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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建民防工程建设管理作业指导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4

结建民防工程建设管理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结建民防工程”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结合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简称,用以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

2.主管岗位项目经理:督促检查主办岗位的作业,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争取免建或减免。

主办岗位土建工程师:具体经办本项作业。

3.作业依据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4.作业描述

4.1上海地区民防工程配建规模的规定

4.1.1新建10层以上,或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3米)的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建设“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4.1.2新建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项目,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4.2所有权和使用原则

自建民防工程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取得所有权。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使用民防工程,但不能影响民防工程的防护效能。

4.3免建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提出申请:

4.3.1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的;

4.3.2按照规定应当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4.3.3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流砂、暗河,或者基岩埋置深度较浅,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3.4建设用地周围的房屋或者地下管线密集,结建民防工程无法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4.3.5经认定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民用建筑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元。由民防部门负责移地待建。

4.4民防工程建设费减免申请

下列新建民用建筑,按照规定可以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

4.4.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住房等,予以减半收取;

4.4.2新建的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

4.4.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予以免收;

4.4.4因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4.4.5市政府批准减免的其他民用建筑。

4.5结建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或减免审核流程

4.5.1建设单位到市民防行政审批受理总窗口办理工程项目建设方案阶段的报审手续,并填写《民防工程建设(方案阶段)意见单》,及提供相关批文和图纸资料等。

4.5.2民防部门按照《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核,并出具《民防工程建设(方案阶段)意见单》,同意建设单位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建设单位到总窗口领取《民防工程建设(方案阶段)意见单》。

4.5.3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市民防行政审批受理总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并填写《民防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核定单》,并提供有关批文和图纸。对区县审批属于减免范围内项目应填写《民防工程建设费减免表》,经区县民防办初审后报市民防办总窗口。

4.5.4民防部门在收齐资料后,对缴费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并出具《民防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核定单》,并由总窗口通知建设单位到财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涉及减免项目的审查,应另加8个工作日,并由总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取《民防工程建设费减免表》。

4.6结建民防工程建设管理

4.6.1结建民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并满足民防工程平时使用对环境、安全、设施运行等方面的要求,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送市民防办审查。

4.6.2结建民防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对民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4.6.3单独修建的结建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向市民防办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4.6.4结建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4.7结建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流程

4.7.1建设单位(或建设管理部门)填写《上海市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申报表》。

4.7.2建设单位(或建设管理部门)到民防行政受理总窗口办理施工图审查登记手续,应提供市或区(县)民防办出具的《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审核意见单》或批文复印件,以及有关审图资料。(对复审的项目还应当提供初审的文号)。

4.7.3总窗口对审图资料进行初审,符合办理条件的于以受理,并转交市民防审图组,对不符合办理审图条件的项目中止办理,直到建设项目达到受理条件。

4.7.4市民防审图组在15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表》上出具审图意见。

4.7.5审查通过的,建设单位到总窗口领取,未通过的按审查意见修改后申请复审。

4.8民防工程拆除

民防工程包括等级民防工程和非等级民防工程。等级民防工程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要求修建,并达到国家规定防护标准的民防工程。确因旧城改造和开发等需要拆除民防工程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拆除。

4.8.1拆除等级民防工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非等级民防工程的,应当向市民防办提出申请,由市民防办按照规定审批或者报国家民防管理部门审批。

4.8.2拆除上述规模以外民防工程的,应当向区、县民防办提出申请,由区、县民防办按照规定审批,并报市民防办备案。

4.8.3拆除公用民防工程或者国家投资修建的其他民防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补建:

4.8.3.1拆除等级民防工程,应当按照原工程的建筑面积和等级要求补建;

4.8.3.2拆除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非等级民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等级民防工程的要求补建,补建的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二;

4.8.3.3拆除砖结构或者其他的非等级民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等级民防工程的要求补建,补建的面积

不得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一。

4.8.4拆除公用民防工程或者国家投资修建的其他民防工程,应经市或者区、县民防办认定,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要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缴纳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

4.9拆除结建民防工程申报流程

4.9.1申请人将《上海市民防工程拆除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受理总窗口。

4.9.2不同意拆除的由民防部门在《拆除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退还申请人。

4.9.3同意拆除的由民防部门在《拆除审批表》上签署补建或补偿意见:补建的核定补建建筑面积,补偿的核定补偿费的数额,并通知申请人到市民防办缴纳。

4.9.4申请人到受理总窗口领取处理意见。

4.10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4.10.1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或区(县)民防办公室批准建设(含扩建、改建)的各类单建式和附建式的民防建设工程及同一层面的非人防区建设工程的竣工备案程序如下:

