资予以补偿。

5、带薪休假期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亦可以累计。

十、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篇4:城投集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

城投集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

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10)

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十)

第一章:适用范围

1.1本规定规范公司带薪年休假标准、执行细节、申请等管理制度;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第二章:目的

2.1为了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2并保证员工的基本利益,现对公司2008年1月实施的《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予以修订。

第三章:具体规定

3.1享有带薪年假的条件

3.1.1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

3.1.2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3.2带薪年假的休假天数

3.2.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5天;

3.2.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10天;

3.2.3累计工作满20年15天;

3.2.4以上休假天数指工作日;

3.3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况:

3.3.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3.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3.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3.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3.5在校实习生、刚毕业工作未满一年的。

3.4其它规定

3.4.1职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3.4.2驻外人员的年休假全部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天数既15天执行,具体规定参照《员工出差管理制度》;

3.4.3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不享受年休假情况之一的,将不得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4.4对于新进入公司的员工,按照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3.4.5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职工未休或未休完年休假的,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折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3.5带薪年休假执行细节

3.5.1公司安排员工在当年年度里休年假,不得累计,不得顺延下一年度;

3.5.2如有特殊工种,经公司安排不能休假的,公司按照本人日工资标准支付300%薪水;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5.3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3.5.4月工资是指职工在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新进入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3.5.5公司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5.6带薪年休假使用《请假条》按照公司请假流程办理手续。

3.5.7其它未尽事项,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章:生效和解释

4.1本规定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如遇修正由工会和人力资源部共同探讨协商。

4.2本管理制度经公司工会审议,人力资源总经理、总裁助理审核,董事总经理和首席营运官批准;

4.3本管理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若有与本条款相抵触的有关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