4.10.2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向批准建设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4.10.2.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

4.10.2.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两份);

4.10.2.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10.2.4民防工程立项批复;

4.10.2.5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4.10.2.6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

4.10.2.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4.10.2.8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10.2.9工程款支付证明;

4.10.2.10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档案审核意见书。

4.10.3审核和签发:

4.10.3.1审核市民防质监站签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10.3.2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4.10.3.3签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4.10.4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受理时限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篇2: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和报送作业指导书

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和报送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本作业是为了真实完整地保存工程建设过程和竣工的档案资料,以备社会,本企业和物业管理单位举证,查阅使用。

2.作业依据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和报送规定》及有关法规。

3.主管岗位总经济师:审查前期综合性部分的竣工档案。

总工程师:审查其余所有竣工档案。

项目经理:督促检查主办岗位的编制和报送工作。并对其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主办岗位项目资料员:负责具体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协办岗位土建、设备工程师:协助资料催收。

4.紧前工作条件

建设工程已完成或达到可以编制工程竣工档案的程度。

5.作业描述

5.1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

5.1.1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投标或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竣工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提出明确要求。

5.1.2每个建设工程项目至少应当编制三套竣工档案,一套建设单位自行保管,一套报送城建档案馆,一套移交物业管理单位。

5.1.3总投资在人民币5000万(含5000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要编制工程照片档案;总投资在人民币一亿元(含一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编制工程照片档案外,还要编制专业级的专题录象档案。

5.1.4如果需要,还应编制工程的电子(数字)档案。

5.1.5本主办岗位应该有能力自行整理编制和装订竣工档案,但主管岗位可视具体实际情况决定聘请专业人员参与或指导,甚至委托档案馆推荐的专业单位或专业人员整理编制。

5.1.6必须严格按《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和报送规定》中相关说明和范例整理编制和装订,以便一次通过验收。

5.1.7必须保证竣工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常常是遗缺的文件正是今后查考的关键资料,而不真实的资料更是后患无穷。对于实在无法收集到的文件宁可注写说明,不能以虚假资料冒充。

5.2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和报送

5.2.1列入本市或区(县)城建档案馆(室)接受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相应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竣工档案进行验收。

5.2.2建设单位在竣工档案验收合格,并取得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证》后,方可向市或区(县)规划行政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5.2.3经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检查、验收合格的竣工档案,可同时报送相关的微缩胶片或光盘。

5.3工程竣工档案归档的内容(○:为建设单位自行保管;*:为报送城建档案馆;△:送物业公司)。

5.3.1前期文件部分

5.3.1.1领导讲话,重要会议记录、纪要、考察、调查报告、专家建议文件○

5.3.1.2有关请示、批复、批准等文件○

5.3.1.3合同、协议、招标、投标等文件○

5.3.1.4动拆迁文件(含私房产权证)○

5.3.1.5建设工程项目涉外文件○

5.3.1.6项目建议书及批复○*

5.3.1.7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

5.3.1.8设计(计划)任务书及批复○*

5.3.1.9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及批复(附图)○*

5.3.1.10国家土地使用证及地形图(附原房屋权属证明及拆房证明文件)○*

5.3.1.11国家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等文件,以及前期批租文件○*

5.3.1.1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核准的地形图○*

5.3.1.1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的建筑工程位置地形图及总平面图○*

5.3.1.14城建档案、环保、卫生、消防、人防等的审核文件○*

5.3.2设计技术文件部分

5.3.2.1工程水文、地质勘探报告及地质图○*

5.3.2.2规划设计文件(指小区以上的建设项目)○

5.3.2.3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和工程总概算○

5.3.2.4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

5.3.2.5工程结构设计计算书及说明书(如用计算机设计计算时,则报送设计参数、计算公式或源程序及运算结果)○*

5.3.3施工技术部分(按各单体排列组卷)

5.3.3.1综合文件(A卷)

5.3.3.1.1施工合同○

5.3.3.1.2施工预算○

5.3.3.1.3开、竣工报告○*

5.3.3.1.4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

5.3.3.1.5重大工程质量责任人登记文件○*

5.3.3.2测量类文件及沉降观测(B卷)

5.3.3.2.1施工定位测量○*

5.3.3.2.2工程沉降,位移观测记录○*△

5.3.3.2.3工程测量成果资料(边界、标高、测设、导线、水准点等)○*△

5.3.3.3桩基类文件(C卷)

5.3.3.3.1桩施工记录○*

5.3.3.3.2桩标高的偏差和位移实测记录○*△

5.3.3.3.3桩加固处理记录○*

5.3.3.3.4桩测试报告○*

5.3.3.3.5围护结构及设计说明○*

5.3.3.3.6其他地基、基础处理记录○*

5.3.3.3.7桩基竣工报告○*

5.3.3.4质评类文件(D卷)

5.3.3.4.1单位工程外观、实测、内业资料综合评分表○*

5.3.3.4.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桩基、基础、主体等)○*△

5.3.3.4.3电梯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

5.3.3.4.4烟(风)道、垃圾道检查记录表○

5.3.3.4.5地基验槽记录○*

5.3.3.4.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3.4.7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

5.3.3.5施工材料质量保证文件(E卷)

5.3.3.5.1水泥

、砂、石、钢筋、焊条质量证明单、试验报告○

5.3.3.5.2防水、防腐、隔热保温材料质量证明单、试验报告○

5.3.3.5.3特殊材料质量证明单、试验报告○

5.3.3.5.4砂浆级配通知单,试块抗压报告○

5.3.3.5.5混凝土级配通知单(或出厂通知单)及抗渗、抗压试验○

5.3.3.5.6钢筋焊接试验报告○

5.3.3.5.7砂垫层环刀测定报告○

5.3.3.5.8回填土密实度测定报告○

5.3.3.5.9防水工程试水试验报告○

5.3.3.5.10钢筋混凝土构件、钢构件合格证、试验报告○

5.3.3.5.11钢门窗、木制门窗合格证、试验报告○*

5.3.3.6设计变更的依据性文件(F卷)

5.3.3.6.1设计变更的依据性文件汇总表○*

5.3.3.6.2设计变更通知单○*

5.3.3.6.3业务联系单○*

5.3.3.6.4技术核定单○*

5.3.3.6.5工程师令○*

5.3.3.6.6工程会议纪要○*

5.3.3.7监理文件(G卷)

5.3.3.7.1监理合同○*

5.3.3.7.2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事故处理方案报审单及处理过程和结果○*

5.3.3.7.3各施工阶段的质量评估报告○*

5.3.3.7.4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3.4竣工验收部分

5.3.4.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5.3.4.1.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5.3.4.1.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3.4.1.3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5.3.4.1.4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5.3.4.1.5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及工程保修书○*

5.3.4.1.6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5.3.4.1.7上海市建设工程档案审核意见书及汇总○*

5.3.4.1.8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质量终身责任人登记文件○*

5.3.4.2工程决算及审价报告(汇总表)○*

5.3.4.3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

5.3.4.4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含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

5.3.4.5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含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

5.3.4.6其他各专业竣工验收鉴定书(包括: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环卫、电梯、防雷测试等专业)○*△

5.3.4.7其他项目竣工验收文件○*

5.3.5建筑工程竣工图

5.3.5.1总平面布置图○*△

5.3.5.2建筑、结构竣工图(含桩位竣工图)○*△

5.3.5.3大型设备基础竣工图○*△

5.3.5.4电力、照明、给水、排水、煤气、通讯、暖通、监控、电梯等专业竣工图○*△

5.3.5.5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综合管网图(含管线接口位置)。○*△

篇3:项目申办规划验收作业指导书

项目申办规划验收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为了体现政府对实施城市规划的监督,指导和服务的职能作用,确保房地产项目的最终开发效果与审批条件的一致性,项目竣工后,在其他各政府职能部门验收后,还必须最后通过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划验收。同时,规划验收也是开发单位申办大产证,实现按期交付使用的先决条件。要求经办岗位事先做好充分准备,一旦条件成熟,立即进入申办程序。避免将本作业转化到关键路线上去。

2.作业依据

规划管理部门张榜公布的《规划验收申办程序》。

3.主管岗位项目经理:负责督促检查主办岗位申办。

主办岗位土建工程师:负责收集整理报送资料文件,具体经办申办手续。

4.紧前工作条件

4.1项目的单体,总体环境已竣工并验收合格。民防、绿化、消防、交警等政府部门的专业验收通过。

4.2已委托测绘院进行竣工测量,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成果测绘报告书》。

4.3已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档案的初步验收,并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档案审核意见书》。

5.作业描述

5.1主办岗位到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单》填报,并同时附送下列文件:

5.1.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5.1.2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5.1.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1.4建设工程项目表;

5.1.5总平面施工图;建筑平、立、剖面施工图;建筑分层面积表;绿化布置图;

5.1.6建设工程灰线复验记录单;

5.1.7建设工程竣工成果测绘报告书;

5.1.8上海市建设工程档案审核意见书;

5.1.9民防、绿化、消防、交警等管理部门的验收证明。

5.2测绘报告书中记载的小区总建筑面积如超过原规划部门核定的数额,本主办岗位应与项目经理商量编制超面积的说明文件,附以详细的计算和合理的理由。如自觉说服力不强,应及时向总建筑师和总经济师汇报,商量处置办法,尽量避免受到惩罚性处理。

5.3规划管理部门检查验收通过后,发给《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5.4主办岗位将证明交总经济师,由总经济师安排营销策划岗位人员凭证向上海市房地产资源管理局办理房地产权证登记手续。

5.5最迟项目竣工后六个月内,由项目资料管理岗位人员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申办《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详见作业指导书《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和报送》)。

篇4:公司内部验收作业指导书

公司内部验收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一个开发项目从前期策划准备到竣工交付,浸透着决策层,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体员工的心血,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要求,应该对公司有个交代,对项目经理领导的管理班子所作出的业绩应该有个客观的评价。同时和物业管理公司也应该有个责任划分的界线。

2.决策岗位总经理:签署验收意见(或全权委托总建筑师)。

主办岗位总建筑师:主持公司内部验收。

协办岗位营销策划,设计管理:组织验收班子,汇总整改内容。

项目经理:落实整改。

3.紧前工作

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完成,取得入户许可证。

4.作业描述

4.1总建筑师组织验收组代表公司验收开发项目。验收组由总经理(或全权委托总建筑师),总建筑师、总经济师、设计管理、营销策划和物业管理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参加。由总经理(或全权委托总建筑师)担任组长,总工程师、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列席配合。

4.2工作内容与预验和竣工验收基本一致(参见作业指导书《竣工验收》),检查覆盖范围由抽查改为逐层逐间逐点,工程资料检查增加D册和E册。

4.3工作目标和立场有所改变,主要根据售房合同中开发商种种承诺是否已全部体现在工程实体中,并从使用角度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发现有不完善的地方提出整改意见。

4.4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记录和汇总整改项目,由项目经理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有物业公司负责复查。

4.5总建筑师代表公司在项目经理提交并经总工程师签认的内部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

4.6为使建成建筑尽快纳入正规的物业管理,如果预计整改项目不多和不复杂,公司内部验收可以和物业移交接管同步进行。(详见作业指导书《物业移交和接管》)。

4.7施工单位向项目经理点交全部钥匙,如有遗缺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更换锁芯。如物业移交接管同步进行的话,钥匙则直接点交给物业管理公司。

篇5:申办入户许可证作业指导书

申办入户许可证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根据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新建住宅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住宅建设投资、施工、竣工配套计划,配建满足入住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

新建住宅经审核合格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情节严重的,对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住宅建设单位,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降低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并处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入住居民基本生活困难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作业依据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修订)》。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3.主管岗位总经济师:督促检查主办岗位的作业。

主办岗位营销策划:具体经办本项作业。

4.紧前工作条件

住宅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取得质监站的备案文件。

5.作业描述

5.1新建住宅必须达到下列要求后,方可申办《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5.1.1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使用地下水的,经过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5.1.2住宅用电根据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5.1.3住宅的雨、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一时无法纳入的,要具有市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实施计划,并经环保、水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

5.1.4居住区周边或邻近道路上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镶接;居住区周边或邻近道路上没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负责落实燃气供应渠道。

5.1.5居住区内完成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其中中心城区的居住区和中心城区以外的高档居住区还应当完成五类以上数据线(含五类数据线)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

5.1.6住宅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联。

5.1.7居住区及居住小区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交站点,开通公交线路。暂未建成的居住小区与公交、地铁站点距离超过2公里的,建设单位应当有自行配备的短途交通车辆通达公交、地铁站点。

5.1.8住宅所在区域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建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电、商业服务、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设施。由于住宅项目建设周期影响暂未配建的,附近区域必须有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

5.1.9按本市住宅设计标准预留设置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5.1.10完成居住区内的配套绿化建设。

5.1.11住宅周边做到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

5.2交付使用审核的申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由市住宅发展局组织审核;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由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审核。新建住宅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本主办岗位即应向市住宅发展局或者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申请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5.2.1申请审核表;

5.2.2纳入本市住宅建设投资、施工、竣工配套计划的文件;

5.2.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2.4住宅及公共建筑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5.2.5市政、公用配套的证明材料;

5.2.6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5.3市住宅发展局或者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新建住宅配套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合格的新建住宅,由审核机关按幢颁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5.4本主办岗位凭《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申办大产证(详见作业指导书〈申办大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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